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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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谦李玥明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犯罪工具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犯罪工具的认定应当从有意性、专用性、直接性等特征判断。针对犯罪工具处理中存在的扣押标准模糊、程序违法现象突出、欠缺救济程序等问题,通过介绍国外的相关制度,就犯罪工具扣押标准、扣押的监督和救济程序、犯罪工具移送、保存以及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中犯罪工具的处理等提出研究结论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犯罪工具有意性专用性直接性正当程序比例原则

我国刑法和刑诉法并没有明确犯罪工具的概念和范围,《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提法过于宽泛,对何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否限于犯罪工具等问题的不同理解,往往造成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扩大犯罪工具的范围。

犯罪工具是以公民合法财产的形态存在的,司法机关对犯罪工具采取的强制措施又是国家权力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干预。我国现行刑诉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与修订前的刑诉法相比增加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通过,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确定了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这也决定了法律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进入了新的阶段。但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职能和侦查权的过于强大决定了在侦查过程中要最大限度的收集证据,在个人的技术力量、信息资源等方面与侦查机关相比明显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国家权力的扩张意味着个人合法财产权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加大。维系社会共同体的价值是多元的,如安全、秩序、正义、人权等,追诉犯罪固然对整个社会的安全、秩序至关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较其他价值具有天然的优越性。刑事诉讼立法应当通过确立正当的程序来维系一个价值和利益多元的社会,必须考虑法律背后的价值整合。对比各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就对物的强制措施规定严密、系统的处理原则

和程序,在当下日益强调保护私权的背景下,怎样保证国家权力对个人合法财产权的强制处分不越过合理的限度成为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司法界、理论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的保护给予了更多的重视,但对同样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的财产权却缺少必要的关注。在司法机关更加注重内部监督,用各项制度保障司法权更加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行使,司法改革朝着规范化、精细化拓展的趋势下,怎样将犯罪工具的认定和处理纳入现有法律框架,[1]如何解决现实中的突出问题,也是司法工作者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犯罪工具的认定

(一)犯罪工具的概念和性质

不同的学者对犯罪工具有着不同的定义,如有的学者提出,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2]有的学者提出,犯罪工具泛指供实行犯罪所使用的各种物品,可以是一般物品,还可以是违禁品;[3]还有人提出,犯罪工具是指犯罪人为实行犯罪而利用的物和人。[4]

尽管具体表述存在差别,但学界通说均认为犯罪工具要为犯罪者所用,且用于实行犯罪行为。在犯罪工具是否包括人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犯罪工具不应当包括人,而限于物。首先,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自然人一般是犯罪主体,在行为人利用其他人实施犯罪,排除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是按照间接正犯来认定的。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行为人将被利用的人作为犯罪工具,但这里使用的是犯罪工具的借代含义,而不是犯罪工具的本身法律意义。其次,犯罪工具属于证据的范畴,如果将人归入犯罪工具,则人将成为证据,这显然是不当的。再次,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对犯罪工具要做没收处理,若将人视为犯罪工具将得出没收自然人的谬论。因此,从立法本意和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犯罪工具不应当包括人。

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犯罪工具属于证据。我国刑诉法中虽没有明确出现犯罪工具的概念,但在“搜查”和“扣押书证、物证”中的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等条文中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可见,犯罪工具作为证明犯罪行为实施的物品,在证据种类上即属于物证、书证。其中物证是犯罪工具的常见形态,如盗窃所用撬棍、抢劫所用刀具等。犯罪工具也存在同时属于物证、书证的形态,如行为人以伪造的金融票据实施诈骗,伪造的票据作为犯罪工具,从其自身的物理特征看属于物证,同时其反映的内容也可以证明诈骗的数额、方式,也属于书证;又如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行为人将制作的病毒程序刻入光盘,后将该程序传至一科研网络,该光盘作为犯罪工具,是病毒程序的物理载体,可以视为物证,就其作为反映内部病毒程序的内容来讲,也可以视为书证。

(二)犯罪工具的认定

1.司法实践中犯罪工具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刑诉法没有将犯罪工具从书证、物证中剥离,司法机关往往直接以《刑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为依据,将与犯罪行为有联系的财物扣押、没收。而何谓“供犯罪所用”又没有明确的立法、司法解释,实践中侦查机关认定一件物品是否属于犯罪工具更多地是依赖于其自身的办案习惯和传统,犯罪工具的认定缺乏明确的客观标准。

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受理的各类审查起诉案件为例,在移送审查起诉的贩卖毒品案件中,公安机关往往未区分贩毒者使用的手机是日常生活所用还是专用于贩毒,只要查明手机用于和购买毒品人员联系即作为犯罪工具扣押。[5]对于前一种类型的手机是否属于犯罪工具值得探究,一般认定此类手机为犯罪工具的主要理由是该手机为贩毒所用,在客观上起到帮助贩毒者和买毒者联系的作

用。但上述理由存在疑问,其无法解释的一个问题是,在许多刑事案件中都存在用手机联系的情况,如介绍卖淫者用手机联系嫖娼人员和卖淫者,抢劫共同犯罪者之间用手机联系确定作案时间和地点等。如果按照上述判断犯罪工具的方式,在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都要将手机作为犯罪工具扣押,这显然没有揭示犯罪工具的核心特征。即使基于没收财产、剥夺再犯罪条件等考虑将手机扣押、没收,但在当今高度信息化的条件下,其阻止再犯罪的有效性也是有疑问的。况且在许多贩毒案件中贩毒者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多种多样,如贩毒者送毒品所骑的摩托车、用于携带毒品的钱包等,如果以在犯罪中使用为标准,这些物品也均应认定为犯罪工具,但这显然是不当的。因此,不区分犯罪工具和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使用的物品,不考察物品与犯罪行为存在何种联系就认定为犯罪工具,则无法揭示犯罪工具的本质特征。

2.犯罪工具的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犯罪工具是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专用于犯罪,且与犯罪行为有直接联系,对犯罪行为起决定或促进作用的物品。犯罪工具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有意性

