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5号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发[2014]140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等法律和监管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我行为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或我行在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授权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授权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外汇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可分为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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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五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放业务管理

第六条结算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我行各营业机构均有权受理。异地(跨市县)开立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的,应报经分行会计运营部批准后由分行营业部受理,支行及二级支行均不得受理。

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只能在各一级分行营业部办理,支行及二级支行均不得受理。

第七条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只能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开立同业存放结算账户时应采取多种方式严格审核存款银行提交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开户意愿。

一、对于在我行同一营业机构首次开户的,应由我行相- 2 -

关业务部门双人执行面签制度。

二、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立证明文件原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原件;如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开户银行应拒绝办理。

三、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以存款银行一级法人正式发文形式,同意其分支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并明确该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由其一级分行进行授权。

四、开户行应认真审查开户资料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通过工商、税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存款银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金融许可证的真实性、有效性;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实经办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居民身份证信息;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相关证照上的经营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地址。

五、开户行应至少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或授权分行)进行核实;二是开户行或委托本银行分支机构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自由格式报文”向对方核实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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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 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 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定义: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性质:存款人在银行的主要存款账户,各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定义:存款人的辅助结算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通过该账 户办理。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 限制。 (1)开立银行: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 (二)一般存款账户(2)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3)能否支取现金:可以缴存现金,但不得支取现金。 (三)专用存款账户 定义: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下列账户如果需要支取现金,必须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4)银行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使用负有监督义务。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可以支取现金。 定义: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因异地临时经 营活动需要时,可以申请开立异地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 (四)临时存款账户(1)使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2)存续期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3)能支取现金,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应出具工商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我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我行一级法人营业机构。支行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条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授权书原件。开户银行应当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放账户”,是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含系统内跨法人机构)在农商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存放账户按照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和投融资性同业存放账户两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农商行会计运营管理部门为同业存放账户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同业存放账户管理相关制度;

(二)指导辖内开户机构严格执行同业存放账户相关制度; (三)安排、监督辖内开户机构开展同业存放账户对账工作; (四)组织辖内开户机构对同业存放账户进行自律性检查;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农商行资金清算部门、营业部及其他分支机构为同业存放账户开户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实存款银行开户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及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二)监督存款银行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同业存放账户; (三)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省联社等相关规定为同业存放账户办理变更、撤销等业务;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送相关账户资料;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各级农商行稽核审计部门为同业存放账户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辖内同业存放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 第八条同业存放账户应当以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性质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方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

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三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银行机构可以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机构应以书面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删除和查询。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按规定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银行结算账户一览表

1 银行结算账户一览表 项目名称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 各种法律法规立法时间一览表 使用范围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需要。使用支票、信用卡,办理 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 开立程序 1、填制开户申请书 2、提供证明文件 3、银行审查 4、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5、人民银行2个工作日内审核 6、办理手续 1、填制开户申请书 2、提供证明文件 3、银行审查 4、符合条件办理手续 5、在开户登记证上登记 6、开户之日5个工作日内备案,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1、填制开户申请书 2、提供证明文件 3、银行审查 4、预算单位的报送人民银行核准;其他专用账户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 5、在开户登记证上登记 6、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1、填制开户申请书 2、提供证明文件 3、银行审查 4、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5、在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设立临时机构、注册验资除外) 6、设立临时机构、注册验资,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 1、填制开户申请书 2、提供证明文件 3、银行审查 4、办理开户手续 5、5个工作日内备案 开户要求 营业执照整备、批文、登记证书、证明等 1、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和开户登记证 2、向银行借款,借款合同 3、其他结算,有关证明 1、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和开 户登记证2、相关批文、证明、资料 1、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几安装、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证 明文件和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正本、许可证、合同、批文 3、注册验资资金。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身份证件、通行证、旅行证、护照 名称 立法机构 通过时间 施行时间 修订时间 修订后施行 会计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1985-1-21 1985-5-1 1993.1999-10-31 2000-7-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 第一章概述 (3) 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4)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7) 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10) 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10) 第二节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5)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5) 第一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6) 第二节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6)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30) 第四节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4) 第五节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6) 第六节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 第七节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1) 第八节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

