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政协对国家权力的民主监督

论人民政协对国家权力的民主监督
论人民政协对国家权力的民主监督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对于保证国家政权的长治久安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国家权力监督的必要性

1945年7月,毛泽东针对黄炎培希望中共能找到一条跳出历代政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周期率的新路,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新路,那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此言,是毛泽东对“国家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制约”这一从古至今人类政治思想成果和治国经验的肯定认可,又是对民主监督是国家政权稳固发展的重要保证的强调。权力与监督,可谓人类政治思想史上恒久的主题。权力应当受到监督、制约,尽管不同社会阶级对具体内容的理解不尽相同,但这一命题本身,可以说取得了世界范围内人们的广泛共识。

社会主义国家是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取消监督、制约。马克思主义认为,由于国家权力具有相对独立性,客观上有可能导致担负这种职能的人,为了追求自已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即使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同样面临这样的挑战。马克思主义强调:必须把人民监督作为新型无产阶级国家的重要基石。列宁说,人民的监督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决定的,“正是苏维埃与劳动人民接近,才造成一种特别形式的罢免制和另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现在应极力发展这些形式。”

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首的老一辈革命家高度重视人民的民主监督,毛泽东提出了宝贵的民主监督思想,并将这些思想付诸实践。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还研究和制定了一些重大的民主监督制度。然而,由于5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被践踏和掠夺。今天,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党政机关出现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腐败,实质就是公共权力私有化,因而根除腐败的关键举措就是强化权力的监督、制约、保证权力规范运行。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充分证明:国家权力的失监、漏监、禁监,必定导致权力的扭曲和权力系统的失控,最终也将导致国家权力因基础的丧失而垮台。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地位及特征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地位是由人民政协制度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第一,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居重要地位,它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第二,政协委员具有广泛代表性,并且是高层次的;第三,政协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关系国家大政方针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第四,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提供帮助和咨询,并在不同程度上对党和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人民政协制度的特点,决定了政协民主监督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一)广泛性

政协无论在其民主监督的主体上,还是民主监督的内容及范围上,都体现出明显的广泛性。民主监督的主体不仅有中国共产党,而且包括了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以及无党派爱国人士和少数民族人士。在民主监督的内容及范围上,既有宏观的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施行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情况,也有具体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情况,还涉及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二)敏感性

人民政协汇聚了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对各类社会问题反映灵敏,这就为政协的民主监督提供了先人一筹的条件。其次,由于政协成员广泛参与了涉及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重要问

论人民政协

对国家权力的民主监督

◆康超光刘益飞文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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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在决策前及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使得政协成员能够在较高层次上知情早,投入早,对决策的背景、动机、实施过程都更明晰,因而反应也更敏感。再次,同执政党与国家领导机关相比,政协常常显得要超脱一些,看问题有自已的一些独特方式,能使执政党经常听到不同的声音,更加全面地分析和处理问题。

(三)权威性

政协民主监督的权威性不仅表现在宪法赋予并保障其地位和作用上,表现在执政党的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上,还具体表现在民主监督的主要方式上。在现有的民主监督的三种基本方式中,最主要最经常表现出来的,是以各级政协组织的名义郑重地向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及各级政府机关提出的提案或者有关意见(包括各种批评的、举报的、督促的建议)。这种方式,使政协组织同权力中枢发生了直接的联系和对话,作为一种组织行为,这种方式还具有一定的制约性,并要求对方组织须有回应。这样,政协的民主监督就能直接在较高的乃至决策的层面上引起反响和受到重视。

(四)有限性

在我国,政协定位明确,授权有限,它毕竟不是一个权力组织,不可能实行权力对权力的硬性的监督制约。从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出发,我们既不能照搬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做法,也不能搞“朕即国家”的专断体制。而只能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认识和确立政协民主监督的恰当位置,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政协章程的规范下,积极地有作为地履行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

三、健全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有效地发挥政协民主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大作用,很有必要进一步健全政协民主监督的机制。其基本着眼点应当加大监督的力度,完善监督的方式,保护监督的权利,讲究监督的实效。为此,需要着重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走出思想的误区

迄今为止,仍有一些不容忽视的思想障碍影响着政协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这是健全政协民主监督机制难以回避的问题。如对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和不同的声音缺乏足够的重视。从历史经验看,就国家大事而言,建立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基础上的共识,更有易于实现“高度一致”的局面。政协的民主监督,不仅可以发挥群策群力,换位思考,多角度多侧面多种价值观念评判事物,发现执政党和国家领导机关由于自身的某些局限性难以发现的问题和错误的作用,还可以在民主监督的过程中求得更广泛的共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使“高度一致”有更自觉、更广泛、更可靠的基础。政协民主监督的一些不同声音,常常是更深入更全面地思考问题的养料,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更是难能可贵的。再如,对于政协民主监督的思想障碍还表现在怕麻烦,怕走得太远,怕不利于稳定等等。实际上,由于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其成员在根本利益上趋于一致的组织,政协的民主监督不论是建言献策,还是批评监督,都必须有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领导,都必须服务于国家大局。正是从这样一个基点出发,任何对于政协民主监督的不正确认识都是不必要的。政协切实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确实使履行程序花费的精力多了一些,不同的声音多了一些,甚至尖锐的逆耳的意见多了一些,但这正如李瑞环同志所说的是“添了一些小`麻烦'”。至于政协在监督的过程中揭示执政党和政府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揭露和批评种种消极腐败现象,这正是政协对国家事务充满责任感的体现,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动体现,对党和人民的利益有利无害。

