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实施细则V1.

附件

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强大、反应迅速的零售贷款催收管理体系,提高我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水平,规我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工作,根据《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催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包催收是指我行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零售逾期贷款委托给我行认可的外包催收机构,在约定的期限进行催收,并根据实际收回金额由我行按一定比例支付费用的催收方式。

第三条我行外包催收采取非诉讼方式,逾期贷款诉讼前和诉讼完毕且执行终止(或执行中止)后的催收均可采用此类非诉讼催收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催收机构”,是指根据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备合法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等相关经营围的、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并与本行建立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司及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本办法对外包催收的职责分工、机构管理、外包流程和

工作要求等方面在制度上进行规定,分行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分行应尽量引入三家以上的催收机构进行合作,外包催收机构根据我行授权进行催收,我行原则上不允许外包催收机构将外包催收案件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外包催收采取根据实际催收效果计付外包费用的风险代理方式进行,我行按实际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费用,未实际收回的外包催收案件我行不支付费用。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包催收案件,原则上分行应要求外包催收机构针对全部贷款本息进行催收。

(一)“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案件委托时,借款人逾期超过180天的,应要求全额结清贷款;

(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或累计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案件委托时,借款人逾期超过90天的,应要求全额结清贷款。

(三)“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况。

第七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零售逾期贷款,分行原则上可外包催收。

(一)逾期31天以上(含)的零售贷款。

(二)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或在我行催收过程中明确表示拒不还款等催收难度较大的案件。

(三)借款人社会关系复杂等催收危险程度高,不适合我行自催的案件。

(四)分行无足够的自催人力安排,需依靠外包催收的案件。

(五)抵(质)押品处置完毕及/或向主要担保人追索之后,未受清偿的剩余贷款本息。

(六)对于已进入诉讼等法律追索程序的案件,若分行认为同时进行外包催收将更有利于把握催收时机,保障逾期贷款及时收回,可以在诉讼的同时采用外包方式进行催收。

(七)其他分行认为应当外包催收的逾期贷款。

第八条若外包催收案件出现以下严重影响我行债权安全的情形之一时,分行需及时收回外包催收案件,并立即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一)债务人有意拖欠,经催收无实质效果。

(二)债务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债务人明确拒绝还款,或借款人经济恶化、丧失还款能力。

(四)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涉嫌刑事案件,或出现经济纠纷并涉及民事诉讼。

(五)保证人明确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

(六)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对我行的合法权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有逃废我行债务行为。

(七)债务人非法经营、以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损害我行权益。

(八)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抵押(质)物价值下降幅度较大,或我行对抵押(质)物失去控制,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无力或不愿另行担保。

(九)债务人有授信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影响其偿债能力,严重影响我行债权安全,分行认为应进行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制定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制度,指导分行开展外包催收工作,并对分行的外包催收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督导,同时负责全行的外包催收效果监测。

第十条分行零售信贷业务部门承担本分行外包催收的管理职

能,负责制定分行外包催收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并负责对外包催收机构及外包催收案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承担配合分行开展外包催收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人的联系方式、财产线索及其他与催收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实施外包催收的分行需设立外包催收管理岗。外包催收管理岗负责外包机构和催收案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外包催收机构的准入审查和日常管理,并在特定情况出现时提出与外包催收机构终止合作的建议。

(二)负责外包催收案件的日常管理,包括案件委托、案件退回、进度管理、对账付款和投诉处理等,并给予外包催收机构必要的协助。

(三)定期对外包催收案件的回收情况和过程记录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评价。

(四)定期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稽核和培训,确保外包催收工作按照我行的规要求正常进行。

第四章外包催收机构的管理

第一节准入审查及协议签订

第十三条分行负责组织对已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和拟新引进的外包催收机构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分行应就外包催收的具体容,如合作期限、费用标准、限制性规定、保密义务、合作终止以及续期条件等问题与外包催收机构进行洽谈,并详细填写《外包催收机构调查报告》(见附6)。分行零售信贷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初审,由分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外包催收机构的资质、合作期限、委托期限、外包费用进行审定。分行审批通过后,将评审资料和《外包催收机构调查报告》报备总行。

第十四条分行应按本办法提供的格式文本统一与外包催收机构签署《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外包催收合作协议》(见附3,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过程中,如需对《合作协议》做出部分补充或修订,应另行拟定补充协议,由分行法律部门审批同意,并报备总行零售银行部。

第十五条外包催收公司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外包催收机构必须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二)外包催收机构的所有下属机构必须有效存续,合法运营。

(三)机构及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无任何不良记录。

(四)机构或其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债务催收经验。

(六)具有一定规模,并在分行所在地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所在楼宇的使用性质建议为商业或商住,建议办公场所安装门禁系统和闭路监控系统。

(七)具有专业的催收系统、录音系统,实现有效的账户管理及报表管理。

(八)具有完善的催收流程、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确保本行的资料不被非法外泄。

(九)部需设稽查人员进行部稽核,并有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开展非诉业务律师事务所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必须为合法成立。

(二)合法持有司法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

(三)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须购买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保险,且每名律师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

(四)机构及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无任何不良记录。

(五)经办催收案件的执业律师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具有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良好的执业声誉,无违规执业记录。

(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长期为金融机构提供同类法律服务的经验。

(八)律师事务所注册的执业律师不少于10名,有长期的固定办公场所,且没有违规记录。

(九)具有专业的催收系统、录音系统,实现有效的账户管理及报表管理。

(十)具有完善的催收流程、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确保本行的资料不被非法外泄。

(十一)律师事务所在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外聘律师事务所准入。

第十七条我行与正式合作的外包催收机构需签署《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外包催收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合作到期时分行应根据外包催收机构的绩效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合作。对于回收业绩和合作情况较好、且合作两年以上的优质外包催收机构,分行可将外包合作协议期限延长至三年。

第十八条新引进的外包催收机构必须与分行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期满前分行零售信贷业务部门应当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决定是否将试用合同自动转为正式合作合同。原则上,若分行在试用合同结束前3天尚未提出终止合作,则试用合同可自动转为正式合同。

第二节委托期限及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委托期限是指对每一单外包催收案件,我行给予外包催收机构的催收期限,外包催收机构需在委托期限对外包案件进行催收。委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外包催收机构协商确定委托期限,但应避免委托期限过长导致无法控制外包催收效果的情况。

