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刘永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摘要:

企业要发展,就需要资金。资金来源要么自有,要么融资。而中国的中小企业绝大部分是缺钱的,是需要通过外部资金来发展壮大的。而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不但资难融,而且法律风险重重。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都有存在哪些风险,又如何去规避,这是今天我们要研究分享的内容。

关键词:刑事法律风险、风险防范、中小企业融资

一、法律风险的含义及认识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作为企业经营者,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如何辨别、规避法律风险呢。下面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自身经营行为的不规范或者外部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通俗来讲,法律风险就是基于法律的原因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其他不良后果,即在法律上是不安全的。

法律风险按惩罚性质分类一般分为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

在这儿呢,鉴于时间关系,我们只分析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与行政法律风险不作研讨。

我们先看几个案例:

1、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融资第一案)。

2003年5月29日,原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午被指向三千多户农民借款达一亿八千多万元,被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大午集团同时也被判处罚金三十万元。此案是第一个民间融资引发的犯罪案件。

2、吴英集资诈骗罪(民间融资数额特别巨大免死案)。

2007年3月16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2009年9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

2009年12月,吴英被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宣判后,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3、惠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1年4月13日,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内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金利斌自焚身亡,其身后高达12.37亿元的巨额民间债务浮出水面。

2004年6月至2011年4月13日,惠龙公司共陆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25亿元,向国有金融机构贷款2.17亿元,两项合计融资贷款24.42亿元(经过市公安局专案组的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2012年1月17日,该案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有9名被告提出上诉,该案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一旦引发,破坏力是毁灭性的,不但企业经营者受到刑事处罚,而且所经营的企业也会“英年早逝”。

二、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所涉刑事罪名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经常被称为“非法集资”。其实“非法集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目前,我国并没有规定统一的“非法集资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月4日生效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六个: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以及刑法第222条的虚假广告罪。除去涉嫌非法集资的罪名外,还有175条的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还有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但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最容易涉嫌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今天我们主要对这两上罪名加以分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定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追溯条件: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额限制)(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人数限制)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损失限制)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兜底条款,如造成人死亡)

处罚:

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

二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下50万以下罚金;(适用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金:人100万,单位500万;人:个100人,单位500人;损:个50,单位250万)

注意事项:

1、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集资诈骗罪

定义: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

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表现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

主观“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追溯及处罚:

(1)“数额较大”个人10万以上,单位50万以上;5年以下有期、拘役并处2-20万罚金;

(2)“数额巨大”个人30万以上,单位150万以上;5年-10年并处5-50万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100万元以上,单位500万以上;10年以上或无期并处5-50罚金或没收财产;

(4)“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注意事项:

1、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2、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3、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三、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如想从民间集资而不涉“非法集资”之嫌: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注意:

(一)首先思想上要有“法律风险”意识。

(二)其次操作层面上要“防范、规避风险”

1、选择合适的募集工具;

企业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性价比”较高的融资工具,是选择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

2、要让专业人来把关;

在确定好融资工具后,要让专业人士操盘。如企业有条件,最好聘用融资顾问,同时律师要全程参与,把好法律关。

(三)如果企业想自己操作,那就注意以下几方面:

1、审批、备案、手续合法;

2、募集对象“精富亲”,要“特定”。

精是面向少数人,富是有钱人,亲是亲戚、朋友及同事。

3、募集方式“非公开”

资金的募集不要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4、不承诺固定收益。

承诺固定收益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保本付息,是否签订了保本付息条款是认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主要认定标准。保本付息业务只有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开展,一般机构是无权向客户做这一承诺的。

最后,我用“扁鹊医术”的故事与大家分享: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鹊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答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的人才知道。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企业法律风险贵在事先之防范,而非事后之救济!

