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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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与营商环境

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为之法。

2、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的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3、强制主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

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4、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5、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6、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的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7、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商事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发生重大情势变迁,或基于不可归责

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事,而是原合同试试的效果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请求对方适当地变更合同,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从而恢复交易的公平性。

第二章商主体

8、商主体:亦称商人、经营者,是指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9、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

10、企业:是指以持续性营利活动为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之生产要素的有机体。

11、企业主: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通过第三人经营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是

最典型的企业主。

12、商行为:是指为了经营企业而实施的受伤发点特别规范的行为。

13、商法人:是指依照商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14、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15、普通公司:就是一句普通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6、特殊公司:是指依据特别商事法设立的公司。

17、国有企业:亦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工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18、集体企业:亦称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而设

立的,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营者,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

19、商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21、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活动的

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合资企业,是一种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依法在

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合作企业,是中外合作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一句

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商事组织,属于契约式合作。25、外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由其投资的商事组织。

第三章商事登记

26、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

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27、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

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法律行为。

28、变更登记:是指已经设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的变迁,经其申请,由登记机关对

其登记事项予以变更的法律行为。

29、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

其注册登记号,并取消其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30、商事登记机关:是指依法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负责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机构。

31、商事登记的受理:是指登记机关确信申请人的申请文件齐备,符合申请条件,从而

接受其申请的法律行为。

32、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章商号

33、商号:亦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是所使用的名称。

34、企业商号:包括行政区划名称、自豪、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35、商号登记机关:也是商号的登记机关。

36、商号权:是指商主体对经依法登记的商号享有的专用权。

37、商号专有权:商号一经登记,商号所有人即对其享有专有权,即具有排斥他人使用

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号的效力。

38、商号专用权:是指商号所有人享有不允许他人妨碍其使用商号的权利。

39、合并转让权(商号转让权):是指商号必须与商主体的经营同时转让,或者营业终

了时转让。

40、单独转让主义:亦称自由转让主义,即商号可以与其营业分离而单独转让,也可以

与营业的部分或者全部结合一并转让,转让后,出让人不再享有商号全,但可继续经营相同的营业。

第五章商事账簿

41、商事账簿:亦称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依法制作的

簿册,包括电子形式和书面形式。

42、会计凭证:是指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的书面证明,系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

43、原始凭证:亦称单据,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取得或填制的,用来记录或者证明交易发

生和完成情况的原始书面证明。

44、记账凭证:亦称分录凭证、几张凭单,是指会计部门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

可以作为记账的直接依据的凭证。

45、会计账簿:是指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结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喝匪类

记载商主体营业活动以及财产变动状况的簿册。

46、序时账簿:亦称日记账簿或流水账簿,是指以事项发生的时间为序进行记录的账簿,

包括普通日记账簿和特别日记账簿。

47、分类账簿:是以发生事项所归属的会计科目分别进行登记入册的账簿,包括总账和

明细账。

48、备查账簿,是指对日记账和分类账不能记载或者记载不全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

以供查考的账簿。

49、财务会计报告:亦称财务报告,是指商主体依法以货币为单位向政府或社会总括性

披露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

50、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商主体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51、利润表:亦称损益表、盈亏账簿,是指反应商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

计报表。

52、现金流量表:亦称财务状况变动表,是指反应商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

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53、会计报表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做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

些报表中列示的项目额说明等。

54、真实可靠性(会计信息质量标准):是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只能以实际发生

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真实的反映与商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事项。

55、可比性:是指同一商主体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以及具有相同或相似交易或事项的

不同商主体的会计信息应具有可比性。

56、简明性:是指商事账簿应清晰明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公司法

第六章公司概述

57、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能够以自己的意思和名义,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

58、公司的责任能力:公司既然具有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应具有独立承担责

任的能力。

59、人合公司:是指主要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声誉或地位作为其对外活动基础的公司,

无限公司是典型的。

60、资合公司:是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其对外活动基础的公司,股份公司典型。

61、人资兼合公司:亦称中间公司或折中公,是指兼取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作为其

对外活动基础的公司。

62、母公司:控股公司,是指拥有他公司的股份,并对他公司直接或间接具有支配性影

响的公司。他公司则为子公司。

63、本公司:亦称总公司,是指首先设立并管辖全部公司的、有权支配整个公司经营活

动的公司。

64、分公司:是在本公司设立后或同时设立的、具体负责本公司特定业务的分支机构。

65、一人公司:是指全部股份均有一个股东持有的公司。

66、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维护利益相关者的

利益,为社会的一般发展做出贡献,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等。

67、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在特定情况下,不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

