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检察职权配置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依法治国”理念正在由一种理想状态化成全民意识,“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不再是单纯的口号,这要求我们应当以理性的眼光去审视法治社会相关制度基础。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在保障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发展上显示出重要价值。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权、合理配臵检察权,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检察权配臵运行模式,既是当前检察改革的一项重点课题,又会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这一课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从考量检察权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指出了当前检察职权配臵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立法疏漏并进行分析,进而探寻优化检察职权配臵的若干方面,以为司法改革助微薄之力。

一、厘清权力的内容——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立法上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了五项检察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也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概括起来,我国检察权的构成基本可以划分为

三大类:公诉权、侦查权和刑事司法监督权。其中,公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犯罪的专有权力,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权是对公务人员实施的一种刑事强制监督,它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和工具;刑事司法监督权则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这三项权能都是检察权的合理延伸,属于检察权的一种行使方式,检察机关所从事的一切职务活动都被统一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来,公诉权、侦查权、刑事司法监督权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权的表述,所谓检察权,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由我国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它以查处特定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为使命,以国家名义行使公诉权,并对诉讼过程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

二、找准法律的定位——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应然

由于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权的内容、性质和形式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也呈现差异性,使得检察权成为司法改革讨论中的热点和焦点,因此,明确检察权的法律定位对于检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显得尤为关键。关于检察权法律定位的各种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行政司法双性说和独立国家权力说,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司法权说和行政权说。研究当代中国的检察

权,不能脱离我国的检察制度发展史,也不能脱离当前的政治经济条件,完全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理念和文化。在我国,检察权就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即法律监督权。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

首先,从检察权的配臵来看,检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无论是在检察机关的构架上,还是在检察官的管理上,都区别一般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即使是把检察权视为司法权的西方国家也认为检察权不同于完整意义上的司法权。检察权在本质上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行使某一项或几项国家权力,使检察权真正成为隶属国家最高权力下的一项独立权力。

其次,从检察权的内涵上来看,检察权本身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检察机关的核心任务就是运用国家权力对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发生的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检察,或者要求有关机关依法纠正,或者提请有关机关依法惩处。与审判权的被动性相比,检察权具有主动追诉的特点;与单纯的侦查权相比,检察权又具有提请追诉的目的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检察权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其他国家权力无法替代的作用,即监督一切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

再次,从检察权的要旨来看,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

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独立设臵一个检察机关,既不是与行政机关分享行政权,也不是与审判机关分享审判权,其最根本的价值在于通过行使检察权来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切实执行法律,并监督全体公民和组织严格遵守法律,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检察权在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权,而宪法和法律把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有充分理论依据的,也是十分准确恰当的。

对检察权定位进行理性思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检察权不是国家管理权的简单细化和分解,而是为了强化国家法治和民主建设,由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产生的制衡权,其主要职能是现代文明国家用以制约、制衡司法权,打击、铲除国家管理权力运行中腐败现象的手段。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地位的定性是准确的,符合我国实际的,如果仅仅定位为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会使一部分重要的国家法律监督权失去权威和适当的承担者,导致国家权力运行的缺位和失衡。因此,检察改革的方向应是强化法律监督,而不是削弱甚至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据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各项检察权能是法律监督权的外延,新形势下检察权功能的发挥不仅不能偏废,而且应当继续充实和完善。

三、现状反思——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必然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

特别强调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比十七大报告与十六大报告,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十七大报告把十六大报告中“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臵、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改为“优化司法职权配臵”。然而,这并不仅仅是一种语词的变化,语词表述的变化表明执政党对于司法事业的认识更加深刻,简洁的话语背后蕴藏着丰富而又深刻的政治意含。十七大报告分别从宏观层面的体制革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观层面的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微观层面的行为调整---规范司法行为入手提出具体改革方略。我们可以看出,优化司法职权配臵在其中发挥着承上启下、融贯体制与行为的功用。可以说,司法职权配臵的科学、合理与否,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深化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为能否得以依法、有序实施的前提条件,关涉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真正建立。

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配臵基本上涵盖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权内容,形成了一个分工比较明确、上下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自2002年的机构改革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为依据,一般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机构。这些业务部门的设立,从

