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新平县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新平县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新平县乡镇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各改善乡镇党委的集体领导,使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二、乡镇党委、政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从而提高党委、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增强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

第二章议事范围

三、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决议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

(二)加强党委自身及所属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措施或方案;

(三)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处理方案;

(五)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奖惩、辞职、辞退,工勤人员的录(聘)用、奖惩、辞退(解聘);

(六)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本乡镇重要的工作总结和乡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七)加强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建设意见;

(八)加强党员规划和党员审批工作;

(九)处理党内违纪案件;

(十)财政工作、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大额资金的使用、工程承包合同;

(十一)乡镇长办公室会议提出的、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十二)审议和考核讨论村(社区)工作目标;

(十三)乡镇党委日常性工作中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处理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

(十四)对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先进行酝酿,准备意见;

(十五)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党委会决定的具体意见,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六)讨论和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和事务等。

五、政府办公室议事范围

(十七)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指示和乡镇党委、乡镇人代会的决定,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十八)研究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财政预算;

(十九)研究本行政区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行政工作;

(二十)研究所辖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工作;

(二十一)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二十二)讨论、提请乡镇党委、乡镇人代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十三)讨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及人民代表的重要意见、建议和办理情况;

(二十四)讨论决定以乡镇名义发布的有关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及政策;

(二十五)讨论决定由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以及乡镇长、副乡镇长提请讨论的其它事项;

(二十六)决定乡镇政府的重要文件;

(二十七)听取某一部门就某一专题工作的汇报,研究需要乡镇采取的政策措施;

(二十八)研究处理乡镇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六、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

(二十九)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

(三十)研究确定党务和行政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研究需提交党委决定的事项,以及研究决定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章议事方法

(三十一)议事前应召开书记办公会议或乡镇长、书记碰头会议,党委会或政府办公会议前应向参会人员告知议事的时间和大致内容;

(三十二)议事前主要领导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或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三十三)党委会和政府办公会实行书记、乡镇长末位发言制。议事者要积极负责地充分发表意见,阐述理由,表明态度。

第四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问题、重大事件需要研究讨论的,书记可以提议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召集,委员参加,邀请非党委委员的人大主席、乡镇长列席,确因工作需要,政府副乡镇长、与会议内容有关的部门党员负责人也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三十五)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

(三十六)政府办公会议原则每月一次,乡镇长主持,副乡镇长、党政办主任参加,邀请人大主席列席。视情况可扩大到各村主任、各办主任,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的政府办公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方能召开。

(三十七)党政联席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主持,与会议内容有关的乡镇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十八)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干部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党委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方能召开。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会前要向召集人请假,若对会议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要同时提出。

(三十九)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和一人一票的组织原则。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半数赞成为通过,对少数不同意者,应当认真考虑,如不同意见接近半数,除在紧急情况下,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将争议情况向县委报告,请求裁决。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实行首长负责制。

(四十)党委、政府决定的事。在会上讨论的情况,参议人的观点,除可以公开传达以外,暂不宜公开的,要绝对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四十一)决议一旦形成,无论是谁都要坚持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不允许消极对待。如在贯彻扫行决议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而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可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

(四十二)如遇重大的突发事件,党政成员一时无法到齐有关成员碰头决定实施后,召集人员尽快将情况转告未到会的同志。

(四十三)会议时,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记录,以便存档备查。对会议通过的事项,凡能公开的,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党政班子成员、相关的村委会和单位。对个别需要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落实的,要由会议纪要予以明确,并责成其限期完成。

(四十四)为调动党政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凡属成员分工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各成员有权作出决定,并主动、大胆、创造性地负责处理。重要事项分别向党政主要领导及时汇报。

第五章附件

(四十五)本规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四十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为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第一条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在,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除党委成员外,由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党委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上级的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和决定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情,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工作决策,审议半年或年度工作报告。 (3)研究和决定本镇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人事调配、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 (5)研究和指导公会、共青团、妇女、老干部等工作; 第四条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党委会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并征求其他委员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召开党委会,若召开党委会,由党政办主任或组织干部负责将议题于会前通知参会人员,一边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不搞临时会议。 召开党委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可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