有意性是指犯罪工具必须是在行为人主观故意支配下,有意识地用于犯罪活动。一件物品之所以成为犯罪工具的关键是为行为人所用,而行为人只有在故意犯罪中才存在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社会危害性的希望或放任的意志因素,正是在这一意志因素的驱使下,为达到犯罪目的所使用的物品才能被评价为犯罪工具,进而也才有被扣押、没收的必要性。有观点认为,不论犯罪分子犯何种罪, 只要是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 都要追缴或没收。[6]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并没有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对危害后果是排斥、反对的,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欠缺必要的谨慎、注意才导致的。行为人在过失犯罪中所使用的物品不存在行为人的意志因素的支配,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以存在犯罪就存在犯罪工具的理由来认定犯罪工具无疑是牵强的。同时,将行为人在过失犯罪中使用的物品认定为犯罪工具进而没收,

也无法阻止再犯罪的可能。如交通肇事犯罪,肇事车辆即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工具,将肇事车辆作为犯罪工具没收仍然无法有效防止行为人再次交通肇事。

(2)专用性

专用性是指犯罪工具必须专门用于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中所使用的物品一般在日常生活中具有其他合法的用途,专用性将犯罪工具与行为人日常工作、生活中所使用的物品区分开来。

犯罪工具的专用性虽未体现于刑事立法,但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此有过具体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该解释明确只有“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才能作为犯罪工具没收,这对于实践中认定犯罪工具具有示范意义。

在专用于犯罪的判断标准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主观说认为行为人具有将该物用于犯罪的故意即可;客观说认为行为人应实际将物用于犯罪而不考虑其故意;主客观统一说则要求行为人具有将物用于犯罪的故意, 且实际用于犯罪,即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须同时具备。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主观说,行为人有将物品用于具体犯罪的故意即可,因为客观说无法解释前述过失犯罪中存在犯罪工具的悖论,而按照主客观统一说,只有着手实施犯罪后才可存在犯罪工具,其无法解释犯罪预备阶段也存在准备犯罪工具的问题。

“专门用于犯罪”不是要求该物一直用于犯罪, 在偶然用于犯罪的情况下也应当认定,如激情杀人者所持平日所用的菜刀,虽偶用于犯罪,也属于犯罪工具。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专门用于犯罪”的判断需要综合判断该物的平时用途,“物专门用于犯罪成立于其平日亦专用于犯罪”[7],一般物往往在日常生活中具有其他合法用途,应该在具体案件中依据主观说加以判断。另外,犯罪工具也不受行为人主观意图所犯罪名的限制,如行为人为抢劫而准备刀具,但用刀具实施了强奸行为,该刀具在强奸犯罪中仍是犯罪工具。

(3)直接性

直接性是指犯罪工具必须直接用于犯罪,与犯罪行为有直接联系,对犯罪行为和结果起决定或促进作用。直接性体现了犯罪工具和犯罪行为的联系程度,区分了犯罪工具和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使用的与犯罪行为有间接联系的一般物品。

直接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一是与犯罪主体直接相关,这点毋庸多言。二是犯罪工具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是指与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的核心行为直接相关,如盗窃犯罪的犯罪工具须与取得财物的窃取行为直接相关;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工具须与将毒品交付给购买毒品人员的出售行为直接相关;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工具须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直接相关等。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使用多种物品,对犯罪行为起间接作用和一般状态下的媒介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工具,如前述贩卖毒品犯罪中行为人日常所用和购买毒品人员联系的手机与将毒品出售的行为并没有直接联系,而仅仅是在行为人和购买毒品人员之间起到了媒介作用,欠缺直接性的特征,因此不属于犯罪工具。三是与犯罪结果直接相关。犯罪工具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决定、促进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对犯罪结果仅起一般作用,犯罪行为完成后为掩饰犯罪、隐藏赃物、逃离现场等使用的工具不是犯罪工具。如行为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到一住宅后,用自制钥匙打开门锁盗窃,后将所盗赃物置于摩托车后备箱内逃离。自制钥匙与盗窃行为有直接联系,对盗窃犯罪的结果起着决定作用,而摩托车仅起到掩盖赃物、便于逃离的作用,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起决定作用,因此,自制钥匙应当认定为犯罪工具,而摩托车不是犯罪工具。

还有学者认为犯罪性是犯罪工具的本质属性,“供犯罪所用之物, 或者犯罪预备之物, 其本质在于为实施犯罪起到决定性或促进性作用, 突增犯罪的危险性、便捷性和再犯性”,[8]并以此认为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 为转移赃物或湮灭证据等使用之物, 不具有犯罪性之本质, 不应认定为犯罪所用之物。上述观点中犯罪性能否作为犯罪工具的本质属性有待商榷,但犯罪工具的犯罪性正是源于其和犯罪行为的直接联系。

二、犯罪工具处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扣押标准模糊,缺乏客观性

一件物品只有被认定为犯罪工具后才产生是否应当被扣押的问题,因此,认定犯罪工具是扣押犯罪工具的前一个步骤,从逻辑上讲,扣押犯罪工具的标准应当比认定的标准更为严格,其结构应当是递进式的。而从前述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可以看出,现行刑诉法对犯罪工具的认定和扣押实际上采用的是同一标准,被认为犯罪工具即可以被扣押。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应当被认定为犯罪工具但却不应被扣押的情形,如行为人将借用的他人所有的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车辆属于犯罪工具,但却不应当被扣押[9]。如笔者办理的贺胜福抢夺案,贺胜福利用借来和盗窃的摩托车多次进行飞车抢夺,但公安机关未就作案的摩托车的所有权人是否知晓贺胜福抢夺调查、取证,直接将涉案的摩托车全部扣押,此种做法显然没有注意到扣押犯罪工具的必要性。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所有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犯罪工具等物品扣押,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可见,犯罪工具等物品的扣押与否取决于侦查机关侦查犯罪的需要。这一点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对犯罪工具等物品解除扣押的规定中体现的更为明显,该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查明与案件有关或无关本身即是一个过于抽象、笼统的规定,而且认定物品是否与案件有关实际上取决于侦查人员的主观判断和侦查机关的意志,这并不是一个可以按照案件事实判断的客观标准。侦查机关往往以侦查犯罪需要、与案件相关等理由启动扣押程序,这无疑会扩大扣押犯罪工具的范围,增加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权遭受侵害的可能性。