附件: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分页标题#e#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风险防范

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风险防范 [ 08-02-19 10:26:00 ] 作者:未知编辑: studa20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据统计,2001 年,中小企业数量占全国规模以上的企业数的比例达99.14%,在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新增产值、社会销售总额、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比50.50%、 76.60%、 7.10%、43.20%和60%。而截至2002 年底,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为184024.50 亿元,乡镇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贷款余额为7871.10 亿元,仅占4.28%。由此可见,中小企业顺利融资是其做大做强的根本保证,而合理的融资结构则有利于中小企业规避财务风险,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分析中小企业融资结构是指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结构及比例关系,即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之比。不同的融资结构所涉及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会有所不同,而合理地利用不同来源的资金则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其未来的融资能力也有相当大的影响。与大多数企业一样,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主要也是分成两大类,一是权益资金,二是债务资金。前者主要是指自有资金及各项留存收益,后者主要指金融机构的贷款及各项商业信用。一般而言,中小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融资结构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中小企业初创时期,由于受到规模和业绩的限制,中小企业一般很难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因此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身积累。进入成长期后,由于企业规模得以扩大,企业的经营走上正轨,经营业绩日益提升,在这一阶段,中小企业为扩大生产,会更多地依靠外部融资,特别是外部金融机构的贷款。于是,中小企业会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各项制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金融机构惜贷情况。在成熟阶段,中小企业的产品销售状况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业绩增长,内部管理制度也日趋完善,企业的社会信用程度越来越高,这时企业会相对容易地获得债务资金。高正平(2004)将对西方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分成三大类,一是以业主 (或合伙人、股东)自有资金为主、注意间接融资的作用、强调企业自主意识的自由主义类型;二是以家族融资为主要渠道,注意间接融资的作用,强调社会和政府作用的集体主义类型;三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类型。而在我国,虽然《中小企业促进法》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但要获得外部融资,却是难上加难。据国际金融公司(IFC, 1999)在中国北京、成都、顺德、温州等地开展的一项针对民营企业的调查表明,我国民营企业不论处在哪个发展阶段,其融资来源都严重依赖于内部融资。相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特点:一是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以内部融资为主,绝大部分是业主投资及企业的留存收益,外部融资所占的比重很小;二是在取得外部融资时,过分依赖债务融资,尤其是银行贷款。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8月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外部融资98.7%来自银行贷款。以上两方面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即“业主投资资金占比过大,银行贷款占比过多”。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中小企业由于规模、业绩等方面的限制,难以达到在股票市场融资的条件,加之专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的创业板市场容量较小,债券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不 发达,难以满足其融资要求。其次,国有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投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中小企业是一种惜贷的态度。第三,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如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财务信息不真实等原因,也使其难以筹集到资金。第四,目前我国中小企

浅谈企业互保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浅谈企业互保联保融资方式的法律 风险及应对措施 【前言】 为了解决企业贷款困难,我国的银行信贷业在研究学习国外的经验,创新互保联保的新型信贷方式或者说新型的企业融资方式,这一模式的出现,的确解决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难,难发展的难题。但是,随着经济形式不景气,企业经营的困难,互保联保企业出现,“一损俱损”的局面,一旦一个企业出现经营问题、资金链断裂或者老板跑路,一连串的企业跟着倒闭、关门、老板跑路。有鉴于此,如何来规制并防其中的风险,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关键字】:企业间互保法律风险思考与建议 一、企业互保联保贷款的风险何在 1、企业互保联保现状 互保联保始于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而后拓展到商户、小微企业乃至大中型企业,可分为同行业担保链、同乡担保链、关联企业担保链、上下游担保链。互保联保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但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单个企业的

贷款违约,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当前,互保联保风险呈现出从中小企业向大企业蔓延、从贸易行业向生产型企业扩散、从长三角、珠三角向资源型地区传染的趋势。全国很多地方出现企业主跑路的现象,根据相关的报道,可以看出,他们跑路基本都陷入的一个泥潭,就是因为融资而出了问题。有的是因为使用了高息的融资平台,导致资金链断裂;有的是因为参与其他企业的互保联保业务,其他企业经营出现困难,银行收贷,导致不得不出现的问题。不少企业互保联保贷款的多米诺骨牌倒了,甚至有600家企业卷入连环担保圈,,也有大量的企业卷入了互保联保的担保风险圈。企业互保联保从融资发展到倒闭破产。 2、互保联保徒有担保之名,无担保之实。 中国的商业银行给企业发放的贷款,也叫“信贷”。“信贷”是“信用贷款”的简称。实际上,商业银行极少给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商业银行发放的基本上是担保贷款。 中小企业一般没有房地产作抵押,很难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但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很重要,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国实行信贷扩政策,商业银行需要提升业务量和收益业绩,不得不考虑给中小企业贷款。