委托期限自外包催收机构签收《外包催收委托通知书》(见附4,以下简称《委托通知书》)之日起算。委托期限届满,则委托自动终止。外包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外包催收案件委托期限尚未届满的,外包催收机构必须继续催收直至委托期限届满。

第二十条分行应根据逾期贷款规模配置外包催收机构,原则上应至少引入三家以上外包催收机构,并严格控制委托期限,期限届满后强制进行交叉轮换外包催收。

分行须建立催收绩效考核制度,佣金直接与回收金额、回收时间、回收率排名挂钩,明确外包服务的标准和水平,加强对外包公司在逾期贷款回收情况、迁徙情况、客户投诉情况、催收过程情况等方面的考核,并通过竞争排名,建立优胜劣汰的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分行应根据外包催收机构的实时回款比例,了解外包催收机构的催收运作情况,及时进行催收进度控制,督促外包催收机构按时、按质完成催收。

第三节外包催收费用

第二十二条外包催收费用是指我行按实际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外包催收机构支付的费用。实际收回金额是指发生在委托期限的还款金额,委托期限届满后,收回的逾期贷款不计入实际收回金额,无需支付外包费用。

第二十三条外包费用的计费标准应区分抵(质)押品处置完毕前后、外包催收案件的逾期天数、外包次数以及实际收回贷款的性质(即逾期贷款部分及未到期应偿还贷款部分)分别确定。

各分行可参考《外包催收费用参考标准》(见附12)与外包催收机构协商确定外包费用。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抵(质)押品处置完毕前的费率进行浮动,分行应密切注意各地市场外包催收佣金费率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抵(质)押品处置完毕后的费率可在《外包催收费用参考标准》规定的围确定。

第二十四条分行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各项目的特殊性,制

定奖惩策略或竞赛方案,以激励外包催收机构的积极性。

第四节档案管理与稽核培训制度

第二十五条分行应建立外包催收日常管理档案,独立保管外包催收的相关合作协议、评审文件以及留档备查的其他文件资料;外包催收案件退回时,《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律师函》等催收法律文件须随案件一并退回我行。分行应将《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律师函》等催收法律文件的原件归入相应贷款的二级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分行应定期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稽核,监督外包催收机构依照合同和相应规办法及时、合法、有效的为我行提供代理服务。

稽核分为非现场稽核(又称为业务稽核)、现场稽核以及非常规稽核。非现场稽核主要目的是审核外包催收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我行要求执行催收运作,对我行外包案件的催收是否及时有效、是否规。现场稽核主要为对硬件设施、制度建设、催收运作进行稽核。非常规稽核主要在催收机构经营资质(如主体资格,管理层人员安排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我行权益时对相应机构进行稽核,以判断判定相应机构是否可继续履行合同,保障我行权益。

第二十七条分行应每季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现场稽核,稽核容包括外包催收机构的组织架构、办公环境、人员配置、案件处理流程、系统催收记录、催收录音、数据保密、教育培训等,稽核人员应根据稽核结果撰写《外包催收机构监督检查报告》(见附7),并按季将检查报告上报总行零售银行部。

分行在每次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现场稽核的同时,应负责对相应机构进行现场培训,培训可涵盖但不限于催收规要求、我行零售贷款产品、以及总行下发的学习案例、各类通知、要求等容,并负责整理相应培训记录归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分行应不定期向外包催收机构调取催收记录和催收录音,查核外包催收机构在催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查核外包催收机构是否在收到分行派案后及时将案件分配到催收员帐户下。

(二)查核外包催收机构是否及时开展催收,具体要求为接案后3个工作日必须进行首次电催,与法定长假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后。

(三)查核外包催收机构的催收频率是否紧凑。

(四)查核外包催收机构在催收无效的情况下,是否及时转入外访催收。

第五节投诉处理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分行负责主导调查及处理有关外包催收业务的投诉。按照客户投诉的严重程度,投诉分为轻微、一般、严重、重大四级,轻微、一般投诉由外包催收机构按照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分行;严重投诉由外包催收机构负责人跟进,并需回复客户,同时分行将根据回复的容与客户联系,确定是否已经妥善处理;重大投诉由分行主导与外包催收机构共同处理。

对所有投诉,必须及时处理投诉人的需求。同时,分行应判断催收过程是否存在违规情况。若有,则视情节轻重对外包催收机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分行对外包催收的投诉处理原则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遇到有可能出现本行负面社会影响的投诉必须立即上报总行零售银行部。

(二)首先向客户核实投诉的容,通知客户银行已经重视客户并开始处理投诉,但不宜在未展开调查前就承认是银行或外包催收机构的错误。

(三)向外包催收机构展开调查,调查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

止被调查催收机构为了逃避责任,提供虚假信息。

(四)综合分析,确定客户投诉的事实及责任归属。

(五)主导化解客户的投诉,切勿激化矛盾。

(六)投诉处理完毕后与客户确认投诉处理的结果。

(七)投诉处理完毕后与外包催收机构沟通。

(八)定期对投诉类型进行分析,及时调整对外包催收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分行负责监控所有合作外包催收机构的运营状况(如运营资质、工作、催收人员、管理层人事安排等)。若上述资料发生信息变更应要求相应机构在规定时间进行更新报备;若外包催收机构运营出现重大变故(如机构解体或倒闭、法人发生变更、机构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被执法部门调查发现有违规、违法现象等),对催收工作产生或预计产生重大影响,分行应根据相应机构当时情况做出撤回所有委托案件,暂停派单至机构恢复正常运营或终止合作的决定,并及时执行。

第三十二条分行负责受理外包催收机构报备的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相关外包催收的各类突发事件(如借款人对费用有争议、在催收过程中与借款人发生强烈冲突、借款人向上层管理部门投诉、媒体对外包催收进行负面报道等)。在接到各种渠道反馈的外包催收相关

突发事件后,分行应及时通知相关催收机构暂停催收工作并进行调查。调查后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和需要对相应外包机构作出工作指引。

第三十三条分行负责对于相关外包催收的预计会产生或已产生对招商银行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需及时上报总行零售银行部,并配合总行进行处理应对工作。

