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报批稿)

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 (1)

3基本规定 (3)

4设置规则 (5)

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

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

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

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

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

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

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

5配建指标 (1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Set of Rules (5)

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

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

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

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

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

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

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

5 Parking Standard (13)

1 总则

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2005年浙江省建设厅颁布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021-2005),该标准的实施,大大推动了我省城市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建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停车难的状况,为我省城市交通系统的有序、合理、安全运行提供了基本保障。

近六年来,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发展面临转型。城市机动车拥有量剧增,私人小汽车保有量的增长尤为突出,全省城市私人小汽车年平均增长率在15%左右,部分城市达到20%以上,停车问题已成为城市交通系统运行是否有效的关键问题,也成为各级政府部门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领域。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建设标准和配建指标已难以适应今后的城市交通发展需求,比如:各类建筑停车配建指标偏低、指标分类难以适应新的审批要求、自备车位政策对居住配建的要求,医院学校的停车配建指标低等问题、新的建设项目业态的出现等,因此有必要对原有标准的实施进行一次全面的回顾和审视,在对今后5-10年的交通发展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和评估的基础上,对原有停车配建标准进行修订完善,以期对浙江省城市经济和交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条文阐述了修订原《标准》的目的、意义和修订原则。

1.0.2 条文说明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本标准指的城市、城市规划区即是按上述规定而定的。

本标准的城市建筑工程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设计、设置都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场(库)设计、特种车型的停车场(库)、历史风貌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单位的停车场(库)设计不受本规则的严格约束,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0.4 本标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根据原建设部1992年12月30日颁发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同时考虑到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中有关交通和停车场(库)

设计要求已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GJJ15-87)、《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等,也适用于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设置。因此本条文说明,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和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3基本规定

3.0.3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主体建筑与配建停车场(库)不在城市道路同侧所带来的车流和人流穿越道路的现象,避免对城市道路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求位于城市道路,特别是主干路两侧的建筑,应按标准分别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停车泊位。

如由于规划用地条件限制不得不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时,应有相应的人行设施连接。3.0.4 本条文规定对原《标准》规定的集中统一设置停车场(库)的方式做了进一步明确。

考虑到建筑工程受规划用地条件限制,如果若干地块集中设置停车场(库),会由于各地块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筑方案、建筑功能的不同,导致在实际操作有较大难度。因此本《标准》明确以联通道连接若干地块的地下车库。

其次,考虑到个别建筑工程项目,如高强度开发中心区、旧城改造项目等,由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较小、容积率高,单独按规范设置配建停车场(库)难以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或技术管理规定,比如地库坡道数量、基地出入口设置、地下室退界要求等。故允许在相邻两宗或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统一申请、协调设计、协调建设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红线紧邻地块停车库可采用通道联通方式,这是最简单、有效的集中建设方式。

3.0.5新增加的条文规定。

本条文的目的是说明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方式有多种,但不能占用城市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对相邻地块地下车库确需在城市绿化下和城市道路下用联通道联通时,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处理好与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城市绿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库往往会受场地诸多条件限制,条文明确了绿地下公共停车库可与周边地块的配建停车库整体建设。3.0.6 本条文规定与原《标准》规定3.0.3一致。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由公共建筑、住宅吸引的车辆,在道路上上、下客,以及内部通道交通不顺引起交通堵塞,减少对城市道路的干扰,保证城市动态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3.0.7 本条文规定与原《标准》规定3.0.5基本一致。

3.0.8 本条文规定对原《标准》规定3.0.6进行修订。

车辆外轮廓线尺寸是停车场(库)交通设计的重要参数。各类车辆外轮廓线尺寸拟定参考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2.0.1、2.0.2条规定、《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规定、《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2010、《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2006)的规定。

表3.0.8-1 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上海标准)

设计车辆外廓尺寸(米)

总长总宽总高

机动车

I 微型汽车 3.5 1.6 1.8 II 小型汽车 4.8 1.8 2.0 III 轻型汽车7.0 2.1 2.6 IV 中型汽车9.0 2.5 3.2 V 大型货车10.0 2.5 4.0 VI 大型客车12.0 2.5 3.2

非机动车自行车 1.9 0.6 1.2 注:1、二轮摩托车按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2、助动车按1.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3、专用汽车库可按所停放的汽车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4、本表机动车尺寸参阅《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相关内容。

表3.0.8-2 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天津标准)

换算系数

车辆几何尺寸(米)

长宽高

机动车

铰接车 3.5 18 2.5 4.0 大型汽车 2.5 12 2.5 4.0 中型汽车 2.0 8.7 2.5 4.0 小型汽车 1.0 5.0 1.8 1.6 微型汽车0.7 3.2 1.6 1.8

非机动车

自行车 1.0 1.9 0.6 1.15 二轮摩托车 1.5 2.0 1.0 1.2 三轮车 2.5 3.5 2.5 1.2 助动车 1.2 2.0 0.8 1.15