(二)扣押程序违法现象突出,救济程序欠缺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较为重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但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弱,对扣押犯罪嫌疑人财

物的强制措施关注不足,这导致了实践中扣押犯罪工具违法的现象较为突出。如执行扣押过程中,没有在场见证人;被扣押物品、文件等未清点,未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具体特征,扣押细目不清楚;在发还过程中扣押和发还物品不一致;还有的侦查机关没有注重犯罪工具的证据属性,只有扣押清单,但没有查获、提取该犯罪工具过程的说明;有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混同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和刑事侦查职能,案件还未经法院判决即在侦查阶段将扣押的犯罪工具以行政处罚的形式没收等。

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工具扣押程序也欠缺相应的救济程序。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对侦查机关违法扣押的情形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虽在第十八条中规定“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扣押的措施,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国家赔偿法侧重的是事后赔偿,规定的赔偿程序要求受害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实施违法扣押行为的机关提出。要求侦查机关确认其在侦查中采取的扣押行为违法,这显然难以起到制约作用。受害人虽有继续提起上级机关复议、提请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等权利,但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受害人往往就是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一般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申请赔偿程序的滞后、延迟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根本无法对抗刑事侦查扣押措施的即时性。因此,对刑事侦查过程中违法扣押犯罪工具等犯罪嫌疑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应当设立即时、有效的监督及救济程序。

(三)保存、移送模式落后

现行刑诉法规定对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但由于设施、人员条件的限制,多数办案机关没有对犯罪工具等扣押物品建立科学的保管和登记制度,没有根据扣押物品的类别分类保管,对违禁品的保管不具备相应的保管能力。侦查过程中扣押的刀具、开锁工具等小型犯罪工具多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容易丢失、遗漏,而扣押的车辆等价值较高的物品往往没有完善的保管场所和条件,多在露天场所保管,容易锈蚀、损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这也是实践中包括犯罪工具在内的证据移送方式,即以现实移送为主,拟制移送为辅。

笔者认为,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移送方式虽严格,但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不利于对包括犯罪工具在内的实物证据的保管。首先,从理想状态分析,规定实物证据应当在公检法之间移送即意味着公检法机关均要建立相应的保管场所和配备保管人员,这无疑有违诉讼经济性。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的案管中心的犯罪工具保管、移送模式为例,我院现有的保管、移送模式是小型犯罪工具由案管中心统一入库、登记,统一保管,统一移送;汽车、摩托车等大型作案工具或不方便移送的采用拟制移送方式,一般由公安机关保管,公安机随案移送扣押清单。和承办人分散保管犯罪工具的模式相比,这种保管模式无疑更加规范、合理。但囿于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小型犯罪工具的现实移送模式无疑在诉讼效率上落后于拟制移送,诉讼成本上高于拟制移送。由于案件数量多,保管的犯罪工具等其他证据也较多,案管中心需要对各个案件中的犯罪工具等证据逐案登记,逐案排查,难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其次,现实移送无必要,拟制移送更具有优越性。实物证据以其自身的属性证明犯罪,但这些属性多数并非直观地为人所知,如作案刀具上的指纹、血迹等,这些客观信息需要经过提取、鉴定等才具备证明犯罪的价值。对上述信息进行固定,确定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才是关键,而其本身是否现实移送并不重要,拟制移送完全可以满足实践中的需求。再次,现实移送反而不利于证据的保管。犯罪工具等实物证据在公检法之间每流转一次即增加了一次丢失、毁坏的可能,同时,由于各机关保存、移送条件的不同,在各自保存、移送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实物证据上有价值的信息改变或灭失的现象。如故意杀人案件中沾有被害人血迹的刀具、强奸案件中带有嫌疑人精液的衣物等,这些实物证据对案件的定性和事实的判断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而其在公检法机关之间不断的被人移动、流转,如何保证其上面的血迹、指纹、DNA等信息不被破坏。我们往往看到在故意杀人案件的庭审中,法警手持嫌疑人作案的刀具向大家展示,但若被告人不认可该刀具上的血迹是被害人,不认可指纹是其本人的,要求重新鉴定,我们如何从这把历经公检法三个机关流转、经手多人的刀具上再次提取到血迹和指纹。

(四)犯罪工具处理存在盲区

按照刑事诉讼的流程,犯罪工具一般情况下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后最终由法院作没收处理,但在经济日趋活跃,物的流转更为频繁的现代社会,在犯罪工具上存在第三人设立的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的情形下,如何确定刑事追诉的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行使的方式、顺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2010年高检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规定了需要返还物品的解除扣押程序,要求对不起诉案件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写明对扣押物品的处理结果,但刑诉法和上述规定均未明确是否按照不起诉的类型对犯罪工具等物品分别处理,也没有规定“需要返还”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犯罪工具等物品的处理成为困扰检察机关的难题。以笔者办理的廖爱清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为例,我院对廖爱清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假发票、手机等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时,公安机关以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接受。之所以出现这种窘境,其原因即是在犯罪工具处理的问题上法律出现了空白状态,于是只能依靠公安、检察机关之间个案的沟通、协调等非法定程序的方式消化处理。

在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工具作为供本人使用的财物应当没收,而现行刑诉法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没收财物的权力,这便产生了检察机关无权处分的困境。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扣押的犯罪工具应当由哪个“主管机关”处理在实践操作中让人费解。

在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中,是否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对犯罪工具的扣押存在疑问。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案件,不排除将来出现新的证据的可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

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因此,存疑不起诉并不是终局性的,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对犯罪工具的扣押意味着放弃了证明犯罪的证据,这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精神是相悖的。

三、国外制度比较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各国刑诉法一般均建立了系统的刑事扣押、没收制度,规定了应当遵循的程序,确立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正当法律程序保护的是人的基本权利,固守着“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思维方式和以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的行为方式,所有的实体法律问题都是通过严格的程序解决,任何实体权利的主张,只有在与之匹配的程序法律中才有存在的意义和可能。[10]有学者曾对正当程序作如下的描述,“我所说的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11]

