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船舶进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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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进出港第十一条船舶进出港报告(一)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应配备通行设备及被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进出本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海海事局报告。1.航行计划报告发给:上海海事局总值班室。内容:进港、出港、过境和移泊船舶的船名、国籍、总长度、总吨位、吃水、最大高度,以及始发港、目的港或预靠泊位或锚位、预抵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和旅客人数和其它情况。时限:在预计到达或离开上海VTS管理服务区域前一天的16:00时前。方式:船东或船舶代理人的书面报告。2.船位报告报告线:L1为牛皮礁灯桩、长江口灯船和南支灯船的连线;L2为北槽航道256号灯浮与南槽航道5号灯浮的连线;L3为浏河口港界线;L4为吴淞口河塘灯桩与101号灯浮的连线;L5为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上角的连线;L6为24灯浮经线。发给:吴淞VTS分中心。内容:船名、到达报告线(指L1和L3)及预抵下一报告线的时间。3.靠离泊位及锚地报告拟进入锚地的船舶、设施应当提前申请锚位,抛锚后或者起锚前应当及时报告动态。发给:吴淞VTS分中心。内容:船名、靠离泊位或锚地时间、泊位或锚地名称、目的港或欲抵泊位。时间:拟进入锚地前1小时提出申请,抛锚后或者起锚前10分钟报告动态。4.发生紧急情况报告船舶在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或人员意外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发出。5.船舶事故与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报告船舶在本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本港水上安全航行规则。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在本港海港区域内遇有上述情况,可用上海水上统一报警电话12395报警,或者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VTS报告;在内河水域遇有上述情况的应迅速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值班室或者所在地的航务管理署(所)报告。6.所有航行、锚泊的船舶应当保持VHF 06频道值

守。(二)内河船舶和3000总吨以下的沿海内贸运输船舶在装卸作业前,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装卸作业点就近的海事处报告,申领报港点签发的《船舶报港联系单》。第十二条船舶签证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本港海港水域或在该水域内航行、作业,向上海海事局或其设置的签证点办理船舶签证;进出本港内河水域或在该水域内航行、作业,向所在地的航务管理署(所)办理船舶签证。军用、公安、体育运动船舶除外。第十三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进出港口的监管(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按以下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提前预报告。2.

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3.核能(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上海海事局每天24小时接受船舶危险品申报,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后,对船舶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等情况审核,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二)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进港后应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第十四条引航进出上海港水域和在该水域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应当申请引航员引航。(一)引航区域1.自长江口灯船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包括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上海段水域;2.自吴淞口河塘灯桩至闵行发电厂上游端的黄浦江水域;3.杭州湾北岸包括金山航道及相关的锚地;上海石油化工总厂、上海化学工业区码头及附近水域;4.东海大桥、洋山港区码头和进港航道等相关水域。(二)引航申

请需申请引航的船舶由其代理公司于48小时前向上海港引航管理站提出引航申请,并且于24小时前再给予确认。预、确报后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三)引航申请资料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公司向引航站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1.公司、船名、国籍、船舶呼号;2.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3.装载货物种类、数量;4.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四)引航答复引航站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安排并提供引航服务,并将引航方案通知申请人。对特殊引航作业船舶的引航,引航站将制定引航方案,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和上海海事局批准后实施。(五)地点确认已批准进入规定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规定的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员上船。在长江口需申请引航的船舶,应保持VHF 69频道收听。在收到船舶代理公司的进港电报后,用VHF 69频道与引航船联系,确认引航员登轮地点及时间。(六)引航员登离船地点1.上海长江口引航作业区1号引航作业区范围为下列四点连线内水域:31?05'27"N/122?22'24"E;31?05'27"N/122?

