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取得发票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跨年度取得发票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跨年度取得发票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在2014年末暂估了一笔70多万元的技术咨询费,在2015年取得这该笔业务的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费用没有税前扣除,这笔业务该如何处理?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项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项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跨年度报销的发票问题

跨年度报销的发票问题 一、跨年发票的情况: 第一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某些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收到发票。 第二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三种: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四种:是上年采购的资产,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该资产并没有在本年消耗。 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二、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跨年发票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况: 应在年终结账时,在无附件的情况下,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成本、费用。取得发票后,将

相应发票作为附件补充至原记账凭证,并在收到发票当期确认进项税(可抵扣的专用发票)。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再去进行追补(当然不能超过5年)。 第二种情况: 在年终结账时,应按预计金额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在收到发票后,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原预计金额进行调整。如果取得的发票与预计金额存在差额,取得发票的时点发生在出具财务报告前,应调整当年的账务和财务报表,取得发票的时点如发生在财务报告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差错更正,但是进项税应计入取得发票的当期。 税前扣除的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一致。 第三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操作空间就比较大了。既可以按照第二种情况进行处理,也可以视为次年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为安全起见应选择按照第二种情况进行处理,视同开票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更为简便。 第四种情况: 对于存货:即使收到发票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存货必须要经过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结转成本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处要和增值税进项抵扣区分好)。一般来说发票都会在实现税前扣除前取得,也没有什么纳税调整。但如与特殊情况,存货已经实现销售,相应发票在实现销售年度的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则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取得发票后,在进行追补。 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跨年度票据如何入账

跨年度票据如何入账? 上海税务新浪微博发布的案例 A公司在2011年度由于财务疏忽将其取得咨询费10万元发票遗失,在2012年度整理资料时寻获并重新入账。 税务局认定该笔支出需经专项申报及说明后方可在发生年度计算扣除,故需调增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跨期发票小结: 如取得2012年日期的发票,还列入2013年费用,不能在2013年直接扣除,应进行专项申报,可以追溯调整到2012年所得税。 实务操作的问题: 1,费用发票:开票日期必须为当年12月31日吗? 如果为次年日期,在次年计入期间费用,是正常的。如果计入上年损益,要有合理理由。取得时间最迟在次年5月31日。 成本费用发票,超过汇缴期,过期不允许扣除,比如2012年6月取得开票日期为2011年费用发票,只能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能扣除如果在5月31日前,取得上年度开具发票,宁波可以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申报所得税年报时在附表三第40行第4列调减 依据: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 2,当年没有预提费用,第二年来发票,是否允许调整减少上年所得额? 李某2011 年为我企业提供维修劳务,工程款共计200 万元,李某在2011 年11 月拿发票向我企业申请付款,因我企业2011 年度资金短缺,没有付款也没有收票,也没有预提这笔费用。

后我企业在2012 年1 月份付款20 万元,收到2011 年11 月开具的发票。 请问,2012 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吗? 3,货到票未到的情形下,暂估入库并被生产领用销售的原材料,两年后获得发票可否税前列支? 可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5 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 年。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 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5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 年。未扣除的税费与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性质相同,因此,两项政策应当保持一致,追补确认期限均不得超过5 年。

未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的费用处理

未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的费用处理 很多企业都有未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的凭证,涉及到费用的话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核查辨别大量的入账发票也算得上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让企业很“挠头”的事情。汇算清缴时发票审核需要花费很多精力。 企业所得税的很多税前扣除项目一般都通过发票来进行确认。 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8条第2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企业应对策略:与其临时抱佛脚,不如平时把好关 其实,汇算清缴时发现的发票问题在平时就能够预防。如果财务人员在一开始发票入账的时候就把好审验关,并在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票据报销制度,汇算清缴时就不会有那么多麻烦。 企业在审核入账发票时,审核内容应包括发票版式有无过期作废,种类名称与开具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以及对发票内容、时间、开具单位和盖章情况的核对。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外,旧版普通发票不再使用。 加强对职工报销制度的规范和严格把关,是杜绝出现不合规票据的根本。提醒企业注意两点,一是报销发票抬头栏需填开本企业的全称,无抬头、个人抬头或者企业名称不全都属于不合规票据。二是企业与军队的事业单位有经营业务往来需要取得其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军队的收款收据或通用收据不能作为发票使用。在报销票据的同时,还要注意查看其附件是否齐全,如会议费后需附上会议通知和签到簿,大额修理费后需附上修理明细单等等。 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增强发票风险防范意识。在接受发票时,财务人员应先进入发票监控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认为真发票后再付款。养成查询系统没有所开发票信息时缓付款,所持发票信息与查询系统反馈的信息不相符时不付款的习惯,避免假发票入账。当然,如果在发票入账时没有发现问题,汇算清缴时才发现有假发票、不合规发票的情况,也不能嫌麻烦,必须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跨年发票取得后的账务处理方法

