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txt30生命的美丽,永远展现在她的进取之中;就像大树的美丽,是展现在它负势向上高耸入云的蓬勃生机中;像雄鹰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搏风击雨如苍天之魂的翱翔中;像江河的美丽,是展现在它波涛汹涌一泻千里的奔流中。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产(股)权转让、资产处置,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

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分红方案以及需要提请股东会决策的事项,企业主要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和年薪,以及企业年工资总量等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出资企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或对其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得市国资委的同意。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出资企业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

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有关事项的说明;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出资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

(三)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

(四)出资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企业品牌的;

(五)出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六)出资企业经营者年薪发放,必须在市国资委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确定年薪实发数后,按规定发放,不得在市国资委对其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前发放,且经营者的年薪增幅不得高于当年国有资产的增值率和当年企业效益增长率。

(七)出资企业资产处置情况;

(八)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九)其它需要向出资人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二)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1、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50万元以上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已达100万以上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5%以上的;

2、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向与其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提供担保的。

(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行为

1、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转移、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的;

2、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3、出资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条出资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出资企业制定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市国资委。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 外派总会计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所发生的重大经营和财务会计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强化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力度,规范全资、控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外派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对于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直接向公司分管领导和计财部进行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8小时内向公司分管领导和计财部进行口头报告,并于事后补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设外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为责任人,其他单位财务部经理或主管会计为责任人。责任人故意隐瞒或消极拖延重大事项报告的,其他财务人员有权利就重大事项的情况直接报告上级财务部门。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范围: 一、企业所在地政治、经济和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合作和经营履行有较大影响的: 1、当地政府在企业所在经济区域发展规划有重大调整; 2、当地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 3、当地同行业、相关产业(企业)发生重大变化; 4、当地金融机构关闭、停业整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营业; 5、企业重要客户经济状况恶化。 二、企业在融资、投资项目的规划制定、修正和实施进展情况: 1、企业投资建设规划编制完成、评审通过和获得批准实施; 2、融资项目达成意向,获得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 3、通过各种融资方式获得融资贷款,实现提款; 4、收到政府部门对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和专项补贴款; 5、收到非金融机构、其他组织、基金和国际援助资金;捐赠或接受捐赠金额30万元以上; 6、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实际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实施前。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稿版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总则 一、为使集团公司能及时了解集团各下属企业发生的各类重大事件,确保集团公司在有 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方面有足够的信息支持,防范和控制集团的各类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事项指对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且该事项的报送未在集团正常信 息沟通范畴内的例外事项。具体指: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未控股但由集团公司 承包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下属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组织保证 四、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下属企业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 理。 五、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以及对有关报告资料的收集、传送及存档工作;并负责有关处理意见的反馈及执行情况的跟踪等工作。

(三)重大事项的范畴及报送程序 六、突发事项的内容及报送程序: 1、事项内容 ⑴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突发性审计或调查; ⑵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或经济处罚,且处罚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 ⑶将或有可能发生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或仲裁。 ⑷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或监控不力而导致的有关个人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 ⑸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达人民币8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 ⑹发生因工死亡或伤愈后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伤亡事故; ⑺发生各类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失、或产品遭到客户拒收的情况,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⑻其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或可能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印发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印发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全面处理重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维稳、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科室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信息,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规避监管风险,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责任领导报告相关情况: (一)新颁布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整改通知、规范性文件、政策; (二)市委、市政府、总公司等上级机关来文来函,环保、市政、安监等一些行业性管理单位来文来函; (三)涉及到市民及职工投诉、信访、上访等事项; (四)上级有关部门或外单位来公司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 (五)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召开会议需要公司领导参加或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六)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对公司进行处罚、奖励、表彰等;

(七)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管理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八)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九)涉及到公司大额财产(价值大于1万元)变更、转移和外借的情况; (十)发生泄露机密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十一)涉及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二)突发性事件、事故、重大问题; (十三)影响公司门户网站安全运行和敏感信息公布或涉及到公司形象或宣传的事项; (十四)新闻媒体来公司进行采访或新闻报道内容涉及公司的事项; (十五)公司认定的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五条重大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责任领导报告;责任领导向总经理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责任领导或总经理报告。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报告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责任领导;一般重大事件要及时(2小时内)报告。在规定报告时效以内,首先以电话、电传、当面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有关情况,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七条责任领导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总则 一、为使集团公司能及时了解集团各下属企业发生的各类重大事件,确保集团公司在 有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方面有足够的信息支持,防范和控制集团的各类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事项指对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且该事项的报送未在集团正常 信息沟通范畴内的例外事项。具体指: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未控股但由集团公 司承包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下属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组织保证 四、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下属企业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 理。 五、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是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以及对有关报告资料的收集、传送及存档工作;并负责有关处理意见的反馈及执行情况的跟踪等工作。 (三)重大事项的范畴及报送程序 六、突发事项的内容及报送程序: 1、事项内容 ⑴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突发性审计或调查; ⑵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或经济处罚,且处罚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 ⑶将或有可能发生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或仲裁。 ⑷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或监控不力而导致的有关个人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

