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4-2008

施行日期:2009年7月1日

性价比极低,熟读理解就行(18年未考)

3 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3.0.1 飞机库可分为Ⅰ、Ⅱ、Ⅲ类,各类飞机库内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其允许最多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自己注释:机库容量

I类飞机库:可停放和维修多架大型飞机

II类飞机库:可停放和维修1-2架中型飞机

III类飞机库:只能停放和维修小型飞机

3.0.2 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支承屋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柱间钢支撑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并应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筑要求的耐火极限。

3.0.5 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敷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措施进行防火保护,当采用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或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屋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消防交流蔻,群46944-9530)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2 飞机库与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根据生产辅助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飞机库应采用防火墙与办公楼、飞机部件喷漆间、飞机座椅维修间、航材库、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用房隔开,防火墙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2 飞机库与单层维修工作间、办公室、资料室和库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

条文说明:

为了节约用地和方便生产管理,有可能将生产管理办公大楼、各种维修车间(包括发动机、附件、特设等)、航材库、变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用房与飞机维修大厅贴建,按防火分区的要求,要用防火墙将其隔开。

4.1.3 在飞机库内不宜设置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若确需设置少量这些用房时,宜靠外墙设置,并应有直通安全出口或疏散走道的措施,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顶板隔开,墙体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1.4 飞机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的局部开口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门或卷帘应与其两侧的火灾探测系统联锁关闭,但应同时具有手动和机械操作的功能。

4.1.5 甲、乙、丙类物品暂存间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当设置在贴邻飞机库的生产辅助用房区内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与其他部位之间必须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甲、乙类物品暂存量应按不超过一昼夜的生产用量设计,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淌扩散的措施。

4.1.6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使用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4.1.7 附设在飞机库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疏散走道。观察窗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4.1.8 危险品库房、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或与飞机库贴邻建造。

4.2

4.2.1 除下列情况外,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 两座飞机库,其相邻的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1.00h时,其

4.3 消防车道

4.3.1 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Ⅲ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尚应设置回车场。

4.3.2 飞机库的长边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进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消防车出入口,消防车道出入飞机库的门净宽度不应小于车宽加1.0m,门净高度不应低于车高加0.5m,且门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5m。

4.3.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0m,消防车道边线距飞机库外墙不宜小于

5.0m,消防车道上空4.5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飞机库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满载时的压力。(消防交流蔻,群46944-9530)

4.3.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处,应设置消防车道或回车场。

5 建筑构造

5.0.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相同耐火极限的承重构件上。

5.0.2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

5.0.5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空隙紧密填实。

5.0.8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飞机库地面下的沟、坑均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不燃烧材料建造。

6 安全疏散

6.0.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0m。当飞机库大门上设有供人员疏散用的小门时,小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

6.0.2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地面上应设置标示疏散方向和疏散通道宽度的永久性标线,并应在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指示标志。

6.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地下通行地沟应设有不少于2个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6.0.4 当飞机库内供疏散用的门和供消防车辆进出的门为自控启闭时,均应有可靠的手动开启装置。飞机库大门应设置使用拖车、卷扬机等辅助动力设备开启的装置。

6.0.5 在防火分隔墙上设置的防火卷帘门应设逃生门,当同时用于人员通行时,应设疏散用的平开防火门。

8.1 供配电

8.1.1 飞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I、II类飞机库的消防电源负荷等级应为一级,Ⅲ类飞机库消防电源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

消防用电设备包括机库大门传动机构、人员疏散应急照明、火灾报警和控制系统、防排烟设备、消防泵等。

8.1.2 当飞机库设有变电所时、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变电所;当飞机库远离变电所或难以取得单独的电源线路时,应接自飞机库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双路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8.1.6 当电线、电缆成束集中敷设时,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线、电缆。

8.1.7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电源插座距离地面的安装高度不应小于1.0m。

8.2 电气照明

8.2.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1.0lx。

8.2.2 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1 消防给水和排水

9.1.1 消防水源及消防供水系统必须满足本规范规定的连续供给时间内室内外消火栓和各类灭火设备同时使用的最大用水量。

9.1.2 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回流污染公共水源和消防水池。

9.2 灭火设备的选择

9.2.1 I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应设置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和泡沫枪;当飞机机翼面积大于280㎡时,尚应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2 应设置屋架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或其他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系统,泡沫枪;当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时,可不设屋架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2.2 II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应设置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或其他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系统,泡沫枪。

