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并购重组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并购重组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一、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申报程序: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2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

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

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

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

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

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

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6、封卷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应按照证监会上市部的要求完成对申报材料原件的封卷存档工作。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有关“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向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综合处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材料。每一方案由A、B两个监管处负责,实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备案机制。备案无异议,上市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上市公司应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其电子版。具体包括:经签署的申报报告、相关部门(如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关于激励对象合理性说明、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持函、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对文件真实性的声明、上市公司考核方案和

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激励草案摘要董事会公告前六个月内高管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还应提交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条的规定,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

(一)存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四章的有关条款规定: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同时将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并购重组委会议,组织参会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总结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询问。

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六、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答: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或达到5%后,无论增加或者减少5%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收购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

七、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答:《收购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因而,《收购办法》所称合并计算,是指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总数。

八、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属于《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九、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41号)等文件及我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应当聘请专门

的机构进行评估。从事上市公司珠宝类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的资格证书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具有不少于2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其中最

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

10人。

已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

务时如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应当引用符合上述要求的珠宝类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结论。

十、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往往涉及国资批准、外资准入、环保核查、反垄断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该类审批事项的完成是我会受理相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的条件。结合实践,对于常见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归纳如下:

一、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涉及国有资产置入或置出上市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对该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文

件。

三、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四、涉及特许经营等行业准入的,例如军工、电信、出版传媒等,申请人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涉及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的,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应当取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批复。

七、其他应当取得的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一、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BVI公司(为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的简称,此处泛指在境外设立的、为享受税收等优惠成立的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遵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三

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规定,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在报送我会之前,其股东资格应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十二、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豁免及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各方应提供二级市场交易自查报告。对于自查报告,具体要求归纳如下:

一、上市公司收购及豁免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1)申请人及其关联方;(2)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3)聘请

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4)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

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

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1)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 2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 3 )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4 )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三、法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法人的名称、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中需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十三、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等条款,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前述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四、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答: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17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规中,涉及有关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报告一般要求

《第16号准则》第三十九条及《第17号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税务争议应对方法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税务争议应对方法 课程背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多个重要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法规将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直接影响。在新政策颁布的同时,企业在对税法的理解就会或多或少的与税务机关产生分歧和争议,税务局与企业或个人的纳税争议,有时哪怕是小小的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往往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乃至招至巨额的罚款。所以在当前严征管严稽查的形势下,尽量事先避免税企双方争议,对很多企业来说就更是至关重要了。本课程通过最新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的解读以及与财税专家零距离交流,达到准确理解税收新政,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处理本单位的税收策划,正确掌握解决税企纳税争议的方法的最佳效果。《最新税政解读与税企间76种涉税争议应对及补救方法》的培训方式:案例教学,互动交流;讲师讲授、现场提问。头脑风暴、贴近实战,因此我们一直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课程提纲: 一、2010年最新所得税政策与最新流转税政策解读与分析 二、常见税企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 (一)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 1、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2、企业利润分配如何纳税的争议问题 3、价格折扣、折让和现金折扣处理的关键点 4、“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争议问题 5、应付未付作收入纳税争议问题 6、关联方统借统贷费用的税务争议问题处理 7、哪些预提费用可以不需要纳税调整税前扣除 8、视同销售不补税的税法依据及处理办法 9、装修费用、修理费用、开办费如何处理符合税法并对企业有利 10、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劳务应履行哪些义务 11、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 12、购物卡销售何时申报纳税的争议问题 13、招待费等用于在建工程要否作纳税调整 14、新税法下开办费如何扣除 15、特许权使用费可在税前列支的争议问题 16、租赁户外广告位记租赁费还是广告费的争议 17、支付离退休人员补贴如何作税务处理 18、财政补贴收入的纳税争议问题 19、固定资产新标准的纳税争议问题 2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争议问题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