⑸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达人民币8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 ⑹发生因工死亡或伤愈后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伤亡事故; ⑺发生各类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失、或产品遭到客户拒收的情况,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⑻其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或可能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凡出现上述突发性事件,下属企业须于事发当日口头向集团公司管理部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并于事发2日内填报《集团下属企业突发事项快报》(见附件一),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按《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汇总简表》(见附件二)填报集团公司,有必要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应另文上报。 七、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方可实施的重大事项。 1、事项内容 ⑴企业发生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业务; ⑵企业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的仲裁及诉讼事项; ⑶未纳入集团信贷计划或未得到集团授权的融资行为; ⑷企业未能清偿、金额达该企业净资产的10%以上的到期债务; ⑸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赠与、承包、租赁、特许权等合同的订立; ⑹企业内部出台重大福利政策(住房、购车等免息贷款或员工中长期培训等); ⑺其它需经集团批准事项。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上述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能实施,下属企业须于事前向集团公司报送《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集团公司应在收到有关请示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属较为紧迫的重大事项,集团公司应指派专人进行实地调研分析,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按《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汇总简表》(见附件二)填报集团公司,有必要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须另文上报。 八、其它重大事项 1、事项内容 ⑴可能发生的、给企业经营带来金额达其净资产5%以上的各种潜在亏损风险;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 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重大事项信息,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2. 释义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各部门、分公司在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车辆安全、存储安全、群体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影响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工作所发生的各类事故、问题。 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组织召开的、需要公司高管参加的各类会议。 紧急和突发事件,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请愿罢工、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到我司参加的检查、指导、视察、调研等活动。 获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和通报批评、处罚等情况。 新闻单位进行的重要新闻采访。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3. 重大事项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 发生重大事项各部门、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口头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直接向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行政部递交书面报

告;分公司应同时向主管部门生产本部或销售本部报告;节假日期间重大事项向行政部经理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负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正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主要内容。 行政部要建立重大事项发生、进展、处理结果情况的通报制度。 发生员工工伤事故的应同时向人事部报告。 4. 责任追究 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少报、漏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公司就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本规定于年月日经总经理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行政部。 6.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篇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 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建立,为各级领导干部筑起了一条廉洁自律的防线,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勤政、廉政、防微杜渐;有利于组织上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患于未然;有利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同时也有利于组织上了解、关心和爱护干部。从根本上说,有利于树立优良的党风政风。 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之内办理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

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各级党委及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各部门 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人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

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 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重大事项信息,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2. 释义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2.1各部门、分公司在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车辆安全、存储安全、群体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影响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工作所发生的各类事故、问题。 2.2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组织召开的、需要公司高管参加的各类会议。 2.3紧急和突发事件,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请愿罢工、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2.4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到我司参加的检查、指导、视察、调研等活动。 2.5获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和通报批评、处罚等情况。 2.6新闻单位进行的重要新闻采访。 2.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3. 重大事项报告 3.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 发生重大事项各部门、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口头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直接向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行政部递交书面报告;

分公司应同时向主管部门生产本部或销售本部报告;节假日期间重大事项向行政部经理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负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正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主要内容。 3.2 行政部要建立重大事项发生、进展、处理结果情况的通报制度。 3.3 发生员工工伤事故的应同时向人事部报告。 4. 责任追究 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少报、漏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公司就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本规定于年月日经总经理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行政部。 6.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 1 2020年4月19日

**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一) 总则 一、为使集团公司能及时了解集团各下属企业发生的各类重大事件, 确 保集团公司在有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方面有足够的信息支持, 防范和控制集团的各类经营风险, 特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事项指对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且该事项的报 送未在集团正常信息沟通范畴内的例外事项。具体指: 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的重大事项及其它重大事项。 三、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未控 股但由集团公司承包经营的企业( 以下简称为”下属企业” ) , 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 二) 组织保证 四、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下属企业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 作的常务副总经理。 五、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 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以及对有关报告资料的收集、传送及存档工作; 并负责有关处理意见的反馈及执行情况的跟踪等工作。

