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801.7-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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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020.40

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2801.7—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Part7:Other industries

2019-03-07发布2019-09-07实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实施与监督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其他行业范围 (7)

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

前 言

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4部分:印刷业;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2801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吴彤、仇帅、邵丹、黄宪江、郭健、李蕾。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80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5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6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7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7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87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

HJ94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

HJ948.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其他行业Other industries

山东省除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及有机化工行业外,其他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行业,具体行业范围见附录A。

3.2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3

恶臭(异味)污染物odor pollutants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4

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

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3.5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

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监控点除臭气浓度外的污染物项目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7

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odor concentration limit at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监控点臭气浓度的一次最大监测值不得超过的值。

3.8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涉及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中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表1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排放限值

行业名称a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mg/m3)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Ⅰ时段Ⅱ时段

Ⅰ时段Ⅱ时段

15m20m30m40m15m20m30m40m

植物油加工、酒的制造、

纸浆制造、肥料制造

VOCs 12080

6123258361629

纺织业、皮革鞣制加工、

人造板制造

804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

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4020

非重点行业12060

注1: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90%及以上时,等同于满足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注2:排气筒介于表列排气筒高度之间时,采用低高度排气筒对应的速率限值;排气筒高度大于40m时,采用40m 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

a具体行业范围见附录A。

4.2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行表2的浓度限值。

4.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3中确定需要控制的有机特征污染物执行。

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VOCs 2.0

臭气浓度16(无量纲)

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选控指标)

序号污染物项目

无组织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1苯0.1

2甲苯0.2

3二甲苯0.2

4三甲苯0.8

5乙苯0.8

61,3-丁二烯0.1

7氯乙烯0.2

8三氯乙烯0.6

9四氯乙烯1

10二氯甲烷0.6

111,2-二氯丙烷0.6

12对二氯苯0.2

13四氯化碳0.3

14苯乙烯1

15萘1

16二硫化碳0.5

17二甲二硫0.05

18甲硫醇0.002

19甲硫醚0.02

20三甲胺0.05

21异丙醇1

22甲醛0.05

23丙醛0.2

24丙酮0.6

252-丁酮1

26乙酸乙酯1

27乙酸丁酯1

4.3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4.3.1废气收集及处理

4.3.1.1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主动识别其排放的恶臭污染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臭气浓度符合表2的限制要求。

4.3.1.2产生VOC及恶臭污染物的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加装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如不能密闭,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3.1.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及VOCs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

4.3.1.4废气收集系统应保持负压,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

4.3.1.5VOCs应优先进行回收利用,不宜回收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4.3.1.6应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催化燃烧等设备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吸收、吸附、冷凝、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等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4.3.2管理要求

4.3.2.1企业应设专人管理,每月记录使用含VOCs的物料名称、VOCs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回收量、输出量及排放去向等资料,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3.2.2企业应设专人管理,每月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及处理设施的保养维护事项与主要操作参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3.2.3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应加强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厂区内应没有明显异味。

4.3.2.4涉及VOCs排放的包装物、容器须密闭存放,不能密闭存放的要进行VOCs有效收集处理。

4.4排气筒高度要求

4.4.1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按通过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4.4.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B。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1.2m~1.3m,监测平台高度距地面大于5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厂界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HJ/T55的要求。

5.1.3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应符合GB/T16157、HJ/T397和HJ/T55的要求。

5.1.4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GB/T16157、HJ/T397、HJ732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厂界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HJ/T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1.5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HJ75及HJ76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1.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819、HJ878、HJ879、HJ946、HJ948.1的要求。

5.2监测分析方法

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4执行。

表4VOCs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污染物方法名称标准号

1VOCs a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

表4VOCs监测分析方法(续)

序号污染物方法名称标准号2臭气浓度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

3苯、甲苯、二甲苯、

乙苯、苯乙烯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

4三甲苯、二氯甲烷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

5三氯乙烯、四氯乙

烯、对二氯苯、四

氯化碳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45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

6丙酮、2-丁酮

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683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

71,3-丁二烯、氯乙

烯、1,2-二氯丙烷、

异丙醇、乙酸乙酯、

乙酸丁酯b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

8萘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6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647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

9二硫化碳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GB/T14680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

10二甲二硫、甲硫醇、

甲硫醚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678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

