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

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

2020年5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三章进出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确保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淘汰和削减的可持续性,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清单》的化学品。

本条例所称氢氟碳化物,是指可能引起气候变暖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活动,

建议补充进出口要求

包括由于工艺原因必然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副产品或者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职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控制目标】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用途可分为:

(一)受控用途;

(二)豁免受控用途,指《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

定书》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某些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可豁免使用的受控用途;

(三)原料用途,指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作为原料生产其他化学品的用途。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并逐步削减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气雾剂等受控用途的氢氟碳化物的生产和使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削减氢氟碳化物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控制措施】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和氢氟碳化物削减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名录。

第七条【管理制度】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

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等实行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从事以下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

(二)实行总量控制的豁免受控用途的使用;

(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进出口。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实行总量控制的豁免受控用途的使用和进出口的配额总量,并予以公告。

从事以下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的销售;

(二)除实行总量控制豁免受控用途以外的受控用途的使用、原料用途的使用;

(三)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维修);

(四)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

第八条【配套措施】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措施,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及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检测、监测技术和方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行回收、循环利用和转化利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替代品推荐名录》。

研发、生产、使用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及其转化利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国家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氢氟碳化物削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氢氟碳化物削减进展情况,将限制和禁止的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工艺、设备及其产品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第九条【监测与评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建立全国大气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监测网,组织开展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条【公众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和监督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等的权利。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二条【配额许可证申请和审核】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

化物的生产单位和实行总量控制的豁免受控用途的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配额许可证申请表。

配额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申请生产或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品种、用途和受控用途的数量等信息。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年度生产配额总量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豁免受控用途的规定及总量控制目标,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对申请单位下一年度配额的审查和公示,符合条件的,核发下一年度的配额许可证,予以公告,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配额许可证内容】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准予生产或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品种、用途和受控用途的数量;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四条【配额调整】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需要调整其配额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配额变更手续。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单位的配额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配额许可证的效力】持有配额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受控用途的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不得超出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未取得配额许可证的生产单位,禁止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

持有配额许可证的使用单位,不得超出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应该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而未取得配额许可证的使用单位,禁止使用实行配额

许可管理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自动监控】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运行能监控生产过程中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流向的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第十七条【使用备案】需备案的受控用途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下一年度的使用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品种、用途等。

原料用途的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下一年度的使用备案,属于首次备案的原料用途使用单位应至少于投产前1个月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使用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品种、用途、来源等。禁止将原料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用于受控用途。

负责使用备案的部门,应当在提请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进行备案的使用单位的名单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销售备案】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的销售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下一年度的销售备案,属于首次备案的销售单位应至少于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的销售活动发生前1个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销售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的品种、用途等。

销售单位禁止将已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销售给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料用途、豁免受控用途和维修以外的使用单位,禁止将原料用途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销售给受控用途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使用单位。负责销售备案的部门,应当在提请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进行备案的销售单位的名单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维修备案】维修单位应当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类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等情况。已备案的单位关闭或停业,应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条【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备案】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类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等情况。已备案的单位关闭、停产或结构调整,应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一条【交易限制】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的购买、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和再生利用单位之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减排和无害化处置】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副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不得倾倒和直接排放。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鼓励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

的泄漏和排放。

第二十三条【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维修、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和消耗臭氧层物质与氢氟碳化物管理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数据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等数据信息。

第三章进出口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物质名录、配额许可】国家对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予以控制,并实行名录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颁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名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出口管理办法》。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出口管理机构,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进出口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配额,并提交拟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品种、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的材料。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前三年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出口业绩。进出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单位,还应当提交该危险化学品在国内生产使用企业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经营许可证。

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有回收证明。

第二十六条【进出口审批】在年度进出口配额指标内,进出口单位需要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应当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审批单,并提交与贸易相关的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订单等相关材料,非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生产企业的供货证明。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出口,进出口单位应当提交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批准文件等材料。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进出口审批单;未予批准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进出口审批单的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条【进出口文件】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出口审批单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

取进出口许可证,持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由海关依法实施检验。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主体和对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维修、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应当将相关单位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对于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义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违法情况报送】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抄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