表3.0.8-3 设计车辆外轮廓尺寸(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单位:米

车辆类型总长总宽总高前悬轴距后悬小客车 6 1.8 2 0.8 3.8 1.4

载重汽车12 2.5 4 1.5 6.5 4

鞍式列车16 2.5 4 1.2 4+8.8 2

3.0.9 本条文主要规定停车配置指标计算,车位总数尾数出现小数情况时,应将小数向上取整。

3.0.10 原条文修订。主要针对综合性建筑工程和群体布置的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数的计算方法及配置要求做出规定。

3.0.11新增条文规定。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单体建筑规模较小,但建筑密集的地区,可根据实际设置条件集中配建停车场(库)。

3.0.13 为避免由于设置停车收费设施,造成出入口拥堵而规定本条文。

3.0.14考虑住宅及公共办公楼等建筑工程的外来临时车辆停放需求而规定本条文。

4 设置规则

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4.1.1本条文主要是规范建筑工程项目的机动车出入口在各类城市道路上的开设规定,强调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应符合项目规划条件的规定。

4.1.2城市道路交叉口是城市道路交通最易拥堵的节点,为减少基地车辆出入口对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交通干扰,本条文对城市道路上开设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相邻交叉口的距离做出规定,并界定了该距离计算方法(见下图)。本条文参阅《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范》(DB33/1056-2008)。

注:S为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

开设在主、次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保证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不在交叉口进口道的展宽段或渐变段上,同时需保证交叉口出口道上公交停靠站的设置条件。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和渐变段的长度,主干路按70m+30m考虑,次干路按60m+20m考虑,支路按30m+20m 考虑。

4.1.3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距地铁人流出入口、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公交站、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起坡点距离过近,容易成为事故黑点。本条文规定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和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制定。

4.1.4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受周边已有或规划的道路交通设施限制,比如港湾公交站、地铁站、交叉口展宽段等,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充分考虑基地周边的现状和规划条件,结合近几年省内各城市的经验,提出了一体化设计的要求。

图4.1.4-1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港湾公交站一体化设计(出入口位于公交站后端)

图4.1.4-2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港湾公交站一体化设计(出入口位于公交站前端)

4.1.6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宽度对城市道路的交通组织有所影响,宽度过大会影响城市交通的有序运行,条文对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宽度予以规定。原则上居住区不宜设置超宽景观机动车出入口。因景观设计要求,在道路交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大型公共建筑群可扩大出入口宽度,其总宽度不宜超过30米,且进出口道按单行(宽度不大于

5.5米)分设;若总宽度超过30米,应按2个单独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界定。

4.1.7参阅《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制定本条文规定。

4.1.8 道路上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间距除考虑行车速度和满足车辆交织长度外,还应考虑安全因素,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应满足不同车速条件下的停车视距要求。

4.1.9本条文对相邻两基地共同开设基地出入口做出规定。开口方案须征得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方可实施。

4.1.11 本条文参阅原标准对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做了修改。考虑到我省的实际发展情况,单项建筑工程规模扩大、配建泊位增加以及综合体建筑群的出现,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数量

需求增加,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数量。根据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通行能力分析,对原标准条文规定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4.1.13 新增条文。原则上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不宜设置道闸,如确需设置道闸时,道闸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须满足一定要求,避免排队车辆溢出,影响城市道路交通运行。

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4.2.1 建筑工程基地内的通道布局、车流与上下客之间的关系处理是否合适,将会直接影响到相邻城市道路的交通畅通。因此本条文规定了环通道路、回转场地、车行道宽度以及通道缘石转弯半径的要求。

4.2.2 对于吸引较多出租车的公共建筑,在基地出入口处会引起乱停车上下客现象,导致交通混乱和拥堵。本条文规定了出租车落客泊位的设置。国外大型公共建筑前多设置出租车专用通道,交通组织效果良好,本条文规定出租车专用通道出入口可不计入基地出入口。4.2.3对于学校建筑,尤其是小学和幼儿园,家长接送车较多,除项目内部配建一部分泊位外,还应考虑设置短时停放的临时接送泊位,该部分临时泊位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其设置可因地制宜,尽量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4.2.4、4.2.5 条文规定了基地内货车和大客车的设置标准,考虑到一些货车须进入地下车库的情况(比如国外管理公司管理的五星级宾馆),一般可允许小型货车或部分箱式货车(中型)进入,大货车和大客车不宜设在地下车库内或地上多层车库二层及以上。

4.2.6为保证基地内地库坡道之间进出车辆的安全视距,本条文规定了地库坡道间的最小距离。

4.2.7为避免基地内出现半径不足的180度掉头组织形式,而制定本条文。U型流线的通道边线间距应大于或等于6米,如下图所示。

图4.2.7 U型流线

4.2.8为方便基地临时进出人员的停车方便,本条文规定了地面泊位的要求。原先不少城市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按10%控制,但考虑到较高容积率的地块条件限制,征求各地意见后,制定本条文规定。

