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务侵占控告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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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状

控告人:

被控告人:

控告请求:

一、追究被控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二、追讨财产元。

事实及理由:

财务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宜利侵占的是控告人法人\公民个人的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成立条件,涉嫌侵占罪。

为此,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此致

公安局

控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刑事控告专项法律事务顾问合同

刑事控告专项法律事务顾问合同 要点 甲方(客户、受侵害方)聘请乙方(律师事务所)就甲方受侵害事宜,提供刑事控告、报告、调查取证、配合侦查机关处理等服务,甲方支付费用。 刑事控告专项法律事务顾问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控告(下称“目标人物”)涉嫌以甲方为侵害对象实施犯罪一案的专项法律顾问,甲方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 1.1 解答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咨询; 1.2 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与侦查部门的沟通接洽,在法律范围内维护甲方利益; 1.3 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因本案而需对外提供的控告书、报案材料等法律文件,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内容提出法律建议; 1.4 协助甲方人员对与本案相关的法律事实、证据进行调查; 1.5 本案涉及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乙方提供与完成本专项法律事务顾问所需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2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2.3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单方考虑或者未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指派律师作为本案专项法律事务顾问律师(以下称“顾问律师”); 3.2 顾问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侵占罪界定的若干问题探析 【引言1.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认定 【1.2 1.3】遗忘物的认定与埋藏物的认定 【第二章】侵占行为的认定 【第三章】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第四章】侵占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结语/参考文献】侵占罪司法认定相关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3 章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3.1 侵占罪的既遂标准之争 对于侵占罪的既遂标准存在颇多争议,大体有三种观点。①第一种观点为日本刑法理论及国内学者张明楷等人所主张,认为“侵占罪以持有人表现出变持有为所有意思为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270 条之规定,构成侵占罪既遂应具备如下要件:“其一,行为人侵占的应当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埋藏物、遗忘物。其二,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己持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其三,行为人己经实施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消费、变卖、赠与等行为。其四,行为人对他人的所有权业己构成

侵犯。其五,行为人被要求退还而拒不退还。”也就是说具备以上五个条件,就侵占了他人所有权,表明犯罪结果己经产生,即构成侵占罪既遂。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般应以行为人拒绝退还,并且给所有人造成财产损失为侵占罪既遂标准。 3. 2 侵占罪既遂标准的合理确定 总体上看,以上三种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第一种观点以“持有人表现出变持有为所有之意思为既遂标准”,实质上是把侵占罪的既遂往前提,这不符合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按此观点来认定侵占罪的既遂,就显得过严,扩大了打击面。第二种观点以“构成要件齐备为标准”,忽略了实务中行为人的是否同意退还意思表示可能出现的反复性。 而第三种观点以“给所有人造成财产损失为标准”,则不符合主客观一致观点[20].笔者认为,认定侵占罪的既遂应以告诉时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标准才是正确的。 理由如下: 第一,这一标准符合我国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此条第1、2 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就构成了侵占罪。从这两款的规定清楚地表明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是“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他人所有的财物,如果所有人提出退还、返还请求,行为人就退还或交出财务的当然不构成侵占罪。

周口项城市公安刘永旭保护伞下的女人究竟有多猖狂

周口项城市公安刘永旭保护伞下的女人究竟有多猖狂 世界上最令人痛苦的不是绝望,而是希望就在眼前,却始终抓不到。世界上最令人愤怒的不是没有正义,而是正义一直在路上,却迟迟到不了。 我实名举报周口市项城市公安局计财科刘永旭张坦夫妻(二人已办理假离婚)非法融资、高利放贷、威胁恐吓、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等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情,已经持续了将近两年,官司也打了将近两年,形势虽然向好,但对他们接受党纪国法惩罚的期待始终没有实现。我不仅惊诧于刘永旭这一县级市公安局科级干部的活动能量,也迷茫于扫黑除恶行动在周口市的落实力度。 我曾经说过,我举报的内容,如果有任何不实之处,我都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可是,周口市纪委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呢?作为民营企业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那么难吗?在个别人的权力面前,公平正义的实现就那么难吗? 刘永旭张坦夫妻二人配合的天衣无缝,一个在幕后操纵运作,一个在前台长袖善舞。2018年9月6日,我公司就已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控告书,请求以法追究被控告人张坦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刑事责任。因为从2016年3月到2018年2月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张坦作为我公司现金会计,在未经过公司管理层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分六次将我公司资金转走,高达120余万元。事后以跑关系送礼或给员工发工资的理由进行推卸,而事实上,这两点都是白日扯谎。其中有三十多万元,张坦在高人指点下转入郸城县公证处,以便东窗事发后为自己留条退路。(具体控告书内容见附件) 如果上述只是她人性贪婪的偶发所至,那么另一件事就只能说明她人心