( 三) 重大事项的范畴及报送程序 六、突发事项的内容及报送程序: 1、事项内容 ⑴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突发性审计或调查; ⑵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或经济处罚, 且处罚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 ⑶将或有可能发生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或仲裁。 ⑷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或监控不力而导致的有关个人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 ⑸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达人民币8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 ⑹发生因工死亡或伤愈后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伤亡事故; ⑺发生各类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失、或产品遭到客户拒收的情况, 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⑻其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 或可能有) 重要影响的事项。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凡出现上述突发性事件, 下属企业须于事发当日口头向集团公司管理部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并于事发2日内填报《集团下属企业突发事项快报》( 见附件一) , 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按《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汇总简表》( 见附件二) 填报集团公司, 有必要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应另文上报。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总则 为确保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能及时、有效的控制和规避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XX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XX公司投资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和XX公司行使实际管理权的企业(以下统称“成员企业”)。 本制度不取代、修改XX公司已颁布的其它规章制度。 成员企业总经理是确保本制度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定义 成员企业需上报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资产毁损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涉税事件;投资项目变更;对当期或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重大群体性事件;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行业通报的事项;造成恶劣影响的事项。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企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认定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导致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其认定标准按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执行。 重大资产毁损事故是指因天灾、意外或人为因素导致企业资产毁

损,并符合下述标准之一的事件。 1、造成生产能力较设计产能暂时减少20%及以上,或产品区域性销售暂时停止,或工程建设停工范围在20%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达24小时及以上; 2、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 3、年度累计资产毁损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指与企业相关的,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其认定标准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重大质量事故包括产品质量事故及工程质量事故。 其认定标准如下: 1、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是指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及以上,或年度内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50万元(含)及以上。 产品质量事故范围包括:①生产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报废形成的损失;②销售过程中在产品负责期内因质量问题退货形成的损失; ③因贮存、运输不当造成产品、原辅材料等报废或不能按原有用途使用形成的损失;④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机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形成的损失。 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等。其认定标准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3、重大涉税事件是指因企业涉税事项或接受税务工作外部检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一.重大事项包括: (一)对外事项 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各部门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及下个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

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輕、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不得以任 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境丞,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各个主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董事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备案制度工作流程.

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备案制度工作流程 一、审批事项: 1.对外投资。 同一项目年度内累计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2.对外担保。 3.国有股权转让。 4.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 5.持股情况。 国有企业董事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6.董事会召开前的报告。 董事会的议程,拟讨论的事项以及拟形成的决议,首席产权代表于董事会召开前十五个工作日与国资委沟通。 7.股东会召开前的报告。 股东会的议程,拟讨论的事项以及拟形成的决议,首席产权代表于股东会召开前三十个工作日与国资委沟通。 二、审批具体流程: 对国有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报告进行合规性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区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

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合规性审核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事项。 合理性审核: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合理性审核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事项。 1.登记。办公室将项目申报单位报批材料进行登记,领导批示后转科室。 2.归类。科室将报告分类,填写项目审批表。 3.审核。规划发展科提出审核意见。 4.复审。 相关科室审核人员提出意见。 专家审核委员会提出意见。 5.会签。根据审核标准由国资委(领导班子会提出会签意见。 6.审定。根据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由国资委主任签字。 7.上报区政府批准,接收区政府批准文件。 8.告知。及时、准确告知报请单位。 三、报告事项: 对外投资。同一项目年度内累计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在投资计划经企业决策机构通过后,需向国资委上报以下文件: 1.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模板】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实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 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统称为《安全管理规则》)的监督,保护有关各方在履行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方面的正当权 益,根据《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 防污染管理规定》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长江海事局辖区内持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发生改变,或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化或岗位变动; (二)航运公司新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航运公司SMS内船舶退出;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四)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或责令离 港; (五)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或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行政处罚; (六)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