直接承担责任。

第七章公司设立

68、公司设立:是指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完成的法律行为。

69、发起人:是指负责筹办和实施公司设立行为的人。

70、先公司合同:由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签订的合同,其后果视公司是否最终成立而定。

71、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股本而促成公司成立。

72、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

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成立公司。

73、瑕疵设立:是指股东或发起人或其他参与人未遵守法定的实体或形式要件。

74、公司目的:是指设立公司意欲从事的事业。

75、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依法将其部分资本投资于他公司的法律行为,以取得他公司

股份的股权投资为限,而非债权投资。

76、越权原则:亦称越权行为无效原则,是指公司超越章程规定的目的和权力范围所从

事的行为归于无效,交易对方不得请求强制执行,股东亦不得事后追认。

77、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八章公司融资

78、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

债权和其他权利。

79、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公司必须全部发行章程所记载的资本总额,并由

股东全部认足和实缴的股权融资制度。

80、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只是,公司无需全部发行章程所记载的资本总额,未发

行部分,授权董事会相机发行的股权融资制度。

81、出资瑕疵:是指股东的出资和出资行为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既包括出资额

财产或财产权存在瑕疵,也包括出自行为的瑕疵

82、股份:是构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成分,是构成其资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计量单位。

83、普通股:通常发行的不具有特别权利的股份,属于公司资本构成的基本股份。

84、优先股:是指相对于普通股而具有某些特别权利的股份。

85、记名股:是指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直接记载于股票的股份。

86、无记名股:是指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

87、面值股:是指股票票面上直接标明一定金额的股份。

88、股份设立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其目的是筹集必要的资本一边公

司设立。

89、公开发行: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

90、股份回购:是指公司依法从股东手中买回自己股份的行为。

9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92、有担保公司债券:是指以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作为偿还本息的担保而发行的债券。

93、无担保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仅凭自身信用,而不提供其他财产担保所发行的债券。

94、转换公司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债券。

95、普通公司债券:是指无论公司盈利分配有多高,仅按照原定债息支付利息的公司债

券。

96、参与性公司债券:是在公司股利分配超过债息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债券利息

的公司债券。

97、垃圾债券:属于没有达到投资等级的债券,风险极高。

98、营业净利润:是指税后利润,即收入减去费用之余额。

第九章公司股东

99、股东名册:是指记载股东及其持股与变动情况的簿册。

100、股东权:是指股东因持有股权或股份而享有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总称。101、股东代表诉讼:亦称股东派生诉讼或间接诉讼,是指在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代表公司旨在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102、意义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亦称评估权或退出权,是指在公司做出对股东利益由重大影响的决议时,该决议的异议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权利。

103、公司解散请求权:是指在公司陷入困境或僵局时,股东享有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第十章公司治理

104、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并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意思机关。105、股东(大)会决议:是指经股东表决而形成的公司的意思表示。

106、普通决议:是指就公司的一般事项依据简单多数原则而形成的决议。

107、特别决议:是指就特别重大事项依据绝对多数同意所形成的决议。

108、董事会:是指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由领导和管理公司事务的董事组成的公司领导机

构。

109、经理:是指公司聘任的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负责人。

110、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

111、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仅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且应在个人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利益。

112、自我交易:是指董事、高管或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之间的交易。

113、公司机会:是指提供给公司的或董事及高管在执行职务时所获得的,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取得或运用合同的权利、其他有形或无形财产或财产权的各种交易机会。114、董事或高管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或高管依法或依约而不得从事与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的营业,或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115、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需以合理地注意管理或控制公司事务。

第十一章公司变更

116、公司章程修改:是指公司成立后,由于某些情势的变化而依法对已生效的章程进行变更的行为。

117、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是指公司在不中断其法人资格的情形下,由一种公司形态转换为另一种公司形态的行为。

118、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法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119、收购:是指公司依法以股份、现金或其他财产为对价,取得他公司的股份、营业或财产,从而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他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120、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第十二章公司终止

121、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停止其积极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其为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

122、自愿解散:是指基于公司自己决定而解散公司的情形。

123、强制解散:是指非由公司自己的意志而解散公司的清醒,包括法定集散、命令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

