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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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1.1 产品经检验合格并做好防护和必要的内包装后方可进行外包装。

1.2 产品包装应符合牢固、经济、美观的要求,能适应长途运输、多次装卸,确保产品完整、无损、安全运达目的地。

1.3 包装件的外形尺寸、重量和标志应符合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受运输条件限制可分段、分片包装,并在供需合同中注明。

1.4 凡产品包装的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包装无特殊要求时,均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产品包装前要求

2.1 产品内部的积物、积水等必须清理干净,内外表面不得带有任何无关的字迹符号。

2.2 产品上凡未涂油漆的加工面,均应涂防锈油脂,对精度要求高的加工面还应用防锈材料包封和粘贴。

2.3 分段件、分片件应按拼装关系进行编号,并在接合处作出定位标志。

2.4 对刚性不足的筒体、薄壁、壳体等件,在两端中间或弦向进行支撑加固。

3、分装原则

3.1 产品应一台为单位,按装箱清单进行包装,在同一箱内只能装同一产品的零部件。

3.2 大型产品原则上按部(组)件包装,部(组)件划分以装箱单为依据。

3.3 对形状相同、规格不同的零件,应分别包装后装箱。

3.4 对易损坏可卸的仪器、仪表等精密零件应装在专用箱内;紧固件、金属管件等应单独包装,放在所属产品的包装箱内。

4、材质要求

4.1 木材

4.1.1 包装用木材可采用针、阔叶树种等。对滑木、枕木、框架等受力构件主要采用马尾松、落叶松和云杉,也可采用与上述材料机械性能相近的其他树种。4.1.2 木材等级应符合GB1532.2和GB4817.2的分级规定。滑木、枕木及框架用不低于二等材制作,顶板、底板及侧板用不低于三等材制作。

4.1.3 滑木、辅助滑木、花格箱用木材的含水率不大于30%;封闭箱箱板与箱内构件的含水率为12%~25%。

4.2 钢带

包装用钢带质量应符合GB4173的规定。

4.3 钢钉

制箱用钢钉质量应符合GB349的规定。

4.4 钢材

包装用型钢、钢板材料不低于A3F。

4.5 钢丝

包装用镀锌低碳钢丝应符合GB3031的规定。

5、制箱要求

5.1 包装箱的顶部型式

陆运包装箱一般采用平顶,因防水、超限运输需要也可采用屋脊顶或锥台顶;海运的包装箱都应采用平顶。

5.2 框架木箱

框架木箱的设计与制作应符合GB7284的规定。

5.3 普通木箱与滑木箱

5.3.1 普通木箱

a.箱划分A型、B型;

b.箱板、箱挡的厚度和宽度应根据装载物重量按表1选用;

c.钉钉方法宜参照GB7284的规定;

5.3.2 滑木箱

a.箱型分A型、B型;

b.底座、侧面、端面、顶盖制作及钉钉方法等宜参照GB7284的规定;

c.加固用钢带最小宽度为19mm,最小厚度为0.5mm。

5.3.3 箱板与成箱

底板、侧板、端板、顶板的宽度、厚度、间隔和成箱钉钉方法,参照GB7284的有关规定。

5.3.4 加固

一般用1~3道箱挡加固,其尺寸参照GB7284的规定,在箱挡接合处用钢带护棱,钢带的宽度不小于19mm,厚度不小于0.5mm。

6、各种包装的要求

6.1 箱装

6.1.1 装箱时,产品上能够移动的零部(组)件应移至使该产品具有最小外形尺寸,并加以固定。凡凸出的部位的零部(组)件在不影响精度的情况下应卸下另行包装。

6.1.2 产品应垫稳、卡紧,固定于包装箱内,防止在运输中发生窜动或移动,产品的固定要求参照JB2759附录2的规定。

6.1.3 产品用的螺栓固定在滑木头上时,螺栓头应沉入滑木内。

6.1.4 产品与箱侧壁距离一般不小于30mm,与箱顶不小于50mm。

6.1.5 产品装箱时,切勿上重下轻。凡重心偏高的产品应尽量采用卧式包装,以降低其重心。

6.1.6 产品上的非耐油橡胶件应做防止油脂接触的包装。

6.1.7 凡未装配的零部件,均应标明图号或写上标签后装箱。

6.1.8 装箱前,根据装箱单清单检查核对装箱件,无误后方可封箱。

6.2 敞装

6.2.1 较长的筒体类的产品敞装时,宜卧置于支座上或底盘上,并妥善固定,支座或底盘不少于2道。

6.2.2 筒体、椎壳体类的产品、零部件分片敞装时,底面应平置于底盘或支座上,并妥善固定。

6.3 局部包装

产品上的法兰口、轴孔、内外管螺纹等部位,内壁经清理的管口等件,涂上防锈油脂后,应用木板、纤维板、塑料套、塞、塑料布等封堵包扎,防止损伤或杂物进入。

6.4 捆装

6.4.1 型钢、管材、圆钢、钢轨类可成捆发运的零件,每捆重量应不大于2t,捆用镀锌钢丝直径不小于3.2mm的,每道不少于4股,捆扎应牢固整齐。捆扎道

6.4.2 框架、平台、墙板、箱体板等焊接结构件的捆装,可置于木方、型钢或者钢筋混凝土方等枕木上,两层间加垫块,并用适当的方法加以固定,应牢固可靠,每捆重量不大于4t,捆扎道数不少于2道。

6.5 裸装

对箱体、桥架、筒节、托轮装置等扁平类产品,除去局部包装部位外,允许采用裸装的,可平置于运输设置上。

7、防护要求

7.1 防锈

产品包装前应按照JC/T402的防锈规定和有关工艺要求进行清洗和封存。

7.2 防震

7.2.1 凡需防震的产品,如玻璃仪表、视镜等采用防震包装。防震包装可参照JB/Z206的规定执行。

7.2.2 在有防震内包装箱的复筒式包装中,内包装箱应固定,不允许窜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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