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解读(《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于2011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概况

一、修订原则

1.相关法律有规定的不再重复(如要求交易必须签定合同、办理登记等);

2.只针对交易管理,涉及权属登记的不再表述;

3.立足当前,考虑长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主要目的。

二、篇幅

总计八章七十三条,分为总则、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

【说明】:增加了公安、银监两个部门。主要目的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建设。

【说明】:新增条款,发挥和加强行业协会对房地产市场的服务和引导作用。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包括: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产权调换;

(四)以房地产清尝债务;

(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1.删除了继承、划拨;2.产权调换的含义更广泛(原条例:房屋拆迁中房屋所有权人已产权调换换形式获得的期房权利转移的);

第七条……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房地产实施转让限制和抵押限制。……情形消除的,…应解除转让和抵押限制。

【说明】:

主要目的是针对一段时期,部分产权人未经规划和相关部门批准,乱打乱建(如开挖地下室,侵占小区公共绿地)等行为,从法律上加以约束。

在执行中应注意严肃性,不能随意限制,必须有规划部门的书面告知,才能予以限制。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如实告知房地产权属状况、质量安全状况和有关抵押关系、共有关系、租赁关系等情况。

(原条例第十条:房地产转让,与转让人有共有关系的房地产权利人、与转让人有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

【说明】:原条例规定不严谨,对优先权的享有,法律规定仅针对的是买卖而言,对于其他方式形成的产权转让共有人和承租人并无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非住宅需要改变原登记的基本单位进行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基本单元进行转让的,由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说明】:

1.主要目的是规范非住宅的分零销售等行为(实践中存在开发企业随意分割若干摊位对外出售,对分割后的使用、通道是否合理、建筑消防安全是否符合规定均不考虑,带来极大的社会隐患。如农贸市场、超市等)。

2.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分割分零必须履行相应程序,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3.在实践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均可理解为不予批准。

4.实践中出现这种未经批准的分割行为,按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该由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管理处罚,房地产部门配合。

第二节商品房销售

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销。

第七十二条(五)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验收

合格并支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说明】:注意现售定义重庆与国家的区别,重庆要求更高。重庆市现售是指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的房屋出售,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同时公布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当事人发生面积纠纷时,应当应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作为处理纠纷的计价依据。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说明】:1.两种价格同时进入合同内容,房屋总价相同;2.以套内价格和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3.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十四条…

(四)拟预售的房屋为八层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九层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

(最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潜在预购人收取费用。

【说明】:1.对预售进度条件作出新的规定(实践中注意按照“面积”把握);2.对物业管理提出要求(有物业备案即可);3.对房屋征收提出新的证明要求(无论是否有原地还房,均必须出具证明,实践中注意证明应对还房做总体描述);4.增加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按照示范文本执行);5.对合作联建作出具体规定,联合建设必须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践中各证件主体必须一致);6.对土地已经抵押办理预售的情形作出规定(实践中严格执行,必须放弃抵押权)。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退还预售款,并处以收取预售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说明】:实践中注意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1%以下处罚的区别。

第十七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说明】:1.“十日”不是十个工作日;2.按照物价部门的方式。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售房现场应当设立公示栏,并公示以下证件信息:……应当设立信息查询处,并提供以下信息

查询……

【说明】:将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更加权威。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全部房源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售房现场未达到标准的;……

【说明】:对商品房信息公开和公示的法律责任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第十九条…已实行商品房网上签约、联机备案的地区,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签订网上签订合同,同时将合同的基本信息传送给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进行网上登记备案。预购人网上登记备案后可以…领取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未实行…地区,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十五日…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买卖双方出具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已登记备案的合同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可以依法申请预告登记。

【说明】:1.明确了网上签约的法律地位;2.对合同登记申请办理时间重新规定为15日(原条例为10日,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是30日);3.明确了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原条例没规定);4.如需变更必须双方共同申请;5.注意预告登记的含义。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登记备案手续;拒不补办的,处以转让价格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说明】:新增条款,明确了合同登记的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从发放项目按揭贷款的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并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预售资金由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代为收取。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应当在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将预购人的按揭贷款直接划入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说明】:1.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一定是按揭银行;2.一个项目可以有多家预售资金银行,但一个预售证范围内的房屋只能有一个监管银行(原