27'39"E;31?04'30"N/122?23'24"E;31?04'30"N/122?27'39"E;2号引航作业区范围为下列四点连线内水

域:31?05'27"N/122?30'50"E;31?04'30"N/122?30'50"E;31?04'30"N/122?37'11"E; 31?05'27"N/122?38'44"E;2.长江上海段引航交接区(1)进入长江上驶的长江交接区:69、71灯浮之间的航道水域;(2)由海区进入黄浦江的长江交接区:55、57灯浮之间的航道水域;(3)黄浦江出口及长江下驶的长江交接区:58、60灯浮之间的航道水域;3.洋山港区引航作业区--位于黄泽山的北面(30?33'00"N,122?22'00"E)。如遇大风浪时引航作业可移至30?33'40"N/122?11'00"E。4.杭州湾引航作业区--引航员登轮地点30?37'12"N/121?21'00"E,或者在金山化工码头锚地、金山联检引航锚地、上海化学工业区漕泾危险品锚地。如有特殊需要上海港引航管理站可提供特殊引航服务,登轮地点为上海长江口或者洋山港

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因气象、海况等条件影响正常引区引航作业区。(

航作业时,被引航船可迁移至安全地点进行引航作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引航员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上海海事局报告:1.恶劣的气象、海况;2.被引船舶不适航;3.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八)引航员接送方式以引航快艇接送引航员为主,直升飞机接送为辅。第十五条船舶停泊码头、系船浮筒船舶在本港停泊码头、系船浮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并随时注意松紧适度、气象和潮流的影响,确保本船安全和避免妨碍他船航行;(二)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三)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停泊宽度靠泊码头、系带浮筒,并应按照码头指定的泊位和顺序进行停泊;(四)小型船舶停泊固定码头,应特别注意潮水涨落,防止被压入码头;(五)大型船舶在系船浮筒并靠,其前后缆应系带在系船浮筒上,并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六)大型船舶在停泊期间,如需检修主机、辅机、锅炉、锚机或舵机,应向上海海事局报备;(七)船舶应根据码头的靠泊能力进行靠泊。停靠船舶超出码头设计能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黄骅港VTS监督管理细则

黄骅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冀黄海事字〔2002〕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上船舶交通管理,保障黄骅港口水域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以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配备雷达应答器 38°20′24.559″N117°55′22.647″E)为圆心,2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以下称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人员(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骅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黄骅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负责对VTS水域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VTS水域实行下列船舶报告制度: (一)船舶应在进入VTS水域之前2海里,用中文或英语在VHF CH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预抵港时间(ETA)、进港意图等。(二)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通过VHF CH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抛锚时间和船位(相对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的真方位和距离)、船长、船宽、吃水、上一港、载货情况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离泊及从锚地离港等涉及航行安全的活动时,需至少提前20分钟向VTS中心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四)若航行计划变更或锚位发生变动,当事船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五)载客旅游的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20分钟向VTS中心报告航行计划、载客人数,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1、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确保船舶进出港及靠(离)泊的安全和生产作业顺利进行的安全保障。 1.2、船舶进出港的计划管理工作旨在保证船舶进出港安全、及时,确保港口生产能够有计划、有秩序地正常进行,保证全港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1.3、船舶进出港计划由调度室编制,值班调度员负责组织落实。调度员要全面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货物集疏情况、生产进度等信息,编制切合实际的计划。 因其他原因船舶不能按时进出港时,调度值班应及时向各部门发出变更计划的通知,以便各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4、船舶进出港时,值班拖轮,系解缆人员必须按计划时间提前10分钟到位做好准备。 1.5、进港船舶,必须按调度值班室指定的泊位靠泊。系解缆人员及码头有关工作人员,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引航员上船