(七)航运公司SMS内船舶连续停航6个月的; (八)航运公司SMS停止运行的; (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 (十)航运公司SMS文件改版; (十一)航运公司所属船舶交由其他公司代管的;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航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后,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签发其“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航运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应根据事项性质的不同分别报告以下内容: (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改变的,应报告新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名称及相应职责;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报告变换的岗位名称、人员姓名及任命下达时间及上任的时间,新上任人员的联系方式; (二)航运公司新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应报告新承担管理责任的船舶名称、种类、总吨位、航区、所有人及经营人名称、上一审核发证机构名称(如有)、接管时间等,如由船检机构核发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还应报告其SMC编号;SMS内船舶退出的,应报告退出船舶的名称、退出时间、退出原因等;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名称、事故种类、事故的主要情节、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污染情况等;

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及时准确地上报重大紧急情况,对于公司统筹全面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报告的范围: 1、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 主要是指各种突发自然灾害;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破坏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重大上访事件;其他紧急事件等。 2、重大工作、重要活动、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主要包括各事业部和控参股公司本月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由事业部、控参股公司组织召开的需要公司总部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等。 3、外出: 公司领导、事业部和控参股公司负责人因公或因病,因事离开分管工作所在地点外出的。 4、接待接访: 上级有关领导到事业部、控参股公司或基层项目检查指导工作;自治区以上新闻媒体到基层进行采访的。 5、其它情况: 不属于上述范围,但认为有必要上报的情况和问题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要确保第一时间报送,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四条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半小时内要及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公司领导,事态进展情况要随时报告,最终结果要及时上报。 第五条外出要提前1-2天书面或口头报告公司办公室,上报公司领导经同意后,由办公室对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做好登记。 第六条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公司主要领导及办公室、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报公司总经济师,由总经济师汇总后形成初步意见报总经理

阅批。 第三章罚则 第七条对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故意隐瞒真相瞒报、谎报、少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少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关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未先请假,擅自外出离岗,给予当事人警告批评,造成工作延误,产生消极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 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重大事项信息,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2. 释义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2.1各部门、分公司在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车辆安全、存储安全、群体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影响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工作所发生的各类事故、问题。 2.2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组织召开的、需要公司高管参加的各类会议。 2.3紧急和突发事件,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请愿罢工、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2.4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到我司参加的检查、指导、视察、调研等活动。 2.5获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和通报批评、处罚等情况。 2.6新闻单位进行的重要新闻采访。 2.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3. 重大事项报告 3.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 发生重大事项各部门、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口头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直接向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行政部递交书面报告;分公司应同时向主管部门生产本部或销售本部报告;节假日期间重大事项向行政部经理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负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正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主要内容。 3.2 行政部要建立重大事项发生、进展、处理结果情况的通报制度。 3.3 发生员工工伤事故的应同时向人事部报告。 4. 责任追究 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少报、漏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公司就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本规定于年月日经总经理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行政部。 6.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XX市XX投资集团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子公司的管理,参照《XX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持有50%(含50%)以上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需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应按时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报批事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变化、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 (二)发行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 (三)对外投资、参股、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等;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公司固定资产转让、核销、报损等处置行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重大资产的购置; (六)公司组织人事、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

负责人的任免 (七)单笔1万元(含1万元),年累计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捐赠和赞助; (八)领导人员兼任其他单位负责人或出国出境的; (九)其他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第六条报备事项: (一)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二)公司领导人员及在职职工年度收入及住房补贴、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内部机构设置、除须报批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中层以上人事任免等; (四)新建制度或修订的规章制度; (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方案。 第七条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备事项应于董事会决议或事发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备案;属于年度重大事项由企业于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备案。 第八条对各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

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及时准确地上报重大紧急情况,对于公司统筹全面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报告的范围: 1、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 主要是指各种突发自然灾害;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破坏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重大上访事件;其他紧急事件等。 2、重大工作、重要活动、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主要包括各事业部和控参股公司本月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由事业部、控参股公司组织召开的需要公司总部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等。 3、外出: 公司领导、事业部和控参股公司负责人因公或因病,因事离开分管工作所在地点外出的。 4、接待接访: 上级有关领导到事业部、控参股公司或基层项目检查指导工作;自治区以上新闻媒体到基层进行采访的。 5、其它情况: 不属于上述范围,但认为有必要上报的情况和问题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要确保第一时间报送,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四条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半小时内要及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公司领导,事态进展情况要随时报告,最终结果要及时上报。 第五条外出要提前1-2天书面或口头报告公司办公室,上报公司领导经同意后,由办公室对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做好登记。

