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

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
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

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

(CMVS206-2017)

本规范提出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收入权益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基准价因素调整法、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等九种评估方法的基本原理、评估模型、计算公式、适用范围、前提条件、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以规范各种评估方法的应用。

1折现现金流量法

1.1基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法(Discounted Cash Flow,DCF),是按照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将项目或资产未来经济寿命期内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按折现率折现,计算出项目或资产当前价值的一种收益途径类评估方法。通常应用于项目投资分析和资产估值领域。使用此法的关键,第一是预期评估对象未来收益期各年度的现金流量;第二是要找到一个与此匹配的折现率,折现率的大小取决于取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风险越大,要求的折现率就越高。资产估值领域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一项资产的价值认定为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总和,并将其作为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

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净现金流量的折现体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具体是将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得到矿业权评估价值。其中,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投资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1.2 评估模型

式中:

[()/(1)] n

t

t

t

P CI CO i

=

=-+

P——矿业权评估价值

C I——年现金流入量(+)包括:

销售收入

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

回收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值

回收不动产及设备增值税抵扣额

回收流动资金

CO——年现金流出量(-)包括: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

流动资金

经营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CI-CO)t——第t年净现金流量,等于第t年现金流入量减去第t年现金流出量;

i——折现率;

n——评估计算期;

t——折现期时间序号(t =0,1,2,…n)。

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t=0,2016年t =1。

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评估基准日t=0,2015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t =3/12,2016年t =1+3/12,依此推算。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采矿权和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

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较短等导致评估结论不合理的,不适用该方法。

1.4前提条件

(1)具备一定数量、可靠性的矿产资源储量;

(2)具备矿山设计文件;

(3)矿产开发未来收益相关指标都能够预计并量化;

(4)矿产开发未来风险可以预计并量化。

1.5操作步骤

(1)根据评估对象与范围,分析、确定、估算可采储量;

(2)确定产品方案与生产能力,估算矿山服务年限,确定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

(3)分析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开发利用技术经济参数或指标;

(4)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1.6注意事项

(1)涉及的评估参数,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分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2)现金流出量项,不含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取得成本(如矿业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受让价格及其相关费用)等支出项目。

2 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2.1基本原理

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是按照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基于两个特定假设的一种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一个假设是地质勘查程度较低的稳定分布的沉积型矿床,根据已有较少的矿产地质信息所估算的资源储量大致可靠;一个假设是可以预测其未来收益,可以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其价值。

其基本思想是:

(1)任何矿床未经必要的勘查工作控制,其资源储量的可靠性是很低的。

(2)未经必要的勘查工作控制,资源储量可靠性低,但可以通过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调整,体现因矿产地质信息较少而导致资源储量可靠性不足的风险,即“折现率之外再考虑风险”的模式体现矿业权价值。

其基本途径是:

(1)首先根据探矿权对应的勘查区的毗邻区矿产勘查开发情况,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出评估对象的基础价值;

(2)然后采用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进行调整得到探矿权评估价值。

折现现金流量法估算评估对象基础价值,也是将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得到探矿权基础价值。其中,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投资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2.2评估模型

P=P n?(1-R)

式中:

P—探矿权评估价值

P n—探矿权基础价值

R—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2.3适用范围

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区的探矿权评估。

2.4 前提条件

(1)区域内矿层的层位和厚度基本稳定,评估对象是毗邻区矿床的延续部分,或者与毗邻区已开发矿产有相同地质成矿环境。

(2)探矿权对应的勘查区周边有同类型勘查开发背景的矿产已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相关地质信息及其实际或设计的开发利用相关技术和经济指标与参数可以收集到。

(3)通过与邻区进行过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进行开发矿山类比,勘查区未来可能的矿山生产经营的收益可预测。

(4)假定利用方法中考虑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对风险要素的分析和类比能初步预测、量化并最大程度地代表了可能的来自于进一步勘查开发的风险因素。

2.5操作步骤

(1)根据评估对象与范围,分析、确定、估算可采储量;