正当程序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被剥夺财产的当事人享有被告知的权利。搜查证和扣押证必须载明搜查、扣押的具体案由,除依法不用搜查证的情形如紧急搜查等,应当将搜查证出示给在场的人。如《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任何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得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12]其次,被剥夺财产的当事人享有获得听审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刑事制裁措施与犯罪行为在性质和程度上必须保持基本的相适应性。比例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适合性原则,指侦查机关所选择的行

为方式和措施必须属于正确的手段,并且能够实现法律规定的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而不是与法律目的相背离。其次是必要性原则,指如果有许多可以实现侦查目的的备选侦查行为,则必须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少的措施。再次是相称性原则,是指必需的侦查行为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低于社会获得的利益,二者之间应当保持一种动态的均衡和比例。

侦查程序中的比例原则体现在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与犯罪的严重性、掌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案情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相适应。[13]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在2000年修订后,在该法的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它规定:强制措施的使用由司法机构决定或者在司法机构的控制下实施,且必须严格限制在必需的情况下采用,与罪行的严重程度成比例,更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三)司法审查原则

司法审查是现代各国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偿的法律制度。[14]司法审查制度将强制侦查措施列为司法审查对象,防止其侵犯公民权利,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审查,审查其是否有相应法律依据。

对犯罪工具等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用的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造成强制性侵犯,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贯彻了司法审查原则,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经过法院的事前审查批准程序,即决定权隶属于司法官,执行权属于侦查机关。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侦查行为的审查权多由法院行使。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制定后,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确定,除公共安全例外、善意诚信例外等特殊情形,警察从事搜查或扣押时必须取得治安法官的批准,治安法官应当按照“中立与公正原则”严格审查,而不应成为警察的橡皮图章。[15]在大陆法系国家,因为检察官具有准司法官的性质,检察官在例外情况下也可以决定强制措施。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规定扣押物品的决定只允许由法官决定,在延误即有危险时也可以由检察院和其辅助官员作出,但对在编辑部、出版社、印刷厂或者广播电视台房间里的扣押,只允许由法官决定。

(四)当事人救济原则

为避免刑事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错误使用对公民的个人财产权造成严重侵犯,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对此设有复查程序,当事人可以提出程序性申请和权利诉求进行救济。

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可在审前阶段、审判阶段针对侦查机关的程序行为提出程序性异议、裁判,诉求将非法获取的证物予以排除或返还。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针对程序性争议的裁断在刑事诉讼开始至生效判决作出的任何诉讼阶段均可提出程序性申请,包括诸如抗告复查、再抗告复查、审判复查等多种救济机制。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对审前阶段作出的涉及扣押、暂时剥夺驾驶权、暂时禁止职业以及涉及到第三人的程序性裁定,如果不服,可以提出抗告。[16]《日本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和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关扣押、返还扣押物裁定,可以提起通常抗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对法官所作的关于扣押或者返还扣押物的裁判均可以申请准抗告。[17]

四、犯罪工具处理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明确犯罪工具的扣押标准,确定扣押的比例原则

在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定系统的刑事扣押制度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的上述程序正当性原则及比例原则,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对具体法条的修改或立法解释的方式对犯罪工具的扣押标准及应当遵循的原则作出规定。

首先,应当提高犯罪工具扣押的标准。摈弃犯罪工具扣押的“侦查犯罪需要说”,将侦查犯罪需要、与案件有关等模糊且无法操作的标准排除出犯罪工具扣押的规定,规定存在一定的客观事实根据,且能够证明物品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情形才能将该物品作为犯罪工具扣押。有学者将此称为“合理根据说”,提出扣押需要一定的事实依据或根据现有的情形进行合理的推理,[18]以改变扣押程序随意启动的问题。

其次,确定犯罪工具扣押的比例原则,明确不得扣押的情形。刑事侦查中的比例原则要求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不能超过合理目的的合理需要。在对犯罪工具的扣押上也应遵循该原则,扣押犯罪工具必须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以对公民的权利侵害最小的方式实施。[19]

明确规定不能作为犯罪工具扣押的情形,如对犯罪工具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且无法证实该第三人与行为人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或者犯罪工具属国家所有的情形,应当明确不得扣押。

(二)建立犯罪工具扣押的监督、救济机制

现代法治的司法审查原则及当事人救济原则要求有侵犯必有救济,侵犯当事人利益的强制措施的使用应当由中立的第三方决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强化对犯罪工具扣押的审查和监督。

首先,明确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犯罪工具扣押是否违法的审查权。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主要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强制措施的审查,而犯罪嫌疑人合法财产权是否遭受侦查行为的侵害当然地属于侦查监督的范围,检察机关对犯罪工具扣押的审查并没有突破宪法、刑诉法等法律确立的原则。同时,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对侦查机关的扣押行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取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等方式,审查侦查机关的扣押行为是否合法,经调查确认侦查机关违法采取扣押措施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解除扣押措施。

其次,建立犯罪工具扣押的审前和庭审审查程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不仅应审查犯罪工具是否符合证据的要求,还应当审查犯罪工具的认定、扣押程序等实体和程序问题。在庭审阶段,审判机关也应当就上述问题依职权审查,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按照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排除该犯罪工具的证据资格,并解除相应扣押程序。

规定当事人对犯罪工具的认定、扣押等具有申请审查权,当事人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等刑事诉讼各阶段均有权对犯罪工具的认定及扣押等提出异议,检察、审判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启动复查程序。

(三)建立统一、高效、透明的保管移送机制

首先,改变分散保管的现状,由侦查机关统一保管犯罪工具。如前所述,公检法机关各自分散保管犯罪工具和随案现实移送的模式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不利于证据的保管,建立统一的保管模式,不仅明确了保管犯罪工具的责任,也可以有效地避免犯罪工具等证据在流转过程中的遗失、有效痕迹灭失等问题的出现。尤其对历经多个审级的疑难复杂案件,在需要重新复查、鉴定的情况下,统一保管犯罪工具的优势更加明显。犯罪工具在许多情况下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侦查机关也具有对此类物品保管、处理的经验。