(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使用、进出口等行政许可证中,以及实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配额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法律责任】违法生产已淘汰受控用途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并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设备设施、对涉及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被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单位拒不履行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被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单位承担。

未取得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并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设备设施、对涉及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被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单位拒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向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包括: (一)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等纸质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二)为银行卡等卡类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以及提供专用系统的法人组织;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及个人之间提供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四)其他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为: (一)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 (二)支付指令是指参与者以纸质、磁介质或电子形式发出的,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 (三)支付指令的交换是指提供专用的支付指令传输路径,用于支付指令的接收、清分和发送; (四)支付指令的计算是指对支付指令进行汇总和轧差; (五)参与者是指接受支付清算组织章程制约,可以发送、接收支付指令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支付清算组织按照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范围不同,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 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同)的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省内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支付清算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 第八条支付清算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地方性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也可授权分支机构审批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 第十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的设立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设立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三)具有熟悉支付清算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者可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支付清算组织,投资比例不得超

xx公司持续改进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南化公司持续改进工作管理规定 1、总则 1.1南化公司开展持续改进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运营转型的长效机制,提升公司绩效,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实现管理最优和效益最佳,为公司在运营系统、管理架构、理念与能力方面实现改善提升,达成更高业绩水平和战略发展目标提供助力。 1.2持续改进工作是全员参与的一项工作,是公司机关各处室、各中心、各分子公司和运行部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 2、管理机构与职责 2.1公司成立持续改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公司相关职能处室、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2.2公司持续改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公司持续改进工作,研究解决持续改进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持续改进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议。领导小组下设公司持续改进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3公司持续改进办公室职责: 2.3.1在持续改进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3.2对分子公司和运行部的持续改进办公室实行管理,集中力量推动公司持续改进工作;对公司两级持续改进人员定期进行考评,并视情况提出轮换和调整的建议。 —1—

2.3.3负责牵头制订并贯彻落实公司持续改进工作管理制度,负责对公司专业管理、分子公司和运行部的持续改进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负责推动跨专业、跨部门、跨单位的问题协调和解决。 2.3.4负责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制订持续改进总体工作目标,建立持续改进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3.5负责管理、指导与检查各专业处室、分子公司和运行部持续改进工作,协调相关资源,促进各单位在运营系统、管理架构、理念和能力上持续改善提升,对各单位持续改进工作进行月度评价。 2.3.6负责牵头对持续改进项目进行审核与指导、检查与跟踪、评价与激励。负责牵头组织跨部门、跨单位持续改进项目。 2.3.7负责持续改进工作的成果验收和固化,对共性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复制和推广,为经验传播交流共享提供平台。 2.3.8负责对内训师进行资格评定,组织教材编写,定期开展持续改进骨干的培训工作,并对分子公司和运行部的持续改进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及支持。 2.3.9负责持续改进工作的对外沟通、交流和向上级部门汇报。 2.3.10负责公司级运营转型项目的数据统计和分析,档案的汇总和管理。 2.4机关各部门职责: 负责专业管理方向的持续改进工作,负责管理、指导与支持各单位组织的持续改进项目,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部门的持续改 —2—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协定书(1990,1992,1997,1999年修订)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序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承认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而作出特别规定。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开展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 “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清单内所列的一项物质,不论它是单独存在或是存在于一项混合