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对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党委决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到会党委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停表决。 第五条党委委员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和威信,要维护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六条党委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的内容必要时可形成纪要下发。 第七条党委会议内容凡属秘密和不宜公开事项,参会人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八条党委会议记录由党政办主任或组织干部负责保管,其他人员若要查询时,要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方可查询。

区委议事规则

XX区区委议事规则 1、区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区委常委会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区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 (1)学习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市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并结合XX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2)分析研究区委全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3)讨论决定以区委名义发布的或上报市委、省委的涉及全局的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审议区委常委会向区党代表大会和区委全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4)研究全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含预算调整)、大额度资金安排和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问题进行审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5)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全区社会政治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对突发事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6)制定干部管理政策,讨论决定区管干部的任免、提名、调动、处理,并向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及各人民团体推荐干部;

(7)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用程序,讨论决定区委工作部门、区政府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正职和各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8)讨论决定区纪委、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区人武部党委、区法院党组、区检察院党组提出的需要由区委讨论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区级各部门、各街道报请区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9)讨论决定需要由区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研究需要提交区委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3、区委常委会的议题由区委书记确定,或由区委副书记、常委提出,书记确定;区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区委常委会的时间与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1日前通知常委。常委对议题有异议,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凡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事先要做好充分准备,经分管常委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进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有关部门应先送分管常委审定后,在会议召开1日前送区委常委会秘书汇总。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需要区委常委会审定的文件和事项,经区委书记或区委书记委托临时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发常委征求意见。 4、区委常委会决议程序:议题主要提出人就议题作简要的说明;常委就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常委表决。

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各级领导班子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的议事范围主要指柞村镇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一)事关柞村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稳定、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上级管理干部的提名、推荐和呈报,柞村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征用等项目,涉及处理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四)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议事、科学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针对议事范围内的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集中民智。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来。 (二)科学论证。涉及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需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做出评估报告。 (三)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初步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进一步征求下级党组织及各方面的意见。 (四)民主决策。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充分讨论,逐人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条凡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如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为了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结合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和程序。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维护省、市委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领导班子议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委的精神,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领导班子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要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要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调研,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组织干部工作的新路子。 (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领导班子议事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

席会议,对重大问题应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表决时需要超过应到会全体班子成员的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二、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省、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委领导的重要批示,贯彻执行市党代会、市委全会的决议决定,并根据本部的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单位内工作制度的健全、修改和废除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 (三)讨论通过以镇的名义下发或代为市委起草的事关全局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组织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五)研究市委交办的重要事项。 (六)本会干部、职工的年度考评、表彰及惩罚的审批。 (七)研究镇机关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问题。 (八)其它需要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规则 (一)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通过会议或办公会议进行,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一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原则上不搞临时

常委会议事规则

常委会议事规则 (2007年1月16日中共黄骅市委五届二次全会通过)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 (三)研究和把握全市经济运行态势,定期听取市政府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汇报,研究和谋划全市一个时期内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实施措施等重大问题。 (四)对加强全市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 (五)研究审定以市委名义向上级党委报送的请示、报告,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指示、通知、通报,其他市委重要文件和市委领导同志代表市委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讨论研究市政府提交人代会进行审议的工作报告。 (六)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和市武装部党委提请市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每年召开一次市委常委议军会议。 (七)研究决定市委有关部门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及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党组请求市委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市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审定全市科级(含副科级)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事项。 (九)讨论需报请沧州市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十)研究讨论召开全市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和全委会事项。 (十一)研究其他应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规程 (十二)市委常委是市委常委会的出席人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为市委常委会的固定列席人员。

机关党支部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机关党支部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机关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议事范围: ①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议,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党委指示的贯彻实施。 ②对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③研究分析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机关党的 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指导群团组织工作。 ④讨论决定干部奖惩。 ⑤需要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四、支部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