4.2.9表4.2.9中数据引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4.2.11一般停车库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出入口坡道和停放场地应分开设置,受条件限制设置在同层时,为保证交通安全,必须利用隔离设施完全隔离。

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4.3.1、4.3.2为了保证建筑主体与配置的停车场(库)之间的交通联系,不让内部产生的交通利用城市道路来组织,减少内部交通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同时,为避免进出停车库的车辆由于加速和视线不良的情况而产生交通事故,制定本规定。

4.3.4车库出入口的数量多少,主要取决于交通安全、畅通、车库出入口通行能力及地下车库的消防要求。参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及坡道通行能力,制定本条文。

4.4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4.4.1按建设部2008年10月7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有关的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宜引用这些标准代替详细规定,不宜重

复被引用标准中相关条文的内容”的原则要求,城市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

计,可按国家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停车场(库)的主要停车方式有平行式、斜列式和垂直式三种,其中,斜列式停车方式的倾斜角度主要指30度、45度、60度三种。

4.4.4考虑车库建设的经济性和交通组织的顺畅、安全,制定本规定。

根据本省车库的实际运行和杭州市的审批管理情况,参考上海市的标准及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同时考虑大尺寸车辆比例提高的发展趋势,对停车场(库)内部通道宽度、坡道宽度等做了规定。

4.4.6、4.4.7、4.4.8、4.4.9本条文参考《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及杭州市目前对建筑工程设计中交通设计审查的规定,对停放车辆间及车、墙(柱)间最小净距、车辆最小转弯半径、坡道最大纵坡、车库最小净高等做了规定。表4.4.6中数据参考《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表4.4.9中“净空高度”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它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的空间。

图4.4.7 缓坡

4.4.10 本条文对库内尽端式停车通道的长度和长通道的长度进行了规定。对大于26米(8.4米柱网约3跨)的尽端式通道应在尽端附近空余一个泊位,方便回转。

4.4.11、4.4.12 本条文对车库交通组织进行了规定。螺旋式坡道在我省使用较少,且不够安全,受条件限制的建筑工程必须设置螺旋坡道时,建议可对螺旋坡道进行线形改良,增加直线段和平坡段。车库上下层直通坡道,在与本层通道交叉处,往往视距不足,坡度较大,因此应增加平坡段,并对平坡段长度进行规定,保证行驶安全。

图4.4.11 直通连续坡道

4.4.13、4.4.14、4.4.15 考虑到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在我省的城市建设中愈来愈被重视,本标准参考国家相关规范,对无障碍泊位设置做了规定。表4.4.14中数据引用《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4.5.1 鉴于目前我省大中城市兴建机械式停车库情况较多,机械车库在节约用地、增加停车泊位数量方面有明显的优势,但机械式停车的方式以及设备种类繁多,设计时应按相关规范执行,同时与设备供应商沟通。

4.5.2由于机械式停车库进出车库速度慢,容易在高峰时引起车辆排队,因此不适合体育馆等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由于成本和管理费用的问题,也不适合住宅小区使用。另外,单个项目的机械停车泊位数过多,会引起交通堵塞和营运管理方面的问题,参考上海市标准,制定了机械停车泊位占泊位总数比例的上限。

4.5.3 为保证机械式停车库全部车辆进出的总体时间,参阅上海《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程》DBJ08-60-2006,制定本条文。

4.5.4、4.5.5 本条文参阅《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形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1998的规定,对机械停车方式、停放时间控制、存容量等做了规定。表4.5.4中数据引用《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 8713-1998);表4.5.5中数据引用《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 8713-1998)。

4.5.6机械车库进出车辆等候时间较长,为保证车库通道畅通及机械车库的正常运行,制定本条文规定。

4.5.7 参阅《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制定本条文。

4.5.8 机械车库进出车辆等候时间较长,为保证等候车辆不至于造成基地出入口堵塞而影响

城市道路通行,制定本条文规定。其中,地面固定泊位及基地内主通道不得计入侯停区。4.5.9 升降横移式停车设备运行的典型时间为:横移7m/min,升降4m/min,可估算出2层设备单车最大进出时间约为80s,3层设备单车最大进出时间约为140s,4层设备单车最大进出时间约为170s,5层设备单车最大进出时间约为200s。另需考虑倒车时间一般在20s左右。因此,可计算得到平均停车时间约为:2层设备68s,3层设备103s,4层设备136s,5层设备160s。

由于多层机械停车设备的平均停车时间较大和车库净空要求较高,坡道式与机械式组合停车库的机械停车设备不宜超过3层,并以2层设备为宜。同时,车库内机械停车设备的总体存车速度应在坡道进车速度的2倍以上,以保证进库车辆不至因等待机械停车设备运行造成坡道或主通道堵塞,因此单组机械停车设备的存容量不宜过大,二层升降横移设备不宜超过12连立,三层升降横移设备不宜超过6连立。

