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义务之对比与评价

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义务之对比与评价
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义务之对比与评价

四大海上运输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义务之对比与评价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在承运人责任方而要求非常低,只需要履行适航义务和管货义两项义务即可务。其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即承运人对其自己、受雇人、代理人或者分包人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过错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又有如船员管船过失免责, 火灾过失免责的例外情况。《维斯比规则》相对于《海牙规则》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汉堡规则》则采用完全过失责任与推定过失责任,废除了管船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只要引起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发生在承运人掌管期间, 就推定承运人有过错而应对因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但是在火灾问题上, 该规则要求了承运人对火灾负责,但同时要求货物索赔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实践中货物索赔方很难举证,所以承运人这一过失免责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存在。

《鹿特丹规则》采用了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从上述对比中可看出从海牙到维斯比到汉堡再到鹿特丹规则,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每一个规则制度的产生总是依赖于当时的时代背景。在《海牙规则》产生之前,航海技术落后,船舶吨位较小、抵御海上风险能力不足以及航海通讯技术的限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行业风险极大,这使得运方不得不将自己的责任降低到最小,故《海牙规则》偏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因此《维斯比规则》便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这种修改仍然是不明显的,规则的保护伞依旧在承运人一方。《汉堡规则》既是为了彻底纠正海运关系中承运人与货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随着《汉堡规则》的生效,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内的立法日趋复杂,而国际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领域的不统一间接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增加因为法律不确定性导致的诉讼成本,这也就是《鹿特丹规则》之所以被制定的原因。但无论如何,公约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越来越明确,承运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严格,这对于保护托运人利益起到了很好作用。

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标注重点)

海上货物运输法(二) 第二节提单 一、概念与功能 (一)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已接收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3个功能(由概念可知) 1、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运输合同在此前(订仓单经承运人确认时)已经成立。提单只是该合同的证明。 2、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对于托运人,提单是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 对收货人,承运人应当按提单所记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3、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 一般来说,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被视为享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 实践中的难题:“无单放货”问题 二、提单的签发 1、谁能签发提单 2、如何签发提单 1、谁能签发提单 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而且,根据航运惯例,船长是承运人的当然代理人。 2、如何签发提单 (1)签发提单程序:大副监督装船,签发大副收据,托运人填写提单有关内容,承运人核对提单内容和大副收据后,签发提单。 (2)如实签发提单:应该按照货物装运的实际情况(装运时间和货物表面状况等)签发违规(未如实)签发的情形: 1、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2、倒签提单: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3、“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应签发不清洁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为获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供保函,以保证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后如被索赔而受损失,由托运人赔偿。 案例: 倒签提单案 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结果:运输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四、提单的种类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单(抄本) 保单号:815062011140932000010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并按本保险单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与本保险有关的附加条款、特约条款、批单以及投保单是本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一、被保险人名称:准格尔旗远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保险人地址和邮编: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长胜店村 034000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数量:2辆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牌照号: 五、1.蒙K49123 六、2.蒙KN571挂 七、危险货物运输地域范围:中国境内 八、危险货物品名:电石等 九、货物责任保险 (一)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壹万元整 (二)累加计责任限额: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壹仟元整 (四)保险费小计:人民币陆佰元整 十、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2.累计责任限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 4.保险费小计: (二)除污费用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2.累计责任限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 4.保险费小计: (三)核乏料运输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2.累计责任限额: 3.每次事故免赔额:

4.保险费小计: 十一、总保险费:人民币陆佰元整 CNY600.00元 十二、保险期限:自2011年04月02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1日二十四时止. 十三、保险费交付日期:于2012年4月2日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十四、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 十五、特别约定: 主车蒙K49123,:蒙KN571挂是挂车。货物责任保险年度基准费率采取3.5‰,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采取1.6,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元,承运货物类型调整系数采取1.07。签单地点:偏关县塔梁新街 签单日期:2011年4月1日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9 保险人盖章: 核保:辛苗制单:杜连发经办:焦子强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目录 目录 (ⅰ) 题目 (1) 一、航空运输合同 (1)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1)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主体 (2)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 (2) 二、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2) (一)强制缔约义务 (2) (二)按时运输义务 (3) (三)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3) (四)附随义务 (4) 1.注意义务。 (4) 2.告知义务 (4) 3.救助义务 (5) 4.保密义务 (5) (五)安全保障义务 (6) 三、总结 (7)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自从九十年代初美国莱特兄弟发明飞机以来,伴随着1919年法国与比利时之间开通了世界上第一条国际民航客运航线,航空运输业进行了民用航空领域,并从此开始了飞速的发展,而中国的航空运输业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20年北洋政府开通了开通我国第一条航线北京-天津航线,但中国航空运输业的真正发展是在建国以后,1978年以来,中国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现已拥有300多条航线,航线总长达50多万公里。其中国内航线260多条,通航百余城市,形成以北京为中心,辐射至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内航空干线网。 但随着航空运输业的繁荣,同时也标志着搭乘飞机乘客和托运货物的托运人也越来越多,从而与承运人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对象也越来越多种多样,这必然导致合同目的实现过程中出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更加的多样性,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航空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纠纷,这也对法律对航空运输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因为航班延误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了大众对于承运人的诸多不满,出现了4·13旅客冲闯白云机场停机坪、霸机等恶性事件,那么到底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到底有什么义务,又该如何承担责任,下面我将一一道来。 一、航空运输合同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288 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根据运输合同

ABS海上浮式结构规范g

RULES FOR BUILDING AND CLASSING MOBILE OFFSHORE DRILLING UNITS 2001 NOTICE NO. 1 – January 2002 The following Rule Changes are EFFECTIVE AS OF 1 JANUARY 2002. PART 4MACHINERY AND SYSTEMS CHAPTER 2PUMPS AND PIPING SYSTEMS SECTION 1GENERAL (2002) 7 Pressure Tests (Revise and add text as follows:) In addition to the testing and inspection of materials, as required in Chapter 3 of the Rule Requirements for Materials and Welding – Part 2, the following tests on the fabricated piping are to be witnessed by the Surveyor after bending and the attachment of flanges. Small bore pipes and tubes of less than 15 mm outside diameter may be exempted from the required hydrostatic tests. 7.1Fuel-oil Service System Pressure lines are to be tested before installation to 1.5 times the design pressure of the system, but not less than 3.4 bar (3.5 kgf/cm2, 50 psi). 7.3Fuel-oil Suction and Transfer Lines Transfer systems and fuel-oil suction lines are to be tested before installation to 3.4 bar (3.5 kgf/cm2, 50 psi). 7.5Starting-air Piping Piping in starting-air systems is to be tested, preferably before installation, to 1.5 times the design pressure of the system. 7.7Hydraulic Power Piping After fabrication, the hydraulic power piping system or each piping component is to be tested to 1.5 times the design pressure.

承运人与收货人运输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承运人与收货人运输合同 篇一: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二、货运合同的相关规定 委托人与承运人签订货运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1、委托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住址或者收货人,以及所交付运输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送达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相关情况。 2、委托人交运的货物如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委托人有义务提交有关审批、检验等手续。 3、委托人托运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

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行包标、并作出标志、标签,并向承运人提交名称、性质及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 4、承运人对委托人委托托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不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 三、货运合同样本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

船长和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条款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57418804.html, 船长和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条款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的义务就是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并有权收取运费。但是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特殊的风险,所以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都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就必须对此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就是证明承运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是否可以援引免责条款。船长作为承运人的现场代表,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船长必须完全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条款。只有这样,船长才能知道在履行合同中应如何做,并能在产生纠纷和争议之前,及时地收集到有利于承运人的现场证据。首先,船长应该明确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就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恪尽职守,照管货物,不要绕航。 关于船舶适航。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对此都作了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它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那么如何来认定承运人是否做到了谨慎处理而使船舶适航呢?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第一,所谓适航的船舶,就是能够抵御通常的海上风险,或是在通常的航海环境中,不会对货物产生危险或损坏的船舶。