并购中的税务筹划

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 目录 税收筹划简述 企业重组及相关重要法规 企业重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重组税务筹划的需要关注的事项 税收筹划简述 税收筹划 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 税收筹划发生的时间: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 税收筹划的目标: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注:“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延迟纳税等,使企业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的类型 我们在实务将税务筹划主要划分为: 第一种:对于企业单项重大重组交易,在实现企业交易目的的前提下,通过优化交易方式,实现合理降低交易税负; 第二种:在符合企业集团战略目标的前提下,通过调整集团内组织架构、重建集团内价值链等税务规划手段,使得集团能合理充分利用企业价值链上的税收优惠,实现对企业经营税务优化。 第三种:政府税收政策的变化,导致企业需要重新调整组织结构以便降低税负或争取享受最大的税收优惠。 案例1: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2008年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境外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免企业所得税,且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退税奖励。 2008年之后,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外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需交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而境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境内再投资的退税优

C15077 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二) 100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海外投资架构——“香港-卢森堡”架构中,香港控股公司取得的资本利得以股息方式汇 回中国没有香港股息预提税,但中国收到股息收入时需要缴纳()的中国企业所得税。 A. 0% B. 5% C. 20% D. 25%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在海外投资架构——“香港-卢森堡”架构中,卢森堡控股公司向香港控股公司分配股息需 缴纳()的卢森堡股息预提税。 A. 0% B. 5% C. 20% D. 25%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3. 税收筹划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A. 合法性 B. 盈利性 C. 合理性 D. 一致性 您的答案:A,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4. 依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 ,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主要看其名称是否符合。()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 被合并企业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

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股权收购时,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应相应改变。()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在海外投资架构——“香港-荷兰”架构中,由荷兰控股公司分配至香港控股公司的股息在符合香港和荷兰税收协定的相关要求时,可免征荷兰股息预提税。()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 依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 ,如果企业选择抵免境外所得税税负,无需将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计入应纳税所得中。()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100.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实务中,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可能涉及跨地区,出于发包方对于资质方面要求等原因,一般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接业务,在施工地设立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将工程交子公司方式施工。 (一)11号公告出台前: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开票和收款,总公司是纳税主体,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只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税款。 2、跨县(市、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

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二)11号公告出台后: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子公司或分公司施工、开票、收款,从而使分、子公司成为纳税主体,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发包方和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间就可以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而不用通过集团公司,如果被授权的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汇总到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3、跨地级行政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局2014年2号公告)第十二条: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并购重组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一、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申报程序: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2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 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 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 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 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 【时间地点】 2011年5月27-28日(26日全天报到)上海 【参加对象】中央企业、大型集团及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及关注并购重组企业的高管、各企业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税务主管和税务专员。财务骨干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等。 【费用】¥320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现场咨询费、学习期间午餐费及茶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广州森涛培训咨询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欢迎来电咨询) 【值班手机】 【联系人】庞先生郭小姐 【网址链接】《》(黄德汉)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文件,明确推动并购重组浪潮,国资委“国新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新篇章。 行业调整、企业洗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中国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税收成本问题成为企业并购面临的突出问题。 充分关注合理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在企业重组并购前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与合理安排,理解涉税最新政策,做好财税处理与税务规划,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为企业重组并购成功赢得空间。 关注不同的组织架构安排和交易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的问题。 本课程得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鼎立支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作为“全国第一所专业税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被誉为“中国财税黄埔”将为本课程提供最优质的教学平台,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培训方式: 重点采用“方法与操作结合”、“案例与实践同步”的专题讲解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课程内容及日程安排表 5月27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交流 16:30-17:30 5月28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

目录 一、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的套路型方案设计 二、交易方案设计及税筹分析 (一)方案一:拆迁/搬迁安置补偿 (二)方案二:股权转让 (三)方案三:资产转让 (四)方案四:以不动产出资入股后转让股权 (五)方案五:企业分立后转让股权 (六)方案六:企业合并(合并目标企业) (七)方案七:境外股权转让 三、操作模式及税费对比 笔者按 为响应小伙伴们的呼声,西政房地产人俱乐部专家人才库第七期的培训专题将暂定为《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并购税务筹划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的核心税筹要点》(分享课程时间为2017年10月份,具体时间请关注本公众号后续通知),以呼应上月《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粤地税发〔2017〕68号)的出台(注:该文件不适用于深圳地区)。根据小伙伴的提议,笔者特在课前就本公众号“西政资本”有关城市更新项目的交易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进行整体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实操参考。 一、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的套路型方案设计

