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一、项目名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第58号局长令)

三、许可条件

(一)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2.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3.具有及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及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规模;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3.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元美元;

4.具有及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具有跨国经营能力;

5.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申请单位的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受理机

构、审核机构均为国家质检总局。

五、程序

(一)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申请单位

1.申请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2.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检测场所以及及其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评审。

4.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材料审查结果和现场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其它申请单位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检测场所以及及其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评审。

4.初步审查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书面通知)。

七、流程图

八、提交材料目录

(一)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5、质量管理文件;

6、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7、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如上述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机构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许可条件,申请人还需提交其它证明材料。

(二)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5、质量管理文件;

6、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7、投资各方在本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8、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如上述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机构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许可条件,申请人还需提交其它证明材料。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海健,董志华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6号A座1807室

邮编:510623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一、项目名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第58号局长令) 三、许可条件

(一)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2.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3.具有及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及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规模;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3.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元美元; 4.具有及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具有跨国经营能力; 5.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申请单位的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受理机

归类化验3、海关化验指南

归类化验3、海关化验指南 一、业务简介 海关化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检测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有关规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四、办事指南 (一)取样原则 1、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无法确认的,以及其他原因可以组织化验。 2、取样过程 海关取样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以下简称《取样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取样,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取样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范取样,当场封存样品,同时填制《取样记录单》,由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径行取样时,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对取样过程进行监督并签字确认。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送抵海关化验中心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另一份留存海关备查。 取样方法、取样量应与送检目的相适应。取样人员应对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服务指南编号26021

服务指南编号:2602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 发布日期:2019年1月 实施日期:2019年1月 发布机构:海关总署 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检验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注: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3.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所在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或者自然人;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我国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指南

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指南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认证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必须是符合工商管理部门规定的商业办公场所。住宅不能作为认证机构的办公场所。固定办公场所是将要登记在认证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该场所能够集中容纳满足认证业务范围和业务工作量相适应的功能部门(如合同管理、审核组调配、审核决定、制发证书、人员培训、财务、人力资源等等)、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功能部门人员等等)和必备设施。 认证机构的必备设施是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须的工作设施,包括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属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还需具备产品储存室和检测产品的实验室。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认证认可要求包括《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的各项规定、认证业务范围相对应的认证制度对认证机构的要求、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要求、认证所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等。认证机构的章程在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应符合认证认可要求。如:组织架构应该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或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的相关要求;运作机制要符合公正性、公信力和无利益冲突的原则;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认证认可工作经历且无不良记录;出资者不能向不符合条件的他人转让出资等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包括用于规范认证机构及认证行为的认证机构工作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相应的记录表格等。 认证新领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内容应该包含认证依据、认证规则、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市场分析、技术能力分析、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认证现状等。作为拟新设立的认证机构,应该对拟开展认证的领域有完整的了解,具有进入相应领域开展认证的优势,应该具有完整的开展相应领域认证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认证机构注册资本300万的最低限额为出资者实缴的货币资本。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时注册资本中的货币金额为公司实收资本并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申请设立的是中资认证机构时出资者条件: 出资者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法人出资者不应是认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商贸服务业和旅游业等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自然人出资者应具有连续八年以上认证认可工作经历,并且没有在上述企业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应个人资信良好,且没有不良记录。 法人出资者的资信证明为与出资人有资金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个人出资者的资信证明为连续存期已超过一年的不少于出资额的银行存款证明。 2、申请设立的是外商投资认证机构时出资者条件: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认证机构、外商独资或外商合资认证机构。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必须是境外认证机构,而且在中国境外具有 3 年以上相应认证领域从业经历,认证经历以取得的相应认可证书为准。外商合资认证机构的所有外方投资者都必须是境外认证机构且符合3年从业经历的要求,但是,外商合资认证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境外认证机构的品牌开展认证活动。 外方投资者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外方投资者应该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颁发的商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登记证明。这些合法登记证明应该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证明需取得中国相关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外方投资者没有在中国境内违法开展认证活动并给中国境内企业颁发过认证证书的记录以及其他在中国境内违法经营记录。 外方投资者作为境外认证机构,必须取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且认可的领域应该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1.26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80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验监管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80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 2016年1月26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第四条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和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第七条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的,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第八条进出口的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可以免予检验。但是,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对外贸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或者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外国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的,由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商检机构免予检验。 免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制定。 第九条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条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十一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件后,方可执行检验任务。 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预和阻挠。 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三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商