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指定。 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升干部和决定干部的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支部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七、支部委员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二是方案提出后应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召开支部委员会要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乡镇党委基层党建制度汇编(完整版)

乡镇基层党建工作制度汇编

一、镇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镇党委工作,规范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在镇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党委是本镇的领导核心,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镇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镇党委议事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第二章议事的内容范围 第四条镇党委议事的内容范围是: ㈠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决定的意见、措施;研究决定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㈡研究和决定加强本镇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 1.讨论决定本镇开展的重大政治思想、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2.讨论决定本镇所属单位的人事任免及班子建设; 3.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和处理处置党员; 4.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提出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通过提交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5.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6.讨论推荐区管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成员的职务任免; 7.研究审定向上级党委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㈢研究审定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开支使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等事项。包括:招商引资、城镇规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重大事项。 ㈣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党委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议事的一般程序和议事形式 第五条镇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紧急重要问题需要研究的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期间党委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由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党委会,主持党委工作的副书记应设法与书记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后再召开。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镇书记或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相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六条认真做好会前准备 召开党委会之前,党政办要及时向各位委员、各办公室搜集或汇总需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报告党委书记、副书记,做到议题、内容、程序三明确。对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易产生分歧意见的事项,党委书记应与其他委员协商沟

“三重一大”制度的议事决策规则

西谷乡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议事决策规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镇党委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在《中共西谷乡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银河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和县委的指示、决议、决定,自觉服从县委领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牢固确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4、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以乡党委会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5、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类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县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乡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3、应当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类 1、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乡属科级(或相当于)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事项; 2、市、县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等人选的推荐和提名; 3、对乡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奖励政策及干部收入分配管理政策。 (三)重大项目安排类 1、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全镇总体规划; 2、全乡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人才工作规划、重大社会事业安排、就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重要政策措施、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

议事决策制度

议事决策制度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党组织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组织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组织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会议由受委托的党组织成员主持,会后向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科室参加时,该科室负责人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织班子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组织成员沟通。 6、党组织班子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体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组织班子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 9、对应由党组织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时,书记可与有关党组织成员临时处

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织班子全体成员报告。 10、提交党组织班子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为提高全区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㈠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思想路线,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全区中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实现重大事项决策向科学民主转变,把群众意见、专家咨询、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㈡决策原则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一切从工作的实际出发,在推进改革和发展实践中不断学习、积极探索,形成科学决策新机制。求真务实,把实践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二是群众路线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乡镇-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村民小组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村民小组议事行为,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依法管理属于本小组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村民小组议事的主要形式为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是村民小组决策机构,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本小组村民的监督。 第四条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小组年满 18 周岁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村民小组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应当遵守本小组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服从村民小组的管理,履行村民义务。 第五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本小组村规民约、自

治章程及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修改,宅基地的使用,集体工程项目、经济项目的投资、经营及分红等。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六条坚持维护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村小组与村委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第七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村民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决策与本小组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村民小组班子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有鲜明的态度。村民小组班子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廉洁奉公,热情为村民服务。 第八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准备,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九条坚持本小组村民优先的原则。集体宅基地出让,山林、果园、水塘发包等在同等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小组村民。 第三章议事范围

xx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xx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4 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我局的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局机关及全市教育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程序化,特制定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1、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对全市教育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制定贯彻执行上级行政部门的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或办法;听取分管主任的工作报告和提请研究的主要问题,并作出决定或报请市政府、省教育厅研究批示。 2、召开局长办公室会议时,局主要负责同志至少要提前一天将研究的主要议题通知分管负责同志,各位分管负责同志要提前做好准备,以便在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分管负责同志要将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提前向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以便作出安排。 3、局长办公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参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送达。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4、每次会议议题要相对集中,原则上一次会议重点讨论解