物之中。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清单内所列物质的容器以外的一项制成品之内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5. “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用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的数量。 6. “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方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2条:控制措施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时期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三十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个月内,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执行这些措施的体制将由缔约方在第一次科学审查之后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决定。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从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百分之十。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从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及其后12个月内,其附件A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的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比它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除非在一次会议上经出席并参加投票且至少占缔约方这些物质消费的总共计算数量的三分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构 工程建设管理由国土规划建设科、总工程师室、工程建设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各科室(部、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要严格遵循“各司其职,无缝对接,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日事日毕,一线监管,民主决策”的方法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土规划建设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开发区土地规划、征用、出让、回收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部、总工程师室进行业务领导,统筹管理开发区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开发区“一区九园”规划建设事宜。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年度计划、月计划的制定及具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启动,准确掌握规划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协调解决开发区规划、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企业用地的落图定点及放样验线工作;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及各类台帐、数据库的建设、管理;负责制定建设资金支付计划,做好建设资金上报审批,审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总工程师室: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和督促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立面改造、开发区配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负责入区企业厂房图纸审批;负责勘察设计及施工图纸审查工作,负责自建工程的技术指导、把关;负责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参与工程类合同的拟定和自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核工程款预结(算)价款。 (三)工程建设部: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包括市政道路、挡土墙、排洪沟、土石方、给排水管道等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监管,负责工程类档案及相应数据库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供;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预(结)算进行把关,做好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档案管理。五里园配套用地项目建设工作组负责五里园配套设施(包括安臵房、廉租房、幼儿园、学校、卫生中心等)建设各项工作。 (四)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开发区工程招投标及零星工程邀标工作,负责五里园工程类合同的签订管理及建设工程的预(结)算、上报财政评审工作,并对所负责工作范围内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会议制度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便于及时发现及解决当前存在问题,提高各项工作的周密性与计划性,保障科室高效有序、无缝对接,加强科室人员的交流与学习。 (一)每日早会:各科室实行每日早会制度。科室人员简要汇报前一日所负责工作完成情况及今日工作安排,科长、副科长布臵当日工作任务;工程部人员还应汇报本人所监管工程的进度、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情况登记表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负责人(法人):是否外资:外资比例: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消耗臭氧层物质名称:年度:2007

哈龙灭火器(系统)使用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负责人(法人):是否外资:外资比例: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填表说明:哈龙1211灭火器规格分1KG, 2KG, 3KG, 4KG, 6KG, 20KG, 25KG, 40KG;哈龙1301灭火系统规格分70升,100升或其他规格,如有其他规格,请在备注中说明。 填表人:日期: 单位盖章:

泡沫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调查表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负责人(法人):是否外资:外资比例: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注:1、ODS发泡剂包括CFC-11,HCFC-141b,HCFC-22,HCFC-142b。如使用一种以上的发泡剂,请分别注明。 日期: 单位盖章:

空调企业HCFC使用现状调查表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负责人(法人):是否外资:外资比例: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注:1、同一制冷工质有多条生产线的,设计生产能力与投产日期请依次填写。 例如:生产线数量:3条;设计生产能力:10万台/年,12万台/年,15万台/年;投产日期:1999.10,1997.5,2000.5 日期: 单位盖章:

工商制冷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情况登记表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负责人(法人):是否外资:外资比例: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日期: 单位盖章:

汽车空调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情况登记表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负责人(法人):是否外资:外资比例: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日期: 单位盖章: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是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优化空间布局、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节约、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组织 第六条(组织编制主体)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和修改,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七条(编制单位资质)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前期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开展规划实施评估、战略研究等前期工作,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思路和重点。 在前期研究工作基础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当至少在现行规划到期前两年开始。 第九条(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空间资源保护利用等重大事项开展专题研究,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论证。