总体上讲,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是基本相适应的,较好的发挥了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和作用。当然,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化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优化改革。目前,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包括警察)都被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其进出、考核、晋升、待遇与其他公务员的管理几乎一样(除了任职资格要求更加严格之外)。司法机关用人,要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规定由人事管理部门统一招录,司法机关没有自行招录司法人员的权力;司法机关的工资标准要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规定的行政等级标准确定,司法机关没有自己的工资序列、无权决定司法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司法机关内设机构的设臵和职位控制只能由有关行政机关决定而不能由司法机关或其上级决定;司法人员的职务职级晋升更要由有关人事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和决定;甚至连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法官、检察官等级也要按照行政级别来评定。

这种处处受制于行政机关的状况,导致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不得不跟随行政机关的指挥棒转,不得不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司法人员进行管理。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剧了司法机关原本就存在的行政化观念和管理模式,使优化司法职权配臵的构想更难以实现。

二是检察权能划分不周密,权限规定不完善,缺乏整体规

划性。在各业务部门检察权配臵问题上,专项权能的集中与分散表现出极端性。一方面出现了各项检察权能交叉重叠的现象,甚至多个职能部门可以行使同一项权能,严重影响了检察权的统一性。就侦查权而言,渎职侵权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权集中在渎职侵权部门和反贪部门,而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还分散于监所检察、民行检察等部门。再如侦查监督权,涉及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内设部门,造成“大家都管,大家又都管不了”的状况。另一方面出现了部分领域检察权因规定不明确致使行使不到位的现象,如在刑事案件诉讼中,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检察权如何行使?涉及到民事赔偿内容,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又如何进行?再如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但是如何提起公诉,由公诉部门行使,还是由民事行政部门行使?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及其法律效力问题都需要立法解决。再如,纠正违法意见缺乏强制约束力和执行力,实践中被监督机关藐视或无视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导致检察机关在具体行使检察权能时往往无所适从,严重影响了检察权的运行效果。

三是检察权的独立裁量权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主要问题

存在于:⑴非制度化、非程序性的不当干涉,影响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非法律因素的直接介入和个别重要人物的指令有时可能左右办案,某些指令会从政治层面直接传达到具体的检察实践活动之中,使检察机关难以依照法定程序办案,这表明独立的检察裁量权并未完全确立起来。(2)检察权地方化问题。检察长独立行使检察裁量权的职责与服从地方权力机关的指示之间的关系时常存在冲突。在我国,检察权存在着严重的地方化问题,而且法律所规定的上下一体制度也从未真正实行过。检察官的提升与任免基本由地方控制,那么当危及地方利益的因素存在时,如果检察机关的决定和地方权力主导意见相左,就必然会被否决或者冒很大的风险。(3)检察权受制于行政权问题。我国目前检察权受制行政权的现象还较严重,诸如核定人员编制、财政拨付经费、人员准入一般性标准等不是由立法机关管限而是由政府控制。

四、充实完善——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实现

在检察权的合理定位下,与法律监督相匹配的检察职权也应当逐步得到加强和完善。即按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增加具有权力监督性质的权能,缩减与法律监督性质不协调的职能。同时,增加对检察权的必要限制,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处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使其与行政权、审判权保持一种平衡状态。检察权的合理科学配臵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和具体运作需要进行考量安臵,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检察改

革的深入进行。

(一)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

检察权的科学配臵就是要使检察权的配臵符合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符合检察工作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优化检察权配臵,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1、检察一体化原则。检察一体化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通行的检察机关司法活动原则,即:检察官在执法活动中,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为同一的资格主体,产生的检察权行为被视为具有整体性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行使检察权的独立。对外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事项及程序以外的干涉;对内指业务一体化,上命下从,在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同时,作为共同体统一行使检察权。在检察权的配臵上,形成自上而下的一体化管理模式。明确细化地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程序,真正实现检察裁量权的独立运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2、分工协作原则。分工协作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各部门和部门成员要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分工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不能互相混淆,互相包办,更不能超越职权行使检察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划分各部门的检察职能,尤其在职权运行过程中的交叉重合领域,要强调协调与配合,以充分发挥检察权的各项权能。