决一至三个议题。会议决定或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进行;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案,全面征求意见,科学周密地论证,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人事问题和政纪处分问题,必须由全体成员参加,慎重研究,方可作出决定。对下级单位或部门提出研究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要征求下级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需要下级单位或部门调查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单位或部门通报。要保证下级单位负责同志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单位或部门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下级单位或部门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不干预。 5、局长办公会议对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会议再表决。重大问题,可报请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裁决。 6、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形成决议后,要按照会议的决定,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个人无权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问题,也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如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或提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报告,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县委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县委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和改进县委的领导,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议事决策。 3.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由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1.对推进全县改革开放、加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决定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向县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3.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4.选举县委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5.按照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用干部;讨论决定由县委全委会作出决定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6.对县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委会由县委常委会召集主持。 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是县委全委会的出席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确定“两代表一委员”及有

乡镇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卢市镇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卢市镇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北省党委、天门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卢市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卢市镇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市委政法委议事规则

市委政法委议事规则 为提高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与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得意见》与省委、市委得相关规定与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议事原则 第一条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得原则。市委政法委员会就是市委领导与管理政法工作得职能部门,从宏观上组织领导市级政法各部门得工作,指导各县区党委政法委得工作。 第二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政法委员会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议事遵循平等、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抓大事、议大事,执行集体决议与分工负责得原则。 议事形式 第三条委员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推后召开. 第四条委员会议由政法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得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第五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得,应事先向书记或主持会议得副书记报告. 第六条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全体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委员因公外出或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得副书记在会前征询其对即将讨论事项得意见,并在会议讨论时通报征求意见得情况。 第八条根据会议内容与工作需要,由书记或主持会议得副书记确定列席人员。议事内容 第九条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与市委、政府得工作部署或文件、讲话、决定等有关精神。 第十条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与市委确定得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讨论决定涉及政法工作方面得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研究决定司法体制改革得落实措施与相关工作机制,以及一定时期政法工作得指导思想及工作重点。 第十二条研究决定加强政法工作、综治工作、维稳工作与队伍建设得规划与措施。 第十三条坚持党管干部得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组织、人事工作规定程序,讨论拟定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得选拔、调配、培养、考核与监督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贯彻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原则,研究决定加强党对政法工作得绝对领导与政法机关自身建设等问题. 第十五条讨论审定全市政法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等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讨论、督办影响社会稳定得重大案件或重大事件,研究提出处置措施或办理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讨论研究政法委员会得其她重大事项与决定。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议题确定。会议得议题一般由政法部门(含委机关所属部门)或委员所在部门提出,政法委办公室汇总报书记办公会或书记审定。正常情况下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会前准备。凡提交会议讨论与决定得重要问题,会前要由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精心准备,着力考察论证,提出具体意见与初步方案,并提交必要得书面材料.提交得有关材料,会前要认真审查。情况不清楚,准备不充分,不能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条民主讨论。要认真进行民主讨论,让各种意见充分发表,使大家在充分民主得基础上形成共识。不搞事先定调子、划框框或象征性得征求意见,也不搞传阅签字得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对于一时难以提出明确意见得重大问题,可采取召开务虚会得形式,只作讨论

2019年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我局的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局机关及全市教育 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程序化,特制定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 则。 1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政府的工作部 署,对全市教育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制定贯彻执行上级行政部门的会议、文件 和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或办法;听取分管主任的工作报告和提请研究的主要问 题,并作出决定或报请市政府、省教育厅研究批示。b5E2RGbCAP 2、召开局长办公室会议时,局主要负责同志至少要提前一天将研究的主要议题 通知分管负责同志,各位分管负责同志要提前做好准备,以便在会议上充分发 表自己的意见;分管负责同志要将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提前向主要负责同志汇 报,以便作出安排。p1EanqFDPw 3、局长办公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参会成员因故不能参 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送达。列席会议 的人员由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DXDiTa9E3d 4、每次会议议题要相对集中,原则上一次会议重点讨论解决一至三个议题。会 议决定或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进行;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 案,全面征求意见,科学周密地论证,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

