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

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
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

2011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此次将修改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个税起征点和税率级距的调整上,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500元,个税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下面分别从起征点、税级以及对国家财政收入和个人收入的影响三个方面对我国个税改革前后进行对比分析。

(一)起征点

表1 个税修正前后对照表

由表1可以看出,此次工薪阶层的个税起征点直接由2000元上调为3500元,调整幅度是上次的3.75倍。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个税起征点不是越高越好,其原因是:我国目前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我国有4.8亿在二、三产业就业的职工,其中应税月薪不足2000元的占了一半左右。调整个税起征点,对这部分人并无作用如调到3000元以上,就对3000元一下收入的人失去意义;调到5000元以上,就对

5000元以下的人失去意义。由此可见,起征点上调绝对不是越高越好,否则它就确实只对高收入的人有好处了。如果把收入分配改革仅仅简化和聚焦在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上,这样在非农产业中就业的约一半人口即2.4亿人不能受益,更与在农业中就业的近3亿人口无关。而且调得越高受益的人变得越少。

有人说,个税起征点如果提到一万元,那么纳税者全是富人,穷人乃至相当多中产阶层都是零税负了,难道这不是改善了收入分配吗?其实这是非常片面和扭曲的观点。因为世界上只要有国家,有公共事业,就有税负。一个人不交个人所得税,也得交商品(及服务)税。中国现在基本上没有真正的财产税。国家税收来源不是财产税就是所得税。个税起征点提高,就意味着个税整体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比重下降,相反商品税比重上升。商品税的特点是,越是收入不高、储蓄有限的普通大众,商品和一般服务消费比例越高,因而纳税越多。中国个税占总税收比重在国际上已属很底,本来调节作用就小,进一步缩小个税税种的调节比重,只能使整体税负更多地让商品税即中低收入的大众承担,这样反而更不利于缩小收入和贫富差距。

(二)税级

表2

表3

如果不宜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那么,如何让2000元—10000元的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的夹心层受惠?简化和降低适用的个税税率

和税级便成为了可供选择的方法。

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数由原来的9级改为7级,减少了两级。其中第一级税率由5%将为3%,减少了2%,最高税率45%没做调整,取消了15%和40%这两档税率,适当上调高收入端的区间税率,使高收入的人并不因中低收入档的税率下调而少交税。这样,低端有返还,中低端有减税,高端税收负担不变,即使个税起征点变动不大,中、低端收入者都有实惠,收入差距自然会缩小。

(三)对国家财政收入及个人收入的影响

1.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

表4 过去十年个税占总税收比例表

由表4可以看出,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个税收入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增幅达386%,而个税占总税收的比例却是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但是减少的幅度并不大。可见个税的改革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并不大。

这次调整后,对于个人所得税会减少250~300亿,国家财政随之会少收入250~300亿元。但是这250~300亿元财政减收是相对的,国家财政总体上还是增收的。一方面,我国经济总体向上,在向上的过程当中税收是在增长的。2003年和2004年,我国每年增长财政收入都是在5000元左右,今年

1至9月份,统计数字表明,我国财政收入已经达到两万三千多亿。在迅速增长过程当中,每年减收几百亿元对普通百姓来说是好事,对国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另一方面,通过这次个税调整,对中低收入阶层是减税,而对高收入阶层,通过各种办法增加了税收幅度。一方面是减少,另一方面是增加,二者相抵,我国的财政收入不会有太大压力。

2.对个人收入的影响

表5 个税调整前后对比表

(数据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3118670487.html,/2430835.html 2011-9-12)

由表5,我们不难看出此次个税的调整使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有所减轻,高收入者税负有所增加,也有一部分人税负没有发生变化。而其中税负减少最多的是中高收入者,税负增加最多的是最高收入者的部分。