全氟化合物零碎知识

1. 全氟有机化合物(PFCs)是一类主要由碳原子与氟原子组成的有机化合物。这类物质的化学性质极为稳定,能够经受高温加热、光照、化学作用、微生物作用和高等脊椎动物的代谢作用。全氟化合物(PFCs)的生产历史已经有50年,广泛应用于化工、纺织、涂料、皮革、合成洗涤剂、炊具制造(如不粘锅)、纸制食品包装材料等领域。 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有关于人体血清中发现有机氟化物的报道。自那以后,环境和生物基质中PFCs的含量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由于PFCs具有远距离传输能力,因此污染范围十分广泛。全世界范围内被调查的环境和生物样品中都存在典型PFCs——全氟辛酸(PFOA)和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污染踪迹,甚至在人迹罕至的北极地区和我国青藏高原的野生动物体内,都发现了全氟有机化合物。 考虑到此类物质可能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和人体健康危害,在2009年5月召开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上,将PFOS及其盐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或B。这意味着这些物质将在全球范围内被限制使用。而此前已经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将一些全氟有机化合物列入禁止使用名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及美国环保总署(EPA)也已将全氟化合物列为“可能使人致癌的物质”。 目前,关于PFOA和PFOS等全氟有机化合物的研究已逐渐成为国际上环境健康领域的研究热点。至今,人类对PFOS和PFOA等全氟有机化合物的环境污染途径、对生物多样性的危害、人体的暴露途径及人体健康损害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 我国是全氟化有机化合物生产和使用的大国,我国人体PFOS污染水平较高,居世界前列。而中国PFOS的研究也刚刚起步,对其实施环境管理面临挑战。 2. 什么是Pops?Pops就是一个简称,它指的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它是一类化学物质,这类化学物质可以在环境里长期的存留,可以在全球广泛的分布,它可以通过食物链蓄积,逐级的传递,进入到有机体的脂肪组织里聚积。最终会对生物体、人体产生不利的影响。 POPs的基本特性是:在环境中降解缓慢、滞留时间长,可在水体土壤和底泥等环境中存留数年时间。因其具有很强的亲脂憎水性,可以沿食物链逐级放大,导致低浓度存在于大气、水、土壤的POPs物质可通过食物链对处于最高营养级的人类健康造成严重损害。POPs物质因具有半挥发性,使得它们能够以蒸气形式存在或者吸附在大气颗粒物上,可在大气环境中作远距离迁移,导致全球范围的污染传播。POPs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产生毒性影响,对肝、肾等脏器和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生殖系统等有急性和慢性毒性,并具有致癌性、生殖毒性、神经毒性、内分泌干扰特性等 3. 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构建我省POPs管理长效机制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0414).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04.14) 第一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国之间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受控物质)的进出口经营活动;向《议定书》第5条第1款国家可进出口新生和回收的受控物质;向《议定书》第2条国家只能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 第三条根据国际履约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以及我国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颁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对列入《名录》中的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五条受控物质进出口是指《名录》所列物质以任何贸易方式(包括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出境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进出口受控物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企业进出口《名录》所列的物质(包括纯物质和任何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须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八条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行业淘汰计划,管理办公室确定国家受控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根据当年某种受控物质实际出口情况,适时对该种受控物质年度进口配额进行调整。 对没有特殊规定的物质,管理办公室将根据企业申请的数量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出口配额。 第九条每年的十一月份,管理办公室确定下一年度各种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配额总量,同时受理企业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 第十条申请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申请书(附件1,2) (二)提交相应的受控物质上一年度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三)第一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企业,应提交1995-1997年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企业在提交出口申请时,必须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有效的回收证明。

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塔****开发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塔****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塔**公司或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加强企业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档案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企业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它们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科学技术资源储备的一种形式,是提升企业价值、宣传企业形象的必要条件和依据。 第三条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公司所有档案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档案部门应当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公司的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和每一位员工,都有按规定利用档案的权利和依法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党委)办公室是公司档案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宣传贯彻《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审定公司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3、组织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审批档案鉴定销毁报告。 第六条公司档案资料中心具体负责档案业务工作的落实,是公司档案保管、利用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规定,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2、根据档案工作现状,提出和解决档案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逐步达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3、组织和指导档案工作业务交流、档案干部专业培训和档案学术研究。 4、负责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 5、负责公司**开发、炼**化工、基建工程、设备仪器、公文、会计等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工作。 6、负责保管公司所属单位移交进馆的档案,并及时编制有参考价值的档案信息,为科研、生产提供利用和咨询服务。 7、负责收集整理史志性资料,完成年鉴、党史等编写工作。 8、负责组织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及应用工作。 9、负责公司重点工程、重要设备仪器、重大科研项目归档文件的验收。 第七条公司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管理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持证上岗。专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率要达到100%。

