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日常监管信息公示

化妆品日常监管信息公示
化妆品日常监管信息公示

化妆品日常监管信息公示(2009年第1号)

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科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等法规规范对我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现将检查相关情况公示如下(黑名单一栏注“*”者为被列入黑名单企业):

2018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

2018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 (一)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销售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科学划分事权,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网格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开展约谈工作。 (二)推行标准化监管。根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实务操作手册,明确监管事项和重点,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和标准,进一步统一监管尺度和执法标准。 (三)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开展保健食品经营情况调研,加强对保健食品会销和电子销售的研究,适时出台有关监管措施。积极探索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备案登记制度。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认真落实保化品经营企业日常检查计划,加强对台帐建立、索证索票等重点环节,批发市场、超市、药店、专营店等重点场所,问题多发区、主导产业区等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覆盖面,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开展完成好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抽检工作。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重点原辅料、鱼油、阿胶类、染发类、祛斑类等重点品种的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

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特别要开展好美容、美发等化妆品使用环节的产品合法性专项整治工作。 (四)巩固和扩大“打四非”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深化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对发现的问题继续一查到底,做到件件有结果,同时,主动出击,对“四非”行为露头就打,坚决防止反弹反复。 三、努力推进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一)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继续扩大哨点规模,完善监测程序和标准,制定监测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监测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工作。 (二)推动监管档案信息化建设。以机构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摸清保化品经营单位底数,健全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电子档案,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提高监管效能。 四、不断提升队伍素质 (一)强化业务培训。围绕监管的形势与任务,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人员和企业人员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 (二)大力鼓励创新。鼓励各食药所在监管实践中,创造新思路、新制度、新措施,并及时予以总结推广。 (三)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和省市局有关贯彻落

餐饮服务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餐饮服务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日常监管的对象: ⒈公共餐饮业: 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店、中央厨房; ⒉集体食堂:企事业单位、机关食堂;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 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⒋农村家庭宴席(指导)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日常监管的内容:⒈审核餐饮服务许可;⒉开展日常监督检查;⒊开展食品样品抽检;⒋违法行为查处、处罚、控制;⒌举报、投诉的处置;⒍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准备;⒎食品安全保障;⒏建立信用档案;⒐信息的上报、通报及公布:许可、日常监管和抽检、案件查处、专项检查、事故查处情况等。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餐饮服务日常监管的形式: ⒈巡回监督: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评定餐饮服务单位的信用等级A、B、C级监督频次要求:A级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B级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二次;C级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三次; ⒉专项检查:按照计划或者上级要求.⒊抽样监测:按照上级部门计

划和实际监管需求⒋技术指导:专业知识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日常监管中的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7条,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⒈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⒉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⒊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⒋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⒌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日常监管中的其他要求 ⒈举报、投诉:记录(接报和处理结果)核实、处理、答复; ⒉抽检样品送有资质机构检验; ⒊建立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⒋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⑴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 ⑶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⑷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⑸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二、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现场检查前的准备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主要有哪些? 2012年12月14日发布目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部分。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报告模板

×××××××企业2015年度环境信息公开报告 2016年月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承诺 **环境保护局: 根据有关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完成编制了本企业2015年度环境信息公开报告,其中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现委托贵局在政务网站进行全本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我公司愿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与上述内容公开相关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公司(盖章) 2016年月日