11三甲胺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676 12甲醛、丙醛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683

a VOCs暂参考HJ38及HJ604方法进行监测和统计,待国家或省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后,按相关标准执行。

b经检出限、精密度和准确度的适用性检验后方可使用。

6实施与监督

6.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6.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山东省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挥发性有机物或恶臭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其他行业范围

表A.1其他行业范围

行业代码名称说明

C133植物油加工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非食用植物油加工

C151酒的制造1511酒精制造;1512白酒制造;1513啤酒制造;1515葡萄酒制造;1519其他酒制造

C17纺织业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4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C191皮革鞣制加工1910皮革鞣制加工

C202人造板制造2021胶合板制造;2022纤维板制造;2023刨花板制造;2029其他人造板制造C221纸浆制造2211木竹浆制造;2212非木竹浆制造

C262肥料制造2621氮肥制造;2622磷肥制造;2624复混肥料制造;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29其他肥料制造

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2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4玻璃制造;305玻璃制品制造;306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7陶瓷制品制造;308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C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

延加工业

310炼铁;312炼钢;313钢压延加工;314铁合金冶炼

非重点行业

以上9个行业以外涉及VOCs排放的行业(不包含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

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及有机化工行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B.1

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式(B.1)进行计算:

21Q Q Q +=............................................................................(B.1)

式中:Q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Q 1、Q 2——排气筒1和排气筒2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g/h)。B.2

等效排气筒高度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B.2)计算:

()

2

2

212

1h h h +=

.......................................................................(B.2)式中:H ——等效排气筒高度,单位为米(m);

h 1、h 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单位为米(m)。B.3

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B.3)计算:

()Q Q a Q Q a X 21?=-?=..........................................................(B.3)

式中:X ——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单位为米(m);A ——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单位为米(m);

Q 、Q 1、Q 2——等效排气筒、排气筒1和排气筒2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八月

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起草人: 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

目录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2) 2.1 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2) 2.2 表面涂装行业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水平提高的需要 (3) 2.3 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完善标准体系的需要 (4) 3 山东省表面涂装行业概况 (5) 4 表面涂装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2) 4.1表面涂装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12) 4.1.1 加工纸制造 (12) 4.1.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 (14) 4.1.3 金属制品 (16) 4.1.4 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 (18) 4.1.5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19) 4.1.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20) 4.1.7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23) 4.1.8 电子产品制造 (25) 4.1.9 仪器仪表制造业 (28) 4.1.10 金属制品、机械、设备、汽车修理 (30) 4.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34)

4.2.1 源头控制 (34) 4.2.2 末端治理 (35) 5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41) 5.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41) 5.1.1 美国 (41) 5.1.2 欧洲 (45) 5.1.3 日本 (48) 5.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50) 5.2.1 国家标准 (50) 5.2.2 其他省市标准 (50) 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2) 6.1 适用范围 (52) 6.2 术语及定义 (52) 6.3 实施时间 (52) 6.4 控制指标选取 (53) 6.4.1有机污染物控制指标选取 (53) 6.4.2 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指标选取 (56) 6.4.3 标准框架的确定 (57) 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及制定依据 (59) 6.5.1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59) 6.5.2 有组织排放速率限值 (69) 6.5.3 无组织浓度限值 (79)