引航员上船可以帮助船舶进出港,过运河或者海峡!在引航员上船前,船舶要悬挂G旗,即我船需要引航员。在到达引航站前,我们可以通过NP286(无线电信号表)查得与其联系的方法,有的当地代理也会把联系方式通过邮件发到船上。提前报告船舶到达引航站的ETA,向引航站询问引航员上船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船舶要尽量要与引航站配合好,确保并负责引航员在上下船的安全。引航员上船的方式一般都是通过引航船,但也有少数国家或地区是用直升飞机的。 如果是通过引航船,就需要做以下协助准备:按引航站要求备妥引水梯,一般都会指定一舷或者是下风舷,并且准备好一条撇缆绳,扶手绳,救生圈,以及在夜间可使用的照明灯。在本船,因为干舷大于9米,因此就要准备舷梯与引水梯组合的梯子,除非当地引水有自己的要求,如在苏伊士引水通常只要求将舷梯放到他们指定的高度。为准备引航梯时应注意的各种事项。当船舶在指定时间到达引航站准备上引水时,驾驶员必须和水手在梯口协助并把引航船的动态报告给驾驶台,如(引航船接近我船,引航船靠拢)以便船长减速或者改变航向来协助引航员安全登船。引航员上船时,报告给船长并记下上船时间,然后带引航员上驾驶台,降下G旗并悬挂H旗,即我船有引航员。当引航任务完成时,带引航员下船,并记下下船时间,降下H旗。 如果是通过直升飞机,船舶就需要在指定时间到达引航站前,准备好风向标并且接好一条消防水皮龙,一个手提式CO2灭火器和钢丝剪以便应急使用。在本船,最上层甲板上比较宽阔的地方,有一个直径5米的黄色圆圈,在圆圈左右两端标有WINCH ONL Y,并且在外围涂上黄色不连续的圆圈,在圆圈里不能有高的障碍物,表示在圆圈范围内只可用直升机通过钢丝掉下引航员,但是不能将直升飞机着落在甲板上。当直升机过来时,驾驶员也必须和水手在现场协助,并且报告驾驶台引航员上下船的动态,记下上下船的时间,和升降G旗和H旗。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 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单位:中交四航局防城港工程项目部 编制:劳汝林 日期:2012年1月3日

目录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1、基槽、停泊地开挖.........................................................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3、基床抛石......................................................................... 错误!未指定书签。 4、基床夯实......................................................................... 错误!未指定书签。 5、基床整平......................................................................... 错误!未指定书签。 6、圆筒浮游安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防台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防雾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防碍航物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船舶赴澳大利亚港口的特殊规定

《船舶赴澳大利亚港口的特殊规定》摘录(上) 1. 关于航行、靠/离泊操纵和装载作业的要求 1.1 船舶在澳大利亚港口遭到港方投诉的主要问题 ★ 靠/离泊时,船员违反港方有关系泊安全的规定。例如,靠泊作业时未经允许收紧缆绳,没有得到指示擅自解掉拖轮缆,或者解掉拖轮时将拖缆快速抛下威胁拖轮人员安全等等; ★ 部分船员的英语交流能力较差,船、岸之间的沟通不畅; ★ 装、卸货期间,未经港方许可擅自上码头处理受损的缆绳,并且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 ★ 大副业务不熟练,水尺检量耗时过长; ★ 主机、舵机突发故障导致无法正常操纵或无法进出港; ★ 主机换向时间过长; ★ 引航员乘直升机登、离船时,负责接送的船员违反安全规定,影响到直升机的起降安全。 其中,船员在靠泊时擅自收紧缆绳的问题连续发生,影响最为严重。 1.2 航次计划 1.2.1 航线设计应包括航行的整个过程,即做到泊位到泊位; 1.2.2 应将防污染措施尽量详尽的填入“海上航行信息中注意事项及特殊要求”(Precautions and Special Requirements at Sea)一栏; 1.2.3 防污染的具体要求填入“转向点信息”(Information of Way Point)中的备注(Remark)栏中; 1.2.4 任何情况下,均应在定位方式(Fixing Method)一栏中填入两种以上的定位方式; 1.2.5 近岸航行(包括海上航行期间)或进出港期间,定位间隔(Fixing Interval)一栏中的时间间隔均应小于30分钟。在狭窄水道、接近锚地、进出港等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定位间隔; 1.2.6 有关航次计划的其他要求详见《船舶手册》第五章中的“航次计划的设计和报告”(SHI-005-004)。 1.3 更换压载水 1.3.1 按照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压载水的换装,换装水域应符合港口国的要求;正常情况下,压载水换装应在距岸200海里以上,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进行; 1.3.2 如采用溢流法换装压载水,换装水量应是所换装舱室的容量的3倍以上; 1.3.3 及时填写AQIS(Australian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Service)