2 应设置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枪。

9.2.3 II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置泡沫枪灭火系统。

9.3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

9.3.1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应分区设置,一个分区的最大保护地面面积不应大于1400㎡每个分区应由一套雨淋阀组控制。

9.3.4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和吸气式泡沫喷头时,不应小于8.0L/(min?㎡)。

2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和开式喷头时,不应小于6.5L/(min?㎡)。

3 经水力计算后的任意四个喷头的实际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

9.3.6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不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时,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60min。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消防交流蔻,群46944-9530)

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9.4.1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低位消防泡沫炮、地面弹射泡沫喷头或其他类型的泡沫释放装置。低位消防泡沫炮应具有自动或远控功能,并应具有手动及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9.4.2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时,不应小于6.5L/(min?㎡)。

2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不应小于4.1L/(min?㎡)。

9.4.3 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

9.10 消防泵和消防泵房

9.10.7 消防泵房宜采用自带油箱的内燃机,其燃油料储备量不宜小于内燃机4h的用量,并不大于8h的用量。当内燃机采用集中的油箱(罐)供油时,应设置储油间,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水泵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供油管、油箱(罐)的安全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消防泵房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设施。内燃机的排气管应引至室外,并应远离可燃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解

第二部分建筑(多低层)消防设计 建筑高度 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得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 同一高程得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得确定原则就是: 当处于不同高程地坪上得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 火墙分隔,各自符合要求得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得 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 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 大者确定。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 层相连通得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 相连通得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与大于 本规范第5、1、7条得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 下层相连通得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 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得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动 关闭得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得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 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 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得设置应符 合本规范第7、5、3条得规定。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得规定设置排演设 施。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得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需布置在袋形走到得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得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得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得其她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得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得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得不燃烧体隔墙与不低于1、00h得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她部位隔开,厅、室得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GB50284-98飞机库防火设计规范.doc

GB50284-98《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8电气 8.1 供配电 8.1.1 飞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配电系统规范》GB50052的规定。I、II类飞机库的消防电源负荷等能应为一级,III类飞机库消防电源等级应为二级。 8.1.2 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变电所,当难以设置单独的电源线路时,应接自飞机飞机库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回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8.1.4 电源总进线处的开关和倒换电源的开关,应采用能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 8.1.5 飞机库低压线路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接地故障保护: 1飞机库的低压线路电源总进线处或库内变电所低压出线上应设置能延时发出信号的漏电保护器。 2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 A、瞬时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器。8.1.6 飞机库内应采用不延燃的铜苡电线、电缆。 8.1.7 飞机库内电源插座距地面安装高度应大于1.0m。 8.1.8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地面以下与地面相通的地沟、地坑及其相通的地下区域。 2 2区: 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与其相通而无隔断的地面区域,其空间高度到地面上0.5m 处; 2) 飞机停放的维修区内距飞机发动机或飞机油箱水平距离1.5m,并从地面向上延伸到机翼和发动机外壳表面上方1.5m处. 8.1.9 1区和2区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8.1.10 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8.2 电气照明 8.2.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1x 。 8.2.2 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 8.2.3 安全照明用的特低电压电源应为由降压隔离变压器供电的电源。特低电压回路导线和所接灯具金属外壳不得接保护地线。 8.3 防雷和接地 8.3.1 飞机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防直接雷击应满足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要求,防感应雷击应满足第二类防

地铁火灾的特点及防护

精品文档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题目:地铁火灾的特点及防护 作者:毛广昭学号:411110146 系:城市轨道交通系 专业:铁道机车车辆 班级: 10宁地铁车301班 指导者:耿幸福教授 评阅者:耿幸福教授 2013年 06月