(2)确定产品方案与生产能力,估算矿山服务年限,确定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

(3)分析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开发利用技术经济参数或指标;

(4)分析确定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5)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2.6注意事项

(1)勘查工作程度主要考虑勘查类型、已完成勘查工程的工程间距及对矿体控制程度,并比照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综合确定。

(2)计算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时,对于各种资源量应在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各种资源量(包括333、(334)?)全部参加评估计算,不使用“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

(3)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反映因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不足导致的地质可靠性低、开发风险高等,一般通过对地质、采矿、选矿等因素进行半定量分析确定。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取值,由地质矿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分析地质勘查报告所反映的各风险要素标志的基础上,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表,通过论证、评判后归类取值。也可采用由3~5名地质

和采矿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评判赋值、求取平均值方式确定。

(4)当评估对象范围较小,区内资源储量较少,规划生产能力为小型,难以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探矿权基础价值时,可采用其他方法估算探矿权基础价值。

3 收入权益法

3.1一般原理

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没有销售就不可能有收益、矿业权价值与销售收入存在一定相关性的基本原理,间接估算矿业权价值的方法,是通过矿业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得出矿业权价值的评估方法。

矿业权权益系数,反映矿业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比例关系。矿业权权益系数包含着收益途径的全部内涵。

3.2评估模型

()∑=????

?????+?=

n t t t K i SI P 011 式中:P—矿业权评估价值;

S I t —销售收入;

k—矿业权权益系数;

i—折现率;

n—评估计算期;

t—折现期序号(t =0,1,2,…n )。

t 的计算,与折现现金流量法相同。

3.3适用范围

(1)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

(2)适用于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10年、生产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

(3)适用于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5年、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采矿权评估。

(4)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探矿权评估。

3.4 前提条件

(1)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或不具备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条件;

(2)预期收入可以预测;

(3)预期收益年限可以估算或确定;

(4)矿业权权益系数可以合理反映待估矿业权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关系。

3.5 操作步骤

(1)分析确定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开发技术指标,估算可采储量,估算矿山服务年限,确定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

(2)分析确定产品方案及其对应的产品价格;

(3)分析确定矿业权权益系数;

(4)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3.6注意事项

(1)评估采用的产品价格应与实际的产品方案相一致。原矿、精矿和金属产品,对应不同的矿业权权益系数。

(2)评估采用的产品价格应为出厂价。

(3)矿业权权益系数应在分析勘查开发阶段、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体埋深、开采方式、开采技术条件、矿山选冶(洗选)加工难易等后确定。

(4)不考虑后续勘查期、建设期,不考虑试产期,按达产生产能力计算。

4 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

4.1基本原理

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评估方法,通常是将评估对象与近期在相似交易环境中成交,满足各项可比条件的矿业权的地、采、选等各项技术、经济参数进行对照比较,分析其差异,通过对交易案例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得出矿业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4.2评估模型

[()]n p a q P P n i i

i ∑=?????=1ωλ

式中:P —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P i —参照案例的交易价格;

q —可采储量(资源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调整系数;

a —生产规模调整系数;

p —产品价格调整系数;

λ—矿体赋存及开发条件调整系数;

ω—矿山建设外部条件调整系数;

n —参照案例个数(n ≥2)。

可比因素通常包括:可采储量(资源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生产规模、产品价格、矿体赋存及开发条件、矿山建设外部条件等。

不同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选取不同的可比因素。

4.3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过地质勘查工作预测或查明了一定资源储量的探矿权及采矿权评估。

4.4 前提条件

(1)有一个较发育的、正常的、活跃的矿业权市场;

(2)可以找到相同或相似条件要求的参照案例;

(3)具有可比量化的技术、经济参数等资料。

4.5 操作步骤

(1)选择交易案例。根据已掌握的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收集相同、相类似的矿业权市场交易信息、交易形式资料,从中选择可比的交易案例;

(2)确定可比因素。根据不同矿种、不同地质勘查工作阶段、不同产品方案及资料可获取与可靠程度等合理确定可比因素;