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3) 第九节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7)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50) 第一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50) 第二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7)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71) 第四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81) 第五节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81 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114) 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14)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37)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140) 第四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41) 第五节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44) 第六章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148)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doc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doc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所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且设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同时完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严密开户手续,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作为银行账户经办人员,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发现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难点 (一)本存款账户在开立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无法确认该企业正常开业所应具备的各类证件。如特殊企业如煤业公司开办是否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公司开办的是否包括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等。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使开户银行不能详尽掌握该企业的相关情况,无法确保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收入是否合规合法。 (二)《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 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三)关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人中“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的界定问题。《办法》规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是对“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如何界定,由于《办法》对此界定不明确,很多单位的下属或内部机构都希望以属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为由,要求多开一个或数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办法》的解释,不具备独立的营业执照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主要包括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和幼儿园等。那么,建筑公司下属施工队(自然人承包)、工程项目部、销售中心等,如果其隶属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这些部门属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能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人认为,为

银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职责和操作规范,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发【2014】140号文)、《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文)、《中国ⅩⅩ银行同业存放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同业网银存放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同业客户在我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签约网银,通过网银渠道将同业活期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为定期同业存放,或办理提前支取的同业存放业务,交易资金为人民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总行金融同业部为本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推动全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负责制定同业网银存放管理办法;负责同业网银客户类型的认定;负责制定同业网银存放利率及提前支取利率。 第四条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与现金管理部负责本业务的电子银行平台管理。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本业务的账户开销户管理、账务处理等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总行科技开发部负责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调试、改造、升级、运行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经营机构负责业务推广、市场营销、客户维护工作;负责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的上报审批工作,并对上报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八条同业客户办理本业务须在我行营业网点柜面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进行网银签约,签约流程与对公网银签约流程相同。 第九条本业务系统交易开放时间为工作日9:00—18:00.在正常工作日交易均为实时。 第十条同业客户可通过ⅩⅩ银行网上银行管理系统进行大额支付转账,大额支付开放时间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开放时间相同。 第十一条本业务中活期存款转定期存款及提前支取等会计处理比照我行同业存款业务会计核算规则。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客户开户。同业客户在柜面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签约。 第十三条客户维护。办理本业务的客户在网银签约成功后,客户所属经营机构需在办理当日向总行金融同业部提

支付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支付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种类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 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在支付结算中银行仅仅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不参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不得停止当事人银行存款的正常支付。 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和信用卡等。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就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 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 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在“分”后不写“整”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目的是防止变造票据。 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当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例如:2月15日应写为零贰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为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六)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是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原则。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doc

简答题 账户类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什么范围?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 答: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 单位、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 账户 2、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哪几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答: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 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答: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4、哪些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报中国人民当地分支行批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答: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5、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由财务会计提出初步意见,报本行领导审批后开立。

建行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及所需材料

建行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及所需材料 以下为建行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及办理资金结算产品、第三方存管所需文件: (一)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所需文件 1、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基金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基金管理人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基金管理人金融许可证(如有需提供,加盖公章) 5、基金管理人信用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基金管理人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7、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授权书(加盖公章、法人章) 8、基金管理人开户申请书(加盖公章) 9、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3联,加盖公章、法人章) 10、网上银行/短信金融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一式2联,正面加盖公章、法人章,反面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1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2、基金管理人与公司签订的托管协议或合同原件(加盖双方公章、法人章、骑缝章) 1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加盖公章,身份证需为原件的复印件,不能为截图或扫描件复印) 14、托管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加盖公章) 15、说明(加盖公章,银行标准模板)

