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

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
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

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

1 目的为了做好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工作,遵守海事局的船舶进出港报告规定,保证船舶正常运营,特制订本须知。主管部门为海务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司管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的进出港报告。

3 定义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或者其经营人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为。

4 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一般规定

船舶、航运公司或其代理人可办理进出港报告。

船舶首次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前,应当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进行在线注册。注册需提交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 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等相关信息。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证的唯一途径,在船舶进出港报告业务申办过程中,需保持该手机号码的畅通。对于200总吨以下的海船,可免于提交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在线注册信息的核验,核验无误后,由系统生成船舶进出港报告帐号和身份认证方式。

当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办理变更。

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1)由港内驶出港外;

(2)由港外驶入港内;

(3)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4)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5)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6)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第1、3、5项统称出港报告,第2、4、6项统称进港报告,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抵达港口或作业点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或作业点时报告。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靠港后立即办理出港报告。拖带运输的,被拖船进出港信息可由被拖船或拖船报告。

船舶应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或使用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手机APP客户端,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船舶进出港报告,应当填写报送以下内容:

进港报告

.1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拟靠泊码头泊位、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艏/尾吃水;

.2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

.3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出港报告

.1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下一港、拟出港时间、出港船舶艏/尾吃水;

.2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

.3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信息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或与实际不符时,应重新办理进出港报告,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

船舶应在航海日志内对办理进出港报告信息情况作相应的记载。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进港或出港信息应在任务完成后及时补办进出港报告。

拖驳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办理进出港报告。

所有适用船舶应当始终保持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显示本船舶信息。

5 船舶进出港报告特殊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1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

.2船舶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

.3港内作业船舶在港内作业时;

进出港报告信息应包括自上一次报告至本一次报告期间的总航次数和客货载运信息。

6 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反馈

船舶成功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系统会向船舶预留的手机反馈信息收妥回执,并对船舶提交的进出港报告信息进行安全校验,校验后的提示信息也将反馈至船舶。

船舶应当根据接收到的安全校验提示信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船舶在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未收到确认回执的,应主动联系拟抵达港口或者驶离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

7 船舶进出港报告注意事项

船舶应当妥善保管船舶进出港报告帐号和身份认证方式,并承担因保管或使用不善而造成的不利后果。

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通信信息安全以及保密、人身权益、版权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进行任何违法、侵权等活动。

8 相关记录航海日志

9 相关文件《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

19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目录 目的 适用范围 职责 总则 船舶垃圾种类 垃圾的收集和存放 垃圾处理 安全管理记录 编写:海务经理 审核:指定人员 批准:总经理 1 目的 旨在规范船舶垃圾的处理,防止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垃圾的处理。 3 职责 3.1 船长负责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实施。 3.2 大副负责船舶垃圾处理的监督和指导,联系港口有关部门的垃圾收。 3.3 水手长负责甲板垃圾的收集和船舶垃圾的处理。 3.4 机匠长负责机舱垃圾的收集和处理。 3.5 大厨负责厨房垃圾的收集和处理。 3.6 全体船员都应收集垃圾和遵守本规定。 4 总则 4.1 船舶应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和经船籍港海事局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4.2 应按要求张贴标有《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第3条和第5条内容的 中英文书写的垃圾管理公告标牌,每船至少三块。 4.3 船舶垃圾的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排放标准》、 的规定和船舶的《垃圾管理计划》。 5 船舶垃圾种类 船舶垃圾包括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维修保养后的垃圾、塑料垃圾、含有害物质或危险物质的垃圾等。 6 垃圾的收集和存放 6.1 应使用密封良好的垃圾袋或垃圾桶存放垃圾,收集垃圾用的容器应分放在餐厅、厨房、卫生间、洗室、船员生活区走廓、机舱和甲板等处所。 6.2 垃圾应分类收集储存,一般在后甲板上放置严密、有坚固盖子的垃圾桶储存,并应在垃圾桶上做好标记,含有害物质或危险物质的垃圾应单独存放。 6.3 垃圾桶不得悬挂在舷外。