1 管理者致辞 最高管理者阐述企业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意义和必要性,企业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企业的环境保护方针与发展战略;向社会做出关于实施环保行动及实现期限的承诺;提出未来企业在环境方面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及应对措施 2 企业概况 2.1 企业名称、地址、创建时间、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 含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2 企业从事的行业及规模,主要产品及服务 含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3 企业总资产、销售额或生产额 2.4 在报告时限内企业在规模、结构、管理、生产、产权、产品、服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XX公司(公司全称),由XX投资建立的XX企业,法人代表为XX。位于XX,厂区占地面积XX平方米,XX年XX月于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XX。主要从事XX行业,生产的产品主要有XX等,生产规模为XX。目前拥有总资产为XX,本年度销售额(生产额)为XX。 2.5 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 绘制企业的环境管理委员会框架图,指出公司环境管理工作归属部门名称,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人数 2.6 本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 指出本年度企业在水资源、能源、原材料消耗水平改善,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温室气体、污染物削减控制等方面的具体目标。 3 环境管理绩效情况 3.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履行情况 阐述本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和批准机关。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及其占总投资的比重,环境保护设施在设计和建设中的落实情况,履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时间和验收机关等。

化妆品监管法规.

化妆品监管法规 一、我国化妆品监管法律体系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化妆品监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1993年施行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1989年施行的《标准化法》、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行政法规主要有:1990年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05年施行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主要有:卫生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我国化妆品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首先,缺乏专门立法。化妆品关系到人体健康,具有风险性,是特殊产品,因此,对其监管立法也应要求有较高的专业性。但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而是与普通产品一样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至今实施已有20余年了,虽然是行政法规,但却是以卫生部令的形式颁布,与《立法法》关于行政法规的要求不相适应。《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内容总共只有三十五条,其中关于化妆品概念的规定过于笼统,化妆品风险监测与评估、安全事故处置、广告监管、不合格化妆品召回等许多重要制度都没有涉及,或散落于其他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对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太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其次,监管职能交叉。我国目前施行的是化妆品卫生监督与化妆品质量监督并行的监管体制。化妆品质量监管由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管先后由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一个生产化妆品的企业要同时获得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的《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需要取得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的批准文号。化妆品的标准既有卫生标准,还有质量标准。这种监管体制既造成了监管资源、检验资源的重复利用和浪费,也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建立健全我国化妆品监管法规体系的建议 首先,将“化妆品卫生”与“化妆品质量”统一为“化妆品安全”,为化妆品监管立法指明方

(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

(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的全部内容。

化妆品监管实务 第一章化妆品监管基础知识 一、化妆品定义 1990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013年10月11日,国家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牙膏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 2015年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分类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分类为: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牙膏。生产许可分类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蜡基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将在发放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时,将化妆品分类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 我国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时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两大类. (一)特殊用途化妆品类 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如下: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原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中规定,凡宣传可防止断发、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促使眉毛及睫毛生长的化妆品,按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可即时清洗掉和非永久性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作用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关于开展化妆品监管试点工作总结

永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化妆品监管试点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计划 2010年,根据省局《化妆品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探索化妆品安全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推动化妆品企业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化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我市制定了具体落实化妆品监管试点实施方案,对辖内化妆品市场进行分类监管。现将2010年化妆品监管试点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0年试点工作总结 (一)领导重视,及时接手化妆品监管 一是高度重视。接到省局和省卫生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职移交工作的通知》文件后,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化妆品移交和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工作指示和要求;二是做好与卫生部门化妆品监管交接。主动与卫生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如期做好监管职能交接;三是做好交接期间化妆品监管。在职能交接期间,妥善做好化妆品安全监管,实行无缝监管,确保在交接期间实施化妆品安全监管到位,不缺位、不越位;四是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通过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登记注册平台收集涉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单位资料,进行有针对性地开展化妆品调查工作;五是落实监管试点工作。立足于我们永安实际,积极探索县级城乡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模式。 (二)开展宣传培训,营造社会氛围 1、开展执法人员培训。为确保监督检查活动顺利进行、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提高相关执法人员在化妆品日常监管和执法水平,我局于去年7月16日组织了相关执法人员学习化妆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局《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文件