(二)办理资金结算产品(网银、回单柜、密码器、结算卡)所需文件 1、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基金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基金管理人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资金结算产品服务申请书A3(一式2联,加盖公章、法人章) 5、资金服务费收费价格表(加盖公章、法人章) 6、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回执(一式2联,正面加盖公章、法人章,反面加盖公章、法人章) 7、资金结算产品业务法人授权委托书(反面加盖公章、法人章) 8、业务收费凭证(2份共4联,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9、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加盖公章,身份证需为原件的复印件,不能为截图或扫描件复印) 10、托管人经办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加盖公章) (三)办理银证、银期“第三方存管”所需文件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加盖公章、法人章) 3、《银期转账协议》(加盖公章、法人章) 4、《银期直通车协议》(加盖公章、法人章、骑缝章) 5、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人章) 6、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加盖公章,身份证需为原件的复印件,不能为截图或扫描件复印)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 第四条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结算性账户指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第九条总行资金部负责审批分、支行资金部上报的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 - 1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操作流程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操作流程 第一章业务操作 第一条同业存入操作流程 (一)业务申请 1、本行机构有权审批人员按权限范围逐级进行审批后,业务落地支行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开户资料,办理开户预备手续。 2、交易对手提供开户资料,填写盖章齐全的开户申请表。落地支行前台业务人员受理时要求同业存款客户提供相应的资料内容包括:经年检的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金融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书、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预留印鉴卡等; (二)账务处理 1、总行金融市场部对执行基准利率的同业存款客户可直接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2、总行金融市场部对执行非基准利率的同业存款客户,依据审批结果进行处理,同意,则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不同意,通知客户,退还资料,业务终止; 3、经营单位账户日常管理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金融市场部依据授权权限,与同业存款客户签定《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协议》。 (三)到期划款 1、金融市场部业务前台交易人员应在同业存款到期前两个工作日向金融市场部经理报告,以便按本行资金和业务需求确定业务到期处理情况,并于到期当日八点半以前报头寸管理岗,确定备付资金,归还存款本金和利息; 2、如资金未到位不能按时归还存款本息或遇其它特殊情况,金融市场部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 (四)对账 同业存款的对账应比照与重点对账客户的对账要求办理。

1、签发及送达对账单和副本账页。落地支行应按月签发对账单及副本账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对账时,签开对账单一式三份及副本账页一份,加盖业务用公章和经办人员名章后,将第一联对账单留存,第 二、三联对账单和副本账页一并寄送开户单位。 2、回收对账回单。要求客户在对账截止期后十日内反馈对账回单,客户逾期不退的,相关权行应积极催收;对账回单应由客户签章确认后直接寄送开户营业机构。对账客户连续三期未反馈的列为关注类客户,应上门对账。 3、处理对账结果。收到对账回单后,核对相符的专夹保管;对账中发现不符账项,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并上报总行金融市场部备案; 4、对账单的保管。收回的对账单专夹保管,按年整理装订,随会计资料归档保管。查询、冻结、解冻和扣划参照单位活期存款查询、冻结、扣划业务。销户存款人申请销户时,应与经办银行机构核对账户余额,并提交销户申请。经办人员应审查存款人有无未还清贷款、垫款和应收未收利息,有无未结清的邮电费、手续费,有无应付未付托(委)收款项或其他应收未收款项等,无误后经会计主管授权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条同业存出操作流程 (一)金融市场部前台业务人员在本行授信范围内选择交易对手。 (二)前台交易岗与交易对手达成初步意向后,向前台复核岗提交业务申请。 (三)前台复核岗复核交易要素和授权授信要求,确保交易要素准确以及前台交易岗在我行授权授信额度内进行交易。 (四)经前台复核岗复核后提交金融市场部经理、主管行长、行长、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按流程进入交易阶段。若审批、审核未通过,则需按流程重新询价、审批和审核。超权限业务还需逐级审批、审核。 (五)金融市场部前台交易岗根据审批,在前台复核岗陪同下向交易对手提供开户资料,填写盖章齐全的开户申请表。 (六)前台交易岗定期与交易对手进行对账,将对账回单专夹保管 (七)销户时,前台交易岗应与经办银行机构核对账户余额,并提交销户申请。 第二章违约处理

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5号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发[2014]140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等法律和监管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我行为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或我行在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授权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授权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外汇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可分为结算 - 1 -

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五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放业务管理 第六条结算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我行各营业机构均有权受理。异地(跨市县)开立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的,应报经分行会计运营部批准后由分行营业部受理,支行及二级支行均不得受理。 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只能在各一级分行营业部办理,支行及二级支行均不得受理。 第七条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只能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开立同业存放结算账户时应采取多种方式严格审核存款银行提交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开户意愿。 一、对于在我行同一营业机构首次开户的,应由我行相-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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