条例: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设一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多个预售项目应当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3.按揭贷款必须按时划入监管银行。

第二十一条……预售资金应当向预购人公示,供预购人查询和监督。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辖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徐查阅相关资料的,预售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说明】:增加条款,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社会监督作用。

第六十条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主管管部门可依法禁止其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按揭贷款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期划款的,有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与行政处罚,由此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监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说明】:1.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银行的法律责任,增加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银行履职监督的措施手段;2.加强了对按揭银行贷款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预售人依法转让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自申请转让之日起,停止预售。在批转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预购人,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项目受让人再行预售商品房的,应当重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购人在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预购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在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愿预售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受让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预购人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说明】:1.项目转让必须批准;2.项目转让必须对原已销售的情况进行清理(非常重要,实践中经常会忽略);3.项目转让经过批准后,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土地等相应证件的变更手续,再按照新的项目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件;4.新的预售许可办理后,应按照与原预购人达成的协议重新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商品房现售的,预售人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购房人办理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受理通知书。

商品房预售的,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为预购人办理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受理通知书。

【说明】:1.开发企业的职责是递交办理登记的手续,以取得登记受理通知书为完成标志。2.现房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时间是60日,重庆更为严格。3.预售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是90日,且为承购人完成产权登记,重庆更为严格。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反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二)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说明】:1.现房和期房均不得返本销售;2.期房不得售后包租。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房屋的;或者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本条规定较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为1-3万元)。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已转让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将已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再出售给他人;

(二)未明示商品房已抵押的事实而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

(三)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

【说明】:以上三类情况为交易管理环节中违法行为十分严重的情况,予以重处。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

【说明】:1.删除了有关抵押登记的相关内容;2.删除了“贷款购买房地产并以拟购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购买者、金融机构、开发商应当共同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不再对按揭做三方签订合同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章房屋租赁

主要内容:

1.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义务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2.删除了公有住房租赁的相关内容;

3.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经营场所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备案的,由房地产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1.将原条例对经纪机构的资质管理的相关内容删除;2.用备案管理代替资质管理;3.对不进行备案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重庆本地规定),对机构和法人均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公示以下内容:…

【说明】:对经纪门店的信息公开作出具体的要求,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日常巡查监管提供执行标准。

第四十五条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的房屋买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网上签约。

【说明】:明确了经过居间代理的买卖,应当网签约的法律要求。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四十五条的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人员应当加入一个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并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未取得注册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咨询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业务。

【说明】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要求“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资格。无相应资格的,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统一承接后交由注册的执业人员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1.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房地产经纪资质证书(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并经过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后才可从事相关

业务。2.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不得代为收取客户交易资金和相关税费。

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成交的二手房买卖,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支付交易资金,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划转交易资金。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帐户的资金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的资产。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三)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执业;(四)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误导、欺诈当事人或者赚取交易差价;(五)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当事人利益;(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收入;(七)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纪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停业整顿,对个人由原注册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房地产经纪管理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

(一)加强机构管理——强制备案;

(二)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协理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三)经营行为管理——门店信息公示、签定专业经纪服务合同并由专业人士签字、明码标价、八大禁止行为。

【说明】:根据《铜梁县国土房管局铜梁县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铜国土房管发…2011?36号),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为过渡整改期,对暂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组织相关从业人员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考试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32号)参

加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并按照《重庆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评定等级、备案。从2012年10月1日起,我们将联合物价和工商部门对各房屋中介门店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凡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部门依法对房地产交易和中介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单位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有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四)拍照、摄像、记录与检查有关的情况;

(五)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在现场和办公场所公示违法行为、暂停楼盘销售、暂停其交易登记以及暂停资产转移登记手续等限制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应当及时解除限制。

市场监管中对企业指导应把握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1.在市场特别好和特别差时期价格制定的策略性;

2.准确把握开盘时间,避免当政府的家;

3.应尽量避免集中开盘,最好采取摇号方式;

4.特别注意对相关配套的宣传承诺,广告宣传的严谨性(学校、公园等);