欧洲环保标准

1.何谓欧洲环保标准 有关环保的话题灸手可热,其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欧洲环保标准,尤其以欧I、欧Ⅱ标准出现的频率最高,那什么是欧I、欧Ⅱ标准呢?以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吨这类车辆为例,在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31日这个阶段,必须达到排放标准的限值为:一氧化碳不得超过3.16克/公里,碳氢化合物不得超过1.13克/公里,其中柴油车的颗粒物不得超过0.18克/公里,耐久性要求为5万公里,以上便是我们平常所提到的欧洲I号标准。到2004年1月1日后,这个标准又有所提高,汽油车一氧化碳不超过2.2克/公里,碳氢化合物不得超过0.5克/公里,柴油车一氧化碳不超过1.0克/公里,碳氢化合物不得超过0.7克/公里,颗粒物标准不得超过0.08克/公里,这便是我们所说的欧洲II号标准。如果仅考虑排放量,执行欧Ⅱ标准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将比欧I标准减少30%到50%。而欧洲Ⅲ标准是目前欧洲、美国正在实施的真正意义上的低污染排放标准。据专家介绍,我国实行欧洲标准的影响:7辆执行欧Ⅱ标准的汽车,就相当于1辆化油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14辆执行欧Ⅲ标准的汽车,才相当于1辆化油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汽车排放从欧Ⅱ到欧Ⅲ,不是像欧Ⅰ到欧Ⅱ那样简单,提升幅度大了很多。欧Ⅲ排放标准比欧Ⅱ在NEDC和燃油蒸发排放检测项目上的内容有所变化,欧Ⅲ标准中增加了低温HC/CO排放检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测和在用车排放检测。从欧Ⅱ到欧Ⅲ执行不同的排放控制技术,欧Ⅱ排放标准只要求三元催化器及发动机改进措施两项,而欧Ⅲ排放则还包括改进的催化转化器涂层、催化剂加热及二次空气喷射。可以看出,欧Ⅲ排放控制技术要比欧Ⅱ复杂和困难得多。欧洲汽车排放标准见表1。 表1 欧洲汽车排放标准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 编制说明 (报审稿)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编制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标准制定主管部门: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标准编制牵头单位: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协作单位: 赣州市环境监测站、宜春市环境监测站、景德镇市环境监测 主要起草人员: 储险峰、陈谊、钟鸿雁、康长安、邹新、徐洁、罗小龙、于雯、刘敏、李文辉、胡巍。

目录 1 项目背景 (1) 1.1任务来源 (1) 1.2标准编制过程 (2)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5) 2.1印刷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 (5) 2.2标准制定必要性 (6) 3 印刷业发展概况 (14) 3.1印刷业行业分类 (14) 3.2我国印刷业发展概况 (14) 3.3江西省印刷行业概况 (16) 4 印刷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0) 4.1印刷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 (20) 4.2印刷行业VOC S末端治理防治技术 (25) 4.3我省印刷企业VOC S 排放现状 (28) 5标准制定原则及思路 (36) 5.1标准制定的原则 (36) 5.2技术路线 (37) 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8) 6.1标准的适用范围 (38) 6.2标准的结构框架 (39) 6.3术语与定义 (39) 6.4污染控制标准值形式 (42) 6.5污染因子的选择 (43) 6.6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及依据 (46) 6.7排气筒高度的规定 (64) 6.8监测与监控要求 (65) 6.9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要求 (66) 7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69) 7.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69) 7.2实施本标准的技术分析 (69)

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1/T 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8-12-30发布2019-01-30实施

目次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 监测要求 (8) 6 实施与监督 (10)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 (11)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便携式仪器法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 (14)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0)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纺丝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2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和法规,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杭州市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和浙江省发布的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上述行业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杨强、应巍、唐伟、夏阳、卢滨、何校初、井宝莉、杨超、张奇漪、施明才、陈超、沈小东、沈鸿海。