确属当年成本但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进当年成本费用的跨年的 处理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该项业务因未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日后取得发票若不超过追补确认期限的,准予追溯至所属年度扣除。也就是说,超过5年的发票,相应成本费用不得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对发票认证或确认的期限为360天。

但我们还是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说一下取得的跨年发票及跨年后发现的成本费用的处理方法: (1)上年年底结账前提前统计和暂估已经发生的费用入账,到明年汇算清缴前(5月31日前)将有效票据收齐后,直接做账,由于该费用已经暂估入账,因此,在做账时一正一负,两个凭证相互抵销不会影响次年的利润,只是将正式有效票据规范入账冲销估价而已; (2)如果到次年汇算清缴期(5月31日前)尚未取得上述已经暂估入账的有效票据,应该调增上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5月月1日后取得但没有在上年度账面上体现的、企业发现又确实属于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公司可以向税务局做出专项申报后,可以追补当年度计算扣除所得税,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这个适用于上年即没有暂估成本,发现时又过了5月31日的情况 (4)跨年的发票不是上年的暂估成本,或者也没有进行专项申报(不超5年),但却报销,这个费用只能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可以抵扣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可以抵扣吗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可以抵扣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有些可以抵扣的: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出行的时候,开车需要经过高速公路、大桥、或者坐船过闸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的通行费用,而所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会注明收费金额,这个收费金额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有些可以抵扣的: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出行的时候,开车需要经过高速公路、大桥或者坐船过闸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的通行费用,而所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会注明收费金额,这个收费金额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纳税人购买鸡蛋、水稻、玉米等农产品时,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是购买进口的水稻、咖啡豆、牛肉等农产品,海关部门会出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要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家生产的鸡蛋、大米等农产品并且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么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价钱是可以抵扣销项税的。 一般纳税人要是从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国外的单位购进服务、股票、债券或者房产等产品,按照相关规定扣掉缴纳的增值税,允许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 但有些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例如纳税人从批发市场、生鲜超市、肉菜市场中购买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肉、鱼以及蛋类食品所取得的普通发票,发票上的销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另外,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要有纸质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香港、澳门、台湾或者国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普通发票,凡是资料不齐全的,则进项税额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也注明了增值税额,但是拿到发票的那个人是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 摘要: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有些可以抵扣的: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出行的时候,开车需要经过高速公路、大桥、或者坐船过闸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的通行费用,而所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会…

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支出的财税处理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 乐税网

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支出的财税处理 【标 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票管理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已发生的费用或购建的资产经常会发生不能及时取得发票的现象。本文结合相关的税收和会计制度,以实例形式对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支出的会计及所得税处理进行了分析。 一、企业发生费用未及时取得发票的财税处理 例1:甲公司2012年1月承租乙公司一处厂房。根据双方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租赁期限5年,前两年免收租金,2014 ~ 2016年每年支付租金200万元。 1.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承租人对经营租赁中的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更为系统合理的方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激励措施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又规定,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甲公司租赁期内共应支付租金600万元,从2012年1月份起,每月应确认租赁费用10万 元(600÷5÷12),同时确认一项负债。由于免租期内未支付的租金要在两年后才逐期支付,因此该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应作为长期应付款列示。借:管理费用120万元;贷:长期应付款120万元。 2. 所得税处理。我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由于2012年和2013年是免租期,乙公司没有收取租赁费,不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也就不可能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当年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这些必须知道!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乐税网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这些必须知道! 【标签】增值税发票抵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营改增【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系统会自动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认证时,税务机关利用扫描仪采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或由纳税人自行采集发票电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对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则通过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基于此,笔者专题聊一聊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相关的事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下相关的限制性的条件,这些条件当中如果有任何一项不符合,则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亦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采购的企业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业务必须真实发生;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 ■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地计算抵扣金额。 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