毕业设计(论文)中文摘要

目次 1引言 (4) 2国内外地铁火灾实例 (4) 3地铁火灾的特点 (4) 4我国地铁工程现有的消防系统 (5) 4.1自动控制及火灾报警系统 (5) 4.2紧急疏散系统 (5) 4.3消防给水系统 (6) 5地铁火灾的防护措施 (6) 5.1地铁火灾防治大系统的观点 (6) 5.2装修装饰材料的使用 (7) 5.3消防安全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 (7) 5.4保障人员安全疏散 (7) 5.5提升有关人员的消防水平 (7) 6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8) 6.1灭火器的使用 (8) 6.2消防栓的使用 (9) 6.3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使用 (9) 7小知识 (11) 7.1灭火基本方法 (11) 7.2防火基本方法 (12) 结论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1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多,地铁作为人们出行的交通工具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但是,地铁火灾的发生率及严重的损失同样令人担忧。地铁火灾事故的发生不但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而且还会造成城市的大面积交通堵塞,因此对地铁火灾事故的分析及预防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地铁内火灾发生的次数逐渐增加,引起伤亡人数也在增加,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我国地铁自1969年相继投入运行以来,共发生火灾156起,其中重大火灾3起,特大火灾1起,因此,建设完善的、有效的预防和灭火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2国内外地铁火灾实例 1987年11月18日晚7时30分,伦敦最繁忙的“国王十字”地铁车站发生了一起罕见的火灾,有30多人丧生,数百人受伤,堪称伦敦地铁自1975年以来最严重的事故。 2003年2月18日,韩国大邱市地铁发生人为纵火事件,导致198人死亡,147人受伤,堪称最为惨烈的地铁火灾。 2004年2月6日早晨,俄罗斯首都莫斯科一列地铁列车运行中发生爆炸。爆炸案造成40人死亡,122人被送进医院接受救治。 2006年7月11日,美国芝加哥市一列地铁列车发生出轨事故,100多名乘客因呼吸系统受伤被送进医院。 2008年9月11日下午,一列货运列车在英吉利海峡隧道内突然失火,致使连接英国和法国之间的海底火车交通中断。 地铁火灾一旦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这是由于:I地铁客流量很大,一旦发生火灾,非常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II地铁列车内许多可燃物的燃烧产生的有毒气体非常容易令人窒息;III因为地铁内部的封闭性,温度升高很快,所以发生火灾后五到七分钟就会发生“轰燃”。 3 地铁火灾的特点 对地铁这种特殊地下建筑与交通工具进行详尽分析发现,人员密度大、流量多是其最为显著的特征。地铁一旦发生火灾等灾害,与在地面建筑发生同样事故相比,其状况要更加难以控制,后果也会更加严重。 地铁是通过挖掘的方法获得的建筑空间,隧道外围是土壤和岩石,只有内部空间而没有外部空间,且仅有与地面连接的通道作为出入口,不像地面建筑有门、窗,可与大气连通。由于地铁隧道存在上述构造上的特殊性,与地面建筑相比,发生火灾时

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2018新旧防火规范主要条文区别及问题汇总 注:对规范要学会相关条文、标准相互串联起来理解,融会贯通,特别要看看规范的条文解释、再看看条文图示,虽然条文解释和图示仅为一家之言,不作为操作之依据,但它们能帮助我们理解规范。理解规范既要掌握规范的原意,还要知道其反面之意及其延伸的和未尽之意,更要熟练、灵活、运用规范,不死板执行规范条文,否则就变成不熟练理解规范的图审人员了。 一、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有变,建筑自然层数概念有变化: 1、住宅建筑计算总高度的方法,详见附录 A 第 A.0.1 条, 第 6 款。 2、建筑总层数的变化,详见附录 A 第A.0.2 条。 二、组合建造的问题: 除该建筑功能所必需的附属库房外(如:商店、展览、宾馆、办公楼所需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商品临时周转库房、档案室、资料室、清洁间、杂物间等),民用建筑和厂房、库房不得合建; 反之厂房、库房内也不得设置民用功能的场所(为生产管理直接服务管理室除外)。详见第 5.4.2 条及其条文解释。 三、托幼、老年建筑平面布置: 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中的老年活动场所,不得设在半地下或地下室内;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