发动机欧4排放标准

中国-柴油机欧4排放的基本技术路线 及相关问题 发动机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它们主要通过车辆排气管排放,将近45%的HC和极小数的其它污染物质则由曲轴箱和燃油系统排放。 在上述汽车排放污染物中,CO是燃油不完全燃烧的产物,对人的健康危害较大。HC主要是燃油蒸发及不完全燃烧的产物,由200多种不同的成份构成,含有致癌物质。NOx是在燃烧室高温高压条件下,由氮和氧化合而成,排放到大气后变成NO2(二氧化碳),其毒性很强,对人及植物生长均有不良影响,是形成酸雨及光化学烟雾的主要物质之一。PM主要成份是碳烟,上面附有大量化学物质,包含致癌物质,吸入人体后会在肺部长期停留。 对于大功率柴油机而言: 基本上有两条路线 1 通过EGR把NOX 降下来, 然后通过颗粒捕集器或颗粒氧化器等后处理技术把PM降到欧4水平; 2 通过燃烧系统优化(主要采用高压喷射+合理的燃烧组织)把颗粒降下来,但同时允许NOX升高,然后,在排气后处理系统中,通过SCR催化器把NOX降到欧4水平.但在现在的中国,使用DPF以及SCR都存在很多客观限制因素,比如油品\ 基础设施等问题. 对于小功率柴油机而言: 比较现实的技术方案是: 直喷+增压中冷+冷却EGR+氧化催化器+电控燃油喷射系统(最好是共轨); 目前存在的问题 1、SCR:在商用车上应用的难点是加尿素问题,除非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加尿素站就像加油站一样普遍。在乘用车上应用还有安装空间问题,以及乘用车大部分使用工况排气温度对于SCR来说过低。低温结晶如何解决,在东北根本不能用,-11度就结晶;成本非常高,在国外一套合格的SCR系统要6000美圆,要防止NH3的逸出,需要进行精确的标定匹配,要加装氧化催化器以除去NH3,但有氧化催化器对硫又很敏感。 2、DPF:燃油的含硫量是应用的大问题,如果中国生产不了<50ppm的柴油,DPF的应用是空谈。DPF在中国的应用还存在发动机生产一致性问题,因为DPF 再生标定还不能完全闭环,如果发动机一致性差异大可能会发生堵塞或烧毁。当然发动机只采用EGR+DOC也有达到国4排放的可能的,方法是降低发动机功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部分表面涂装行业》解读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16浏览次数:来源:作者:为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联合发布,将于2018年10月23日起实施。为方便公众全面了解该标准编制的背景、主要思路、技术可行性等,现做以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化工生产、燃料涂料制造、溶剂涂料使用等过程,部分VOCs 具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表面涂装行业的涂装工序属于溶剂涂料的使用过程,是环境空气中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我省是表面涂装行业大省,除汽车制造、家具制造、铝型材工业外,我省具有涂装工序并产生VOCs排放的规模以上涂装企业(不含汽车修理与维护)有1000余家。表面涂装相关企业使用的溶剂和涂料种类繁多且用量大,部分企业生产车间及涂料贮存车间密闭性较差,且未能配备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导致VOCs排放量大,并以无组织排放为主。因此,制定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标准对于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有什么特点 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与涂料类型和涂装技术有关。涂装相同面积

时,使用油性涂料产生的VOCs最多,水性涂料次之,粉末涂料最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产生的VOCs最多,静电喷涂和刷涂等工艺产生的VOCs较少。我省多数表面涂装企业生产过程中仍然使用油性涂料和空气喷涂技术,导致VOCs排放量大。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量与车间密闭性及末端治理措施也有很大关系。很大一部分表面涂装企业的生产车间为半封闭形式,生产设备分布不集中,部分企业只对污染较集中、较严重的喷漆工位、烘干工位等工位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而大部分有机废气仍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且部分企业未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措施,或仅安装水吸收、活性炭吸附等简易VOCs治理设施,对VOCs处理效率较低,使VOCs排放量高。 三、目前表面涂装行业可行的VOCs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表面涂装行业VOCs废气治理可分为防、治两条途径。“防”主要是源头控制,即通过提高低有机溶剂含量的环保涂料(水性涂料或粉末涂料)的使用比例,改进涂装工艺技术(静电喷涂、刷涂、滚涂等),研发智能化涂装测试线,涂装车间充分密闭等方法,减少VOCs产生。“治”主要是对涂装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结合省内典型表面涂装企业实地调研和资料调研结果,表面涂装行业VOCs废气较高效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催化燃烧(RCO)和高温焚烧(RTO)等。 从我省表面涂装企业涂装工艺水平、污染控制技术及调研实测数据来看,企业采取原料调整、改进喷涂工艺或喷涂技术、配套高效的污染治理设施等方式完全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欧洲III号排放标准