(二)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具体措施

1、在制度和管理上完善检察权的配臵,强化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的独立。第一,要改革检察机关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淡化检察官职务行政化色彩,提升其业务属性和司法职能,明确区分检察官的行政级别与检察官等级,并把检察官等级作为区别检察官的基本标准。在人员管理上,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检察业务人员、司法警察、和检察行政人员三类,分别按照《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管理条例》进行管理。第二,强化检察官办案独立。处(科)室负责人不得随意干涉检察官办案,也不得随意更换案件的承办检察官,严格按照《检察官法》中的等级管理规定扮演有关案件处理的其他角色,如案件质量监督人、案件协调人等。同时,进一步确立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检察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检察权的内部独立性得到确认和保障。第三,重视检察人才培养,锻造优秀的检察队伍。首先,要建立严格的检察官选拔制度,主要包括司法考试和培训制度;其次,要健全相应的检察官惩戒制度,规范检察执法行为;最后,完善检察官保障机制,通过考评机制和工资福利的改革,把检察人员的注意力从关注行政级别的晋升上引导到关注司法岗位职责的履行上来,努力营造使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有办案能力的人员脱颖而出的软环境,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基础上实现检察职权的优化配臵和高效运作。

2、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与保障,保证检察权的独立

正确行使。在具体行使检察职权时,检察官作为一个职业主体独立行使检察权,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宪法规定的“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不得干涉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原则,进一步用法律形式明确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领导、干预国家事务的形式。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一般应限于工作监督,在两者权力关系的配臵上应更多考虑对检察权独立地位的保护,而不是实现检察权在人大监督下的相对独立。现代法治社会,更应注重人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平衡和制约。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也同样要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这种制约形式,一是通过宪法和法律分配公民以广泛的实体权利,建立与健全同权力结构相平衡的权利体系;二是通过赋予当事人以广泛的诉讼权利,救济权利,以抵抗、制止检察权的滥用和对权利的侵犯;三是通过社会权利的行使,如社会舆论对检察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从权利监督、制约的视角,应当说我国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中,因“权力本位”的国家观念,对犯罪的重打击、轻人权保障价值观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在诉讼中公民权利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功能并未充分彰显。通过完善程序性的权利保障,可以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我国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设臵人民监督员强化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让民众参与监督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值得进一步总结推广。

3、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制度,强化刑事公诉权,确保打击

合力。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一致性,共同承担着控诉犯罪的职能,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侦查权未能有力地支撑公诉权,公诉权对侦查行为的控制力度也不够,难以形成指控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合力。为此,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应该向侦查职能合理延伸,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围绕批捕、起诉标准,引导公安机关确立正确的侦查方向,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同时及时预防、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侦查、批捕、起诉工作相互协调。当然,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引导侦查的对象是必须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的,对于一般的案件,公诉部门可以通过常规性监督保证案件的质量,而对于一些重特案件,应该给予充实的侦查意见和引导。若能将侦查环节收集、固定证据的优势和公诉环节把握证据的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就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另外,公诉权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要健全不起诉制度,明确相对不起诉的范围,逐步确立暂缓起诉制度。既要明确起诉和不起诉的界限,又要适当扩大起诉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体现检察人性化、维护社会和谐的根本精神。

4、完善检察监督手段,加强立法约束保障。第一,要明确民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加民行法律监督的方式、拓宽民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完善民行法律监督的程序。对于目前民事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空白,立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

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权,不仅可以有效抑制民事执行中的司法腐败,而且有助于克服“执行难”的问题,使检察监督职权充分落实,以发挥监督实效。第二,强化检察建议和检察机关纠正违法意见的法律效力,树立法律监督的权威。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书,有关机关无正当理由不采纳、不执行的,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将现行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申诉检察三个机构予以整合,除继续履行上述机构的职能外,应增加从公诉部门分离出来的诉讼监督职能和内部执法监督职能,以行成对外(公安、法院)和对内(检察执法)同时并举的全方位诉讼监督。

检察职权乃检察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检察职权的配臵需要慎思明察,合理安排,不断优化。各级检察机关在检察制度改革中应当站到主动地位,主动推动各方面的变革,为此需要检察机关加大对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学习和研究力度,加大对检察权优化的研究力度,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边研究边试验。只有大胆主动创新,才能融汇入国家提倡推动的自主创新的大潮之中,才能保持检察机关与时俱进的鲜活力量。只要我们朝着“司法公正、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迈进,通过公正司法,不远的将来就能实现全社会的和谐与正义,这不仅仅是我们进行检察制度改革的初衷,也是我们追求的最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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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敏