(二)民主监督要切实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健全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的关键在于政协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要切实地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也就是说,这种职能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削弱,不因形势的变化而淡化,不因执政党注意力的调整而随意。这就需要把政协民主监督实践中各种行之有效的经验用制度的、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新鲜经验,使之逐步完善配套,从而使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机制可操作,有制度可保障。对政协实行民主监督的三种主要形式,需要进一步制度化、具体化。例如其中的“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建议”这种民主监督方式,似应就委员视察的时间和范围,委员提案的立案程序,委员举报的有效性及其反馈等方面,作出更具操作形态的制度规定。

(三)进一步提高政协委员的素质

政协委员的素质同民主监督的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政协组织不仅要及时了解委员的意见和要求,为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创造积极的条件,还应着力提高政协委员的素质。要注意改变不少地方存在的政协成员年龄老化,把政协职务作为照顾性、荣誉性安排的倾向;有些政协组织对社会各界群众关心的有些问题见惯不惊,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民主监督的敏锐性和应有的勇气。

健全政协的民主监督机制,尤其有赖于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我们理应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循序渐近地把这项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作者单位:中共成都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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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力社会化

论权力社会化 ○ 陈 醇 李爱平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经济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内容提要〕 在权力起源、权力归属、控权、用权、夺权等与宪政有关的权力理论之中,应当加入权力社会化理论,其目的在于将过大的权力还原为权利,以保持权利与权力之间适当的份额比例。在权利份额不足之时,权力社会化是增进权利最为直接的方法,也是权利主体主动回应和契合国家并进而形成权利与权力良性互动关系的必要条件。权力社会化也是消解过大国家权力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它有益于国家权力的控制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权力社会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还需消除对权力社会化的误解并注意选择适当的社会化方式。 〔关键词〕 权力社会化;权力;权利;还原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04)06-0166-04 一、权力社会化的概念 在公法学中,与宪政有关的权力理论有权力起源、权力归属、控权、用权、夺权理论等等。其中用权理论是较晚的理论。新宪政论者认为:“宪政政体必须不止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政体,它必须能有效地利用这些国家权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的福利。”①新宪政论者指出国家不仅要控制权力,还应当积极地运用权力。但是,包括新宪政论在内的所有权力理论,都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权力与权利之间应当有一个适当的份额比例,如果国家权力过大,就不是控权与用权的问题,而应当将权力还原为权利,以保持权力与权利之间适当的比例。这就是权力社会化的问题。 所谓权力社会化,是指在国家权力超越了权力与权利之间适当的份额比例之时,将过大的国家权力还原为社会的权利。这一定义有如下三点值得注意:第一,这一定义认可权利是权力之母体,因此,将过大的权力转变为权利,只是还原而已;第二,权力社会化的标准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适当份额标准;第三,由于社会是由公民与社团所构成,权力的社会化实质是将国家权力还原为公民与社团的权利。 权力与权利应当在宪法等法律之中拥有多大的份额?对这一问题,的确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以“自然状态”的社会为基础的,在他看来,自然状态虽然需要国家,但有着相当的自治能力,只有少数一些问题,诸如法律规则、裁判及其执行等需要求助于国家②。洛克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国家权力的范围,但有一点却是明确的:只有社会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才交由国家解决,国家的权力应以此为限。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当一个社会问题,社会能自行解决时,就不能让国家解决,即使国家也能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并且有可能解决得更好。可见,洛克对国家权力范围的理解,以“不得不”由国家解决为限。又如,亚当·斯密认为市场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看不见的手”可以自行解决市场问题,国家不必也不应干预市场,而只须充当“夜警”。因此,应当实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③。而西方多数国家在实行了相当长时间的自由市场经济之后,接受凯恩斯等经济学者的理论,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 尽管对权力与权利的范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是纵观法治有成的西方国家的历史,如下几点却是无可置疑的:第一,权力与权利之间应当有一个界线,权力不能与权利混为一谈;第二,这一范围必须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发展留下足够的权利空间;第三,必须承认基本人权的不可剥夺性,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不能因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或其他行为而改变。对个人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划分权力与权利界线的中心问题。在这一点上,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宪法确认了个人基本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和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这一规定禁止国家权力涉足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德国《基本法》高度重视人的尊严,《基本法》开宗明义地在第1条第1款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它和保护它是国家的责任。”为了禁止国家权力涉足,《基本法》第79条第3款特别规定,对《基本法》的修正案不得影响《基本法》第1条所确定的宪法原则④。在此,本文不打算进一步追究权力与权利之间份额的界线,只是强调,权利与权力之间是应当有一个应然的份额的,如果权力过大超过了这一份额,就应当将过大的国家权力予以社会化,以保持权利与权力之间适当的份额比例。 二、权力社会化对权利的意义 在权利的份额不足之时,权力社会化是增进权利的最为直接的方式。宪政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创造社会福利,权力社会化是实现这一目的最为直接的方式。如果一种 法学研究 DOI:10.15891/https://www.360docs.net/doc/3114348653.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3114348653.html,62-1093/c.2004.06.048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特点和意义