成本费用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完整版

成本费用跨年取得发票 的财务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成本费用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税务处理分析很多纳税人遇到这样疑难问题:跨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要不要做纳税调整12月份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于发票邮寄和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取得并报销入账,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这部分费用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内资企业: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 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对广告费扣除的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即广告费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一律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外资企业:1. 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详细汇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注1: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3符合下列情形的 其对应开具的专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特别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不慎取得了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方式是:(一)增值税事项的处理: 1.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2.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二)消费税事项的处理: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三)纳税人与税务局双方对异常凭证的异议处理: 1.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如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上述“增值税事项”“消费税事项”的规定作相关处理。 2. 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以外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先按上述“增值税事项”“消费税事项”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

跨年发票正确处理方法

跨年发票正确处理方法 年底了,很多会计就会很焦虑,2019年的发票,2020年还能处理不?不用怕,今天就帮大家解决"跨年报销及发票"的相关问题。 跨年发票是每个会计人在年关不得不面对的一道难题。因为:发票跨月在税务处理上已经算是不大不小麻烦了,而遇到跨年发票,如何处理才不留隐患更是让会计人头疼的事情。 尤其是一到年关,公司各部门的人跟约好的一样一窝蜂拿着一堆合规的不合规的发票来找你报销,一群大老爷们围着一个弱女子,那场面,啧啧,跟高 利贷来讨债的一样…… 想要明确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跨年发票! 1.跨年发票是什么? 两种情况下的发票属于跨年发票↓ (1)如上述案例,“老王”2020年1月份找“李会计”报销的2019年12月的发票,即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报销(支付)做账,报销(支付)和做账时间却是在次年的发票; (2)经济业务发生在2019年款项支付也在2019年度,但是发票不是2019的,是2020年才开出来的。例如公司2019支付的广告费、租赁费等。 2.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2020年报销列支2019年 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是发票跨年度报销的问题又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 所以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这个问题,答案当然是: 能! 但是能归能,也不是任何一张发票拿过来就无原则的给你报销了,发票入账是有严格规定的,跨年发票的处理更是如此。对应以上两种跨年发票的情况,会计上应有不同的会计处理。 3.跨年发票如何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 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属于上一年度的费用发票到本年度才报账支付 根据以上34号文,对于此类跨年发票会计人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做好准备,在已知2020年会收到2019年度费用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应提前通知各个部门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找财务报销! 如果出现实在无法按时报销,例如出差人员12月底出差到1月才归的情况,会计应让各部门提供本部门人员发票时间为2019年预计于2020年才可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跨年发票的报销问题

跨年发票如何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 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属于上一年度的费用发票到本年度才报账支付 根据以上34号文,对于此类跨年发票会计人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做好准备,在已知2 020年会收到2019年度费用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应提前通知各个部门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找财务报销! 如果出现实在无法按时报销,例如出差人员12月底出差到1月才归的情况,会计应让各部门提供本部门人员发票时间为2019年预计于2020年才可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然后会计一方面根据预估的金额确认相关费用和相关负债。待相关人员在2020年报账时再冲减相关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金额。 注:如果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作202 0年的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案例分享 2019年的一张费用发票比如2000元的咨询费,去年忘记报销,去年也未计提,20 20年想报销,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元 贷:库存现金 2000元 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元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元 解析:跨年发票入账金额较大时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2)属于上一年度的业务,但是收到对方开出的发票却是次年的 对于此类发票,补追是一个办法,但是太麻烦,根据34号文可做出下面处理: 将相关款项在2019年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如果在次年即2020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可直接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 若在2020年5月31前仍未收到发票,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8号公告也没法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非常有用)

