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年12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关于为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2016年3月31日,现审计基准日已调整为2016年9月30日。根据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2月8日出具的天健审〔2016〕3-631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就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最新情况,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最新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2016年6月28日召开的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经审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仍然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伊戈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发

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颁布,2015年12月30日修订,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 由伊戈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伊戈尔有限1999年10月15日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 经查阅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或购置发票,并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发行人专利、商标的权利状况,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办公场所及部分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查验,审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月-9月(以下简称“最近三年”)的重大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借款协议、担保协议、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消费及工业领域用电源及电源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等规定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属于禁止或限制类行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工商档案及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股东的涉讼情况,发行人的股权清晰,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制度,建立了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的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 发行人聘请了华林证券为其提供本次上市发行的辅导工作。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了有关的确认文件,并通过互联网检索了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审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等文件。根据前述核查结果,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0.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天健会计师已于2016年12月8日向发行人出具天健审〔2016〕3-632号《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无保留结论。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存档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检索中国证监会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天健会计师的经办会计师,截至2016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不存在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3. 经审查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资金管理等内部规定,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天健会计师的经办会计师进行访谈,截至2016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天健会计师的经办会计师,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5.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与天健会计师的经办会计师进行访

谈,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天健会计师于2016年12月8日向发行人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6.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天健会计师的经办会计师,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会计师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7.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天健会计师的经办会计师,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经审阅《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与发行人前述陈述相悖的说明意见。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亦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9.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39,988,750.48元、26,091,626.61元及38,841,001.50元,均为正数;累计为人民币104,921,378.59元,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人民币246,057,153.58元,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营业收入累计为人民币2,422,565,809.66元,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9,899.2875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2016年9月30日)合并后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账面价值为2,371,426.89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2016年9月30日)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0. 根据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天健会计师于2016年12月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6〕3-635号《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来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1.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存档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部分重大合同,核查发行人涉讼情况,并与天健会计师的经办会计师进行了面谈,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与天健会计师的经办会计师面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的财务资料不存在如下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据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3.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发行人存档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对发行人业务部门进行访谈,以及通过互联网检

索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公开信息、查验发行人拥有的重要知识产权的权利状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如下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4.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9,899.2875万股。经查验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发行人本次拟发行A股不超过3,300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据此,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并查验发行人的商标注册证、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业务许可证书,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六、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其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股东麦格斯公司、英威公司、鹏峰创投换发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具体情况如下:

麦格斯公司现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5559112767D的《营业执照》。

英威公司现持有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5559178192Q的《营业执照》。

鹏峰创投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088404105W的《营业执照》。

七、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一)向费城伊戈尔、洛杉矶伊戈尔、爱达荷州伊戈尔增加投资总额

2016年10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同意费城伊戈尔的投资总额增加至500万美元;洛杉矶伊戈尔的投资总额增加至200万美元;爱达荷州伊戈尔的投资总额增加至200万美元。

发行人就前述向费城伊戈尔、洛杉矶伊戈尔、爱达荷州伊戈尔增加投资总额事项,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换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实际对上述境外子公司增加投资额。

(二)顺德伊戈尔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15,000万元

2016年12月6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向子公司顺德伊戈尔增资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向顺德伊戈尔增加注册资本14,5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顺德伊戈尔的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根据顺德伊戈尔的公司章程,新增的14,500万元出资额全部由发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缴足。

2016年12月7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顺德伊戈尔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6682430218C的《营业执照》。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向境外子公司增加投资款、顺德伊戈尔增加注册资本外,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附属公司变动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已经当地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的重要业务合同,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访谈及与天健会计师的经办会计师进行面谈,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二)经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持有的许可证,并对发行人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均已取得相关许可。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消费及工业领域用电源及电源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的重要业务合同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的访谈并与天健会计师的经办会计师进行了面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近三年持续经营该种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 发行人控股股东麦格斯公司、实际控制人肖俊承及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英威公司、凯诺特公司(具体参加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部分“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控制的企业:

(1)苏州洛合镭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洛合镭信”),发行人控股股东麦格斯公司持有其55%的股权,实际控制人肖俊承担任其董事。根据苏州洛合镭信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苏州洛合镭信系2013年12月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为23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测试光电产品(光电收发引擎模块及其他光通讯器件等),提供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从事本公司所研发产品的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

(2)LAXENSE,INC.(以下简称“LAXENSE公司”),根据CASTLETON LAW GROUP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LAXENSE公司系于2011年9月26日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的公司。目前LAXENSE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加利福尼亚州,20539 East Walnut Dr. North Ste.G Walnut,注册号为C3415647。

LAXENSE公司授权发行股份为10,000,000股普通股及优先股,其中肖俊承持有1,100,000股普通股,占已发行的普通股及优先股总数的55%。

(3)深圳伊戈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戈尔投资”),发行人股东麦格斯公司、英威公司、凯诺特公司分别持有其65.779%、26.221%、8%的股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肖俊承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发行人总经理王一龙任其监事。

根据伊戈尔投资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伊戈尔投资系2014年11月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策划(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及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

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1)佛山市禧尼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副总经理张铁镭担任其董事长。根据禧尼尔公司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禧尼尔公司系2007年7月5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深圳恒瑞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瑞驰”),发行人董事邓国锐持有其100%的股权,且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根据深圳恒瑞驰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深圳恒瑞驰系2015年8月11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3)深圳瑞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瑞驰基金”),发行人董事邓国锐持有其19.0114%的出资额,深圳恒瑞驰持有其1.1407%的出资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深圳瑞驰基金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信用网查询,深圳瑞驰基金系2015年10月14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额为5,260万元,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以上不得从事信

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基金、金融及限制项目);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4)深圳市微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微频电子”),发行人董事邓国锐持有其60%的股权,并担任其总经理。深圳恒瑞驰持有其40%的股权。根据深圳微频电子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信用网查询,深圳微频电子系2014年7月9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与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等物联网科技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无线射频设备、电子数码产品、通信器材、电子数码产品、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涉及到许可经营的项目,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网站设计;电子设备的调试、租赁、维护(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

(5)深圳市鹏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鹏萱投资”),发行人董事邓国锐持有50%股权,股东鹏峰创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董玮持有其余50%股权。同时,邓国锐担任其执行董事,董玮担任其总经理。根据深圳鹏萱投资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信用网查询,深圳鹏萱投资系2011年6月15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投资管理(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6)东莞市友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莞友鸿”),发行人董事邓国锐持有其50%的出资额。根据东莞友鸿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东莞友鸿系2015年5月14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

(7)天津鹏萱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天津鹏萱”),深圳鹏萱投资系其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董事邓国锐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并持有其600万元的出资额。根据天津鹏萱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天津鹏萱系2011年7月6

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为11,6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8)鸿纳(东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纳新材”),天津鹏萱持有其146.639万元的出资额,东莞友鸿持有其175.9668万元的出资额,发行人董事邓国锐担任其董事。根据鸿纳新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鸿纳新材系成立于2012年5月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87.4846 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制品:纳米材料、复合材料;设立研发机构,研究和开发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制品:纳米材料、复合材料。

(9)东莞优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邦科技”),天津鹏萱持有其400万元的出资额,东莞友鸿持有其100万元的出资额,发行人董事邓国锐担任其董事。根据优邦科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查询,优邦科技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股票代码为837513,注册资本为2,000 万元。优邦科技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工业用接着剂(涉限涉证及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除外,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设立研发机构,研究和开发工业用接着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深圳网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脊科技”),天津鹏萱持有其29.41万元的出资额,发行人董事邓国锐担任其董事。根据网脊科技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脊科技系成立于2007年12月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88.23 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工业用电子自动化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销售及其它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与上门维护;房屋租赁,经营进出口业务。