5.注意开盘时间、交房时间、产权办理时间三个重要节点的控制,避免出现大规模违约引起的巨额赔偿;

6.合同签定注意与工程部衔接,避免出现合同附图错误;

7.注意房屋坐落的准确,规划编号与公安编号的对应、物理层与名义层的对应、门牌与附图的对应;

8.注意对物业用房、小区会所、社区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的前期准确宣传;

9.装修房与毛坯房的界定;外立面、门窗选材的宣传;

10.出现矛盾的预案处理,切忌推拖,激化矛盾。注意与政府各部门建立联系,信访、公安、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消防等部门。

特别注意:

在市场监管的具体工作中预防比惩罚重要。注意在处理市场矛盾中要以保护个人购房者利益为出发点,以确保项目按期竣工交付使用为出发点,以减少市场矛盾为出发点,以确保市场平稳为出发点,注意执法度的把握。

相关重点

一、关于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转让(第7条);

二、关于分零销售的相关规定(第11条);

三、预售许可条件的规定(第14条、16条):进度要求、联合建设认定、土地抵押、面积核发依据;

四、开盘时间要求(第17条);

五、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第19条);

六、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选择、帐户的设立(第20条、21条);

七、项目转让对已经出售部分房屋的清理、相关手续的变更办理(第23条);

八、预售、现售对产权手续办理时间要求和开发企业责任的认定(第

26、27条);

九、承租人、出租人义务的规定(第34、35条);

十、对群租的原则认定(第36条);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的要求、条件(第43条);

十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门店信息公示要求(第44条);

十三、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要求(第46条);

十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要求(第47条);

十五、对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第49条);

十六、交易监管部门的取证权利(第51条);

十七、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限制措施(第53条)。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00127(颁布时间) 20000127(实施时间)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 (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 第四章房屋租赁 第五章房地产抵押 第六章房屋典当 第七章房屋交换 第八章税费 第九章罚则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镇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典当、房屋交换的行为,不包括成片土地的出让和转让。 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买卖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开公正、有偿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店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一)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

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某年度重庆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中国指数研究院西南分院/文 1. 主城区商品房批准预售面积分析 1.1 批准预售面积:主城区商品房批准预售面积同比减少11.02% 单位:万平方米 0.00 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1200.002007年1-6月 2008年1-6月 2008年上半年重庆主城区商品房批准预售面积947.10万平方米,较去年同期减少了117.33万平方米,同比减幅为11.02%;其中商品住宅批准预售面积831.85万平方米,较去年同期减少了79.54万平方米,同比减幅为8.73%,非住宅批准预售面积115.26万平方米,同比较少了37.79万平方米,减幅为24.69%。2008年银根紧缩、市场观望气氛浓厚、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信心不足导致了入市量的减少。 2008年上半年住宅批准预售面积占总预售面积87.83%,该比重较去年同期增长了 2.21个百分点,非住宅批准预售面积比重为12.17%,该比重与2007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2.21个百分点。

1.2 月度批准预售面积分布:月度批准预售面积同比“三高三低” 单位:万平方米 0.00 50.00100.00150.00200.00250.00300.00350.001月 2月 3月4月5月6月 从月度批准预售面积对比来看,2008年1月、5月、6月三个月批准预售面积均高于去年同期,批准预售面积分别为209.11万2平方米、172.51万平方米、220.36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38.91%、37.97%、1.26%,同时2008年2月、3月、4月批准预售面积分别为111.69万平方米、132.84万平方米、326.78万平方米,较去年同期分别减少了92.24%、5.99%、35.24%。

年地区地产销售管理及管理知识办法

2011年万科地产销售治理细则 深圳万科地产 二零壹壹年玖月玖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1、一般条款 (3) 2、营销策划 (3) 3、销售预备 (4) 4、销售治理 (5) 5、客户治理 (6) 6、交房入住 (6) 第二章营销策划方案编制要点 (7) 1、区域市场状况分析 (7) 2、行销组合 (8) 3、开盘时机规划 (9) 4、各时期销售方案的初步安排 (9) 第三章销售预备工作操纵指引 (10) 1、销售基础工作要点 (10) 2、销售实施工作预备要点 (10) 第四章销售治理程序 (14) 1、销售执行治理和监控 (14)