第六节处罚与退出合作

第三十四条在有明确稽核结果的基础上,分行应当对发现问题的外包催收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罚。根据稽核结果反映问题的严重程度,对外包催收机构的处罚分为书面警告、已委派案件提前结案、罚款、减少派单量、暂停派单和退出合作关系六个级别。上述处罚既可单一执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三十五条退出合作是指外包催收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分行提前终止与其合作,并根据相关协议规定追究外包催收机构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外包催收机构自身发生重大变动,严重影响正常催收工作的开展。

(二)在催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收受现金、超越代理权限

催收或发生其他损害我行利益的行为。

(三)违反保密义务,将我行客户资料、数据等贷款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四)怠于履行催收职责,多次导致我行错失最佳催收时机。

(五)采取了极不恰当的催收行为,或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我行形象的恶性事件。

第五章外包催收案件的管理流程

第三十六条外包催收案件的基本管理流程如下:

第三十七条分案处理

分行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外包催收条件形成外包催收,分

行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案处理:

(一)按照外包催收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分案,可使用贷款逾期天数、外包手次等作为划分标准,并对不同类别的案件设定差异化的佣金费率。

(二)分行根据外包催收机构业绩排名进行组合派单,对业绩较好的机构可适当增加催收难度较小的案件比例。外包催收案件必须在各外包催收机构之间进行轮转分配,同个案件原则上不能再次委托同一外包机构催收。

(三)对新增加的外包催收合作机构,原则上必须分配催收难度较大的案件,之后根据业绩排名情况竞争获得催收难度较小的案件。

第三十八条案件委托

分行应固定案件委托的时间和周期,原则上每月委托一次,委托期限一个月。外包催收管理人员应对不同的外包催收机构分别出具《委托通知书》,并将委托其催收的案件制成《外包催收委托案件清单》(见附4,以下简称《委托案件清单》)。

为保证外包催收效果,分行可另行制作《委托案件电子清单》向外包催收机构提供必要的催收信息,比如单位、家庭、手机、单位名称、抵押物地址等,电子清单的容可以超出书面《委托案件清单》的围,但不得向外包催收机构提供贷款有关的机构编号、扣款账号、客

户号、额度编号、借款人月收入、业务经办人/协办人等我行部重要信息。

《委托通知书》及其《委托案件清单》应为一式两份,经分行确认后,交与外包催收机构。经由外包催收机构授权委托人签收确认后,底联收回我行,并留存外包催收档案。

第三十九条催收协助

分行应对外包催收机构的催收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主要包括:(一)协助提供催收资料。外包催收机构如需调取其他催收资料,应提交《外包催收协助申请书》(见附8)。经我行审查确认后,向外包催收机构提供相关催收资料复印件(不得提供原件)。外包催收机构可先通过电子提交《外包催收协助申请书》,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将书面申请书提交我行,我行收妥原件并归入外包催收档案。

外访催收时,外包催收机构要求我行协助出具《零售贷款催收通知书》等文件的,应按上述流程操作。确需向外包催收机构提供加盖我行印鉴的空白《零售贷款催收通知书》等文件的,分行须对文件进行登记管理,外包催收机构须签字领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二)每日反馈案件收回情况。外包催收管理人员每日应制作《对账/付款清单》(见附9),将上一工作日(节假日并入上一个工作日)外包催收案件的收回情况反馈给外包催收机构。《对账/付款清单》可

以电子的形式反馈给外包催收机构,我行留档备查。

第四十条对账付款

外包催收可采取每月对账、按月付款的方式结算。每月末,外包催收管理人员应统计当月外包催收案件的收回情况,区分外包催收机构制作《对账/付款清单》,并在次月三日以电子的方式提交外包催收机构核对。核对无误的,我行填写《外包催收付款通知书》(见附9,以下简称《付款通知书》),并附上核对后的《对账/付款清单》,一式两份,经分行确认后,交予外包催收机构。经由外包催收机构授权委托人签收确认后,我行按协议约定付款,《付款通知书》及《对账/付款清单》底联收回并留存外包催收档案。

分行也可与外包催收机构协商其他对账付款方式。

第四十一条案件退回

案件退回分为到期退回和提前退回。

(一)到期退回

委托期限届满,我行与外包催收机构的当期委托关系终止,外包催收机构未催回或未完全催回的外包催收案件,应退回我行。

外包催收管理人员填写《外包催收退案通知书》(见附11,以下简称《退案通知书》)并附应退回的《外包催收退回案件清单》(见附11,以下简称《退回案件清单》),一式两份,经由外包催收机构授权

委托人签字确认后交回我行。外包催收管理人员审查后留存外包催收档案。

(二)提前退回

外包催收机构或我行发现外包催收案件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提前退回案件。要求提前退回案件的一方应填写《退案通知书》并附退回的《退回案件清单》,一式两份,经由外包催收机构授权委托人及我行外包催收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正式退回案件。分行外包催收管理人员应将双方签字确认的《退案通知书》、《退回案件清单》及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外包催收档案。

第四十二条委托终止

委托期限届满,则委托自动终止,外包催收机构不再对外包催收案件进行催收;委托期限尚未届满,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委托期限届满,委托提前终止:

(一)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况时,我行提前终止与外包催收机构的合作。

(二)催收过程中,外包催收案件被提前退回的。

(三)其他我行依照合同约定,认为应当提前终止委托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实施细则V1.

附件 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强大、反应迅速的零售贷款催收管理体系,提高我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水平,规我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工作,根据《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催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包催收是指我行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零售逾期贷款委托给我行认可的外包催收机构,在约定的期限进行催收,并根据实际收回金额由我行按一定比例支付费用的催收方式。 第三条我行外包催收采取非诉讼方式,逾期贷款诉讼前和诉讼完毕且执行终止(或执行中止)后的催收均可采用此类非诉讼催收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催收机构”,是指根据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备合法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等相关经营围的、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并与本行建立个人逾期贷款提醒催告通知服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司及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本办法对外包催收的职责分工、机构管理、外包流程和