(3)确定可比因素的调整系数。在充分对比分析评估对象与参照案例可比因素差异的基础上,对各可比因素进行评判并估算确定各可比因素调整系数;

(4)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4.6 交易案例选择

4.6.1 选择交易案例的基本条件包括:

(1)与评估对象具有相似的市场环境、交易条件、交易方式;

(2)与评估对象的勘查阶段应相同;

(3)与评估对象的主矿种、矿床和矿石类型应相同;

(4)与评估对象的资源禀赋和开发条件、开采方式应类似;

(5)与评估对象主矿种相应产品市场销售范围大体相当。

4.6.2 选择交易案例的相似条件,也是进行可比因素调整的条件,包括可采储量、生产规模、产品销售价格、矿石品质、资源赋存及开发条件、矿山建设外部条件。

(1)可采储量(资源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1)交易案例、评估对象资源储量为同一规模(区间),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资源储量之间的差异幅度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差异幅度小于等于50%。

②中型以下至小型资源储量规模上限一半以上,差异幅度小于等于100%。

③小型资源储量上限一半以下,差异幅度小于等于200%。

2)交易案例、评估对象资源储量非同一规模,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资源储量之间的差异幅度小于等于50%;

3)交易案例及评估对象均有矿山设计文件,应优先采用可采储量并考虑上述限定条件。

(2)生产规模

1)交易案例、评估对象生产规模为同一级别,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生产规模之间的差异幅度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大型生产规模,差异幅度小于等于50%;

②中型生产规模,差异幅度小于等于100%;

③小型生产规模,差异幅度小于等于200%;

2)交易案例、评估对象生产规模非同一级别,生产规模差异幅度小于等于50%。

部分探矿权评估生产规模无法确定时,应选取资源赋存及开发条件相似、资源储量规模差异幅度不超过30%的交易案例。

(3)产品销售价格

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的产品方案(原矿、精矿)一致,交易案例产品销售价格与评估对象单位原矿或单位精矿产品销售价格差异幅度小于等于50%。

混合精矿、多组分精矿、多品级原矿,可通过折算后的单位原矿销售价格进行差异幅度比较。

(4)矿石品质

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矿石自然及工业类型一致、用途相同、品质相近。不同矿种的具体条件不同。

①煤。煤类一致,用途相同,计价指标相近。

②铁。矿石自然类型一致,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全铁(TFe)品位差异在±10%以内。磁铁矿的磁性铁(MFe)占全铁(TFe)的比例相近。

③非金属。同一矿种矿石类型一致,用途相同,矿石品级相近。有用组分有指标要求的,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品位差异在±10%以内。

(5)资源赋存及开发条件

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开采方式相同。

1)露天开采

①大、中型生产规模矿山,平均剥采比差异幅度小于等于200%。

②小型生产规模矿山,平均剥采比差异幅度小于等于300%。

③当平均剥采比小于等于2时,可不考虑平均剥采比差异限定条件。

④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相近。

2)地下开采

①矿体埋藏深度相差不大,矿井开采深度相差不大,开拓方式相似。

②矿体平均厚度在相同或相邻级别(薄矿体、中厚矿体、厚矿体)之间进行选取。

③矿体倾角在相同或相邻级别(极倾斜、倾斜、缓倾斜或近水平)进行选取。

④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相近,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相近。

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矿石选冶(洗选)性能相近。

1)煤的洗精煤产率差异在±10%以内。

2)铁的选矿回收率差异在±6%以内。

3)计价与品位有关的非金属矿,可参考铁矿限定条件。

(6) 矿山建设外部条件

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矿山建设外部条件应符合条件:

(1)自然经济及地理环境相似。

(2)交通运输条件相似。

(3)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条件相似。

4.7 注意事项

(1)可比因素调整系数若相差悬殊,超出限定条件范围的,应当另行选择参照案例或寻求其他评估途径;

(2)可比因素时,采用的口径应一致,或者能够调整到口径一致;