不得超过三层,设计时详见第 5.4.4 条。 四、关于住宅建筑底部设置商业网点的要求: 1、注意商业网点每个分隔单元 ( 面积不得超过 300 ㎡ ) 的分隔墙不得开设门窗洞口连通(包括 2 个分隔单元共用一部疏散楼梯)。 2、注意充分理解第5.4.10条、第5.4.11条及其条文解释,住宅与其非住宅合建时的设计。 3、商业网点每层面积大于 200 ㎡时,是否设 2 个疏散出口,规范条文与图示有矛盾,但图示条文与公共建筑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条件的第5.5.8条相对应,设计时应以最终发行的版本为准。以上均详见第 5.4.11 条。 4 、商业网点图示中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值得商榷,但在设计时可以参照第 5.4.10 条、第 3 款要求执行。 五、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的储油量更加明确:由原8h需要量改为不得大于1m3,详见第5.4.13条。 六、地下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至1000㎡,普通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不变(500㎡),详见第5.3.1条。但设置几部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问题与面积(小于500㎡、小于200㎡、小于50㎡)、经常停留人数(小于30人、小于15人)、埋置深度(不大于10m)有关,详细设计时详见第5.5.5条有关条款。 七、建筑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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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示》所推荐的案例是在符合规范原意的基础上,选择安全合理的方案做示范,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弥补、完善规范不易准确表达的内容。 1、当规范条款表达清晰时,图示选择的方案要在满足规范原意的前提下,推荐合理、安全的示例。如5.4.4图示1~3,规范条文明确给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设置要求,图示根据条文原意,采用立面图及表格方式准确的表达出来,一目了然,便于使用者快速理解规范。 2、当规范条款表述的不够明确时,图示给出的示例既要起到补充完善条款原意的作用,又要积极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1)如5.3.2条主要是针对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方法及设置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图示除要准确的把条文中的这些要求表示出来,同时,通过图示补充表述了“当回廊与中庭划分在一个防火分区内时,设计时除了满足条款所列的措施外,还应设有通向其他防火分区的安全通道”这一重要的设计要求,补充完善规范条文表述的不足。见5.3.2图示2所示。 (2)如5.5.27条第3款,根据规范条文字面表述:“建筑高度大于33m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2008版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目录 1 总则 (4) 2 术语 (4) 3 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4)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防火间距 (6) 4.3 消防车道 (6) 5 建筑构造 (7) 6 安全疏散 (7) 7 采暖和通风 (7) 8 电 (8) 8.1 供配电 (8) 8.2 电气照明 (8) 8.3 防雷和接地 (9)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控制 (9)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 9.1 消防给水和排水 (9) 9.2 灭火设备的选择 (10) 9.3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 (10) 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11) 9.5 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 (11) 9.6 泡沫枪 (11) 9.7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1) 9.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 9.9 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管道和阀门 (12) 9.10 消防泵和消防泵房 (13) 附录A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4) 本规范用词说明 (14) 3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飞机库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飞机库的防火设计。 1.0.3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飞机库火灾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飞机库aircraft hangar 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建筑物。 2.0.2 飞机库大门aircraft access door 为飞机进出飞机库专门设置的门。 2.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aircraft storage and servicing area 飞机库内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区域。不包括与其相连的生产辅助用房和其他建筑。 2.0.4 冀下泡沫灭火系统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area under wing 用于飞机机翼下的泡沫灭火系统。 3 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3.0.1 飞机库可分为Ⅰ、Ⅱ、Ⅲ类,各类飞机库内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1 的规定。 表3.0.1 飞机库分类及其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注: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其允许最多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2 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3 建筑构件均应为不燃烧体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3的规定。 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33) 2 术语和符号(35) 2.1 术语(35) 2.2 符号(37)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38) 3.1 火灾种类(38) 3.2 危险等级(39) 4 灭火器的选择(43) 4.1 一般规定(43)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45) 5 灭火器的设置(48) 5.1 一般规定(48)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53) 6 灭火器的配置(56) 6.1 一般规定(56)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57)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59) 7.1 一般规定(59) 7.2 计算单元(60) 7.3 配置设计计算(61) 1 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订和修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合理、正确地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建筑物内的灭火力量,及时、有效地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

众所周知,灭火器的应用范围很广,全国各地的各类大、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都在使用,到处皆有;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可手提或推拉至着火点附近,及时灭火,确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装备。在建筑物内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确定灭火器的配置规格与数量,合理地定位及设置灭火器,保证足够的灭火能力(即需配灭火级别),并注意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器,就能在被保护场所一旦着火时,迅速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小火,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亦即:凡是存在(包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这是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灭火器加以保护。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建筑场所,当然可以不配置灭火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中的可燃物系指广义范围的可燃烧物质,亦即除了不燃物之外,凡可燃固体物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金属等都归属于可燃物的范畴。因此,即使是耐燃物,由于其仍然还是能够燃烧的,故也属于可燃物。 鉴于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扑救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火灾的定型灭火器,因此,本规范暂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和库房。 1.0.3 本条规定系根据国内目前尚有少数地区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工程设计阶段不够重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情况和实际需求而提出的。本条要求在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各章规定正确选择和配置灭火器,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将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建设单位需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和建筑灭火器配置清单送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并将配置灭火器的所需费用计入基建设备概算。各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公安部30号令、61号令和本规范,在审核建筑