决。人事问题和政纪处分问题,必须由全体成员参加,慎重研究,方可作出决 定。对下级单位或部门提出研究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要征求下级单位 或部门的意见。需要下级单位或部门调查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 向下级单位或部门通报。要保证下级单位负责同志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 级单位或部门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下级单位或部门处理的问 题,如无特殊情况,不干预。RTCrpUDGiT 5、局长办公会议对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 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 换意见,待下次会议再表决。重大问题,可报请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裁 决。5PCzVD7HxA 6、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形成决议 后,要按照会议的决定,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个人无权决定应由 集体决定的问题,也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如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 中发现新的情况,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或提请复议,也可以向 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报告,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 相违背的言行。jLBHrnAILg 7、各位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不准向外公布的事项,一律不得 向外泄露。

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1、决定重大问题,在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前,要先将相关情况在内部进行通报。使班子成员有充分的思考时问,相互协商、交换意见,避免准备不充分、仓促议事的现象。 2、凡是党组织决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召开咨询会、座谈会、听证会,或通过个别访谈的方式,邀请领导、专家、下级单位负责人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反复征求意见。 3、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会议决策。党组成员必须全部参加会议,表决时,同意人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才算通过。 4、决策形成后,在执行过程中,党组织要严格执行程序,确保不省略、不颠倒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确保决策执行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5、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祀结合。党组决策形成后,明确每个领导成员所负的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在其职权范围内迅速处理,遇事敢于负责,协调各个方面抓好落实。 6、重大问题未经党组织讨论表决而作出决定的小人有责任制止,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党建工作责任制 1、每年年初制定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及总体目标任务,规划紧紧围绕服务单位发展这个中心,把党的建设和单位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根据总体规划和总体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目标任务,分阶段组织实施,抓住重点,实行分类指导。 2、落实上级党组织制定的规划,结合本级党组织实际,明确班子成员分工,制定班子成员个体目标任务。 3、党组织定期督促、检查、考核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区”和下属党支部(小组)党建工作。 4、党组织定期召开专题例会,讨论党建工作制度,针对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次会议一个议题,采取现场观摩,交流经验,分析问题等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突破工作瓶颈。 5、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党组织成员要分别在各党支部(小组)建立联系点,进行帮扶指导,使党员领导干部在一线指导党建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同时,各党支部(小组)成员联系普通党员群众,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党建工作格局。 6、党组织书记亲自抓好一个“责任区”和一个联系点,并联系一个党员和贫困户,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党建工作。 7、明确“党组织集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副书记具体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四个责任主体。 8、党组织要落实党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组织党务干部进行系统的集中培训,规范党组织办公室的硬件建设,配齐配全电教设备等,抓好党建相关制度上墙。

学校工作议事决策规则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议事决策规则 西社小学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党政班子关于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程序,不断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贯彻市教委的精神和按照区委提出的“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发展思路,坚持双高战略,打造国际静安的目标要求与精品教育,构建和谐校园的具体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保持党与群众的密切联系。 4、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5、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教育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决定。 议事决策的主要事项有: 1、传达和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指示,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方案;研究制定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措施。 2、讨论研究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3、研究分析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和工青妇人民团体工作的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任务,处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和教师干部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乡党委政府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支部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做到民主决策,特制定以下信访局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和监督政府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集体决定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集体决定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事项须进行集体决定决策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草原、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六)涉及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七)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市城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市城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八)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辖区范围内长期限制措施; (十)其他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三)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第五条集体决定决策的程序 (一)意向征集。根据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广大群众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经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成立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进行。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对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说明材料要及时向相关方面进行反馈; (五)公示和听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出台前进

党支部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党支部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支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议事范围: ①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党委、政府指示的贯彻实施。 ②对机关党的建设、中心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③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指导群团组织工作。 ④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调动。 ⑤需要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四、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

达。根据工作需要,党支部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支部会议。 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升干部和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支部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 八、党支部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二是方案提出后应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召开党支部会要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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