城市更新或旧改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除增值税的缴纳存在地方差异外,被拆迁方在满足政策性搬迁的前提下需缴纳的税费最少,也即税收优惠最多,因此拆迁安置补偿一般都会成为获取更新项目的首选方式。尽管如此,因拆补方式无法直接对房地产权取得控制权,因此产证的抵押、注销或公章、证照、产证的监管自然就成为了必要的风控措施。 与被拆迁方在满足政策性搬迁的情况下可直接免缴土地增值税不同,其他的交易方式一般都需考虑通过交易方式的调整或者操作模式的变通进行合理筹划。实务中,如转让方的配合意向较高,则以企业分立的方式剥离资产至新分立的公司后转让股权可成为首选,以避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缴纳。除此之外,以土地或房产出资入股后转让股权业可以避开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因此在交易模式方面也可以成为不错的备选。 笔者曾多次被同行问及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的优劣,其实就实务而言,两者因项目而异,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从并购和后期开发的联动来看,资产并购很多时候可能会明显优于股权并购,最直接的反应就是完成更新改造后因历史成本的差异对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造成的重大影响。当然,就交易方式本身而言,因股权转让不涉及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缴纳,因此在并购的交易时点上仍旧有一定的优势。(备注:股权转让涉及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先例仅为个案批复,如国税函【2000】687号文)值得一提的是,因改革开放对外资的引入,珠三角地区存在大量的外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持有物业资产的情形。在该背景下,如转让方(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或转让方的境外母公司具备转让条件,则收购方可考虑以收购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或其境外母公司股权的方式完成本次交易,以避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缴纳。 二、交易方案设计及税筹分析 根据笔者历年来从事城市更新项目并购的经验,以下就当前市场主流的并购模式以及税筹分析介绍如下: (一)方案一:拆迁/搬迁安置补偿 1.税费分析 (1)被拆迁方/被搬迁方纳税分析

2020最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解析

2020最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 一、基本内容 1、收购人 收购的含义: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范围: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 (-)通过直接捋股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二)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等间接方式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体来说,现行规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要求较为宽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捋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 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2、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捋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捋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捋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十五)近期并购重组重点政策解读

近期并购重组重点政策解读

1 缩短IPO 被否后借壳间隔期 2 拓宽重组审核分道制 3 新增小额快速审核机制 4 优化重组配募机制 5 放宽经营性资产要求 6 明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7 明确将200人公司纳入监管 目 录 C O N T E N T S

缩短IPO被否后借壳间隔期 3.相关思考 2018年2月23日 自2017年10月新一届发审委上任以来,IPO审核趋势趋严成为常态,审核通过率下滑。面对较为严峻的发审现状,部分被否企业拟寻求诸如“借壳”、被并购等其他途径“曲线上市”,可能引起壳资源炒作等情形。严格的审核制度,使得IPO申请企业质地更高,有利于A股市场长远发展。 2018年10月19日 ◆IPO被否原因多样,在对被否原因进行整改后,不乏公司治理规范、盈利能力良好的企业,这些企业有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实现做大做强的合理诉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 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拓宽重组审核分道制 划分 要素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财务顾问执业评价 交易类型为 产业并购 行政处罚等负面排除 产业支 持政策 ●2013年10月8日《并购重组 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 ●由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分别对上市公司合规情况、中介机构执业 能力、产业政策及交易类型三个分项进行评价,之后根据分项评价的汇总结果,将并购重组申请划入豁免/快速、正常、审慎三条审核通道。 ●其中,进入豁免/快速通道、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项目,豁免审核;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快速审核,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请并购重组委审核。 ●原九大行业:汽车、钢铁、 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传统行业为主) ●新增十大行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 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 级的产业。(新兴行业为主)