调整个税起征点的目的之一就是缩小贫富差距,使收入较低的人纳税负担减轻,使收入较高的人纳税负担加重,但是还要考虑不能打

消“富人”赚钱的积极性。因此,这次个税的调整对各个收入阶层的百姓影响是不同的。

(1)对高收入阶层的影响。仅仅调高个税起征点对高收入阶层税负是不会有很大影响的,但是,这次法律修订同时出台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全员全额扣缴、双向申报、双向核实等一系列税收征管措施,可以有效防止高收入者在个人所得税征缴过程中的舞弊性能行为,从而提高其在个税中的贡献份额。

(2)对中低阶层(工薪层)的影响。工薪阶层作为社会的稳定力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最大贡献者,原因在于,现有的起征点为2000元的个税制度“是严密覆盖工薪阶层的”。此次起征点上调为3500元,我国的中低收入阶层纳税负担将会减轻,生活质量将有所提高。上表数据同样也说明了这一点。

(3)对低收入阶层(农民和贫困城市居民)的影响。首先,个人所得税目前只是城市居民的“专利”,农民的收入基本进入不了个人所得税的范畴。个税起征点的改变几乎与农民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所以此次个税的调整对农民几乎没有影响。其次,对于贫困城市居民来说,他们的收入本来就在3500元以下,个税的调整也不能惠及他们,因此,个税的调整不会提升这些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就是说对这些居民来讲毫无意义。

可见,此次个税改革并没有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太大影响,同时还使得部分中低收入者税负有所减轻,高收入群体税负也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要使个税能够真正起到

2020年个税改革最新方案

2020年个税改革最新方案 新方案 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分为11类。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这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此次个税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合并部分税目。如果以前面所说的“大综合”方案来看,是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经常性、连续性劳动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其他财产性所得以及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 不过,前述省级地税局所得税处人士认为,“小综合”的方案更为现实。 第二步则是完善税前扣除,即在合理确定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适时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扣除项目。 第三部则是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即在保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夫妻联合申报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相关支出,并在夫妻之间分摊扣除或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分别纳税。 “比如,月收入按5000元计算,先减掉3500元扣除额。剩下的1500元,如果按照分类申报,可以直接减掉利息支出,作为应税额。 如果按照家庭综合申报,在减掉利息支出的同时,还可以减掉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的支出。”前述省级地税局所得税处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最后一步则是优化税率结构,即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结构为基础,适度调整边际税率,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一直都很清楚,是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制度,但具体从合并税目到费用扣除,从家庭申报再到税率调整,其实是一环扣一环、连续性的。

解读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伦理意义_1

解读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伦理意义 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刚刚起步,上就充斥着各种声音,对于税制并不完善的我国来说,及时其改革的必然性、探讨其现实意义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伦的角度对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进行解读,探讨了其蕴含的伦理价值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伦理意义 2005年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 1 600元,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终于迈出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步,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立法精神,是我国推进民主法治、落实公平正义、实践“以人为本”科学观的又一重要体现。 1 个人所得税及其改革的伦理必然性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体现的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以来,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一个税种。为了维护国家的权益,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并开征个人所得税,其间曾在1993年和1999年作过两次修订。此次被修改的起征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在当时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只有1%左右。但到2004年,800元以上月工薪收入已升至60%左右,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67%,在个人所得税

