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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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人权性质中最重要的一对范畴。自人权概念产生之始,普遍性就内涵于其中。人权的普遍性这一范畴,一般认为包含了三个向度:主体的普遍性、内容的普遍性以及价值的普遍性。人权的特殊性一般被理解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宗教、价值观念、资源和经济等因素的差别,在追求人权的充分实现的过程中其具体的方法手段和模式的多样性。承认人权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于人权普遍性原则的否认,而是在人权普遍性的前提下,认为人权理论、人权观念与人权制度的多样性是必要的。

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从人权概念的本质和人权提出的过程看,人权具有普遍性的含义。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人权的普遍性,而是发展了普遍人权的要求,并将其奠立于科学历史观的基础上。不应离开而应联系人权的特殊性来理解其普遍性。普遍人权存在于具体的人权中,其内容随着现实人权的发展而不断丰富。

中国认为,人权具有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要求一切人在权利和尊严上的平等。人权所表达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观,是人类的普遍追求,反映了人类的共同理想。因此,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和目标适用于一切个人,是所有国家和人民都应当努力追求实现的。

在当今世界,人权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联合国的人权文件和国际人权公约中。我国一贯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人权基本原则,签署和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支持联合国采取行动制裁大规模践踏人权的行为。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对人权普遍性原则的肯定。

人权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它要通过人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实现不仅与国际社会的现状相联系,而且与各国所处的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因而从其现实性而言总是不完全的和不完美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可以自封完美无缺。人权的实现在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人权都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各个国家由于其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同一个国家由于其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的不同,在人权价值的排列以及人权实现的方式上势必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个性。

2、一人权的普遍性

(一)人权普遍性的具体内涵

1993年6月14—25......

首先,人权的内容是普遍的......

其次,人权的权利主体是普遍的,即人人都应当......

再次,人权的义务主体也是普遍的,即任何国家毫......

(二)人权普遍性的理论依据

首先,人权源自人的本性和人所固有的人......

其次,全人类有着共同的利益。人的“权利”是受一......

再次,全人类有着共同的道德。人权是受一定......

(三)中国政府的立场与观点

在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依据人权普遍......

二人权的特殊性

(一)人权特殊性的具体内容

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在起草《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人权的特殊性不仅是一种理论认知,而且也是一种社会现......

其次,人权的权利主体是普......

再次,人权的义务主体是普遍的,......

(二)人权特殊性的理论依据

首先,人权受一个国家经济......

其次,人权受一国经济与政治制度的影响。由......

再次,人权受一国民族与宗教特点的制约。世......

现在的国际社会,是一个由多种民族与......

又次,人权还受一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从......

再从不同区域看,由于某些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而导致......

即使是在西欧和北美一些发达国家之间,其......

三人权是普遍性和......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

长期以来,西方或北方某些国......

就人权管辖事项而言,人权是有国界的,又是没......

联合国大会于1981年12月......

国际上人权的共同标准,具体反映在一系列......

在国际讲坛上,中国政府一贯反对人权......

人权观念是由人们所处的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3、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4、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最新法律经典案例汇总

2011法律经典案例

①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 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2 011年3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不服,提出上诉。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药家鑫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太过于复杂的案件,但随着媒体的介入,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实际上,隐藏在该案背后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司法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媒体介入的时间、方式如何把握,才能实现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司法?就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就当下我国而言,加强公民的参与,尊重民意对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协调好公民参与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毕竟只有理性、有序的公民参与才能真正提高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如何通过公民有序、理性地参与司法来分担法院与法官的所承受的维护司法公信与权