自愿减排概述

一、概述 自愿减排(VER,V oluntary EmissionReduction)是指个人或企业在没有受到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为中和自己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而主动从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购买碳减排指标的行为。自愿减排量(VERs)是指经过联合国指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是自愿减排市场交易的碳信用额。自愿减排市场是随着《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发展相伴形成的。直到2002 年左右,由于人类活动导致全球变暖现象引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的关注,自愿减排市场才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自愿减排量的需求方和认购方是在没有强制性减排指标的约束下,完全出于义务的驱动减排和对环保公益事业的积极响应。自愿减排所形成的自愿减排市场是不属于京都体制的,但却又与清洁发展机制(C D M )市场平行存在。自愿减排项目通常从以下几类项目中产生:(1)自愿减排项目。主要指森林碳汇项目。(2 )前期成本过高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进入清洁发展机制开发的碳减排项目。(3)部分项目没有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下CDM执行委员会(EB)签发经认证的减排信用(CERs)的标准时就可以考虑通过V E R 市场进行碳交易的申请。 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由于目前国际上不存在统一的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行动类型、交易商品、管理规则的不同,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整体上划分为强制(义务)性减排市场与自愿减排市场两大类。强制性减排市场主要包括: 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交易、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与美国区域性温室气体协议(RGGI),其中前2 种交易市场适用的是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与联合履约(JI),而美国RGGI 的交易则根据区域内补偿计划进行。2009 年,全球自愿碳市场进行交易的总量为93.7 Mt 二氧化碳e,比2008 年的总量降低了26%。主要原因是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导致很多公司削减了用于企业社会责任这部分的自主资金,包括用于抵消的排放量。2009 年,自愿市场对于全球碳市场增长的贡献仅为总量的 1.1%,市场总价值的0.3%。受管制的市场以相对减缓的速度继续保持着增长量,由于经济衰退导致降低了碳信用的需求度。 三、VER 和CDM 的差异 从项目的实施目的、实施效果、项目分布的行业领域以及衡量条件上看,VER 和CDM 大致相同。CERs 和VERs 的主要区别是: CERs 是由联合国EB核准并签发的,VERs 是由联合国EB 指定的认证和审核实体(DOE)签发的。一般来说,自愿减排市场上的项目从开发到实施大约半年。自愿减排项目的核查和验证要经过核查机构的选择、核查合同的签定、核查小组的建立、文件的评审、现场评审、核查报告、核证并公开报告、买家认可并购买等步骤。总体看,自愿减排项目比在强制减排市场下的项目少,V E R 项目比 C D M 项目减少了部分审批的环节,节省了部分费用、时间和精力,提高了开发的成功率,同时也降低了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并且,由于认证环节较少,核证成本的降低也使得交易价格下降,因此交易的成功率相应地增加了。 四、自愿减排交易品种 2012年8月7日在广州举办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暂行办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6号)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环发〔2000〕85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2014年1月27日附件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通过捐赠、货样、广告物品、退运等方式将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运入、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 第六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单位(以下简称“进出口单位”)应当具有法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6)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6)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品德不良的; (四)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在律师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档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档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各类文件、资料、实物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公司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留价值的文件、材料等,应将其中已经办理完结的部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交公司综合部统一归档。 第三条公司档案室的设置。 公司综合部设置档案室,存放每年产生的文书档案,及必要留存的其它档案。 第四条档案专职人员的职责。 (一)公司综合部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任务是向公司各部门档案兼职人员收集上一自然年度已办理完毕的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鉴定、整理、立卷、归档、保存,并提供利用。 (二)公司综合部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一切文书档案的日常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于第二年初,将前一年的文书档案按照《公司档案分类标准》及相关要求整理完毕归档。

第五条各部门档案兼职人员的职责。 (一)综合部以外各部门设立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工作所产生的已经办理完毕的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编目、归档。 (二)每年三月前,各部门档案兼职人员将前一年的文书档案依照《公司档案分类标准》及相关要求,整理完毕,移交给综合部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六条归档分类。 公司一切档案结合以下两种分类方法进行分类: (一)依据档案的信息记录方式不同,划分为: 1、文字档案:是指公司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文件及接收的外部文字文件; 2、声像档案:是指公司在成长、发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够反映本企业历史面貌的以感光、磁性材料为载体,以声音、图像形式为反映方式,具有保存价值的磁带、照片、VCD等; 3、实物档案:是指公司在成长、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本企业的各项工作成绩和历史面貌的奖章、奖杯等实物材料。 (二)依据档案的内容不同,划分为:

欧盟重新修订《含氟温室气体规例》

欧盟重新修订《含氟温室气体规例》 日前,欧洲委员会建议修订法例,于2015年前禁止在家用冷藏箱及冷冻箱使用氢氟碳化物(HFCs),2020年前禁止在商用冷藏箱及冷冻箱使用该等气体。 氢氟碳化物是很普遍的含氟温室气体类别,一般应用于冷藏、空气调节及热泵设备等。自从《蒙特利尔议定书》于1987年起取缔耗蚀臭氧层的氯氟碳化合物(CFCs),氢氟碳化物便被用作替代品。含氟温室气体没有耗蚀臭氧的特性,却可能导致全球暖化。目前这类气体在全球全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约占1%至2%,但是美国国家科学院表示,如不采取行动,到2050年这个比率可能攀升至9%至19%。 欧盟以两套法例管制含氟温室气体的排放,分别是针对若干类含氟温室气体的第842/2006号规例(《含氟温室气体规例》),以及针对车辆空调系统排放物的第2006/40/EC号指令(《车辆空调设备指令》)。 重新修订《含氟温室气体规例》,目的是减少含氟温室气体排放,协助欧盟达到气候目标,例如在2050年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80%至95%。《含氟温室气体规例》审查工作于2011年展开,以了解规例的实施情况和成效。公众咨询已于2011年12月完成。 根据审查结果,欧委会建议修订现行《含氟温室气体规例》,包括逐步取缔氢氟碳化物、禁止在若干类产品使用氢氟碳化物、停用全球暖化潜能值高的氢氟碳化物,以及停售已预先注入该等气体的空调及冷藏设备。 草案建议提供培训及认证,鼓励业界使用「天然」冷藏剂,并扩大监管范畴,涵盖冷藏货车及拖车。更重要的一点是,草案建议逐步收紧输入欧洲市场的散装氢氟碳化物上限,2015年冻结输入量,2016年首次削减,2030年前下降至2008至2011年销售量的21%。此外,草案主张禁止销售或进口已于外地预先注入氢氟碳化物的冷藏、空调及热泵设备。 根据修例草案,产品若含有已有天然气体(例如阿摩尼亚、碳氢化合物及二氧化碳)可以替代的氢氟碳化物,不得在市场发售。草案建议禁售三氟甲烷,现时这类气体主要在车辆空调系统中使用,其全球暖化潜能值比二氧化碳高出14,800倍。此外,2018年起,全球暖化潜能值比二氧化碳大2,150倍的含氟温室气体,将不能在维修冷藏设备时使用。 预计欧洲委员会将于年底公布最终规例草案。353名业界代表已于布鲁塞尔表明立场,促请欧委会制订对业界有利的含氟温室气体法例。 欧洲委员会公布法案后,涉及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立法程序将

