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16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16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16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对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行招标的,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条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中心、交易场所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重大案件。

第八条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平台或者交易场所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九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标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

自行制订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标准。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和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在其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国家安全、国家保密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安全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项目或者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前项目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应当落实,招标所要求的相应文件、图纸和技术资料已完成审批,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除不可抗力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变化、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发生变化,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变更后的项目主要负责人资格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中关于否决投标的条款应当特别标识、明确具体。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授标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开标后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每个标段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业绩、奖项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与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以坐标图示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臵,方便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组织标前会,不得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产生的疑问需要招标人澄清答复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该网站公开解答。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为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和信用担保投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

(二)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泄露标底;

(三)提前确定中标人;

(四)为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五)索取、收受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贿赂;

(六)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串通投标;

(二)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三)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

(四)联合体各方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与其他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项目的投标;

(五)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和在场的有关监督人员签字后移交评标委员会,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家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否则评标无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内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省外专家在开标前48小时内抽取。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过程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内容存在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招标人和现场监督人员书面报告,由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七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提出的异议属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对中标结果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应当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涉及问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三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不合理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第四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和信用担保提供保证。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的,或者自愿放弃中标的,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

(三)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投诉与受理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事实、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行政监督部门对不受理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并说明理由。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书面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投诉,有权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布中标无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投标利害关系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串通他人贿赂评标专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违法增设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环节的;

(四)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标底的;

(五)强制或者干预招标人确定投标最高限价的;

(六)非法干预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截标和开标时间地点的确定,非法干预招标人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是指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

服务、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场所。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满足招标投标交易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同时废止。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贵州省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贵州乌蒙茶博城工程) 编号:(2014) 号 二0 一四年五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毕节市睿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贵州乌蒙茶博城 工程地点: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办事处五里坪村 工程内容:1、土建工程2、安装工程3、设备及环境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七星发改综合(2013)02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1、以《贵州乌蒙茶博城工程施工图》及设计说明中所有工程内容为准【平基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含基础、桩基、主体、楼地面、屋面、门窗、屋面防水工程、室外装饰、室内初装修、环境道路及绿化工程等; 安装工程:含给排水、照明电施、强电和弱电、消防管道安装等;设备部份:二次供水系统、电梯】,总建筑面积为45万平方米(一期152亩30万方、二期80亩15万方)。

2、含招标文书、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及图纸会审等所有内容,目前现有地貌与设计高程地面基层的挖、填、夯实等全部工作内容。 3、设计更改及建设单位需要变更的全部工程内容。 承包方式 全承包,即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一期工程天数天;二期工程天数天(以乙方收到甲方签署的开工通知后进场施工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工期)。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暂定(人民币)60000万元(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其中一期工程暂定¥:40000 万元;二期工程暂定¥:20000 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收取。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 (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根据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以下是为建筑人士收集相关的资料。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 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 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 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9 【实施日期】200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慕德贵 二○○八年五月九日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规模标准、招标方案核准 第三章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执法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县(区、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执行。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

作;组建本级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及省财政投资项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指定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 (二)市、县(区、市)经贸、水利、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和市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列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本级或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对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未尽事宜,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接受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五条【协调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监察部门监督,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建立本级政府部门间招标投标协调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协商和解决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1.建立信用制度的宗旨:要通过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充分发挥( B )对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作用。 A 企业 B 社会公众 C 政府单位 D 执法部门 2.在代理合同及收费中, ( C )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A 委托人 B 投标人 C 招标人 D 政府人员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C)日。 A 1 B 2

C 3 D 4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B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A 1 B 2 C 3 D 4 ======多选题部分 ====== 5.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ABC ) A 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B 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C 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D 缩短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 6.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 ABCD ) A 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B 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C 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D 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7.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 ABC ) A 有权必有责 B 用权受监督 C 侵权须赔偿 D 权责分开 ======判断题部分 ====== 8.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对错 9.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对错 10.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错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贵州省建设工程 招标代理合同 贵州省建设厅招标投标管理处 制贵州省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分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代理人)就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资金来源: 4、工程规模: 5、总投资额: 二、委托代理范围 1、委托代理招标内容 □招标 2、委托代理范围投资额(万元): 约万元 3、委托代理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草拟工程合同;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无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及时提供代理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 3、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 4、委托人有权确定代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 5、如委托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四、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委托人在代理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招标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招标工作具备条件。 2、委托人应向代理人及时、无偿、真实、详细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如建设批文、资金证明、施工图纸等)。 3、对代理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当在2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