第六条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公司主要领导及办公室、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报公司总经济师,由总经济师汇总后形成初步意见报总经理阅批。 第三章罚则 第七条对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故意隐瞒真相瞒报、谎报、少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少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关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未先请假,擅自外出离岗,给予当事人警告批评,造成工作延误,产生消极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实施制度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实施制度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落实出资人权利,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严格规范决策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参股50%(含50%)以上的企业,包括我市国有企业、政府性投资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第二条所属企业对外投资、经营决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人事变动等事项,应向市属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办公室(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和主管部门报告。第四条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分为审批事项报告和备案事项报告。审批事项需经市国资办(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包含需市国资办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或上报市政府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第五条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 1.市属企业投资事项;2.市属企业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的增减事项;3.市属企业对外抵押事项;4.市属企业对外担保事项;5.市属企业处置重大资产、重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单项资产5万以上);6.市属企业承包经营或租赁和企业重要资产(单项资产价值50万以上)租赁事项; 7.市属企业超过5万元的捐赠或赞助及企业相关人员公费出国事项;8.市属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亏损弥补方案;9.市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经营班子业绩考核和薪酬;10.其他报告的重大事项。本条所述事项,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国资办(财政局)审批。

关于印发《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全面处理重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维稳、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科室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信息,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规避监管风险,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责任领导报告相关情况:(一)新颁布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整改通知、规范性文件、政策; (二)市委、市政府、总公司等上级机关来文来函,环保、市政、安监等一些行业性管理单位来文来函; (三)涉及到市民及职工投诉、信访、上访等事项;

(四)上级有关部门或外单位来公司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 (五)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召开会议需要公司领导参加或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六)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对公司进行处罚、奖励、表彰等; (七)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管理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八)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九)涉及到公司大额财产(价值大于1万元)变更、转移和外借的情况; (十)发生泄露机密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十一)涉及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二)突发性事件、事故、重大问题; (十三)影响公司门户网站安全运行和敏感信息公布或涉及到公司形象或宣传的事项; (十四)新闻媒体来公司进行采访或新闻报道内容涉及公司的事项; (十五)公司认定的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五条重大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责任领导报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总则 一、为使集团公司能及时了解集团各下属企业发生的各类重大事件,确保集团 公司在有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方面有足够的信息支持,防范和控制集团的各类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事项指对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且该事项的报送未在集 团正常信息沟通范畴内的例外事项。具体指: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三、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未控股但由 集团公司承包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下属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组织保证 四、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下属企业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 副总经理。 五、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 要职责是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以及对有关报告资料的收集、传送及存档工作;并负责有关处理意见的反馈及执行情况的跟踪等工作。 (三)重大事项的范畴及报送程序 六、突发事项的内容及报送程序:

1、事项内容 ⑴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突发性审计或调查; ⑵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或经济处罚,且处罚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 ⑶将或有可能发生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或仲裁。 ⑷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或监控不力而导致的有关个人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 ⑸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达人民币8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 ⑹发生因工死亡或伤愈后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伤亡事故; ⑺发生各类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失、或产品遭到客户拒收的情况,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⑻其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或可能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凡出现上述突发性事件,下属企业须于事发当日口头向集团公司管理部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并于事发2日内填报《集团下属企业突发事项快报》(见附件一),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按《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汇总简表》(见附件二)填报集团公司,有必要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应另文上报。 七、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方可实施的重大事项。 1、事项内容 ⑴企业发生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业务;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履行国有 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授权 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 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 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其他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批事项 是指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者依法进行表决的事项。 备案事项是指须告知市国资委并接受其指导监督的事项。 第二章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报告职责的人员为报告责任人,主要指以下人员:

( 一 )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其中董事 长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 二 )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 表,其中市国资委指定的特派董事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第五条首席报告责任人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特殊情况 下,首席报告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报告责任人履行报告义务, 报告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须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 ( 一 ) 合并、分立、改制、变更公司形式、上市、解散、清 算、申请破产 ; ( 二 )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三 ) 重大融资行为,包括发行债券、股票、中期票据,信 托以及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等行为; ( 四 ) 重大投资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年度计划外新 增投资、境外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基本建 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依照章程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国 资委审批的,或者章程对此事项未作规定,且单项投资超过上 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5%或投资额度500 万元以上的投资行为; ( 五 ) 企业处置土地、房屋、主要生产设备、核心技术、知 识产权等资产处置行为,或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占全部固 定资产帐面净值5%或处置资产帐面净值在100 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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