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

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 李垭福 摘要:本文主要从完善金融立法的角度,分析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问题。指出法律作为一种金融基础设施对金融运行质量的影响,指出法律作为一种金融基础设施对金融运行质量的影响,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下一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的四个重点。 关键词: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完善 一、金融风险与金融法律的相关性问题 金融风险与金融法律的相关性是由来已久的问题,多年来在金融运作的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如今的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从总体的理论上来看,可以将金融法律制度的分成这样几个层次进行解读:第一,金融风险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第二,契约关系的信用度与债权保护。第三,国家金融系统的法律完善。 (一)金融风险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法律制度是降低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也就是说防范金融风险必须依靠法律,法律是金融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是维护金融系统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通过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股票融资规模决定了维护股东权利的相关内容,相同的情况也符合银行信贷系统的债券融资与债权人的关联性。 (二)契约关系的信用度与债权保护 契约关系的执行力度决定了金融关系的稳定,契约的真正效力在于是否能够无条件执行,契约关系在法律上的意义是绝对义务关系,一经签订便必须履行。各国研究表明,信用度的丧失会引起经济萎缩,因为契约得不到合理执行而致使无人愿意成为债权人。 (三)国家金融系统的法律完善 金融风险与金融法律之间存在内在关联性,金融稳定的维护必须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保证金融市场的信用度执行。国家必须抓紧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确保本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必须结合本国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其它国家的合理因素积极借鉴,但要保留本国的创新性。 金融运作的安全程度与金融主体的行为合法性密切相关,所以金融法律建立的意义在于合理分配金融管理系统,金融运作机构和金融机构客户的权力与责任,保护每一方的合法权利,限制每一方的非法膨胀,从而对金融市场的自发性实现平衡制约。从法律的语境来讲,金融法律并不能彻底消除金童风险,但是可以对金融风险实现限度控制,并促进金融市场秩序化发展。 二、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国家经济背景的改变、市场对经济的自发调节不稳定性、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不足,金融资本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损失,都属于金融风险的范畴。金融风险根据自身的特征可以归纳为:经营引发的金融风险、制度造成的金融风险、宏观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巴塞尔银行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将金融风险划分为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在内的八类风险。这八种金融风险在中国出现的频率虽有不同,但几乎都曾或多或少存在并影响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始终是我国金融系统运作中存在的第一大风险。因为在我国信贷和投资一直是金融行业的主要行为,这是由我国经济制度和经济基础决定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和投资业务时对于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信用晨读做出的评估往往不符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导致了信用风险的发生。

投融资上市相关法律指引

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2013年3月15日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中小企业投融资概述 第二章投融资准备阶段 第三章尽职调查阶段 第四章投融资协议签署阶段 第五章投融资协议执行阶段 第六章投融资本退出阶段 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鼓励律师积极介入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在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过程中的作用,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中小企业 2.1 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1年6月18日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从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所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 2.2 本指引中所指中小企业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但不包括银行业)。 第3条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投融资业务”,仅指社会企业或个人以非银行资金(或称民间金融资金)向中小企业依法进行以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借款(包括典当、小额贷款等)、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融资业务,但不包括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进行的融资业务。 第一章中小企业投融资概述 中小企业投融资的全过程可以分为:投融资预备阶段、投融资意向阶段、尽职调查阶段、投融资协议签署阶段、投融资协议执行阶段、投资资本退出阶段。在每一个阶段中,专业律师都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避免及减少法律风险、为投融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第4条投资方的投资方式 按照投资行为的不同来划分,中小企业投融资方式有: 4.1间接投融资模式: 4.1.1股权转让投资,指以融资方部分股东拟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投资标的的投资。 4.1.2增资扩股投资,指在融资方原股东之外,吸收投资方作为股东入股,并相应增加融资方注册资本的投资。 4.2直接投融资模式 4.2.1具有贷款/委托贷款性质的投资方式,以及其他依法可行并经投、融资双方认可的投资方式。 4.2.2通过小贷公司、典当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机构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借贷模式的投资。 4.2.3融资租赁等其它形式的投融资方式。 第5条注意事项 5.1间接投融资模式如果融资方系有限责任公司,则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尊重融资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之后投资方才可进行投资。办理国有企业的间接投融资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应相应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5.2直接投融资模式关键应注意融资方的偿债能力及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等问题。 第6条投融资程序 6.1投融资预备、可行性分析。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措施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