欧洲III号排放标准- 1.何谓欧洲环保标准 有关环保的话题灸手可热,其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欧洲环保标准,尤其以欧I、欧Ⅱ标准出现的频率最高,那什么是欧I、欧Ⅱ标准呢?以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吨这类车辆为例,在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31日这个阶段,必须达到排放标准的限值为:一氧化碳不得超过3.16克/公里,碳氢化合物不得超过1.13克/公里,其中柴油车的颗粒物不得超过0.18克/公里,耐久性要求为5万公里,以上便是我们平常所提到的欧洲I号标准。到2004年1月1日后,这个标准又有所提高,汽油车一氧化碳不超过2.2克/公里,碳氢化合物不得超过0.5克/公里,柴油车一氧化碳不超过1.0克/公里,碳氢化合物不得超过0.7克/公里,颗粒物标准不得超过0.08克/公里,这便是我们所说的欧洲II号标准。如果仅考虑排放量,执行欧Ⅱ标准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将比欧I标准减少30%到50%。而欧洲Ⅲ标准是目前欧洲、美国正在实施的真正意义上的低污染排放标准。据专家介绍,我国实行欧洲标准的影响:7辆执行欧Ⅱ标准的汽车,就相当于1辆化油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14辆执行欧Ⅲ标准的汽车,才相当于1辆化油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汽车排放从欧Ⅱ到欧Ⅲ,不是像欧Ⅰ到欧Ⅱ那样简单,提升幅度大了很多。欧Ⅲ排放标准比欧Ⅱ在NEDC和燃油蒸发排放检测项目上的内容有所变化,欧Ⅲ标准中增加了低温HC/CO排放检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测和在用车排放检测。从欧Ⅱ到欧Ⅲ执行不同的排放控制技术,欧Ⅱ排放标准只要求三元催化器及发动机改进措施两项,而欧Ⅲ排放则还包括改进的催化转化器涂层、催化剂加热及二次空气喷射。可以看出,欧Ⅲ排放控制技术要比欧Ⅱ复杂和困难得多。欧洲汽车排放标准见表1。 表1欧洲汽车排放标准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6.07.01) 2016-XX-XX发布2016-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测定项目的确定 (2) 5 监测方法的选择 (2) 6 采样技术要求 (3) 7 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5) 8 结果与计算 (6) 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标准监测方法表 (14) 附录C(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特征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表 (15) 附录D(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流程 (16)

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 Z60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201—2015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2015-05-13发布2015-07-01实施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排放控制要求 (3) 5监测与检测 (5) 6实施与监督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7)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印刷业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501—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解放军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磊、王敏燕、潘涛、栾志强、张伟、邵霞、任玉成、李国昊、高喜超、刘木兴、任培芳、袁勋、闫磊、李靖、何万清、王海林、高美平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ICS13.02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2801.1—201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Part 1: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16-07-06发布2017-01-01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7) 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 附录C(规范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核算 (9)

前言 DB37/ 280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4部分:印刷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1部分。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济南颐华环保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马召坤、袁琦、吴彤、赵红、胡欣欣、李玄、孙辉。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河北环保厅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ICS Z 备案号: DB □□/□□□-2015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征求意见稿) 2015-□□-□□发布 2016-□□-□□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1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也可根据地方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国家针对各行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应首先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及要求,执行国家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倪爽英、赵树慈、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我国各领域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

国家VOCs排放控制标准 2006年8月1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HJ/T293-2006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它是国内对工业涂装的VOC排放量第一次做出了具体规定,如表3-7所示。 表3-7 汽车涂装清洁生产标准的指标要求-VOC产生量(g/m2) 2009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汽车涂料中的VOCS含量限制制定了《GB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于2010年6月1日实施。该标准对汽车使用的涂料进行了细分。该标准中汽车涂料分为两类:A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型、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B类为水性(含电泳涂料)。 汽车表面涂装过程使用原料中VOCS限量应符合表3-8和表3-9的要求。 表3-8 A类涂料中VOCs限量

表3-9 B类涂料中VOCs限量

北京VOCs排放控制标准 北京市于2007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于2008年1月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涉及了汽车涂装的VOCs排放控制。 该标准对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为控制对象,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受控工艺为喷漆室和烘干室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控制指标。控制内容见下表3-10,3-11,3-12。 表3-10 汽车制造和维修保养有组织排放限值 表3-11 北京一般污染源排放限值