第四章 船舶进出港

第四章船舶进出港 第十一条港口作业秩序管理 (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船舶到港前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内容为: 1、船舶技术资料:包括船名、国籍、船舶类型、主要尺寸、舱口数量、舱口尺寸、净吨、总吨、载重吨、满载吃水、进港吃水、起重设备、吊杆类型以及船员情况; 2、船舶始发港、经过港、下一港的名称; 3、货物的种类、数量、积配载图以及是否有超长、轻泡和笨重货物; 4、货物的流向,工程船名称、吨位、货主单位名称; 5、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关于费率的约定; 6、准确到港时间和靠离的泊位。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对来港船舶应于到港前72小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预报,24小时提供确报;出港船舶应于离港前24小时提供预报,12小时提供确报。船舶航行途中发生改港、延迟、锚泊等情况,应及时报告。 (三)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应由取得涉外船舶代理资格的代理公司填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请书,经海事部门同意进港后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四)危险品船舶进出港口,经海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设施资源情况,安排进港船舶安全有序作业。 第十二条船舶进出港报告 (一)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所有外国籍船舶、客运船舶、危险品运输船舶、以及500总吨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不包括渔船、公务船舶、港内定线航行的客渡船及定点作业的挖砂船舶)进出本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台州海事局报告。 1、进港报告 内容:船名、国籍、总吨位、吃水、通过报告线的时间、拟抵泊位或锚地、缺陷及限制。 2、到达报告 内容:船名、靠泊(抛锚)时间、泊位(锚地)及其情况。 3、移泊报告 内容:船名、移泊时间、移往泊位或锚地。 4、离港报告 (1)船舶出港离开泊位时报告 内容:船名、离泊时间、去处。 (2)船舶出港经过报告线时报告

(新)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

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浙江省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航行的货运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负责货运船舶进出港的验证工作。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派驻港口的验证人员,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对进出港货运船舶运输单证进行审验。 第五条运输单证是指水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和《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简称《营运证》)。运输单证必须随船携带。 第六条船方代表应在船舶进港后卸货前、装货后出港前携带运输单证到验证站点交验证人员验证。 第七条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营运证》是否随船携带、有效;

(二)船舶是否在《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船舶是否超载,或者有无违反国家规定禁运、限运货物; (四)运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如实填写,并随船同行。 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的验证人员应即收即验,对船方代表提供的单证应先在“进出港船舶验证台帐”上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船名、船藉港、《营运证》号、运单号、装载货物名称和装货量、进出港时间。 第九条验证人员填制《浙江省进、出港船舶验证单》(以下简称验证单,见附件1),加盖进出港船舶验证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 验证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船方代表,一份存档,并将《验证单》编号记入验证台帐。 第十条经验证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船舶,验证人员应当即将《验证单》和该船的运单和《营运证》等资料交船方代表。 第十一条对运单、《营运证》有疑点,或装载的货物种类、装载量情况不清,或涉嫌违法经营时,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对船舶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二条验证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验证,做到文明礼

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泰州市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船舶修造(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分管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六)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评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 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 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船舶进出港安全分析及对策

船舶进出港安全因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水运业也出现了一波快速发展。温州港做为定位为东南沿海、综合性的区域性枢纽港,也是中国25个沿海主要港口之一,迎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空前的压力。随着港口的发展带来了船舶的大型化,也造成了船舶进出港密度的加剧。另外,港口建设也带来了更多的施工船舶,进一步增加了航道的压力,使得原本畅通的航道变得越来越拥挤。本文从船舶航行安全的角度分析了影响船舶进出港安全的因素,论述了船舶进出港安全的对策。 一、影响船舶在港口水域安全航行的因素 从安全理论来看,任何安全都离不开人、机、环境这三个主要因素的影响。从这一角度来说,船舶的航行安全应由船员(人的因素)、船舶及其相关设备(机的因素)与通航环境(环境的因素)三个部分组成。 (一)人的因素 据行业权威机构统计,海上交通事故中,80%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同时在狭窄水道密集通航区域(如港口水域)内发生的碰撞事故,人为因素同样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主要表现为人的心理、生理、行为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或问题,如驾驶员在航行中的心理状态、船员身体健康程度和疲劳程度、船员的专业技能等。这些因素不仅与船员生理和心理机能有关,而且与经验、工作岗位和语言能力有关。因此船舶的驾驶人员(也就是船长、驾驶员以及港口引航员等)必须掌握与处理大量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本船船位、航向、航速、风、流及涌浪、航道水深、可航宽度、碍航物以及助航设施与航行支持等信息。合理的分析所收集到的信息,根据自身专业技能对信息进行判断