(11)深圳市超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维科技”),发行人董事邓国锐持有其65%的股权。根据超维科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超维科技系成立于2016年3月3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与虚拟现实软硬件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与销售;大数据硬件处理、人工智能硬件、工业

自动化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经济信息咨询。

(12)佛山鑫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策科技”),发行人副总经理崔健及其配偶张玫合计持有其100%的股权。鑫策科技系2009年4月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的研究、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

5. 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关联方的企业

(1)Winner River Limited (以下简称“WR公司”)

WR公司于2003年9月19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商业登记证号为560623;注册地为Palm Grove House,P.O.Box 438,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每股面值1美元,已发行股份50,000股。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注册部门出具的《注销证书》,WR公司于2014年10月6日办理完毕注销手续。注销前,肖俊承持有WR公司100%的股权。

(2)True Fortune Limited (以下简称“TF公司”)

TF公司于2003年9月19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商业登记证号为560657;注册地为Palm Grove House, P.O.Box 438, 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每股面值1美元,已发行股份50,000股。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注册部门出具的《注销证书》,TF公司于2014年10月6日办理完毕注销手续。注销前,TF公司的股东构成如下:

(3)BPI公司

BPI公司于2003年9月22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商业登记号为560932,注册地为Palm Grove House,P.O.Box 438,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每股面值1美元,已发行股份50,000股。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注册部门出具的《注销证书》,BPI公司于2014年10月6日办理完毕注销手续。注销前,TF公司持有BPI公司100%股权。

(4)上海钦合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钦合电气”)

上海钦合电气原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上海钦合70%的股权。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上海钦合电气于2013年8月16日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5)上海沪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沪可”)

上海沪可原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2015年12月30日,发行人与上海三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荣电梯”)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将其持有的上海沪可100%的股权共200万元的出资,以200万元转让予三荣电梯。本次股权转让后,发行人不再持有上海沪可的股权。

6. 根据《审计报告》,魏欣系发行人的关联方。魏欣,男,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为2101031978****0310,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魏欣通过持有凯诺特公司的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0.9003%股份;其同时持有日本伊戈尔30%的股权,并担任日本伊戈尔董事。

(二)经审阅《审计报告》,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9月30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新增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消费及工业领域用电源及电源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确认及相关工商底档,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情况。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之间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经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依法拥有相关土地使用权、房产,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二)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对外签署的租赁协议及相关租赁房产的权属证书,自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租赁房产变动的情况如下:

1. 北京分公司办公室原租用房产的合同期限已届满,发行人不再继续租用该物业。为满足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的需求,2016年9月13日,发行人与高伟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发行人租用高伟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西三旗桥上奥世纪中心2B1601室的房产,房产建筑面积为47.18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

2. 根据吉安伊戈尔的出具的《关于租赁房产合同有效期届满的说明函》,吉安伊戈尔原租赁的位于吉安高新西区仁源(吉安)艺品有限公司院内的2,200平方米的厂房租赁期限已届满,吉安伊戈尔不再继续租用该房产。

经核查,上述租赁中,租赁房产的所有权人已就租赁房产取得产权证书,本所认为,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潜在的纠纷或争议。

3. 洛杉矶伊戈尔原租用位于20539 E. Walnut Dr. N. Suite G, Walnut, California 91789的房产合同期限已届满,2016年6月15日,洛杉矶伊戈尔与Walnut Business Park, LLC签署《2nd AMENDMENT TO LEASE》,约定洛杉矶伊戈尔继续租用该处房产,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

(三)知识产权

1. 商标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境内拥有如下注册

商标:

项商标(注册号为

请受理通知书》,其正在申请办理该商标的续期延展。

注释2. 第17项商标(注册号为3903838)有效期已届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续展申请受理通知书》,其正在申请办理该商标的续期延展。

