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验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证书。

第四章技防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的规划。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但尚未装置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装置,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依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依照地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第二十一条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资格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技防系统质量保证体系;

(四)技防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资格等级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属于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范围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省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应当持所在地取得的资格证书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境外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技防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技防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加强对技防系统知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人员应当经过技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七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装置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二)破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四)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六)影响技防系统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不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生产和销售未办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销售技防产品或者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者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指定技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核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等级资格证书,除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编者按:《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5月30日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个条例,广东省公安厅制定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技防办”)是全省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协助本机关技防办做好技防工作。凡涉及到技防建设项目审核、验收的,应在本机关技防办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条例》第六条(一)至(七)款为强制执行条款。

第七条城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等应根据安全需要装置符合标准的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

第八条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负责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联网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多级报警网络包括公安机关各级联网报警系统、重点要害部门联网报警系统、社区安全联网报警系统、机动车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等。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包括针孔或微型摄像机、监听器材等)危害国家安

全、窃取商业秘密、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对纳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附后)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一种。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广东省公安厅根据本省技防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技防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十二条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技防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必须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十四条《批准书》申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五条技防产品生产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

(一)生产单位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申请表》;

(二)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有关技防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要求的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

(三)申请单位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第十六条《批准书》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

(八)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九)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十)产品照片和说明;

(十一)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十二)产品售后服务措施。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批准书》的年检、换发及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企业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情况;

(2)产品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3)产品检验报告有效期;

(4)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进行年检。各地级市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4)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5)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二)换发

1、《批准书》有效期限为四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批准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省厅技防办办理《批准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备案,并领取由省厅技防办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以下简称《销售备案证》)。未经备案的,禁止销售任何技防产品。

第十九条《销售备案证》申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销售备案证》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

(五)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七)售后服务措施;

(八)销售技防产品的许可证、安全认证或登记证复印件(进口技防产品要求有我国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手续)。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销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由省厅技防办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不具备发证管理能力的,由上级技防办负责发证。

第二十一条《销售备案证》的年检、换发和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单位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

(2)销售技防产品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3)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4)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销售备案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4)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销售备案证》自行作废。

(二)换发

1、《销售备案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销售备案证》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销售备案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验明产品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证书。进口技防产品要验明有无我国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合法手续。

第四章技防系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厅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并统一印制和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资格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四个等级。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的,禁止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二十四条《资格证》申领单位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2、有工商营业执照;

3、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5、有完备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6、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

7、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等级条件

1、一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四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8人、其他技术人员6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15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2、二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6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4人、其他技术人员4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10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3、三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3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

4、未定级资格条件

(1)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2)工程师3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3)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

(4)注册资金人民币25万元(含)以上。

第二十五条《资格证》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

(五)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七)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八)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九)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十)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办理《资格证》的数量由省厅技防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局技防办应相应执行。

第二十六条《资格证》年检、换发和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持证单位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更;

(2)当年完成技防系统业绩情况;

(3)当年技防系统设计、施工质量;

(4)当年技防系统维修服务情况;

(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资格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接受理发证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资格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4)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5)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资格证》自行作废。

(二)换发

1、《资格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资格证》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证。(三)变更

《资格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省厅技防办办理《资格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资格证》晋、降级

(一)持证单位领取《资格证》一年后,达到高一级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晋级。

(二)领取《资格证》两年内,一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600万元以上、二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300万元以上,三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150万元,资格等级降一级。(三)未定级资格单位,领取《资格证》两年内无任何技防系统业绩的,取消其未定级《资格证》,一年内不予重办。

第二十八条省外技防从业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项目,须向省厅技防办申请备案,并领取《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以下简称《资格备案证》)。未经备案的,禁止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资格备案证》申请受理与办理

省外技防从业单位向省厅技防办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单位简介;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证明;

(六)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公安厅(局)技防办颁发的系统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单位驻广东省办事机构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八)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九)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十)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十一)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备案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的《资格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备案证》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技防从业单位承接不同等级技防系统时应持相应等级《资格证》。

(一)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

(二)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二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三)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三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四)持未定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四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统建设,应当纳入建筑工程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和依附现有建筑物或管线组成的有线、无线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核准,并由技防办组织竣工验收。技防系统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的权限如下:

(一)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或一级风险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省厅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核准和组织竣工验收;