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作为委托人的代表,配合代理人工作。 5、委托代理项目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通知代理人,以便代理人按法规调整相应的工作时间,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人不得泄漏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7、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工程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8、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理人收受和索要回扣、好处费、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礼物;不得在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与投诉有关的事项。 五、代理人的权利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代理人发出的所有资料均需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 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或到开标、评标现场监督; (二)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 (三)查阅、复制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 (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 (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正式模版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正式模 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7689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正式模版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19__年__月__日由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签定。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______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兹为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l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a)中标函; (b)上述投标书;

(c)合同条件; (d)规范; (e)图纸; (f)工程量清单。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准备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承包人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业主持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盖的正式印章如下: 或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由上述签字盖章并递交。 业主签名:_____________承包人签名:___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四章标价 第五章评标和定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章名】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 (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

毕节市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毕节市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诚信建设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毕节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大力促进招标投标信用建设,使信用建设融入整个市场经济,最终发挥市场经济自身能动作用,实现经济良性循环。根据《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2017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毕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6”重点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的安排和要求,结合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思路 (一)发展现状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列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之一重点推进。然而,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仍然存在不少失信行为,如:明招暗定、分包转包、未招先建、后补

手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投标、资质挂靠、围标串标、买标卖标、拖欠工程款、暗箱操作、收受贿赂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从业人员代而不理、业务不精、责任心不强、敷衍了事、滥竽充 数等现象屡禁不止;部门滥作为、统筹协调监管不力、畏难即退、不敢作为、不履职责等为官不为行为屡见不鲜。与招标投标活动 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以及行政监督部门这六方交易主体对招标投标领域的公 正性影响既有专门、独立的,又有相互的。故缺乏对各方主体进 行全面系统的信用行为记录和收集处理,直接影响整个招标投标 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 (二)存在问题 一是全市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没有明确的顶层设计和 整体规划,工作开展较为零散、不系统,未形成体系;二是招标 投标信用信息征集不畅,尚未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应用不 充分;三是招标投标信用指标和标准尚未统一,评价体系尚未形成;四是缺乏对信用产品的开发运用;五是招标投标联合惩戒机 制尚不健全,失信惩戒还不到位;六是社会诚信意识和招标投标 信用管理水平不高,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社会信用氛 围尚未真正形成,监管公信力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等。 (三)指导思想

贵州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3 贵州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 合同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指导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贵州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方式,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投资决策环节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以及工程建设实施环节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为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和运营(运维)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咨询方案。 2、《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依据《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3、本《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附录组成。(1)《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全过 程工程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 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 要求,也考虑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殊需要。通用条件内容不应修改。 (3)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补充、完善。 4、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 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下划线的部分,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以“/标”示。 (4)以“□前缀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需要选择的内容,在□中以划V方式标示选定;确定不选择的内容,在□中以划>方式标示删除。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属工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

贵州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3 贵州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全过程工 程咨询服务发展,指导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 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了《贵州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 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方式,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投资决策环节 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以及工程建设实施环节提供招标代理、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 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为项目投资决策、建设 实施和运营(运维)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咨询方案。 2、《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结 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依据《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并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3、本《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附 录组成。 (1)《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全过

程工程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 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 要求,也考虑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殊需要。通用条件内容 不应修改。 (3)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 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 补充、完善。 4、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 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下划线的部分,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 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以“/”标示。 (4)以“□”前缀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需要选择的内容,在□中以划√ 方式标示选定;确定不选择的内容,在□中以划×方式标示删除。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汪俭荣主讲,12月5日)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对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行招标的,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交易评标(评审)、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的办理条件,执行统一的交易规则、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监督权,不得设臵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阻碍和排斥市场主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 推进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条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中心、交易场所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 机制,负责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重大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 安俐律师 出台背景和意义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 颁布12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 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 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 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 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面 对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完善政 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在各方面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条例》顺利完成了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审查修改以及送审等程序,于2011年11月30日经国 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总结我国招投标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招投标制度作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共采购法律制度。 《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的范围内自由流动;有利于增强招投 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 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招投标争议,提 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惩治和预防腐败,

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 展的难题。 制定过程 从2006年起,《条例》连续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8年5月, 党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制定《条例》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09年7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条例》是其中明确要求制定的三部重要立法之一。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对抓紧颁布《条例》提出了进一步要求。2011年11月30日,《条例》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调整对象和范围 《条例》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条例》。 主要内容 一、细化了“工程建设项目”包含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工程”的定义。 《条例》第2条对《招投标法》第3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细化,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而这里的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第六条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治项目库。土地整治项目采取适时入库的方式,实行先入库后立项。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6】67号)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黔建施通【2006】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 5.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额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数据库及技术情报信息网,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税费的价格信息,预测和发布工程造价的调整系数和指数。 6.指导各市、州、地及各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7.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等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省内建设概、预、结算及招标投标工程的控制价及中标价是否合理,负责协调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强制性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第七条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编制、确定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编制控制价。按社会平均造价水平编制的控制价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拦标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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