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4.6.3 原省标规定300辆以上的非机动车库出入口数量不少于二个,根据近年来我省建设的实际情况,大规模的综合体项目越来越多自行车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本次修订增加1200辆以上的自行车车库出入口数量不少于三个的规定,以保证大规模自行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通行顺畅。

4.6.4 为保证自行车场(库)出入口的进出条件,对出入口的宽度、斜坡宽度、坡度予以规定。

4.6.7 根据我省非机动车的发展状况,电动自行车大幅增加,在非机动车种中比例较高,为保证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方便,对其停放区域进行规定。此外,为避免住宅小区停车后步行回家距离过长,规定各单体建筑的自行车位宜分散布置。

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4.7.1 基地的交通设施及交通安全设施是保证基地有序、安全营运的重要保障,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DB33/T818-2010)、《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等规范规定,制定本条文。

4.7.3 根据省内建筑工程建设情况分析,基地出入口、基地内部通道和建筑内置式地下车库出入口处是行车视距不足的高发处,由于安全视距不足,导致车辆运行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制定本条文规定。

4.7.4根据省内建筑工程建设情况分析,基地交通设施的重要性意识较为薄弱,基地和建筑

工程受条件限制,车辆行驶通道直角转弯较多,同时安全视距不足,地下车库立柱被撞和刮擦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制定本条文规定。

5配建指标

5.0.1 全省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采用分级体系,通过对城市规模大、中、小的区分,构筑起全省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指标分级体系。每个城市在实际操作时,对照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表选定本城市配建指标的等级。

5.0.2~5.0.15 在配建停车位修订时,针对全省部分县、市,进行了居住、办公、商业、餐饮、娱乐、学校、医院7种类型的建筑物现状实际停车需求的抽样调查(涵盖全省十一个地市),同时参考了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金华市、嘉兴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天津市、南京市以及山东省等地的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标准或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等资料,并结合浙江省城市发展情况制定了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指标。

本次修订针对机动车配建指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一是住宅建筑配建指标较大幅度提高,居住区户均达到1.0个泊位,比原《标准》提高了1倍左右;二是公共服务类建筑配建指标合理提高,办公类、商业类建筑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比原《标准》配建指标平均提高了约50%;三是重点矛盾重点解决,针对当前停车矛盾特别突出的医院类和学校类建筑,停车泊位的配建指标较大幅度提高,比原《标准》配建指标提高了1倍左右。且本次修订对医院建筑新增了办公、医技等功能性建筑的配建指标,对学校的接送车位也提出了要求。

此外,本次修订非机动车配建指标除住宅配建未做大的调整外,其余都做了较大的调整,调整后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配建指标平均约为原《标准》配建指标的60%。

5.0.2住宅停车位指标调整。

住宅是停车配建的重要环节,依据国家、浙江省住房发展、建设政策,对原《标准》住宅分类进行面积分类调整。增加了小区物管等配套附属用房的分类。

机动车位配建指标调整。根据全省抽样调查,部分老小区实际配置停车数低于原《标准》的配建指标,其停车矛盾较为突出;部分新建小区的实际配置停车数虽然超过了原《标准》的配建指标,但仍未能满足实际的停车需求。另外,考虑到今后城市可能会实施“机动车自备车位政策”,需基本保证户均一个停车泊位。因此,本次修订对住宅各种户型的配建指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非机动车位配建指标调整。虽然近年来非机动车出行比例有所下降,但考虑到各城市对非机动车的发展非常重视,同时非机动车作为一种健身工具受到高、中收入者的欢迎,因此住宅的非机动车配建指标较原《标准》调整幅度较小,略为降低。

5.0.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调整。

对原《标准》行政办公类进行细分,分为具有对外窗口服务功能的行政办公和其他行政办公。

机动车位配建指标调整。根据全省抽样调查,办公楼停车供应与实际需求相比存在较大缺口,相比之下,中、小城市的缺口更大。因此本次修订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原《标准》办公楼的配建指标,其中,中、小城市的提高幅度达到100%,大城市的提高幅度达到50%-60%。

非机动车位配建指标调整。近年来省内各城市非机动车出行比例有所下降,从省内各城市对原《标准》实施情况的反映来看,原《标准》非机动车配建指标偏高,宜适当降低。根据全省抽样调查,办公楼实际停车需求是原《标准》配建指标的50%左右,考虑到非机动车出行中电动自行车的比例逐年提高,其车位尺寸较自行车位尺寸稍大。因此,本《标准》办公楼的非机动车配建指标基本降低到原《标准》的60%左右。

5.0.4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调整。

商业场所分类中新增了批发市场。

机动车位配建指标调整。根据省内各城市的抽样调查,商业场所实际停车需求超过原《标准》的配建指标,其中大型超市停车泊位缺口较大,同时考虑到商业场所一般有明显的高峰,停车位使用周转率较高,商业场所配建指标应有针对性地合理提高。因此本《标准》商业场所的机动车配建指标平均提高幅度达到原《标准》配建指标的30%-40%。