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论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防范

论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防范.txt爱空空情空空,自己流浪在街中;人空空钱空空,单身苦命在打工;事空空业空空,想来想去就发疯;碗空空盆空空,生活所迫不轻松。总之,四大皆空!----------------------- Page 1----------------------- 管理 Management 论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防范 □白国盛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 位日渐突出。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 融资风险防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当前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的现状出 发,探寻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防范之路。 融资风险与风险防范概述制度相对规范、信息披露公开化存在一定管理体系,具有搜索信息、实时评价、发出 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是指企业因融资的问题。因此,银行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警报、矫正误弊等功能,其运行应遵循融资 结构的变化以及借款偿还方式及期限的不或投资人要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就不得不原理、风险原理和预警原理。 同,而导致的企业降低或丧失偿债能力。企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质量,这加大了银成立融资风险预警管理组织与确定目 业融资方式不同,其偿债压力不同,所承受行或投资人的贷款和投资成本,进而给中标。第一,尽管每个中小企业都很关心融资 的融资风险也不一样,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小企业的融资带来困难,能否融通到资金,问题,但不同企业对融资风险预警管理的 特点,确定一个合理的融资(资金)结构,并能融通到多少资金,企业的融资存在很大重视程度不同,应视具体情况将融资风险 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尽可能地规避融资风的不确定性。预警管理组织纳入中小企业管理组织的一 险。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1)筹资风险。是个部分。但从长远和全局来看,我认为对融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热点中 ——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民间借贷因为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等法律风险,很容易引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怎么防范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风险。 这在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有: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无法认定借款人或借条由借款人叫他人代写,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的身份、地址不明,事后无法调查核实向法院起诉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等情况。第一种情况,通常在发生于亲戚、同学、朋友之间,因为事初大家关系比较好、也有一定了解,碍于情面借予款项时也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事后,在借款人作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无法确定承担借款偿还的责任主体,而导致借款官司败诉;第二种情况,借款人事前或事后叫他人以自己名义代写出具借条,事后作否认借款。因为借条上非借款人本人的真实签字,无法证实借款合意的存在,而恶意逃避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第三种情况,对工作不稳定、经常变动,住址也不稳定的借款人,一旦发生借款纠纷,因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借款人的确切住址及其身份信息,而无法顺利的通过向法院立案起诉来主张借款。第四种情况,担任某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对外借款,事后,恶意推脱是企业借款或企业推脱是其个人借款,因为互相推卸责任给债权人的追款带来诉讼风险等等其他情况。 鉴于此类的借款风险,建议债权人应以下几点加以风险防范: 1、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 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 3、对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借贷用途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形在生活实践中的主要风险表现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情形。因为属于非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的起初作了解借款的用途、能起到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互联网金融风险如何防范

互联网金融风险如何防范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推出来的新型金融行业模式,相信也是投资者们非常关注的话题,那么互联网金融风险如何防范?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结合的新兴领域,它的内涵之广,包括了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等一切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将传统金融业带入一个更加拥有着蓬勃的生命力和可观的发展前景的新纪元。然而,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存在着不成熟和欠缺,导致一些列特殊风险的存在。本文从几个方面细致阐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并深入肌理,探求防范风险之道,给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一、互联网金融概论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狭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计算机连接终端和网络服务平台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所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则包括了一切依托互联网平台所进行的金融活动和金融服务,以及提供金融服务的的实体机构和约束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活动的相关的法律、制度等。 互联网金融除了兼具有互联网平台所赋予它的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全球性等特性,还具有高科技、高风险,监管难度大等特点。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以及互联网理财四类。近年来,我国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起来,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出台,互联网金融产业正朝着健康、法制化的轨道上飞速发展。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固有的特点,以及我国特殊国情下的社会环境,互联网金融风险仍不可小觑。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防范措施 互联网金融涉及政府、金融业、投资方等多个利益主体,要想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几个利益主体必须齐心协力为之做出努力: 1.政府方面。第一、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由互联网金融基础法和详细规章条纹的法规组成的完整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着重关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第二、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制度。一方面,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改革,加强网络银行监管力度,细化监管制度条例,注重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我国目前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都落后于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增大了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安全风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众筹的概述 (一)定义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 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它的