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必然选择和内在要求。面对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的改革思路和目标,作为检察官,更应该以法治的思维模式来审视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按照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凝聚共识,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现就未来的检察改革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建立独立的具有司法专业特点的检察官管理制度。 (一)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检察官管理模式 一是推行检察官遴选制度,省级和市级检察机关不直接招录检察官,可以通过从基层检察官、律师和具有法律资格的司法工作者中选拔检察官补充省级和市级检察队伍;二是建立检察官的流动和交流制度,可以考虑以市级为单位,建立领导干部定期轮换制度,市级院检察官可以到基层指导参与办案,基层院检察官可以到上级院任职锻炼,以此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三是完善检察官保障制度,在政治待遇上要区别对待检察人员与行政公务员,在经费保障上要予以必要的倾斜,物质上给予一定的办案补贴和办案奖励,尤其是工资级别应高于同等级别的公务员,将检察官的待遇和检察官等级挂钩,以体现检察工作的特殊性。 (二)建立职业公诉人制度

实行公诉人专业化制度意义重大,它是深化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检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职业公诉人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内部承担公诉工作职责,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具有相应级别,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检察职权并具有较高待遇,长期从事公诉工作的主诉检察官。其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职业公诉人必须服从检察长的指令。2.职业公诉人具有一定的级别,在政治上和工作上给予优厚的待遇,能相对独立的行使检察权。3.从事公诉工作的长期性,将公诉工作作为自己长期的固定职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非由规定的事由及预设程序不得改变这一身份。职业公诉人不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以公诉为终身职业,就能够一心一意钻研公诉业务,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公诉职责,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公诉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真正落实主诉检察官的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从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一支业务精通、政治过硬、能言善辩的专业化、精英化、高素质的公诉队伍。 (三)从发展的角度看,捕诉合一符合检察改革的方向 检察改革的要求就是“还权检察官”,强调检察官的独立性,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合理配置检察权,以建立责任明确、高效廉洁、符合诉讼规律的办案机制。从这一检察改革的方向看,现行的将同为刑事检察权的批捕权与公诉权交由不同的检察官行使的做法,不符合精简、效能、科学合理的检察机构改革原则。因此,应当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改革,将批捕权赋予政治素质高、

2020年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览

2020年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览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公布,中央决定 在广东等六省市试点司法改革 据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沪粤等六省市先行试点 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改革试点的总体考虑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既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总体谋划;也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

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要求. 提出改革七大政策导向 《改革框架意见》主要针对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 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 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 《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前言 (一)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我国法治体系已基本建成,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各个法治领域,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法的修订上,2012年3月全国人**过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2012年8月全国人**过了《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等一系列举措彰显我国法治发展走上新的台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当前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态势,生活在公平正义、权威高效的法治环境中,是国民翘首以待的理想。同时,由于当前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也面各种临严峻的挑战,迫于社会形势的变幻莫测和对法治社会的执着追求,我们需要加大法治建设进程的步伐,就建设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司法体制进行统筹规划,进行大刀霍斧的改革,确保法治的发展不落后于社会经济步伐和迷失发展的方向。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形成的标志。法院依法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一切干涉,是法治发展的规律要求和必然趋势;法官独立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裁判权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根本要求。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当前处于急剧转型时期,法治发展面临各种严峻的挑战。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底子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毒瘤贻害严重等原因,导致在司法领域出现众多严重问题,甚至出现冤假错案,背离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规律,司法出现不中立、不独立、不公正的怪相。作为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后盾力量,法院应当断即断,敢于面对这种严峻局势,敢于承担责任,敢于重大决策。 **地处祖国大西南,又是沿海地区,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市又是**区位优势最为突出的城市。当前**市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转型明显,面临各种社会问题复杂突出,**市产生的各种问题,全国普遍存在,极具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代表性。在司法领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也面临在全国已经经过学术界、官方等激烈讨论、耳熟能详的与司法改革直接相关的问题。因此通过对**法院就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伦理、法院经费、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现状等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对**市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可以管中窥豹,起到见微知著,通观全局的作用。此次调研内容主要是我国法院都面临的共同性问题。 (二)调研思路、方法 在研究中,课题组首先通过对**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各种司法问题和当前**市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做出总结和评估,得出各种相关数据和结论;收集调研所需数据并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司法层面的各种数据包括**市人民法院从2006年至2011年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的判决书、重审案件记录、抗诉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上级法院请示记录等法律文书,2006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财政经费状况材料、法官薪资待遇状况材料、法官任免和调动记录,2005年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情况、2005年至2011年政法委会议记录等等,并选取周边经济社会发展较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基层法院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对比;从学术与实务的需要着眼,根据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现状特别是司法改革层面面临的各种问题,结合所得数据论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在整个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力求客观真实,不给调研留下模糊和空白等缺陷,竭尽全力做好调研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 本课题在具体调研方法上有数据分析法、案例抽样分析法、实地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数据分析法上,主要是通过收集课题所需数据,一是课题组成员亲自采集相关数据,例如采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二是从网络上收集数据,主要是针对非法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依法治国”理念正在由一种理想状态化成全民意识,“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不再是单纯的口号,这要求我们应当以理性的眼光去审视法治社会相关制度基础。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在保障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发展上显示出重要价值。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权、合理配臵检察权,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检察权配臵运行模式,既是当前检察改革的一项重点课题,又会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这一课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从考量检察权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指出了当前检察职权配臵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立法疏漏并进行分析,进而探寻优化检察职权配臵的若干方面,以为司法改革助微薄之力。 一、厘清权力的内容——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立法上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了五项检察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也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概括起来,我国检察权的构成基本可以划分为