黄骅港VTS监督管理细则

黄骅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冀黄海事字〔2002〕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上船舶交通管理,保障黄骅港口水域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以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配备雷达应答器 38°20′24.559″N117°55′22.647″E)为圆心,2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以下称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人员(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骅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黄骅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负责对VTS水域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VTS水域实行下列船舶报告制度: (一)船舶应在进入VTS水域之前2海里,用中文或英语在VHF CH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预抵港时间(ETA)、进港意图等。(二)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通过VHF CH0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抛锚时间和船位(相对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的真方位和距离)、船长、船宽、吃水、上一港、载货情况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离泊及从锚地离港等涉及航行安全的活动时,需至少提前20分钟向VTS中心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四)若航行计划变更或锚位发生变动,当事船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五)载客旅游的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20分钟向VTS中心报告航行计划、载客人数,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垃圾管理计划电子版

船名: Name of Ship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呼号: Call Sig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 Port of Registr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旗国: Flag Stat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Manage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计划经主管机关审核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V第9条和《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各项要求。 This pla n has bee n approved by the Compete nt Authorities and is writte n in accorda nee with the requireme nts of regulati on 9 of Annex V of the In ter natio nal Conven ti on for the Preve nti on of Polluti 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 (MARPOL73/78) and the requireme nts as stated in the Guideli nes for the Developme nt of Garbage Man ageme nt Plan by the Intern ati onal Maritime Orga ni zatio n .言 1.本计划是根据《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 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单位:中交四航局防城港工程项目部 编制:劳汝林 日期:2012年1月3日

目录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1、基槽、停泊地开挖.........................................................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3、基床抛石......................................................................... 错误!未指定书签。 4、基床夯实......................................................................... 错误!未指定书签。 5、基床整平......................................................................... 错误!未指定书签。 6、圆筒浮游安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防台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防雾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防碍航物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船舶规章制度汇编汇总

船舶规章制度目录 1.驾驶台规则 (1) 2.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2) 3.雾航规则 (3) 4.船舶进出港安全操作须知 (4) 5.消防安全制度 (6) 6.安全活动日制度 (7) 7.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 (8) 8.船舶防强风、防寒冻及冰区航行规定 (10) 9.船舶防台规则 (14) 10.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20) 11.船舶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27) 12.船舶停泊安全规则 (28) 13.电台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31) 14.封闭舱室作业规定 (33) 15.高空、舷外作业规定 (34) 16.海上救助安全要则 (36) 17.航前会议制度 (41) 18.船舶进出港轮机部须知 (42) 19.油类作业操作须知 (43)

20轮机部值班待命管理制度 (46) 21车床的使用保养制度 (47) 22电气焊设备使用保管制度 (48) 23电器设备使用防火管理制度 (50) 24电气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51) 25机舱防火安全须知 (54) 26砂轮的安全使用须知 (56) 27钻床的安全使用须知 (57) 28甲板部巡回检查操作须知 (58) 29轮机部巡回检查操作须知 (60)

驾驶台规则 1、在航行中,除船舶领导及当值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台。停泊时,必须得到当班驾驶员许可方可进入。 2、驾驶台当值人员要衣着整齐,严禁穿拖鞋、衬裤、背心进驾驶台。 3、航行时驾驶台要保持肃静。严禁高声喧哗、谈笑或开收音机。 4、航行时,值班水手不得离开驾驶台,不得在驾驶台(海图室)睡觉、看书、看报。应认真协助驾驶员了望。 5、航行时,值班水手不得擅自启动仪器设备或动用船长的望远镜。 6、夜航时,严格禁止有碍正常航行和了望的灯光外射。 7、驾驶台不得存放非航行所需物件。磁罗经附近不得放置铁器。 8、凡公用的航海参考书籍或图表,阅读后应放置指定地点,不得带出驾驶台。调动工作时,凡借用公用的航海参考书籍必须交还驾驶台。 9、驾驶台必须保持整齐清洁,无人值班时要关窗锁门。