地铁建筑防火的一般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地铁建筑防火的一般规定(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地铁建筑防火的一般规定(标准版) 1地铁的地下工程及出入口、通风亭的耐火等级为一级。 2地下车站管理用房宜集中一端布置。管理用房区应有一个安全出口通向地面,该区内站厅和站台层间的人行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3地铁与地下及地上商场等地下建筑物相连接时,必须采取防火分隔设施。 4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他部位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500`m^2`。地上车站不应大于2500`m^2`。 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采用耐火极限4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用C类甲级防火玻璃。 注:消防泵房、污水泵房、蓄水池、厕所和盥洗室的面积可不记入防火分区面积内。 5地下车站的行车值班室或车站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

及信号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消防泵房、灭火剂钢瓶室等重要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建筑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墙上的门及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及甲级防火窗。 6站厅与站台间的楼梯口处,宜设挡烟垂壁,挡烟垂壁下缘至楼梯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3m。 7车站的站台、站厅、出入口楼梯、疏散通道、封闭楼梯间等乘客集散部位,及各设备、管理用房,其墙、地及顶面的装修材料,以及广告灯箱、座椅、电话亭和售、检票亭等所用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同时,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制品及塑料类制品。 8防火卷帘与建筑构件之间的缝隙以及管道、电缆、风管等穿过防火墙、楼板及防火分隔物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空隙填塞密实。并应达到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 9地下车站防火分区(有人区)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站台和站厅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 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一”表示不允许。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2015年5月1日,业界瞩目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正式执行,作为基础性、综合性、通用性的防火技术标准,从建筑材料、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多个方面提升了建筑的防火安全水平,集中体现了建筑火灾防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成为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J811-1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5年修改版)由规范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牵头编制,并由公安部消防局及地方消防审查部门的部分专家、建筑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部门的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图示》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范。不仅可以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本文将《图示》编制的技术要点进行了讲解诠释,帮助大家通过《图示》更好地了解掌握《建规》。 一、《图示》所推荐的案例是在符合规范原意的基础上,选择安全合理的方案做示范,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弥补、完善规范不易准确表达的内容。 2、当规范条款表述的不够明确时,图示给出的示例既要起到补充完善条款原意的作用,又要积极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 三、《图示》用简单的图形进一步补充规范中的一些关键性概念,便于统一认识、准确把握设计深度。

2、安全出口、疏散门、防火门净宽的计算。 《建规》中安全出口、疏散门、防火门是涉及安全的关键部位,规范中强调了这些净宽尺寸要求,但并未给出如何计算,往往各地算法不统一,由此给工程设计或验收带来很多争议。为此《图示》在P5-56页、P5-62页分别给出了这些口部净宽的计算方法。即当安全出口为一门洞时,净宽就是指门洞装修后的净尺寸;当安全出口为疏散门或防火门时,其防火门净宽应从门扇开启后门表皮到门框之间的净距,见图示所示。 总之,面对现今工程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一本《图示》不可能包罗万象,对于《建规》中概念明确、不能有任何疑义、必须执行的内容,如各种防火门的耐火极限要求、防火墙的耐久要求等等,《图示》给出的明确的示意;对于规范表述可有多种理解或做法的条款,《图示》尽量选择更安全合理的做法,以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由于编制时间较短,《图示》可能不能满足大家所有的需求,也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故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使《图示》越编越好,成为大家的良师益友,为大家学习掌握《建规》的原意提供帮助。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全国]《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493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飞机库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飞机库防火设计。 1.0.3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飞机库发生火灾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做 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 1.0.4 飞机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飞机库aircraft hangar 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建筑物。包括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 2.0.2 飞机库大门aircraft access door 为飞机进出飞机库专门设置的门。 2.0.3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aircraft storage and servicing area 飞机库内用于停放和维修一架或多架飞机的区域。不包括 与其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和其他建筑。 2.0.4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foam – water deluge system 既能喷洒泡沫又能喷水的灭火系统。 2.0.5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area under wing 用来扑灭飞机机翼下流散火的泡沫灭火系统。 3 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3.0.1 飞机库应分为三类。其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1规定。 注: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其允许最多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3.0.2 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Ⅰ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 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3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均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3规定。 3.0.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支承屋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柱间钢支撑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规定的 耐火极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87)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计标[1987]1447号 【修改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 【失效依据】建设部公告第45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7.08.26 【实施日期】1988.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附件: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8月26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