企业并购重组案例及税收筹划解析

企业并购重组案例及税收筹划 并购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简称M&A。兼并是指一家公司吸收合并一家或多家公司,这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吸收合并,兼并方增加注册资本,被兼并方(实务中一般称之为目标公司)注销。收购一般指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或多家公司的股权(股份)或资产,以获得对这些公司的全部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或者获得这些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收购不仅仅指公司法上的合并,也包括资产收购。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并购的税收处理的角度研究并购,一般将企业并购划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一、中国税收法规对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第“4号文”)(以下简称4号文)规定: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本文仅研究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一般税收处理 企业重组并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实现财务的协同效应,如果并购的交易成本过高就会阻碍企业重组并购的步伐,因此为了鼓励企业重组,减少企业重组的成本,59号文对企业重组所得税规定了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根据该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作一般税务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案例1: 如果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的股权,计税基础是200万元,公允价为500万元。乙企业收购A单位的全部股权,价款为500万元。那么,A单位的股东股权转让增值额就是3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乙企业收购甲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是500万元。 在一般税务处理下,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资产买卖交易的税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即被收购方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如果是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应分两步走,先按公允价值销售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再按公允价值购买资产。由于资产收购不涉及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因此,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税收处理 根据59号文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支付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不免税):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城市更新 旧改项目并购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

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 目录 一、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的套路型方案设计 二、交易方案设计及税筹分析 (一)方案一:拆迁/搬迁安置补偿 (二)方案二:股权转让 (三)方案三:资产转让 (四)方案四:以不动产出资入股后转让股权 (五)方案五:企业分立后转让股权 (六)方案六:企业合并(合并目标企业) (七)方案七:境外股权转让 三、操作模式及税费对比 笔者按 为响应小伙伴们的呼声,西政房地产人俱乐部专家人才库第七期的培训专题将暂定为《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并购税务筹划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的核心税筹要点》(分享课程时间为2017年10月份,具体时间请关注本公众号后续通知),以呼应上月《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粤地税发〔2017〕68号)的出台(注:该文件不适用于深圳地区)。根据小伙伴的提议,笔者特在课前就本公众号“西政资本”有关城市更新项目的交易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进行整体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实操参考。 一、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的套路型方案设计 城市更新或旧改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除增值税的缴纳存在地方差异外,被拆迁方在满足政策性搬迁的前提下需缴纳的税费最少,也即税收优惠最多,因此拆迁安置补偿一般都会成为获取更新项目的首选方式。尽管如此,因拆补方式无法直接对房地产权取得控制权,因此产证的抵押、注销或公章、证照、产证的监管自然就成为了必要的风控措施。 与被拆迁方在满足政策性搬迁的情况下可直接免缴土地增值税不同,其他的交易方式一般都需考虑通过交易方式的调整或者操作模式的变通进行合理筹划。实务中,如转让方的配合意向较高,则以企业分立的方式剥离资产至新分立的公司后转让股权可成为首选,以避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缴纳。除此之外,以土地或房产出资入股后转让股权业可以避开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因此在交易模式方面也可以成为不错的备选。 笔者曾多次被同行问及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的优劣,其实就实务而言,两者因项目而异,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从并购和后期开发的联动来看,资产并购很多时候可能会明显优于股权并购,最

