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10月起执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10月起执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10月起执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有关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

乡、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及村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

村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和省农村公路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帮助和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革命老区推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推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十条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当编制农村公路规划,并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资金规模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农村客货运输需求相适应。

第十二条县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及其项目库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十三条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牌。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地理条件和公路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应当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村道路面宽度不少于4.5米,受地形、

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路面宽度不得少于3.5米,并按照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十五条县道、乡道建设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村道建设使用土地由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协商解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县道、乡道建设项目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设计,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文件。

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和通客运的村道交通安全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已建成的县道、乡道和通客运的村道应当逐步完善。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社会捐资、群众投劳为主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自主决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社会化监理。

农村公路社会化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进行验收;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查、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电子地图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或者保障公路通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八条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等影响村道畅通安全的行为,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公路特定路

段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荷载,减少对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的影响,在工程施工前应当与通行路段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修复、补偿等相关协议。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从事采矿、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

活动:

(一)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或者倾倒废弃物;

(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

(三)挖砂、采石、取土、挖沟引水;

(四)非法设卡、收费;

(五)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第四章养护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化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桥梁、隧道的养护工作、县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县道、乡道大中修工程。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可以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进行日常养护。

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小修保养、日常保洁等工作,维护村道的路容路貌。

第三十六条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完工后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其他车辆应当注意避让。

农村公路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五日前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设置绕行标志。

第三十九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农村公路中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修复公路、恢复交通。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评定和奖惩机制。

第五章运输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客货运输,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农村物流发展,促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将农村客货运输站场、招呼站等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和同步维护。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客运和物流发展规划,优化站点布局,拓展站场物流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生产生活资料、农副产品流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对农村公路进行勘验,符合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按规定开行农村客运;符合公交车辆通行

条件的,可以参照城市公交标准开行农村公交;对于出行需求少且相对分散的边远地区,鼓励开展预约、定制客运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参与的农村公路运输安全监管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的补助,并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革命老区的投入,具体办法由省、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农村公路可以由地方自筹资金先行组织建设,待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归垫。

第四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资金主要来源:

(一)地方公共财政收入;

(二)中央、省、市等上级补助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四)通过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企业投资,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利用农村公路冠名、路域资源开发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整合各类扶贫、涉农项目中按照规定可用于交通发展的资金;

(七)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十九条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捐物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利用农村公路冠名、路域资源开发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第五十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自行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的,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村道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资金的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按照损毁程度予以补偿。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占用、挖掘村道等影响村道畅通安全的行为,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危及村道安全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造成村道路面损坏、污染等影响村道安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非法设卡、收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在农村公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道是指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县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纳入县(市、区)农村公路规划,乡道及其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乡(镇)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四)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十一条专用公路、农机化生产道路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x”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全省深入实施“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时期。科学编制和实施好“xx”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关系到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城乡协调发展。兴仁县“xx”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是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20xx年7月13日全州“xx”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工作会议和国家、省对“xx”规划的有关要求及精神,结合我县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成立了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明确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编写。“xx”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是在《兴仁县“xx”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乡村油路的规划建设问题,深刻领会林树森省长在省交通厅调研时的讲话要点,即:“关于乡村油路问题?在目前投资压力比较大,而投资体制还没有变化之前,乡村道路建设要注意四个问题:一是要搞计划推进,原来怎样安排就怎么去做。在投资方面,交通部能给多少,省里面能安排多少,地方能出多少,只能按原计划来安排,在目前这个阶段,我们腾不出更多的资金往里投;二是要多跟交通部汇报,反映情况,争取他们加大对我省乡村道路建设的支持力度;三是要发动州、市、地出钱出力,原来确定的谁把路基搞好省里就给谁铺油,这个原则目前不要变。实