(2)“”(第9类)已在以下国家或者地区申请国际注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第9类)已在以下国家或地区申请国际注册,分别为:日本、欧盟、美国、土耳其、新西兰、加拿大、香港、以色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斐济群岛、也门、沙特阿拉伯、泰国、菲律宾、台湾、巴林、黎巴嫩、卡塔尔、尼泊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约旦、南非、老挝、巴拿马、阿曼、柬埔寨、缅甸、尼日利亚、阿根廷、智利、墨西哥、阿富汗、巴基斯坦、巴西、孟加拉国、伊拉克、安提瓜和巴布达、赞比亚申请国际商标注册。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网站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境内拥有的专利如下: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零八年九月

https://www.360docs.net/doc/3512093557.html,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13层 邮政编码:100022 12/F-13/F, Building 01, China Merchants Tower, No. 118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2,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10) 6568-1188 传真/ Fax: (8610) 6568-1838 / 7317 (12/F) 传真/ Fax: (8610) 6568-1022 (13/F)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本所原名称为“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现已更名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08年3月19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43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本所律师现根据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永拓”)出具的京永审字(2008)第13004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关于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金杜”或“本所”)接受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中大股份”)的委托,就其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公司章程”);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关于本次会议通知的相关文件; 4.公司本次会议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以及 5.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会议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本次会议通知的相关文件、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金杜核查,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金杜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验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金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以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等。金杜认为,该等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并经金杜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经金杜核查,本次会议的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5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企业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电信、房地产、金融、招标与投标、反倾销等诸多方面。 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收购与兼并、证券和投资市场,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与项目投资、基金信托、矿产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运输和物流、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等。 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公司证券、金融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诉讼与仲裁等。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杭州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律师事务所 贯彻《劳动合同法》状况调查问卷 (本问卷由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调查机构】: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 【调查时间】:二○○八年月日 【被调查人】:贵所是() A、合伙律师事务所; B、合作律师事务所; C、个人律师事务所。 【问卷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调查了解我市律师行业贯彻《劳动合同法》的情况,现特邀请贵所配合完成本项调查问卷。 特别声明:本次调查问卷的结果不作为任何考核、处罚或不利评价的依据,且对外保密被调查人信息,敬请贵所能够实事求是的反馈信息,以利于开展好日后的工作。谢谢。 请将您认为正确或恰当的所有答案填写地括号内。 1.许多专家都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秋后算帐”、加重用人单位责任的法律。您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律师事务所的影响有哪些?() A、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 B、不利于律师事务所淘汰不合格或不适合的员工; C、不利于律师的自由流动; D、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律师聘用关系。 2.如果您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贵所因此会增加多少成本?() A、没有认真测算过; B、守法前提下的运营成本约增加10%左右;

C、认真设计,运营成本反而会下降; D、守法的情况下不会增加运营成本;但如果违法的话,则运营成本会增加40%左右。 3.您认为,()会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律师事务所可能造成的影响最大,或者说可能对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法律风险最大 A、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经济补偿金,尤其是劳动合同终止后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D、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的赔偿金; E、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4.事务劳动关系持续一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果事实劳动关系持续超过一年的,视同已经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贵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情况是() A、全部都已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 B、只与律师签订了劳动合同; C、除助理外,其他人都已签订了劳动合同; D、除实习生外,其他人都已签订了劳动合同; E、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5.贵所员工中,已在贵所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 A、本所不太想签,主要是想省些成本和责任; B、员工不太想签,主要是想来去自由一些; C、只是事务所还未确定要不要该名员工,想试用合格后再签。 D、都不太想签,反正也没有什么影响,等等再说。 6.贵所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是() A、原先文本,专职律师仍用省厅示范文本; B、选用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的新示范文本; C、选用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的新示范文本; D、自己设计的文本。 7.有没有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重新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A、已经重新签订了“新合同”。 B、还没有,也不打算重签。 C、已经准备好近期签订“新合同”。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2020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导语:作为律师行业质量的把守者,律师事务所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调研机构分别从三个方面分别对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分别是: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好评率排名。 近日,第三方机构尚普合CIRST依据北京市范围内2020年年初存续的2718家律师事务所和32613名在册的执业律师为调查样本,结合裁判文书网、审判信息网,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随机调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有效筛选,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对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 一、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司法局和律协的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当仁不让的排名第一,在规模化的路上走在了前面,以下为具体排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99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94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45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88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1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执业律师人数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总共9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达到了300人以上。 规模化的优势是团队分工明确,能够处理更大的案件量,服务于更多的当事人,这点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数量也有体现。存在风险是律师人数较多,水平层次不同,给当事人选择律师造成较大的困惑。