2019年消防工程师备考:《地铁设计防火标准》4建筑防火等级

2019年消防工程师备考:《地铁设计防火标准》4建筑防火等级 4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4.1 一般规定 4.1.1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车站及其出入口通道、风道; 2 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及风道; 3 控制中心; 4 主变电所; 5 易燃物品库、油漆库; 6 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及其他检修用房。 4.1.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2 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构)筑物; 3 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的维修综合楼、物质总库的库房、调机库、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洗车机库(棚)、不落轮镟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建筑。 4.1.3 地下车站的风道、区间风井及其风道等的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区间风井内柱、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2.00h。

4.1.4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1.5 车站内的商铺设置以及与地下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相邻的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地铁运营用房。 2 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每个站厅商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m2,单处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m2。商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隔,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3 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时,站厅严禁采用中庭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连通;在站厅非付费区连通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能分别由地铁、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楼梯或扶梯周围的其他临界面应设置防火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编制说明 1 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83号文“关于发布《2008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 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并应对本图集相 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 适用范围 本图集可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 范使用;并可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3 编制原则 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 确地反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 编制方式 4.1 本图集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条文为依据,图示内容按《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2014条文的顺序排列。 4.2 图示表达: 4.2.1 正文蓝底部分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文(包括章节编号等)的直接 引用。 字体按规范编制的要求,强制性条文为黑体,普通条文为宋体。 4.2.2 白底部分为图示的内容,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的理解和注释, 字体釆用仿宋体。 4.3 “【图示X】”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相应处加注的图示对应 编号。 4.4 “〖条文说明〗”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相应处引用的条文说 明的注解。 注释]”是编制单位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所包含内容的说明,提示 4.5 “[ 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或该条目的适用范围。 4.6 对规范条文的解释图示内容较多时,釆用续页的编排方式。 4.7 图集中凡涉及到的防火墙、防火堤、防爆墙等釆用红色填充表示。对耐火极限有特别要求的隔墙、楼板、防火门窗等采用红色表示。

飞机库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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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84-98《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8电气 供配电 飞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配电系统规范》GB50052的规定。I、II类飞机库的消防电源负荷等能应为一级,III类飞机库消防电源等级应为二级。 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变电所,当难以设置单独的电源线路时,应接自飞机飞机库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回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电源总进线处的开关和倒换电源的开关,应采用能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 飞机库低压线路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接地故障保护: 1飞机库的低压线路电源总进线处或库内变电所低压出线上应设置能延时发出信号的漏电保护器。 2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 A、瞬时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器。 飞机库内应采用不延燃的铜苡电线、电缆。 飞机库内电源插座距地面安装高度应大于。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地面以下与地面相通的地沟、地坑及其相通的地下区域。 2 2区: 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与其相通而无隔断的地面区域,其空间高度到地面上处; 2) 飞机停放的维修区内距飞机发动机或飞机油箱水平距离,并从地面向上延伸到机翼和发动机外壳表面上方处. 1区和2区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电气照明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 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 安全照明用的特低电压电源应为由降压隔离变压器供电的电源。特低电压回路导线和所接灯具金属外壳不得接保护地线。 防雷和接地 飞机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防直接雷击应满足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要求,防感应雷击应满足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要求。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处应设置泄放飞机静电电荷的接地插座。插座的接地导线宜就近接通地下基础钢筋或金属管道。 飞机库低压电气装置应采用TN——S系统,应急发电机电源装置宜采用IT系统。 飞机库内电气装置应实施等电位联结。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飞机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置的火灾控测器宜按下列要求选择: 1 屋顶承重构件区宜选用感温探测器。 2 在飞机维修工作区宜选用火焰探测器、约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3 在地面以下的地下室和地沟内有可燃蒸气聚集的空间宜选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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