第二,一个恪职尽责的承运人,应该在航次开始前,对船舶进行仔细的检查,看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那么在船舶开航前应该消除缺陷。 第三,对船舶的仔细检查是指对船舶定期的适当而全面的检查,包括船上的维修保养工作、操作规程、船舶管理及常规命令等。由此可见,承运人能够作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长和船员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因为所要进行的检查工作和维修保养,都是通过船长和船员来完成的。所以作为承运人代表的船长,就必须对船舶进行完善的管理,组织船员进行各种检查工作和维修保养工作,并认真地做好各种记录,这些记录包括各种日志、工作计划、每日工作记录和各种报告表等。一旦发生了关于船舶适航性的纠纷,承运人和船长就能够提出以上证据,证明承运人为使船舶适航已做到了谨慎处理。 关于恪职尽责照管货物。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的规定为,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承运人恪尽职守照管货物的义务,是从接受货物开始直到交付货物为止,在这期间承运人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工作,确保将货物能以接收时的良好状况交付给收货人。在运输途中,船长对货物的照管负有完全的责任,对装卸作业也负有完全的责任。所以在装卸作业中,必须对作业中的非正常情况作好记录,尽量得到有关当事人的签认,并且应当拍照或摄制录像带,所有这些记录都将是极有证据价值的说明和特性参数,如果船长对实际装船货物的状况和特性有怀疑的话,可以要求委托公正检验师或专家进行验定,并出具检验报告。为了避免在货物出现灭失或损坏时承担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义务

目录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自从九十年代初美国莱特兄弟发明飞机以来,伴随着1919年法国与比利时之间开通了世界上第一条国际民航客运航线,航空运输业进行了民用航空领域,并从此开始了飞速的发展,而中国的航空运输业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20年北洋政府开通了开通我国第一条航线北京-天津航线,但中国航空运输业的真正发展是在建国以后,1978年以来,中国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现已拥有300多条航线,航线总长达50多万公里。其中国内航线260多条,通航百余城市,形成以北京为中心,辐射至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内航空干线网。 但随着航空运输业的繁荣,同时也标志着搭乘飞机乘客和托运货物的托运人也越来越多,从而与承运人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对象也越来越多种多样,这必然导致合同目的实现过程中出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更加的多样性,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航空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纠纷,这也对法律对航空运输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因为航班延误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了大众对于承运人的诸多不满,出现了4·13旅客冲闯白云机场停机坪、霸机等恶性事件,那么到底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到底有什么义务,又该如何承担责任,下面我将一一道来。 一、航空运输合同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 288 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根据运输合同的这一概念,可以十分确定的推出航空运输合同的定义。所谓航空运输合同,就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许多人都理所当然的认为客票或者航空货运单就是航空运输合同,但是严格的依照《合同法》的理论来讲,客票或者航空货运单并不是航空运输合同,它们只是航空货运合同的凭证。根据《》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其他之间、、终止民事权利义

漂浮式海上风电机组研究与设计

毕业设计(论文)中文摘要

毕业设计(论文)外文摘要

目录 第一章绪论 (3) 1.1 海上风电的发展史 (3) 1.2 海上风电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4) 1.3 课题背景 (5) 第二章海上风电机组的漂浮式结构的选取 (6) 第三章永磁无刷双风轮风力发电机组的结构及工作原理 (8) 3.1 当前主流风力发电机型的相关介绍 (8) 3.2 永磁无刷双转子电机的结构及工作原理 (10) 第四章海上风力发电的输电方案 (16) 4.1 传统高压交流输电 (16) 4.2 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17) 4.3 交流输电技术和直流输电技术优缺点总结 (18) 4.4 分频交流输电 (18) 4.5 分频输电技术的同频并网方法 (19) 4.6 分频输电技术的机组并网控制策略的研究 (20) 参考文献 (21) 结论 (24) 致谢 (25)

第一章绪论 1.1 海上风电的发展史 早在20世纪80年代,欧洲就开始着手海上风力资源的评估工作及相关风力发电技术的研究,随后,在世界范围内相继建成了一大批不同规模的海上风电示范试验项目。自此,海上风电开始蓬勃发展起来。 世界海上风电的开发过程大致可以分成两个阶段:(1)90年代小规模海上风电项目的研究及示范实验期。截止至20世纪,全球共建成8个小型海上风电示范试验项目,装机容量最高达10.5MW,风电机组的装机容量为220kW~2MW。(2)20世纪初开始商业化示范性项目期。2002~2003年MW级风力发电机组的应用体现了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向大型化发展的方向,这种趋势在德国市场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世界上超过90%的海上风电分布在了北欧沿岸,如北海、波罗的海、爱尔兰海以及英吉利海峡。还有两个试验项目分布在了中国的东海沿岸。 235 2001,总容量截止至9 电 个风电场实现了并网发 台风电机组在 年,全球共有 达866KW,为欧洲累计输送了3813KW的海上风电。其中,英国海域提供了大约87%的新增容量,德国安装了108KW,随后是丹麦3.6KW以及葡萄牙2KW的实体漂浮式海上风电机组原型。另有两个低端漂浮式风电机组在挪威和瑞典进行了试验。英国(2094KW)和丹麦(857KW)仍然是欧洲最大的两个海上风电市场,紧随其后的是荷兰(247KW)、德国(200KW)、比利时(195KW)、瑞典(164KW)、芬兰(26KW)和爱尔兰(25KW)。挪威和葡萄牙则各自拥有一个实体漂浮式海上风力发电机组。