124、法定解散: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而解散公司的情形。

125、命令解散:是指因公司违法而被主管机关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情形。126、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并了结各种法律关系,最终消灭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127、清算人:是负责清算中公司清算事务的人。

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章破产总论

128、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坑你的一种事实状态。

129、破产事由:是指认定债务人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破产状态的客观事实。

130、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的事件。

131、地域管辖:是指依据破产案件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手里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32、级别管辖:是指依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而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手里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33、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134、破产案件的受理:亦称立案,是指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135、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36、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利。137、破产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其债券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138、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产生的费用。

139、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形成的债务。140、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141、债权申报期限:是指准予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固定时间

142、破产债权的算定:是指将数额未确定的债权和未到期的债权,以破产案件受理为分界线,计算并认定为数额确定的已到期债权。

143、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思和统一其行动的议事机构。

第十四章重整

144、重整:是指困境企业依法定程序,保护其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拯救型债务清理制度。

145、重整期间:是指用于制定重整计划,并防止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诉讼或者其他程序行动,以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的特定期间。

146、重整计划: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协商,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所做出的安排。

第十五章和解

147、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第十六章破产清算

148、破产宣告:是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149、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分配程序,而以管理人所占有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150、破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转化为金钱形态,一边破产分配的过程。

151、破产分配:是指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法定程序和顺序以及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品等清偿的程序。

152、破产终结程序:是指破产清算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

153、追加分配: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人而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尚未获得满足的破产请求权进行清偿的补充性程序。

商法名词解释

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 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 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 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 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 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18.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由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同共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 19.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20.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

商法名词解释[1]

最重点的名词解释 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19、除名退伙:是指某一合伙人因其行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要求而被强制退出合伙企业的退伙。 20、任意退伙:指声明退伙,是指依据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所进行的退伙。 2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某种在债务承担方面存在特殊规则的普通合伙企业、 22、有限合伙: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依法设立的一种商业组织,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认缴的出资额危险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3、母公司:指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或资本达到实际控股程度,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控制权的公司。 24、子公司:指资本或股份的大部分为另一个公司所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其制约的公司。子公司有其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 25、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和控制其他公司的总机构。 26、分公司:指从业务上、组织上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 27、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8、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共同设立,指公司的资本全部由发起人认购,不同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的设立方式。 29、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30、公司资本:也称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 名词解释 1.票据P302 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2.表见代理p216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3.背书p309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他是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权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所为的权利转让与的票据行为。 4.国际商事惯例p8 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5.票据行为p305 是指能够直接产生票据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 6.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7. 仲裁p357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第三方进行裁决并执行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 8 国际技术转让p234 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技术转让方将有关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加工方式或提供某种技术服务的系统知识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行为。 9. 国际商法p1 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代理p214 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11 不安抗辩权p183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情形的,可以终止履行。 12 产品责任p193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13 国际商事仲裁p357 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14 专利权 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15 要约p181 又称“报价”或“发盘”,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6 对价 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18 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8 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基本原理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大全