引航员上船

引航员上船可以帮助船舶进出港,过运河或者海峡!在引航员上船前,船舶要悬挂G旗,即我船需要引航员。在到达引航站前,我们可以通过NP286(无线电信号表)查得与其联系的方法,有的当地代理也会把联系方式通过邮件发到船上。提前报告船舶到达引航站的ETA,向引航站询问引航员上船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船舶要尽量要与引航站配合好,确保并负责引航员在上下船的安全。引航员上船的方式一般都是通过引航船,但也有少数国家或地区是用直升飞机的。 如果是通过引航船,就需要做以下协助准备:按引航站要求备妥引水梯,一般都会指定一舷或者是下风舷,并且准备好一条撇缆绳,扶手绳,救生圈,以及在夜间可使用的照明灯。在本船,因为干舷大于9米,因此就要准备舷梯与引水梯组合的梯子,除非当地引水有自己的要求,如在苏伊士引水通常只要求将舷梯放到他们指定的高度。为准备引航梯时应注意的各种事项。当船舶在指定时间到达引航站准备上引水时,驾驶员必须和水手在梯口协助并把引航船的动态报告给驾驶台,如(引航船接近我船,引航船靠拢)以便船长减速或者改变航向来协助引航员安全登船。引航员上船时,报告给船长并记下上船时间,然后带引航员上驾驶台,降下G旗并悬挂H旗,即我船有引航员。当引航任务完成时,带引航员下船,并记下下船时间,降下H旗。 如果是通过直升飞机,船舶就需要在指定时间到达引航站前,准备好风向标并且接好一条消防水皮龙,一个手提式CO2灭火器和钢丝剪以便应急使用。在本船,最上层甲板上比较宽阔的地方,有一个直径5米的黄色圆圈,在圆圈左右两端标有WINCH ONL Y,并且在外围涂上黄色不连续的圆圈,在圆圈里不能有高的障碍物,表示在圆圈范围内只可用直升机通过钢丝掉下引航员,但是不能将直升飞机着落在甲板上。当直升机过来时,驾驶员也必须和水手在现场协助,并且报告驾驶台引航员上下船的动态,记下上下船的时间,和升降G旗和H旗。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1.5全体船员职责 (1)严格遵守《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 (2)认真参加《垃圾及管理计划》的培训和演习; (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按大副指令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船舶垃圾管理原则及减少垃圾的措施 2.1本船垃圾采取分类收集和储存,按不同要求加工和处理; 2.2本船垃圾在船舶离港前尽可能申请港方接受处理,尽量减少在海上的排放量; 2.3本船在海上排放处理垃圾时,严格遵守《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规定; 2.4进行垃圾处理作业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垃圾记录簿》; 2.5全体船员尽量少带容易产生垃圾的物品上船; 2.6尽量选用可降解的包装袋和可重复使用的容器包装或储存物品,以便减少垃圾的产生量; 2.7尽可能选用重复使用的盖布、垫板、衬板和填充材料; 2.8在港内卸货、修船时,产生的垫舱物料和修船垃圾,应及时送往港口接收设施。 3.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的反应 3.1当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控制、回收等措施,减少污染; 3.2船长或大副及向主管机关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船名/呼号 (2)船籍港 (3)日期和时间 (4)船舶位置 (5)发生垃圾污染情况、垃圾种类及估计量 (6)原因