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整合资源,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解决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 从代理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来看,从相关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方面拔得头筹,达到了90%以上。 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是唯一一家胜诉率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另外达到70%以上的还有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3.6%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78.0%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73.2%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通过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涉及的上万件公开裁判文书抽样研究发现,提高该所胜诉率案件主要方向集中在遗产继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征地拆迁案件,另外数据也显示,刑事诉讼的无罪率和轻罪率也对该所胜诉率的提高加成很大。 另外,结合大数据统计结果和司法局公布的数据对比显示,胜诉率排名较高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对案件的筛选比较严格外,其所聘用的执业律师普遍执业年限也比较长。以上面的几个所为例,平均律师执业年限普遍在5年以上,而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限平均值更是达到了13年以上。具体统计数据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13.7年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8年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6年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6.3年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提交的材料-杭州律师协会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按照章程变更程序提交材料,同时还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的,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普通合伙的,或者合伙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提供合伙人会议对变更前律师事务所资产、债权债务等处置决议,变更后合伙人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承继变更前律师事务所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的承诺;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合伙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律师事务所资产处置意见,县司法局有关人员安置决定等材料; (四)个人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提供合伙协议、原设立人对变更前律师事务所资产、债权债务等处置承诺、变更后合伙律师事务所发起人承继变更前律师事务所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的承诺; (五)发起人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 (六)合伙人或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单和简历; (七)社会公告(省一级报刊) (八)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对章程作出相应修改,申请章程变更。 个人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为合伙所的,同时提交合伙协议报审批机关核准。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之间发生变更的,同时提交合伙协议办理变更手续。 注意事项:1.所有上报材料都要一式二份;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按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请用长尾夹固定); 2.行政需带上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详细情况和相关表格可以登录杭州律师网查询和下载,网址是https://www.360docs.net/doc/3512093557.html,。 4.律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和行政许可,申请人都须登陆省厅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512093557.html,)上的“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系统进行申报,同时向杭州市司法局提交完整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每个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平台中都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具体请咨询省厅律管处,电话:87054376。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7楼117 2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市延安路126号, 耀江广厦A座4楼11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5楼101 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西路52号丙101 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96 6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96 7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文化路90号95 8 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山航大厦16楼91 9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楼12层89 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89 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89 12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87 13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B座19-20层86 1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楼85 15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22楼85 16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3 17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裕华路西路452号83 18 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上海胶州路58号12楼83 19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1层1101-1103 82 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80 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8 22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3层78 23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76 2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74 25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A1 74 26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7楼74 27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5楼74 28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9楼73 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72 30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18楼72 31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423室71 3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71 3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71 34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71 35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武定路333号1号楼11楼70 3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8 37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515室67 3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67 39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仓边路93-95号银山大厦B座5楼66 40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市长江中路90号4楼66 41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大厦19-21层66 42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65 43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65 44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广州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6楼65

2018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2018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反垄断与竞争法 第一梯队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 江宪胜(中伦律师事务所)韩亮(方达律师事务所)宁宣凤(金杜律师事务所)吴鹏(中伦律师事务所)詹昊(安杰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蔡丽(中博律师事务所) 冯瑶(世泽律师事务所)任勇(天地和律师事务所)马辰(汉坤律师事务所)孙韶松(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 邓志松(大成律师事务所)丁亮(德恒律师事务所)顾正平(安杰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国浩律师事务所)许蓉蓉(君合律师事务所) 潜力律所林蔚(达晓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 银行与金融第一梯队秦悦民(通力律师事务所)陈烽(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刘大力(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军(金杜律师事务所)王玲(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昕(环球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邢冬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樊荣(世泽律师事务所)林小龙(环球律师事务所)李志强(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刘屹(北京瑞栢律师事务所)陆菁(中伦律师事务所)梅亚君(通力律师事务所)沈宏(方达