非机动车配建指标调整。其中,大、中型商业场所以及大型超市的配建指标降低至原《标准》配建指标的50%-70%;小型商业的配建指标未作调整。

5.0.5 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调整。

对餐饮、娱乐设施分类进行细化,根据规模分为两类。

机动车位配建指标调整。根据省内各城市调查数据,大型餐饮、娱乐设施的停车供应存在缺口,本《标准》大型餐饮、娱乐设施停车配建指标较原《标准》提高了30%左右。

非机动车配建指标调整。本《标准》餐饮、娱乐场所的非机动车配建指标降低至原《标准》的75%左右。

5.0.6旅馆停车位指标调整。

机动车位配建指标调整。根据现状调查,中、小城市旅馆的实际停车需求比大城市高。因此,本《标准》适度提高大城市旅馆的停车配建指标,中、小城市旅馆的停车配建指标调整至与大城市一致。

非机动车配建指标进行了调整。本《标准》旅馆的非机动车配建指标降低至原《标准》

配建指标的40%-50%左右。

5.0.7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调整。

根据《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对原《标准》的分类进行重新调整。同时提高了原《标准》机动车位配建指标,提高幅度达到50%左右;非机动车配建指标在《原标准》配建指标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5.0.9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调整。

根据《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对原《标准》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娱乐性体育设施类计量单位由“每百座”调整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5.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调整。

将原《标准》区级医院分类归入综合医院类;增加了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办公、医技等功能性建筑分类;并增加了社区卫生站的分类。

机动车位配建指标调整。根据省内各城市调查,医院类建筑停车供应与实际需求相比存在较大缺口,综合性医院和专科性医院的现状停车需求几乎都达到了原《标准》配建指标的1.5~2.0倍。因此,本《标准》机动车配建指标较原《标准》配建指标提高了1倍。

非机动车配建指标调整。根据全省抽样调查,医院类建筑非机动车实际停车需求为原《标准》配建指标的70%左右,本《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增加了门诊部的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降低了住院部的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5.0.12 根据省内城市的调查,小学和幼儿园上下学接送车辆停车矛盾非常突出,本《标准》在提高内部机动车配建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接送泊位的设置要求,接送泊位数宜参照本《标准》制定的指标设置。

5.0.15根据各类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工程特殊车辆的配建指标,对出租车位、装卸车位、大客车位以及无障碍车位的配建泊位进行了规定。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名11272)

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设计资料2006-10-08 22:23:15 阅读2896 评论7 字号: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5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 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则 3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3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34.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4.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 术语 34.2.0.1. 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34.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34.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34.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34.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Garage JGJ100-98 主编单位: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9月1日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库址和总平面 库址 总平面 4 坡道式汽车库 一般规定 坡道式汽车库设计 5 机械式汽车库 一般规定 机械式汽车库设计 6 建筑设备 一般规定 给水排水 采暖通风 电气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使汽车库建筑设计符合使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库建筑设计。 汽车库建筑设计应使用方便、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管理和符合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汽车库建筑分类表1.0.4 规模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停车数(辆) >500 301~500 51~300 <50 注:此分类适用于中、小型车辆的坡道式汽车库及升降机式汽车库,并不适用其他机械式汽车库。 1.0.5汽车库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汽车库(Garage) 停放和储存汽车的建筑物。 汽车最小转弯半径(Minimum turn radius of car)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地下汽车库(Underground garage) 停车间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坡道式汽车库(Ramp garage) 汽车库停车楼层之间,汽车沿坡道上、下行驶者为坡道式汽车库。坡道可以是直线型、曲线型或两者的组合。 敞开式汽车库(Open garage) 汽车库内停车楼层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25%的汽车库。 缓坡段(Transition slope) 当坡道坡度大时,为了避免汽车在坡道两端擦地面设的缓和线段。

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得汽车坡道,就是地下车库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连接地下车库室外与室内,地上与地下得竖向交通枢纽.合理布置地下汽车库坡道,做好汽车坡道设计,在整个地下车库设计中非常重要。 1、总平面设计 地下车库在总平面中得位置,应以方便进出,与人行道严格分离,远离场地主干道为原则,汽车坡道得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出入口,以减小汽车噪声影响及夜晚汽车光线干扰。地下车库汽车坡道得数量不少于两个,当停车数量少于100辆时可设计一个。当停车数量大于500辆时不应少于三个,如条件允许,小于100辆大于50辆最好也设进口出口两个汽车坡道。 2、平面设计 汽车坡道按平面形式可分为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直线曲线混合坡道、螺旋坡道(二层以上)等,见下图: 出入口汽车坡道最小净宽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下简称《汽设规》)规定,小型车(如无特殊说明下均以小型车为例),单车行驶3、5m,双车行驶6、0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下简称《汽防规》)规定,汽车坡道得疏散宽度单行4、0m,双行7、0m。因此,汽车坡道最小宽度,取上限,单车道不小于4、0m,双车道约为9、0m为宜.曲线坡道还应满足小型车转弯半径不小于6、0m得要求。通过计算得知,曲线坡道内径最小约为4、0m,舒适内径约为5、5~6m.