(3)对矿体赋存及开发条件、矿山建设外部条件等评判赋值时,应综合考虑矿体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选冶加工性能、交通运输条件、水电等其他基础设施条件等对矿山未来收益的影响程度。

(4)不同种类矿产以及同一种类矿产不同开采方式、不同产品方案各具体可比因素的限定条件及评判赋值估算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确定。

5.单位面积倍数法

5.1基本原理

在收集国内地质勘查相关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动态信息、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地质信息报告、招、拍、挂公开披露的地质资料、公开市场类似矿业权交易情况信息、有关部门和组织发布信息、专家评判结果或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掌握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从而间接估算出探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5.2 评估模型

P=S×P S

式中:P -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S-评估对象勘查区面积

P S-评估对象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

5.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勘查空白区或预查探矿权评估。

5.4 前提条件

(1)勘查区应做过相关的地质研究工作;

(2)区域成矿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矿业市场条件等能够得到了解;

(3)具备可以分析影响该评估对象价值的资料。

5.5 操作步骤

(1)了解、分析评估对象所在勘查区相关的地质研究工作;

(2)利用已掌握资料对评估对象做出充分、综合的评判;

(3)分析确定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

(4)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5.6注意事项

(1)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应为该区域所有矿产资源在已有地质成果资料中所反映的综合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

(2)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可按区域成矿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划分区域。

(3)分析确定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时应综合考虑区域成矿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矿业市场条件等。

6. 资源价值比例法

6.1 基本原理

在掌握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勘查区内资源量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单位资源量价格,并以探矿权价值占资源价值的比例间接估算出探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6.2 评估模型

P=Q d×P d×c

式中:P-评估价值

Q d-资源量

P d-单位资源量价格

c-探矿权价值占资源价值的比例

6.3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估算了资源量的预查和普查探矿权评估。

6.4前提条件

(1)勘查区或外围应进行过相关的地质勘查工作;

(2)估算了勘查区内的资源量;

(3)具备可以分析影响该评估对象价值的资料。

6.5 操作步骤

(1)分析确定勘查区内的资源量;

(2)分析确定相应品级单位资源量价格;

(3)估算资源价值;

(4)分析确定探矿权价值占资源价值的比例;

(5)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6.6注意事项

分析确定探矿权价值占资源价值的比例应综合考虑勘查区地质矿产特征、资源品质、开发利用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矿业市场条件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7 基准价因素调整法

7.1基本原理

基准价因素调整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评估方法。利用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在充分对比分析评估对象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可比因素差异的基础上,调整得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7.2评估模型

7.2.1探矿权评估

ω

λ?

e

g

P

P

q

?

?

=p

?

?

?

j

式中:P —评估对象的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P j—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e—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

g—区域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

q—资源储量调整系数;

p—矿产品价格调整系数;

λ—矿体赋存开发条件调整系数;

ω—矿山建设外部条件调整系数。

7.2.2采矿权评估

ω

λ?

q

P

P

=p

?

?

?

j

式中:P —评估对象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

P j—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q—资源储量调整系数;

p—矿产品价格调整系数;

λ—矿体赋存开发条件调整系数;

ω—矿山建设外部条件调整系数。

7.3适用范围

适用于勘查空白区、各勘查阶段的探矿权及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

矿业权评估合同书(2018)【模板】

矿业权评估合同书 签字时间:二○一八年月日 鉴于: ________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出让 矿业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矿业权进行评估。 2. 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 〕号),并已于2017年月日经______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矿业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______〔2008〕___号)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______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通讯地址:______市中新路__号 法定代表人:XXX 授权负责人:XXX 电话: 邮政编码:__________ 2.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 矿业权,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拐点_ _ 开采标高:米至米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 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是为甲方出让矿业权提供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矿业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2017年月日。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 七、评估费 评估费由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矿业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___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验收指甲方按合同规定对评估报告审查后出具回执。

采矿权价款评估方法.