际上在沿海地区,经济条件好的地方,村镇都要自己拿出钱来修路,你想加快发展,全部依靠国家投资不行,自己也要努力。我们的村镇穷,无钱,但目前也只好如此维持一段时间;四是要完善乡村道路建设规划,形成乡村道路网络,不能只有直进直出的路,形不成路网,要全省形成网络,不要太多断头路。”这就是我们编制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树立县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把国家高速路建设和二级公路建设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有机地联系起来,规划上处理好县级规划与部门和国家规划的关系,长远规划与近期规划的关系,解决好路的好与坏是经济发展快与慢的“瓶颈”。兴仁《规划》是紧紧抓住兴仁地处黔西南州中心,北面有#320高速路、西南面有#324高速路。正在建设的晴隆--~兴仁~兴义高速公路,在兴仁里程43公里,兴仁处建有一个立交互通。这是连接沪昆和汕昆高速公路的连线,对兴仁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条高速公路是惠水~贞丰~兴仁,途经兴仁的巴铃~陆关~黑石头~大桥河~马金河,在小石桥与晴兴高速公路兴仁立交互通连接。西南面距南昆铁路郑屯车站40公里,兴仁与毗邻的兴义市、安龙县、贞丰县、普安县、晴隆县形成公路网。《规划》公路的走向上形成以晴兴、惠兴高速为骨架兴仁高速路(拟修二至三条由县城连接晴兴高速兴仁立交互通的高速路)和以国道线为骨架的公路布局,即:东面以贵阳为通道,连接四川、湖南;南面经南昆铁路进云南、出广西、广东;西北方向连通六盘水,毕节等。可以说,与东部沿海地区、东南亚沿海国家形成便利快捷的通道。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华蓥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华蓥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主管部门。成立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县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乡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技术指标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l-2014)的规定。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筹,报市人民政府明确建设单位后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村级公路建设管理,建设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筹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当年对上争取情况及计划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存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村级公路(除桥梁外)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按“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工程实施方式。村道中的桥梁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调整

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调整后将贯通158县 2011-01-06 17:09:55 人气:33380 查看更多资讯信息,请进入56135平台 省政府常务会通过我省高速公路网规划调整方案:高速路规划总里程1.2万公里 增加里程 增加8条纵向路线、7条横向路线和10条联络线,高速路规划总里程由8600公里增至1.2万公里,直接连接全省158个县(市、区),98.3%川人受益 连接成渝 强化成渝经济区高速路网,“资阳-安岳-潼南-武胜”和“泸县-荣昌-大足-潼南-南充”高速公路纳入规划,增加了“巴中-广安-重庆”高速公路 出川便利 规划路网增加了10条进出川通道:增强了四川与云南、贵州等省市的交通联系,增加通往滇中、东盟的高速公路通道,进出川通道将由23条增至33条 老路升级 成都-广元、成都-雅安、成都-南充、成都-隆昌、成都-乐山、成都-彭州等六条通道升级,一种方式是原路加宽改造,二是另选通道修建复线 绕城高速 包括广元、绵阳、乐山、眉山、雅安、资阳、内江、宜宾、巴中、达州、广安、南充、德阳、攀枝花、自贡15个地级市将增加过境的绕城高速公路 省政府2009年批准的《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08-2030年)》总规模约8600公里,目前,建成、在建和已开展前期工作的里程已占总规模9成以上。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西部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布局,省政府决定对该规划进行调整。省长蒋巨峰1月4日主持召开的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定了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规划增加了巴中-重庆等8条南北纵向路线、平武-广元等7条东西横向路线、绵竹-德阳-中江-大英等10条联络线,全省高速公路网规划总里程约1.2万公里。调整后,进出川通道由23条增加到33条,四川与重庆、云南、贵州等省市的交通联系更加顺畅;规划路网连接目前所有城镇人口超10万的城市和地级行政区政府所在地,直接连接全省158个县(市、区),全省98.3%的人口将直接感受便利;高速公路网有效覆盖全省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高铁客运站、内河港口、枢纽机场,全省综合运输能力将大大加强。 规划路网强化了我省五大经济区之间的联系通道,优化了成渝经济区、天府新区等经济增长极和四大城市群的城际路网,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得到重点支持。四川日报记者谭江琦王代林 ■新《规划》解读 出川高速增至33条15城市要建“绕城高速” ■规划总里程从8600公里增至12000公里 ■新增8纵7横、10条联络线,进出川通道增至33条 ■连接目前所有城镇人口超10万的城市 ■高速公路网覆盖全省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高铁客运站、内河港口、枢纽机场 亮点1 新增10条进出川高速 与现行2009版《规划》相比,《调整方案》增加了南北纵向路线8条,达到13条;东西横向路线由原来的5条增至12条;联络线由原来的8条增至18条。 规划路网增加了10条进出川通道:增强了四川与重庆、云南、贵州等省市的交通联系,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川交发〔 2013〕111 号 2013 年 11 月 1 日印发)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 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 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 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 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 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 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 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项目 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 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 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 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 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 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 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 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 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节约能源条例上