其次,以拟制移送取代现实移送,裁判文书送达保管机构后统一对犯罪工具处置。

犯罪工具由侦查机关扣押后,应当以扣押清单、提取经过的形式记录扣押、提取过程,以拍照、制作视频资料等方式反映犯罪工具特征,并将上述证据材料附卷,将犯罪工具交存统一保管机构。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以拍照、附卷说明等形式拟制移送。在裁判文书送达保管机构并生效后,由侦查机关按照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对犯罪工具返还、上缴等。

再次,建立当事人查询、参与监督的机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工具物品的所有人等当事人可以查询犯罪工具处理过程、保管状态。保管机构应当对犯罪工具等登记造册,入库、出库等均要明确登记,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四)明确犯罪工具存在物上权利及不起诉时的处理方式

在犯罪工具上存在第三人设立的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时,上述民事权利在行为人将物用于犯罪前已经成立,从权利行使顺序上民事权利应当优先于刑事

追诉权利。《刑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也体现出民事权利优先于刑罚权行使的原则。因此,在上述犯罪工具上存在其他民事权利的情形下,应当确定民事权利优先于刑事追诉权行使的原则。

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案件中犯罪工具,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判断犯罪工具是否为违禁品,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违禁品种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按照上述规定作销毁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其次,按照不起诉的类型分别处理。对绝对不起诉案件,由于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实际上不存在所谓的“犯罪工具”,排除行为人使用的物为违禁品的情形,应当将物发还被不起诉人。

对相对不起诉案件,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确定的原则,该种情形下的犯罪工具仍应没收,而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没有没收权。针对这种困境,有观点提出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没收权的方式解决。[20]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恰当。刑诉法之所以规定刑事没收权由法院统一行使,其目的即是为了限制、规范司法机关的刑事没收权,以赋予检察机关没收权的方式处理犯罪工具显然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规定由检察机关以检察意见书等形式说明理由,将犯罪工具移送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作行政没收处理。

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由于存疑不起诉并不是终局性的,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能排除出现新的证据需要对行为人再次提起公诉的情况。因此,犯罪工具应当作为证据继续保存。在建立统一的保管机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保管机构,由保管机构保存。

谈谈怎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谈谈怎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商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家锋 同学们: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共产主义新人,是关系到我们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民族兴衰的大事。在我们祖国正以日益强大昌盛的崭新姿态迈入21世纪,亿万青少年意气风发朝气蓬勃争做新世纪的主人的时候,我们也痛心地看到,有一部分青少年或由于教育方面的欠缺,或由于外界环境的影响,或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或由于自控能力的不足小小年纪就以身试法,做了令自己抱恨终身,令亲人痛彻肺腑的事情,也给他人的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和损失。如果把青少年比做花朵,那么误入犯罪泥潭的青少年就是被严霜打蔫了的花朵;如果把未成年人比做小树,那么在罪与罚的边缘挣扎徘徊的未成年人就是被冰雹摧折了的小树。全党、全社会都十分关注青少年的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早在1979年中央八部委,(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劳动部、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就青少年的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给中央作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中共中央作了转发,并明确指出:报告中反映的情况是当前广大群众极为关心切望解决的重大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解决好这个问题。中共中央于1985年又专门下发了通知,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势,以及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十个方面的任务。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专门立法,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法律上解决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障问题。可以说全社会为培养、教育下一代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总的情况看,我国青少年精神面貌和道德风尚的主流是好的,广大的青少年正在健康成长,他们是可以信赖的一代,是大有希望的