外贸出口商检的依据和程序汇总

(一)依据: 对外贸易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等)。 C、对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出口食品、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依据:a、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b、合同、信用证。 c、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d、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e、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f、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质或恶性杂质等。 B、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a、合同、信用证。b、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检验。c、样品或函件。d、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项目检验的,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e、其他规定:对于地方性少量水产品没有出口标准的可以按照工贸检协商提出暂定品质条件进行检验。 2、程序:(1)受理报验 (2)抽样 (3)检验 (4)签发商检证单。 (二)质量许可证:是国家管理出口商品质量,限制劣质商品出口,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一项制度。 (三)卫生检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工作由商检机构办理,做好卫生监督、检验,要从生产厂、库的卫生条件做起,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采用注册登记的形式对其卫生状况和卫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验。有关承运人和装箱部门应在装货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经商检符合装运技

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申报录入填制规范及操作指南

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申报录入填制规范及操作指南 一、申报规定 (一)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报关企业。 (二)报关单位可以在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检验检疫申报程序 实施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申报员通过“单一窗口”预录入系统进行申报数据录入时,录入检验检疫数据项并进行申报。 申报程序一般包括准备申报单证、电子申报数据(含检验检疫数据)录入、上传无纸化单据、配合现场查验、签领单证等几个环节。 (一)准备申报单证 申报员了解出入境货物基本情况后,应按照货物的性质,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和要求,准备好申报单证,并确认提供的数据和各种单证正确、齐全、真实、有效。需办理检疫审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有关批准文件的,还应在申报前办妥相关手续。 (二)电子申报数据(含检验检疫数据)录入 1.申报员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预录入系统进行申报。 2.须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将相关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数据发送至申报地海关。 3.对于合同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应在电子申报中同时提出。 4.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申报数据,申报员可按照海关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数据修改后,再次申报。 5.需要对已发送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更改或撤销申报时,申报员应发送更改或撤销申请。 (三)上传无纸化单据 根据海关总署要求,申报员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预录入系统进行申报的同时,应通过无纸化上传系统将随附单据电子版上传,无须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四)现场查验 申报员应根据海关风险布控指令要求对需要现场查验的货物,主动配合海关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和查验。向海关提供进行抽样、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海关为实施检验检疫和查验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落实海关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要求。 对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境货物加强批次管理,不错发、错运、漏发。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未经检验检疫合格或未经海关许可的进境法检货物,不准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五)签领单证

进口许可证办理流程

进口许可证办理流程 进口许可证是指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进口方需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获得政府授权后方可引进特定商品的许可证。下面将介绍一下进口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首先,进口方需要前往所在地的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办理之前,进口方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这些文件和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同时,进口方还需提供进口商品的清单、贸易合同、发票、运输合同等相关文件。。 其次,进口方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给进出口管理部门。申请表格一般包括申请企业的基本信息、进口商品的详细情况以及进口数量等。在填写申请表格时,进口方需按照规定填写正确的信息,并且确保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然后,进口方需要缴纳相关的费用。申请进口许可证通常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的金额视具体商品和数量而定。进口方在办理进口许可证时应事先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并准备好足够的资金。 接下来,进口方需要等待进出口管理部门的审批结果。进出口管理部门会对进口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进出口管理部门会发放进口许可证,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相关系统。 最后,进口方在获得进口许可证后,可以根据许可证的要求购