工作要求等方面在制度上进行规定,分行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分行应尽量引入三家以上的催收机构进行合作,外包催收机构根据我行授权进行催收,我行原则上不允许外包催收机构将外包催收案件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外包催收采取根据实际催收效果计付外包费用的风险代理方式进行,我行按实际收回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费用,未实际收回的外包催收案件我行不支付费用。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包催收案件,原则上分行应要求外包催收机构针对全部贷款本息进行催收。 (一)“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案件委托时,借款人逾期超过180天的,应要求全额结清贷款; (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或累计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案件委托时,借款人逾期超过90天的,应要求全额结清贷款。 (三)“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况。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贷后管理是指在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 工作。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完善贷后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体操 作规范。本文将探讨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一、贷后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 1.贷后管理机构的设置:设立专门的贷后管理部门或职能部门,负责 贷款的跟进和管理工作。 2.贷后管理机构的职责:贷后管理机构应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 踪和监督,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二、贷后管理流程 1.贷后管理流程的建立:建立科学、规范的贷后管理流程,保证贷后 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还款监控:建立还款预警和风险评估系统,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 行监控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逾期和坏账的风险。 3.经营状况跟踪: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跟踪和分析,了解借 款人经营状况的变化,针对问题提供相应的帮助和解决方案。 4.财务状况分析: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核对贷款用途 是否符合约定,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 5.风险评估:对借款人的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贷款政策 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违约和逾期风险。 三、贷后管理措施

1.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借款人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优质客户给予一 定利率优惠或增加授信额度的奖励,对风险较高的借款人加强限制和监管。 2.授信管理:对借款人进行适当的授信限额和期限管理,确保授信额 度和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相适应。 3.资金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加强借款人的资金监管,审 查和核对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和资金流动情况。 4.催收管理:建立专门的催收团队,对逾期借款进行催收和追讨,采 取适当的法律手段保护贷款人的权益。 5.协调管理: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解 决贷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四、贷后管理的风险控制 1.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预警借款人的风险,采 取相应的措施以降低风险。 2.风险保障:建立风险保障措施,如担保、抵押等,确保如果借款人 发生违约或逾期,贷款人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3.风险审查:对借款人的风险进行审查,包括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评估,以减少贷款风险。 五、贷后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1.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贷后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借款人信息的 录入、存储和查询,提高工作效率和贷后管理的准确性。

汽车金融贷后催收实施方案

汽车金融贷后催收实施方案 一、前期准备工作 在进行汽车金融贷后催收工作之前,首先需要对客户进行详细的调 查和分析。这包括客户的个人信息、贷款情况、还款记录等方面的 调查,以便制定针对性的催收方案。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客户信 息数据库,确保催收工作有据可依。 二、催收方案制定 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需要制定不同的催收方案。对于有还款意愿 但暂时无法偿还的客户,可以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等灵活的方式;对于拒绝还款或失联的客户,则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催收措施,包括法律诉讼、车辆拖回等手段。催收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客 户的实际情况,既要保证公司的利益,又要尽量减少客户的损失, 维护公司的形象。 三、催收流程管理 在实施催收方案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催收流程管理体系。这包括催 收人员的分工合作、催收电话的录音保存、催收记录的归档等方面。

同时,需要建立催收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催收人员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确保催收工作的高效进行。 四、催收技巧培训 催收工作需要一定的专业技巧和心理素质。公司需要对催收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催收能力和应变能力。培训内容包括催收话术、沟通技巧、危机处理等方面,以提高催收成功率,降低催收成本。 五、风险控制和法律合规 在进行催收工作时,需要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和法律合规的问题。催收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采取暴力、恐吓等不当手段。同时,需要加强对客户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确保催收工作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六、客户关系维护 催收工作并不意味着与客户的关系就此终结,相反,催收工作也是一种客户关系维护的过程。在催收过程中,需要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理解客户的需求和困难,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在催收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2篇)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总部《____加强贷后管理____》落实贷前、贷中、贷后直到结清全流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客户管理 (一)主要工作 客户管理主要分为“属地管理、营运管理、营销管理、贷后管理、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 1、属地管理。客户根据业务代表、tmt、区域、离职移交所属管理原则,由所属业务代表、tmt、贷后人员、客户所在地进行属地化管理。 合作渠道必须配合开展业务区域内业务代表、贷后人员进行m1以内的下户催收工作。 2、营运管理。营运管理部负责客户的日常营运支持、客户服务、电话催收等工作。日常营运支持包括:电审、放款、档案管理、回访环节;客户服务包括贷后变更、提前还款、开具结清证明等;电话催收按客户逾期天数频率拨打电话。 3、营销管理。业务代表负责客户的日常营销工作。 4、贷后管理。业务代表负责所属客户的贷后催收;贷后管理人员负责离职人员移交客户的贷后催收;风险客户的诉讼、核销、处置等工作。 5、风险管理。贷后人员负责贷款各操作环节的检查等工作。 (二)正常类客户的贷后管理 1贷款发放后,对所有客户按规定时间开展首次贷后检查、日常贷后检查。 1.首次检查。一般由客服在贷款发放后的7____回访。自主支付的客户,在3____回访,回访率为____%。主要____客户是否收到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约定,以电核为主,实地调查为辅。由营运管理部负责落实。

2.抽查比例。业务代表(含渠道)每月要按上月新增客户总数不低于____%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如发现挪用资金的情况将在第一时间要求客户结清贷款。 工作要求。检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方式,业务代表(含贷后人员)进行现场外访并形成书面报告,主要检查客户是否存在异动,如发现失联等风险情况则进行立即启动催收。 (三)逾期客户的贷后管理 当逾期发生时,对逾期____天(含)以内的客户(包含嗨花客户)进行内部催收,m1转化率不得低于____%,m____m3转化率不得低于____%,严控m____m3以内向下的迁徙率。 1.逾期处理。逾期后,由m1电催岗对t+3按____次/天的频率拨打;t+3后拨打客户全部联系人,如____天没有打通,标记为失联,作外访处理;如客户可接通,m1以内每天必须落实电催。嗨花业务仍由营运管理部电催。 2.下户催收。对于____万元以上的,业务代表、贷后管理人员必须前往客户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下户催收,实地外访并拍照,____次上门没有找到的,可提前移交外包处理。对于____万元以下的, 2可不下户催收,但一定要修复信息。 工作要求。电话催收必须进行全部联系人通打,未接电话的按照____次/天的频率;对业务代表,通过抽查外访照片,要求外访催收做到____%下户。 (四)逾期客户的贷后考核 1、业务代表负责管理所属客户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后新增的逾期贷款,同时严控m1向下迁徙率,按逾期率(____%)、不良率(____%)考核。 基础管理-电催岗负责管理离职人员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后新增的逾期贷款,同时严控m3向下迁徙率,按逾期率(____%)、不良率(____%)考核。