2019年预防职务犯罪事迹材料

预防职务犯罪事迹材料 预防职务犯罪主要事迹材料(电信) 某分公司成立三年来,在省公司党组纪检组和市纪委的领导下,在市检察院的关心和指导下,坚持以教育为先导,以制度为保障,积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确保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企业继续得以健康快速发展。2003年,该公司网内客户达到了28万户,实现业务收入1亿乙918万元,实现利税6, 036万元。被中国消协授予“全国诚信单位”,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标兵。此外,还被授予全省劳动服务系先进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民主管理先进单位、服务质量信得过企业等。 各类纪检监察对象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我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被评为 2002至2003年度鸡西市十佳优秀公仆,副总经理、纪检委书记已连续两届( 4 年)被市委授予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b5E2RGbCAP 坚持思想教育,做到警钟常鸣 为筑牢思想防线,该分公司纪委经常利用各种会议和活动进行廉洁自律教育纪委领导几乎逢会必讲党风廉政和预防职务犯罪。在党政领导班子、中层干部、机关党员干部每两星期一个半天的集中学习中,纪委书记和其它班子成员就中央、省市委和省公司党组有关要求和部署轮流做专题辅导,并结合近年来各种案例进行了警示教育,并通过看录像,传达文件,发资料,组织大讨论等方式剖 析根源和危害。同时,对中心主任以上干部开展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规范》学习, 下发了学习资料,进行了测试答题活动; 此外,还及时按照省公司党组和市委的要求,组织全体干部、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开展了学习新党章、学习党内监督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使各级干部和全体党员得 到了心灵的净化、思想的警醒、觉悟的提升、行动的规范。 p1EanqFDPw 二. 狠抓制度建设, 堵塞管理漏洞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及工作制度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实施方案 当前,青少年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已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为了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龙城镇中心小学始终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结合青少年的自身特点和学校工作实际,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现特制订本方案。 一、紧扣三个要素,保证维权工作顺利开展 1、思想重视。我们应当确立这样一种观念: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制度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的不断完善过程。我们应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以社会化的工作思路,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新机制:(1)、权益保护制度;(2)、跟踪回访制度;(3)、考察帮教制度;(4)、家长联系制度;(5)、专题教育制度。这样可以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有章可循,周密细致,保障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3、组织到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应由一把手亲自抓,少先队与团支部共同负责,并且成立 "创优"活动领导小组。为了保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正常开展,还保证活动资金,用于印制宣传材料、制作活动器具等,支持青少年维权活动。 二、围绕两个重心,积极探索维权之路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始终离不开两个工作重心:一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二是防止青少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两个重心本身又是紧密联系、互为一体的。我校应紧紧围绕这两个重心,立足本职,依托社会,逐步探索一条行之有效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之路。 1、坚持寓教于防。我们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从宽处理。我们还可以把犯罪青少年的家长、老师、同学的关爱之语、期盼之情录制成VCD,在教育过程中播出。 2、严格细查到位。我们应注重强化教师的工作责任心。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不同,他们是社会的特殊群体,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因而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很重要,来不得半点马虎,否则,他们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3、教育帮困双行。在立足本职,于教育教学中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应当依托社会,把维权工作向学校、社区延伸,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学校是维权的主要阵地,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检校联手的作用,建立法制教育基地。 三、抓住一个根本,力求维权取得实效 在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中,应当始终坚持抓住一个根本--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1、注重心理。了解保护对象、教育对象的心理特点,能够加强工作的渗透性。在预防工作中,我们注重结合不同人群的心理特点开展工作。学习青少年心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青少年犯罪的特点、趋势和预防对策。由于一部分青少年犯罪是家庭原因导致,对家长的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与防范措施讲解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与防范措施分析 摘要:2011年我国新刑法在1979年颁布的刑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实施,《刑法》第134条保留了原来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的司法解释,这说明国家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律界定和处罚是明确而规范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会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而且危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容易出现重大事故的风险随时存在,稍一疏忽就有可能发生。为加强管理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就要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客观的分析和研究,在《刑法》规定的范畴和司法解释之内,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达到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成因进行分析研究,以期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刑法》;成因 Analysis on crime of negligently cause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Abstract: 2011 China's new criminal law enacted in 1979 were revised on the ba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134th retained the original article of the Penal Code for the crime of negligently causing serious accident crim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dicate State negligently causing legal definition of the crime and the punishment is clear and the specification. Major accident crime in recent years, common criminal acts of a more dangerous, not only will it be property losses caused the State and the people, people's lives and safety and crisis, immediate harm to social stability.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oday, prone to the risk of major accidents at any time, a little neglect can happen.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to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major accidents, on objectiv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major accident, within the scope of provisions of the Penal Code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 analysis of crime of negligently caus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ive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negligently and safeguard production, jobs, security features. This article

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1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七条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召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的问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二)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和环节的监督; (三)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浅析青少年犯罪问题及预防

浅析青少年犯罪问题及预防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问题,我国青少年犯罪趋势,总的来说呈上升态势。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成为捆扰各界部门的难点问题。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不仅有社会环境的因素,而且家庭教育方式和学校教育方式的不当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根源。预防措施的根本就是坚持以学校为主,家庭、社会紧密结合,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教育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的兴衰,然而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当前,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然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社会物欲横流,犯罪率居高不下。所以,如何在当前形势下让青少年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使之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形成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就显得尤其重要了。当前我国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全国各地区和有关人士的重视。我国历来十分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虽然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惩罚和处置,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趋势,形势还很严峻。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客不容缓的一件大事。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因此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 青少年群体不同于一般的群体,面对日益多发的青少年犯罪事件,如何才能预防青少年犯罪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抑制青少年犯罪,这已经是一项刻不容缓的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事青少年犯罪。所谓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说青少年犯罪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青少年犯罪,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广义青少年犯罪则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社会的共同关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 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却着实令人堪忧。首先,从犯罪形式来看,共同犯罪、合伙作案多。这是由于青少年年龄小、感情脆弱、依附性强,容易形成“小团体”,容易互相影响,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形成共同作案,也容易得逞。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其次,从犯罪性质来看,严重犯罪多,手段残忍,后果严重。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看待事物、处理问题往往存在偏差容易走向歧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严重伤害、行凶杀人,或暴力抢劫、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再次,从犯罪动机来看,突发性犯罪多,带有盲目性。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做事往往不计后果,容易丧失理智,引发犯罪。考虑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最后,从犯罪年龄来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 犯罪的产生不仅要有引发犯罪的诱因,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青少年犯罪与

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计划

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计划篇一:中联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计划 中联科技园社区 XX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两法一条例,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为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努力消除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因素,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特制定本社区XX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工作计划: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制度 社区实际情况,成立以居委会主任、驻段民警、老干部和热心青少年成长的社区骨干参加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以加强对预防工作的领导,构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了具有本社区特点的预防工作格局。 二、发挥社区主渠道作用,加强对未成人的法制教育积极发挥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实行社区、社会、家庭三结合法制教育机制,坚持以系列的举案说法和法制讲座为主线,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注重加强对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一是通过举办讲座、看法制教育光盘、以案说法、主题班会、模拟少

年法庭等 形式多样的活动,对全体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在今年暑假期间,我们举办一次中小学生暑期普法学习班,宣讲《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二是采取评选进步生、吸纳不良行为学生参加各项文体活动等多种途径,加强对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 三、营造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氛围 充分发挥社区活动室的作用开展有意义的文体活动。紧紧围绕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活动,鼓励和支持社区未成年人参加社区举办的各项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办好以青少年为重点的文体活动。组织开展游泳、足球、乒乓球、象棋、围棋等群体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素质。不断深化“创建学习型家庭”为内容的文化活动,为广大社区未成年人成长教育提供良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中联科技园社区 二0一一年四月十日 篇二:社区XX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计划 社区XX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为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努力消除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因素,切实维护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措施