买并运输商品。进口方需按照进口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商品进口,并遵守进口国家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在商品进口过程中,进口方还需与海关、商检等部门进行配合,完成相关的检验、清关等手续。 总之,办理进口许可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进口方仔细准备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只有经过政府授权的进口方,才能合法引进特定商品并进行贸易活动。进口许可证的办理流程的严格性,不仅有助于保护国家利益,还能提高贸易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进口方来说,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合法办理进口许可证,将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进口肉类检疫许可流程详解

进口肉类检疫许可流程详解随着全球贸易的加强和消费者需求的增长,进口肉类成为许多国家的主要食品选择之一。然而,为了确保进口的肉类产品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各国都设立了严格的进口肉类检疫许可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进口肉类检疫许可的流程。 第一步:准备申请文件 在进口肉类之前,进口商需要准备一系列申请文件。这些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进口肉类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原产国、种类、数量等信息。 2. 生产商或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如生产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等。 3. 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报告,确保其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4. 进口商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证件。 第二步:申请进口肉类检疫许可证 在准备好申请文件后,进口商需要向进口国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进口肉类检疫许可证。申请程序的具体要求因国家而异,进口商可以咨询当地的进出口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详细信息。通常,申请过程包括以下步骤: 1. 填写申请表格:进口商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附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2. 缴纳申请费用:有些国家会要求进口商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该费用通常用于覆盖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和审批工作的成本。 3. 提交申请:进口商需要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文件提交给进口国的检疫部门或机构。通常可以通过邮寄或在线提交方式完成。 第三步:检验和审批 一旦申请提交后,进口国的检疫部门将对进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和审批。这个过程的目的是确保进口的肉类产品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具体的步骤包括以下内容: 1. 检验:检疫部门会对进口肉类产品进行实地检查,包括检查产品的包装、质量标准、生产日期等。此外,还会对产品进行化验,以确保其中不含任何有害物质。 2. 审批:一旦检验合格,检疫部门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批。审批的标准包括进口商的合法性、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等。 第四步:获得进口肉类检疫许可证 如果检验和审批过程顺利,进口商将会获得进口肉类检疫许可证。该证书是进出口肉类产品的合法凭证,证明产品已经通过了国家的检验和审批。 第五步:进口肉类产品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政党的进出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管理和协调出口。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必须交验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放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统一调整、公布和解释。 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机关 (一)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按现行规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领;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上所列明应由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商品,均应直接向外经贸部申领。 (二)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签发本省市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三)外经贸部授权该部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杭州、昆明等16个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其联系地区内的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 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审领的若干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有下列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申领 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分配的配额数量领取许可证。对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有效合同申领许可证。 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月16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1月1日,许可证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 根据国际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的,视为政党情况,不必补证;对溢短装超出5%的,应增加发证数量。 对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但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 (二)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2.下列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 (1)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2)大米、大豆、玉米、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茶叶、鸡肉、栗子、原油、成品油、煤炭、共17种。 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不得换证,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 (三)对特种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1.属于禁止出口的商品有:麝香、天然牛黄、发菜、白金。凡禁止出口的商品任何企业不得经营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按个案处理,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件验放。 2.重水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验放。 3.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计算机,报外经贸部进行技术审查,凭《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申领许可证。

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别准入条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特别准入条件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3年以上。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检验对象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采购、拥有、使用或维护等活动。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持续不断地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事前开展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检验方案和应急措施, 以消除或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确保检验活动顺利开展。 检验机构应有充分的措施(例如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或风险储备金、政府担保等),以承担经营检验业务产生的责任风险。风险保障措施的水平应与机构运行检验活动的风险责任水平及性质相适宜。 第五条检验机构的规模、结构及其组成和管理,整体上应与获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相适应。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和