贸易术语:边境交货和货交承运人

国际贸易术语介绍 边境交货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 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边境约定交货地点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边境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 (3)承担将货物在边境约定地点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它有关费用。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交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在边境指定地点交货的其它凭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边境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在边境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它有关费用。 货交承运人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买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客运承运人免责事由研究教学文案

客运承运人免责事由 研究

Undergraduate Thesis opening report Thesis Passenger carrier shall study In practice, the carrier failed to result in a comprehensive and complete fulfillment of obligations are often more complex, if all of the carrier to assume responsibility, obviously unfair. Undertake road passenger carrier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in the agreement or the passengers safely to the agreed location task. If the carrier is not fully and completely fulfill this obligation, whether or not to have to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and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Exemption under what circumstances can it? Carrier is not fully, complete the main obligations: Intentionally or negligently caused the carrier. Such as the passenger train behind schedule, delayed; vehicles do not follow the convention site parking; to provide a vehicle or service does not match the agreement; passenger traffic accidents caused by loss of personal property; due to carrier fault caused damage to baggage and other items missing. Passengers their own causes. If the passenger fails to pay or complete payment of the freight; travelers using cars for illegal activities; passengers in the compartment sudden stroke, heart disease, mental illness and other diseases; visitors alcoholism, drug abuse, suicide, fighting or deliberate violation of safety regulations and other damage caused by their own ; visitors bring their own responsibility for causing damage to items such as non-carriers. Infringement caused by third party. If the carrier can not be infringed by a third party to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passengers caused by a third party against the person and property damage (including by the trains and carriages against a third person in robbery, kidnapping, rape, detention, assault, murder etc.). Force majeure factors. As a result of war, riots, strikes, traffic congestion and other causes of vehicle can not run; running suddenly encountered heavy snow, floods, typhoons, earthquakes, mudslides, landslides, bridge collapse, the ground subsidence and other conditions caused by interruption of vehicles to run and so on. Legal provisions on exemptions The carrier of road passenger transport issues, "contract law"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zero-two, the carrier during transport passengers should be liable for damages of casualties, but the casualties are passengers own health or the carrier proves that causes casualties Passengers intentional misconduct or gross negligence is excluded.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Three of zero, the cabin during transport items damaged or lost, the carrier is at fault, shall be

海上运输协议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149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海上运输协议标准版本

海上运输协议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甲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向________交通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协议,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 承运人的义 务 篇一: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 责任 XX 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法律教育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1. 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适航、适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 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12 项法定免责事由是: (1)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集装箱货物:收到交。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非集装箱货物:舷至舷。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责任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 迟延交付的责任 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但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5.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如果承运人将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承运人仍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如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特定部分的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合同可以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的事故不负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篇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运人——由