不足蛇吞象的一以贯之了。2017年6月20日,张坦向公司借款200万元,我公司分四次汇款给她,她本人签字的借条,银行汇款记录都有,可她却选择了明目张胆的赖账。我公司于2019年9月将其诉至法院后,她为了达到赖账目的,先是要求异地审理,因为她虽然是项城人,但在郑州金水区拥有产权。她的这一要求于同年10月11日被县法院驳回后,她又于10月31日再次提出管辖权异地申请书。她眼见一计不成便又生一计,竟然在2020年3月提出笔迹鉴定的要求。对此,我及公司股东真的感到哭笑不得。一个人,得有多强大的欲望才能为了钱无所不用其极?如果这张借条不是她的,她又为什么请几位公司领导在借条上签字?这样她不就成了赤裸裸的欺骗欺诈了吗?既然借条是真的,她一系列的操作行为的目的就很容易理解了,她这是在用先借款再赖账再拖的手段来影响我公司的资金流,进而达到拖死我们,熬死我们,累死我们,折腾死我们的目的啊! 正因为明了他们的险恶用心,所以在她们赖账不还的情况下,尤其还有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使我们雪上加霜,一边是张坦制造的人祸,一边是大自然导致的天灾,真的是让人痛心不已。但是,我及公司无论多难,都在咬着牙强撑,想方设法筹措资金给工人发工资,把项目往好的方面推进。因为我心中始终有一个信念:不能让坏人得逞!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控告书(检察院)

控告书 南漳县检察院: 我叫王礼军,男,生于1984年4月4日,汉族,农民,家住南漳县板桥镇双龙寺村三组(原南漳县雷坪乡凡家寨49号)。 我的爷爷王于道和奶奶共生育有三个子女,即我的父亲王正乾,二爹王正能,幺爹王正常。2005年前,我的父母均已先后去世。 因二爹王正能入赘到他人家生活,2005年以前,我父亲和幺爹王正常协商,爷爷王于道在我家和王正常家每家轮流生活居住5天。2005我父亲去世后,2005年-2008年我在没有结婚前,爷爷王于道在我外出打工时,就经常住在我家帮我看门,我时常也给爷爷一些钱物。 2008年我结婚到相邻的巡检镇不二坪村的岳父王成虎家居住后,2010年9月,王正常和刘友琴仍要求我对我爷爷王于道尽赡养义务,并与他们共同赡养爷爷王于道;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10年11月,该纠纷经双龙寺村村委会主持我们双方进行调解时,我出于亲情答应将登记在我名下并有我管理经营的部分责任山和责任田交给王正常和刘友琴管理经营,作为我对王正常赡养王于道的帮助;并约定王于道去世后,王正常再将该部分责任山和责任田交还我。但协议达成后不久,王正常和刘友琴便提出,前述协议对其不公为由反悔,要求我将双龙寺村三组的房屋(该房屋系我父母婚后自己建造)和责任山、责任田全部给他们。该无理要求遭我拒绝后,其夫妇为图报复先将我位于大冲子责任田墙坎边66棵桑树从根部锯断(该66棵桑树的树龄均在10年以上),导致其