招商银行催收函一式3份寄到户籍地

招商银行催收函一式3份寄到户籍地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招商银行催收函的概述 2.催收函的内容和目的 3.招商银行催收函的具体操作流程 4.招商银行催收函的法律规定 5.应对招商银行催收函的建议 正文 一、招商银行催收函的概述 招商银行是一家知名的商业银行,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如信用卡业务等。当信用卡用户逾期未还款时,招商银行会通过寄送催收函的方式进行债务催收。催收函一般为一式 3 份,分别寄送至债务人的户籍地、居住地和工作单位等地。 二、催收函的内容和目的 催收函的内容主要包括债务人的基本信息、欠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银行联系方式等。其目的是为了提醒债务人尽快还款,避免因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和法律纠纷。 三、招商银行催收函的具体操作流程 1.银行系统自动生成催收函:银行系统会根据债务人的欠款信息自动生成催收函。 2.审核催收函:银行工作人员会对催收函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寄送催收函:审核通过后,银行会将催收函一式 3 份分别寄送至

债务人的户籍地、居住地和工作单位等地。 4.登记催收情况:银行还会记录催收函的寄送时间和方式,以备后续查询。 四、招商银行催收函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银行有权对逾期未还款的债务进行催收。在催收过程中,银行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进行催收。 五、应对招商银行催收函的建议 1.及时还款:信用卡用户应按时还款,避免逾期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和法律纠纷。 2.沟通协商:如遇到还款困难,可主动与银行联系,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3.保留证据:收到催收函后,如发现催收函内容有误或存在不当催收行为,可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总之,招商银行催收函是银行对逾期未还款用户进行催收的一种方式。

贷款催收外包业务风险及防范

贷款催收外包业务风险及防范 个人消费贷款具有笔数多、金额小、客户群体复杂等特点,银行贷后管理人员相对较少,信息量小,近年来,商业银行因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和外部信用环境差,产生了大量不良个人消费贷款,传统的清收方法耗时长,成本高,效果不明显,已不能满足清收需要,因此,部分银行将不良消费贷款外包清收。 一、当前外包清收模式及风险控制方法外包,是指金融机构将自身提供的服务交由外部服务商的一种安排。目前银行外包清收不良个人消费贷款的品种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业贷款、装修贷款、工程机械贷款等,清收不良贷款的范围主要是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当前的外包清收及风险控制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完整外包模式。外包清收的前台实施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资产包的选定、外包公司准入、协议签署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后台管理部门负责外包业务的监督、检查以及向管理层汇报等工作;银行决策部门负责制订清收决策,对外包业务风险及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外包公司作为具体清收机构,负责对不良资产调查摸底、风险排查和清收管理工作。具体风险控制过程如下:前台部门每天与外包公司进行账务核对,定期对外包公司实地检查;后台部门定期对前台和外包公司检查,针对清收工作出现的问题与潜在的风险,提出解决方案,指导、协调清收工作;管理层定期对外包业务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风险评价,并制订相应风险控制决策。 (二)部分外包模式。有的银行外包业务处于尝试阶段,发生的业务量较小。由不良个人消费贷款管理部门----零售业务部负责对外包清收业务进行统一管理,与外包公司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委托其进行前期调查,信贷人员与外包公司人员共同进行清收。 二、外包清收成效及优点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实施外包清收的银行都取得了较好效果。如某银行个人不良消费贷款笔数多,金额大,贷后管理人员少,一个信贷人员少则管理几百户,多则管理上千户,每天忙于电话催收,根本谈不上实地催收,2005年上半年汽车消费贷款风险全面爆发后,该行贷后管理工作更是雪上加霜。2005年7月,该行对1028笔14967万元不良贷款清收和部分贷款风险情况调查工作实施了外包。截至2005年底,外包公司共清收压缩不良贷款7151万元,不良贷款回收率为4778%,并对5635笔可能存在问题的贷款进行了风险排查,实行逐户催收,客户还款意愿明显增强。实施不良贷款外包清收政策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可以使银行专注发展核心业务,解决银行贷后管理人员相对较少的问题。使银行有更多的精力专注个贷业务真实性调查和实质性审查,加强准入关风险控制,规范个贷业务发展;二是节约了催收成本支出。某银行通过成本核算,认为与自身催收相比,外包清收节约了350多万元催收成本;三是利用外包公司具备的专业清收信息管理系统、清收手段和清收团队,可以对不良个人消费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测,加强了贷后监控和风险管理。 三、当前外包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潜在的风险 (一)外包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有待加强。银行外包业务管理办法不够细化,缺乏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及执行监控等环节规定,特别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以及分析统计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后评价制度。如在准入执行程序方面,对外包公司的准入程序和标准定性方面的规定较多,定量