内容提要: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项基本职能之一。在新的形势和要求下,需要 准确理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全面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义。 关键词:人民政协 民主监督 性质 特点 意义 作者简介:李贺林,男,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李贺林 ?人民政协?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项基本职能之一。相对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两项职能而言,如何在新的历史起点,根据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当前,需要进一步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全面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深化认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 一、准确理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 议政三项基本职能之一。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首先是要深入认识人民政协的性质。我国的人民政协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呢?人民政协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呢?人民政协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一种什么样的作用呢?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我们对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性质的认识。 人民政协(全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于 1949年9月21日。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 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这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特点和意义 28

个组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大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建议案。尽管人民政协在建国初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执行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是,从成立之初,这个组织的“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就是明确的。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组织。对于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系中的地位、性质和作用,2005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以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就是这样一个组织和机构所进行的民主监督,就是这样一个组织和机构所具有的重要职能。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其实行党内监督的机构是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人民检查院的法律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应该归属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与一般的人民群众的监督不同的地方是,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有组织的通过人民政协进行的人民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同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这是十分明显的。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的执政党,是当代中国各项事业的领导者。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是执政党内部的自我监督。这种自我监督,主要是通过党内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进行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同时,党内监督还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即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党的地位,党内监督对于中国共产党维护党的纪律、贯彻党的路线和纲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也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主要是根据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对一府两院(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是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这就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权力性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特定范围的事项进行的法律监督。这种监督是司法权力的表现,同样具有权力的性质。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也不同于一般的舆论监督和一般的群众监督。一般的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各种媒体的监督进行的。各种媒体通过新闻等各种形式,揭露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批评各种损害人民利益的现象,从而通过舆论的形式进行监督。一般的群众监督,则是通过人民来信、批评建议等形式,对党和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同以上监督形式相比较,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是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不是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也不是一般的群众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通过人民政协这个统一战线组织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这就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 由于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因此有的同志把这种监督叫做“柔性监督”,而把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的监督叫做“刚性监督”。这种说法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的。但是,也仅仅限于这个一定范围内。这个说法仅仅限于说明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法定的强制性。但是,不能够把“柔性监督”理解为“软”监督,更不能够理解为可有可无的没有作用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人民群众的代表人物通过人民政协的组织进行的民主监督,同样是行使法律规定的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形式。也就是说,人民政协的监督不是“权力”监督,却是监督的“权利”。通过人民政协反映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各级党的组织和政府机关,都应该高度重视,自觉地接受监督。 我国的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是一个完整的全面的有机体系。党内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行政监察机构的行政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都是这个监督体系中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种监督形式功能不同,发挥作用的范 29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衡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社会成员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居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并在这种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二元对立,为了保证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握,防止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必然要寻求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机制。 分权理论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提出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一切政权组织有三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其后经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发展。近代分权学为洛克所倡导,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完成。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认为以上的三种权力不能集中到一个人和一个团体手中。否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为个人或团体谋取利益。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司法独立。他强调,由于任何政府都有腐化的趋势和扩张权力的自发倾向,为了防止专制,应当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权力结构。孟德斯鸠提出并奠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基础,其实质是反对和防止国王的专制统治,以保障谋求发展的新兴资产阶级所需要的自由,协调整合统治力量的方法和手段。到18世纪,美国的汉密尔顿、杰佛逊等人一方面将“分权理论”具体运用到了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的制定实践中,从而使“三权分立”由理论变成现实。同时他们又发展了“分权理论”,将联邦与各州纵向分权与制衡纳入分权体系。恩格斯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并且为了矫正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给理性评说。在那些确确实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完全独立的。马克思在1831年对黑森宪法的赞扬也证明了他对权力的制约的重视。他说:“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行机关的权限作如此严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给司法机关以广泛的监督权。……高等法院有权对有关任免制度的一切问题作最后的决定,对政府活动进行监督,并且把违反宪法的官员送交法院审判,