中5棵死亡。随后又唆使王于道和他们一起将我房屋门锁砸毁并重新换上门锁。王正常和刘友琴实施上述行为后,见我仍不答应他们的要求,2011年3月26日,其夫妇再次唆使王于道将我的房屋门锁打开,而后纠集唐启森、唐启云将我三间房屋的楼板全部拆掉,连同我房屋周围的木柴和凉晒玉米杉木杆一并搬回其家中。 案发后,我立即向板桥派出所报案。2011年4月20日,板桥派出所查明并认定了上述事实后,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决定分别给予王于道、刘友琴行政拘留5天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南漳县公安局决定对王于道、刘友琴进行行政处罚后,王正常和刘友琴为报复我,于2011年年初又将我所有的责任田全部霸占并耕种,并再一次将我一间房屋里的檩木锯掉搬回其家中。从2010年11月至今,我的财产多次被王于道、刘友琴毁坏,四间房屋也被王正常和刘友琴霸占至今而拒不归还。 另,经我到登记在我名下的责任山上查看,2011年年底王正常和刘友琴为还将我位于双龙寺村三组“西坡”地段的与其责任山交界的林地上的树木全部盗伐一空(经我初步清点,底径约10厘米的松树被砍伐了40余棵,底径约5-6厘米的栎树被砍伐了300余棵。)。 《婚姻法》的规定,赡养王于道是王正常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而我父亲去世后,对爷爷王于道并无赡养义务;王正常、刘友琴要求我与他们共同赡养王于道的要求毫无法律依据,属在推托和逃避义务。我与王正常、刘友琴因此发生纠纷后,出于亲情在村委会对此进行调解时已作出让步;而王正常、刘友琴在纠纷发生后,对我一而在再而三的忍让反

关于廖德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廖德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法律意见书 人民法院: 香料公司廖德万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由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律师作为廖德万的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的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廖德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及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廖德万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故意。 职务侵占罪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而香料公司的股东就是廖德万与其妻子龙光秀二人,廖德万占百分之九十九的股份,龙光秀占百分之一的股份。因香料公司财产的最终受益人就是廖德万与其妻子龙光秀二人,公司的财产与廖德万、龙光秀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处于混同状态(公司财务账上反映出的公司仍欠有廖德万个人共575.8万元足以证实)。所以,廖德万不可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侵占本就属于其夫妻二人所有的公司财产的犯罪故意。 二、本案中侦查机关所指控的廖德万的所有行为都不符合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行为。 1、关于指控廖德万虚构购买化肥事实,利用虚开的票

据冲抵支出,非法侵占公司资金192.88万元问题。 首先,廖德万套取该192.88万元资金的原因是其在建设德立农场万亩山苍籽基地过程中,出现了台江县林业局在2007年提供74吨化肥、2008年提供106吨化肥、2009年提供94吨化肥代江边、新寨、后哨、南庄、南瓦、排六个村合作参与建设基地的情况,而廖德万申请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则要求必须按照基地原来设计报告中的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发放,廖德万根据基地建设的实际需要才以此方式来对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安排的。起诉书第3页第一条指控2008年1—12月之间廖德万套取的该192.88万元资金,廖德万于2008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至9日分别又转存入公司了323.5万元用于公司业务周转金(详见附表1:2008年2009年廖德万转进公司银行账户明细表),也全部用于了公司其他方面的经营(主要用于人工费),根本不存在占为已有的情况,相反,公司财务账上反映出公司仍欠有廖德万个人共575.88万元。侦查机关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廖德万将该款占为已有。 2、在造林过程中,台江林业局提出他们要香料公司带动周边六个村民委员会一同发展。政府到中央给村民申请到资金,他们发动村民,村民不愿种,他们要带村委会入股,但在入股过程中,只有化肥、农药、苗木,没有一分钱的劳务费,劳务费要香料公司自己解决。香料公司之前向银行贷