对于固定海上结构物

对于固定海上结构物,目前大都采用桩式基础。受其承载能力的限制,传统的导管架基础一般需要将钢桩打人海底泥面以下6o~100m,如果作业环境恶劣,长度还需增加,造成材料浪费作为一种粗略的概念性估计,桩式基础的用钢量几乎与导管架相当。另外,导管架不能搬迁和重复利用,拆除时海上费用大。桩式基础打桩时,需要大型海上浮吊,而且海上施工时间较长,大大增加了平台海上安装的费用,其费用约占平台总造价的一半。因此,为降低平台造价,就必须研究和开发新的基础形式和技术。 1994年7月,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在Europipe16/IIE大型导管架平台上采用了一种不同于传统桩式基础的新型基础型式——桶形基础。该平台在北海油田的成功安装和使用,引起了国际海洋工程界的极大关注,被称为“导管架基础工程技术的新时代曙光”。该基础形式利用了负压原理,改变了基础结构,具有重量轻、海上安装就位简便、不需要大型浮吊,海上旅工时间短,需要时可重新起浮移位等特点,极大地降低了平台造价,正是由于这些突出特点,使得桶形基础将在海上基础工程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早期负压原理大多用于定位锚桩,主要用来增加锚固力。Mackereth(I958)第一个成功使用了负压,当时他在英国一湖泊的软泥湖床上采集土样时使用负压锚锚定取芯器。随后,为了研究倒杯型负压锚在土壤中利用真空进行锚固的可行性,以便将其用于可移动军事设施,Goodman(1961)在不同真空度下作了有关拔出阻力的模型试验。 负压原理在海洋工程上真正用于商业用途是从壳牌石油公司开始的。早在1972年壳牌石油公司就开始尝试利用负压原理使用大型负压锚将设备打入海底的砂中,并为此做了大量的试验,1976年在很浅的小湖泊中用小型负压锚桩进行了插入试验,随后在荷兰的近海对不同的土质进行了负压插入试验,表明靠自重插入能产生足够的密封。在经过一系列实验室试验和小尺度现场试验后,壳牌石油公司近海研究所研究认为负压桩可以用作海上浮式结构物的海底固定系泊锚桩,并于1980年作了实型现场试验以确定其安装特性及横向、垂向的承载能力。此时的负压锚桩已逐渐脱离锚的概念.开始具备桩基的雏形,但没有考虑负压对抗拔能力的影响,认为其承载能力与传统打入桩相同。 1980年8月,单点系泊公司(SBM)经壳牌石油公司授权,在北海的Corm油田成功地安装了12根负压桩用于油船的系泊”,并进行了加载试验,这是负压桩的第一次商业应用,结果表明负压桩具有较高的可靠性1981年.SBM公司又设计了另外一些负压桩用于供应船的系泊,并于1982年安装成功。 国内对负压原理的研究始于70年代。1970年以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开始研究采用桶形基础的平台结构,在下沉时采用射水法和导流下沉。 8o年代中期,天津大学在国家自然科学重点基金资助下对负压下沉进行了室内试验研究,1986年在海军的协作下在舟山海域进行了小尺度的吸力锚现场试验。 1994年9月上旬,天津大学为渤海石油公司的CFD1-6—1延长测试系统设计的水泥顶系泊锚安装成功。同期,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出了一种利用负压原理的梁柱式平台结构,并对其承载能力进行了模型试验研究(范运林等,1995)。 近年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胜利油田、大港油田等单位加快了负压原理的研究工作。1995年6月以来,渤海石油公司与天津大学合作分别在渤海JZ9—3油田、JZ202油田、SZ36—1油田和QHD32—6油田多次使用了采用负压技术的吸力锚、阻滑桩等设施。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我国海上油田的实际情况,设计了使用桶形基础定位储油的多功能边际采油平台。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黄新生(1996)提出了将桶形基础技术用于滩海油田的设想。1997年胜利油田与国家海洋一所共同作了大量有关负压技术的实验室模型试验。1997年,天津大学受中海石油工程公司委托,采用负压技术为海军重新设计了三座桶形基础单柱平台,并与渤海石油公司合作安装成功。 1998年2月大港油田在12井区完成了滩海桶形基础生产平台的现场整体试验。 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在负压原理的应用上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承载机理、设计计算等理论

论适航责任及其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试论适航责任及其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叶强 [摘要]在海商实践中,船舶适航与承运人免责是紧密相关的,文章是从一起案子引发对本问题的试论。在文章结构上,先引出案子,进而分五部分论述,即“船舶适航”的含义及其判断、船舶适航的时间、在适航责任中应如何把握好“谨慎处理”、承运人免责的含义及其法律规定、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 [关键词]船舶适航;适航责任;谨慎处理;承运人免责 [作者简介]叶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助理实验师,研究方向:航海技术,广东广州,510800 [中图分类号] D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0)05-0070-0003 “Maruienne”轮火灾一案引发了诉讼,其大致案情是:“Maruienne”轮在装货期间,船员依船长的命令用吹管烤烘融化水管中的冻冰,结果引起火灾,不得不将船舶凿沉,致使货物严重受损。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承运人没有“谨慎处理”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因此不能依据《海牙规则》要求免责。《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其中包括了火灾免责,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的除外。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二项也规定了火灾免责,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法院在什么是“承运人本人实际过失”的判断上比较严格。法院认为,承运人(本案中即船东)在该船起火这一点上无过错,但所有的救火设备及其控制系统均安装在机舱内,起火后无法使用,造成货损。机舱容易起火,船东应预见到一旦发生火灾,会使机舱的救火设备无法使用。把救火设备完全安装在机舱内,外面没有救急汞和救火设备的控制系统,对此船东是有过失的,因此是不能免责的。这里,本案法院把船舶的设计有问题也视为船东有过失。本案明显说明了一点:承运人免责的前提是已“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是不能享受火灾免责的。综上所述,在实践中,为了能更好把握运用承运人免责条款,尤其在与船舶适航责任发生冲突时,应该先充分认识和了解“船舶适航”的相关内容知识,进而认清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从而避免出现凡事都用承运人免责条款来推卸责任。 一、“船舶适航”的含义及时间 (一)船舶处于适航的内容 为了海上运输的安全,各国海商法均明确规定,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便是保证船舶适航,此即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第1- 19条) 第一章总则Part A – General 第一条Rule 1 适用范围Application 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 切船舶。 (a)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 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b)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in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 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 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 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 或信号。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7 号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编辑本段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共九类。具体品名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许可。 第四条 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二)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的规定。 (三)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四)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五)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