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 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 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浅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浅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摘要:现如今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作用,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自己独特的优势,在国际交流,加快就业,推进科技创新,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等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高创新,高增长,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相比其它中小企业,其融资困难和融资带来的风险难以做出一个真正的高科技成果产业,企业很难做大做强,经济发展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了防止和控制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和融资困难,改善他们的处境,帮助高科技产品市场,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本文提出了以下研究: 首先,介绍研究背景,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相关理论。其次,介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阶段的融资特点和融资结构,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存在的原因。再次,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评估,以评估其融资成本和融资收益,提出了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策略。最后,将其策略运用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策略提供借鉴。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融资对策

Analysis on Small and mid-sized Enterprise Financing Risk Abstract: In today'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o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small and mid-sized enterprise with its own unique advantages,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exchanges Promote regional employment and stable speed up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to maintain rapid economic growth, etc, all play a huge role in driving, has gradually become an irreplaceable in the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 important part of Due to the small and mid-sized enterprise with high innovative high-growth into risk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igh yield, compared with general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the financing difficulties and from small and mid-sized enterprise financing risks make it difficult to really industrialization of achievement of new and high technology, enterprises are difficult to become bigger and stronger, also can not get full play to economic development potential In order to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id-sized enterprise risks, improve its financing difficulties, to help its marketization of high-tech products,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small and mid-sized enterprise, this paper made the following research: Firstly,introduced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research status at home and abroad and the related theory of small and mid-sized enterprise financing risks. Secondly, introduces technology at different stage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inancing struc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the causes of small and mid-sized enterprise financing risk analysis and risk assessment again small and mid-sized enterprise financing risk and to evaluate its financing cost and financing benefit, put forward the small and mid-sized enterprise financing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trategy Finally the strategy with national technology co., LTD., for small and mid-sized enterprise financing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trategy for reference. Keywords: small and mid-sized enterprise; The financing risk; Financing countermeasures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 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运营中常见的6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导读】:企业的生、老、病、死整个生命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我们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知道法律风险,而且要知道其发生的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更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风险的发生。 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6类风险: 一、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是家族式企业在监督上的不力,规章制度对权力的设立不明确,导致企业成本上升。 二、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最为常见的是职工工伤,劳资关系处理不当引发风险。还有就是企业为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上项目,常常采用“挖墙脚”引进高级人才,这可能遭遇被挖企业的索赔和专利商标等侵权指控。反过来,企业自身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角,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也是一大风险。 三、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等。比如:对于银行贷款,一不小心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规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诈骗黑洞。 对于民间借贷,可能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法律风险;如果股东追加投资或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会遇到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问题。 如果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则鸡飞蛋打人财两空,教训是惨重的。

如果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的控制要求极高,必须法律、财经等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否则会落入“擅自发行 公司股票债券罪”的泥坑。 四、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主要是经济合同违约纠纷,大多数经营者只注意到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索赔问题,而忽视了前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因此导致纠纷的不在少数。第二,企业家从传统观念上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行为,有的口头上达成所谓的“君子协定”,时间一久,由于个人信用发生变化,或个人对当时的约定细节理解认知不同,从而引发风险。 最后,我们特别要注意一个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必须首先审查交易对象的主体合格性,和一个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去做生意,其结果和风险可想而知。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企业无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如从来没有专利检索和商标待查制度,使得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处于被动,比如我们的百布优品牌中的儿童版系列版本,封面设计就涉嫌侵犯“喜洋洋与灰太郎”剧本的在先权利,建议我们设计部门要在外观设计上做一些实质性的变动,不能图省事而引发风险。 六、行政管理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内对行政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上的漏洞引发违规问题,被有关执法机关(比如:环卫,工商,税务,劳动监察,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罚。这种引起风险很划不来。 以上法律风险是企业常见的风险,我们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 内部原因:

金融风险的种类及防范

金融风险的种类及防范 一、金融风险危及金融与经济安全所谓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形势、政策、法律、市场、决策、操作、管理等诸因素的变化或缺陷而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意味着它有朝两个方向发展的可能,一是未加防范或防范不利使损失成为事实;二是由于采取了防范措施且措施得当,使损失没有发生或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我们应当尽量避免出现第一种可能,争取实现第二种可能。 金融风险的直接危害,不仅破坏金融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削弱和抵毁金融业本身存在的抵抗各种金融风险的能力;而且危及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金融风险发展到金融危机或金融风暴。金融风暴可以不放一枪一炮把一个国家的经济挤到崩溃的边缘,出现政治危机和社会动荡。历史的和现实的、地区的和国家的以及国际社会的金融危机都说明了这一点。而在理论上“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现代经济亦称金融经济,这是千真万确的。 二、从经营金融者看金融风险 要保障金融安全,首先需要了解在金融活动中可能会出现哪些风险,以便有针对性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对于金融风险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会有不同的认识或不同的关注点。 对于经营金融者来说,金融风险是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此类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和管理风险,尤其是信贷风险。 所谓利率风险是指由于预期利率水平和到期实际市场利率水平的差异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所谓外汇风险是指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或丧失所预期的利益的可能

性。所谓管理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机构或经营者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所谓信用风险,亦称信贷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息,使债权人受到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造成信用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意愿。这种原因又有三种状况:其一、债务人有能力归还债务本息,但故意逃避责任,不予归还;其二、债务人虽然暂时没有偿还全部债务的能力,但经过努力是可以做到的,却不去努力,长期拖欠,缺乏承担还债义务的责任感;其三、采取种种非法的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即金融诈骗行为。 2.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部的一些掌管放贷权力的人员,甚至高级管理人员,以权谋私,非法放贷,收受贿赂,挪用公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致使放出的贷款无法回收或不能按期回收,造成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 3.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外部的坏人内外勾结作案。为了提高作案的隐蔽性和成功率,金融机构内部的蛀虫往往与外部的坏人勾结作案。目前,这种内外勾结作案的方法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也越来越巧妙,已成为危害金融安全的主要风险之一,应当成为今后法律打击和防范的重点。 由于上述原因和情况,造成国家金融资产的大量流失,银行和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的呆账坏账,如果这些不良资产多到一定的程度,即超过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时,金融机构将面临破产的危险。 三、从政治、法律界人士和国家看金融风险从政治和法律以及国家的角度来看,金融风险是指可能影响金融业务正常进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经济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它不完全以经营者的盈亏为标准。从这一角度出发,金融风险有以下两

某集团公司投融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某集团公司 投融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一、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风险 风险点一:决策流程不规范 防控措施: 1、制定公司投融资管理办法,明确公司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决策及管理机构职责,制订投资管理流程,按投融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 2、公司项目投资按以下流程进行: (1)市场调查;(2)部门联审;(3)内部预审批;(4)正式立项:(5)组织实施;(6)项目后评价。 3、公司股标投资按以下流程进行: (1)尽职调查;(2)部门联审;(3)内部预审批;(4)正式立项:(5)组织实施。 风险点二:投资决策过程不透明 防控措施: 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时,由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集体决策,须有会议记录,反映投资决策过程,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明确投资决策结果。 风险点三:投资战略风险,投资活动与企业战略不符 防控措施: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公司发展实施方案,在实施

方案确定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制订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与战略,围绕主业进行投资,保证企业投资活动与企业战略方向相符合。 风险点四:个人投资决策风险,个人决策代替集体决策防控措施: 1、公司决策投资项目时,须严格按投融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决策流程,由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对项目进行预审批和正式立项。 2、严格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推进公司民主、科学、规范决策。 二、投资项目市场风险 风险点一:市场竞争风险 防控措施: 公司在项目审批立项时,须对项目、市场进行尽职调查,对投资项目、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等情况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对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前景、经济发展远景、财务风险、市场竞争同业者情况等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 风险点二:市场需求变动风险

关于BT项目主要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精)

关于BT项目主要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关于BT项目的相关法律规定 BT项目建设模式在我国建设领域属于新兴事物,尚未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可资借 鉴,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进行规范指导,主要适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我们把与BT项目有关的现存法律法规汇总如下,以供各单位在审核项目可行性、合同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时予以对照使用。 (一实施BT项目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 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一转让(BT、建设一经营一转让(BOT、建设一拥有一经营(BOO、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3、《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 包作为招投标条件「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二关于BT项目的招投标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 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浅谈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及规避措施