总收入1 737.05亿元中,65%左右来自人数庞大的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在有些地方甚至高达80%以上,而最高等级的45%税率实际收到的税款却几乎为零。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表面上要体现的是“高收入高税率”,在现实中却只针对那些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而有多种收入来源的“富人”却通过“合理避税”减少了纳税。这表明该标准的个人所得税制作用已经完全脱离了实际,严重背离了本来是要使高收入者拿出一部分收入用来支援低收入者,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共享繁荣的初衷。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主体,富裕阶层反而没有足额纳税,甚至逃避纳税,这就使个人所得税不仅无法起到公平收入分配、平衡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了“逆向调节”,增加贫困人口的负担,有了“劫贫济富”之嫌。这种现状的继续存在,必然会激发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造成社会动荡。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共同富裕”的今天,我国人大与时俱进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修改、制定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对广大民意的积极回应,是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地贯彻落实,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分配观。它有利于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层面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的利益矛盾,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进行良性的利益博弈,形成均衡的利益格局;有利于充分调动全体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鼓励公民诚实劳动,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毕业论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摘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修改、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所得税征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其他外部相关配套措施,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改革措施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世界性的重要税种,全世界22个发达国家,17个国家以此税种为主,其他国家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最低也在14%以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在聚集财政收入,调控收入分配,调节经济发展方面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人才流动日趋频繁,跨国所得不断增多,国内居民收入来源也更加多样化。面对新形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难以适应,必须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此种税率设计具有对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倾向,难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2、按月、按次分项计征,造成税负不公 如果依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项计征,必然会造成对收入渠道单一的纳税人征税容易,而对收入渠道复杂的纳税人征税困难;对每月收入平均的纳税人征税偏轻,而对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征税较重等不良局面。 3、应税所得难以核实,国家税收严重流失 当前核实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以下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我国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使个人所得税存在逆向调节,未能体现再分配功能,深深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4、扣缴体制有待完善,代扣代缴网络不全 当前,非金融机构吸纳的股金、集资款、年终发放的股息和集资利息,都远远超过了央行规定的同期存、贷款利率标准,而对超过部分,非金融机构又不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一些个人多处兼职取得收入,用人单位不代扣代缴,纳税人自己也不主动申报纳税,造成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落实不到位。另外,我国的税收网络化工程还不能普及到所有的地方,代扣代缴网络还需大力改善和发展。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措施 1、改分类所得税制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或综合所得税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极少。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也是不现实的,这必将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其中最大的难题便是个人综合所得的测量和监控问题,加上个人收入的构成比较复杂,还有相当一部分收入表现为实物形式,即使设计出一套科学的综合所得税制,如果征管水平跟不上的话,就有可能因为税基难以计量和监控而无法实施了,从而造成

个税改革(论文

编号: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专业: 姓名: 准考证号: 考试地区: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正文┉┉┉┉┉┉┉┉┉┉┉┉┉┉┉┉┉┉┉┉┉┉┉┉ 3 1.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地位以与历史沿革┉┉┉┉┉┉ 3 2.中国个税法律实践面临的问题┉┉┉┉┉┉┉┉┉┉┉┉┉ 5 2.1分项所得税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2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 2.3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2.4起征点设定不合理 2.5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手段落后 3.国外个税改革特征与经验┉┉┉┉┉┉┉┉┉┉┉┉┉┉┉ 8 3.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 3.2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 3.3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税率分级 3.4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 3.5个人所得税指数化 4.中国个税法律改革的取向┉┉┉┉┉┉┉┉┉┉┉┉┉┉┉ 10 4.1选择和确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4.2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4.3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政策的规范与统一上,也应该有更合理的设计 4.4建立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 注释┉┉┉┉┉┉┉┉┉┉┉┉┉┉┉┉┉┉┉┉┉┉┉┉ 14