精神,进行统一明确了监督检查内容,确保监督检查取得成效。 2、召集全市化妆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召开座谈。去年7月23日,召集了全市主要化妆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23家负责人,召开了座谈会,对化妆品监管和安全管理进行了座谈交流。 3、开展宣传活动,提升群众意识。2010年7月初,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抽调业务骨干,在我市豪门御景广场进行现场宣传。活动中,接待咨询群众500人次,发放化妆品宣传单2000余份,其他宣传材料1000余份。 (三)开展化妆品经营企业调查,摸清化妆品监管家底 化妆品监管职能接管之初,采取了多种形式开展调查摸底。首先,通过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平台调取化妆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基础信息,初步掌握我市化妆品市场基本情况。截止目前,掌握我市有化妆品经营企业(户)188家,使用单位288家;其次,对通过工商局收集的基础信息进行分析归类,分为两类。即一是有实际经营和使用化妆品企业单位,对其进行重点调查和监督检查;二是仅进行工商注册经营和使用范围涉及化妆品企业单位;对其只进行一般性的电话询问了解;最后,向“有实际经营和使用化妆品企业单位”寄发调查表200余份。从收回的调查表情况上来看,目前在我市经营的主要化妆品类别有发用、护肤、香水、美容修饰、特殊用途以及国产进口等,品牌近20个,品种3000余个。 (四)开展市场监管,积极探索监管模式 对全市化妆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安全性检查,检查以宣传教育为主,着重向各企业单位业主介绍省机构改革的情况和化妆品监管现状,宣传教育业主要落实索证索票和质量验收制度,建立购销台账,并对部分化妆品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标签标示是

最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年6月26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产品类别目录。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一: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

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二:行业自律原则)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三: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八条(原料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准用原料目录包括经批准允许使用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原料。 化妆品原料目录需要调整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更新后的目录重新发布。 第九条(新原料)化妆品新原料为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

2020年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20年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2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以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制度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扎实推进透明安 全餐饮共治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一、强化制度机制建设,夯实监管基础 (一)积极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管理要求,规范开 展许可审查和换证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 (二)畅通食品经营许可与日常监管结合机制。开展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质量 和许可制度落实情况督查,强化许可后经营条件合规性监管。推动将许可工作和日常监管 紧密衔接,建立完善许可和监管工作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信用档案体系。 (三)完善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与卫计部门建立完善食物中 毒调查处置程序,制定食品餐饮环节食物中毒调查处置及上报工作规范,完善处置工作机制。 二、突出监管重点,规范经营行为 (四)深入排查治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业态监管和 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开展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一 非两超”问题的监督检查及专项治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排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 患和突出共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五)加强学校食堂等单位食堂监管。与教育部门联合制定年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 管工作要点。组织开展春秋季开学及中高考期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继续推进学校食 堂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A级比例。与建设、民政、旅游等部门加强合作,加大对 建筑工地、养老机构、旅游景区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力度。 (六)加强农村餐饮安全治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行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风险 隐患。按照上级总体部署,针对农村高风险业态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并积极 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加大对农村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七)加强网上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按照上级部署,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严格网 络食品经营主体准入,督促各方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抽查。 (八)加强小餐饮监管。加强“小餐饮”长效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按照“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总体思路,积极探索小微餐饮和无证餐饮的监管对策,切实解决“食品安全、油烟噪音扰民”等百姓诉求。

化妆品检查要点105条~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化妆品生产质量控制相关记录(批记录)制订解释: 按《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105条中各项条款所提的相关要求,企业应该建立从人员管理、质量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物料管控、生产管理、验证以及产品销售与投诉、不良反应与召回、不合格处置的化妆品生产全过程的记录,以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定期评审和持续改进。 记录类通用表格是指化妆品质量管理中的日常记录使用的、各部门、各工序可共用的记录表格,表格编号以“文件编号”形式编号。如: “HL-JL-abc”中的: “HL”代表“企业名称”拼音的首位 “JL”代表“记录”拼音的首位 “abc”代表表格序列编号,从001起顺延 以下表格中如有2种或以上格式的,企业按实际操作需要选择使用。但应做到统一格式,不要在一种记录中用“A”格式表格,而在另一记录中用“B”格式表格。表格中的部分要求企业应按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增加、减少等能够反应真实情况和过程的详细记录,以保证质量管理的可追溯,以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规范和许可核查合格要求。