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节约用能 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能。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销售低能耗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八条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六)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条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 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第十二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商厦、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 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逐步淘汰单体锅炉,推广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十七条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第十八条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 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清洁能源。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式版)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防止和减少施工 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 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 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 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 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 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10月起执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有关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

乡、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及村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 村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和省农村公路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办公室申请增加文员范文

办公室申请增加文员范文 想要更好的完成工作,是需要足够的人员的。下文是收集的办公室增加人员请示,欢迎阅读! 区编委: 我局农村能源办公室是20XX年7月5日经你委批准成立的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2名。成立运行1年来,人员编制远远不能满足我区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和服务需要。为更好地履行《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赋予的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服务的各项职能,确保全区1.3万余口农村沼气正常安全运行。特申请区农村能源办公室增加人员编制2名。 当否,请批示。 二OXX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共XX市委: XX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市政府挂靠在XX市水利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今年升格为副处级单位,承担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冬修督促指导;贯彻执行市防汛抗旱

指挥部的规定、调度命令;制定全市主要河流、水库防洪、抗旱方案;负责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防洪抗旱调度,做好防汛抗旱抢险物质采购、调运、储存和供应工作,对全市水利建设进行管理监督工作。 XX市地处山区腹地,地貌复杂,气候条件特殊,历来水旱灾害频发。加上水库、电站、矿山、山洪及地质灾害隐患点多,水旱灾害防不胜防。与其它市区相比,我市水旱灾害的发生频率更高,防御的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市防汛办承担的工作也越来越多,而人员编制却仍停留在20多年前的水平,远不能适应防汛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力量,市防汛办不得不连续多年从各县市区借用人员或聘用临时人员,仍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为XX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供防洪保障,特请市委将XX市防汛办编制由7人增至10人。 当否,请批示。 二○XX年元月三日 (联系人:XXX, ___:XXXXXXXXXXX) 编委: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交通部 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令)、《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等有关现行法规及制度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 动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两级。所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是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和部、省有关文件、经 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必须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 检、群众参与”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负责, 设计单位对承担项目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质 量控制负责。 第六条通乡公路应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 度。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实行最低评标价 法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招标选择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在当地公示。其设计应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通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见决定工程

实施方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为组织实施。其工程建 设质量管理要充分依靠当地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由辖区县(市、区)交通局免费提供简易设计。 范,所规一步为进量行质,强增显明识量意质是标量目质的设村公路建农第八条. 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争创优良工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 第九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职责: 1、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 理政策,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2、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3、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进行鉴定和参与处理。 第十条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1、市(州)交通局(委)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农村 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市(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负责具体指导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对农 村公路建设质量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及交通局的职责: 1、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的管理工作。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

四川省高速公路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和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与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在总结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对于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和一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建设优质工程、安全工程、和谐工程,实现管理上水平、质量上台阶、安全有保障、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促使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标准化意识明显提高,工程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生活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人文环境和谐,现场施工更加文明,施工管理更加规范。 四.工地建设标准化基本要求 ㈠项目经理部驻地建设要求 ⒈项目经理部驻地房屋可采用自建活动板房,也可租用沿线适合的房屋,但必须坚固、安全,并满足工作、生活要求,办公与生产、生活分区。自建活动板房的驻地选址应避免设在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塌陷、水流威胁、高空坠落等灾害区域,确保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和通电、通水、通信条件。 ⒉项目经理部区域内的场地及主要道路应完全硬化和平整,排水排污设施应完善,公共场所应设置功能分区平面示意图、指路导向牌及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宣传专栏,并适当对环境进行绿化,做到环境优美整洁。 ⒊办公用房面积和办公家具应尽可能满足规范化的要求。办公区内一般应设项目经理室、总工(技术负责人)室、安全生产办公室、财务室、工程部、质检部、合同部、档案室、综合办公室、会议室、试验室等内设机构,项目经理室不小于30㎡,总工