2012县政协关于加强派驻民主监督员工作实施方案

新协字…2012?14号 政协新蔡县委员会 关于2012年派驻民主监督小组工作的 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新蔡县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加强对执法执纪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监督,促进其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县政协决定向全县执法执纪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派驻民主监督小组,开展民主监督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政协章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推动党政决策部署落实、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针对派驻单位的职能特点,切实提高民主监督实效,为构建和谐新蔡作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熟悉情况阶段(4月下旬至6月底)。召开派驻民主监督小组工作动员会议,与派驻单位沟通,确定入驻时间和监督重点,各民主监督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参加派驻单位召开的动员会议,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提高对派驻民主监督小组工作的认识;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了解派驻单位工作任务和办事程序;与派驻单位建立工作、会议、活动等联系制度。 2、调查研究、开展监督、督促整改阶段(7月上旬至12月中旬)。调查研究,收集社情民意;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深入派驻单位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对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督办整改。 3、总结阶段(12月下旬)。各民主监督小组和派驻

单位认真自查总结,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和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根据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评选出10名优秀民主监督员和10个先进派驻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一)监督的对象 民主监督的对象原则上是全县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执纪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主要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审计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人口计生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环保局、交通局、公路局、综合执法局、安监局、质监局、商务局、发改委、粮食局、盐业公司、烟草公司、石油公司、工信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农开办、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农机局、文化广电出版局、教育局、卫生局、药监局、医药公司、新农合办、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力公司、邮政局、邮政储蓄银行、农行、建行、工行、信用社、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51个单位。 (二)监督的内容 1、执行政策法规方面

加强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加强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我国的反腐败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腐败这颗毒瘤的存在关乎民心相背,国家安危。而世界各国成功反腐经验无不是在加强力度空前的法规制度建设的同时,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因此,我们党和人民必须拿出足够的智慧和勇气,找出腐败滋生蔓延的根源,制定强有力的措施,保障更大民意参与反腐体系中,铲除腐败这颗毒瘤。 一、腐败滋生的原因 目前,腐败大案要案有增无减,腐败发生的范围在扩大,腐败程度上有所加深,腐败手法更加复杂,形式更加隐蔽,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主要的症结应从两个方面分析。 1.1、党员干部自身缺乏感恩、敬畏之心,底线迷失。 在众多贪官的回忆录和悔过书中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官员上任伊初誓言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培养及期望,用毕生的精力贡献社会和人民,然而现实生活中,这些干部缺乏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缺乏向养育自己的人民感恩、缺乏对党纪国法的的敬畏,相反的他们要百姓无条件地敬畏干部,视党纪国法为儿戏,自甘放纵堕落的同时对人民的感恩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逐渐消失殆尽。在各种形形色色的诱惑下,认为拿点不是违法,至多是违规违纪,这种政治底线上的迷失,生活上的糜烂,导致经济上的腐败,道德上的败坏。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归根结底,这些干部放松了政治素养的学习,权利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 1.2、法律法规约束不力、体制改革不到位致使公权力缺少刚性制约 一方面,一些法规制度处于试行阶段,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约束力不大、震慑力不足、惩处力不强,政策层面上存在过于原则性和粗线条的缺点,一些“模糊”问题得不到具体化,故而还未施行就遭受执行难的瓶颈,甚至在执行过程中扭曲甚至违背了决策层的初衷。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近年来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相对滞后,使得社会经济发展无形中扩充了公权力行使的范围,强化了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渗透力度,增加了公权力的“分量”和“含金量”,从而扩大了腐败分子的“活动空间”。

(整理)论行政权力腐败及其防治

目录 一、我国行政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危害性 (2) (一)行政权力腐败的涵义 (2) (二)行政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 (2) 二、行政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3) 三、权力腐败的原因 (3) (一)长期的封建社会影响 (4) (二)新旧体制交替 (4) (三)缺乏完备的监督机制 (5) (四)权力制约机制的不健全 (5) (五)行政行为不规范 (5) 四、治理行政权力腐败的措施 (6) (一)以德倡廉,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 (6) (二)以监督保廉,建立“不能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 (7) (三)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8) (四)以法护廉,创造“不敢腐败”的法律环境 (9) 五、结论 (9) 六、参考文献 (10)

论行政权力腐败及其防治 【摘要】行政权力腐败是行政权力的异化,是个别行政人员利用人民授予的为社会服务的行政权力谋取私利,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的滥用、个人化、不作为。反腐倡廉是当前全国人民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通过简单分析行政权力腐败的涵义、形式、危害以及其形成的原因,针对这些危害和成因,提出了看法,并且针对行政权力腐败的防治的有效措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一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腐败行政权力反腐倡廉 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败问题。因此,反腐败已成为各国目前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我国也不例外。“腐败的根本是权力的腐败”,腐败作为一种外部表现形式,它的背后总是权力的腐败,是权力运行失控、失衡所致。所谓权力腐败,指的是执掌权力的某些机关或干部背离公有权力的性质和原则,把权力私有化、关系化、特权化、商品化,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社会中出现的权力腐败基本表现为行政权力的腐败。行政权力缺少限制和规范是产生行政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所以防治腐败应当从规范行政行为入手,通过加强监督、立法制约行政权力,同时将以德倡廉、高薪养廉作为辅助手段,达到遏制甚至消除行政权力腐败的目的。