瀚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记录清单(表3) 文件编号:HL-JL-001 序号记录编号记录名称备注61HL-JL-061产品留样记录表 62HL-JL-062产品销售台账 63HL-JL-063运输车辆安全卫生检查表 64HL-JL-064紧急情况联系名录 65HL-JL-065客户投诉记录表 66HL-JL-066顾客满意度调查表 67HL-JL-067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68HL-JL-068报告结果异常处理单 69HL-JL-069返工产品处置情况报告 70HL-JL-070返工产品重新检验报告 71HL-JL-071召回记录 72HL-JL-072模拟召回记录 73HL-JL-073不合格品汇总记录表 74HL-JL-074不合格品及废弃物处置记录表 75HL-JL-075生产指令及计划通知单 76HL-JL-076工艺文件明细表 77HL-JL-077配方表 78HL-JL-078物料(半成品)入出库记录表 79HL-JL-079包装组装记录表 80HL-JL-080微生物检验原始记录表 81HL-JL-081净含量检测记录表 82HL-JL-082取样抽样记录表 83HL-JL-083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 84HL-JL-084生产环境质量监控记录 85HL-JL-085水处理生产使用记录表 86HL-JL-086消毒剂、杀虫剂台账 87HL-JL-087消毒剂、杀虫剂使用记录 88HL-JL-088设备清洁消毒记录 89HL-JL-089检验室设备使用记录 90HL-JL-090成品入出库记录表

如何加强化妆品监管

如何加强化妆品监管 化妆品监管工作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来,如何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就成为食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泸县局紧扣这一课题,深入实际,扎实工作,积极思考和探索化思路。 第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法规体系不健全,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 目前,用来监管化妆品市场的法规依据还是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细则,而且在管理体制上呈现部门设置重叠、职能交叉的局面,如美容美发店、理发在卫生行政部门,但其使用的化妆品卫生监管又是食药监部门行使,显然这种体制与妆品行业极不适应,迫切需要创新体制。此外,由于化妆品经营企业未实行经营许可门对企业经营的动态信息不能实时掌握,也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 (二)缺乏统一标准,质量管理滞后 据查,目前我国化妆品产品标准多达18部。多标准体系为实际工作中的标准执例如在对化妆品中所含铅、汞等物质是否允许添加以及添加多少等方面的规定上,缺性规定,使得一些化妆品企业在配方设计时仍有意无意地使用禁用物质或超量使用限由于质量安全控制标准没有统一,直接影响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导致某些化过关,生产的产品质量不高或不安全。 (三)包装标识混乱无序 这类现象包括一次性化妆品标注不全或无标注内容,多个化妆品共用一个卫生许厂家生产的化妆品用英文标识,进口产品无中文标注、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日期或批

用途化妆品与普通化妆品混用批准文号等。 (四)盲目推介造成伤害,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目前市场上的化妆品种类繁多,良莠不齐,有些经营者只顾经济利益,不考虑消全,在根本不了解消费者皮肤状况的情况下,盲目推介化妆品,造成对消费者皮肤的下了终身残疾。有些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广告和宣传品进行虚假宣传,或用不切误导消费者。还有些不法厂家利用名人、明星作代言或“现身说法”,欺骗消费者。 第二、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难点 (一)人员培训不够,队伍素质不强 就泸县食药监局来说,监管人员都是“半路出家”,尽管监管人员以前从事过药但对于化妆品这一新领域的监管仍感到工作难度极大,虽然省局、市局组织过多次培展了自培,但培训深度和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化妆品监管岗位的需要。 (二)基层监管网络薄弱 化妆品监管面广量大、问题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乡镇、街道没有办事机构,制度,但这是个松散型的网络,且无资金支持,很难有效开展协助监管工作。 (三)执法查处存困惑 目前,化妆品监管的法规依据主要还是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主管部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虽然相关机构改革文件已明确化卫生部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但食药监部门执法人员引用该法规查处化妆品违法理和执法文书表述上的困惑。 (四)抽样检测工作有难度 对化妆品进行抽验监测是加强化妆品监管的有效手段,但与药品抽验监测工作相