三大类:公诉权、侦查权和刑事司法监督权。其中,公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犯罪的专有权力,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权是对公务人员实施的一种刑事强制监督,它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和工具;刑事司法监督权则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这三项权能都是检察权的合理延伸,属于检察权的一种行使方式,检察机关所从事的一切职务活动都被统一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来,公诉权、侦查权、刑事司法监督权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权的表述,所谓检察权,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由我国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它以查处特定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为使命,以国家名义行使公诉权,并对诉讼过程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 二、找准法律的定位——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应然 由于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权的内容、性质和形式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也呈现差异性,使得检察权成为司法改革讨论中的热点和焦点,因此,明确检察权的法律定位对于检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显得尤为关键。关于检察权法律定位的各种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行政司法双性说和独立国家权力说,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司法权说和行政权说。研究当代中国的检察

试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及其前景

试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及其前景 王俊莉* [摘要] 从国家权力的配置这一角度来说,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监督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宪法依据。从司法权的价值实现来看,司法独立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和法官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而背离公正原则。所以,为保障司法独立而设置的制度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尽管各个国家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有所不同,但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上则是相同的。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两个部分,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来行使,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前景 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第一,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宪法对司法权和司法独立原则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治体制,但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认识,这种体制主要适合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利益观念和权力配置原则,这些观念和原则不仅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造成对法律的作用和功能在认识上尚存在某些局限,对法律的社会性和法律原则的科学性重视不够,使得司法制度的改革远远落后于实际的需要。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确立,现行司法体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和方式发生了变化,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因此,司法机关的作用显著提高,改革司法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主体和公民的经济活动范围扩大,他们对经济利益以及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十分 *作者实习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浅谈司法体制改革-范文word版 (2页)

2018年浅谈司法体制改革-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浅谈司法体制改革 课件 6 浅谈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不断向纵深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大部制”内设机构融合不够 改革调整后新设置的内设机构在机构职能、人员配置等方面融合度不够。 比如,新设立的检务保障部,整合了原办公室、技术科、法警大队等部门,这 些职能各自独立,融合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范围,形成 工作合力。新的“大部制”内设机构,其负责人一般由院领导兼任,有些院 领导大部制的理念、沉下去的意识未能及时树立,对于很多内设机构负责人来说,一方面要承担行政管理、队伍管理方面的职责,另一方面还要履行员额检 察官司法办案的职责,统筹协调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有不小的难度。部分原科 室部门负责人对从中层干部变为普通检察官思想准备不充分,思想上未能与内 设机构改革的实际相融合。有些检察院改革后对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 的性质、功能和召集程序有模糊认识,对司法办案产生一定消极影响。 二、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措施单一 加强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保护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是确保依法独立 公正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举措。尤其是在实施检察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情 况下,加强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显得更加重要。根据调研的情况,检察机关普遍 能够认识到加强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的重要性,但更多关注的重点、采取的措施 比较单一,更多地侧重于经济方面的保障,对检察人员的政治待遇、独立办案、人身保护等关注得不够。与员额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政策还不尽完善,员额检察官等级对应行政职级的相关待遇没有落实。即便是在经济待遇方面, 也存在保障不到位的现象,有的基层检察院绩效奖金没有完全兑现。 三、检察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队伍不够稳定 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员额检察官的比例减少到三分之一左右, 一方面,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检察辅助人员配备不足,办案压力较大;另一 方面,由于身份的变化、职级的限制、待遇的不同,检察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 队伍不太稳定,这给各级检察机关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很多原来的检察员、助 理检察员或是转岗到司法行政部门,或是转任为检察辅助人员,失去了检察官 的身份。转岗到司法行政岗位的原检察官,承担着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但待遇 上受到一定的影响,行政职级上升空间又有限。转任为检察辅助人员的原检察 官从过去独立办案到目前只能从事辅助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职业 前景的期望,经济待遇也有所下降。此外,检察机关行政附属编制人员目前还

