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地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地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地战时可用于防空地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地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地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地设计、施

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地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地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地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地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七条各级监理单位地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八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地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见附件);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四)监理业绩;

(五)业务手册.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地原则,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维护工程法人和被监理单位地合法权益.工程设计单位所属地监理机构不得监理本单位承接设计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程,也不得请直接承担该工程设计地人员参加监理.

第十一条以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地监理业务:

(一)无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地监理单位;

(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地监理单位;

(三)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地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揽超越资质等级地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地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第十三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地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监理工程师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及有组织同类工程建设监理地经验和较高技术管理水平,熟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地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地设计、施工规范.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第三章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和保修阶段.各阶段主要监理内容:

(一)建设前期

1、投资决策;

2、工程评估;

3、工程可行性研究.

(二)设计阶段

1、组织设计招标工作;

2、评选设计方案、选择设计单位;

3、协助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地实施;

4、核查设计概(预)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

1、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

2、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

3、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4、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

(四)施工实施阶段

1、协助业主检查开工前一切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2、确认承包单位选择地分包单位;

3、参与或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审查承包单位提出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审查承包单位提出地进度计划,分阶段地进度计划,以及季、月度地进度计划;

6、下达开工令;

7、核查工程使用地材料、构件和设备地质量;

8、检查承包单位地质保体系、安保体系;

9、控制工程质量,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承包合同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

10、检查工程进度,核定合格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11、监督检查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

12、参与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处理方案地实施;

13、协调有关各方之间地争议;

14、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5、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验,审查承包单位提出地竣工验收报告;

16、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决算.

(五)保修阶段

定期进行回访,核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地责任,督促保修.

第十七条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地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地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被监理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所需核验地原始记录、检验记录等资料.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委托地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参照国家监理合同地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在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有关工程方面地指令,应当通过监理单位地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发布.被监理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地有关工程问题,应当予以答复,如有书面通知,应予书面回复.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地约定,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地监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当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委托一名现场监理工程师代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现场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施工图和监理合同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地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简况;

2、监理范围及目标;

3、监理依据;

4、监理组织;

5、监理控制流程图;

6、质量控制;

7、进度控制;

8、投资控制;

9、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

10、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11、监理工作制度;

12、工程监理资料.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四)按照规定地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五)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出具书面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监理有以下权利:

(一)对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建议权,选择分包单位有确认权和否认权;

(二)对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或承包合同约定地质量要求地设计施工图,报告建设单位后,有要求设计更改权;

(三)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监督权,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地技术标准,或可能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时,可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停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四)建筑材料地检验权,对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地、不符合设计要求地、质量不合格地或未经签字地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可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五)工程施工进度地检查监督权,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地竣工期限有签认权;

(六)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地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合格工程量、工程款支付有签证审核权.

第四章监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费计取应遵照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有关规定,按人民防空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不同因素全面考虑,并在监理合同中确定其计取标准和付款方式,建设单位不应借故压低监理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五章惩罚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报批评,并处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地处罚:

(一)超出批准地业务范围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活动;

(二)非法转让监理业务;

(三)故意损害工程法人和承包商利益;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五)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骗取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义务或由于监理单位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地应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与承接建设工程工程地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地,应当与承接建设工程工程地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从二OO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 一、甲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 二、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 三、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第十一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及其聘用合同;

人防责任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负责人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第一责任人,具体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统筹部署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抓好落实,不得擅自弃置人防工程,使工程无人管理、失修和损坏; 三、建立定期维护制度。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内容和标准,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两年至少保养一次,确保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四、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思想教育和学习,自觉学习人防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人防工程技术规范和维护管理和保养知识。组织参加人防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五、强化保密意识,加强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 六、协助配合人防部门的检查。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制

人防工程维护保养人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和省人防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二、加强业务技能学习,熟练掌握人防工程的防护、风、水、电和消防等各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式,积极参加人防业务培训; 三、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内容和标准,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按照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修工程内防护、风、水、电等设备设施,动态掌握各系统运转情况,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五、维护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解决; 六、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档案和维护保养日志; 七、密切配合人防部门的检查指导,及时向所在地人防部门报告维护管理工作情况; 八、加强保密意识,妥善保管人防工程有关资料。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制

人防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一、维护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人防、消防、公安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对人防工程实行定期安全检查和值班巡视制度,发现治安、火灾、汛灾等隐患,及时报告并整改;发现有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三、严禁破坏人防工程结构、防护设备设施和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或降低防护效能的行为发生; 四、严格工程内用电管理,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严禁在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六、禁止闲杂人员在人防工程内逗留; 七、制订应急保障预案,做好防火、防汛和防突发事故等工作; 八、严禁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