催收管理制度细则

催收作业流程: 短信、电话、信函、外访、司法 短信模板 尊敬的用户:xx女士/xx先生,你于年月日于我银行购买xxx,您的还款日期是从月开始,每个月号至号之间还款,当期应还款的金额为,其中包含分期款元和利息元。请提前筹备资金,保证按时还款,谢谢合作! 还款逾期,情节严重 xx小姐/xx先生你好,xx银行贷款第期还款已逾期,当前逾期金额为元,根据你半年来还款多次逾期,行为恶劣,银行要求本次逾期金额务必在今天中午十二点还清,否则请准备好资金于今天下午到xx银行结清剩余元资金,请知悉!电话催收作业规范 1、电话催收使用专用电话座机:银行只允许工作人员用指定的电话进行催收作业,禁止使用规定外的电话。 2、电话催收时佩戴耳麦:电话催收的员工一律规定使用耳麦进行电话催收作业,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3、电话催收录音规定:对催收作业全程录音、记录以及保存。 4、电话催收对象规定:一般来说是信用卡还款义务人,即信用卡透支欠款人,可向申请表上的联系人联系信息及获取帮助,但不可作为催收对象,且必须在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5、电话催收频率规定:可联系的每周不少于三次,不可联系的每周四次及以上。 6、电话催收话术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礼貌用语,不得进行人生攻击,不得诋毁他人;一定要明确表明自己的身份;申请表联系人在法律上虽然可以代还,但一切要遵循其自身的意愿,不得威胁或强迫;禁止向无关的第三方人泄露欠款人信息;未有明确银行授权不得擅自向欠款人承诺减免款项。 外访催收作业规范 1、外访催收作业人员诚信规定:经向公安机关及征信部门调查,证实确属无犯罪及无不良诚信者,方可获得外访从业资格。外访人员需提交无刑事犯罪证明和人行征信论录。 2、外访催收作业人员性别规定:鉴于外访工作的特殊性,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般由男性担任外访人员。 3、外访催收作业人员着装规定: 外访人员应着工作正装,夏季着衬衫(可短袖)西裤;冬季着西装、西裤。发型应简单正统。 4、外访作业人数规定:外访作业应至少两名催收人员共同完成,禁止一人单独作业。 5、外访作业必带物品规定:必须携带录音器(如录音笔等)、带数码相机或者高清数码照相功能的手机、工作证、外访证件、身份证件及对应外访单。银行有提供相应外访证件的,按银行的证件合理使用。若没有,则由银行直接出具外访证明。 6、外访催收人员禁忌饮食规定:工作期间禁止饮酒,更不得酒后作业。禁止食用兴奋剂等违禁品。违者严惩并依法作出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外访催收人员全程录音录像规定:催收作业人员在进入外访目标区域内至离开该区域的催收作业全程录音及录像(照相),外访照片应清晰,且需催收员与外访地门牌号同时入境,若外访地址无法找到或不存在,需将相邻地址门牌号或外访地路牌拍入。并应在外访单上做好登记记录。当日回单位将相关材料按规定上

银行对公授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对公授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贷后管理,规范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业务风险,根据《广东**银行对公授信预警管理办法》,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分行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它授信业务发生后直至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授信管理行为总和。包括授信条件落实和用途管理、风险监测、贷后检查、风险预警、资产风险分类、收贷收息管理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经营单位是贷后管理的实施部门,风险管理部是贷后管理的风险监管部门。 第五条经营单位职责 (一)按户落实管户客户经理,做到人户合一; (二)按规定组织、落实日常监测和贷后检查,及时向风险管理部报告和处理客户风险; (三)负责收贷收息管理; (四)负责担保人及抵(质)押物的监管;

(五)负责客户信息的收集、预测与分析; (六)负责资产风险分类的资料收集整理与预分类等基础工作; (七)定期向风险管理部、风险预警委员会等部门报告所管客户的授信和风险情况,重大风险和预警信号需随时报告。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按户落实管户风险经理,做到人户合一;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分行贷后管理组织架构、制度体系、信贷管理系统及相关操作规程。 (三)负责组织开展分行辖内授信业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授信风险,保障授信资产安全。 (四)负责组织分行辖内机构有效开展客户风险评级、风险预警处理、贷后检查及问题整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及贷后管理考核评价等各项工作. (五)负责分行辖内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监测和分析,按要求编制全行信贷资产组合风险月度监测报告. (六)负责组织实施对分行辖内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管理指导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分行辖内贷后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客户经理的综合素质、风险控制能力和专业水平.

01-招商银行IT外包商评价管理实施细则-140306-V1.4

招商银行IT外包商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IT外包商(以下简称“外包商”)评价管理工作,促进外包商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有效控制服务过程中的外包风险,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3]5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任何正在参与本行信息科技建设或已完成合作的外包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信息科技外包领域,包括研发咨询类(子领域包括:软件研发、硬件研发、测试)、运维(子领域包括:基础设施运维、桌面运维、应用运维、服务台运维)、咨询、人力外包及其它。各领域具体定义请参见《招商银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办法》中信息科技外包领域定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项目”指本行通过外包公司来实施的信息化项目。根据项目需要,一个项目可由一家外包商来完成,也可拆分成多个“任务”,每个任务由选定的外包商来完成。评价根据与外包商签订合同的项目或任务对外包商进行考核。本实施细则所称任务拆分不指分包行为。 第二章外包商评价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评价工作的相关方包括外包商评价管理牵头部门、外包商评价管理执行部门、供应商使用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业务需求管理部门、用户,定义如下:

(一)“外包商评价管理牵头部门”指本行信息技术部设备室。 (二)“外包商评价管理执行部门”指本行信息技术部外包管理室和运行调度室。 (三)“供应商使用部门”指使用外包商资源进行信息科技建设的部门。 (四)“综合管理部门”指对外包服务质量、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的部室。 (五)“业务需求部门”指对该外包商的外包项目(任务)提出需求并对其项目(任务)成果的需求满足情况 进行验收的部门。 (六)“用户”指相关外包项目(任务)成果的最终使用方。 第六条本行外包商评价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外包商评价工作,并保证评价的顺利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维护IT外包商评价体系; (二)牵头发起评价工作; (三)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参与评价; (四)组织落实相应奖惩措施。 第七条本行外包商评价执行部门,负责执行外包商评价工作,并保证评价的顺利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评价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山东银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贷款新规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贷款新规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7.15 •【字号】银监鲁发[2011]166号 •【施行日期】201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山东银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贷款新规加强信贷精 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鲁发〔2011〕166号) 各银监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恒丰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市分行,齐鲁银行,天津银行、北京银行、青岛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日照银行、莱商银行济南分行,华融、信达、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重汽财务有限公司,汇丰银行济南分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历城、长清、章丘、济阳、平阴、商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下发以来,辖内银行业金

融机构不断推进贯彻落实进度,贷款新规在引领经营新理念、推进信贷精细化管理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但是从推进进度和现场检查情况看,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贷款新规的理念和要求相去甚远。为进一步推进贷款新规的贯彻落实,提高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山东银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贷款新规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严格执行贷款新规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要认真学习领会贷款新规和本《指导意见》,对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落实、提高,切实将贷款新规的贯彻落实推向深入。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和明确贷款受托支付标准。各机构可以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指标口径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2号)自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流贷受托支付标准,并将本系统流贷受托支付标准于7月末前报对口监管部门备案。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要按照相关要求,改进完善各类中长期贷款管理办法,修改完善相应的合同文本,并积极推进做好中长期贷款合同修订补正和新发放贷款的规范管理工作。辖内各法人机构中长期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应合同文本要经董(理)事会批准后于7月末前报对口监管部门备案,其他分支类机构也要将相关资料向对口监管部门报备。 四、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做好数据信息报送工作。要认真执行银监会目前规定的贷款新规走款比例和中长期贷款合同修订补正执行率半月一次报送制度和其他定期报送要求,及时总结和上报贷款新规及重大监管工作事项推动过程中的良好做法、经验和成效,山东银监局将择优编发、推荐和推广,推进辖内贷款新规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实效。