律师事务所)王舒(汉坤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缪剑文(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吕立秋(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王明朗(环球律师事务所)周昕(金杜律师事务所)吴杰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谢郑(方达律师事务所)张继平(海问律师事务所)周辉(君合律师事务所)朱蕾(国浩律师事务所) 135编辑器 合规第一梯队张保生(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海涛(金杜律师事务所)张海晓(中伦律师事务所)黄仲兰(元达律师事务所)尹云霞(方达律师事务所)龚雅玲(元达律师事务所)第二梯队周磊(环球律师事务所)潘永建(通力律师事务所)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 刘晨光(元达律师事务所)翁鸣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吴巍(金杜律师事务所) 后起之秀刘思远(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135编辑器公司并购 业界明星徐萍(金杜律师事务所) 多面手俞卫锋(通力律师事务所)刘劲容(环球律师事务所)陆志芳(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第一梯队李骐(君合律师事务所)赵靖(中伦律师事务所)李朝应(汉坤律师事务所)戴冠春(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邸晓峰(通商律师事务所)杜慧力(金杜律师事务所)江惟

浙江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8-09-30 浏览次数:1704 字号:[ 大中小] 省直:(区号:0571) 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潮王路119号7楼 邮编:310014电话:85237300 传真:85237300 主任:金君芳 金君芳郑筱荷沈明敏苏全生韩达震张明炎顾坚平童卫国舒德利曹实践吴小芝姚非非陈加曹王森洪沈林山黄卫东杜归真何嘉川 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平海路38号马可波罗酒店17楼1001室 邮编:310006电话:87169669 传真:87169822 主任:徐敏 徐敏吴春黎胡平曹亮贺俊骆颖 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46号宁波大厦7楼 邮编:310007电话:88250126 传真:88250127 主任:陈权 陈权秦光军罗富荣刘争时周小霞赵允玲於晴刘朝军林学飞徐亮张峻吴玉峰张秋涛黎枫俞静尧陈小雷钱春梅陈能达郭海林斯淑芳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层 邮编:310013 电话85055613 87206801 传真:85055877 87206789 主任:郑金都 郑金都谢春林李静朱亚元杜会云魏飞舟游弋吴宏明陈嗣云蒋政村费立峰柴善明楼一萍陈志远姚建彪田暐刘成林高振华孟德荣杨建章王晓宇许罕飚赵箭冰金伟文王红燕陶礼钦张琦叶飞周德海张永锋王斌陈其一褚锐君杨捷陈晓亮张林利姚利萍项山卫万剑飞胡燕林商金玉王旭东

郭献金刘克严立芬林黎于建国吕树洪程岚郎立新陈淦吴晴金其飞杨海强叶永祥王景管瑞哲蒋晓峰童斌蒋恒刘珂孟威许珊赵西刚沈军冯淼钟亲元陈建宏陈建煜陈卫东叶宏伟吴伟达赵大方李君冀吴红列梁冬辉余友飞杨吉张勇冯开红陆凤麟沈桂英曾碧佳孔建祥何一程新戴文良黄伟源叶青戴筠陈卫民陈洵熙 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马塍路6-1号柯布克商务楼7楼 邮编:310012电话:88807114 88806521 传真:88807114 主任:陈晓军 陈晓军沈瀛昶李连根郑荣根朱雄安卓静洁喻卓敏童奇涛夏国建姒慧娟郝洪义邵力于昕 浙江五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103号百大花园C区1104-1106室 邮编:310005电话:8839344988397519 传真:88393449 主任:丁茜 丁茜徐淑慧黄向皖陈洪钧王文德陈强任广才曹淼杨永敏叶苓 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东区三层 邮编:310007 电话:28022132 28876255 传真:28022132 主任:谢兴华 谢兴华赵伟东涂金法夏勇军周光富王鹏 沈学让叶振球顾同德王建红鲍克定杨芳琴 张勇海沈怡王若青杨国勇 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607号现代城建大厦1005室 邮编:310014 电话:85157950 85069953 传真:85157950 主任:戴锦文 戴锦文方士音姚强来觉伟胡斌王金发 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