(7)采取应急措施 (8)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4.垃圾收集程序 4.1收集容器 4.1.1船上设有桶、袋、箱、三种分别有明显标记区别,用于收集不同类型垃圾用的容器; (a)“红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 (b)“绿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食品废弃物 (c)“兰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能在海上处理的垃圾 4.1.2收集垃圾用的容器分放在餐厅、厨房、卫生间、盥洗室、船员生活走廊、机舱和 甲板等处所; 4.1.3垃圾收集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各收集点的容器排空或收集按不同类型分别送往加工点、短期储存点或长期储存点。 4.2收集程序 4.2.1塑料垃圾(包括混有塑料的其它垃圾)全部留存在船上,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 施处理; 4.2.2含油抹布和已经污染的破布送焚烧炉焚烧或到港后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4.2.3对带有病菌的食品废弃物及其用具与其它垃圾分开储存并妥善保存,到港后按照 接收国法律规定送往港口接收设施处理。 5.船上垃圾处理程序 5.1.1船上的厨房设置粉碎机一台,用于粉碎食品废弃物,由厨工负责管理使用; 5.1.2本船装置一台一型焚烧炉,用于焚烧纸及其制品、浸油破布、塑料等容易燃烧的 垃圾。 5.2粉碎加工处理 5.2.1食品废弃物,当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并且不在特殊区域内、经粉碎机粉碎,通过网眼不大于25mm的筛子排放入海;

船舶赴澳大利亚港口的特殊规定

《船舶赴澳大利亚港口的特殊规定》摘录(上) 1. 关于航行、靠/离泊操纵和装载作业的要求 1.1 船舶在澳大利亚港口遭到港方投诉的主要问题 ★ 靠/离泊时,船员违反港方有关系泊安全的规定。例如,靠泊作业时未经允许收紧缆绳,没有得到指示擅自解掉拖轮缆,或者解掉拖轮时将拖缆快速抛下威胁拖轮人员安全等等; ★ 部分船员的英语交流能力较差,船、岸之间的沟通不畅; ★ 装、卸货期间,未经港方许可擅自上码头处理受损的缆绳,并且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 ★ 大副业务不熟练,水尺检量耗时过长; ★ 主机、舵机突发故障导致无法正常操纵或无法进出港; ★ 主机换向时间过长; ★ 引航员乘直升机登、离船时,负责接送的船员违反安全规定,影响到直升机的起降安全。 其中,船员在靠泊时擅自收紧缆绳的问题连续发生,影响最为严重。 1.2 航次计划 1.2.1 航线设计应包括航行的整个过程,即做到泊位到泊位; 1.2.2 应将防污染措施尽量详尽的填入“海上航行信息中注意事项及特殊要求”(Precautions and Special Requirements at Sea)一栏; 1.2.3 防污染的具体要求填入“转向点信息”(Information of Way Point)中的备注(Remark)栏中; 1.2.4 任何情况下,均应在定位方式(Fixing Method)一栏中填入两种以上的定位方式; 1.2.5 近岸航行(包括海上航行期间)或进出港期间,定位间隔(Fixing Interval)一栏中的时间间隔均应小于30分钟。在狭窄水道、接近锚地、进出港等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定位间隔; 1.2.6 有关航次计划的其他要求详见《船舶手册》第五章中的“航次计划的设计和报告”(SHI-005-004)。 1.3 更换压载水 1.3.1 按照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压载水的换装,换装水域应符合港口国的要求;正常情况下,压载水换装应在距岸200海里以上,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进行; 1.3.2 如采用溢流法换装压载水,换装水量应是所换装舱室的容量的3倍以上; 1.3.3 及时填写AQIS(Australian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Service)

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天津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污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下称“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船舶(下称“船舶”)及其他影响水域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称“主管机关”)主管所辖水域内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属各海事处、海上巡查执法支队,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管理与文书审批 第一节船舶管理 第四条船舶应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在水域内发生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海难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五条禁止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违反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或船舶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船舶在水域内使用油水分离设备处理船舶含油污水。