科技法案例--人肉搜索侵犯人权

科技法案例1 人肉搜索侵犯人权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 人肉搜索典型案例:猥琐男、虐猫案、华南虎事件、魔兽铜须门、北京海艺侮辱老师案、雅阁女等等。这些事件很多都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侵犯了他们的隐私,影响他们的生活。 从去年网络上发起的多次“人肉搜索”来看,其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人肉搜索”确实起到了快捷、便利和良好的积极作用,如四川地震灾区很多人利用网络找到亲友。但另一方面,它也存在一定的消极作用,通过人肉搜索当事人的身份、地址被曝光,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虽然网友事后也都意识到自己是在助纣为虐,成了帮凶,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但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人肉搜索”毕竟是这个虚拟世界里开展的一个民间的自发调查,没人监督,更没人审核,这使得“人肉搜索”很容易在网民的集体无意识下变成他人违法犯罪的工具。 1、侵犯个人隐私 “人肉搜索”的对象几乎没有限制,物、事甚至人都可以成为搜索的“猎物”,但最具争议的还是对人的搜索。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息。“网络侦探”们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往往也公开了当事人的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更多个人隐私。 2、给被搜索人带来身心伤害 奥运女子10米气手枪冠军郭文珺,赛后透露了金牌背后的另一个梦想:寻找父亲。网友展开“人肉搜索”,希望帮助文珺找到父亲,参加行动的网友已过万。陆续知道这些事的郭文珺,有些哑口无言,因为这些天里她从没有找别人帮忙找父亲。网友们空前高涨的热情和部分报道中有失偏颇的猜测和举动,令郭文珺感到不安,也让她认为自己伤害到了父亲。她说,深爱的父亲被牵进人肉搜索,是她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这是血缘,珺珺肯定有思念。但如果别人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说这个事情,是否想过对珺珺是一个伤害呢,很大的伤害,毕竟她还是一个孩子。”郭文珺的姑姑郭新宇说。

确立国际人权的主要条约

国家人权条约体系 目前,国际人权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主要包括: (一)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入。这两个公约汲取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并加以完善和发展。两个公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两个公约都首先规定f自决权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涉及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它要求缔约国尽最大能力采取措施,以便使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人身自由、公正审判、信仰自由、和平集会、选举权和桩选举权等,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并为达到此目的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公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两个公约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履约机制。 (二)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1、专门领域主要包括: (1)消除各种歧视方面一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 二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三是《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 四是《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五是《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等。 (2)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一是《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二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三是《儿童权利公约》等。 (3)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方面一是《废止奴隶制蛆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二是《废止强制劳动公约》等; (4)保护被拘禁者权利方面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主要是《禁止酷刑和其他不入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人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人权法》的心得体会 2010级经济法专业梅婷 听了陈老师关于人权法的讲课,使我感触颇深,使我对人权,人权法和我国人权现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所谓人权是人人享有的和与其他人共同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普世的权利。人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它的主体必须是全体人类。正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区别,都有资格享有人权。从理论上讲,只要是人,都应该享有人权,人人如此。第二,它的内容必须体现人的自由和平等。自由和平等一直是人类孜孜追求的目标。从人权的角度讲,自由就是让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平等就是使人享有相同的地位、权利和尊严。在国际人权法和各国宪法中,人权的规定都是指向自由和平等的,都是对人的存在和价值的普遍肯定。简单地讲,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之所以是人权,因为它代表了人类尊严,体现了正义、公平、人道、善等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离开了人权,人类就无法有尊严地生活。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是人类安全和幸福的保障,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象征。 从广义上来说,所有涉及人的权利的法都是人权法;狭义的人权法主要是指涉及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可以说人权法也就是规范人权的法律规则的总称。这里的法律规则不仅包括国内法规则,还包括国际法规则,并且在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应优先适用国际法规则。我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人权的普世性所决定的,人权是人人都享有的权利,每一个人,无论生活在哪里、无论在什么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背景下,都应该平等地享有人权。而国际法规则所确定的人权一般是各国所普遍认可的和承认的,所以在国内法关于人权的规定与国际法规则相冲突的时候,应首先考虑适用国际法规则。 关于人权的范围则非常广泛。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划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 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这是一篇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内容、保护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国际人道法是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国际规则,专门解决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产生的人道问题。它保护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限制武装冲突各方自行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广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看,它包括人权法,人权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义法的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另一种观点正相反,认为人道主义法是派生于战争法的法律。而人权法是构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优先于国际人道主义法。【2】但是从这两种法律逐渐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还在发展。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 国际人道法先于国际人权法而产生,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人权要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也就是说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开始。而国际人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灭种公约》(1948年),《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79年),《禁止酷刑公约》(1984年)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主要的地区性条约包括:《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48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年)。【3】 二、具有不同的内容 国际人权法的含义更为广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国际人道法则一般限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国、中立国、参战人员以及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有关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战斗人员一旦由于生病、负伤、沉般或主动放下武器,就必须被给予战俘地位,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得使用生物、化学、细菌武器及某些类型的枪弹,占领国在占领领土内必须保障平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国际人道法不仅涉及到人权内容,而且包括海牙公约等一系列战

法学案例16(劳工权益与基本人权保护)