浮式海洋结构物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浮式海洋结构物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1、浮式海洋结构物发展现状 为迎接深水钻井和采油的挑战,先后发展了几大类适合于深水作业的浮式结构物:FPSO、半潜式平台、张力腿平台和Spar等. 1.1 浮(船)式生产储运装置(FPSO) FPSO目前已在边际油田和油田的早期生产系统中得到广泛应用,该项技术已比较成熟,这种结构形式可提供多种用途,其主要特点为:(1)浮船型,机动性、运移性和结构稳定性好,具有在深水域中较大的抗风浪能力, 允许在各种气候下装卸油,并且运输方便;(2)建筑成本低,建设周期短,是一种相对廉价的结构.典型的新建FPSO需2.5a左右,与张力腿平台(见图3)相比,后者至少要长 1.5~2a[1].因而对于许多石油公司来说,FPSO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3)工作面开阔,可在甲板上装卸油,具有大产量的油、气、水生产处理能力以及较大的原油储存能力;(4)FPSO 本身没有钻井能力,但它与海底完井系统组合时,可具有适应深水采油的能力.它可以与导管架井口平台相组合,也可以与自升式钻采平台相组合成为完整的海上采油、油气处理和储油、卸油系统,但更主要的适用于深水采油与海底采油系统(包括海底采油树、海底注水井井口、海底管汇、立管管汇和控制系统等)组合成为完整的深水采油、油气处理、原油储存和卸油系统.从被统计的67艘FPSO中,工作水深主要在100~500m,但随着采油工作水深的增加,大于500m工作水深的在逐年增加.例如,由RoarRamde和挪威海事技术公司(MaritimeTentech)

联合设计,由韩国现代重工施工建造的“RamformBanff”号工作水深达1524m.另一艘工作水深达2000m的FPSO,由Harland&Wolff全部负责设计和建造,由巴西国家石油公司(Petrobras)承担操作,用于与深海海底完井系统相结合的采油. 1.2 半潜式平台(立柱稳定式平台) 半潜式平台,又称立柱稳定式平台(见图2),是浮式海洋平台中的一种常见类型.它一般由平台本体,立柱和下体或浮箱组成.此外,在下体与下体,立柱与立柱,立柱与平台之间还有一些支撑与斜撑连接.平台上设有钻井机械设备,器材和生活舱室等,供钻井工作用.平台本体高出水面一定高度,以免波浪的冲击;下体或浮箱提供主要浮力,沉没于水下以减少波浪的扰动力;平台本体与下体之间连接的立柱,具有小水线面的剖面,立柱与立柱之间相隔适当距离,以保证平台的稳性,所以又有立柱稳定式之称. 半潜式平台在深水区域作业,需依靠定位设备,深水锚泊系统,需要大量链条,靠供应船运载.半潜式平台由于下体都浸没在水中,其横摇与纵摇的幅值都很小,有较大影响的是垂荡运动.由于半潜式平台在波浪上的运动响应较小,在海洋工程中,不仅可用于钻井,其他如生产平台、铺管船、供应船和海上起重船等都可采用,这也是它优于FPSO的主要方面.同时,能应用于多井口海底井和较大范围内卫星井的采油是它的另一优点.另外,半潜式平台作为生产平台使用时,可使开发者于钻探出石油之后即可迅速转入采油,特别适用于深水下储量较小的石油储层(例如4~5a内采完).随着海洋开发逐渐由浅水向深水发展,它的应用将会日渐增多,诸如建立离岸较远的海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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