和识别,最终做出航行指令来指挥和操纵船舶,使之达到安全航行的目的。 (二)机的因素 船舶及其相关设备包括船体自身结构、主动力及其辅助设备、舵设备、救生消防设备、起货设备、系泊设备等。做为船舶抵御海上风险的“硬件”设施,船舶结构及其相关设备要在整改航行期间保持正常运作船舶只有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才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这就要求船舶在船体、构造、性能和设备等方面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和检验测试,根据不同设备的特点制订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维护须知,并认真落实执行,只有各类设备均得到了有效的维护,才能使船舶具备在特定航次中安全航行并且抵御通常出现的海上危险。 (三)环境因素 温州港地处东海北部沿海,受冬季冷空气和夏季台风影响,气象海况的季节性变化较大;潮汐属正规半日潮,主要受东海前进潮控制,潮差较大;受瓯江自然条件限制,进江航道及通航水域有限,加上港口开发建设工程的增多,水上水下施工频繁;以上各种因素决定了温州港通航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船舶在进出温州港时,不仅有货轮航行,还有港内施工船、港作拖轮、交通艇和小型船舶,另外还有渔船在航道穿行、横越。由此可见,船舶进出港航行,不仅受到气象海况条件(包括能见度、风、浪、洋流和潮汐等)影响的同时也受到港口条件(包括航道水深、宽度、通航密度、水上施工等)的影响。二、进出港安全航行对策 (一)抵港前准备 1、船长在进出港靠离泊前一定要详细了解并细心研究港口锚地、航道、

张家埠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张家埠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一、通航水域概况 1、自然条件 (1)地理位置 张家埠港位于黄海靖海湾内,地处山东半岛,地理坐标为北纬37o00〞33′,东经122°10′04〞,港区北依烟墩山,南望五龙咀,港界为长会口咀与张家山咀连线处,深入内陆约4.8海里,港湾形如河流,是天然的避风良港。 张家埠港陆上货物的疏集,目前主要靠公路,公路距文登城25公里、威海66公里、烟台121公里、乳山93公里、荣成34公里、石岛41公里。 张家埠港能与全国各地沿海港口通航,东与石岛港、西与乳山港相邻。业务往来较多的港口有青岛(120海里)、威海(103海里)、烟台(146海里)、龙口(221海里)、塘沽(345海里)、大连(181海里)、丹东(250海里)、上海(403海里)、广州(1241海里)等,与朝鲜半岛、日本的水路较近。 (2)水文 潮位:本港潮型为规则半日潮,最高潮位+4.35米,最低潮位-0.05米,平均海平面2.18米。 潮流:码头前涨潮流向为东北向,流速为2节,落潮流向为西南向,流速为1.5节,航道为入口处涨潮流为4节。 (3)气象 风况;常风向为西北,强风向为东北,最大风速为28米/秒。 降水:年平均降水量826.3毫米,雨量多集中于6至8月份。 雾况:夏秋之交多雾,多年平均雾日29.2天。 冰况:张家埠港每年12月未至翌年1月未为冰冻期,一般为7—26天,结冰厚10厘米左右,对300吨级以下的木质船舶航行略有影响,近几年未封冻。 气温:年平均气温11.2℃,温度最高月份平均气温24.6℃,最低月份平均气温-3.1℃。 2、通航水域 (1)航道