浅析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116247288.html, 浅析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 作者:全通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8年第01期 【摘要】目前对于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来说正是战略转型的重要时期,由于四大资产管 理公司在刚开始成立时就开展了投资银行业务,近年来国务院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进一步放宽,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各自成立相应的证券公司,在这种新形势下并购重组业务逐渐成为了各投资银行里最有发展前途的领域之一,论文中笔者就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实施与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与研究,提出相应促进并购重组业务发展的建议。 【Abstract】At present, it is an important period of strategic transformation for China's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Since the four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started the investment banking business at the beginning of its establishment, and in recent years, the State Council has further relaxed its policy on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allowed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to set up corresponding securities companies, in this new situatio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have gradually become one of the most promising areas of investment banks.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studies the implement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erger and reorganization of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并购重组 【Keywords】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investment bank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1-0037-02 1 引言 由于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各行各业的发展都受到了国家发展战略的影响,对于金融行业更是深化改革的深水区,所以国内各资产管理公司对于相应的发展业务更加需要进行符合新时代潮流的战略性重组与适当的结构性调整。近来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更是如此,并购重组业务可以使企业得到快速的扩张,有效提高企业实力、增强利用资金的效率、节省企业发展成本,本文中就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发展进行研究。 2 资产管理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概述 资产管理公司的并购重组业务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运作模式:一是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并购重组参与方,利用自有的现金、债权或其他资产投资于被重组对象,或向其提供重组所需资源(如上市公司壳资源),从而获取重组收益。从广义上讲,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经常运用的债务重组、资产置换、债转股等操作方式都可以归入这一范畴。这种模式的本质是为被重组对象提供融资服务,无论是直接投入现金、免除债务转为持有股份或是以债权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汇总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政策 一、重组文件汇编 (一)增值税 1.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整体转让) 2.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迁移进项转移) 3.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转让进项转移) 4.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多次转让) 5.财税〔2016〕36号附件2(整体转让) 6.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转让不动产) 7.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解读(营改增若干征管) 8.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 9.(二)企业所得税 1.财企〔2005〕62号(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 2.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3.国税函〔2009〕1号(债务重组) 4.财税〔2009〕59号(具体处理问题) 5.财税〔2009〕60号(清算) 6.财税〔2009〕69号(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 7.国税发〔2009〕8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 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 8.国税函〔2009〕4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9.国税函〔2009〕388号(清算申报表) 10.国税函〔2009〕684号(清算申报) 11.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管理办法) 12.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13.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4.国税函[2010]79号(所得税若干) 15.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撤回或减资) 16.总局公告〔2011〕39号(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 17.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 18.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 19.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20.财税〔2013〕9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1.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23.财税〔2014〕79号(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24.财税〔2014〕109号(50%及划转) 25.财税〔2014〕116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26.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 题)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与税务筹划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与税务筹划主办:上海普瑞思治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刻:2010年10月23-24日上海 价格:¥3200 /人(包括授课费、资料费、会务费、证书、午餐等)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第一次向社会公布了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治理方法》(实际成文日期是2010年7月26日)。传奇中的59号文的实施细则终于出台。按照那个方法规定,本方法公布时企业差不多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专门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方法要求预备有关资料的,应补备有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方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方法处理。那个规定讲明,即使是在2008年和2009年完成重组所得税处理的企业也可能会受到那个新政策的阻碍。如果不能充分明白得那个方法的要求,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按照宽敞学员对本课程的强烈需求,我们决定在上海召开一场不开生面的培训,我们将邀请59号文和4号公告的立法者结合具体案例解读这两部文件,实现一次59号文和4号公告的“激情大碰撞”。望宽敞企业珍爱此次学习机会,主动报名参加。 课程提纲: 第一模块:59号文政策操作与案例分析 一、引入新概念:重组专门性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的定义(广义/狭义),与会计重组的区不 2、企业重组类型:企业合并、分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3、企业重组差不多假使与资产税务处理