争取劳工权益的漫漫长路 —有关劳工权益的几个案子 霍姆斯是美国著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1902-1932年任职),一向以见解独到、思想超前著名。因而有“伟大的异议者”的美誉。他有句名言:“法律包含了思想交锋中获胜一方的信念。”在美国,长久以来一项“获胜的信念”就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凭借其财产做他们想做的事情。在劳资关系中,这一思想就表现为,老板深信,他可以自由地决定其雇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工作报酬,不受任何外来干预和限制,雇员要么接受,要么就滚蛋,绝无讨价还价的余地。 契约至上和财产神圣成为老板们的金科玉律,不可侵犯。在20世纪前期,这种思想及其行为受到普遍的认可,在劳资双方发生冲突时,政府也常常站在资方一边。随着大工业的兴起,现代劳工阶级不断扩大,受到资本家盘剥的人也越来越多。哪里有剥削,哪里就有反抗,像他们的欧洲兄弟一样,美国的劳工阶级也常常采取罢工、组织工会的形式进行反抗。但和他们欧洲兄弟不一样的是,他们更多的是利用法律武器,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他们通过罢工和组织工会获得的权益,最终也必须通过法律来固定下来。因此,一位历史学家曾经评论说:美国的社会立法虽然比欧洲一些国家落后30年,“可是劳工通过法律获得的成就,大概要比通过罢工或其他暴力手段取得的更多一些”。 在争取劳工权利的斗争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站在资本家一边,劳工们艰苦斗争获得的若干成果最终被最高法院的判决化为乌有。但是,对劳工苦难的同情,对社会正义的信念,也使一些开明的大法官勇敢地挑战有产者长期以来拥有的主导观念和种种特权。霍姆斯和他的好友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就是美国20世纪前半期,劳工权益最积极的捍卫者。 一、霍姆斯与时俱进的大法官 霍姆斯出生在美国东北部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其父亲是哈佛大学医学院的教授,也是位有名气的诗人,母亲是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千金。父系和母系两个家族都是当地的世家望族,因此,他从小生活在“往来无白丁,谈笑皆鸿儒”的环境中。在哈佛大学读书时,正赶上南北战争爆发,霍姆斯毅然投笔从戎。战争期间,他先后三次负伤,其中两次危在旦夕。大难不死的经历养成了霍姆斯勇敢和坚毅的性格。受外祖父的影响,他拒绝了从政和经商的诱惑,终身与法律为伍,先是律师,后是哈佛法学院的法律史讲座教授。他在1881年出版的《普通法》(The Common Law),成为美国法学的不朽名篇,确立了法学的社会和现实主义学派。接着,他又从书斋走向法庭,1882年出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并在1899年升任首席法官。1902年,他61岁时成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霍姆斯对宪政和法治的坚定信念成为后来无数法律学生的楷模,他的众多著述成为法学的名著经典。1885年在一次律师协会的聚会上,他解释了自己为什么选择了法律生涯:

国际人权法论文

国际人权法论文中国人权发展与法治保障 学生姓名: 学号:

论中国人权发展与法治保障 摘要:人权一直是全世界范围内热议的话题。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在我国,人权事业刚刚起步,党和人民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终于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1年9月8日,中国发表了首部人权蓝皮书然而由于诸多原因使我们在保障人权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人权保障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它指引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向,同时,法治建设又为人权保障创造条件并提供保证。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人权的法治建设十分必要。 关键词:人权人权发展人权与法治 引言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的主要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有人存在,就会有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关系中一个非常深刻、敏感而又极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使人民享有充分的人权,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崇高目标。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在为争取国家独立、人民解放和享有充分的人权而斗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另一方面,一些明显有悖公民权利的事件也是不断被曝光。中国人权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建国以来我国的人权现状

人权法名词解释

生存权: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虽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西方某些国家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发展权在全球的实现,甚至否认发展权的人权性质和人权地位,致使发展权问题成为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存在严重分歧和尖锐对立的焦点问题。 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环境权则仅仅是指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①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②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③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自由权:是人权的一个基本权利。内容包括: 1、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紧密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国际人权法 外文版