附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标准编制计划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四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单位应于每年 6月底前向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提交本单位下年度承担标准编制的申请报告(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各编制单位提交的申请

报告,编制下一年度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于每年7月底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六条标准编制计划的变更应由主编单位申请,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对标准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八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系,紧跟人防工程技术发展,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九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应列入该项标准的计划。凡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借鉴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需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由该标准原主编单位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不仅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早在1997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人民防空就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当今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表明,人防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人民防空》专栏自本期起陆续推出一组系列文章,系统解析《人民防空法》,以使读者对依法发展人防事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 工作。”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领导体制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是此项工作的任务、性质确定的,也是几十年来形成的。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使人防建设与国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政府、军队有关部门的作用,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战时防空袭。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防工

作,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规定的,有利于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有利于与国防建设、战场建设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防工作,体现了军政双重领导、密切配合的关系。《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本条是关于我国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的规定。其中规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是几十年来人防工作发展中形成的一贯做法。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人防机构建设。 1950年10月,经毛主席和刘少奇、陈云同志批准,成立了由周恩来任主任,周恩来、彭真、聂荣臻、薄一波、李立三等五人组成的中央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安部。 1969年8月,中央决定将人防工作由公安部移交总参谋部管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治安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为安全使用地下人防工程,预防和减少灾害的发生,保障公共财产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全合理的使用人防工程,特制定人防工程治安管理规定。 1.物业管理处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建立值班制度,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治安巡逻及安全检 查,保障人防工程内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 2.在人防工程内安装的消防设施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严禁改动。 3.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各种消防器材非紧急情况禁止取用。 4.人防工程内的消防设施和配电柜周围禁止堆放物品。 5.在人防工程内应有序停放车辆,严禁车辆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 6.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确需增加负荷或加接电线,必须经物业管理处 同意方可实施。 7.严禁在人防工程内动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到物业管理处报批,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并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隐患。 8.禁止任何人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化品。 9.禁止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封堵、人防工程及其内部防护设施。 10.人防工程内禁止吸烟,保持出入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和毁坏人防工程出入口。 11.保持人防工程内的环境卫生,严禁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公司名称: 年月日 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级落实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做好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 1.物业管理处负责人防工程内的防火管理工作。消防器材的定期维护检查,保持消防设备设施灵敏 有效,建立消防档案。 2.严禁乱拉电线,所安电气线路、接线要符合规定要求。对各种电气设备、线路等每年应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发现霉烂、老化、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要及时报工程部维修。 3.保持人防工程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堵塞和设置障碍。 4.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明火作业,如必须使用,应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并须有专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 全管理,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5.人防工程内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进行电器类操作时须进行核定电压 检测,确保安全操作。 6.所有配备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禁止挪动,未发生火警状态下禁止使用。 7.加强安全巡检力度,对于查出的问题及时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 果进行复查,直至整改合格。 8.人防工程使用中如遇火灾、触电等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如下应急预案: ①.火灾: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通过疏散通道迅速撤离,并使用消防器材 控制、熄灭火势。 ②.触电:立即拉闸断电,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有序组织工程内人员疏散,封闭现场, 并协助相关部门查清触原因和人员伤亡请况。 9.对违反规定发生火灾事故,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消防机构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将 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 年月日 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为及时有效的处理人防工程内的突发事件,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阳光金融城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此应急救援预案。当人防工程内出现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处作为处理突发事件的主要部门应迅速到达现场紧急控制处理。 一.遇有车辆盗窃事件时: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暂行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9 10:02:00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零星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 (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五)其它有关规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地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地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地战时可用于防空地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地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地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地设计、施

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地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地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地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地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七条各级监理单位地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八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地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见附件);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四)监理业绩; (五)业务手册.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_[2003]_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_[2003]_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建委) 、财政厅(局) ,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二00 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巡视制度一、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工程巡视可实行划片包干的方式,已开发利用的工程每周巡视一次,早期工程每季度巡视一次。 三、巡视内容: 1、损坏、拆除人防工程的。 2、向人防工程内排废水、废气或倾倒废物的。 3、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4、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新建、修改、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5、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6、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7、未经许可,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场地及取水的。 四、处理办法: 1、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则其恢复工程原貌和补偿经济损失。 2、对制止不听者,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搞好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后,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巡查人员要认真大胆负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物业单位电话: 平度市人防办监督电话: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人防工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的要求,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制定消防预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原则和逐级负责制。 三、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做到分工明确,训练有素,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对工作人员和客户加强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掌握自防自救措施。 四、加强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检车维修和更换损坏零部件,保证消防系统配套完善、齐全有效。 五、人防工程装修、改造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执行,严禁采用易燃有毒装饰材料。 六、工程通道口,疏散口要确保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和设置障碍。 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险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和整改。 八、建立健全燃放工程消防档案,及时更新补充。 九、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做到奖罚分明。