张家埠港进港航道始于张家埠港1号浮(36o55'48"N 122o07'48"E),航道全长8.5公里,宽200-300米,水深一般在-2~-5米,底质为泥沙底,为自然航道。在长会口存在拦门沙,水深仅1.7-2.0米。 (2)锚地 张家埠港设有港外锚地一个,主要用于船舶检疫和船舶候潮进港使用,锚地水深在-6~―6.5米,底质为泥底。锚地位于以下四点连线内: 36°51′00″N122°05′24″E 36°51′00″N122°06′36″E 36°50′00″N122°05′24″E 36°50′00″N122°06′36″E (3)港区泊位 1979年扩建码头岸线至220米,有3个千吨级泊位。其中140米前沿水深为-4.5米,80米前沿水深-5米,可同时停靠千吨轮3艘,三千吨级船舶可乘潮进出港张家埠港,主要经营柴油、汽油、煤炭、木材、粮食等散货。年吞吐能力50万。 3、通航敏感水域 碍航物 在张家埠港长会口处存在拦门沙,水深仅1.7-2.0米。 二、助航信息 1、交管系统 目前无雷达,通过VHF16频道调控船舶进出港动。 2、引航系统 张家埠港属二类开放港口,引航工作由威海引航站负责,引航登离点: 36°50′.50N/122°06′.00E 3、航标系统 航标一览表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4559-59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1、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确保船舶进出港及靠(离)泊的安全和生产作业顺利进行的安全保障。 1.2、船舶进出港的计划管理工作旨在保证船舶进出港安全、及时,确保港口生产能够有计划、有秩序地正常进行,保证全港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1.3、船舶进出港计划由调度室编制,值班调度员负责组织落实。调度员要全面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货物集疏情况、生产进度等信息,编制切合实际的计划。 因其他原因船舶不能按时进出港时,调度值班应及时向各部门发出变更计划的通知,以便各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4、船舶进出港时,值班拖轮,系解缆人员必须按计划时间提前10分钟到位做好准备。 1.5、进港船舶,必须按调度值班室指定的泊位靠泊。系解缆人员及码头有关工作人员, 在船舶靠离码头过程中,必须服从引航员(或船长)得指挥,系解缆人员必须穿标志服上岗。引航员(或船长)根据调度值班室指定位置,准确、安全的操纵船舶靠离码头。 1.6、调度室按计划做好门机吊调整定位工作,确保门机吊的停放位置,不影响船舶靠离码头。 1.7、拖轮在执行引航、拖、顶船任务时必须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引航员要掌握拖轮性能,正确安全使用拖轮。拖轮船长影掌握好拖轮操作,充分发挥拖轮的各项性能。

船舶管理规章制度

船舶管理制度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加入我船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船队船舶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由船队统一监督管理。实行船队、码头、船工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船队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五条各船船工要积极协助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船队要督促加入船队的船舶按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证书、证照、保险;掌握好所有船舶的准确数及违章行为,协助处理违章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 第七条船员办理证书、证照,必须经船队严格审查,再上报办理。 第八条船队的营运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证照。第九条合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 (八)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九)酒后作业; (十)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各类船舶必须按时参加上级部门具体实施的定期安全学习。无故不到会者,每次收取学习补课费50元/人次,迟到者收取学习补课费20元/人次。 第十三条船队所管船舶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重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经营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船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负责人为安全生产

港口船舶动态监控系统建设方案详细

港口船舶动态监控系统建设方案 1.电子海图显示系统概述 电子海图作为在港口区域航行与作业的船舶监控的工作平台,直观快捷地向监控管理人员提供船舶在港口的当前位置和航行状态。对船舶的航行的信息存储,可以对船舶在港口区域的航行历史状态的查询和再现,为船舶的监控和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本系统的电子海图数据平台采用代表我国官方水道测量组织的权威电子矢量海图数据,保证了电子海图数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国电子海图技术规》和IHO(国际航道测量组织)的S-52,S-57标准进行设计,完全支持汉字。 在电子海图系统的平台上,结合岸基AIS系统(AISPORT)、AIS数据处理中心(AIS-Space),实现船舶基本信息管理、船舶动态信息管理和船舶监控报警等功能。电子海图将作为AIS系统的工作平台,辖区水域的AIS船舶数据可以直接叠加显示在电子海图上。 系统的软、硬件配置采用通用设备为主,便于用户维护和设备的更新。电子海图AIS的软件操作平台将采用Windows 2003/XP。硬件可采用通用的网络服务器。 2.系统功能 系统功能框架图如下图所示,系统由岸基AIS设备(AISPORT)、AIS数据处理中心(AIS-Space)、船舶信息管理、船舶监控报警、船舶动态信息分发、港口视频监控系统接口和电子海图综合显示软件等组成。