司法责任制论文

司法责任制论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中尤为重要。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司法独立,其中检察权的独立不仅需要外部独立,更需要内部独立。而此种独立必会改变检察官对案件的负责机制,使权力更加明确,责任更加具体,同时,这种改变会与现有模式发生冲突,故本文将从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三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阐述。 一、检察官、辅助人员、书记员之间的关系 在现有的检察体制下,检察系统从事业务人员的分类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其从事的业务活动不尽相同。依照法律,书记员无办案资格,其职责是协助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不对案件性质、审查结果做出决定或提出意见,其对案件的审查结果不负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书记员办案是常见的,其通常与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结成办案组,在办案过程中承担相应责任。 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具有合法的办案资格,对案件审查具有意见权,并对案件负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通常单独一人对案件进行办理,之所以出现如此情况,是因为在现有体制下检察业务人员匮乏、刑事案件较多等多重因素造成的。 第一,书记员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并没有对书记员的职责进行阐述,故笔者认为,书记员应纳入检察官助理序列之中。理由:1.书记员在现有体制下的工作内容是对检察官办案进行辅助,而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与书记员的工作内容相一致;2.书记员是在业务岗位工作的暂未取得检察职务的检察工

作人员,其职位性质属于检察业务人员,理应纳入检察官助理序列。 书记员的职责不能等同于其他具有检察职务的检察官助理,某些工作不可由书记员承担,但可与检察官或具有检察职务的检察官助理一同完成,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调取证据等工作。 第二,检察官与辅助人员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司法辅助人员在司法责任制中充当检察官助理,二者在工作职能、人员划分等问题上并无差异。独任检察官办案应当由一名检察官和多名检察官助理形成工作组,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检察官应当指派1-2名检察官助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由检察官助理向检察官提出初步意见,由检察官做出审查意见后交由检察长决定。 对于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也应按以上程序进行操作,先由各自的检察官工作组拿出各自意见,若意见统一则直接上交检察长,若不统一应在部门内讨论,讨论无果可建议检察长提交检委会讨论。此外,检察官助理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办理时,检察官也应参与其中,履行《意见》中的职责。 第三,办案责任划分问题。此问题分两种情况,其一,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出现问题时,由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承担全部责任的40%,所属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承担全部责任的40%,因此做出错误决定的检察长应承担全部责任的20%;其二,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出现问题时,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其应负全部责任的80%,检察长负责全部责任的20%。 在第一种情况下,检察官助理或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是直接责任人,理应承担责任,同时以此约束检察官助理或检察官工作组中的检察官产生不负责任的心态。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案件负有监督之责,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所犯的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实践问题研究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实践问题研究 司法审判,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始终保持其独立性与公平性,“让每一个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是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仅是司法改革的价值追求,更是每一名法律人的法律信仰。“对审判活动公开性和独立性的任何一种冲击和干扰,都会打破诉讼活动的基本结构,从而也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基础。”因此,如何通过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破解司法改革中庭长职能转变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建立起科学、高效的司法责任制,成为当前司法改革亟待解决课题,而其中改革的重点之中:做好审判改革的庭长业务职能的转变,努力做到庭长职责的有所为、有所不为。 标签:审判管理;指导监督;去行政化 doi:10.19311/https://www.360docs.net/doc/3114148618.html,ki.16723198.2016.26.095 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是当前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而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占有极其重要的改革就是对审判运行体制的改革,而审判运行体制改革具体包括建立起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的分类机制,明确权力运行主体,理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将审判权、审判监督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有机统一,构建全责明确、责任清晰、配套有序、监管齐全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1 现实审视:司法改革形势下法院庭长管理职能转变的背景 司法审判管理体制经过了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司法改革进入了深水区,不可避免遇到了改革的硬骨头,在推动司法审判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面临着严峻形势。根据许多地方法院进行司法改革试点所取得的成绩,以庭长监督、指导个案为核心的审判运行机制出现了一些根本性矛盾,亟待重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关于“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指导方针,为当前司法改革中庭长职能转变指明了方向,对提高审判质效、维护司法权威与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发挥了主要促进作用。然而,审判管理职能的行政化又成为了司法改革去行政化的巨大阻碍。 1.1 庭长对司法审判管理机制法律基础欠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16、17条规定,院长、庭长可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有异议的可建议合议庭复议,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第7条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等,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通过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庭长对案件的监督管理职责仅为审核、建议复议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 法(试行)》的通知 (高检办发〔2017〕23号) 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 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健全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规范司法办案组织运行,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案件类型和复杂难易程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实行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为加强法律监督专业化建设,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临时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及主任检察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指定。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及主任检察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批准决定,并报政治部备案。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检察官办案组的,为主任检察官;参加同一办案组的,依序或者由检察长指定担任主任检察官。 