2017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4641296.html, 2017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就算是签订了合同的交易,也有可能是作假的,不少人就遇到了合同诈骗的事情,导致自己有直接的经济损失。一旦有遇到合同诈骗的情况,就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下面是小编介绍的2017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2017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控告人:徐某某 控告人:李某 被控告人:张某某 控告事由: 1、对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分别归还而控告告人的欠款。 事实与理由: 2017年5月,控告人徐某某通过同学叶某某介绍,得知被控告人能够安排参加就业面试,工作内容是机场地勤,但张某某称参加面试要交36000元,徐某某认为张某某是学校招生办的老师,应该不会欺骗学生。2017年5月,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附近的农业银行将36000元整打入了被控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打款时,张某某随行,并写有收条一张,承诺如面试不过,则一周内退还所有费用。 在2017年6月底至7月初时,徐某某参加了一次面试,但没有通过,张某某也没有退还任何费用。直至2017年底,张某某推荐徐某某参加另一次面试,工作内容竟然是办理会员卡,徐某某拒绝参加。2017年,张某某有另外介绍徐某某参加面试,虽然工作地点实在机场,但是工作内容仍然不属于地勤。 2017年7月起,控告人徐某某要求被控告人张某某退还费用,但是以家中老人生病等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在2017年11月、12月俩个月,被控告人张某某每月各归还1000元,共计2000元,剩余33000元至今未还。 经过了解得知,张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欺骗了控告人李某某。2017年9月中旬,控告人李某受到被控告人张某某的电话,声称可为其安排春秋航空公司乘务员的工作,但要求其支付120000元,并承诺如果办不成全额退款。鉴于张某某在招生办负责工作,出于对张某某的信任,2017年10月,李某将12万元汇入了张某某的账户。张某某利用签订协议的形式掩饰其非法目的的诈骗控告人李某的财产。在汇款后,张某某通知李某到春秋航空公司的招聘网站上填写资料,之后就让李某等面试通知。李某在没有收到春秋航空公司的面试通知的情

罗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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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北京市 【裁判时间】2015-04-21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宁,男,32岁(1982年5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俊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宁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鸿雁、代理检察员魏警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宁及其辩护人吴俊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职务侵占 2014年1月,被告人罗宁在担任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经理期间,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客户刘交付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 币6.0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后逃跑。

(二)诈骗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宁在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内,以能够帮助彭1(女,32岁,湖北省人)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让彭1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次日,彭1在本市西城区通过汇款方式将23万元钱款转入罗宁建设银行账户(卡号:)。被告人罗宁收款当日将上述钱款以消费等方式挥霍。后彭1多次询问贷款办理情况,并要求其还款,罗宁均以银行年底调息、公司批款手续后延等多个虚假理由推拖,后逃跑。 被告人罗宁于2014年8月13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罗宁的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对被告人罗宁予以惩处。 被告人罗宁对起诉书指控的职务侵占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不成立,系借款纠纷。并表示没有能力退赔。辩护人除与罗宁一致的意见外,并辩称罗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应对其该罪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4年1月,被告人罗宁在担任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通州X 路一分店经理期间,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客户刘交付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币6.0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自2014年1月16日起,被告人罗宁不再到店里上班,后逃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宁供述,证人刘、杨、朱、吴证言,辨认笔录,X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书、员工登记表、岗位职责说明、情况说明、无经济纠纷说明及发放工资记录、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合作协议、控告书,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查询、汇款凭条、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宁在X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内,以能够帮助彭1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让彭1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次日,彭1在本市西城区通过汇款方式将23万元钱款转入罗宁建设银行账户(卡号:)。被告人罗宁收款当日将上述钱

虚假诉讼刑事控告书(参考范文)

虚假诉讼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 被控告人: 控告请求: 请求对恶势力彭xx立案查处,并严厉打击其利用恶势力手段,设置套路、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侵害控告人利益的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仗着自己是****委员,有钱(其名下有多处商用门面和住宅房产等个人财产数千万)有势,后面又有很强大的保护伞罩着,有黑势力保驾,伙同他人以运作(炒作)商铺为名,垄断**(**建材城、**精品建材城、**陶瓷城、**灯饰城、***建材城)等大部分建材市场,强买强卖,任意抬高租金价格,恶意欺压人民群众,并以无效虚假套路合同,捏造事实、隐瞒真象,提起虚假诉讼,企图诈骗、侵占控告人巨额财产,致使控告人遭受无法挽回的名誉损害和巨额财产损失,其事实如下: 一、采取欺骗手段,诱使控告人先装修门面,再利用强势地位,胁迫控告人签订不公平的套路合同(见咐件二4/5号),为达到诈骗控告人巨额财产,提起虚假诉讼提前布局 控告人在20**年3月1日,就租赁被控告人位于**市**建材城***栋门面经营建材,双方谈妥了租期为五年,房屋面积200平米,租价为40元/月/平米,交租方式每半年一次预交,即先交半年,半年到期时交下半年房租。被控告人要控告人先交押金一万元,等控告人