(二)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或二级风险(含)以下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所在地市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三)县公安局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权限,由市局技防办确定;

(四)除《条例》第六条规定装置的技防系统,造价五万元以下(含)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可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主持竣工验收。

(五)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到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分开管理。无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验收能力的,由上级技防办负责审核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技防系统审核

根据技防系统审核、验收权限划分,系统施工单位必须向相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三)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

(四)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五)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管线敷设图;

(六)系统费用预算报告;

(七)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公安机关技防办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施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技防系统试运行与培训

(一)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并依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1、系统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状态;

2、故障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3、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二)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三)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有关条款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应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技防系统竣工与初验

(一)技防系统按设计方案要求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系统竣工报告由设计、施工单位完成。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系统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也视为竣工。

(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初验,填写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若系统设计有修改的,应填写更改审核单并报原方案审核部门备案。

系统初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试运行评述;

2、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价;

3、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4、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第三十六条技防系统检测

三十万元(含)以上或二级风险(含)以上的技防系统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企业必须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系统试运行报告;

(二)系统竣工报告;

(三)系统初验报告。

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接到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的资料,审核合格后,填写委托系统检测申请表报送到省厅技防办,由省厅技防办向公安部授权认可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测委托书。

设计、施工单位将检测委托书送检测机构并附以下图纸资料:

(一)系统竣工报告;

(二)按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检测委托书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系统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技防系统验收

技防系统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及下列图纸资料一式三份:

(一)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设计任务书)和合同书(复印件);

(二)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

(三)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

(四)系统试运行报告;

(五)系统竣工报告;

(六)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七)系统决算报告;

(八)系统检测报告。

负责系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自接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验收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技防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由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改正后经复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要加强对技防系统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验收、建设和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技防系统知密人员的管理和系统日常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防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技防专业资格培训,经省公安厅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专业培训资格证书后,上述人员方可上岗从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技防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其技防证书,一年内不予重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申办各项技防业务,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或有其它欺诈行为并经查实的;

(二)涂改、伪造、租借、转让或买卖技防证书非法牟利的;

(三)拒绝、阻挠、干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

第四十一条领取《资格证》单位,越级承接技防系统的,视同无证设计、施工、维修技防系统,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承接技防系统的单位在系统投入使用后,负有维护责任,需制定出完善的维修保养服务措施,在接到系统故障报告后应按协议或合同承诺的时限组织维修。不按协议或合同承诺的时限组织维修,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窃取商业秘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为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用途和范围的行为,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人员在技防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暂行管理办法》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一、安全技术防范报警器材

1、入侵探测器

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等。

2、防盗报警控制与传输设备

包括有限、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器、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等。

4、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

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等。

5、防盗保险柜(箱)

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

6、机械防盗锁

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7、楼寓对讲(可视)系统

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8、防盗安全门

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

9、防弹复合玻璃

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玻璃。

10、视频监控与声音复核(监听)设备

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以及各类型声音复核(监听)设备和系统。

二、安全技术防范安检器材

1、射线探测设备

包括使用直接观察、电视显示、扫描、照相方式的各类型射线探测设备和系统。

2、金属物品探测设备

包括通过式、台式、便携式金属物品探测设备和系统等。

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 (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 (一)守护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 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 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报省公安厅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向客户派出的保安员应当持有《资格证》。 第七条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歌舞厅、大型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酒店等附设的娱乐服务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不得自建内部保安组织。 营业性歌舞厅应当按核定容量人数2%—6%的比例,桑拿按摩、大型网吧等场所按经营场所每50平方米面积配备1名保安员的比例,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 保安员应当按核定的岗位和范围配置。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需跨地级以上市经营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和