货公司法律意见书(增资)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天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邮编:100044 Add: 15F,Zhong Kun Masion, No.59, Gaoliangqiao Rd.,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44, P. R. China. 电话:(T e l)(010)62159696-1510,82191604传真:(F a x)(010)8838186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XXXX期货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XX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XXXX 本次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公司股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XXXX和出资方当事人的确认和保证。 2、本所发表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本所未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XXXX、出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之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XX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一)XXXX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1、根据XXXX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XXXX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XXXX目前持

2015年度LEGALBAND中国律所排名区域榜单

2015年度LEGALBAND中国律所排名区域榜单 《2015年度LEGALBAND中国客户指南:区域榜单》现已发布,本次榜单覆盖中国大陆31个省份和直辖市,专业领域主要为商事法。领先律所的完整榜单详见下文,如您对排名有任何疑问或者意见,请联系我们中国区调研团队。 安徽 商事法 第一梯队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北京 银行与金融 第一梯队 环球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 海问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润明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 观韬律师事务所 公司并购 第一梯队 方达律师事务所 海问律师事务所 嘉源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 通商律师事务所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柯杰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 达辉律师事务所 德恒律师事务所 国枫律师事务所 观韬律师事务所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 第一梯队 方达律师事务所 环球律师事务所 汇仲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天同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 安杰律师事务所 通商律师事务所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 达辉律师事务所 国枫律师事务所 观韬律师事务所 海问律师事务所

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润明律师事务所 天元律师事务所 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第一梯队 方达律师事务所 环球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 通商律师事务所 达辉律师事务所 海问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柯杰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百宸律师事务所 权亚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 安杰律师事务所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尚伦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律师营销专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品牌战略

【律师营销专家】 大型律师事务所品牌战略【律师营销专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品牌战略本文只从规模上探讨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简称大型所)的品牌战略,对国内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简称小型所或中型所)的品牌战略,将在以后的文章中予以探讨。 面对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和多变的国内法律市场,作为大型所,如何找准自己的定位?如何打造“百年名所”?如何实施品牌战略?如何成为行业领军人物?将是是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大型所的现状与困惑 由于我国律师业的稚嫩和国内特殊的司法环境,导致律师所的管理成了合伙人最纠结的事情,也成了律师所发展的瓶颈。 目前国内小型所(一般在20人以下)、中型所(一般在50人左右)和大型所(一般在100人以上)缺乏明确的定位和有效的管理,已经严重制约了律师所做大、做强,很难走出国门与国外律师所同台竞技、分一勺羹。 不可否认的是,国内律师所的合伙人既是投资者又是管理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多重身份交织使合伙人焦头烂额、疲于应对。懂法律业务的合伙人往往不懂管理、不善管理、不愿管理、不敢管理;导致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流于形式,难以形成科学的决策,并得到强有力的执行。 而懂管理的人往往不懂律师业务或不了解律师所的运行规律,导致律师所即使聘请了具备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也难以对律师所“望闻问切”,形成有效的管理和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而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也难以对管理人员充分的授权和有效的激励,导致引进的管理人员进退两难、无所适从,进而导致律师