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定义并文件化组织内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检验机构应有保障人员安全和设施安全的程序和在安全条件下实施检验的作业指导书。 所有相关文件、过程、体系、记录等应被纳入、引用或链接至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检验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应有应急预案;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公共安全的情形,应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明确不同检验项目特殊的身体条件要求和不同岗位检验员授权的工作范围。 检验机构的检验员应具备与所执行的检验相适当的资格、培训、经验和符合要求的知识,应对每一位检验员的每一项检验能力进行持续确认,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授权、监督等按照程序进行,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有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的人员作为监督员,对所有检验人员以及其他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安排现场观察,以监督其检验活动的合规性。 监督员还应不定期对所有检验员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方式不限于:现场观察、报告复核、面谈、模拟检验以及其他评价被监督人员表现的方法,包括利用人员间比对、方法比对和机构间比对等措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资料要 求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page is only the cover as a document 2021year

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 化妆品,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东西。不管男女老少,都有擦“宝宝霜”的时候。现如今,我国经济发展快速,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也加多了,许多进口化妆品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凡境外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凭证)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申请药监局卫生许可批件首先到卫生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检验完毕后,准备申请材料。然后评审,颁发备案凭证或者许可批件。最后上市销售。 目前,我国对进口化妆品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进口化妆品要有“三证”,即进口化妆品三证: 第一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批件,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一、受理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首次申请报送材料目录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三、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十五条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负责进口商品检验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现场查验正常,1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无O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1《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许可证类别代码410) 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公告为准)中的产品,具体符合以下条件、并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方可进口,并按照用途使用申报: ①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本款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本款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 ②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③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④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⑤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⑥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 篇一:检验鉴定 1 对境外评估机构鉴定报告的审查依据和方式是什么?如何判定审查结果?(价值鉴定) 依据:《境外评估机构认可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境外评估机构目录、境外评估机构价值鉴定报告式样、授权签字人签字备案表。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企业批准文件、登记证书、设立合同、设备购买合同相关证明文件审查方式:书面审查、现场审查 审判结果判定:根据上述方式和标准,到货地检验检疫局对外评估机构的一分价值鉴定报告审查完毕后,需要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经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由审查机构向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价值鉴定报告不予确认通知书》。 2 财产和资产是相同概念吗?其联系和区别是哪里?(价值鉴定) 从严格意义上说两者在涵义上是有区别的。财产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其本质是占有、享用和处置的独占权利,是从法律角度来认识财物和权益;而资产则是指经

济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并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财物,其本质在于它可用于取得未来的利益。 “财产”与“资产”的涵义又是基本相同,不过前者多用于法律,后者多用于经济。 3 价值与价格的联系和区别? (价值鉴定) 价值是指经济主体对某项财产(资产)拥有产权时,它所能带来的未来收益的现值或指经济主体用A物交换B物时所能交换到的B物的数量;而价格则是指用货币来衡量财产(资产)时相当的货币数量。价值不同于价格,价格反映价值。 4 如何推算承退租时的燃油量?(检验鉴定) 燃油鉴定是通过实际测量船舶各油舱的油液深度或空距,并依据船方提供的油舱舱容表以及燃油密度,经过相应的修正,计算出船舶称退租时的燃油量。 5 液货舱适载鉴定的要求有那几个方面?(检验鉴定) (1)原油油舱(2)石油产品油舱(3)食用动植物油脂油舱(4)工业用动植物油脂油(5)液体化工品液货舱 6 如何理解残损鉴定的概念?(检验鉴定) 从广义上讲,进出口商品发生残损后,对其受损情况进行证明、估损贬值,分析其致损原因、划分责任归属、分摊等,均属于进口 商品残损鉴定范围。

国际贸易产品检测认证指南(DOC)