人防工程安全制度

人防工程安全制度 一、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以上物品携带入人防工程内。 二、人防工程内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器材的使用与保养。 三、人防工程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应急灯具照明,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应急灯具使用方法。 四、人防工程的供电、照明设备线路,不准乱搭乱接,要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五、人防工程内禁止使用电炉、焚烧废止杂物、严禁吸烟,未经允许不得明火作业。 六、人防工程内的物品堆放要整洁,照明灯具的距离要符合库房的防火规范要求。 七、做好人防工程内外孔口处理,防止渗透漏、倒灌,保证排水畅通,工程内无积水。 八、要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破坏,闲杂人员严禁进入人防工程内,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要对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和责任,制定人防工程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要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人防工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度的液体作燃料。 五、人防工程内用电最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人防工程内电气照明设备有安装要符合技术要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常检修,确保安全。 六、确定专职(义务)消防安全员,并在上岗前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必要的防火安全知识,熟悉应急情况处理预案,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七、人防工程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确需明火作业时须经人防和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措施。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

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七条各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第八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见附件);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四)监理业绩;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巡视制度 一、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工程进行执法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工程巡视可实行划片包干的方式,已开发利用的工程每周 巡视一次,早期工程每季度巡视一次。 三、巡视内容: 1、损坏、拆除人防工程的。 2、向人防工程内排废水、废气或倾倒废物的。 3、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 取土、爆破、挖洞的。 4、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 围内新建、修改、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5、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 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6、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 物品的。 7、未经许可,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场地及取水的。 四、处理办法: 1、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则 其恢复工程原貌和补偿经济损失。 2、对制止不听者,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搞好调查笔录和询问 笔录后,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巡查人员要认真大胆负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 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物业单位电话: 平度市人防办监督电话: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人防工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 防条例》的要求,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 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制 度,明确职责,制定消防预案。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 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原则和 逐级负责制。 三、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设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做到分工明 确,训练有素,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对工作人员和客户加 强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掌握自防自救措施。 四、加强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检车维修和更 换损坏零部件,保证消防系统配套完善、齐全有效。 五、人防工程装修、改造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 规范》要求执行,严禁采用易燃有毒装饰材料。 六、工程通道口,疏散口要确保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和设置障 碍。 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险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和整改。 八、建立健全燃放工程消防档案,及时更新补充。 九、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做到奖罚分明。

201812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

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 鄂人防〔2018〕5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公室: 为进一步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统一应建面积计算方式,依法规范人防结建审批,根据国家和省人防工程建设的法规、标准、规范,现就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标准明确如下: 一、9层及以下民用建筑,按照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计算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 二、10层及以上民用建筑,按第一款比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首层的,按照比例标准修建;不足首层的,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10层及以上民用建筑的裙楼部分,按规划建筑面积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一、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是指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面积。如规划部门未提供该面积的,其计算方式为: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规划容积率。 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为: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5%;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4%;省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3%。 三、首层面积,是指地面以上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首层(不含架空层)面积。如首层不能明确确定的,按照标准层(指主体建筑平面结构形式相同的楼层)面积计算;如建筑各楼层差异较大,标准层不能明确的,面积可按照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除以建筑楼层计算。 四、裙楼,也称裙房,是指依附于高层主体建筑建设不足10层的建筑体(多低层建筑)部分。 五、规划建筑面积,是指根据规划部门审批后的建筑方案确定的计容建筑面积。如果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在前,建设规划审批在后,则按照通知规定的第一款执行。 关联解读: 《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

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内容 第三章规划编制程序 第四章规划成果 第五章规划审批 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法 人防委字[198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为做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简称规划,下同),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 第三条规划应贯彻平战结合、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重点与一般、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四条规划编制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五条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期限应一致,一般分为近期、远期和远景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未编制人防建设与城市相结合规划的城市,应补充编制。 第六条编制规划的经费,由所在城市政府统一拨款解决。 第二章规划内容 第七条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总体防护与措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地下空间开发规划等。第八条城市总体防护措施 1.确定城市总体(规模、布局、建筑密度等)防护方案,城市防空工程建设体系和分区结构; 2.城市主要疏散道路的位置和控制要求; 3.广场、绿地、水面的分布和控制要求; 4.重要目标的防护措施; 5.人防警报器的布局和选点; 6.供水、供电、煤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防护措施; 7.对生产、储存危险有害物资的工厂、仓库,提出选址、迁移疏散方案;降低次生灾害程度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1.确定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2.确定人防指挥通信、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3.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平时利用方案;制订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1.确定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主要方面和项目;