平面设计中因曲线坡道对驾车司机视线有影响,所以应尽量多采用直线坡道,少采用曲线坡道.混合坡道中,直线与曲线相接部分一定要就是相切得关系,不应有折线。 3、剖面设计 小型车汽车坡道得最大坡度《汽设规》规定,直线坡道15%(1:6、67),曲线坡道12%(1:8、33)。当汽车坡道得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相当于正常坡道1/2得缓坡。缓坡直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曲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且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大于10%得坡道设缓坡,就是为了防止汽车得车头、车尾与车底擦地。缓坡坡度一定要保证就是与它相连接得正常坡度得1/2(6%~7、5%),而不就是其它值。实践中直线缓坡不如曲线缓坡实用,一就是因为曲线缓坡(2、4m)比直线缓坡(3、6m)可以更短,二就是曲线缓坡更平滑,更舒适。通过计算得知,当直线坡道高差大于0、72m时,曲线坡道高差大于1、08m时,设计缓坡距离会更短,更经济。当条件允许时,汽车坡道得舒适坡度应设计在8%~10%之间。曲线坡道还应在横向设计2%~6%得超高坡度,利用汽车重力平衡向心力,增加舒适性。超高设计要明确外环高,内环低,就是由外环坡向内环。 汽车坡道最小净高《汽设规》规定不小于2、2m。因地下汽车库经常与地下锅炉房、水泵房、变电站等设备用房毗邻,汽车坡道同时会兼做设备用房设备安装进出口,所以此时设计净高应大于2、5m为宜。汽车坡道应有良好得排水措施,通过实践,汽车坡道如设三道截水沟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98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使汽车库建筑设计符合使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库建筑设计。 第1.0.3条汽车库建筑设计应使用方便、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管理和符合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4条汽车库建筑规模宜按汽车类型和容量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汽车库建筑分类表1.0.4 规模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停车数(辆) >500 301-500 51-300 <50 注: 此分类适用于中、小型车辆的坡道式汽车库及升降机式汽车库,并不适用其他机械式汽车库。 第1.0.5条汽车库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2 章术语

第2.0.1条汽车库(Garage) 停放和储存汽车的建筑物。 停放和储存汽车的建筑物。 第2.0.2条汽车最小转弯半径(Minimum Turn Radius of Car)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第2.0.3条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 停车间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第2.0.4条坡道式汽车库 (Ramp Garage) 汽车库停车楼层之间,汽车沿坡道上、下行驶者为坡道式汽车库。坡道可以是直线型、曲线型或两者的组合。 第2.0.5条敞开式汽车库(Opengarage) 汽车库内停车楼层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25%的汽车库。 第2.0.6条缓坡段(Transitionslpoe) 当坡道坡度大时,为了避免汽车在坡道两端擦地面设的缓和线段。 第2.0.7条弯道超高(Rampturnsupperelcvation 为了平衡汽车在弯道上行驶所产生的离心力所设置的弯道横向坡度而形成的高差称弯道超高。第2.0.8条机械式汽车库(Mechanicalgarage) 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或运送且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第2.0.9条机械停车设备(Mechanicaleguipmentforparkingauto-mobile) 机械式汽车库中运送和停放汽车设备的总称。 第2.0.10条运送器(Conveyer) 机械停车设备中承托和运送汽车的部件的总称,它包括托架、托板、台车等。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

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范

1.总则 ,特别制定本规程。 ,其安全和性能均应符合该设备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定。 ,方便高效,并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和环保以及停车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 ,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parking garage(lot)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库(场)。 underground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库内地坪面低于库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停车库净高一般的机械式停车库。 independent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单独设置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机械式停车库。 dependent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附建于建筑物或包含在建筑物内的机械式停车库。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利用机械方法,将车辆作垂直、横向、纵向搬运,达到存放和取出车辆目的所使用的集机、电、仪一体化的全套设备。 parking place 停车库(停车设备)中车辆最终停放的位置。 turntable 通过回转动作,改变所载车辆纵轴方向的机械设备。 vehicle lift 依靠升降机械,改变车辆停放高度的机械设备。 3一般规定 ,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以上的停车设备。 4建筑和结构 4.1建筑设计 ,应备置机房、控制室、管理办公室等辅助用房和必要的生活设施。 1 出入口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 出入口门洞的宽度应符合本规程第,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 3 设置在停车设备周围的人行通道,其宽度应大于0.6m,净空高度应大于1.8m。 4 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5 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标志。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 有车道(人)的停车库额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要点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汽车最小转弯半径(Minimumturn radius of car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6.0.2 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 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 6.0.6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6.0.11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6.0.12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6.0.12的规定。 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在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1、消防给水水源: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天然水源供给 2、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3、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 Ⅰ、Ⅱ类车库20L/s;