第一编商法总论 四、名词解释 1、商 2、商法 3、商事关系 4、商事主体 5、商人 6、商合伙、7。商法人9、商号 10、公示原则11、1807年法国商法典12。美国统一商法典12、商行为14、商事代理 1、什么是商法?商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商法的法律渊源? 3、什么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 的? 6、什么是交易安全原则?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 7、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哪些方面? &简述商主体的特征。 9、中世纪商人法有何特点 10、什么是商人?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 1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 13、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 14、简述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异同。 15、商事合伙的种类? 16、商人与商业辅助人的联系和区别? 17、什么是商行为?广义的商行为包括哪些? 18、简述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及其基本分类? 19、什么是单方商行为?什么是双方商行为? 20、单方商行为是否应当由商法调整?为什么? 21、什么是绝对商行为,什么是附属商行为? 22、什么是代理?商业代理的经济意义主要有哪些体现? 23、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24、商事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态? 25、简述商事登记的特征。 26、我国商事登记的种类。 27、简述商业登记的原则 28、简述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29、简述商号权的内容及特点。 30、简述商号限制的内容。 31、简述我国对商号的法律保护? 32、简述商业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33、简述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3 4、什么事营业转让?营业转让中受让人有什么义务? 35、什么是商业账簿?商业账簿有什么意义? 36、商业账簿有哪些种类?设置商业账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7、简述商事帐簿的设置原则。 六、论述题 1、试述商法的调整对象。 2、试论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3、试述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4、论述商法的效益原则。 5、比较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的异同? 6、分析美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体系以及优缺点。 7、比较大陆法系商法立法体例的不同模式? 8、试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裂的立法体例的优劣? 9、试述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与特点。 10、请比较商事主体、企业、公司、商事组织之间的差异? 11、试举出现实生活中的商事经纪组织,并简要描述其特征。 12、商事登记申请的审查方式有哪几种?请简要分析中国的商事登记的规定。 13、区别营业转让与公司合并的区别与联系。 14、请结合案例分析商业账簿制度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15、简述商事帐簿法律关系。 第二编企业与公司法 五、名词解释题 1 .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 3. 合伙企业4、商事合 伙5、有限合伙6、隐名合伙 7。公司法8 。公司9 。一人公司10 .国有独 资公司11 。有限责任公司 12。股份有限公司13。两合公司14。人合公司15。资合公司16。上市公司 17。公司章程18、法定资本制19、许可资本制20、授权资本制21。注册资本22 。发起设立23。募集设立24 、股份25。股票26。股份转让27。股份回购28。股份收购29。股东30 。公司债券31。 公司债32。公司分立33。公司合并34。外国公司35。公积金 六、简答题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设立条件。 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异同。 3、合伙的特点及种类是什么? 4、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 5、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6、简述合伙企业和第三人的关系。 7、与公司相比较,合伙出资有什么特殊之处? 8、简述合伙财产的性质 9、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0、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的执行中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 务? 11、请简要说明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在债务清偿方面的相互关 系。 12、合伙人入伙,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13、合伙人退伙的原因有哪些? 14、简述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15、简述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16、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7、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是什么? 1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有哪些? 19、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0、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是什么? 21、退伙的原因有哪些,其效果是什么样的 22、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有哪些相关规定?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3.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 5.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6.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7.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8.要约的消灭: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9.撤销要约: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的行为。 10.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1.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2.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13.已履行的对价: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 14.过去的对价: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 15.不得自食其言: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16.债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直接的目的。 17.禁治产:因精神病或因由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18.法人: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19.契约自由: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订约双方商定合同的内容。 20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指损害公共利益,违背某些成文法所规定的政策或目标,或者在妨碍公共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合同。 21 不道德合同:指那些违反公认的道德标准,如法院予以承认将会引起正常人的愤慨的合同。 22 诈欺: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故意行为。 23 乘人之危:是利用别人危险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社会公德,乘火打劫,提出损害对方利益的条件,迫使对方接受,这种合同是无效的。 24 胁迫: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25 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商法 名词解释 简答 期末 整理

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商法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公示主义指企业应依照商法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如公司登记、上市公司信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与船舶登记的公示、公告等。 外观主义又称客观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立法要求以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基准,来确定其行为所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方法。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权利: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隐名合伙(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事企业(独资企业、合伙或公司)业主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 有限合伙:是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经营商事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这种合伙中包含两种合伙人,即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前者只在其认缴的合伙出资的限度内,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后者则需要对歙为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是普通合伙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事合伙的高级形态。 双重优先权原则:当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同时请求以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债权时,应分别优先从合伙企业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中优先受偿。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它原则上有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退伙效力。在我国,声明退伙又有协议退伙与通知退伙之分。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商事辅助人是辅助商事主体从事经营的人。 代理商是受其他商事主体(被代理人)之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商事法律行为的商事主体。 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因此领受报酬的商事主体。 仓储营业商是指储存、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此领受仓储费的商事主体。 商事法律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从事的行为,又称为商业行为。 绝对商事法律行为:又称客观商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属于商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不论行为主体、目的如何,均应认定为商行为。其判断的标准是客观的,也无须其他的辅助条件。 相对商事法律行为,又称主观商事法律行为、营业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由商事主体实施或由非商事主体为营业性营利目的实施的行为。 双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商事主体资格所从事的商事法律行为。