环境信息公开报告

环境信息公开报告 中粮天科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2014年5月

中粮天科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公开报告 1 管理者致辞 环境信息公开是一个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是企业环境理念的体现。对企业保持和改进环境保护绩效具有监督和提高的作用。 我公司环境保护的方针是:“遵守法规、科学发展、节能环保、健康安全”。公司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的粮油精深加工企业,并把生产天然健康食品和绿色清洁能源作为公司产品的定位。 我公司向社会承诺:节约能源、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将不断改善环境的理念贯穿于生产全过程,努力实现资源充分利用和消耗最低化;建立HSE体系,对公司全体员工提出要求,强化污染预防;在各项活动中自觉地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 企业概况 中粮天科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简称中粮天科),是中粮集团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植物油脂及其副产物中天然活性物质有效成分的提取、研发和工业化生产。主要生产天然维生素E、植物甾醇、脂肪酸甲酯等产品,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化妆品、保健品等行业。 中粮天科始终依靠研发创新提升产品力,开发了多项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形成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获得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等认定,被评为首届天津粮食

行业创新先进单位,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培训管理体系等多项认证。 中粮天科立足中粮集团全产业链战略,致力于粮油副产物的精深加工,奉献绿色健康产品,实现客户、股东、员工价值最大化。 公司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43号,法人代表李北。厂区占地面积63560平方米,2004年12月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700万元人民币。生产规模为年处理15000吨油脂副产物。目前拥有总资产为2亿元,本年度销售额(生产额)为21417.31万元。 2.1 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 本公司设立有环境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安全环保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室设有专职环境管理人员2名,兼职环境管理人员10名。环境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见下图。

食品、餐饮日常检查主要问题及注意要点

(基层工作人员日常监管经验之谈) 餐饮日常检查主要问题及注意要点 一、证照不齐全,做餐饮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这些都必须齐全。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无证无照现象,特别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或者说没有办理。特别是原来老的餐饮许可证,现在很多都可能存在过期。 2、二是很多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或者健康证已经过期,健康证的期限很短只有一年,这很容易过期。 3、三是没有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 注意:去年我们基本上每个店都有挂餐饮公示牌。公示牌上必须放置,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另外有些小店是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那边就换成放置小餐饮登记证就可以。 二、原料方面“买好料”, ?指食品及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记录。?餐饮服务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购买,要查验、

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在供货基地采购的,要查验、索取、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 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采购的,要留存采购清单。 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一是原料没有索票索证问题,很多餐饮店所购买的米油盐,调味品都没有索取供货商证照和单据,所以这1块1定要注意,我们平时在购买这些米油盐调味品的时候,一定要保存好,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对餐饮行业来说,其实这个工作量是不大。 注意:另外特别要提醒的是,学校这一块,是有特殊要求的,就是要求食堂每次每天采购的原材料都要上传到这个平台上去餐饮平台。这个我们有县一级的平台和省级的平台,你先传到县级这个平台,在导入这个省级平台。而且这个上面领导是经常有手机打开来检查的。 2、第二是要注意原材料,特别是调味品的一些保质期,有一些调味品,可能放置时间非常长没有用完,放在厨房就过期掉了,还在使用。这种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这1块1旦被查处,罚款是很重的,5万元打底,去年县城里面还有两所学校,因为食堂里面的调味品过期而被处罚的,所以平时一定要及时清理一下,多看看调味品的日