社会化的过程和机制

第三节社会化的过程和机制 一、关于社会化的若干理论 (一)自我意识和人格发展理论 社会化的结果是形成每个人不同的个性。个性的核心是自我,即个人对于自己有别于其它所有的人和物的独特的个人身份的自觉体验。人和其它动物是不同的,人是充分自觉的。在考虑自己的时候,既能把自己作为主体,也能把自己作为客体。但我们在刚出生时并没有自我观念,也不知道自己有着一种独立的身份,婴儿在出生后的大约前6个月里并没表现出能认出别人,至早要到两岁才开始使用“我”、“我的”这样的词汇。直到两岁以后,幼儿才逐渐意识到别人也有其各自的自我,也有着与自己不同的需要和见解。那么,自我在童年期内是怎么样出现的?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又是怎么样被改变的?我们将引入5种理论来阐释人的社会化。尽管理论的详细内容有所不同,但都强调自我的概念是通过社会相 互作用而来的。 1.弗洛伊德的理论 弗洛伊德(1856—1939)是现代心理学的创始人之一。她被视作上个世纪内学识最渊博、最有独创性的思想家之一,他的理论中的某些说法至今仍然很有影响。弗洛伊德对个性的主要看法是:人类的行为动机中有许多(如果不是大多数的话)是无意识的——我们常常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真正原因。弗洛伊德认为,虽然儿童长大以后常常不再能清晰地记起他在童年早期的经验,这些经验对其后来的个性发展却十分重要。他论证说,有时,可以通过分析梦、失言和长时间地与一位训练有素的专家进行探寻性的会晤来查明指导着大量人类行为的无意识 的动机,这就是他所谓的精神分析法。 弗洛伊德将人格划分为三个部分:本我(id)、自我(ego)和超我(superego)。本我是人格结构中最原始、最隐秘的部分,其基本成分是人类的基本需求和冲动,特别是性冲动。本我受本能的驱动,遵循快乐原则。自我是从本我中分化出来的。由于本我的各种需要在现实中不可能立即和全部满足,个体必须接受现实的限制,学会在现实中获得需要的满足。于是,这服从现实的一部分即从本我中分离出来,成为自我。自我遵循的是现实原则。它在本我、超我和现实环境之间起着调节作用。超我是从自我中分离出来的,是人格结构中的最高部分。它是个体接受社会道德规范的教养而后逐渐形成的,服从社会的道德要求,在整个人格结构中居于管制地位,对人格的其他部分进行审查和监控,它遵循的是完美原则。在三者中,自我和超我属于意识层次,本我属于潜意识层次。后者长期处于前者的压抑和控制之下,处于无意识状态。在人格发展过程中,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如能和谐一致,那么人格发展过程将会是正常的;如果三者失衡甚至长期冲突,人格发育将会非常困难,甚至出现某些心理疾病。 弗洛伊德的理论由于过分强调性欲的作用而被称为“泛性论”观点,他也因此而受到广泛批评,但他对无意识的发现和早期社会化的强调也深受重视。 2.米德的“角色扮演”理论 美国社会学家乔治·米德(G.H.Mead,1863—1931)是社会学中符号互动论的代表人物之一。米德认为,要在主动和被动这种两重性中把握自我,并以“主我”与“宾我”之名进行对比。“主我”(I)是自发的、能动的,为自我和人格的发展提供动力。“宾我”是内化了的社会要求和期待,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主我”与“宾我”是相互建构的。自我的发展过程就是“主

浅谈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114348653.html, 浅谈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作者:李慧萍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年第12期 摘要:权力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其运行是否科学有效,是判断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权力的行使需要有效的监督作为保障。本文基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工作要求,就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展开讨论,并提出可行的措施。 关键词:新形势权力制约监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2013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强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中全会的精神上来,扎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要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系,发挥纪检监察机构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为此,笔者现就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课题浅谈几点看法。 1 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形势任务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决定》再次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实践看,由于权力制约不力、监督乏力,少数主要领导干部把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习惯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凌驾于组织之上,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这些年,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主要领导干部。我们必须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一把手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2 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 权力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其运行是否科学有效,是判断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是时代和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监督是权力的单向运行,是权力授予主体控制被授予权力的行使,以保障权力行使符合授予意图。制约是权力主体之间权力的相互钳制,以防止任何一方滥用权力,具有权力运行的双向性。但监督与制约都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都体现了对权力的控制。 第一,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教育、纠偏、惩戒和保护等职能,其调查和政纪处分权具有较强的威慑力。行政监察机关要把监察监督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层面,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廉洁教育和严格监督,深入开展执法监察、效