第六条主管机关根据《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对相应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第七条船舶和码头经营人从事散装油类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所配臵的装卸管系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的防污措施,防止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八条凡总长为12米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含港澳航线)应张贴或悬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监制的垃圾公告标牌,并符合下列要求:(一)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应至少于船员餐厅及主甲板两舷梯口三处配备铜质标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际航线的船舶应于每个餐厅及有旅客活动的每层甲板两舷处配备铜质标牌;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港澳航线船舶至少配备两块硬塑质标牌,并臵于两侧外走廊; (三)高速客船应在每一客舱内配备一块铜质标牌。 第九条船员应当持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要求的有效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所在船舶防污染设备及操作规程。 第二节船舶文书及审批 第十条船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文书: (一)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有《油类记录簿》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15人及以上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含港澳航线的船舶),应配备有《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三)国际航线船舶应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航线船舶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

张家埠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张家埠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一、通航水域概况 1、自然条件 (1)地理位置 张家埠港位于黄海靖海湾内,地处山东半岛,地理坐标为北纬37o00〞33′,东经122°10′04〞,港区北依烟墩山,南望五龙咀,港界为长会口咀与张家山咀连线处,深入内陆约4.8海里,港湾形如河流,是天然的避风良港。 张家埠港陆上货物的疏集,目前主要靠公路,公路距文登城25公里、威海66公里、烟台121公里、乳山93公里、荣成34公里、石岛41公里。 张家埠港能与全国各地沿海港口通航,东与石岛港、西与乳山港相邻。业务往来较多的港口有青岛(120海里)、威海(103海里)、烟台(146海里)、龙口(221海里)、塘沽(345海里)、大连(181海里)、丹东(250海里)、上海(403海里)、广州(1241海里)等,与朝鲜半岛、日本的水路较近。 (2)水文 潮位:本港潮型为规则半日潮,最高潮位+4.35米,最低潮位-0.05米,平均海平面2.18米。 潮流:码头前涨潮流向为东北向,流速为2节,落潮流向为西南向,流速为1.5节,航道为入口处涨潮流为4节。 (3)气象 风况;常风向为西北,强风向为东北,最大风速为28米/秒。 降水:年平均降水量826.3毫米,雨量多集中于6至8月份。 雾况:夏秋之交多雾,多年平均雾日29.2天。 冰况:张家埠港每年12月未至翌年1月未为冰冻期,一般为7—26天,结冰厚10厘米左右,对300吨级以下的木质船舶航行略有影响,近几年未封冻。 气温:年平均气温11.2℃,温度最高月份平均气温24.6℃,最低月份平均气温-3.1℃。 2、通航水域 (1)航道

张家埠港进港航道始于张家埠港1号浮(36o55'48"N 122o07'48"E),航道全长8.5公里,宽200-300米,水深一般在-2~-5米,底质为泥沙底,为自然航道。在长会口存在拦门沙,水深仅1.7-2.0米。 (2)锚地 张家埠港设有港外锚地一个,主要用于船舶检疫和船舶候潮进港使用,锚地水深在-6~―6.5米,底质为泥底。锚地位于以下四点连线内: 36°51′00″N122°05′24″E 36°51′00″N122°06′36″E 36°50′00″N122°05′24″E 36°50′00″N122°06′36″E (3)港区泊位 1979年扩建码头岸线至220米,有3个千吨级泊位。其中140米前沿水深为-4.5米,80米前沿水深-5米,可同时停靠千吨轮3艘,三千吨级船舶可乘潮进出港张家埠港,主要经营柴油、汽油、煤炭、木材、粮食等散货。年吞吐能力50万。 3、通航敏感水域 碍航物 在张家埠港长会口处存在拦门沙,水深仅1.7-2.0米。 二、助航信息 1、交管系统 目前无雷达,通过VHF16频道调控船舶进出港动。 2、引航系统 张家埠港属二类开放港口,引航工作由威海引航站负责,引航登离点: 36°50′.50N/122°06′.00E 3、航标系统 航标一览表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培训讲学