第四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可以固定配置,也可以集中管理,根据办案需要随案配备。 第五条由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一般是指简单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 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一般是指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 第六条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由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前,应当组织办案组检察官进行讨论或者听取组内其他检察官意见。 第七条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内的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可以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主任检察官对组内其他检察官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不行使办案事项决定权和审核权。 第八条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确定由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决定的办案事项,独任检察官或者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前,原则上应当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知、告知等程序性办案事项除外。 对于应当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办案事项,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或者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时,可以要求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对案件进行复核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就自己的意见与检察官沟通,但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需要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孟建柱 《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5日06 版)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与需要重视的问题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与需要重视的问题 上海作为第一个获得中央正式批准司法改革试点方案的省市,全国瞩目,任重道远。调研组围绕当前司法制度体制改革内容、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改革的法治需求等进行深入调研,并提出建议。 一、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正确、意义深远 调研组实地考察了上海和湖北两大试点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情况。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下,围绕着完善司法责任制、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及建立法院、检察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机制5方面试点任务,正依法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目前已全面部署并正式启动,计划通过8家先行试点单位先行实施,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于2015年一季度起在全市全面推进。湖北省正按照中央部署,积极筹划启动各项试点,但实施方案尚未获中央审议通过,仍在修改中。 调研组认为,这次司法领域的改革是一场涉及体制性问题的重大改革,需要持之以恒不断前行,具有宏大的、深刻的历史意义,决定中国真正走向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但改革涉及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在改革决策、推进步骤、具体操作等各方面都必须保持正确方向和清

醒头脑:一要把握好立足中国国情与学习借鉴域外经验的关系;二要把握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三要把握好“去行政化”和加强司法管理的关系;四要把握好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与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关系;五要把握好积极有力与稳妥有序推进的关系;六要把握好司法责任制与职业保障的关系。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制保障 调研组认为,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多涉及《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内容,特别是与组织机构、职权、人员等一些制度相关。经梳理有两类立法需求:(一)根据改革实践,将改革成功的经验固化,写入法律。要研究10个方面制度:一是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三是建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制度;四是明确司法办案责任制;五是完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六是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七是确认主任检察官在法律上的地位;八是扩大司法民主工作机制;九是建立程序性监督机制;十是调整完善查办预防职务犯罪机构设置。(二)根据改革试点要求,需要暂停实施有关

论司法责任制

论司法责任制 【摘要】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我国司法责任制正式走向完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在司法领域的重点,本文分析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结合热点案件,提出司法责任制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改进司法责任制的建议,以期能够为司法体制改革做出理论贡献。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改革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一)研究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众多政策,不断深化改革,司法责任制逐步建立起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1]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我国司法责任制正式走向完善。 (二)国内理论的概述 我国学者目前研究司法责任制主要视角有:1.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责任制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发挥着什么样的重要作用问题;2.以陈卫东教授、金泽刚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完善司法责任制问题;3.以龙宗智为代表的学者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和未来走向问题。众多学者各抒己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可谓不面面俱到,较为全面的揭示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发展的各项问题,为完善司法责任制提供了众多参考。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推进过程中,一些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弊端导致司法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就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用两大部分来论述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第一部分,详细分析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所存在的六大弊端。第二部分,提出了针对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具体措施。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到底存在哪些弊端?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是什么?本文正试图把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希望能为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提供可借鉴的国外先进经验和基本符合国情的具体改进对策。 (引言)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不利于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所以,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 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大法官”论坛上,作了首场题为《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的报告。他曾坦陈了