大的区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认证抵扣,但普通发票就不可以。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现行税制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 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纳税人要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制实行凭票抵扣税款制度,发票已不仅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缴纳和抵扣的凭证。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俗称:普通发票)的区别在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发票内容的构成要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票面金额一分为二,勾稽关系为“金额+ 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这些必须知道!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这些必须知道!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这些必须知道! 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 行识别、确认。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系统会自动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认证时,税务机关利用扫描仪采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或由纳税人自行采集发票电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对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则通过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基于此,笔者专题聊一聊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相关的事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纳税人增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下相关的限制性的条件,这些条件当中如果有任何一项不符合,则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亦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采购的企业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业务必须真实发生;■必须在

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地计算抵扣金额。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扣税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即使是不需要进行发票认证的纳税信用A级、B 级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是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认定的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进行发票认证的,抵扣时限的规定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逾期不得抵扣。13种情形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一概而论,皆可扣除,如果取得的增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违规,造成认证不相符不得抵扣。以下15种情形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是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差旅费报销情况及跨年票据问题

企业发生差旅费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5年1月13日12366请示省局个人得税处(yyg)解答:企业给员工的出差补贴,可以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 号)文件执行。 即: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 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新疆,西藏120元,其他均为100元)。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 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执行。 提示:2014年上半年仍按《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07]852号)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A、差旅费补助:应当出具在外地住宿票据(证明是在外地出差)的情况下,方可给予补助。 B、伙食补助100;市内交通费80,可以总体掌握,该补贴不需要票据报销。(严格讲:不能再发生市内打车费用)

很多企业都在关心一个问题:今年的发票明年还可以入账抵扣企业所得税吗?比如2012年的餐费发票可以拿来在2013年度报销吗?对跨年度的发票报销如何处理才符合财务规范呢?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2012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到2013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那有人可能会问,如果真的到了2013年才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发票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3年真的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3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有人可能会问,税法跨年度费用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目前,企业之间由于拖欠款项或者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根据该规定,如果2013年发现2012年未扣除的费用,税法也是允许扣除的,不过只能追记到费用发生的当年扣除,所以,如果是2013年汇算清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之前发现有未扣除的费用,税法规定是可以扣除的,但之后发现的话只能申请退还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成本费用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

成本费用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税务处理分析 很多纳税人遇到这样疑难问题 :跨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要不要做纳税调整12月份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于发票邮寄和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取得并报销入账,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这部分费用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内资企业: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

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 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对广告费扣除的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即广告费支出没

未取得发票购固定资产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未取得发票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昨天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时,一会计人员我们咨询,从破产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因无法取得合规的正式发票。那么购入企业对该批购入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如何处理。并补充说:现在固定资产是入帐了,但为了避免税务部门检查,只能不提取折旧。当时给予如下回答: 一、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只要发生“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经济业务事项,就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就会计处理而言,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可以凭所签署合同、收款收据以及资产交接手续,通过银行转帐支付款项的凭证等资料(会计准则中的客观性原则),辅以企业内部决定购买的会议决议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增加企业固定资产,并在投入使用后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不提折旧和做法是一种被动的做法,对于投资者来说,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根本的保护。 二、税务处理:因为未取得合规发票,该部分固定资产所发生折旧摊销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所得额调增因素之一。 下面本人从税收筹划角度来谈谈碰到此类复杂的经济业务当时的处理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如下规定:(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在投资者购置破产企业固定资产时,应该争取让出售方及时开具发票或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发票。这样就可避免无发票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调增所得额而增加企业所得税支出了。

跨年度发票的报销处理

跨年度发票的报销如何处理 请问单位跨年度的发票可以在本年度列支吗?如2008年的餐费发票可以拿来在2009年度 报销吗?对跨年度的发票报销如何处理才符合财务规范? 会计上是可以列支的,但是不能超过一年,比如2008年10月份的发票,如果2009年来列 支一定是不行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 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 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只能在2008年列支的。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 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 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内资企业: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 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 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 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对广告费扣除的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 应发票。即广告费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一律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