梁山华通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内部文件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前言 Introduction 1. 本计划是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 染公约》(以下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V 1995年修正案第9条规定的要求和我国有关规定编写的。 2. 本“计划”包括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所 要求的全部资料和操作程序。 3. 本“计划”是为本船船员在船上使用,以船员使用的工作语言编写。 4. 本船全体船员应严格按本“计划”有效地管理垃圾,防止水域污染。 垃圾管理计划 GARBAGE MANAGEMENT PLAN 1.《垃圾管理计划》实施人员职责 1.1总负责人职责 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实施总负责人是本船船长,其主要职是:1)负责垃圾管理计划在船上全面贯彻实施; 2)负责组织全体船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组织船员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1.2具体实施负责人职责 本船《垃圾管理计划》具体实施负责人是本船大副,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垃圾管理人员实施垃圾管理计划; 2)负责垃圾管理人员培训和训练工作; 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4)负责联系垃圾接收处理事宜; 5)负责垃圾记录簿记录和保管。 1.3垃圾收集处理人员职责 1)船上的服务员负责日常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2)负责分类、收集处理垃圾; 3)保持垃圾收集、储存点的卫生,不发生污染、腐烂、恶臭气味。1.4垃圾处理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熟悉所分管的设备技术性能并严格按垃圾管理程序进行操作; 2)负责所分管的设备维修与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1.5全体船员职责 1)严格遵守《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 2)认真参加《垃圾管理计划》的培训和演习; 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按大副指令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船舶垃圾管理原则及减少垃圾的措施 2.1本船垃圾采取分类收集和储存,按不同要求加工和处理; 2.2本船垃圾在船舶离港前尽可能申请港方接收处理,尽量减少在海上 的排放量; 2.3本船在海上排放处理垃圾时,严格遵守《73/78防污公约》附则V 的 规定; 2.4进行垃圾处理作业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垃圾记录簿》; 2.5全体船员尽量少带容易产生垃圾的物品上船; 2.6尽量选用可降解的包装袋和可重复使用的容器包装或储存物品,以 便减少垃圾的产生量; 2.7尽可能选用重复使用的盖布、垫板、衬板和填充材料; 2.8在港内卸货、修船时,产生的垫舱物料和修船垃圾,应及时送往港 口接收设施。 3.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的反应 3.1当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控制、回收等措施,减少污染; 3.2船长或大副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船名/呼号 2)船籍港 3)日期和时间 4)船舶位置 5)发生的垃圾污染状况、垃圾种类及估计量 6)原因 7)采取的应急措施 8)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4.垃圾收集程序 4.1收集容器 1)船上设有桶、袋、箱,三种分别有明显标记区别,用于收集不同类型垃圾用的容器; (a)“红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 (b)“绿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食品废弃物 (c)“蓝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能在海上处理的垃圾 2)收集垃圾用的容器分放在餐厅、厨房、卫生间、盥洗室、船员生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 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 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

船舶进出港报告须知 1 目的为了做好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工作,遵守海事局的船舶进出港报告规定,保证船舶正常运营,特制订本须知。主管部门为海务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司管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的进出港报告。 3 定义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或者其经营人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为。 4 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一般规定 船舶、航运公司或其代理人可办理进出港报告。 船舶首次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前,应当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进行在线注册。注册需提交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 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等相关信息。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证的唯一途径,在船舶进出港报告业务申办过程中,需保持该手机号码的畅通。对于200总吨以下的海船,可免于提交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在线注册信息的核验,核验无误后,由系统生成船舶进出港报告帐号和身份认证方式。

当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办理变更。 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1)由港内驶出港外; (2)由港外驶入港内; (3)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4)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5)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6)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第1、3、5项统称出港报告,第2、4、6项统称进港报告,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抵达港口或作业点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或作业点时报告。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靠港后立即办理出港报告。拖带运输的,被拖船进出港信息可由被拖船或拖船报告。 船舶应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或使用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手机APP客户端,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船舶进出港报告,应当填写报送以下内容: 进港报告 .1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拟靠泊码头泊位、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艏/尾吃水; .2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