图 2-1 系统功能框架 岸基AIS设备(AISPORT):在港口位置较高的位置架设AIS基站的收发天线接收船载AIS设备发送的AIS动态信息,AISPORT对船舶进出港和靠泊的船舶动态进行采集。 AIS数据处理中心(AIS-Space):通过岸基AIS设备接受船舶AIS的信息可以获得船舶的静态信息,例如:船名、呼号、MMSI号等信息;船舶航行动态,例如:航速、航向、转向率等。将岸基AIS设备接收、采集的港口区域航行的船舶的AIS信息进行解析后统一的数据库存储,为后续的船舶监控和管理功能提供数据库支持。 船舶信息管理:对数据库存储的AI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为电子海图的综合显示提供信息支持。 船舶监控报警:对当前港口区域的船舶进行监控,设置报警的条件,当在港口区域航行或作业船舶出现违反或满足报警条件时,提供报警信息。在电子海图综合显示界面上,向值班监控人员进行声光报警。 船舶动态信息分发:对采集和存储的船舶AIS信息进行授权的信息查询和分发,为系统的其他自系统提供船舶AIS信息,为将来的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系统扩展提供支持。

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

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 1 目的为了做好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工作,遵守海事局的船舶进出港报告规定,保证船舶正常运营,特制订本须知。主管部门为海务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司管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的进出港报告。 3 定义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或者其经营人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为。 4 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一般规定 船舶、航运公司或其代理人可办理进出港报告。 船舶首次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前,应当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进行在线注册。注册需提交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 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等相关信息。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证的唯一途径,在船舶进出港报告业务申办过程中,需保持该手机号码的畅通。对于200总吨以下的海船,可免于提交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在线注册信息的核验,核验无误后,由系统生成船舶进出港报告帐号和身份认证方式。

当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办理变更。 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1)由港内驶出港外; (2)由港外驶入港内; (3)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4)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5)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6)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第1、3、5项统称出港报告,第2、4、6项统称进港报告,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抵达港口或作业点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或作业点时报告。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靠港后立即办理出港报告。拖带运输的,被拖船进出港信息可由被拖船或拖船报告。 船舶应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或使用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手机APP客户端,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船舶进出港报告,应当填写报送以下内容: 进港报告 .1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拟靠泊码头泊位、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艏/尾吃水; .2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

01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详解

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 目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职责 4 航前检查 5 到港准备 6 进出港航行 7 安全管理记录 8 附表 编写:海务经理 审核:指定人员 批准:总经理

1 目的 旨在规范船舶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准备工作,确保船舶进出港及航行安 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船舶的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安全工作。 3职责 3.1 船长负责船舶的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安全工作。 3.2 船员按岗位职责负责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相关工作。 4 航前检查 4.1 船舶开航前,管理级、操作级船员应按职责规定,对船舶及机械设备和仪 器进行航前检查或确认,并分别填妥《甲板部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 《轮机部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最后分别由大副、轮机长分别保存三 年。 4.2 安全检查核定表每航次填写一次,经船长签阅后生效。集装箱班轮航线可酌 情减少,但每月至少检查两次。 4.3 检查中如发现缺陷,主管船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当发现的缺陷不 能消除时,船长应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接 船长报告后,应即设法消除或采取可选靠有效的预防措施。 4.4 船舶离港前应检查水密,收妥并加固舷梯,高空附属件、构件等的焊接和 固定状态均应良好可靠,并做好施工设施、移动物件、属具等的绑扎加 固工作。 4.5 船舶必须备有足够的粮食、淡水和燃油。 5 到港准备 5.1 抵达港口前,船长应参阅有关航海图书、航行警告、临时通告等资料的有 关部分;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 5.2 应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通讯联系制度”和“船位报告制度”。 5.3 应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分道通航制度”、“海上交通法”和 其它有关航行法规。 5.4 应认真仔细审阅海图;对与进出港航行安全密切相关的海图改正,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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