试论公共服务社会化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

试论公共服务社会化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 序言 公共服务市场化在西方国家行政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许多国家在行政改革实践中,都采用了市场化治理的模式并取得了诸多积极成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的公共行政改革也在稳步推进。当前,我国正着力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强调公共服务要以人为本并注重效率和公平原则,在此基础上立足本国实际,应对和解决实践中的各种难题。以市场化为价值取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含义 所谓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指政府“筹集各种资源,通过民主政治程序设定社会需要的优先目标;与此同时,又利用私营部门之所长,组织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具体而言,即指政府通过政治过程作出决策,确定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私营部门、非赢利部门等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其目的是在政府部门不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引进市场机制,挖掘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公共服务市场化突破了政府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模式,通过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之间的复合配置,凸现了双方各自的功能优势,从而为政府以更高效更经济的方式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提供了可能 二.公共服务市场化发展的意义 (一)有利于缓解我国当前面临的各种突出社会问题 在我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地区间和城乡间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差距偏大、资源环境约束增加、内外需失衡、投资消费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又与我国当前存在的两对突出矛盾密切相关:一是居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公共服务总体供给不足、质量低下之间的矛盾;二是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完善对政府职能的新要求与政府职能转变缓慢之间的矛盾。公共服务是维护社会基本公平的基础,通常发挥着社会矛盾的“缓冲器”作用。因此,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改善我国公共服务

县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总结

近年来,区政协在区委的领导下,在政府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发挥政协组织位置超脱、联系面广的优势,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切实有效的民主监督,寓监督于支持之中,以监督促发展,推进了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开展。 一、与时俱进,发挥优势,把政务公开的监督纳入政协工作系列 政务公开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打造廉洁政府、诚信政府、透明政府,实现还政于民的重要环节。为此,武陵区政协从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将政务公开的监督作为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协工作系列。 纳入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工作重点。区政协年度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均安排对政务公开协商监督的内容。其中20XX年度就经济发展环境、招商引资、防非典等安排6次。20XX年度就中央1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等安排7次。主席会议成员和常委们积极关注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开展深入调研,多方求证,积极建言献策,和区政府领导、部门负责人面对面协商。为推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区政协常委会以建议案的形式,建议在社区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窗口服务、信息网络、基础管理、技能培训、责任考核“六大体系”,增强

社区服务功能。区政府就此召开常务会议认真研究,完善了社区就业发展计划,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政府还投资在各街道劳保站设立再就业服务大厅,开设“一站式”就业服务窗口。全区17条重点街道,50个示范社区的服务大厅都配备了网络终端设备,触摸式查询电脑,大屏幕电子显示屏,使下岗失业人员在家门口就可以查询到就业信息,享受到就业服务。 纳入专题调研的内容。区政协就政务公开实施的情况积极组织调研,倾听各个方面的意见,做到下情上达,为政府下一步决策提供信息参考。20XX年以来,区政协就农业结构调整、畜牧业发展、低保工作、经济发展环境等开展调研21次。其中,就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组织近30人的调查队伍,由政协主席带队,深入到全区各乡镇、街道,和个私企业与个体业主、基层工作人员零距离接触,共举办座谈会26场,下发调查问卷700份,历时2个月。调研后,就调查中涉及的12个个案问题,通过对口协商、重点督办等形式使之得到解决。这些年来,区政协通过综合调研,将掌握的情况以《意见与建议》等形式呈送有关领导,为区政府领导知晓下情开辟了一条新渠道。 纳入提案督办的内容。提案是政协特色工作,是政协组织和委员履行职能的重要途径。区政协根据民主监督重点,将政务公开纳入提案督办主要内容。20XX年以来,先后就“加强社区卫

论新形势下权力腐败的原因及对策

论新形势下权力腐败的原因及对策 论新形势下权力腐败的原因及对策2007-02-10 16:47:44 惩腐兴廉,整肃史治,是国家兴亡之所系,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治理腐败的重大措施,解决了多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消极腐败问题,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其遏制的力度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级阶段,反腐败形势仍很严峻。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职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把惩治腐败作为关系党的生死

存亡的头等大事来抓,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对新形势下产生腐败的成因进行再透析,并进一步探究反腐败对策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 权力腐败所谓权力腐败,即公共权力的错位,就是执掌权力的某些机关、领导者和其他执法人员违背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原则,使公共权力私有化,错用、滥用权力,造成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现象。 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力腐败而言,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人员把公共权力据为己有,以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筹码,轻者吃拿卡要,重者贪[本文转载自污受贿,有的甚至丧失人格公开索贿,非法攫取经济利益。二是有些领导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好高骛远,突出表现为失职渎职行为和严重官僚主

义。三是个别领导不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奉行个人专断、搞“一言堂”等家长制作风,个人说了算。四是少数人在改革开放以来抵制不住奢靡之风的侵蚀,生活糜烂。五是有的地区和部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形成严重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凡此种种,虽发生在个别地区和部门或少数人身上,但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严重妨碍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影响了党和群众的关系,使党的执政地位受到严峻挑战。 二、权力腐败的原因 各种各样的权力腐败现象是政治系统的痼疾,它的形成与蔓延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主观心理等方面的原因。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旧体制交替,分配不合理,是滋生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旧体制的某些做法还在起作用的情