7.1.5.2 Ⅲ类车库15L/s; 7.1.5.3 Ⅳ类车库10L/s。 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 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 6、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 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8、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 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 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 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 采暖通风和排烟 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5.1.9.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报批稿) 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 (1) 3基本规定 (3) 4设置规则 (5) 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 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 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 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 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 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 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 5配建指标 (1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Set of Rules (5) 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 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 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 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 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 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 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 5 Parking Standard (13)

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一、规划背景及编制过程 1、规划背景 随着城市化、机动化的快速发展,我市“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已列入市委、市政府近几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根据“泊位资源化、建设多元化、管理两元化、设施智能化”的停车场建设发展思路,编制了《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2、编制过程 规划编制单位对中心城区约59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停车资源进行了普查,对各类停车位、实际停车数进行了实地调查,形成了现状停车资源调查分析研究专题报告,并对规划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进行了选址规划,形成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则和说明书等)。 二、规划范围和年限

1、规划范围 本次停车场规划的范围为市内六区,面积为1408平方公里。由于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主要分布在城市建设相对密集区,因此我们主要针对该区域进行了重点研究,包括市南、市北、李沧、黄岛、崂山中心区及城阳中心区,面积约590平方公里。 2、规划年限 规划年限为2011年—2020年,近期到2015年。 三、规划依据 1、规范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文;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依据文件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上报稿); 《青岛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20年)》; 《青岛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2年)》;

汽车停车库设计规范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主编单位: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9月1日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使汽车库建筑设计符合使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库建筑设计。 1.0.3 汽车库建筑设计应使用方便、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管理和符合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 汽车库建筑规模宜按汽车类型和容量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汽车库建筑分类 规模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停车数(辆)>500 301~500 51~300 <50 注:此分类适用于中、小型车辆的坡道式汽车库及升 降机式汽车库,并不适用其他机械式汽车库。 1.0.5 汽车库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汽车库(Garage) 停放和储存汽车的建筑物。 2.0.2 汽车最小转弯半径(Minimum turn radius of car)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2.0.3 地下汽车库(Underground garage) 停车间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4 坡道式汽车库(Ramp garage) 汽车库停车楼层之间,汽车沿坡道上、下行驶者为坡道式汽车库。坡道可以是直线型、曲线型或两者的组合。 2.0.5 敞开式汽车库(Open garage) 汽车库内停车楼层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25%的汽车库。 2.0.6 缓坡段(Transition slope)

2020年(房地产管理)房地产青岛规范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青岛 规范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由公安部与建设部于1988年颁布,1989年开始实施,与<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期颁布实施.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目录: 一、北京市标准 二、上海市标准 三、天津市标准 四、重庆市标准 五、浙江省标准 六、山东省标准 七、南京市标准 八、长沙市标准 九、沈阳市标准 十、哈尔滨市标准

一、北京市标准 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5.2.2 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 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 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 配建标准的讲解 一.制定背景 “十五”期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迅猛,全省生产总值(GDP)从2000年的6036.34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3365亿元,2005年人均GDP达到3363美元。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化水平(“五普”口径)达54%,比2000年提高了5.3个百分点。城市规模急剧扩张,城市汽车拥有量迅速增长,尤其近年来个人汽车贷款、车价和汽车进口税不断下调等利好政策的出台,汽车消费需求出现爆发性增长,城市私人小汽车数量急剧增长。城市交通问题愈来愈严重,城市停车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停车难成为全省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省原行的停车场的配置标准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时过境迁,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和交通发展新的形势需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配建标准较低。由于该规则制定的时间较早,当时我国的机动车整体发展水平较低,配建标准整体水平也较低,尤其是对普通住宅停车设施未作规定。 2.分类粗糙,标准单一。例如将旅馆划分为两种类型,接待国

外旅客和接待国内旅客;住宅划分为外国人、华侨住宅和普通住宅两种;办公划分也以是否涉外分为两类。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的今天,这些界限已不是建筑物之间的主要区别。 3.没有体现区位差别。同一城市中,由于土地使用存在性质、功能、区位上的不同特点,使各区域在城市的经济结构、生产力布局中占有各自的地位,也使城市中各区域在停车需求的强度方面有所不同。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省的城市发展需要,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为城市的配置停车场(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一定的依据,制定本标准。 二.制定过程 本《标准》于2003年9月接受任务,2005年6月结题。2005年8月1日颁布。历时近两年。期间进行了全省8个城市的调查,这8个城市中大城市1个、中等城市1个,小城市6个,并对调查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参考了《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杭州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计标准与准则》、《上海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资料。初稿在全省建设系统和交警系统征集了意见,通过多次修改和省内两次专家评审,最后定稿。