乃琼镇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的工作措施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全面推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根据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指导思想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为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突出重点预防与整治,狠抓任务措施落实,努力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任务及目标 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宣传预防为重点,加强青少年教育,完善青少年管理,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建立较为完备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网络和阵地网络,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青少年工作队伍,形成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办公室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和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实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预防和控制。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责任制和违法犯罪责任追究制,逐级分解目标任务,把青少年违法犯罪率控制为零。 三、预防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从源头上杜绝青少年违法犯罪。 1、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把其摆在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根据学生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自觉抵制各种外来不良因素的侵蚀,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2、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为骨干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我们动用学校一切媒体,围绕主题,突出重点进行宣传,起到很好地推波助澜、营造氛围的作用,如校园广播、宣传窗、墙报等媒体,通过学生撰稿、图片展览、墙报比赛等活动宣传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目的意义,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 3、积极开展面向全社会,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强化全社会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争取社会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争取社会村民、社会义务宣传法律法规的职责,提高广大青少年明辨是非、美丑的能力,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建立机制,明确职责,从手段上杜绝青少年违法犯罪 1、成立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本镇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及工作职责,将预防工作纳入平安校园创建中。 2、要进一步明确学校各职能部门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预防工作,向学校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学校校长要亲自抓、负总责,班主任、课任教师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搞好工作的落实。学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行领导包年级,班主任、课任教师包学生的分层负责制,级级承担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3、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的职责。学校聘请专职法制副校长,参与制定学校法制教育计划,协助上好法制教育课,定期为师生做好法制教育报告,使校园法制教育真正收到实效。 (三)实施防控并举,从措施上杜绝青少年违法犯罪。 1、学校要努力完善各项制度,如门卫制度、节假日值班制度、寝室内点名制度、寝室管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第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三)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资料; (六)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查处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实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 (二)对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规律进行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三)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活动; (四)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五)对有关单位、部门履行预防职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 (七)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

预防青少年犯罪 一般认为,预防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这是一种广义的犯罪预防的概念。当代犯罪学的概念更侧重于“预防”,即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视为预防活动,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这也是基于“预防”的本意,“预防”在汉语中的基本词义就是“事先防备”;在英语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碍”(24)。这就是从狭义的角度所理解的“预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其实笔者以为,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我们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以下预防对策: 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

浅析青少年犯罪及预防开题报告

(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建国以来,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社会各项事业日新月异。与此同时,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其中,青少年人犯罪突出。青少年犯罪不仅意味着个人与社会的严重冲突,而且更意味着社会化、文明化的挫败;不仅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干扰了经济建设和发展,也严重影响的青少年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品德不良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理论意义 其一,刑事法学领域:(1)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以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开展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为犯罪问题的研究拓展新的思路。我国当前对青少年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学科内进行探讨。其中,犯罪学领域侧重于事前的社会预防和事中的治安预防;刑法学领域侧重于事后的刑罚预防。这些预防措施主要是通过外在的手段实现对青少年越轨行为的规制,而犯罪预防内在手段的运用,即借助思想道德意识的作用引导青少年的行为,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以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为视角,对青少年犯罪预防问题展开分析,试图为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注入新的活力。(2)冲破思辨研究一统天下的局面。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任何科学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工具。犯罪是一“综合病症”,必须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对犯罪问题进行剖析。刑事法学并非书斋里的学问,其实践性和应用性都很强。我国的学者长期以来惯于思辨式的理论研究,缺少对犯罪问题进行实证考察。本文拟通过实证调查、个别访谈的方法,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实际态势、分析犯罪发生的原因,为犯罪预防的研究提供实证资料。 其二,政治学领域:本研究除了在刑事法学研究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外,还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学价值。我国青少年人有3亿多(2000年第5次人口普查),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犯罪的发生,影响国家的未来发展。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出发,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现实,有针对性地提出犯罪预防对策,对于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持续进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 2、实践意义 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关注青少年就是关心祖国的未来。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视角出发,对青少年犯罪预防问题作系统解读,可以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献计献策。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重要的战略选择。我们要建设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犯罪破坏社会和谐,尤其是青少年犯罪,不仅影响社会治安,更是关系到整整一代人的成长和未来国民的素质,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非常。因此,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本文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有针对性地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提出青少年个人预防措施和社会治理对策。这些建议和对策,立足于我国实际,更加突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将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参考。 二)研究现状 自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非常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对青少年犯罪问题保持高度重视。1979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等八部委所写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这为青少年犯罪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我国青少年犯罪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更为深入。尤其是近几年,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其数量递增,而年龄递减,这一态势引起理论界的密切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不断升温。经过学者们多年的努力,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成果显著,相继有多部著作出版和多篇文章发表。

(001)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及方法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及方法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青少年的教育工作,在加强对青少年关心和思想教育上,提出了明确要求。江泽民总书记发表的《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从国运兴衰和民族复兴的高度,深刻、精辟地阐述了抓好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的繁荣发展,我们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推动了社会文明和进步,但是,搞改革开放,就必然会有利有弊,特别是在思想品德方面的不良影响,对我们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影响极坏,极易诱导他们误入歧途,使其违法犯罪,因此,在新形势下,积极探索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新方法、新思路、新举措,最大程度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新形势下,做好工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全面了解和掌握青少年的时代特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上一些丑恶现象的影响,在当代青少年身上,既有着传统的基本特征,又集汇着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是具他们有很强的“经济意识”。形成了“金钱是万能的”的观念。确实,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对我们的作用实在太大了。为了生活,人们都得通过合法的渠道挣到更多的钱,而青少年,他们是一个完全的消费者,由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金钱的认识较早,且需求量大,当家庭的供给不促时,他们会学会一些“投机取巧”的方法找钱,最后就越陷越深,直至犯罪。而在这方面的犯罪特征表现为暴力的、集体的,且犯罪的手段成人化。二是他们具有较强的心理依赖。这一特性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在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对自己的子女

2020年(岗位职责)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附件1: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主办: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承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道题给出的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选出正确答案) 1、《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于由江苏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A、2006年3月31日、十、二十一、2006年6月1日 B、2006年3月1日、九、二十、2006年5月1日 C、2006年4月31日、十一、二十二、2006年7月1日 D、2005年3月31日、八、十九、2006年10月1日 2、《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共有章条。 A、六、三十八 B、五、三十四 C、九、四十 D、五、三十 3、为了,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A、职务犯罪 B、职务犯罪预防 C、预防职务犯罪 D、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4、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A、国有公司 B、企业 C、事业单位 D、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5、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A、负责协调、指导 B、负责指导、协调 C、负责组织、指导 D、负责组织、协调 6、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A、省级 B、市级 C、乡镇 D、县级 7、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 A、应该 B、可以 C、应当 D、必须 8、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A、直接负责制 B、分工负责制度 C、领导责任制 D、无责任制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A、必须 B、应当 C、可以 D、应该 10、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A、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 B、检察、审判、公安 C、检察、审判、监察、审计 D、检察、审判、公安、监察 11、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A、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 B、全面教育与典型教育 C、重点教育与全面教育 D、典型教育与全面教育 1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 A、退出制度、廉洁准入和失信惩罚制度 B、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C、失信惩罚、退出制度和廉洁准入制度 D、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和退出制度 13、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A、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责任制