欧五排放标准

2006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欧V、VI汽车排放标准。照理说,别人的新标准不会影响到我们的发展,即使有,也不会那么直接。不过,这两个标准还是在业界引起了不大不小的震动,原因有二:第一,我们每年从欧盟大量进口汽车,新排放标准势必抬高部分进口车价格;第二,我们的汽车排放标准长期以来采取“紧盯欧盟”的做法,目标是在2020年前达到与世界排放标准同步,如果继续参考这两个新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对于整个汽车行业都是很大的挑战。 2004年7月1日全国已经实现国Ⅱ排放标准,整个实施过程比较顺利,技术成熟,难度不大。按照“三年一提升”的规划,将在今年7月1日前全国范围内实现国Ⅲ排放标准(2010年7月实施国IV),但这次面临的困难不少,目前为止,只有北京、上海、广州等几个大城市实现国Ⅲ排放标准。 据中石化最近的权威透露:满足国Ⅲ标准,必须供应含硫量小于150ppm的燃油。这需要大量投入,初步估算约300亿元,并且技术改造需要时间,要到2009年末,才能普遍供应含硫量低于150ppm的燃油,这比规定的时间整整迟了两年半。只有满足国III标准的车辆加上满足国Ⅲ标准的油品,排放出的气体才能符合国Ⅲ排放标准,缺一不可。所以,对于国Ⅲ排放能够顺利实施,不仅笔者存在疑问,据报道,政府相关部门也在郑重考虑是否推迟国Ⅲ标准的实施时间。 全球变暖趋势明显,保护环境更为紧迫,所以欧盟这次实施欧V和欧VI中间间隔的时间从先前的五年降低为三年,并且是一次比一次更严格的标准。 话说回来,欧V和欧VI虽然严格,但是它的侧重点是控制柴油轿车的排放。在欧洲,柴油轿车无论是从市场销售还是保有量都是举足轻重,近些年来,几乎每一款在欧洲投放的新车都必定配有柴油动力系统,这次通过欧V、欧VI汽车排放标准,主要对象瞄准柴油轿车,而这样的标准明显不符合我们的市场情况,虽然中国2006年汽车产销量超过500万辆,但其中柴油轿车的销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 欧洲从1992年起即开始实施欧I(欧I型式认证排放限值)、1996年起开始实施欧II标准、2000年起开始实施欧III排放限制、2005年起开始实施欧Ⅳ。汽车排放的欧洲法规(指令)标准的计量一般是以汽车发动机单位行驶距离的排污量(g/km)计算,以柴油机排放为例,欧洲二号标准要求柴油的含硫量为500ppm,欧洲四号标准压缩到50ppm,欧洲五号标准进一步提高到10ppm,要求是越来越严格。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八年六月

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 部分:其他行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吴彤、仇帅、邵丹、黄宪江、李蕾。 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

目录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3) 1.1 任务来源 (3) 1.2 工作过程 (3) 2 标准编制必要性 (4) 2.1 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4) 2.2 是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强化环境监管的需要 (4) 2.3 是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法规,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5) 3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5) 3.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5) 3.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6) 3.2.1 国家涉及VOCs排放标准 (6) 3.2.2 山东省排放标准 (7) 3.2.3 其他省市排放标准涉及行业 (7) 4 标准适用范围 (9) 5 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环节及污染防控技术分析 (11) 5.1 各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11) 5.1.1 植物油加工行业 (11) 5.1.2 酒的制造行业 (14) 5.1.3 纺织行业 (19) 5.1.4 皮革鞣制加工 (21) 5.1.5 人造板制造 (23) 5.1.6 纸浆制造业 (25) 5.1.7 肥料制造行业 (26) 5.1.8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7) 5.1.9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 5.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33) 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0) 6.1 适用范围 (40) 6.2 术语及定义 (40) 6.3 实施时间 (40) 6.4 控制指标选取 (41) 6.4.1 恶臭污染物 (41)