关于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修订)》的公告

关于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 荐目录(修订)》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加快推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进程,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1999年修订)确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选用原则,按照我局《关于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环函〔2004〕309号)关于适时更新目录的规定,在研究核查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进展及替代技术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决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修订)》予以公布。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推荐目录(修订) 用途类型替代品名称ODP值GWP值主要应用领域(产品)被替代的ODS 制冷剂 HCFC-22#10.0551780 工商制冷(冷库冷柜机组、运输制 冷机组、建筑空调等)CFC-12, R502 HFC-134a01320 家用、汽车及工商制冷(汽车空调 器、冰箱冰柜机组、运输制冷机组、 离心式制冷机、建筑空调等) CFC-12, CFC-11, R500 HFC-152a0122 家用制冷、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小 型设备)CFC-12 R600a0≈20家用及工商制冷(冰箱冷柜机组)CFC-12 HCFC-123#10.0276工商制冷(离心式制冷机)CFC-11氨0<1工商制冷CFC-11, CFC-12 R407C01674家用及工商制冷(空调设备)HCFC-22 R410A01997家用及工商制冷(空调设备)HCFC-22 R418A#1≈0.031300工商制冷R502, HCFC-22 制冷剂R411A#1, R411B#1 ≈0.03, ≈0.032 1500,16 00 工商制冷R502, HCFC-22 R404A03800工商制冷(低温)R502 R507A03900工商制冷(低温)R502 R425A0960工商制冷HCFC-22、R502 LXR2a01930工商制冷和建筑空调CFC-12 HTR01#10.032620工商制冷(高温热泵)CFC-114 R421A01200家用(空调)及工商制冷HCFC-22、CFC-12 R417A01950工商制冷(空调设备维修)HCFC-22 ZCI-701220家用及工商制冷(空调)HCFC-22 ZCI-801370工商制冷(空调、热泵)HCFC-22 ZCI-902840 家用及工商制冷(冷库、冷柜等低 温器具) R502 ZCI-1001410工商制冷(空调、热泵)HCFC-22 ZCI-120114家用制冷CFC-12 CO2#200家用制冷、汽车空调及热泵 R290#30≈0家用制冷(空调)#4HCFC-22

OA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OA系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集团办公自动化系统(本办法简称OA系统)顺利实施,保证其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OA系统的作用,结合集团办公自动化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OA系统,主要运用于集团总部各中心、部门、各子公司之间的公文流转。 第三条OA系统内容包括协同办公、公文管理、车辆管理、工作报表、用品管理、任务管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日志、文档管理、公共信息、个人设置、综合办公、常用工具等功能。 第四条OA系统自动对协同工作进行跟踪,对每位公司员工工作事项的处理周期、处理件数、延误情况进行记录,员工使用OA系统进行协同工作的情况将纳入该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中心、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OA系统的管理、规划、实施、培训和检查考核等工作,对系统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其主要职责: 1.根据总裁办的指令,办理系统使用单位的注册、名称变更、撤销等相关手续的审核工作; 2.根据公司的发展,将新的管理规定实施到OA系统中; 3.根据实际情况对OA系统各类表单和流程进行修改及修订工作; 4.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各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5.培训各使用单位的员工; 6.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行政管理中心网络信息管理员(以下称系统管理员)负责OA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OA系统的软、硬件配置、升级。 2.负责日常的OA系统运行维护,网络设备故障处理。

3.负责OA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定期就系统运行进行严格检查。 4.负责集团总部各部门办公终端系统的安装。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一名负责人分管OA系统的运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员工使用OA的情况; 第九条集团各管理中心、各子公司应指定文档管理员一名,负责对本部门文档进行管理(新建、归档、整理、授权等)。 第十条使用单位需变更系统中的相关资料,应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1.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由该单位来函确定新的使用人员名单; 2.使用单位撤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即在系统中删除该单位名称,注销该单位使用人员,并将系统中的相关文件按撤销单位提出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使用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如果沿用合并前其中一个使用单位名称的,则该名称作为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名称在系统中保留,被合并的使用单位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使用单位如果使用新的单位名称的,则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合并前在系统中使用的单位名称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4.使用单位协同审批表单或流程需要修改,必须经过集团相关领导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通知系统管理员进行操作。 5.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申请新员工系统账号,需通过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系统管理员提交新员工资料:姓名、部门、职位及其上级主管。系统管理员添加员工编号及相关权限后,通过消息方式通知人力资源部及其上级主管,由上级主管转达给新员工,由行政管理中心统一安排新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员工应自觉遵守OA系统运行的规章制度,按照工作权限,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生产一线员工及辅助后勤员工(没有使用电脑的员工)用纸质先提起审批,然后由本部门文员或人事行政文员输入电脑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十二条系统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管理和认证。员工应自己定期更换密码,防止他人非法使用。由于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每位员工都要熟练掌握OA系统的使用方法,使用OA 系统进行单位内部的各项日常办公。 第十三条员工的密码丢失,应向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恢复初始密码。 第十四条员工在OA系统的设置中心里面,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添加,如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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