The notion of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 issues and trends in international law Jide James-EluyodeSJD (Univ. of Arizona); LLM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Chicago); LLB (Lagos St. U.); BL (NLS); IPLP Fellow, University of Arizona Rogers College of Law. The author is grateful to Mary E. Guss, Staff Attorney at the Indigenous Peoples Law & Policy Program, University of Arizona Rogers College of Law, for reviewing early drafts of this article, and to Prof. James Hopkins for his helpful comments. This article is a revised adaptation of the author’s paper title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Paradigm: Current 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Beyond,” which was presented at the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w’s CLE Lunch and Learn Conference, held in Chicago-Illinois on March 7, 2012. ? 2013 Sweet & Maxwell and its Contributors Subject: Human rights. Other Related Subject: Company law. International law Keyword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Human rights; Indigenous peoples; International law;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Legislation cited: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2007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169 on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1989 Cases cited: Mayagna (Sumo) Awas Tingni Community v Nicaragua (2003) 10 I.H.R.R. 758 (IACHR) Maya Indigenous Community of the Toledo District v Belize Unreported 2004 (IACHR)Case SU-039/97 Unreported February 3, 1997 (Colombia) *209 Introduction Certain sets of recognised collective human rights of “peoples” have newly emerged in the international arena and have created significant complexities. In view of this development, 以及安

人权法

1、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人权性质中最重要的一对范畴。自人权概念产生之始,普遍性就内涵于其中。人权的普遍性这一范畴,一般认为包含了三个向度:主体的普遍性、内容的普遍性以及价值的普遍性。人权的特殊性一般被理解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宗教、价值观念、资源和经济等因素的差别,在追求人权的充分实现的过程中其具体的方法手段和模式的多样性。承认人权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于人权普遍性原则的否认,而是在人权普遍性的前提下,认为人权理论、人权观念与人权制度的多样性是必要的。 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从人权概念的本质和人权提出的过程看,人权具有普遍性的含义。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人权的普遍性,而是发展了普遍人权的要求,并将其奠立于科学历史观的基础上。不应离开而应联系人权的特殊性来理解其普遍性。普遍人权存在于具体的人权中,其内容随着现实人权的发展而不断丰富。 中国认为,人权具有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要求一切人在权利和尊严上的平等。人权所表达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观,是人类的普遍追求,反映了人类的共同理想。因此,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和目标适用于一切个人,是所有国家和人民都应当努力追求实现的。 在当今世界,人权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联合国的人权文件和国际人权公约中。我国一贯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人权基本原则,签署和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支持联合国采取行动制裁大规模践踏人权的行为。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对人权普遍性原则的肯定。 人权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它要通过人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实现不仅与国际社会的现状相联系,而且与各国所处的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因而从其现实性而言总是不完全的和不完美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可以自封完美无缺。人权的实现在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人权都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各个国家由于其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同一个国家由于其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的不同,在人权价值的排列以及人权实现的方式上势必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个性。 2、一人权的普遍性 (一)人权普遍性的具体内涵 1993年6月14—25...... 首先,人权的内容是普遍的...... 其次,人权的权利主体是普遍的,即人人都应当...... 再次,人权的义务主体也是普遍的,即任何国家毫...... (二)人权普遍性的理论依据 首先,人权源自人的本性和人所固有的人...... 其次,全人类有着共同的利益。人的“权利”是受一...... 再次,全人类有着共同的道德。人权是受一定...... (三)中国政府的立场与观点 在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依据人权普遍......

关于人权法的基础知识

第六章生命权 第一节基础理论 一、生命权的含义及特征 顾名思义,生命权就是一种维持生命正常活动的权利,主体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客体是人的生命安全。生命应该是人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是一个人承担社会权利和享有社会义务的物质载体,也是基本的前提。失去了生命权,也就失去了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的资格,丧失了其他一切权利。 生命权有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生命权是固有的、第一位的人权。生命权在人权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一般认为人权法中的生命权是自然赋予的,而不是法律赋予的,但是生命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它是基于自然状态下应当享有的权利。生命权也是第一位的权利。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列举具体的人权时所列的第一项人权。因为生命权是自然人一项根本性、基础性的人权,在维护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是自然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第二,生命权是目的性人权。保护生命本身就是生命权的目的,反之,也就是说一部分人的生命不能成为另一部分人的生命的手段,不能为了一部分人的生命存续,而随意牺牲另一部分人的生命,以他们的生命为代价。国际上有关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很多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一部分人不得将另一部分人沦为奴隶而任意予以歧视、买卖和杀害。不能为了一部分人更充分地享受到自然资源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生存权利。又比如在死刑问题上,现在一般都认为犯罪分子也有其生命权,也开始注重对于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和其他人权的保护,不随意适用死刑而剥夺其生命。 第三,生命权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逆转性。首先,每个人所享有的生命都是唯一的,是不可替代的。它不像其他一些民事权利,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由他人代理的。生命权是不可以由他人代理的,即使医学再发展,生命权的替代性都不可能实现。其次,生命是不可逆转的,通俗说就是人死不能复生。当人的机体的新陈代谢一旦停止,生命也就终结了,这就是生老病死,是生命的规律。 二、生命权的内容 其实,在启蒙思想时代,生命权就得到了强调。启蒙思想家们强调生命权是人的首要权利,不可转让也不可抛弃。他们认为,生命权来自人的自我保护的本性,“任何人都不可能让出或放弃自救于死、伤或监禁的权利。”1洛克指出,生命权是来自自然理性和上帝,“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2“即一切人都具有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3卢梭认为,生命是“人类主要的天然禀赋”,人人都可以享受,但无权抛弃。“抛弃了生命,便完全消灭了自己的存在”,是违反自然和理性的。而且,生命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我们的生命、躯体、自由乃是我们自己的,而且除了干了显然不公正的事,也总是不容侵犯的。”4 本书认为,生命权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安全,生命权的内容则包括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 1 [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06页。 2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页。 3 [英]洛克:《政府论》(上篇),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5页。