欧洲排放标准

欧洲排放标准 欧洲标准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排放法规和欧共体(EEC)的排放指令共同加以实现的,欧共体(EEC)即是现在的欧盟(EU)。排放法规由ECE参与国自愿认可,排放指令是EEC或EU参与国强制实施的。汽车排放的欧洲法规(指令)标准1992年前巳实施若干阶段,欧洲从1992年起开始实施欧Ⅰ(欧Ⅰ型式认证排放限值)、1996年起开始实施欧Ⅱ(欧Ⅱ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2000年起开始实施欧Ⅲ(欧Ⅲ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2005年起开始实施欧Ⅳ(欧Ⅳ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 目前在我国新车常用的欧Ⅰ和欧Ⅱ标准等术语,是指当年EEC颁发的排放指令。例如适用于重型柴油车(质量大于3.5吨)的指令“EEC88/77”分为两个阶段实施,阶段A(即欧Ⅰ)适用于1993年10月以后注册的车辆;阶段B(即欧Ⅱ)适用于1995年10月以后注册的车辆。 汽车排放的欧洲法规(指令)标准的内容包括新开发车的型式认证试验和现生产车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从欧Ⅲ开始又增加了在用车的生产一致性检查。 汽车排放的欧洲法规(指令)标准的计量是以汽车发动机单位行驶距离的排污量(g/km)计算,因为这对研究汽车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比较合理。同时,欧洲排放标准将汽车分为总质量不超过3500公斤(轻型车)和总质量超过3500公斤(重型车)两类。轻型车不管是汽油机或柴油机车,整车均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试验。重型机由于车重,则用所装发动机在发动机台架上进行试验。 欧Ⅰ型式认证排放限值 车辆类别基准质量(RM)kg 限值g/km CO HC+NOx PM 第一类车全部 2.72 0.97(1.36) 0.14(0.20) 第二类车 1级RM≤1250 2.72 0.97(1.36) 0.14(0.20) 2级 1250<RM≤1700 5.17 1.40(1.96) 0.19(0.27) 3级 RM>1700 6.90 1.70(2.38) 0.25(0.35) 欧Ⅱ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 车辆类别基准质量(RM)kg 限值g/km CO HC+NOx PM 汽油机柴油机汽油机非直喷柴油机直喷柴油机非直喷柴油机直喷柴油机 第一类车 _ 全部 2.2 1.0 0.5 0.7 0.9 0.08 0.10 第二类车 1级RM≤1250 2.2 1.0 0.5 0.7 0.9 0.08 0.10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 部分:其他行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仇帅、吴彤、邵丹、黄宪江、李蕾。 科技标准处项目管理人:

目录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 1.1任务来源 (1) 1.2工作过程 (1) 2 标准编制必要性 (1) 2.1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1) 2.2是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强化环境监管的需要 (2) 2.3是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法规,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 3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2) 3.1 国外相关排放标准 (2) 3.2 国内相关排放标准 (3) 3.2.1 国家涉及VOCs排放标准 (3) 3.2.2 山东省排放标准 (4) 3.2.3 其他省市排放标准涉及行业 (4) 4 标准适用范围 (7) 5 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环节及污染防控技术分析 (9) 5.1各行业VOCs产排污环节 (9) 5.1.1植物油加工行业 (9) 5.1.2酒的制造行业 (11) 5.1.3纺织行业 (16) 5.1.4皮革鞣制加工 (17) 5.1.5人造板制造 (20)

5.1.6纸浆制造业 (21) 5.1.7肥料制造行业 (22) 5.1.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3) 5.1.9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8) 5.2 污染物处理技术分析 (29) 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34) 6.1 适用范围 (34) 6.2 术语及定义 (34) 6.3 实施时间 (34) 6.4 控制指标选取 (35) 6.5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及制定依据 (35) 6.5.1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35) 6.5.2 排放速率限值确定 (45) 7 经济性分析与环境效益 (49) 7.1经济性分析 (49) 7.2环境效益 (52)