做好装修方案、办好相关手续后才能签订合同。待控告人办好这些手续后找被控告人签订合同时,被控告人拿出来一份打了5页纸的格式合同(以下称《合同1》,见咐件二:5号)要控告人签字。控告人一看内容,大出所料,远远超出和改变了之前谈好的条款。如:第三条第4项“租金支付方式每半年提前30天一次付清”;第五条第1、4、5项“该房屋及所有设施的维修均由乙方负责;房屋的卷闸门、玻璃门、隔墙及所有装修都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租赁期满,乙方所有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折除和破坏”;第七条第1、3项“逾期交租达10天解除合同”;第八条第1、3项“乙方逾期10天交租,按合同前三年租金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见咐件二:5号)。对于这种严重背离合同法公平原则的格式合同,控告人当即提出了抗议,要求重新打印合同。那时被控告人却解释说“其在**有好几个门面,以前都是这样写的,有些条款是不会按这合同来的。提前一个月预交下半年房租的意思只是提醒你提前准备,怕你到时拿不出这么多钱。违约金这一条,也只针对那些恶意赖帐不还的人才用的”。当时双方就交租时间协商口头变更为:“在上期租金到期日的前后半个月内交下半年房租。如果万一有困难在半月内还交不请时还可以打电话说明再延长些时间”。当控告人要求改写合同时,被控告人又说:“写合同只是一种形式,说了就算数,改不改没关系的,我自己也是做生意的,不会乱来的,你尽管放心”。因控告人已经交了一万元定金给被控告人了,见被控告人这么说,又想到自己从没欠过别人的帐,是个就是自己饿死也不欠人钱的人,只要我不欠他的租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其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其认定 笔者拟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渊源、构成及证据规格等方面谈一些体会,以期对执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渊源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触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广义上,目前该罪的法律渊源有我国的刑事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明确这些法律渊源将为我们侦查、检察及审判实践提供准确的执法、司法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没有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发布。因此,在实践中,对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仍是参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根据《决定》(笔者注: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该解释第六条又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这也是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渊源之一。 此外,从该罪的相关立法过程可知,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根据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演变而来。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与认定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等都属于侵犯财产类罪名,但如何区分上述同类不同性的罪名并准确认定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认清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等四个要件。 (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曾有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还包括出资者的财产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物的支配关系,在积极方面,表现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消极方面,则表现为独占或排除他人干涉、侵夺和妨害的权利。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依法成立后,依法对各出资者的出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对外的责任承担上,也是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依法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出资者仅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对内承担责任。因此,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一致的。而且,在犯罪客体的认定上,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为依据。所以,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就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即犯罪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 在法律属性上,“本单位财物”应当解释为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其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因为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行为人实质上仍侵犯了本

控告书范文

控告书 控告人:XX县第XX届人大代表XXX(联系电话: 1XXXXXXXXXX)。 被控告人: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XX。 控告事项:城关派出所民警XXX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事实和理由:20 XX年X月XX日9时许,控告人在XX 县综合执法局门口与张XX纠纷发生冲突,城关派出所民警XX等三人携带执法记录仪赶到现场,在全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后, 将当时无任何伤情的张XX和右面部一擦伤的张XX放走。时隔4小时张X到医院 就诊,电梯口录像显示当时无任何伤情, 2 小时后诊断结果为右侧鼻骨骨折(见病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 “鼻骨骨折”,属轻微伤,应立治安案件。X月X日,在控告人与张X没有任何接触的情况下,时过一天之后,又诊断出鼻骨粉碎性骨折(见住院病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0 “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XX县公安局依据此鉴定意见, 补充虚假证言后, 立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该案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反鉴定原则,做出非法鉴定。根据<<人体损伤程 度鉴定标准>> -----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 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见附件)之规定,法医应当依据音视频资料、卷宗材料等综合分析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