银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XXX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工作,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和《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是指对个人逾期贷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追偿,直至贷款转为正常、贷款收回或债权债务关系终结这一过程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个人逾期贷款催收工作主要分为总行集中远程催收、个贷中心辖内电话催收、经营行属地催收三个阶段。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辖内分支机构个人信贷业务,不含“三农”特色个人信贷业务和信用卡透支业务。单项产品对催收管理有特殊规定的,按单项产品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行和一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小我逾期贷款办理工作目标和整体计划; 二)制定小我逾期贷款办理制度办法; 三)制定并优化小我逾期贷款催收策略;

四)研发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工具; 五)组织开展小我逾期贷款办理工作; 六)总结评价个人逾期贷款管理成效。 第六条总行电子银行部门和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小我逾期贷款集中远程催收的短信催收和语音催收工作。 第七条特殊资产经营部门负责对风险形态为次级、可疑和丧失类的小我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和处置,制定相关处置政策,对小我不良贷款处置项目进行检察。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司法催收履行案件分析论证、拟定诉讼方案、审定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处理诉讼相关事务,并协助客户部门办理案件执行事宜等。 第九条个人信贷业务集中经营中心(简称“个贷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实施辖内电话催收、失联客户联系信息非现场核查和委外催收工作; 二)组织、督导和评价经营行属地催收工作。 第十条经营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实施属地上门催收和司法催收等工作; 二)负责失联客户联系信息现场核查和更新补录工作。 第三章总行集中远程催收

C313-WP-招商银行分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指引-20131116-v1.0

招商银行分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商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提升外包服务水平,防范外包风险,保障分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招商银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办法》、外包管理相关制度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分行信息化项目外包管理相关工作,包括制定外包战略和管理模式、采购需求管理和供应商尽职调查、外包项目实施管理、外包服务验收和考核管理、外包风险管理、外包人员管理、重要供应商管理等,项目类型包括:(一)开发(子领域包括:软件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运维(子领域包括:基础设施运维、桌面运维、应用运维、服务台)、咨询、人力外包、产品采购(子领域包括:硬件采购、软件采购、线路设备租用/系统接入)、测试; (二)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处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总行信息技术部是分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工作的归

口管理部门,负责分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分行信息技术部负责统筹分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工作,根据总行信息技术部相关制度和规范要求,结合分行工作实际,制定分行IT项目外包管理流程和操作细则,并负责外包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外包战略和管理模式 第五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制定分行外包战略,包括:不能外包的职能、资源能力建设方案、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和外包分级管理策略,分行可结合自身能力等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整体战略要求的前提下,研究确定分行外包执行策略,进行IT职能外包适宜度分析(参照总行信息技术部IT外包适宜度分析相关文件执行),确定不能外包的IT职能。 第六条分行实施自主管理模式,重大外包项目报总行信息技术部审核。分行信息技术部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采购方式、备选供应商名单和相关采购需求方案,按照分行采购管理有关流程,招标确定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外包服务合同,负责组织开展合同验收和供应商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合同验收和供应商考核工作。 第四章外包风险管理 第七条分行信息技术部应对信息科技外包风险进行全生命

零售贷款委外催收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版)

零售贷款委外催收机构管理办法 (2022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零售贷款委外催收机构的管理,规范委外催收业务行为,防范委外催收业务操作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零售贷款委外催收的管理。包括委外催收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控制考核、续约终止、日常管理机制、评估机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零售贷款业务包含:个人贷款及通过线上申请、审批、放款的小微企业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委外催收业务,是指将零售贷款逾期催收工作外包给本行以外的其他服务供应商,包括代收账公司、催收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催收的,亦应遵守行内有关外聘律师的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委外催收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批准、具备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本行委外催收业务管理要求的机构。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委外催收管理制度,负责本行委外催收工作的集中管理。主要承担催收委外机构的前期调研,形成尽调报告完成上会审批;入围招标/竞争性谈判;合同草案拟定(业务范围、合作期限、费用标准、限制性规定、保密义务、合作终止以及续期条件等);委外催收业务日常管理(含定期评估)等。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协议、合作条款审查。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八条委外催收对象是经本行内部催收仍未按约归还欠款的客户。 第九条委外催收案件由风险管理部拟定,审核通过的交由委外催收机构进行催收工作。审核拒绝的案件由本行继续催收。 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时,本行可考虑将催收工作委托给外包服务商 (即委外机构): (一)原则上逾期天数超过11天(含)的客户,可由风险管理部确认后,统一委托外包催收机构催收。 (二)对于失联、还款意愿差等催收难度较大的特殊客户,风险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委托外包催收机构催收。 (三)经本行催收无效、判断属于高风险账户,认为有必要委外催收的逾期贷款业务。 (四)拟委托的服务商在逾期贷款催收领域具有技术、人员或经验等专业优势,并经预测采取催收服务外包比本行自主采取催收措施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应结合催收策略及案件属性,制定案件委托的 时间和周期。 原则上,外包催收委托时长需根据逾期账龄段确定(具体如下)。对于专项资产清收活动,外包催收委托时长可参照具体清收方案执行。

中国银行个人授信业务催收外包服务方案及措施

服务方案及措施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授信业务催收外包服务商选型项目。 服务内容:个人授信业务催收外包项目是将我行将个人贷款及信用卡风险资产的催收工作委托给经办行以外的其他催收外包服务商,包括催收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由服务商依法合规进行专业化催收,我行按照服务商催收回款比例支付服务费。 服务期限:自外包服务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二、项目团队组织管理 (1)班制安排 作业时间在8:00—21:00之间(与客户或第三人约定则除外)。 (2)基本的管理制度 A.电话催收人员的工作管理 1)电话催收人员主要的职责是:第一时间处理公司分配的案件、整理外访案件资料、及时的更新催收系统中案件进展情况。 2)电话催收人员应当按时遵守公司上下班制度,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的办公地点有可能增加,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将电话催收人员调到另外一处办公地点,员工应当服从管理层所作出的合理调动 3)电话催收人员,应当在业务上服从分公司催收主管的领导。行政上服从分公司行政经理的领导。