人权法话题

话题:男性性别歧视及个人看法 关于性别歧视,大多数人都会想到在招生或就业问题上对女性的诸多不公正现象,我想说的却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已经被常识化的关于男性性别歧视的想象。(以下部分观点选自知乎)1.男性在男性同伴面前谈论女生的时候被认为必须要“物化”和不重视女性:有这样一句话“兄弟如手足,女人如衣服”,男人像是必须说出这句话才能够被认为是男子气概,甚至连女生也觉得这样的男生是值得弘扬的; 2.男性一直都是以强势,力量的形象出现的,因此,当男性从事较为柔弱不需要力道,重视细腻的职业,比如男护士。男生学习芭蕾舞,民族舞等也容易引来鄙夷的目光。在前几年网络热搜榜上曾经出过一个“中国唯一一个男性催乳师”遭到网民们的热议,很多人对这个年轻的男生的议论多是负面的,甚至有人破口大骂死变态,怀疑他是为了占孕妇的便宜才选择这个工作。 3.男性表现出害怕,脆弱,感性等会被其他人看不起。在大多数人的惯性思维里,男生似乎必须表现出刚强的样子,男生哭泣,在极端压力下歇斯底里,表达自己脆弱的情感等对女生来说很平常的行为却会被人看不起,因此那个对男生带有强烈鄙视意味的词语“娘娘腔”也自然而然,从来没有被人认真思考过。 看法:其实有很多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已经被习惯化自然化的想法,仔细一看其实这些都值得推敲,比如以上举到的这些小例子。在法律上并没有对性别歧视具体归为某一部法规,当发生不平等现象时也并不是每个人都会有自己受到了歧视的意识,每个人对歧视的界定都不相同,就像上面举到的例子,在台上做京剧女角扮相的李玉刚在一开始也受尽冷眼,他也会怀疑是不是自己走错了方向。因此对于其实的问题,如何在思想上纠正人民很多先入为主的概念才是真正可行的方式,而不是强制性立法让人民闭上嘴。然而思想根深蒂固,要彻底的去改变,还是一件工程量巨大的事情。 话题:胎儿生命权与女性堕胎权的冲突及个人看法 这两个权利本来就是相矛盾的两种权利,当发生胎儿先天性畸形或某种残缺,即使生下来也是受折磨的情况,或者孕妇是再被侵犯的情况下意外怀孕时,我认为堕胎还是可取的,毕竟以上情况下孩子即使降生也是一种伤害。然而对于那些没有责任心,行为冲动的女性,她们在行为之前被感情支配,却又在怀孕的时候后悔不已,因为自己一时的冲动而随意抹杀了胎儿存活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我更加支持维护胎儿的生命健康权。 我曾经通过网络科普了解过孕妇堕胎的原理。孕妇堕胎的难度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在怀孕初期,一般服用堕胎药或使用医药仪器将胎儿杀死并通过孕妇的排泄流出,此时胎儿并未成形,除了孕妇自身疼痛之外没有其他负面影响,然而当胎儿大到七个月到九个月的时候,胎儿基本成型,并且很多体内的技能已经形成。在这时堕胎要困难很多,因为胎儿已经大到无法使用医学仪器去杀死。我记得那个最为残忍的方法,使用医用长钳伸入孕妇体内,将成形的胎儿按照四肢和头部用力夹断,再分成部分排出孕妇体外。 一个还没有机会看见这个世界,在妈妈的体内扑棱扑楞的孩子,却在亲爱的妈妈的驱使下,被钳子夹断了自己的四肢,他知道痛,也只能在剧痛中无可奈何选择死亡,在剧痛中被拖出妈妈的身体,这种痛苦就像是母亲也很难想象。因此我认为,女性在行为之前保持理性,或者在怀孕之后担起责任都是极其重要的事情,胎儿虽然没有言语的能力,但不代表他不痛,所以请尊重胎儿的生命健康权。 话题:即使18岁了依旧离我们很远的选举权 在我高中上政治课的时候,对于选举权的认知也仅仅停留在书本上硬性规定的法律法规,即使长大到了18岁,我们到了能参加选举的年龄依旧连选票是什么模样都不清楚。在去年曾