摘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之初的经验、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中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概念和发展沿革入手,剖析了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所面临问题,并在分析国外个人最新所得税改革经验基础上,提出有关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综合税制,个税起征点,个税征管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问题探讨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问题探究 摘要 个人所得税作为大多数国家税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之一,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也成为发展完善税制理论的重要课题,主要包括税制的优化、税法的发展完善等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经多次变迁,不断适应中国国情,己经逐步发展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然处于发展完善阶段,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不断进行完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2]。在我国来讲,个人所得税是指在我国境内个人获得的各种收入按照相应规定所征收的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而且能够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进行调节,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公的程度,缓解因分配不公引起的矛盾。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所得税时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以成为了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甚至在部分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已上升到了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1994-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2009年个人所得税完成3949.27亿元,同比增长6.1%。[3]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税收,而个人所得税在功能上属于主体税种。主体税种的功能表现为通过个人所得税而获得的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最大,税收制度的公平和效率目标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来实现。OECD国家税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平均比重为27.1%,而其中的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平均为29%。[4]政府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节也主要依赖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世界银行统计的数据,就是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比重也高于我国,亚洲国家平均为12.7%,非洲国家平均为11.4%,中东国家为8.1%。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管从绝对额还是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很低,这就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财政职能和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因此要发挥着两项功能,就要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地位。 二、影响个人所得税制构建的因素 (一)生产力发展水平 从历史演进过程看来,税制向前迈进的决定因素取决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个人所得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计税模式,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计税模式,虽然能够简化税额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税所得总额较大但分属若干税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税所得总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以及教育、住房、医疗等开支对纳税人生活费用的影响,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征税款的办法,年终不汇算清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这种方法,不仅难以适应由于许多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容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 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也存在不尽合理之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的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环境分析,累进税率带来了以下问题:一是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我国民间投资资本的形成,不适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成长阶段。二是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三是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使相当多的纳税人不能接受,在实际执行中形成虚设,反而由此使许多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某种意义上讲,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四是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五是累进税率在时间跨度上有违横向公平原则。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期(以月份为标准)的情况下,相同的所得就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款。 5、恢复对储蓄存款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未设起征点,使相当一部分具有养老性质的储蓄存款利息被课征,而部分高收入者往往利用“私款公存”或进入股市等方法逃避课征。 6、缺乏对诚实纳税人的激励机制。任何法规的贯彻执行都离不开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同时也离不开对奉公守法行为的褒扬和激励机制。近年来,我国特别强化了税收征管和处罚力度,并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无疑为公民遵守税法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诚实纳税公民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相应的物质鼓励条款至今未见列入相关的税法条款之中。 7、偷逃税比较严重。根据《中国税务报》在2002年税收大盘点专题分析六中公布的数字表明,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之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呈上升趋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呈下降趋势。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由1994年的38.7%,提高到2002年的46.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由1994年的4.4%提高到2002年的31.7%。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已不再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比重分别从1994年的46.1%和3.9%,下降到2002年的15.3%和1.9%。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都实行了源泉扣缴的办法,税收流失相对较小,在同等的税收环境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下降,唯一的理由就是这部分群体偷逃税比较多。另外,从查处案件中也可以看出,演艺明星、私营企业主、建筑承包人等高收入群体的偷逃税款还相当多。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筹集财政收入的原则。增加政府的净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这是任何税种的共性。 2、让纳税人感觉公平的原则。一方面要让作为少数群体的穷人和富人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对相同财务状况的纳税人应有相同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3、税收中性的原则。个人所得税不应成为调节个人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工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尽量减少对资源配置、经营行为选择的扭曲作用。

浅议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doc 9页)

浅议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doc 9页)

来源:360期刊网更新时间:2010-10-1 点击数:88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根本问题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因为目标定位不准确,征收模式未能适时调整,致使税负确定、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制复杂,难以征僻,偷逃严重,渊节无力。本文对目标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

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征管难以适应,避税漏洞大开,偷逃行为轻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层成为最主要的负担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要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略向和纵向上对税收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比较合理,因而较发达国家广泛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论文)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山东财经大学2013级财政税务班,学号 姓名:李晗

2016年5月1日,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后,国民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改革迫在眉睫,结合所学财政税务知识,浅谈一下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明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能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而且在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且其地位在不断上升。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 回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30年历程,我们不难看到这一税制正在不断走向完善。在1986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至今个税法已经进行了数次修改,在其中,特别是我们非常关注的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成为了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它有效的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了通货膨胀,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正视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合理, 经济成分逐渐呈现多元趋势,国家公民的收入也越来越多样化,并且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更加多样和隐蔽。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要求。 我认为,其局限性有: (一)以个人为征收单位存在不足。当前,我国个税以个人为征收单位与以家庭为实际支出单位之间的不一致、不同步,国人的实际收入与支出往往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仅以个人为单位的税制,对于双收入家庭与单收入家庭会造成明显区别与不公。另外,原有的所得税制度仅仅考虑了收入端,完全依据收入大小确定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忽视了不同收入者的正当支出差异。例如:家庭需要抚养的儿童与老人数量,每个月需要支付的房屋贷款利息等。原来的所得税制度都没有作必要的考虑与扣除。 (二)分类税制显现缺陷。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