2、销售执行信息治理 (16) 第五章销售主管工作职责 (19) 1、销售主管的差不多素养 (19) 2、销售主管的工作内容及职责 (19) 3、销售主管的工作程序 (20) 第六章广告方案推广和审查细则 (21) 1、广告方案预备 (21) 2、广告方案的制定 (22) 3、广告宣传推广思路 (23) 4、广告设计推广方案审查原则 (23) 5、广告传播效应分析 (24) 第七章商品房销售合同拟定细则 (25) 1、销售合同范围 (25) 2、合同内容及拟定原则 (25) 3、销售面积属性及制定要求 (26) 4、使用讲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统称两书) (27) 第八章房款收取治理细则 (29) 1、收款工作差不多要求 (29) 2、收款方式 (29)

3、收款程序 (29) 4、票据治理 (30) 第九章按揭购房手续代办程序 (32) 1、差不多要求 (32) 2、寻求按揭银行 (32) 3、客户按揭代办程序 (32) 第十章销售价格折扣治理细则 (34) 1、一般性折扣 (34) 2、特例折扣 (34) 第十一章业主更名程序治理细则 (37) 1、更名原则 (37) 2、更名办理程序 (37) 第十二章退(换)房操作治理细则 (39) 1、总则 (39) 2、免费换房条件 (39) 3、其他换房条件 (40) 4、退换房办理程序及原则 (40) 第十三章档案资料治理细则 (41) 1、客户资料治理要求 (41)

商品房管理条例

商品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和合同 第四章商品房广告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建设、交付使用、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已经出售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再上市的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品房建设应当规范设计,科学施工,严格验收,保证质量。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 用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 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 督管理。 第七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在各阶段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和进行竣工验收。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 第五章中介服务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万科地产销售折扣管理办法

万科地产销售折扣管理办法 1目的:为规范集团所属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折扣行为。 2范围: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房地产公司的自售产品情形,不包括委托代售。 3职责: 3.1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和企划部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2各地公司或区域中心、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4.1遵循的原则 4.1.1谨慎性原则:谨慎制订、使用销售折扣方案,严禁销售折扣的随意性。 4.1.2利益最大原则:销售折扣方案应以项目综合收益最大为目的,兼顾销售节奏、销售数量、销售 收入和项目利润的关系。 4.1.3例外管理原则:公开发售中作为销售策略的普遍性折扣为一般折扣;任何超出一般折扣以外的 折扣为特别折扣。特别折扣按销售特例程序管理。 4.2一般性折扣 4.2.1一般性折扣方案及折扣比例由公司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制订,并报公司总经理

批准。属区域中心的,由区域中心决定是否经中心负责人批准。 4.2.2制定折扣方案须经过深入市场调查和测算,比较目标售价与折扣后的平均售价水平,并综合考 虑对公司经营计划和利润体现的影响。 4.2.3制定折扣方案应适当考虑鼓励一次性付款方式,以减少按揭办理事务、控制按揭担保风险。分 期付款方式不享受销售折扣优惠。 4.2.4“万客会”会员的购房优惠视同一般折扣,按一般性折扣的程序制定方案并执行。各公司根据 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万客会”会员购房优惠。 4.2.5销售部门须定期分析销售折扣对销售计划、销售进度的影响,并及时调整折扣方案、控制销售 节奏。 4.2.6销售折扣作为一种商业折扣,必须按实际成交价及折后价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帐款的入帐金 额。 4.2.7销售部门须妥善保管项目历次的销售定价表、销售折扣文件及资料,以便备查。 4.3 销售特例 4.3.1 销售特例指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特殊客户认购公司产品,其要求的销售折扣比例超过一般折扣 比例的行为。内部职员认购本集团产品视同销售特例。 4.3.2 关系客户购房的折扣比例,可比一般折扣比例增加最多三个百分点。特殊情况的必须以专题报 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内部职员认购的折扣比例,按《万科职员内部购房优惠办法》的规定执行。 4.3.3 销售特例的折扣,由公司业务对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部职员由本人申请)、由销售人员填制《销售特例审批表》,经公司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由公司第一负责人最终批准。