所无序发展或由合伙人“轮流坐庄”。 合伙人即使被推选为执行合伙人、执行主任或管委会主任,也往往忙于自己或自己团队的业务,甚至需要著书立说、维护客户关系、参加大量的社会活动,由于其精力、时间和管理知识有限,难以形成对律师所的全面把握和有效管理。 而且,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也缺乏针对执行合伙人、执行主任或管委会主任的监督与制约、奖励与惩罚制度,导致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被高级合伙人“架空”或被创收能力强的合伙人“把持”。 二、大型所的出路与对策 2010年7月29日《亚洲法律事务》(ALB)杂志评选出2010国内律师事务所规模20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1406名律师和合伙人位居第一,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111名律师和合伙人位居第二十。其中,北京所占13席(分别是大成所、金杜所、德恒所、盈科所、中银所、君合所、中伦所、中伦文德所、隆安所、金城同达所、天元所、观韬所和万商天勤所),上海所占3席(分别是国浩所、锦天城所和方达所),深圳占1席(广和所),成都占1席(泰和泰所),青岛占1席(德衡所),杭州占1席(六和所)。 经过对大型所的了解和与大型所管理合伙人或管委会成员接触,笔者认为,大型所具有以下特征:(1)成立时间较早,大多具有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历史;(2)大型所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律师文化;(3)大型所的执业律师人数众多,在100名以上,不含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营销人员;(4)大型所的架构较为合理,一般设有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一般都分有不同的等级;(5)大型所都有自己的分所甚至国外分所;(6)大型所承办的业务以金融证券、房地产、公司投资、知识产权、涉外业务和工程建设与房地产业务等非诉讼业务为主,有自己的特色业务和利润增长点;(7)大型所的创始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一般具备良好的家庭背景、教育背景和工作背景,并具有开拓进取的精神和做大做强的思想;(8)大型所有完善的律师、合伙人进入、退出机制、团队作战与专业分工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9)大型所的硬件设施齐全,一般都有自己购置的写字楼和

中伦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年12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关于为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2016年3月31日,现审计基准日已调整为2016年9月30日。根据发行人的财务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2月8日出具的天健审〔2016〕3-631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就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最新情况,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最新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2016年6月28日召开的发行人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经审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仍然继续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伊戈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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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导语:随着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发展,民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也日益紧密。目前公众号、抖音、头条等主流自媒体平台上常常活跃者很多法律人,这些当中大多数是律师。可以说,律师行业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起到了不小的功劳。法律网三个月发布一次的律师事务所排名已成为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品牌代表,该专栏文章的排名数据数据是根据第三方机构CIRST和Terrales的调研数据综合而来,具有比较大的参考价值。 最新一期的律师事务所排名依然从三个角度,分别是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进行,京师在规模方面领先,恒略在胜诉率和客户满意度方面领先。 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规模篇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相关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继续扩大规模,在规模化的路上不断前进,从上期的990人到这期的1050人,只用了不到一个季度的时间,京师也成为了北京乃至全国唯一一家执业人数破千的律师事务所,具体排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105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710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50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90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9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不可否认的是,越来越多的超大所的出现,公司化规模化的运营也是一种趋势,一方面这些超大所在成立时间和执业律师数量的积累给全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

务。规模化存在的问题是律师人数较多,代理业务复杂,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关系让律所的风险评估把控的更严,很多案件自然没法代理,这给好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造成很大困惑。 二、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胜诉率篇 胜诉率是最近两年提出的一种全新的视角,调研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上面依然是领先头部的。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2.3% 北京宝成律师事务所:83.3%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创法律师事务所:79.5%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胜诉率首先意味着高水平,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能够保持较高是因为其在房产纠纷案件(包含遗产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征地拆迁案件领域的胜诉率加成,另有数据表明,刑事辩护案件的无罪判决和有效辩护也对胜诉率的贡献比较大。胜诉率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中营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国豪律师事务所等。 除了高水平以外,胜诉率最大的帮助实际上是对案件额筛选。律师行业是需要专业技术的行业,也是一个需要社会责任心的行业。高胜诉率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坚持的原则是接受代理的案件都要评估律师参与的必要性。 三、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客户评价篇 律师行业作为服务行业,当事人的评价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的服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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