2019年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学习心得.doc

2019年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学习心得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一、这次改革的最大亮点,就是对于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综合所得4项),除了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外,增加了六项可以扣除的项目,即: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2、继续教育 3、住房贷款利息 4、住房租金 5、赡养老人 6、大病医疗 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与标准 1、子女教育: (1)享受条件:子女年满3周岁,无论是否上幼儿园;以及正在接受小学、初

中、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高、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正在接受的高等教育(含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教育地点: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接受教育。 (2)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假设两个子女,则扣2000元。 具体由谁来扣。父母双方可选择确定扣除金额。假设某家庭,有一个子女,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1000元。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 (3)留存材料:在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如果在境外接受教育,则需要留存在境外的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并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2、继续教育: (1)享受条件和扣除标准:如果接受是学历(学位)教育,按最长不超过48个月扣除,每月400元扣除;如果是接受资格类的继续教育,按每年3600元扣除; 职业资格的具体范围:以人社部公

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其他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2)留存材料:如果是接受资格类的继续教育,需要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并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3、住房贷款利息: (1)享受条件和扣除标准:发生的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期间,按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具体由谁来扣,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可以选择一方扣除;选择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就不能变更了。 (2)留存材料:留存好房贷合同、贷款还款凭证,并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5、住房租金 (1)享受条件: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已经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专项附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改革

摘要:摘要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财政收入规模中的比重也在逐年提高。各地税务机关开展了纳税人自行申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完善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治理,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抑制了偷漏税现象,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应当针对造成问题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 2011年6月的最后一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概况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199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72.7亿元,2004年达到1737.05亿元,十年提高了约24倍;占中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从1994年的1.4%,迅速提升至2004年的6.75%,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和中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近日,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立法进程,正在按照人大立法计划如期进行,修改方案已经在8月23日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从而进入人大立法的“一读”程序。 我国所得税制是1980年制定的,尽管中间有几次小的调整,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第一个重要的弊端就是起征点多年不变。第二个弊端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问题。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选择一个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而中国选择的是一个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不相同。由于收入来源不同,最后的实际税收负担也不相同。此外,我国现行所得税制没有考虑一些个案,比如同样的收入水平,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不一样,表面上看,纳同样的税好像很公平,但是这个纳税之后的生活负担能力或者承受能力可能截然不同。 目前国内个税最大的弊端在于现行税制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没有起到调节社会公平应有的作用。首先,工薪阶层税负过重。如今国内工薪阶层月薪3000元-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如住房公积、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这部分月薪实际上对许多工薪阶层仅够维持生计用,但目前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其次就是调节的重点对象有失偏

论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118670487.html, 论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钟倩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12期 摘要:2006年1月1日起,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开始实施,这次改革最重要的是起征点提高至1600元,可是,这次改革还不够全面。起征点只是一个硬性指标,把所有公民都规定在这一指标纳税看似公平,其实并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因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并没有考虑到赡养系数、城市和农村等多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改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2-0032-02 1个人所得税的产生与发展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并成为一些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政府调节分配不公、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受到广泛的关注,焦点是以下惊人的数字。一是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25年不变,这个当时是城市职工平均工资近10倍的起征点,现在已经把绝大多数城市劳动人口都纳入了征管范围;二是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成为同比增长最快的税种,增幅高达48%,远高于9%的中国经济平均增长率;三是在发达地区,工资薪金税收已经占到了个税总额的60%以上。近年来,改变这些不可思议的数字的呼声非常强烈。 2005年全国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是我 国自1980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以来的最重要的一次修改,核心内容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成果和不足 2.1改革后的成绩