保安员奖惩制度

保安员奖惩制度 为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充分调动队员工作积极性,实行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特制定队员奖惩制度。实施奖励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人人平等。 1、奖励范围 ①在执勤和日常管理中圆满完成任务,无违规行为者; ②见义勇为,敢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成绩显著者; ③对改进公司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④为客户提供热情、耐心、周到的服务受到客户表扬者; ⑤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⑥拾金(物)不昧主动上交者; ⑦爱岗敬业、工作勤恳、任劳任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者。 2、奖励标准 以上内容视情况给于20---200元的不同奖励 3、奖励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将队员事迹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填写奖励建议书呈报人事部,由人事部核实无误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惩罚范围及惩罚规定 1、惩罚范围 ①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仪容不整; ②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③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④值班时间,吃东西、看报纸、在岗位上抽烟; ⑤私自使用公司电话; 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⑦值班时睡觉、酗酒、赌博、打架; ⑧偷窃公司及客户财物; ⑨恶意破坏公司或他人财物造成公司或他人重大损失; ⑩擅自离岗或脱岗者,无故不参加公司培训或军事训练。 2、惩罚规定种类 ①口头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降职或降底工资待遇 ④开除 3、以上内容视情况给于50—500元的罚款 4、申诉: 以上内容凡有队员不服或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处罚当日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5、惩罚程序 队员有违纪事实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送人事部,由人事部经理审批。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2020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 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价[2001]187号 【发布日期】2001-08-09 【生效日期】2001-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九日粤价〔2001〕187号) 各市、县物价局、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保安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委托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五条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的构成,主要包括保安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设备

器械折旧、企业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在制定指导价时,要依据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水平, 利润率一般不宜超过10%。 第六条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 的押运、守护;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公众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 供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安全防范咨询; (六)其它经批准的保安服务。 第七条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省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全省保安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省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地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保安服 务公司可以在本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本规定第六条(二)、(三)、(四)、(五)、(六)项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对服务的要求、资源的耗费、责任的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 的原则与客户协商议定。 对提供人力守护的保安服务有特殊要求,其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的,需经县级以上 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意后,可由委托方与保安服务公司协商定价。 第八条第八条保安服务组织的业务管理人员按规定接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的培训费 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保安人员在保安培训机构(中心)接受岗位业务培训的培训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第九条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保安服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内部保安组织收费。 第十条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应当由保安服务公司持《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批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有效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按规定填写、盖章,并经当地公安机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人登记的管理。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在参照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见附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子保安部及保安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工作标准与岗位职责 第三条保安部工作标准: (一)贯彻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公司各部门把安全工作的要求,列人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中。 (二)落实“宾客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有效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司,切实做好公司安全工作。 (三)维护好公司内部治安秩序,避免财产损失,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到五防“防盗、防火、防爆、防破坏、防意外事故”,通过有效的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妥善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制定好各种应急行动预案,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确保各种抢险、抢救、消防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保安形象与态度: (一)值勤期间应按统一着装,穿戴整齐,挂好厂牌;应急及防身器

具等应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二)不得留长胡子、长指甲,保持仪容整洁、精神状态上佳、态度谦和、认真负责。 (三)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严禁离岗、睡岗或酗酒、闲聊等,因事离开或巡察厂区、宿舍时,岗位应有人代班。 (四)注意本身礼貌与涵养,对来宾、来访人员要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 (五)礼貌接听电话,对上级的吩咐和通知事项,应及时传达;严禁接打私人电话或长时间占用公话。 (六)值勤保安不得以任何理由粗暴对待客户,尤其是对夜间送货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间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厂验收货物。有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以身作则,不得偏袒徇私,严禁监守自盗, (八)遇有重大事件或可疑人物,应临危不乱,不卑不亢,果断做适当的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九)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领导、公司事先告知来访的重要来宾及政府官员进出公司时,应行注目礼,以示敬重。 第五条保安岗位职责: (一)直接向副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保安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公司正常的运作秩序。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山东省水资源公报

山东省水资源公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HANDONG PROVINCIAL WATER RESOURCES BULLETIN 2 0 0 7 山东省水利厅

前言 水资源紧缺是山东省的基本省情,是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为领导决策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特编制《2007年山东省水资源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旨在向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告山东省年度水资源情势,以便通过综合措施,协调水资源供需关系,缓解供需矛盾,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并得以可持续利用。 《公报》是按年度反映水资源情势的综合性年报,内容包括降水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蓄水动态、供水量、用水量、耗水量、水质概况等。分别按行政分区和流域分区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计算,提供数据和信息。 《公报》中的来水量和水质分析计算采用了2007年雨量站、水文站、地下水观测井网以及水质监测的实测资料;供用水部分采用当年各市统计资料。 本期公报由山东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编制完成。