并发症的情况下做出伤情鉴定,如果不能确定原发性损伤可以聘请上级专家会诊再做鉴定,本案法医在未见现场视音频和专家会诊的情况下做出严重不负责任的“不确定受伤时间、不确定致伤方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轻伤鉴定,违反了实事求是的鉴定原则,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X原本自己造成的一点擦伤,事隔两个多小时入院时却成了4公分的伤口,有录像证明,造假证据确凿构成诬陷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伤害案件伤情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第三条---“公安机关办案单位 应当根据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综合进行审查 判断,正确使用鉴定意见”(见附件)之规定。该案在出具 “不确定受伤时间、不确定致伤方式”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办案民警未经审查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三、删除关键证据,非法办案。办案民警不向法医提供现场录音录像,城关派出所所长X也不采用控告人提供张X 现场录像材料,当天执法仪现场影像资料和第二次到中医院固定伤情的现场影像资料全部不知所踪,在明知两次不同诊断结果的情况下,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本案严重侵害了本人各项合法权利,为尽快还本人清 白,恢复本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并恳请领导予以纠正。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XXX

职务侵占罪有20个关键点容易导致直接无罪

职务侵占罪有20个关键点容易导致直接无罪 公告:推荐新书《刑事实务》,凝聚一线刑事业务专家团队智慧,打破传统的书籍体例,不拘形式力求实用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刑事实务价值资讯、揭示实务中的“雷区”、实务乱象和实务疑难复杂问题,办案针对性强,并受《检察日报》推荐,当当网热销,详情点击右侧链接:我们终于出书了,可点击查阅! 其他相关阅读,请点击链接: 1、妻子转移侵占“夫妻公司”中财产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实务) 2、职务侵占案诉判不一的判例评析(实务疑难点汇总) 3、占用单位财物抵扣欠薪是自助行为还是职务侵占 从无罪判例归纳职务侵占罪20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 作者:李泽民、黄佳博(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一、主体上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或者证据不足以认定主体适格1.1主要辩点: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资产由原来职工管理的,职工不属于该企业人员。1.2参考文书:(2014)嘉平刑初字第795号1.3裁判理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件系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人员,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等四人在2000年全塘社改制之后,其身份已经完全置换,与全塘社或平湖市供销合作总

社均没有劳动关系,平湖市供销合作总社也没有任何文件任命被告人黄某等四人的职务,且2001年6月签订的改制协议,确认全塘社改制实行的是租赁经营的方式,虽有证人证实该租赁协议实际未能履行,但公诉机关也未能提供其他书面协议推翻该租赁关系的存在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等四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适格。2.1主要辩点: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单位,不属于“其他单位”,不考虑其规模大小、人员数量等因素。嫌疑人涉案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但侵占罪属于完全自诉的罪名,法院无权主动改判罪名。2.2参考文书: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220号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钦南刑初字第381号2.3裁判理由:(1)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本院认为,案发时,抚州金巢区皇家XX娱乐中心系筹建中的个体工商户,后注册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此时被告人徐某已退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该罪的主体应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娱乐中心是个体工商户,不属法律规定的公司和企业;同时《同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其他单位”作出明确的定义,不应随意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故娱乐中心也不属于“其他单位”。综上,被告人徐某作为筹建中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名股东,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

控告书

控告书 控告人一: 被控告人: 控告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公司有限公司于1998年4月10日在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以水生动物观赏、工艺美术品零售、海淡水养殖为主,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六人。其中,被控告人系2008年10月10日才入职控告人公司,任职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至今。 2014年7月初,二控告人因到了解针对控告人公司资产的拍卖情况,被执行庭告知如下事实:控告人公司还欠第三人借款高达人民币500万元未还,已经由开庭审理完毕并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该借款纠纷案件的开庭传票及判决书被被控告人收执拒不交出,故二控告人不知判决书内容)。 后经二控告人询问被控告人,才得知如下事实: 2013年被控告人在控告人公司任职期间,利用管理