最新整理浅谈化妆品经营行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docx

最新整理浅谈化妆品经营行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 决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化妆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备之物。遍布大街小巷的化妆品专卖店及批发市场,销售着品种繁多、琳琅满目的化妆品,与人们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着人们群众的健康安全。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这些化学产品有双重性,合理使用能起到美容修饰作用,使用不当则会给人身健康带来安全隐患。 药监部门刚刚承接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责,如何顺利履行新职能,有效地加强化妆品的安全监管,成为近期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为全面了解化妆品经营行业质量管理情况,我局开展了全市的化妆品经营企业调查摸底,发现了存在很多问题,下面笔者结合目前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行业监管的层面进行阐述和提出解决对策。 一、监督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督管理很重视,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卫生部门、质监部门、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和海关,各管理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各有一套规定,这样多部门、多法规、多标准的监管,往往造成企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时觉得茫然,也易形成职能重叠交叉,出现监管盲区的不良局面。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药监部门对化妆品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为1989年制定并颁布,该条例中的执法主体是卫生部门,条例未明确卫生监督和化妆品经营的定义。20xx年的机构改革已明确化妆品的监管卫生部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显然该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化妆品行业,迫切需要制定新法规来明确执法主体、卫生监督职能和监管范围,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定

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定 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定一、对经营企业要求(一)主动备案,亮证经营。(二)经营人员主动参加健康体检并获取合法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三)索证索票索取产品合法有效资质并建立台账。(四)诚信守法经营,不销售过期变质及其他不合要求的化妆品。(五)经营场地卫生干净整洁,与生活用品及其它经营物品隔离分开,并有明显的“化妆品”标牌标识(专卖店除外)。(六)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欺诈消费者购买使用。二、化妆品处罚适用法律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该企业停产。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或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同上。进口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口化妆品案.

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上。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或违反法规规定的两项以上的卫生要求的,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得处罚;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传染病,但未将其调离者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二)第四十五条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4年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围绕确保局工作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提升监管能力,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经营行为,提高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一、重点工作 (一)夯实监管基础。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严格依法开展餐饮服务新办、延续、变更工作,做好餐饮服务基础数据的更新和管理;参照市局制定的《餐饮服务单位监管及信用档案》,在大中型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先行开展监管一户一档管理;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二)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联合教育部门推进“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督促指导学校食堂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全区学校食堂餐饮等级a、b级达55%以上,全区学校食堂全部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率100%,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率100%。加大对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周边餐饮服务单位持证率100%。 (三)推进餐饮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按照《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全区持证餐饮单位进行动态评级,并向社会公示。依据量化等级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餐饮单位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对象a、b级单

位监管次数不少于2次/年,c级单位监管次数不少于3次/年,其它餐饮单位监管次数不少于1次/年。重点监管区域,适当增加监管频次。(四)推行阳光厨房和深化示范创建。在全区大型以上餐饮单位、学校食堂(不包括幼托机构)中试点开展“阳光厨房”,完成18家学校食堂和7家大型、特大型餐饮单位的建设目标。深化示范创建工作,组织相关街区和单位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每个镇街争取创建1家示范学校食堂、5家示范餐饮单位及1条示范街以上的目标。 (五)深入开展小餐饮整治。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对小餐饮实施分类治理,重点整治无证经营及“脏、乱、差”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通过“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全区小餐饮持证率达100%,量化分级公示率100%,整规率90%以上。 (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专项行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百日严打”活动;开展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专项治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开展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专项检查,确保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的餐饮食品安全;加强企业食堂的办证和监管;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指导和“农家乐”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落实完善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农村家宴厨师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制度,积极探索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加大监督抽检和查处力度。将餐饮服务环节自制食品、调味品、非法添加及滥用食品添加剂作为抽捡重点,餐饮环节抽检150个批次以上,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率100%,从严查处餐饮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WorldTradeOrganization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的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单纯以清洁为目的的香皂不纳入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八条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应当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按照标准进行管理。 第九条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美白新原料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新原料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新原料有关信息。 第十条新原料经注册或者备案后投入使用的,新原料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3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及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新原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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