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出借、转让。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权限为: (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三、四级资质,由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的申请、核定、变更、注销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当向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资质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核定资质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低于原核定等级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资质变更手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核验备案手续。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与承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项目资本金储存到开户银行专户。 第二十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1 9 9 9年9月2 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9 9 9年1 1月2 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房地产租赁 第一章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市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五章 中介服务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

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模板1: 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1.绪论 1.1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1.1.1问题的提出 房地产市场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受到资源约束或消费约束而出现经济收缩阶段,并且因资源供给充裕或消费需求拉动而进入经济扩张阶段,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由此构成房地产市场的周期波动现象,根据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每个国家或地区房地产业的发展都会有一定波动周期,各国或各地区波动的周期长度也不尽相同,中国的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也存在着明显的周期波动特点。 那么中国的房地产周期波动的特点是什么?是否存在着波动规律?这种波动规律又是否如传统理论界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周期性规律,还是有其他规律,如何来描述这种规律,并且能否根据这种波动规律,对今后一个时期内的房地产发展趋势做出比较准确的预测。这些都是研究房地产周期波动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房地产周期波动是对房地产市场正确认识的需要,是房地产市场化和对房地产管理体制重新认识的需要,也是适应新的国际环境和宏观调控的需要。 1.1.2研究意义 中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一样具有周期性,这是绝大多数经济学家的一致看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业己经形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并愈来愈显示出其发展的周期性波动。而房地产业己逐步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研究房地产经济周期波动具有很深的意义。 选择这个课题的学术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以明确房地产业经济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可以了解波动的规律性、周期性,促进房地产周期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有助于房地产周期理

房地产销售人员薪酬管理规定完整版

房地产销售人员薪酬管理 规定完整版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某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一、基本工资发放 基本工资根据公司财务规定按期发放。 二、销售佣金提成发放 (一)佣金提成计算方式 佣金提成=当月个人销售总产值×佣金计算系数 (二)佣金提成结算原则 1、佣金提成结算原则 ⑴、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全款到帐后,该套住房的销售佣金提成予以结算; ⑵、按揭贷款购房的,签定贷款合同后,并支付完首付款后,该套住房的销售佣金提成予以结算; ⑶、分期付款购房的,首期款全款到帐后,该套住房的销售佣金提成予以结算; 2、退、换房佣金结算原则 ⑴、退房:退房情况发生时,该笔交易做无效处理,佣金提成不予结算;若佣金提成已经发放,已发该笔佣金提成从下月佣金提成(或保证金)中扣除; ⑵、换房:发生换房情况时,根据前后房屋总价价差具实结算,多退少补;

已发放佣金大于换房后的实际佣金,差额部分在下次结算中扣除;已发放佣金小于换房后的实际佣金,差额部分在下次结算中补足; (三)、佣金提成发放时间 佣金提成发放时间为:每月1日发放上月销售佣金提成。 (四)、佣金提成发放比例 佣金提成发放比例为:次月发放上月个人销售提成的90%,公司暂留10%作为保证金。 保证金作为用于退房、客户索赔、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事项的经济保证。 (注:此退房是指当月出现退房情况,而当事销售人员在佣金发放前已经离职的。) (五)、佣金提成及暂留保证金发放原则 1、销售人员如中途离开公司,须提前7天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经批准并在办理好交接手续且无欠帐或违规处罚行为的,公司即按规定发放未结佣金提成(含保证金)。 2、销售人员因触犯国家法律,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使公司声誉或利益受到损害的,予以除名的,未领取的销售佣金提成(含保证金)不再发放。 3、销售人员如中途不辞而别或未获批准辞职而离职的,则未领取的佣金提成(含保证金)不再发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8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

XX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3日XX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6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 第五章中介服务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X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XX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X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重庆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doc