预防职务犯罪表态发言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水利局局长 ***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有幸作为***市水利系统的代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发言。预防职务犯罪是我局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我市水利事业健康和谐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水利单位的负责人,我在此代表我市全体水利干部职工表态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水检协作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利部门承担着我市水利建设与管理的重任,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及水行政执法贯穿水利工作的全过程。如何抵制潜在的诱惑,杜绝和减少各种风险,规范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及水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廉洁从水、依法治水,是摆在我们每个水利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检察机关通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对犯罪分子思想蜕变的轨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一些制度上和管理上的漏洞有比较深刻的见地,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着独特的职能优势。因此,我们水利部门必须充分与检察部门协作,依靠检察部门的专业优

势,使我局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积极配合检查部门协作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像重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及水行政执法一样重视这项工作,绝不敷衍塞责,扎实的把这项工作动员好、部署好、落实好。 二、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在各项工作中切实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广大水利工作者身体力行的实践,作为一名水利干部,要时刻牢记肩负的责任,保持清正廉洁的思想品德,严守党纪党规,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法规。严格按照廉洁自律规定的要求,规范自身的从政行为,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做到“令行禁止”。 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建设程序上要严格执行“四制”规定,即项目法人制、招标竞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中优选队伍,降低造价;资金管理上要按照国家财政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水利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严防挤占、挪用等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在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程建设收费工作中,要坚持做到应收尽收、不收过头费。

预防青少年犯罪 四中在行动

预防青少年犯罪四中在行动 ——**县第四中学2012年关爱青少年工作总结 关心青少年工作是一项伟大的育人工程,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始终不渝地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一年来,我校团委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关心教育下一代,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现将我校关心青少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健全组织机构 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而团员青年是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因此,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校团委的组织建设工作,把其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学校的工作计划,作为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部分予以重视。从实际和需要出发,及时调整和充实骨干力量,在注意发挥年轻教师的骨干作用的同时,广泛发动团员青年学生,扩大参与面,壮大志愿者队伍。 二、发扬奉献精神,搞好队伍建设 要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建立一支思想水平高、身体素质好、经验丰富、工作积极、热情耐心、甘于奉献的团委学生会队伍是非常重要的。在队伍建设上,我们的做法是:首先,做好队伍人员的选聘工作。一是选聘优秀骨干教师,能够发挥中间骨干力量作用。二是选聘优秀学生。三是选聘校外辅导员。其次,定期学生工作会议,经常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并号召全体同志与学生发扬奉献精神,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积极开展活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我校团委成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每年初都认真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年末能认真总结。在工作中,我校团委积极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1、开展清明祭扫革命烈士墓活动 4月3日,我校组织全校优秀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同学抬着亲手制作的花圈,步行五、六里路来到东山公园烈士墓前,为革命先烈祭扫墓碑。在仪式上,全体师生默哀三分钟,为革命烈士敬献花圈并在烈士墓前庄严的宣誓:继承革命传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让同学们继承先烈遗志,珍惜幸福生活,教育学生向革命烈士学生,爱祖国、爱家乡、爱人民,从小树立服务意识。 2、开展“告别白色污染、呵护绿色家园”活动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答案

职务犯罪预防测试题 单位姓名职务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 1、《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错) 2、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对) 3、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对) 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错) 5、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得人员和拟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错)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对) 7、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错) 8、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被建议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对)9、提出检察建议只要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不必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错) 10、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对) 1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错) 12、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对) 1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职责(错) 14、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系统预防(错) 15、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对) 16、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对) 17、《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错) 18、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级别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为辅。(错) 19、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收群众评议。(对) 20、《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于2006年3月31日在江苏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错)

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的措施和对策

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的措施和对策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在新的世纪,他们时逢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正用自己的努力和创造改变国家面貌,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然而,也有极少数青少年,由于自身或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教训十分深刻。为了解当今青少年的思想动态,剖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提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应对之策,努力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我们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交流、专题研讨等方式,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特点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除具备一般性犯罪的形式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活动团伙化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心理、生理还不成熟,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担心遇到被害人的反抗而不能得逞,为达到犯罪的目的他们往往采取团伙作案,以此减轻自身的恐惧心理,作出一个人不敢为的暴力犯罪。 2、犯罪手段暴力化 极少数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对宣扬暴力的影视节目津津乐道,甚至刻意模仿,有的动不动就用打碎的啤酒瓶、刀子等尖锐凶器朝被害人身体的要害部位猛刺、乱扎置人于死地而不顾,导致血

案发生 3、犯罪方式成人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犯罪方式日益成人经,他们模仿电影、电视剧中的某些情节,采取绑架、打电话等方式进行敲诈勒索,声称如果不把他们索要的现金送到指定的地点就撕票。 4、犯罪年龄低龄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学生的生理发育年龄大大提高,而由于学生心理发育的滞后,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日趋龄化。 二、青少年犯罪活动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 1、社会消极现象的影响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存在一些消极腐败现象,这对幼雅、敏感而易于情绪化的青少年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并诱发青少年犯罪、堕落、报复等不良心理。由社会腐败而导致的丑恶现象和形成的高消费浪潮,使青少年的价值观发生偏离,他们信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贪图物质享受,导致不良后果。 2、不良文艺作品的污染 文学、影视作品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很大。好的文学、影视作品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推动作用,劣质文学、影视作品对青少年的成长起潜移默化的消极作用。如有些文学、影视作品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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