社会化研究论文

社会化研究论文 9 [内容提要]笔者通过对杨伯寿工作室的第一手实地调查,结合其他文献资料,认为上海市近年来推行的人民调解社会化实质上是对人民调解的再组织。专业化的调解工作室成为“准科层结构”中的一环,同时被“焊接”到既有的调解网络当中,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与国家的组织网络相联结,在盘活国家治理资源的同时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效能。然而,工作室作用日益突出的同时居委会调解却在逐渐边缘化。“社会化”与其说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转移,毋宁说是国家改变了重点支持的对象。 [关键词]人民调解社会化再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室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于人民调解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取向:一是程序法学的理路,将调解视为与一种法制相对的解纷机制,侧重于分析调解与诉讼/审判之间的关系(王建勋,1997;何兵,20XX;韩波,20XX;张卫平,20XX;范愉,20XX);二是法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的理路,将人民调解作为观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视角:从历史来看,人民调解本身是革命政权对传统

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的产物(陆思礼,20XX;强世功,20XX);就现实而言,人民调解处在由国家和社会构成两极的磁场当中,既不完全依附于国家政权,也不纯然是民间自组织力量,而是力图在二者之间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因此人民调解可以作为考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有效变量(彭勃,20XX)。或许还有一条调和两端的“中间道路”,既承认调解与法制的程序性差异,也关注调解背后的国家与社会(季卫东,20XX;郭丹青,20XX),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程序法学对调解与法制之间对立的夸大,譬如季卫东(20XX:74)注意到了“经由调解而发展的法律”,以及“法律帝国”中的“情理特区”。法社会学/政治社会学的视角不太关心人民调解本身,而力图揭示其背后的原因和机制:人民调解好比是一个舞台,国家、社会、个人各自粉墨登场,在互动中既相互适应也彼此改造。这样就避免了就事论事,但同时也存在过度诠释的风险——我们固然可以从人民调解的场景中看到国家与社会的“身影”,但这是否意味着人民调解的任何风吹草动都是国家与社会在起作用呢?这样会不会导致一种“还原论”倾向(费埃德伯格,20XX:7),把人民调解所发生的一切简单地归结为国家与社会的“后果”,以至于用理论重新“规划”了事实? 本文在很大程度上也属于第二种路径,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文更加强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重要性。人民调解不同于传统

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

权力制约与权力制衡 【摘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育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是,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关键词】权力、制约、制衡 权力不加限制就会被滥加使用。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权力制衡与权力制约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它通过大会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原则、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它属于哲学概念,“指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以另一种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制衡”一次也含有限制、牵制之意,但它还含有平衡、均衡、抗衡等表达对事物之间的相互较量、抗争、对抗加以协调的意义。在政治学中它指谓均衡政府各权力之间相互牵制和相互抗衡的状态或原则,常常被运用于政府权力分配模式的理论中,其运用的范围远不及制约概念。 法哲学在如此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权力制约和权力制衡两个概念:权力制约是指以社会各种控制手段规范公职权力合理界限的活动。由于这些控制手段都必然表现为一种权力活动,所以权力制约实质上是借以某一种力量去控制权力运行。权力制衡是权力制约的一种模式,它特指将国家权力分立为若干系统由不同的人员和机关掌握,使之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一种制约原则或政府体制。既“以权制权”。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充分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并在此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的二元对立,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也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权力制约的途径是影响、支配、控制他人的能力,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的取得只有两种形式,要么是授予,要么是攫取,授予的权力是合法的权力,攫取的权力是非法的权力。 要制约权力,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就是分权,包括纵向分权(中央和地方分权)和横向分权(政府部门内部分权,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以及权力的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必须为权利服务,而不能反过来侵犯权利。要制约权力,就必须通过立宪的方式,把上述体制固定下来,使行使权力的人也不能更改,并保证司法的完全独立,同时给予人民多方面的渠道提出自己的诉求,保护自己的利益。孟德斯鸠将在《论发精神》中就提出:“从食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的观点。中世纪时期,马西利则公开宣称主权由人民制约神权由王权制约。他将权力制约表述为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对王权的限制,其制约力量来自人民。他明确指出“市民全体或是全部之多数者是最高权力者”,他们不仅拥有立法权,并且具有限制、纠正行政人员行为的权力和免其职务的权力,立法高于行政权;二是对神权的限制,其制约力量是国家。在后来,洛克的分权主义提出来之后,美国则欣喜地传承了这一思想并得以体现。权利保护,现代法治社会权力-权利处于对峙状态,只有为公权力设置各种“障碍”,防止恣意妄为,才能保障公民权利从市民社会-政府二元结构说,只有限制后者,才能保证社会平衡稳