4)电话催收人员应当将工作日当日的案件进展在本工作日之内录入催收系统。并且在接到新案件2个小时后必须开始催收工作。对催收细则中提到的重大事项应当在半小时内向公司汇报。 5)电话催收人员应当对其电话催收录音中不当言语负责,同时电话催收人员有义务督促外访催收人员的工作进展。 B.外访催收人员的工作管理 1)外访催收人员主要的职责是:完成公司的外访计划、协助催收主管处理应急突发事件。 2)外访人员原则上应当遵守公司的上下班制度,但是遇到外出可以适度灵活的安排时间,如遇深夜晚归,或者清晨外访就可以不必回到公司的办公地点。 3)外访催收人员在业务上服从分公司催收主管的领导。行政上服从分公司行政经理的领导。同时有义务配合和接受电话催收人员的监督。 4)外访催收人员外出需要催收主管的批准,外出要提前申请,如果临时紧急外出应当口头通知催收主管,回来后补交申请。外访结束应当回公司汇报外访情况,如深夜晚归可在外访结束后电话通知催收主管,第二个工作日必须汇报外访情况。 5)外访催收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外访催收中的不当言行负责,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和客户利益的事情。 C.催收人员工作注意事项 1)严禁接受债务人的送礼、吃请、以及其他便利;

1.招商银行跨银行现金管理产品实施运维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与外包管理合并发布)

招商银行跨银行现金管理产品实施运维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跨银行现金管理产品实施运维的安全管理,根据《招商银行跨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招商银行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及相关规定,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跨银行现金管理产品包括标准版、定制版以及附属的跨银行交换中心等。其中,定制版包括但不限于集团财资管理平台(TMS)、跨境资金管理平台(CBS-TT)、海关资金管理系统CBS、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CBS 等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规范的实施运维工作,是指客户申请我行跨银行现金管理产品CBS后,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开展的项目实施、故障处理、使用指导、升级维护、系统安全保障、项目个性化开发等工作。 第四条跨银行现金管理产品CBS的实施运维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总行信息技术部、总行交易银行部、分行信息技术部、分行交易银行部(公司银行部)以及运维外包供应商共同参与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指CBS实施运维团队,主要为总行CBS运维中心、分

行CBS项目组中负责实施运维的成员、总行建立并派驻异地外包运维人员以及分行根据总行规定建立的分行外包运维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CBS运维团队以及外包运维服务活动,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开展CBS运维外包管理工作,并可根据本办法各项要求,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工作流程。 第七条CBS实施运维工作涉及客户及我行重要商业机密信息,应严格按照《招商银行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信息技术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运维安全管理办法,组织全行开展实施运维工作; (二)负责结合全行跨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发展,筹建覆盖全行的CBS实施运维团队,建立实施运维体系、安全规范管理等。 (三)建立总行CBS运维中心,负责总行托管环境运维工作,以及管理规范分行非托管环境运维工作; (四)负责第三方运维外包供应商的准入管理、尽职调查、评价、退出管理; (五)负责管理全行CBS实施运维团队,监督分行运维团队及外包运维人

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 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治理方式〔第二版〕 第一章总因此 1目的 为深进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开发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方式。 2定义 本方式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2〕个人经营贷款。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公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方式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操纵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操纵企业经营治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1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

2.2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实,证实其是企业的实际操纵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关于此类实际操纵人,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职员、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 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员、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操纵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同意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不同意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产品分类 本方式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 3.1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该7个产品均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三查模板开展业务。

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XX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提高零售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防范和控制贷款发放后的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零售信贷业务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信用卡透支业务。我行零售信贷业务分为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性贷款两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自个人贷款发放后到收回期间内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前,贷款的信贷资金管理、贷后检查、风险预警与分类、资产质量监控分析、不良资产管理、授信后基础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贷后管理部门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总行信用风险监控部为全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指导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全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督导、检查、考核各分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3.监控、分析全行零售信贷业务资产质量状况,集中度情况。 4.组织实施零售信贷业务的风险预警和分类工作 5.督导各分行不良资产清收压降、资产保全、档案管理等工

作。 第五条分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实施辖内零售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2.配备专门的风险经理或贷后管理人员,针对性地进行双线贷后现场检查、平行作业。 3.负责辖内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审核经营部门的贷后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反映的贷后管理工作中的问题、重大事件。 4.监控、分析辖内零售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资产质量,按规定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 5.负责辖内零售信贷业务的风险分类审核、认定工作,督导、组织辖内不良资产清收化解工作。 6.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信贷台帐等工作。 第六条经营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1.落实授信业务附加条件,与会计部门密切配合,动态监督授信客户信贷资金流向及客户资金周转情况、贷款利息管理、授信业务到期、逾期处理等工作。 2.实施贷后检查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 3.按规定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置工作。 4.按规定收集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客户信息和信贷系统维护、台帐登记等工作。 第七条会计结算部门要与授信业务经营部门、信用风险监控 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对授信客户信贷资金流向、帐户存款的监督和贷款本息的扣划等工作。 第三章信贷资金的管理

招商银行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 招商银行xx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1 目的 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xx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xx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万元(含)以内的xx企业对公贷款和(2)个人经营贷款。其中xx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1 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 2.2 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xx企业贷款。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xx企业贷款。 3 产品分类 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 3.1 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xx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xx企业配套贷款、xx企业AUM信用贷款、xx企业小额信用贷款、xx企业POS商户贷款、xx企业供销流量贷款xx企业质押贷款。该7个产品均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三查模板开展业务。 3.2 分行区域化产品包括xx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元(不含)以上的]xx企业其他担保贷款。分行开办该2个产品前,须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业务细则xx模板,并按照分行制定的业务细则xx模板开办业务。 4 质量记录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表格单据详见总行统一下发的质量记录,总行未制定统一质量记录的,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质量记录。 第二章基本规定 1 贷款对象和条件 1.1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年龄加授信或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最高不得超过70岁。 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