商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商法与营商环境 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为之法。 2、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的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3、强制主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 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4、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5、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6、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的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7、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商事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发生重大情势变迁,或基于不可归责 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事,而是原合同试试的效果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请求对方适当地变更合同,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从而恢复交易的公平性。 第二章商主体 8、商主体:亦称商人、经营者,是指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9、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 10、企业:是指以持续性营利活动为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之生产要素的有机体。 11、企业主: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通过第三人经营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是 最典型的企业主。 12、商行为:是指为了经营企业而实施的受伤发点特别规范的行为。 13、商法人:是指依照商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14、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15、普通公司:就是一句普通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6、特殊公司:是指依据特别商事法设立的公司。 17、国有企业:亦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工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18、集体企业:亦称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而设 立的,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营者,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 19、商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21、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活动的 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合资企业,是一种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依法在 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合作企业,是中外合作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一句 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商事组织,属于契约式合作。25、外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由其投资的商事组织。 第三章商事登记 26、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 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27、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 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

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 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 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 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商法》名词解释

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附属商行为——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行为的行为。 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这种体例。 实质的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别,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英美的商法概念,实际上涵盖了许多被大陆法学者看来是民法的内容,如财产、合同、侵权行为、代理等等。 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经营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通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 募股申请——发起人在向公众公开募股之前,必须向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并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始募股。 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它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的其他机关都隶属或服从于股东大会。 监事会——即监察委员会,是对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记名股票——是公司债券的一种,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记名股票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也可以称为财务状况表。 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搁放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为两个或者数个公司,原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组织。 商事组织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一定的商事主体设立、存在、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税后利润——是指公司上一个年度的利润在扣除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剩余的利润,此部分利润本应分配给股东,但经股东会决议立不分配,而转为公司的投资款项。 公司债券——是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利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组成,代表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公司的法定代表认就是公司的董事长。 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和规模,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而结成的合伙。 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商法二名词解释

1商主体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商法人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额组织和个人。3绝对商行为以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4单方商行为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5辅助商行为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起到辅助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作用。 6商行为代理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 7商号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8商号权指商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的排他性的专用使用权 9商业登记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10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1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由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2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出资组成,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3 特殊的普通合伙 企业它是普通合伙 企业的一种特殊形 式,其特殊性在于合 伙人对因其他合伙 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合伙债务 只承担有限责任 14 有限合伙企业 指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有 限合伙人不执行合 伙企业事务,仅以出 资额为限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有限责 任,而普通合伙人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对 合伙企业事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15公司是指依照公 司法设立,以营利为 目的的法人 16两合公司公司一 部分股东多公司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另一部分股东 对公司的债务仅以 出资额为限承担责 任的公司 17法定资本制指在 设立公司时,注册资 本由全体股东足额 认缴后,股东可以在 公司登记成立前后 的一定期限内一次 或分次缴付出资的 资本制度 18 公司债券公司 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的,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有价证 券。, 19公司章程由发起 人或公司最初的全 体股东依法制定的, 规定公司设立的宗 旨与经营范围,公司 组织和活动的基本 规则等问题的法律 文件 20可转换公司债券 指依照法定程序发 行,在一定期间内依 据约定的条件可以 转换成股票的公司 债券 21有限责任公司指 根据公司法设立的,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股东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企业法人 22股份有限公司依 公司法设立的,全部 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股东以其认缴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3股票是股份有限 公司签发的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凭证,是股东借以取 得股利的一种有价 证券 24优先股指少数股 东持有,在财产权利 方面享有优先于普 通股权利的股份 25关联关系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26管理人狭义的管 理人是指在破产宣 告以后成立的全面 接管破产企业,负责 其清算分配的机构, 广义上的管理人,除 负责破产清算事务 外,还负责破产重组 27债务人财产指破 产申请受理时属于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以及破产申请受理 后指破产程序终结 前债务人取得的财 产 28破产否认权指对 于债务人及其负责 人实施的危害债权 人利益的行为,管理 人享有的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该行为或 确认该行为为无效, 从而追回所转移财 产的权利 29破产别除权指破 产宣告前依法成立 的对破产人的特定 财产享有担保权的 人享有的不依破产 程序,就该特定财产 优先受偿的权利 30破产取回权一般 取回权是指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对于债务人占有的 不属于债务人的财 产,该财产的权利人 享有的想管理人取 回该财产的权利,出 卖人取回权是指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时,出卖人已将买 卖标的物向作为买 受人的债务人发运, 债务人尚未收到且 未付清全部价款时, 出卖人享有的取回 在运途中标的物的 权利 31破产抵销权指债 务人在破产申请受 理后,在立案前与债 务人互付债务的债 权人享有的不依破 产程序,而以其对该 债务人的债权和所 欠债务在对等数额 内相互抵消的权利 32破产费用是人民 法院在受理破产申 请后在诉讼中所发 生的费用及管理人 管理财产过程中所 产生的费用的总称 33共益债务是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为全体债权人利 益或为程序进行之 必需而对破产债务 人产生的一切请求 权的总称 34重整是在企业无 力偿债但有复苏希 望的情况下,经债权 人同意,允许企业继 续经营,实现债务调 整和企业重组,是企 业摆脱困境,走向复 兴的一项制度 35破产和解指人民 法院受理和解申请 或破产申请后,宣告 债务人破产前,债务 人和债权人会议就 债务人延期清偿债 务,减少债务数额等 事项达成和解协议, 经人民法院认定后, 终止破产程序的一 种制度 36破产宣告指人民 法院对符合条件的 债务人,依法作出裁 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实施清算的行为 37破产债权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的债 权 38破产财产指被宣 告破产后债务人的 财产,未扣除作为担 保物的财产,从而将 破产债务人的财产 等同于破产财产 39格式合同采取格 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 用而预先拟定,并在 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方协商的条款。 40要约是当事人一 方向他方提出的,希 望和他方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41要约邀请是希望 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约的一种意思表示, 是订立合同的一种 预备行为 42承诺指受要约人 收到要约后按照要 约所规定的时间与 方式,用诺言或行动 对要约表示完全同 意的一种法律行为 43缔约过失责任指 缔约人在订立合同 过程中,因故意或过 失违背诚实信用原 则,给对方当事人利 益造成损失所应承 担的责任 44可变更或撤销合 同指合同订立后,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可由当事人行使撤 销权使其归于无效, 或行使变更权使其 内容变更的合同。 45后履行抗辩权指 在双务合同中约定 了债务履行的先后 顺序,先履行一方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相应的履行要 求 46债权人的代位权 指因债务人怠于行 使其到期债权,对债 权人造成损害时,债 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向人民法院请求代 为行使债务人的债 权的权利 47债权人的撤销权 指当债务人放弃对 第三人的债权,实施 无偿或低价处分财 产的行为而有害于 债权人的债权时,债 权人可以依法请求 法院撤销债务人所 实施行为的权利 48提存指债务人将 到期后因债权人原 因无法清偿的标的 物交有关部门保存, 以消灭合同关系的 行为 49不可抗力指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0违约金指由当事 人约定的,在一方违 约后应向对方支付 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51担保是民商事法 律关系中发生的,保 证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 法律制度 52反担保指第三人 为债务人向债权人 提供担保时,债务人 应第三人的要求而 为第三人所提供的 担保 53保证指保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保 证人按约定向债权 人履行债务或承担 责任的行为。 54保证合同时债权 人与保证人签订的 确立双方权利义务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简答培训资料