一、综述 2007年,全省平均降水量773.0mm,比上年570.1mm偏多35.6%,比多年平均679.5mm偏多13.8%,属偏丰年份。2007年全省水资源总量为387.11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280.19亿m3、地下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不重复量为106.93亿m3。2007年年末全省大中型水库蓄水总量为49.50亿m3,比年初蓄水总量37.64亿m3增加11.86亿m3。2007年年末与年初相比,全省平原区浅层地下水位总体上稍有上升,平均上升幅度为0.18m,地下水蓄水变量增加4.91亿m3。2007年末全省平原区浅层地下水位漏斗区面积为12658km2,比年初缩小1860km2。 2007年,全省总供水量为219.55亿m3。其中,当地地表水供水量占26.67%、地下水供水量占46.66%、其它水源供水量占0.90%,跨流域引黄供水量占25.77%。海水直接利用量为31.00亿m3。 2007年,全省总用水量为219.55亿m3。其中,农田灌溉用水占65.83%、林牧渔畜用水占9.24%、工业用水占10.99%、城镇公共用水占2.00%、居民生活用水占10.48%、生态环境用水量占1.46%。 根据2007年全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年均值资料评价,评价的141个水功能区中,水质达到Ⅰ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2个,占 1.4%,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16个,占11.3%,水质达到Ⅲ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35个,占24.8%,水质符合Ⅳ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25个,占17.7%,水质符合Ⅴ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11个,占7.8%,水质为劣Ⅴ类的水功能区有52个,占36.9%。 二、水资源量 (一)降水量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 共阅[974]次 (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 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 (一)守护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 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

《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报省公安厅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向客户派出的保安员应当持有《资格证》。 第七条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歌舞厅、大型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酒店等附设的娱乐服务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不得自建内部保安组织。 营业性歌舞厅应当按核定容量人数2%—6%的比例,桑拿按摩、

6保安管理条例

6保安管理条例 1.对拒不执行上级命令者、工作态度不端正者、无军人气质者,全部清除出厂;对有任何 隐瞒、使用虚假证件者,一经发觉,全部作开除处理; 2.保安人员不能与工场内职员谈恋爱,若违反者,全部作辞退处理; 3.保安人员的试工期全部改为七天,七天内包吃住,不计工资;保安人员必须在入职七天 后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入职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4.保安人员假如因自己私人有事需请假者,必须经保安队长同意且有人顶班方可休息,若 未经同意或未有人顶班而擅自休息者,处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元; 5.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任何保安不得动手打人;若职员先动手,必须有证人方可还手, 若举证时证据不充分者,全部作辞退处理;否则假如给公司带来不能够解决的苦恼时,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有证人且有爱护公司利益者除外); 6.关于保安中违规的,各保安员必须向保安队长反映,也可直截了当向主管反映;关于不 团结、不服从、有挑拨行为的保安人员,全部作辞退处理; 7.关于保安队长的违规,一经调查属实,亦同样处理;保安队长应该做到以身作则,若保 安队长滥用职权,或者不能够带领好保安队伍者,作劝离处理; 8.关于查获盗窃行为的保安人员,每次奖励10元,月底汇总算奖金发放给各保安人员; 关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保安人员,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9.保安人员的报表,必须在规定时刻内完成,若报表查出有虚假或者未定时巡场者,一定 严肃处理; 10.新入职保安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由保安队长负责,若在七天后,新保安发生违规事件 而调查出不明白或者没有培训者,处理两保安队长; 11.保安人员的离职,必须由保安队长点清一切物件,不得遗漏,若物件属保安员损坏或丢 失者,全部照原价赔偿; 12.公司的信件,前门保安人员必须按新制定的信件处理制度进行;同时保安人员在公司大 门处的报表必须真实、准确的填写清晰,含有主任级出入登记表、文员出入登记表、外访人员登记表、交接班登记表等,以做到进出厂有序治理,关于漏记、不记者作适当处罚;关于交接班登记的情形,接班保安人员有跟踪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13.工场内发生的大事,必须由保安队长于当月保安组的大事报告中汇总,不能漏记或不记; 14.大门保安室、工场保安室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在保安室内看报纸、杂志等,值班人员 在保安室内,必须坐姿保持端正,不能躺卧; 15.所有保安人员,不得在大堂处倒水饮,大堂的水是公司为客户预备,而非供应保安人员 的饮用的; 16.保安人员在公司内必须向董事长和总经理点头敬礼,不得视而不见,要做到有礼貌; 17.关于公司人员的联系资料、行踪等,未经上级人员同意不得告诉非公司人员,若擅自泄 露而造成缺失时,由责任人承担; 18.保安人员上班时,必须着公司提供的服装,服装要求洁净、整洁、统一,并打领带上班; 19.保安人员不得同意工场内任何职员包括老乡的请吃饭、送礼等,违者严惩;若有专门缘 故,必须经行政主管批准方可,春节例外; 20.每周最少一到两次抽查男宿舍的安全咨询题,并检查是否有不处人员入住本公司宿舍; 由保安组长安排人手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报; 21.保安的早操情形必须列表登记,附于当日报表中上报备查; 22.保安队长必须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学习,要紧是消防栓的使用和检查方面,且每月初必须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5年4月1日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发挥东江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重要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农业、工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 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条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及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东江的水量调度工作。