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天然林资源,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解决农村能源问题,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为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是以保护生态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益工程。建设资金通过申请中央投入、地方配套、社会投资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上重点支持,统筹安排各类建设资金用于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 第三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选择在天然林保护区面积大、小水电资源丰富,退耕还林还草相对集中,当地政府重视、群众参与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积极性高的地区。 第四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技术装备水平。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水利等相关部门编制。市州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规划。 第六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下的代燃料电站,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的代燃料电站,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省发展和改革委、水利厅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由县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负责汇总平衡并与省水利厅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下达的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由省发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路政月宣传资料(路域宣传)一

路政宣传月宣传资料(一) 一、何为公路用地?作用有哪些?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米。 公路用地的作用一是保护公路、公路路基;二是便于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三是为公路加宽改造,提高公路等级预留空间,减少工作的难度和阻力;四是栽种树木、花草,美化公路;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 二、公路用地禁止什么行为? (一)禁止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据《公路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设置路障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根据《民法》有关规定,设置者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除责令限期拆除外,还将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四、保护公路设施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哪些?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五、什么是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也称公路“红线”。 六、沿公路两侧两端修建建(构)筑物的危害是什么? (一)公路从城镇中穿越形成“肠梗阻”,公路的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二)沿公路两侧修建房屋、开店设铺、摆摊设点,甚至把公路当成街道和农贸交易市场,加大了对公路通畅的横向干扰,影响公路的 1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建设和养护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省高速公路规划。 省高速公路规划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具体筹集资金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依法成立的单位负责建设,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与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合作建设。 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人。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拟建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核定。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治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能源(以下称节能)应当坚持节能与进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坚持源头操纵与存量挖潜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治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节能监督治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治理工作,并同意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治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治理。 第五条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进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打算,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治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依照全市节能规划和节能打算,

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规划和节能打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爱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舞进展循环经济,鼓舞进展耗能低、污染少的产业,限制进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进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舞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鼓舞、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域性节能指标分解下达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纳入目标考核。 市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纳入市级节能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分解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市级节能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 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合同能源治理、能源审计、电力需求侧治理等节能治理模式。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破坏、白费能源资源的行为。 企业应当履行节能主体责任。 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应当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

农村公路项目实施建议书

农村公路项目建议书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能改善农村的交通条件,促进深山地区农民群众的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 是我国大力支持的项目,申请项目时,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等材料,下面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范文,我们来看一下是如何编写的。 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范文 一、总论 1、项目名称:公路建设工程项目。 2、项目单位概况:该项目由四川省发改委川计发 (2003)635号批准立项,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准了施工图及预算,四川省财政厅、交通厅、物价局批准该项目为收费路。 3、项目拟建地点:广安区境内花桥至溪口镇。 4、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全长公里,其中建跨渠江特大桥1座(510米),沥青砼路面,按山重二级路新建。 5、项目建设年限:2年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广安已和重庆达成共识,将再建一条全长82公里的高速通道,一直往北延伸,经广安-花桥镇-南充营山-仪陇-巴

中-汉中-西安,打通重庆北上的大通道串联起整个“西三角”。 这条高速暂定名“渝川陕高速”,建成后重庆至西安的陆上距离将从现在的800多公里缩短为500多公里。 其中,汉中-西安段高速已经建成,巴中-汉中段在建。 四川境内的广安-巴中段也正在争取之中。 现在从广安开车到西安,如果不堵车,约需11个小时。 这条新的渝川陕北上大通道打通后,广安到重庆全高速40分钟就可以到达,广安到西安实现“全高速”,4个小时就可抵达,将大大提高广安的区域经济地位和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极大的改善广安民生现状。 该路建成后,可扩大对外开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项目所在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可加强与重庆、达川、南充等地的交往,发展地方经济,发展旅游事业。 (二)项目建设的条件分析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的故乡,幅面面积1536平方公里,辖43个乡镇、6个街道办事处,总人口125万。 广安是中国优秀旅游 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综合治理工作优秀城市、省级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市、省级环保模范城市、省级平安区,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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