名词解释 【先例约束力原则】 即遵循先例原则,指一定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此项判决的法院以及下级法院日后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具有约束力 【正当程序原则】 救济先于权利 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其他制裁)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公职人员在与所处理事务有利害关系时回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 【对价】 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对价就是诺言的回报,是换取诺言的代价 【诺言】 诺言人为换取对价而作出的承诺,与对价互为交易对象 ·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使诺言可强制执行 ·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换取对价而承诺,受诺人为得到诺言而支付对价 ·对价可以是是受诺人对诺言作出的回应性诺言(一般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多为当场交易)或不行为(不与别人交易的方法来答应诺言、实现对价) *对价是诺言人希望得到的东西,发生诺言对诺言的情况时,要分清楚对价与诺言 【揭开公司面纱】 即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利用公司作为手段、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逃避个人责任、规避法律、从事违法行为等,法院将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要求控股股东或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 【表见代理】 即为不容否认的代理,指代理人没有本人的授权,但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令第三人确信代理权的存在,而且本人又不否认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异同 相同:都属于瑕疵代理关系 不同:两者根本性质不同、立法的根本目的不同 ·无权代理——若本人对无权代理进行追认则本人负责,若不追认就由代理人负责,因此对本人有利,对第三人不利 ·不容否认的代理(表见代理)——代理权存在,有利于第三人、对本人不利,主动权在第三人手里 -体现了内部的纠纷和限制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的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 【根本违约】 即足以引发对方解除义务的违约(能解除全部义务); 违约涉及合同的根本(违反合同中实质性、重要的条款,即“条件”,通常指PQQ);受损害方的义务不能独立于违约方的义务,违约方承担的是一种“完整性义务”(即构成对方履约的前提,没有这项义务受损方也无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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