人民防空知识测试题

人民防空知识测试题 姓名________ 单位___ _____ 得分__________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6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 )起施行。 A.1996年12月1日 B.1997年1月1日 C.1997年2月1日 D.1997年10月1日 2、《陕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次修正于年月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1999、11、29 B.2003、11、29 C.2003、1、1 D.1997年1月1日 3、人民防空提出“三防”是指针对( )武器的效应防护,总称“三防”。 A.核、常规、生物 B.常规、化学、生物 C.核、化学、生物 D.常规、核、生化 4、以下不属于《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我国人民防空实行的方针是()。 A.长期准备 B.重点建设 C.平战结合 D.防空防灾 5、()主管当地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A.当地人民政府 B.当地人防办 C.当地建设局 D.当地人武部 6、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城市新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A.各类建筑 B.民用建筑

C.公共建筑 D.工业建筑 7、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 A.质量 B.防空效能 C.安全和使用效能 D.防护能力 8、《人民防空法》规定我国人民防空的重点是()。 A.党政机关 B.重要经济目标 C.城市 D.防空指挥设施 9、以下不属于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可以免除建设人防工程义务的原因是()。 A.地质条件限制 B.地形条件限制 C.施工条件限制 D.经济条件限制 10、《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批准。 A.城市建设部门 B.军事部门 C.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D. 城市人民政府 1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 ),是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又是国家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A.中央人民政府 B.总参谋部 C.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D.国务院 12、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C.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D.县级以上公安部门 13、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A.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B. 城市人民政府 C.军事机关 D.城市规划部门 14、当前我省三类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的标准是()。 A.1000元/平方米 B.2500元/平方米

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办法2003

国家人防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 划编制办法 人防委字[198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为做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简称规划,下同),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 第三条规划应贯彻执行平战结合、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重点与一般、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四条规划编制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五条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期限应一致,一般分为近期、远期和远景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审批,未编制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城市,应补充编制。 第六条编制规划的经费,由所在城市政府统一拨款解决。 第二章规划内容 第七条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总体防护与措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地下空间开发规划等。第八条城市总体防护与措施 1.确定城市总体(规模、布局、建筑密度等)防护方案,城市防空工 程建设体系和分区结构; 2.城市主要疏散道路的位置和控制要求; 3.广场、绿地、水面的分布和控制要求; 4.重要目标的防护措施; 5.人防警报器的布局和特点;

6.供水、供电、煤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防护措施; 7.对生产、储存危险有害物资的工厂、仓库、提出选址、迁移疏散方案;降低产生灾害程度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1.确定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 2.确定人防指挥通信、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 3.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平时利用方案;制订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1.确定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的主要方面和项目; 2.确定规划期内相结合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布局; 3.提出相结合项目的实施措施。 第三章规划编制程序 第十一条编制规划首先要全面收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资料一般包括:城市的性质、自然条件;人口发展规模和分布;现有地下建筑物的分布和规模;重要目标的分布;交通运输系统的现状和布局;地下基础设施的现状和布局;已建人防工程现状和布局等。第十二条对城市进行核武器、常规武器和主要自然灾害伤效应分析,合理确定设防分区、工程布局、工程防护标准、人口疏散比例,选择最佳的综合防护方案。 第十三条规划方案要广泛征求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评审、选优和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待大城市一般应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确定规划的总体格局后再进行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可参照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办法编制。

建设部、国家人防办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示例》等十四项

建设部、国家人防办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示例》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建质[2004]8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01.08 【实施日期】200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国家人防办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 设计示例》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2004年1月8日建质[200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经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六单位编制的《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示例》、《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部建筑设计》、《防空地下室通风口部建筑设计》、《防空地下室钢制防护设备选用》、《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示例》、《防空地下室出入口部结构设计》、《防空地下室通风口部结构设计》、《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示例》、《防空地下室通风设备安装》、《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示例》、

《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施安装》、《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示例》、《防空地下室电气设备安装》和《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加工图》共14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原批准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87RFM-1~25)、《钢筋混凝土密闭门》(87RFM -26~33)、《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选用图集》(87RFM-34)、《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门框墙通用图集(五级)》(88RFMK-1)、《通风采光窗井通用图集(五级)》(90RFCJ-1)、《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门框墙通用图集(六级)(92RFMK -2)、《悬板式防爆波活门通用图集》(9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七条各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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