公司印章之便利,在未告知公司其他股东并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私自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及控告人公司之名义向第三人借款人民币高达500万元之巨。事后,被控告人未将该笔款项汇入公司账户,也未告知控告人公司其他股东有该笔款项之事实,反而将其非法占为己有。 得知这一事实后,二控告人多次要求被控告人向还清该笔债务以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被控告人却以系他本人向转让控告人公司股份而非向借款为由(事实上是被控告人私自以控告人公司名义向借款并私吞)拒绝二控告人请求,致使现欲执行控告人公司财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控告人在控告人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在未告知公司其他股东并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以控告人公司名义私自对外借款,拒不返还,性质恶劣,严重扰乱控告人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贵局对被控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控告人公司合法权益。 此致 公安局 控告人: 年月日

职务侵占罪法律意见书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致: 林XX侵占东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纠纷一案进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本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与你协商、谈判。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林XX在2015年5月至8月与本公司客户合作期间侵占本公司2万3千多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有相关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2、银行转账记录3、其它相关证据 三、东莞市公安机关立案标准 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

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量刑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五、关于本案的法理分析 1、犯罪主体的认定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 李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 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 分公司的管理人员, 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XX 年 3 月至XX 年8 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XX年8月、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 签订 了 2 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 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 工程所需

钢筋。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 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 公司《购销合同》 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 款中的元转化为XX 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 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 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 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 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 224 条第5 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

关于撤回再行起诉的律师意见书

关于撤回再行起诉的律师意见书(王学海律师)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学海律师担任XX被指控职务侵占一案中XX的辩护人。我们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撤回起诉后,在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又再行起诉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此,提出意见如下: 一、案件过程 2XXX年X月X日,被告人XX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同年XX月XX日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XX月XX日被批准逮捕。2XXX年X月XX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妨害公务罪移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XXX 年X月XX日、X月X日、XX月XX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XXX年X月X日、X月XX日两次退回XX市公安局XX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XXX年XX月XX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XXX年XX月X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有职务侵占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和妨害公务罪,向XX市XX 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XX作了没有侵占的自我辩护,辩护人作了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于2XXX年X月X日、X 月XX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两次。2XXX年X月X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以XX检刑撤诉[2XXX]X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法院要求撤诉,同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至此该案审结。 2XXX年X月X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又以XX检刑诉[2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有职务侵占罪,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再行起诉。 二、法律规定 对于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涉及本案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如下的规定: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的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做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本规则明确指明为司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三、律师意见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对本案撤回起诉的理由,即常规用语“事实、证据有变化”的含义,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等项理由。如果公诉机关再行起诉,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即“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

刑事控告专项法律事务顾问合同

刑事控告专项法律事务顾问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控告(下称“目标人物”)涉嫌以甲方为侵害对象实施犯罪一案的专项法律顾问,甲方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 1、解答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咨询; 2、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与侦查部门的沟通接洽,在法律范围内维护甲方利益; 3、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因本案而需对外提供的控告书、报案材料等法律文件,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内容提出法律建议; 4、协助甲方人员对与本案相关的法律事实、证据进行调查; 5、本案涉及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乙方提供与完成本专项法律事务顾问所需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有权对本项目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单方考虑或者未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本案专项法律事务顾问律师(以下称“顾问律师”); 2、顾问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顾问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案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大写)(¥元);该法律顾问费应于本合同生效当日支付。 详细收费项目如下; 1、解答甲方人员关于本案的法律咨询(工作时间小时); 2、和侦查承办人、负责人通过书面(含制作、递交报案材料)、电话或当面沟通协调(工作时间小时); 3、协助甲方进行目标人物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和非公贿赂罪取证调查(工作时间小时); 4、目标人物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调研(含取证指导、证据分析、对侦查机关书面建议、完整书面调研报告)(工作时间小时); 5、目标人物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调研(含取证指导、证据分析、对侦查机关书面建议、完整书面调研报告)(工作时间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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