做好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广兴镇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总结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不断加强和推进民主监督工作是政协组织一项艰巨而又光荣的使命。绥棱镇政协一直把加强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做为努力追求的目标。一年来,就如何开展好民主监督工作,做了一些工作,现就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和内容 镇政协作为绥棱镇联系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政治协 商的重要机构,根据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根本任务与政协《章程》的要求,实行以批评建议和协商讨论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在工作中,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工作,由于人民政协包括了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的代表人士,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能够充分反映社会各个方面的看法,因此,今年,我们通过4次的集中学习、分散讨论等方式,统一思想,使广大委员认识到: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建立在共同政治基础上的、是具有较高组织层次的、是能够广泛体现民意的形式,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方面,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政协工作的开展、威信的提高、影响的扩大,只有通过富有成效的民主监督才能体现。 二、坚持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民主监督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政协工作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开展民主监督这项比较敏感的

工作中,政协积极发挥中共党组的作用,对重大的民主监督的内容和部署都主动向镇委请求汇报,听取指示;对监督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映,对重要的意见、建议或总结的成绩、经验,要及时报送镇委,从而使民主监督的各个环节都置于镇委的领导之下。 二是坚持服从服务于大局。政协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一部分,离开把握全局、服务大局,政协工作难以有所作为。对此,镇政协始终让民主监督工作紧紧围绕镇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大事、议大政,做到同步合拍,同镇委政府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去年政协委员撰写的133件提案有60多件与镇委、镇政府的工作部署合拍,建议多被政府采纳,推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坚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民主监督是一种双向行为,需要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共同努力,既要有政协的积极性,也要有党政部门的积极性,尤其需要党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政协主动与党政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加强与纪检、人大、政府以及其它执行监督职能部门的合作,互通情况,交流材料,反馈信息,向相关部门派驻的32名监督员,通过列席部门班子会,传阅部门重要文件,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向联系单位的领导反映群众意见建议等多种方式实施 监督,使政协民主监督与行政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理顺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关系,为

论权力腐败的防范措施

论权力腐败的防范措施 内容摘要:腐败,人人痛恨。扼制权力,监督权力,是建设健康的和谐社会的根本。所谓权力腐败,指利用公共权力来达到私人目的,增加私人利益的行为。权力失去制约必然腐败。如何看待当前中国的腐败现象,关系着能否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腐败。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 《检察日报?廉政周刊》评出的2008年反腐典型案件让我们深刻反思,不找出真正的症结,恐怕难以走出反腐困境。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理性的态度。 关键词:权力腐败原因防范措施 中共中央2008年5月13日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工作规划》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了今后5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作出了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整体推进的工作部署,提出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的相关措施,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本文在分析一些案例的基础上,结合行政组织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科学的相关理论,来进行分析权力腐败的现状、产生原因及防范措施。 一、权力腐败的现状 当前我国社会中最严重的腐败现象是权力腐败。根据2009“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8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人数分别比2007年增加1%和10.1%。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境内外追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00名。数字最有说服力。透过这些数字,既看到了党和国家坚决反对腐败的决心,更看到了惩治腐败的明显成效。其中,一批大案要案被查处,4名省部级干部被查处,充分表明了无论职位多高,只要搞腐败,就逃不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二、权力腐败的原因

公共管理的社会化

公共管理的社会化 陈庆云 北京大学教授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老师: 很高兴参加城市管理和城市经营研讨会。在市场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发展中的管理和规划问题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城市规划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刚才发言的诸位学者的认识很深刻。这些作为城市研究外行人是认识不到的。 现在,一方面大楼林立,道路越来越宽、广场越来越大,绿地越来越多,这是好的一面。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一些现象,如烂尾楼、拉链路、补丁桥等,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发现问题。城市发展中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到底是个什么关系?很难用简单话语下结论,在中国城市发展中,重建设轻管理的观念,这值得去研究。比方说,人们对城市的建设很关注,但是建设好了以后怎么进行管理,值得做理论上讨论。社会研究城市发展中的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问题,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我认为很重要。 因为城市管理问题也是公共管理问题。我本人是研究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的,因此就公共管理或城市中的公共管理问题,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第一个问题,公共管理应当社会化。前几年开始了一个专项的研究生项目,也就是MPA,它提出了一个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恢复行政学、政治学和法学的时候,当时“Public Administration”这个词应该如何译,就是行政管理和行政学怎么翻译、怎么定位,是有争议的。由于方方面面原因,最后确定译成“行政管理”。所以我们有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行政管理杂志等等。总体上讲,多数翻译成“行政管理”,少数译成“公共行政”。但是90年代中后期,实施MAP项目以后,同样一个英文单词怎么翻译,按照以前的翻译,应当翻译“行政管理硕士”,或者说“公共行政硕士”。专家学者讨论认为,针对国际行政学的发展,结合中国的实情,不再翻译成“行政管理硕士”,而翻译成“公共管理硕士”,因此,“公共管理”这个词在最近几年成了比较热门的词,很多问题应运而生。 从实践来看,过去讲行政管理的时候,我们是把立足点放在政府管理,我们过去的强调的是政府管理的理念。今天翻译成公共管理,不仅是理念的变化,从政府管理转向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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