浅谈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及规避措施 【摘要】由于中小企业依靠自身积累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外部融资已经成为其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融资风险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道路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全面分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为规避风险应采取的措施,以便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企业;融资风险;规避 1.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 融资风险又称筹资风险,是指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面临的风险,它一方面表现为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表现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体表现为中小企业融资失败的可能性、融资成本过高的可能性以及所融到的资金达不到预期收益的可能性。中小企业一旦融入资金,就必须按期还本付息,而其预期的资本收益率与借款利率的差额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而融资风险也就随之产生。随着现代企业融资观念的更新、融资方式的拓展和融资渠道的延伸,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所涵盖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大,现代意义上的融资风险不再是只会造成损失的纯粹风险,而是属于投机风险,即可能带来机会、获得利益,又隐藏威胁,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 中小企业在不同时期、不同经营环境中,融资决策、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资金的使用时间和使用条件是各不相同的,融资风险的种类和风险程度也就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1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风险 一般而言,由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很不稳定,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将会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一定的风险,进而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国家的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其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风险都较大,如果企业经营得不到正常的资金供给,企业就难以长久生存和发展;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期,市场上资金的供应减少,受此影响,中小企业通过市场来筹集资金的风险增大,要么融通不到资金,要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数量减少,这又进一步增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2011年,我国几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使商业银行信贷收紧,中小企业的资金供给受阻,融资风险徒增,不少中小企业也因无法得到急需的资金而被迫停产或收缩经营规模,甚至出现有的中小企业因资金短缺而造成企业破产、工厂老板弃厂逃跑的现象。 1.2市场利率的变动给中小企业融资造成风险 在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利率是市场化的,利率的高低是由市场资金的供给和需求来决定的,市场利率的任何变化都会给资金的供需双方带来影响。虽然我国还谈不上是完全市场经济化的国家,但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并在不断深化

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地区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南京地区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健全,金融市场规模快速提升,金融集聚效应明显增强,金融产业地位基本确立,全市金融业运行总体平稳,风险总体可控。但经验提醒我们,对金融风险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一、当前金融风险的现状 1、传统金融机构风险。一方面,企业的流动性不足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的不良贷款风险。另一方面,证券业金融机构债券违约呈加速上升趋势,给证券业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 2、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目前,我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新金融机构监管已经较为成熟,监管主体已经明确,监管文件已经出台,监管系统逐步形成,而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是新金融机构风险主体,“卷款跑路”现象时有发生。 3、非法金融机构风险。主要表现为不具备牌照的、违法设立的线下财富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所带来的兑付、非法经营风险。根据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调研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线下财富管理公司数量已经达到200万家左右,保守估计其待收余额超过10万亿,如此大的数量规模和资金规模将是金融风险不断上升的重要因素。 二、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是金融监管履职缺乏法律依据。首先,地方金融监管还没有系

统的法律、制度可循。在防范金融风险实际工作中,因为缺失上位法,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推进困难。其次,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赋予区级政府监管职权。例如,建邺区政府虽然有维护南京河西CBD金融安全稳定的职责,但现阶段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赋予区政府相应权力,这就导致区政府在处置南京河西CBD金融风险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存在执法依据上的空白。 二是金融风险防控体制与机制有待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与完善的监管体制与机制密切相关。随着金融机构由分业经营向综合化、混业经营转变,跨境、跨业、跨市场的金融活动日益频繁,新的风险因素、新的风险种类也接踵而至,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与机制越来越无法满足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这就需要综合监管模式的体制与机制改革。 三是金融监管缺乏全覆盖功能。区级政府对金融风险防控主要以“机构”或“组织”类型为标准,而非以“业务”或“功能”为尺度进行分类监管,容易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的问题。现行的区政府金融监管条例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主要由辖内区金融办监管,然而涉及到商业保理业务性质并不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造成“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的两难局面,导致金融风险防控低效。 三、促进金融稳定发展的建议 一是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2013年12月,山东省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规范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人员配置,规定了地方金融监管对象,相对明确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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