19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 目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职责 4总则 5船舶垃圾种类 6垃圾的收集和存放 7垃圾处理 8安全管理记录 编写:海务经理 审核:指定人员 批准:总经理

1 目的 旨在规范船舶垃圾的处理,防止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垃圾的处理。 3 职责 3.1 船长负责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实施。 3.2 大副负责船舶垃圾处理的监督和指导,联系港口有关部门的垃圾收。 3.3 水手长负责甲板垃圾的收集和船舶垃圾的处理。 3.4 机匠长负责机舱垃圾的收集和处理。 3.5 大厨负责厨房垃圾的收集和处理。 3.6 全体船员都应收集垃圾和遵守本规定。 4 总则 4.1 船舶应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和经船籍港海事局批准的《船舶垃 圾管理计划》。 4.2 应按要求张贴标有《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第3条和第5条内容的 中英文书写的垃圾管理公告标牌,每船至少三块。 4.3船舶垃圾的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污染排放标准》、《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的规定和船舶的《垃圾管 理计划》。 5 船舶垃圾种类 船舶垃圾包括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维修保养后的垃圾、塑料 垃圾、含有害物质或危险物质的垃圾等。 6 垃圾的收集和存放 6.1 应使用密封良好的垃圾袋或垃圾桶存放垃圾,收集垃圾用的容器应分 放在餐厅、厨房、卫生间、洗室、船员生活区走廓、机舱和甲板等 处所。 6.2 垃圾应分类收集储存,一般在后甲板上放置严密、有坚固盖子的垃圾 桶储存,并应在垃圾桶上做好标记,含有害物质或危险物质的垃圾 应单独存放。 6.3 垃圾桶不得悬挂在舷外。 6.4 船舶垃圾在船舶离港前尽可能申请港方接收处理。 7 垃圾处理

上海港船舶垃圾接收处置作业管理规定

沪海危防…2005?462号 关于加强上海港 船舶垃圾接收处置作业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履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的1995年修正案,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损害,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05?193号)的要求,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对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开始执行该修正案规定,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上海港实际情况,对上海港船舶垃圾排放和接收处置作业提出管理要求如下:

一、上海港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照海船舶…2005?193号文的要求,做好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垃圾公告牌的订购、配备工作;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应按规定报经我局批准。 二、船舶应按规定做好船舶垃圾的日常收集、分类、储存和处置工作,并应如实记录每一次船舶垃圾的排放操作和接收处置行为。 三、船舶在港期间应当委托经我局备案,具备船舶垃圾水上接收处置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置船舶垃圾,船舶离港前应将船上垃圾基本清理干净。 四、船舶在办理离港手续时,应出示经我局备案的船舶垃圾水上接收处理作业单位出具的《上海港船舶废弃物接收凭证》;如无法出示,则应书面说明船舶垃圾的去向,并接受我局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在上海港从事船舶垃圾水上接收处理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并按照沪海危防…2004?398号文的要求在我局备案,遵守相关的备案管理规定。 本通知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要求。我局依法对上海港船舶垃圾的处置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反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的事实,我局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须知[1]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须知 一、凡出海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适航: (1)船体结构、性能及配备的设备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 (2)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如救生、消防、航行、无线电信号等设备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3)船舶证书证件齐全。①有效船舶检验证书;②国籍登记证书;③航行签证薄。 (4)按规定配齐合格的船员;①职务船员(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报务员等)应持适任证书;②主推进功率150KW以上船舶的所有船员必须持有专业训练合格证。 (5)燃料、给养充足。 (6)装载合理,积载适当,船名标写清楚。 二、凡新建造或新购置渔业船舶必须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渔船登记,取得适航条件后,方可投入生产。渔船投产期满一年,必须申请年度检验,满四年要申请定期检验;渔船在变更船名,改变用途或作业区域;进行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船检部门签发的船舶临时证书有效期满,应当申请临时检验。 三、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必须向渔监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所有渔业船舶不得超载,违章搭客,不得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冒险出海航行、生产。 四、渔业船舶必须建立船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驾驶人员应当熟悉航海性能(包括:稳性、浮性、抗沉性、摇摆性、快速性及操纵性)。正确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正确识别各类助航标志,运用良好的船艺,保证航行、作业安全。 五、渔业船舶必须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值班纪律。航行、作业值班必须保持正规嘹望:锚泊时必须留足值班人员。 六、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设备;配齐、安装好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的号灯、号型、声响、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船员应当熟知各类设备的使用方法、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并且应当经常对此类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保证随时有效。 七、渔业船舶出海航行、作业应当编队成组,积极加入近海安全救助通讯网,在航行、作业时,应加强渔船与岸、船与船之间的通讯联络,应充分认识自身的集群性特点,易给商船有效避让带来困难,遭遇商船时,应尽早采取安全避碰措施,不抢越商船船头航行,同时,还应当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果断、及时作好准备措施,防范海损事故发生。 八、渔业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用有效的手段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及船舶的损害程度、求助要求,碰撞事故及对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481J、时之内向渔港监督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 附:渔业船舶安全设备配备定额。 一、救生设备 1.每艘渔业船舶配备的救助、筏和救生浮具的乘员总定额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下表的规定。 渔业船舶救助、筏和救生浮具的配备