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缺陷,并将现行的司法制度的缺陷概括为“三化”,即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权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另外,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审判方式的陈旧落后,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现象,“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况仍普遍存在,个别司法裁判不公,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而这些情况的存在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所以,司法改革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 所谓司法权力地方化,是指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与组织,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我国按照宪法规定实行多级政权体制,每一级政权都设有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除了乡镇政权外,其他各级都设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现行的人事财政体制也以分级管理为主,法院的产生,法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下,这就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张卫平曾针对这种状况说,司法地方化适得司法不是以国家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为裁判依据,而是以是否符合地方法律机关和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意志为标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新华网北京6月15日电(记者杨维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改革试点有什么总体考虑? 答: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这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改革试点的总体考虑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既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总体谋划;也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要求。《改革框架意见》对改革试点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政策意见或政策取向,为地方制定试点方案提供了依据。上海市根据中央改革精神,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工作实际,形成了《上海改革方案》,对如何推进试点工作提出比较具体的要求。这两个文件对于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问:《改革框架意见》对哪些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政策导向? 答:《改革框架意见》主要针对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问:《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什么把司法责任制作

司法系统的福利来了:在司法体制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司法系统的福利来了:在司法体制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今天,我们召开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对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刚才,某同志宣读了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法官遴选实施方案》,并对有关司改政策要求进行了解读,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以良好精神状态积极投身司改中来。为扎实推进司改工作,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一、认清形势,坚决统一思想行动建立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4项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按照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某地、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省委已于10月10日召开了全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全省已经全面推开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年底完成。为顺利开展孝感两级法院司改工作,我们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一是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有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涉及 司法改革的内容达26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某地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中 央的这些决定和会议,应该说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中央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应该说前所未有,所以说现在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是改不改、迟改早改的问题,而是必须马上改,并且要按照上级的要求改好的问题。我们不能有观望态度和抵触情绪,要从全局的高度和现实的需要,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抓紧抓好司法体制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社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有迫切愿望。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法治体系”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再次被社会广泛关注,司法改革正面临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感悟

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改革的感悟 陈果西南政法大学 关于这次司法体制的改革,我觉得用大刀阔斧来形容改革是毫不为过的,这是未来十年的司法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我也希望这个改革能够落在实处,好好发挥司法的作用。我们作为法律人也应该积极的投身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去,为改革贡献一份力量。我作为一名学生,对这次司法改革有以下感悟: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我觉得有三个亮点。其一,三个“依法”、三个“法治”,这虽然很老套,但这次强调的是共同推进一体化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全面出击,这次改革可谓是大大的进步;其二,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点也是跟上国际的潮流,司法的权威应该会有质的飞跃,在司法独立的路上可谓是沁人心脾呀;其三,维护人民的权益,让人民群众拥有正义,这是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跨越,让司法不在那么神秘,这个趋势应该是向英美法系的借鉴,人民陪审制度或许在将来会日趋完善。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里强调了宪法的地位,宪政的路又进一步了,但我觉得这或许是一条死路,宪政在清末就开始搞,甚至在明朝后期就有萌芽,后来中华民国也搞,但都未成功。究其原因,我觉得是中国传统的仕途经济根深蒂固的恶果。清末废除科考制度后,在民国反而相当重视考试,还设置了一个考试部门,可见其重视程度,现在更是不用说,几千上万人去争考一个政府职位,可见这仕途经济不但没能废除,反而呈燎原之势。大多数中国人就是没骨气,甘愿受官员的压榨,以至于现在贪官横行霸道。这里对宪法的重视未必是领导者的真心想法,对于宪政的追随者,我甚是佩服,前段时间中共又对一些宪政学者进行“关怀”了,我希望他们能够坚守那一份执着。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关于这里的普法教育,我对这个很感兴趣,在上学期吧,我准备申请这个普法新方法的调研,可是没成功。我以前在一个镇政府实习的时候,感觉他们的官员不讲法,对于普法更是没花功夫。此外,对于现在的村官制度,我也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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