山东省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山东省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针对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进行深度分析,并对地表水资源量主要指标即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等进行了总结分析。 借助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的了解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整体状况,从全面立体的角度了解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把握行业前景。 本报告借助权威多维度数据分析,客观反映当前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相信对了解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具有极高的参考使用价值,亦对商业决策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数据公正、客观。

目录 第一节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 (1) 第二节济宁市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济宁市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济宁市水资源总量占全省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济宁市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济宁市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济宁市水资源总量同全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指标分析 (7) 一、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占全省地表水资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济宁市地表水资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

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 1.职业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保安员的申报条件、从业资质、考核方法以及考核的基本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除高级保安技师以外其他各等级保安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相应的职业培训。高级保安技师的职业规范另行制定。 2.职业概况 2.1职业名称 保安员 2.2职业定义 保安员是指由保安服务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依法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2.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5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4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3级),保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2级),高级保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1级)。 2.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 2.5职业能力特征 项目非常重要重要一般 观察能力√ 理解能力√ 自学能力√ 思维判断能力√ 表达能力√ 人际沟通能力√ 自我控制能力√ 自卫与制服犯罪能力√ 应变能力√ 身体素质能力√ 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2.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2.7培训要求 2.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200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保安技师不得少于240学时。 2.7.2培训教师 具有公安、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从事公

安或相关行业工作一年以上者,可担任初级保安员培训相关科目的教师;具有公安、法律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三年以上并具有助教资格以上者,可担任中、高级保安员培训相关科目的教师;具有公安、法律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丰富的公安或相关行业实践经验,具有讲师资格以上者,可任保安技师培训相关科目的教师。 2.7.3培训场地及设备 教学条件完善的标准教室,保安职业资格培训必备的教学设备以及必要的军事技能训练场地。 2.8鉴定要求 2.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8.2申报条件 -----初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和上岗证。 (3)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毕(结)业生。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 -----中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含6年)以上,参加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4)以中级职业技能为培养目标,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毕业的已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术)院校毕(结)业生。 -----高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10年(含10年)以上,参加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保安技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8.3鉴定方式 本职业各级别的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考试题目从题库中随机提取,按标准答案评分。 (2)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来进行考核。 (3)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各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4)技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

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修订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得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与单位组成得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得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以下简称其她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她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

山东省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山东省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针对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进行深度分析,并对地表水资源量主要指标即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等进行了总结分析。 借助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的了解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整体状况,从全面立体的角度了解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把握行业前景。 本报告借助权威多维度数据分析,客观反映当前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相信对了解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具有极高的参考使用价值,亦对商业决策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数据公正、客观。

目录 第一节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 (1) 第二节淄博市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淄博市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淄博市水资源总量占全省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淄博市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淄博市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淄博市水资源总量同全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指标分析 (7) 一、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占全省地表水资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淄博市地表水资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深圳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安全防范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从事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力护卫,押运守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保养、维修或者提供安全咨询等保安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安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尊重社会公德。 单位和个人应当理解、支持和尊重保安工作。 聘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依法维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鼓励聘用保安员的单位为保安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方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提供有偿保安服务经营活动。 第五条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员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 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时,市、区公安机关可以调用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员或者征用保安装备,市、区公安机关调用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员和征用保安装备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是市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保安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保安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物价)、税务、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务企业 第七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