停车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一、停车系统现状与分析 1.1停车设施分类 停车设施按车辆停放位置不同分为路外停车场和路边停车场;按服务对象不同分为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本次研究根据东莞市区停车设施供应现状, 将规划范围内的停车设施划分为以下三种: 1、路边停车场。指停放在道路用地控制线内划定的供车辆停放的场地,如花园路 路边停车场。 2、路外公共停车场。指位于道路用地之外的,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投资 和建设相对独立的停车场所,如东门广场地下停车场。 3、配建停车场。指在各类公共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 车服务的停车场,如东华医院院内停车场。根据管理规定不同,配建停车场又 分为对外、对内两部分,其中利用建筑退缩停放车辆的部分被本次研究归为配 建停车场的对外开放部分。 1.2停车调查 掌握翔实的城市停车现状资料和问题是进行停车系统规划的基础。为摸清东莞市区停车基本情况,研究在市城建规划局的统一安排下,在城管部门、各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或规划处的大力协助下,进行了部门访谈、停车设施核实调查、停车特征调查及现场实地勘察三项调查。 1、部门访谈。收集有关东莞市区停车规划、建设与管理等基础资料。 2、停车设施摸底调查。研究在2003 年现状停车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出自《东莞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库)规划(2005—2020)》),对2003—2008 年间新增或改建路外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进行统计核实,并对各区路边停车场进行了摸底式基础调查。 3、停车特征调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2处路边停车场、3 处路外公共停车场、11 处配建停车场进行连续12 小时的停车特征调查,同时对以上停车场的机动车驾驶员

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

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是地下车库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地下车库室外和室内,地上与地下的竖向交通枢纽。合理布置地下汽车库坡道,做好汽车坡道设计,在整个地下车库设计中非常重要。 1.总平面设计 地下车库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以方便进出,与人行道严格分离,远离场地主干道为原则,汽车坡道的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出入口,以减小汽车噪声影响及夜晚汽车光线干扰。地下车库汽车坡道的数量不少于 两个,当停车数量少于100辆时可设计一个。当停车数量大于500辆时不应少于三个,如条件允许,小于100辆大于50辆最好也设进口出口两个汽车坡道。 2.平面设计 汽车坡道按平面形式可分为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直线曲线混合坡道、螺旋坡道(二层以上)等,见下图: 出入口汽车坡道最小净宽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下简称《汽设规》)规定,小型车(如无特殊说明下均以小型车为例),单车行驶,双车行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下简称《汽防规》)规定,汽车坡道的疏散宽度单行,双行。因此,汽车坡道最小 宽度,取上限,单车道不小于,双车道约为为宜。曲线坡道还应满足小型车转弯半径不小于的要求。通过计算得知,曲线坡道内径最小约为,舒适内径约为~6m。

平面设计中因曲线坡道对驾车司机视线有影响,所以应尽量多采用直线坡道,少采用曲线坡道。混合坡道中,直线和曲线相接部分一定要是相切的关系,不应有折线。 3.剖面设计 小型车汽车坡道的最大坡度《汽设规》规定,直线坡道15%(1:,曲线坡道12%(1:。当汽车坡道的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相当于正常坡道1/2的缓坡。缓坡直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曲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且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大于10%的坡道设缓坡,是为了防止汽车的车头、车尾和车底擦地。缓坡坡度一定要保证是与它相连接的正常坡度的1/2(6%~%),而不是其它值。实践中直线缓坡不如曲线缓坡实用,一是因为曲线缓坡比直线缓坡可以更短,二是曲线缓坡更平滑,更舒适。通过计算得知,当直线坡道高差大于时,曲线坡道高差大于时,设计缓坡距离会更短,更经济。当条件允许时,汽车坡道的舒适坡度应设计在8%~10%之间。曲线坡道还应在横向设计2%~6%的超高坡度,利用汽车重力平衡向心力,增加舒适性。超高设计要明确外环高,内环低,是由外环坡向内环。 汽车坡道最小净高《汽设规》规定不小于。因地下汽车库经常与地下锅炉房、水泵房、变电站等设备用房毗邻,汽车坡道同时会兼做设备用房设备安装进出口,所以此时设计净高应大于为宜。汽车坡道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通过实践,汽车坡道如设三道截水沟效果非常好,如下图所示: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公园 100m 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设置1~5个。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 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 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 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 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 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 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 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枢纽 100名设计旅客 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 量设置1个,不足部 分按1个设置。 每1000名设计旅客 容量设置1个,不足 部分按1个设置。 工 业 厂房100m2建筑面积0.2 0.3 每个厂区或仓库区 设置2~3个。 仓库1000m2建筑面积0.2 0.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 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修订稿) 2004 年2 月

目录 1 总则· ·· 1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 5 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17 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 附录A (32) 附录B (33)

总则 1.0.1 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 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 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1.0.2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 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 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 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 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 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0.1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 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 辆以上 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 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2.0.3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 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 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4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0.5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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