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练习题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中居民纳税人的是()。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 天的个人 B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超过90 天但不满183 天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个人 2、下列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不正确的是()。 A、实行混合征收 B、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C、费用扣除额较窄 D、采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3、某大学教授2019 年度稿酬收入如下:(1)公开发表论文两篇,分别取得500 元和1800 元稿费。(2)2018 年 4 月出版一本专著,取得稿酬12000 元。2019 年重新修订后再版,取得稿酬13500 元。(3)2019 年3月编著一本教材出版,取得稿酬5600 元。同年10 月添加印数,取得追加稿酬5200 元。该教授2019 年度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元。 A、2861.6 B、1209.6 C、1552 D、2821.6 4、查理是英国某公司驻华代表处职员,2019 年在华时间为135 天,11 月份境内外工资为81000 元,均由境内公司支付,11 月份在华工作时间为10 天。该外籍个人11 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元。(英国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

A、0 B、2528.13 C、2990 D、6765 5、中国内地张先生通过沪港通机制购买中国香港联交所股票,下列各项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处理中,正确的是()。 A、股票转让差价免税 B、股票转让差价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 的个人所得税 C、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1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D、取得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待遇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个人的房屋租赁所得 B、个人根据遗嘱继承房产的所得 C、外籍个人取得的现金住房补贴所得 D、个人因任职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 7、某个体工商户2019 年为其从业人员实际发放工资105 万元,2019 年该个体工商户允许税前扣除的从业人员补充养老保险的限额为()万元。 A、 3.15 B、 5.25 C、1.05 D、7.35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看法 一、中国现行个税制度的缺陷 个税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调节贫富差距,但前提是必须以家庭年各项收入的总和计征,也就是我们说的综合税制。如果个税按个人月工资计征,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非常有限,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逆向调节”,也就是说,个税反而让贫富差距加大了。 假如有一个5口之家(父母、妻子没工作,孩子上学),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元,他要养活5口人,父母、老婆、孩子和有自己,人均不到1000元,但他需要交纳个税86.2元。另一个5口之家5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500元,也就是人均2500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就是目前税制的弊端,同样是5口之家,家庭收入4000元的要纳税,家庭收入12500元的反而

不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这只是对有固定收入劳动者的不公,对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劳动者来说影响更大。如作者用两年时间写一部书得稿酬19200元,相当于每月收入800元,作者仍须交纳个税2150.4元,而且应税稿酬是20%的比例税(纳税额减征30%),与月工资为2万元也就是两年收入48万元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同!两年收入2万元和48万元的人以相同的税率纳税,可以看出目前个税设计的不公有多大! 大学生暑假打工一个月,获得报酬2880元,也需要交纳个税,其实这2880元就是这个学生全年的收入,平均月收入只有240元但却需要纳税! 从事建筑、装潢等的个体劳动者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才收到一次劳务报酬,现在也要按一个月所得计税,由于个税是累进税率,几个月的劳动报酬按一个月计征要适用更高的税级税率,这就要多交很多税。

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和挑战探讨

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和挑战探讨 根据中国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2015年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数为0.462,我国居民基尼系数长期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居民收入的一种好的手段,相关学者研究表明個税占比与基尼系数之间呈负相关关系,然而根据《中国财政年鉴》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个税仅占总税收的6%-7%之间,没有发挥出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利用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财政年鉴》的相关数据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特点和现状进行了分析,探讨了个税改革的方向,同时也对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行了分析。 关键字:个税改革;基尼系数;存在的问题 1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1.1 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比重偏低 根据《中国财政年鉴》公布的1999-2014年的数据测算,我国个人所得税年平均增长率为22.06%,远远高于GDP和总税收的增长速度。同时从表1可看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也在不断增加。在这一时期中,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也由1999年3.87%增长到2005年的7.28%,随后有所回落,个人所得税在这一时期中平均占比约为6.43%左右。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比重经过短期增长后一直保持在6%-7%间,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比重没有实现持续的增长,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所占比重偏低。以国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在这一时期中,前者平均占比为32.63%,后者平均所占比重18.63%,都远远高于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 1.2 分类征收制度,增加了工薪阶级的平均税负 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设计,将纳税人的个人所得根据不同来源分成11类,按不同类别分别进行征收,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使用累进税率,其余使用20%的单一比列税率。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居民收入的主要组成,所以在个人所得税快速增长的同时,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增长要比其他单一税率的所得税负增长的快。根据《中国财政年鉴》公布的数据测算,1999-2014年,工薪所得课税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30.24%。工薪所得课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沦为了工薪税,加重了工薪阶级的税收负担,相比之下中高产阶级的所得来源工资薪金占比非常小,税收负担占全部所得的比重小。 1.3 没有考虑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实现很好的税负公平 目前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只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允许定额扣除3500或4800元,这一数额只是对社会每月生活开销的平均测算,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来源:360期刊网更新时间:2010-10-1 点击数:88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根本问题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因为目标定位不准确,征收模式未能适时调整,致使税负确定、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制复杂,难以征僻,偷逃严重,渊节无力。本文对目标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