港口船舶动态监控系统建设方案详细

港口船舶动态监控系统建设方案 1.电子海图显示系统概述 电子海图作为在港口区域航行与作业的船舶监控的工作平台,直观快捷地向监控管理人员提供船舶在港口的当前位置和航行状态。对船舶的航行的信息存储,可以对船舶在港口区域的航行历史状态的查询和再现,为船舶的监控和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本系统的电子海图数据平台采用代表我国官方水道测量组织的权威电子矢量海图数据,保证了电子海图数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国电子海图技术规》和IHO(国际航道测量组织)的S-52,S-57标准进行设计,完全支持汉字。 在电子海图系统的平台上,结合岸基AIS系统(AISPORT)、AIS数据处理中心(AIS-Space),实现船舶基本信息管理、船舶动态信息管理和船舶监控报警等功能。电子海图将作为AIS系统的工作平台,辖区水域的AIS船舶数据可以直接叠加显示在电子海图上。 系统的软、硬件配置采用通用设备为主,便于用户维护和设备的更新。电子海图AIS的软件操作平台将采用Windows 2003/XP。硬件可采用通用的网络服务器。 2.系统功能 系统功能框架图如下图所示,系统由岸基AIS设备(AISPORT)、AIS数据处理中心(AIS-Space)、船舶信息管理、船舶监控报警、船舶动态信息分发、港口视频监控系统接口和电子海图综合显示软件等组成。

图 2-1 系统功能框架 岸基AIS设备(AISPORT):在港口位置较高的位置架设AIS基站的收发天线接收船载AIS设备发送的AIS动态信息,AISPORT对船舶进出港和靠泊的船舶动态进行采集。 AIS数据处理中心(AIS-Space):通过岸基AIS设备接受船舶AIS的信息可以获得船舶的静态信息,例如:船名、呼号、MMSI号等信息;船舶航行动态,例如:航速、航向、转向率等。将岸基AIS设备接收、采集的港口区域航行的船舶的AIS信息进行解析后统一的数据库存储,为后续的船舶监控和管理功能提供数据库支持。 船舶信息管理:对数据库存储的AIS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为电子海图的综合显示提供信息支持。 船舶监控报警:对当前港口区域的船舶进行监控,设置报警的条件,当在港口区域航行或作业船舶出现违反或满足报警条件时,提供报警信息。在电子海图综合显示界面上,向值班监控人员进行声光报警。 船舶动态信息分发:对采集和存储的船舶AIS信息进行授权的信息查询和分发,为系统的其他自系统提供船舶AIS信息,为将来的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系统扩展提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 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经船舶检验机构核准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证书中予以说明。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污证书、文书。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六条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化学消油剂。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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