法学入门10大案例

1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是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 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卫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卫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在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 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外国法制史 2 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 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 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1951 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以示正义。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励下,像许多人那样走进了法院,状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可是,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说,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他还将1945 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说明自己杀人的法律理由― 那法令讲:“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

人权法复习

人权法复习(按照周yu老师给的重点做的,不知道行不行) 一、人权法基本原理和概念 1、(1)人权的概念: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 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2)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3)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 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 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 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 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 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 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 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 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 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 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2、人权的权利主体:个人,社会群体,民族、一国人民、全人类。 人权的义务主体:国家、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NGO),个人。 3、人权的三种存在形式: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1)应有权利:人应当具有的权利; (2)法定权利:应有权利的法定化和制度化; (3)实有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法定权利的前提必须是存在应有权利;应有权利的存在不以法定权利的存在为转移。 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4、人权代际:指对人权及其性质和内容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是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政治革命类型相对应的概念,它确立的是个人的公民及政治权利。 第二代人权形成于另一种革命类型即俄国十月革命和墨西哥革命时期,这场反对剥削的社会革命确立了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代人权是与二战后开始的非殖民化民族解放运动相对应的集体人权概念,包括自决权、发展权等。 第一代人权到第三代人权,是人权从消极权利到积极权利再到连带性权利的转变。 5、洛克:宪政民主的倡导者,《政府论》,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国际人权法

浅论国际人权法与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09级国际政治学班张璐200900031052 【摘要】在国际人权法中, 国家主权是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本条件和手段。国家主权也是国际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主权国家为实施人权而选择本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和人权模式, 根据本国国情确定人权内容的类别和先后顺序, 确定人权保护和救济的方式、方法, 均是该国的主权行为, 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一体尊重。坚持主权平等、对话合作、求同存异, 才能推动国际人权法的有效实施。强加于人、以强凌弱的作法, 只能破坏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走向国际人权法法律价值的反面。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国家主权原则人权 【正文】 “人权”在法律上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权利。”当人权问题超越一国国内法界限上升到要由国际法来调整时, 国际人权法就应运而生了。国际人权法产生于17世纪中叶, 而真正发展起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主持下, 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 国际人权法迅速发展成为国际法的主要分支之一。与此同时,国家主权原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没有主权就没有国家, 也就没有国际法。所以, 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自然地把尊重国家的主权作为它的首要的、根本的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广泛影响和重要地位, 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地位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是基本原则,是指导原则, 那么作为其分支部分, 国际人权法当然也应遵循国际主权原则。因而, 在国际人权法专门提出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首先是因为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的特性这一点而决定的, 是整体性质对部分特色的要求。决定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中之特别提出的第二个原因, 是国际人权法的国家意志性。国际人权法的立法( 包括通过重复类似行为和“法律确念”的方式使国际人权习惯法得以确立的过程) 、实施都是通过国家来实现的: 有的学者认为, 国际人权法产生的原因“首先是为了反对一国侵略他国和践踏他国人民的集体人权”。这虽然是从特定角度出发的一家之言, 但也可以说明国际人权法主体是国家及通过国家建立的国际组织, 其法律效力根据仍来源于国家意志的协议。这些都是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这同时也就决定了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中的指导作用和基础地位。另外一点, 专门确立尊重国家主权这一原则, 是因为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中有其特别的含义和具体的体现。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是一大前提。可是在这一大前提下, 这一原则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或分支内, 有什么特别的含义和具体表现以及它的指导作用或法律效力何在, 在理论上都应有一个清楚的说明。这一点对于国际法新领域的理论建构和实践来说, 是必要的。因为尽管这些新分支、新部门各有其独立的体系和适用范围, 可称为“国际新法”。但它们并不能脱开国际法的基本特性, 其新、其特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否则,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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