4、专门性税务处理:需同时满足的一样条件 5、合理的商业目的、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股份支付比例、经营连续、权益连续 6、一样性重组与专门性重组处理之比较 7、重组日如何确定 二、企业合并 1、企业合并的类型及操作 2、企业合并涉及的纳税主体、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 3、税收合并与会计合并的区不(同一操纵合并:向上合并、向下合并、两个子公司合并) 4、合并有关事项的继承咨询题:亏损、税收政策、计税基础(可由合并企业补偿的亏损的限额的运算、亏损限额是年度限额依旧总额、如何确定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是否存在亏损补偿) 5、企业合并有关资料预备 三、企业分立 1、企业分立的类型及操作 2、税收分立与会计分立的区不 3、企业分立涉及的纳税主体、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 5、分立前未补偿亏损的税务处理 6、分立中一样性处理和专门性处理的运用 四、资产收购 1、资产收购的类型及操作 2、资产收购与资产转让的区不 3、资产收购涉及纳税主体、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 4、资产收购与专门收购:实质经营性资产 五、股权收购 1、股权收购的类型及操作 2、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的区不

并购重组-集团公司纵向并购业务探析与筹划 精品

集团公司纵向并购业务探析与筹划 摘要:如今,企业大多希望通过并购来寻求品牌增长的新途径,大连远东集团通过24次并购造就了世界麻花钻巨头,一些知名国企也深处海外并购的浪潮中。本文着重分析了集团公司纵向并购业务。 关键词:集团公司;纵向并购业务;筹划 作为独立企业的集合体,集团公司拥有多元的投资领域、雄厚的资金实力,而大型的民营集团公司往往税收负担较重,并购所涉税金等费用严重影响企业现金流量,所以应更多地通过并购重组方式来寻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a民营集团公司纵向收购x公司,侧重生产要素的整合和相关业务流程的筹划,设计出一套具有目标性、全局性的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经营战略有长远的影响,对于资金存量大、盘活调动灵活的企业集团有其现实意义。 一、并购双方简介 a集团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人民币,均为自然人股东出资。其主要业务从事:配电柜、自动化控制设备、电气元件的制造、加工、销售;电气工程、自动化仪表工程的设计、安装及调试;20XX年公司成功申请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减为10%。a集团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为68%。 x公司为自然人出资的物流企业,因近年来原料价格增长,近三年属于亏损状态。x公司有两个下属分公司:铝业分公司和运输分公司。铝业分公司由于依托国有企业原料优势,有固定客户,营业

利润率保持10%左右,收入可以直接回流资金,盈利状况、持续经营能力较好。运输公司由于近几年汽油柴油价格居高不下,收益刚好弥补当年的变动成本,不能弥补企业的期间费用和固定成本。x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建筑物原值600万,评估值为700万,建筑物折旧年限20年;设备原值600万,评估值700万,机器设备10年,土地使用权原值6000万,评估值为8000万,折旧年限为50年,总的账面净资产-1000万,评估值为1200万。投资报酬率为10%。 二、股份支付方式节省大量税收 a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率68%,超过标准指标值,面临的财务风险较大,所以通过需要较大资金支持的现金收购和承债收购的方式,使集团公司面临的财务压力较大,因此集团公司决定采用股权支付的方式收购x公司。 根据财税59号通知,股份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其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资产收购发生时,股份支付金额不低于其支付总额85%,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都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符合免税条件的收购,被收购企业五年以内的经营亏损可以由并购企业的税前利润弥补。符合免税规定的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当年国家发行的

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测试

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二)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海外投资架构——“香港-卢森堡”架构中,卢森堡控股公司向香港控股公司分配股息需缴 纳()的卢森堡股息预提税。 A. 0% B. 5% C. 20% D. 25%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资产收购时,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为基础确 定。 A. 账面价值 B. 账面余额 C. 成本 D. 公允价值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3. 税收筹划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A. 合法性 B. 盈利性 C. 合理性 D. 一致性

您的答案:C,D,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4. 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依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 ,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 看其名称是否符合。()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在海外投资架构——“香港-荷兰”架构中,在符合荷兰参与豁免相关要求时,资本利得在荷 兰无需缴税。()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在海外投资架构——“香港-荷兰”架构中,由荷兰控股公司分配至香港控股公司的股息在符 合香港和荷兰税收协定的相关要求时,可免征荷兰股息预提税。()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依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 ,如果企业选择抵免境外所得税税负,无需将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计入应纳税所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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