欧洲排放标准

欧洲与中国排放标准 欧洲排放标准 欧洲标准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排放法规和欧共体(EEC)的排放指令共同加以实现的,欧共体(EEC)即是现在的欧盟(EU)。排放法规由ECE参与国自愿认可,排放指令是EEC或EU参与国强制实施的。汽车排放的欧洲法规(指令)标准1992年前巳实施若干阶段,欧洲从1992年起开始实施欧Ⅰ(欧Ⅰ型式认证排放限值)、1996年起开始实施欧Ⅱ(欧Ⅱ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2000年起开始实施欧Ⅲ(欧Ⅲ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2005年起开始实施欧Ⅳ(欧Ⅳ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 汽车排放的国标与欧标不一样。国标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制定的国家标准。欧标是欧共体国家成员通行的标准。欧标略高于国标。 中国排放标准 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法规起步较晚、水平较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八十年代初期开始采取了先易后难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方案,其具体实施至今主要分为四个阶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I、国II、国III、国IV。 第一阶段 198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批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这一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汽车尾气法规从无到有,并逐步走向法制治理汽车尾气污染的道路,在这批标准中,包括了《汽油车怠速污染排放标准》、《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三个限值标准和《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三个测量方法标准。 第二阶段 在1983年我国颁布第一批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我国在1989年至1993年又相继颁布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个限值标准和《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二个工况法测量方法标准,至此,我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态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体系;值得一提的是,我国93年颁布的《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采用了ECER15-04的测量方法,而测量限值《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则采用了ECER15-03限值标准,该限值标准只相当于欧洲七十年代来的水平(欧洲在1979年实施ECE R15-03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空气污染管制及排放标准 第1 条 本标准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专有名词及符号定义如下: 一、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含有机化合物之空气污染物总称。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碳化物、碳酸盐、碳酸铵等化合物。 二、石化制程:指以化学或物理操作产制各类石油产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间产品或石化产品之制造程序,包括产制各类有机化学品、树脂、塑胶、橡胶及合成纤维原料等产品。 三、挥发性有机液体:指含挥发性有机物成份占重量百分比一○以上之液体。 四、密闭排气系统(Closed Vent System) :指可将设备或制程设备元件排出或逸散出之挥发性有机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防制设备,使传送之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之系统。该系统包括管线及连接装置。 五、污染防制设备:指处理废气之热焚化炉、触媒焚化炉、锅炉或加热等密闭式焚化设施、冷凝器、吸附装置、吸收塔、废气燃烧塔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六、制程回收系统:指用以回收制程排出物中有机物成分之一个或数个回收设备之组合,属原制程中考量经济因素,欲达设计产能不可或缺之设备。 七、非破坏性物料回收处理方式:指制程回收系统以外所额外加装之污染防制设备,具有回收物料之功能,以减少因破坏性燃烧生成额外之空气污染物。 八、标准操作温度:指焚化设施于焚化废气后符合规定排放浓度值或达排放削减率之操作条件下,其温度监测设施量测之平均温度。 九、废气燃烧塔:指炼油厂及石化厂中一种开放式燃烧装置,该装置包括具支撑结构之塔身、燃烧嘴、母火装置(Pilot)、辅助燃料系统、点火装置及其他附属设施。可分为高架废气燃烧塔及地面废气燃烧塔。 十、蒸气辅助燃烧型式废气燃烧塔:指焰顶处使用蒸气喷嘴将蒸气喷入火焰中,藉以增加焰顶处空气紊流效应,促使燃烧更完全之废气燃烧塔。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河北环保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ICS Z 备案号: DB 13 河北省 地方 标准 DB □□/□□□-2015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 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征求意见稿) 2015-□□-□□发布 2016-□□-□□实施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1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也可根据地方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国家针对各行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应首先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及要求,执行国家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倪爽英、赵树慈、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欧3欧4就是两种排放级别

欧3欧4就是两种排放级别,4比3要求废气中污染物含量更少。 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它们主要通过汽车排气管排放,将近45%的HC和极小数的其它污染物质则由曲轴箱和燃油系统排放。 在上述汽车排放污染物中,CO是燃油不完全燃烧的产物,对人的健康危害较大。HC主要是燃油蒸发及不完全燃烧的产物,由200多种不同的成份构成,含有致癌物质。NOx是在燃烧室高温高压条件下,由氮和氧化合而成,排放到大气后变成NO2(二氧化碳),其毒性很强,对人及植物生长均有不良影响,是形成酸雨及光化学烟雾的主要物质之一。PM主要成份是碳烟,上面附有大量化学物质,包含致癌物质,吸入人体后会在肺部长期停留。 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加,汽车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会日益严重,因此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先后制定了限制汽车废气排放的限量值,其中欧盟组织(EU)制定的欧洲标准是一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执行的参照标准。 中国-柴油机到达欧4排放的未来技术路线 字体: 小中大| 打印发表于: 2007-6-05 18:25 作者: 西门吹雪-2 来源: 发动机 对于重型[wiki]柴油机[/wiki]而言: 基本上有两条路线 1 通过EGR把NOX 降下来, 然后通过颗粒捕集器或颗粒氧化器等后处理技术把PM降到欧4水平; 2 通过燃烧系统优化(主要采用高压喷射+合理的燃烧组织)把颗粒降下来,但同时允许NOX升高, 然后,在排气后处理系统中,通过SCR催化器把NOX降到欧4水平. 但在现在的中国,使用DPF以及SCR都存在很多客观限制因素,比如油品\ 基础设施等问题. 对于轻型柴油机而言: 比较现实的技术方案是: 直喷+增压中冷+冷却EGR+氧化催化器+电控燃油喷射系统(最好是共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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