国际贸易产品检测认证指南 写在前面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关税壁垒逐步弱化,世界各国已很难再通过增加关税的手段来保护本国经济,但对内的保护又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而势在必行,于是,各国纷纭寻求其它途径以保护本国利益,以期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各国相继通过间接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条例,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标准、检验标准、包装和标签规定以及各种强制性的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来进行贸易保护,这样,众多的技术壁垒便产生了。当然,也不能排除由于世界各国生产力不从发展水平不相同,导致部分先进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较高而部分落后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较低,从而形成贸易技术壁垒。例如:日本,不仅通过严格的技术标准,而且还通过认证制度和产品的合格检验等对进口商品设置重重障碍;美国,目前有近60种认证体系,如产品安全认证体系UL、军用MIL、电磁兼容、FCC等具有较大影响的认证体系;欧盟,各国由于普遍经济、技术实力较高,因而各国的技术法规、标准水平高而严,尤其是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望尘莫及。对于这一些法律条文,许多出口企业根本就是闻所未闻。 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产品都希望进入国际市场,但是令中国大多数中小型出口企业困扰的是,好不容易取得的出口订单,因为没有相应的安全认证或者合格的测试报告而无法最终确定;或者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为无法提供相应产品的品质证明文件而被海关扣留,而造成很大的损失。另外,制造商或客户都希望生产的产品能通过权威的机构测试,获得安全认证证书或合格测试报告,以符合业界标准和各国安全规范的要求,提高买家的信任度,同时也是对在销售或使用过程中因产品安全问题而引发法律或商务纠纷时的一种保障。 一些公司企业产品线单一,客户稳定,它们在国际检测认证这一块积累了丰富了经验。但随着竞争的加剧,利润越来越薄,产品线的延伸及客户源增多是大势所趋。编者长期从事产品检测认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由于编者发现现今图书市场上几乎没有关于国际贸易产品检测认证的书籍可供参考,这一些致使许多企业及从事国际贸易的相关人员在进行产品检测认证时走了不少弯路。为此特编此书,旨在帮助国内出口企业明确在进行产品检测认证的方向;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相关工作人员,本书是不可缺少的参考资料;对于图书馆而言,它是一本很好的图书馆馆藏书籍;对于对产品检测认证感兴趣或想从事这一行业的个人来说,它是一本很好的入门书籍。 第一章术语解释 一、认证 二、认证标志 三、认证机构 四、产品认证

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精选9篇

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 申请单位:日期: 联系人:电话:地址:报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兹有下列商品申请预验,请照章办理。 发货人 受货人 商品名称、规格 报验数量、重量 商品编码 商品出口总值(美元) 商品收购总值 元 产地 生产厂 生产加工日期 装运口岸 装运日期 卫生注册/许可证号: 预约工作日期 货物存放地点 标记及号码 包装情况

贸易方式(√)正常贸易三来一补其他贸易方式 检验依据 报 验 人 提 供 附 件 划 ︵ √ ︶或 补 填 合同 A.合同、信用证对商检条款的特殊要求 (详细填写) B.需要商检证章: 信用证 商检换证凭单 输 往

国 别 或 地 区 划 ︵ √ ︶或 补 填 HK香港 MO澳门 商检预验结果单JP日本 SG新加坡 厂检单 IT意大利 装箱单 GB英国 AU澳大利亚 磅码单 US美国 CA加拿大

FR法国 BR巴西 打(√)或补填 质量证 数量证 重量证 兽医证 卫生证 健康证 消毒证 产地证 放行单 出口商品毛益率的分析 对出口皮夹克贡献毛益率的分析 ______经理: 今年,本企业出口产品创利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创利由低转高,特别是皮夹克的创利情况更好。现按您的指示对出口皮夹克的贡献毛益率和利润作如下分析,供参考。 上年,本企业出口外销给x国的皮夹克贡献毛益率较低,在扣除固定成本之后,所得营业利润更低。为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今年1月份又改同丹麦、德国、韩国和俄罗斯等国家的进口商洽谈,并签订了供货合同,截止到10月末16000件皮夹克已全部交货。我们预计,由于改换出口对象,皮夹克的贡献毛益率率将由上年的17.3%a提高到29%左右,贡献毛益率总额则可能比上年增加120万元,基本上可以实现企业原定的目标。 今年出口的皮夹克,在数量上和上年一样,均为16000件,但每件售价却由上年的445元提高到520元。据计算,其制造成本和非制造成本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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