重庆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 一、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供应分析 二、重庆市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 三、重庆市房地产市场成交分析 1、二级市场成交情况 2、三级市场成交情况 四、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分析 1、4-12月份全市价格趋势 2、各区价格趋势 第二部分: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综述 (一)2004年房地产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二)重庆房地产将呈七大发展趋势 序言 重庆—做为西部大开发的龙头城市,近年来,经济运行态势良好,各项经济迅速发展,随着房地产业政策日趋完善,政府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扩大消费,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等一系列措施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下,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地产经济发展趋势良好。今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重庆市政府根据重庆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具体贯彻意见。随着市政府的贯彻落实,2004年的房地产市场势必更加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将进一步好转,消费环境越来越好,房地产业将持续健康的发展。

目前重庆正处于大发展阶段,居民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政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已完成“八小时重庆”和“半小时主城区”工程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未来几年内将相继建成几个上百万人口规模的卫星城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以后,都市发达经济圈(主城区)内城市规划区面积将有所扩大,渝中半岛城市形象设计方案招标完成后,数个片区将在重新调整规划后进行改造建设,这些因素都将极大地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和消费的进一步活跃。 由于年重庆市房地产市场有以上有利因素,对存在的问题,政府已采取政策,对症下药。2004年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总体情况是:房地产开发规模持续上升;房地产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成交有望进一步扩大;房地产市场竞争加剧,房价稳中有升。 第一部分: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发展 一、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供应分析 (一)土地 优化土地、房屋供应结构,是引导市场消费、控制房屋积压,保障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2004年,政府在土地供应上,将调控土地供应总是供应区域和供应结 构,确保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低于80%用于住宅建设。前三季度,重庆市经市审 批出让共356宗,面积共3518.54万平方米,可见重庆目前土地供应还是比较充足. (二)投资—适度增长 今年前9个月,在国家继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紧缩信贷政策的综合作用下,我市房地产开发保持了良好的稳定的发展态势。1-9月全市房地产开发完 成投资237.6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1.6%,增速较上月回落3.9个百分点.地产 投资将继续保持适度增长。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全市房地产投资分别以 40.85%、25.04%和33.3%的速度增长,预计今后两年会以平均30%的幅度增长;地 产投资将继续保持适度增长。 二、重庆市房地产需求分析 (一)客户需求调查统计分析

房地产经济管理规定

房地产经济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境内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

用和凭证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抵押。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无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或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六)权属有争议、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或者房屋、土地权利人不一致的;

重庆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

重庆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 重庆房地产市场需求透视 经济与社会形态带来的消费形态的变动, 使得对于消费趋势、特点变化的研究越来越重要, 房地产作为社会消费者一项重要的消费与投资行为, 其特点较以往3年已经呈现出显著的变化。一直是萦绕在房地产开发商头脑中并百思不得其解的几个疑问是: 在房地产置业投资上, 消费者究竟是如何做出购买决策的? 在与房地产选择与购买相关的多个因素当中, 到底哪些因素在起着决定性的、实质的影响, 哪些因素又仅仅是表层的和直观的? 房地产需求市场的需求与变化, 对房地产供应市场有着极大的影响。在房地产买方市场的条件下, 研究购房者的需求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为了解重庆市消费者对房地产消费的需求, 我们借助近年对房地产行业、企业、物业、消费者以及房展会的大量监测跟踪研究于重庆春季房展会期间1000位近两年内打算购房的丽江消费者进行了现场问卷调研, 此次调研从丽江市总体购房者的角度出发, 对购房者的基本状况、住房需求特点与趋势以及置业特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并从不同角度界定了几个重要的购房群体。本报告此次的调研结果进行了一些总结和提练, 以求突出房地产的市

场需求现状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本次调研的对象为最近二年内有购房意向而且具有购买能力、在购房行为中处于决策或能够提供重要意见角色的群体, 我们对这一群体进行了深入调查, 从消费者需求的角度, 发掘出房地产住宅市场的特点并预测其发展趋势。 在对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研究的数据和经验的基础上, 力图运用数据挖掘、形态分析和决策研究等方法, 经过对消费者的家庭结构变迁、经济阶层变化、事业发展变动等各个阶段的关联分析, 有效地揭示出其置业、投资、家庭、生活、事业等多方面之间内在的逻辑与因果关系。 一、当前购房群体的基本状况 1、大部分购房者当前的事业状态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阶段, 总体购买力不高 从调查结果来看, 大部分购房者在当前的事业发展中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功, 其中17%的购房者处于事业的起步阶段, 60%的购房者处于事业的发展阶段, 各发展阶段比例情况见下图:

房地产(代理公司)售楼部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代理公司)售楼部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代理公司)售楼部销售管理办法提要:预留单位管理办法单位预留仅限于甲方公司特别照顾的关系户。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填写”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 地产e网 房地产(代理公司)售楼部销售管理办法 1.销控管理办法 销控由现场销售主管负责,每阶段推出销控单位项目部与甲方沟通甲方财务、现场销售经理各执一份。 售楼部所有房源由销售主管统一管理。 现场销售主管负责录入更新、更改销控,除销售主管外,其余人员非经乙方项目总监授权,均不能录入更新、更改销控。销售主管在录入销控时应包括成交日期、成交客户或预留单位客户姓名、销售人员或预留单位跟进人姓名。 销控管理员在录入销控时应严肃认真,做到公开、公正、不得私自截留单位,任何变更均须在销控上注明变更的时间、原因。 每天上班前售楼部由销售主管和售楼员核对销控。 售楼员每成交新单位必须与主管核对房源,预防房源二次成交。售楼员与客户签署合同需由主管审核、确认合同内容、房号无误

客户到财务付款时,财务需审核确认销控无误。甲方现场经理盖章时审核,凭协议做销控。 销售主管在每天营业时间结束前与甲方公司驻场财务及销售经理核对销控及资料(包括售出单位、定金金额、客户身份等),经核实后上报乙方项目经理,即使当天没有售出单位也要汇报。 2.预留单位管理办法 单位预留仅限于甲方公司特别照顾的关系户。 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填写”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明确预留的具体单位及预留时间,依次报甲方公司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甲方总经理签名确认后,把该”内部保留确认表”发至乙方销管部复印备案,原件递交乙方现场销售主管调整销控。 销售现场应尽最大可能按已备案的”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为甲方公司关系户解决认购问题。 ”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具有时间限制。若预留期限少于三天,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审批;若预留期限超过超过三天,少于两周,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初审通过后,报甲方公司营销副总经理审批;若预留期限超过两周,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初审通过后,依次报甲方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预留单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若超过”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上所列明的预留期限,客

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26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5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承担;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区(市)城乡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城市管理、工商、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城市风貌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和风貌。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 鼓励开发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全省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单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期间,双方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实行

政务公开,公示房地产交易程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内完成。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增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下列情形: (一)房地产交换、继承、遗赠; (二)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 (三)其他合法转让情形。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证书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重庆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战略投资部 2004年11月 目录 一、重庆市房地产行业发展特征 二、行业外部环境分析 三、重庆房地产行业的供应分析 四、重庆市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 五、重庆市房地产企业状况 六、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七、隆鑫地产发展建议 一、重庆市房地产行业发展特征 长期以来,重庆市房地产行业一直受到国家政策、实物分配、低租金使用等住房制度的影响,发展十分缓慢。80年代开始,国家推进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98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金融的实施,使重庆市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近年,重庆市房地产业发展正出现三个新的特征:商品房大量积压,空置面积不断上升,然而新开工的面积又不断上升;商品房价格上升较快;房地产建设向城市郊区推进。 二、行业外部环境分析 (一)综合政策环境 1998年以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主要有: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商品化、货币化,逐步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住房消费信贷;取消房屋开发管理费等47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促进存量房转让,形成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联动格局;制定鼓励居民购房的税收政策。房地产行业自98年来逐步复苏,政策的鼓励和刺激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是从土地供应、银行信贷、机构监管和产业政策等各方面对房地产行业逐步进行规范和完善,目的是引导房地产行业向着更加理性、成熟和健康的方向发展,这将会提高行业的进入壁垒,那些资金规模小、缺乏可持续经营发展能力的公司将会逐步被市场淘汰,而具有规模品牌核心竞争力的公司将会不断获得壮大。 2004年以来,政府出台的一些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的政策有: 银监会:2 月26-3 月26 日发布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调整购房个人贷款收支比例设置,加强信贷管理。 央行:2004 年4 月25 日起,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个百分点――限制商业银行的信贷盲目扩张,房地产业是信贷调控的首要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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