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欧盟与欧共体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欧盟与欧共体的区别与联系

欧共体是欧盟的前身。

欧共体最早的起源是1948年法国外长舒曼提出的“舒曼计划”,即以德国的鲁尔工业区为基础,将法国和德国西占区(当时联邦德国还没成立,只能这么称呼)的重工业区域置于两国共同监督之下,以此消除对方重整军备的可能性,以安定民心。这一建议很快得到相应,1950年,法国和联邦德国将舒曼计划付诸实施,并向所有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开放。

以此为蓝本,1951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成员国包括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共六国,1952年初正式生效;1957年,以欧洲煤钢共同体为基础,六国签署《罗马条约》,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煤钢共同体,1958年初正式生效。1967年三大组织合并,成为统一的欧洲共同体。

如上所述,欧共体主要是一个国家间经济合作的组织。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欧洲的政治精英们发现,仅有经济上的合作无法让欧洲以“一个统一的声音说话”,没有政治和法律方面的合作,经济一体化的优势无法充分体现,欧共体开始向统一的政治经济联盟过渡。

1991年底,在冷战行将结束的背景下,欧共体12国首脑云集荷兰边境小镇马斯特里赫特开会,签署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也称“单一欧洲法案”。该条约经各成员国议会批准,与1993年生效,欧共体扩大为欧洲经济政治联盟,也就是如今的欧盟。


欧盟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
1993年11月1日欧洲共同体更名为欧盟
欧洲共同体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联营和欧洲原子能联营的总称。
1958年1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成立后,同1952年7月成立的欧洲煤钢联营共同设立欧洲议会和法院。
1965年4月,法、西德、意、荷、比、卢6国把三个组织的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统一起来签订了条约。1967年7月统一了机构。三个组织的主要共同机构有:部长理事会(最高决策机构设在布鲁塞尔)、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简称欧洲委员会,最高执行机构设在布鲁塞尔)、欧洲议会(最初为监督机构,以后陆续增加咨询职能和某些立法权,设在卢森堡)、欧洲共同体法院(简称欧洲法院,最高仲裁机构,设在卢森堡)。
1973年起,英国、爱尔兰和丹麦正式加入后,欧洲共同体成员增加到9国。1974年12月,共同体决定把原来不定期举行的成员国首脑会议制度化,规定每年举行3次,定名为欧洲理事会,商议共同体对内对外的重大政策问题。
1975年起,希腊、葡萄牙和西班牙先后向欧洲共同体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希腊已于1979年5月28日签署加入共同体的协定,从1981年元旦起成为成员

国,其他两国也正在就参加问题与共同体进行谈判,欧洲共同体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从1979年6月起,欧洲议会的议员从198名增加到410名,全体议员都改为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并继续加强欧洲议会的立法权。实际上,欧洲共同体已经由经济共同体发展成为政治、经济统一的欧洲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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