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的意见1

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和江西省编办、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以激发公立医院生机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标。按照“总量控制、备案管理、试点先行”的原则,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推进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试点,进一步促进公立医院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增强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

二、实施范围

将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医院三家公立医院纳入试点范围,其他公立医院及医疗机构酌情参照执行。

三、实施办法

(一)转变方式。试点公立医院的编制管理方式由单一审批制转变为人员总量管理,事业编制按现行方式调整使用,其他新进人员实行事后备案。人员总量由机构编制部门按标准,采取“一院一定”方式确定,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明确标准。综合考虑现有编制数、实有人数及医院的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人员规模,核定人员总量。核定人员总量时,试点公立医院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总数与床位数比例按1.3:1进行核定。(核定标准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医院,一级按1.2-1.4∶1,二级按1.3-1.6∶1,三级按1.4-1.7∶1)。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编制保障与购买服务相结合、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管理、依法聘用、动态调整。其中医师、护士、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人员编制总量的85%。临时性工作和后勤服务所需人员,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不纳入人员编制总额管理。

人员编制总量是控制公立医院人员规模、开展岗位设置、核拨财政经费、核定绩效工资总额的依据。

(三)分类管理。试点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内的人员依照

进入方式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人员编制总量分为审批编制数和备案编制数两部分。

现有人员中,在编已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人员继续执行现行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医院自主聘用的医护人员由医院视情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在员额总量范围内,纳入备案编制管理。现有审批编制数,按照“减少一个、划拔一个”的办法逐步核减审批编制数,增加备案数,通过过渡,使公立医院编制基本实行员额备案制管理。

经后新聘人员原则上实行编制备案制,但对特殊高层次人才和组织任命骨干管理人员,可按本人意愿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有关规定,在有空编情况下视情纳入审批编制数。

纳入编制总量管理人员,无论审批制还是备案制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聘、管理使用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建立职业年金。

其他未纳入总量管理的医院自聘人员,由公立医院自主管理,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从事一般性劳务工作的新进工勤人员不纳入人员总量管理。

(四)加强用人监管。在允许医院自主招聘医护人员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公立医院选人用人的监管。各医院自主招聘人员,必须在编制总量空缺的情况实行自主招聘,招聘人

员须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开向社会招聘,聘用结果报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五)完善政策。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后,原则上不降低医院财政补助水平,根据公益事业发展需要由财政定项给予支持。各类人员的工资和各类津补贴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经费由公立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科学设置具体工作岗位,薪酬自主考核分配。

四、组织实施

推进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试点,是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探索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举措。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明确工作程序,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指导,搞好政策衔接,确保试点顺利推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