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浅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年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出现了较快的增长势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其种种弊端也逐渐显现。本文建议通过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并结合西方国家现代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加强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调控来完善和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个人收入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调控状况 交纳个人所得税已经不是20世纪80年代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的“专利”,个人所得税的触角日益伸向社会各个阶层的民众,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但从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客观上存在着制度落后和实施乏力的状况,其主要问题可以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和纳税环境三大方面反映出来。 1.税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分类征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具体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特定税种,财产、行为税,它们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方法,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 (2)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累计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差别税率制度,税率适用多且不规范,对不同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也不同,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第一,税率设定过于频繁。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计算复杂,违背了税率档次删繁就简的原则;第二,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调节力度不够,高收入者居多的所得项目如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税率最高为35%普通为20%,而高收入者较少的所得项目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40%,由此可见,高收入者居多的所得项目的最高边际税率大大低于高收入者较少的所得项目税率,这就造成了收入多反而纳税少的局面,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第三,对同为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金额劳务报酬所得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税率,并对劳务报酬所得另外加成征收,这样做容易引起税收歧视,不符合现实情况,缺乏依据。

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

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 2011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此次将修改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个税起征点和税率级距的调整上,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500元,个税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下面分别从起征点、税级以及对国家财政收入和个人收入的影响三个方面对我国个税改革前后进行对比分析。 (一)起征点 表1 个税修正前后对照表 由表1可以看出,此次工薪阶层的个税起征点直接由2000元上调为3500元,调整幅度是上次的3.75倍。 对此,著名经济学家、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个税起征点不是越高越好,其原因是:我国目前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我国有4.8亿在二、三产业就业的职工,其中应税月薪不足2000元的占了一半左右。调整个税起征点,对这部分人并无作用如调到3000元以上,就对3000元一下收入的人失去意义;调到5000元以上,就对

5000元以下的人失去意义。由此可见,起征点上调绝对不是越高越好,否则它就确实只对高收入的人有好处了。如果把收入分配改革仅仅简化和聚焦在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上,这样在非农产业中就业的约一半人口即2.4亿人不能受益,更与在农业中就业的近3亿人口无关。而且调得越高受益的人变得越少。 有人说,个税起征点如果提到一万元,那么纳税者全是富人,穷人乃至相当多中产阶层都是零税负了,难道这不是改善了收入分配吗?其实这是非常片面和扭曲的观点。因为世界上只要有国家,有公共事业,就有税负。一个人不交个人所得税,也得交商品(及服务)税。中国现在基本上没有真正的财产税。国家税收来源不是财产税就是所得税。个税起征点提高,就意味着个税整体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比重下降,相反商品税比重上升。商品税的特点是,越是收入不高、储蓄有限的普通大众,商品和一般服务消费比例越高,因而纳税越多。中国个税占总税收比重在国际上已属很底,本来调节作用就小,进一步缩小个税税种的调节比重,只能使整体税负更多地让商品税即中低收入的大众承担,这样反而更不利于缩小收入和贫富差距。 (二)税级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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