第2章采矿权评估方法 采矿权评估,发生在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之时。这时,一般都探明了矿产储量,获得的地质、技术、经济信息也比较充分,其评估方法也比较固定。采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其中,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但其评估方法则应完全按采矿权评估方法进行,即可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2.1 贴现现金流量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分析法,是采矿权评估广泛利用的基本方法之一。由于采矿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属企业资产,它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且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够用货币来计算,资产未来的收益中包含风险收益等前提条件,所以采矿权评估可以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国内通常将它称为“收益现值法”。国际上也普遍采用此法对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但在具体应用上,由于采矿权的特殊性,在现金流量分析运用和采用参数上,与一般资产评估应用有所不同。 2.1.1贴现现金流量法的方法原理 贴现现金流量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是基于:无论谁占有该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收益,而且在产权交易中,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资产的期望收益折现值。那么,究竟获得或支付多少货币量才算公平,它又基于一个最基本的经营法则,即在未来经营中谁都应获得风险以外的超额收益,但都不能获得全部风险外的超额收益。这就意味着交易价值是超额收益中的一部分,如何把这部分切割分离,我们采用反算方法,即要把对方应该获得的收益(包括超额收益),都应切割过去,剩余的净收益(或称净利润)就是采矿权的价值。所以,贴现现金流量法原理也是利用现金流量的原理,反算切割剩余定价的。 2.1.2贴现现金流量法的计算方法 根据DCF的计算原理,采用与国际通用的DCF法有所不同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评定采矿权转让价格,有三种计算公式: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公告 2010年第5号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1)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2)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4)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7)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22)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 (27) 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1)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3) 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 (38)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CMVS 11200-2010) 1 总则 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反映尽职调查、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取得的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及收集的其他价值估算依据的相关资料。 3 基本要求 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 3.2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完整。 3.3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也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采用何种介质形式,都必须满足归档、查阅的需要。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官方版)

编号:QJ-HT-0154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官 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合同编号:(部或省简称)国土资矿评合字[200]第____号 签字时间:二O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_拟出让______采(探)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探)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______公司(事务所)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0__]______号),并已于200年月日经__________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______采(探)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015)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制 二〇一五年十月

目录 一、考试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考试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科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科目错误!未定义书签。(三)《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科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考试样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5号),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其中,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为使应考人员了解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 (一)考试目的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客观评价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能力,加强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充分发挥矿业权评估师在矿业权市场中的作用。 (二)考试性质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是用人单位使用该专业人员的依据。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考试科目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和《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三科。

探矿权评估说明Word版

矿业权评估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范围 评估对象:白玉县山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51120080402006639; 发证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探矿权人:白玉县山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勘查单位: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探队; 图幅号:H47E003013; 勘查面积:0.62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21日至2010年4月21日;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点号东经北纬 1 99°13′45″ 31°34′30″ 2 99°13′45″ 31°34′00″ 3 99°14′15″ 31°34′30″ 4 99°14′15″ 31°34′00″ 二、评估原则 本矿业权的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1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 2产权主体变动的原则; 3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4预期收益、替代和贡献原则;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有效利用的原则; 6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的原则;7矿业权价值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原则; 8供求、变动、竞争、协调和均衡原则。 三、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0号令) 3、《探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2号令) 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号文) 5、《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74号文) 6、《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8号公告)及《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 7、《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年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8、《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9、《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 10、《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 11、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200-2008) 12、《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 13、《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 14、《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6月发布) 15、《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2002年8月发布) 16、《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02) 17、《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7年7月) 18、勘查许可证(T51120080402006639) 19、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八地质队于2003年11月编制的《四川省白玉县嘎依穷多金属矿床详查报告》 20、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探队于2008年12月编制的《四川省白玉县嘎依穷多金属矿床详查地质报告》 21、本公司评估人员实地勘察和搜集的其他相关资料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8-05 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216 【业务分类】: 地矿 【发文文号】: 国土资发[1999]75号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颁布日期】: 1999-3-30 【施行日期】: 1999-3-3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三月三十日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

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第七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拟办理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部分勘查或开采区域的转让评估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在原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分立变更登记; (二)委托评估; (三)申请评估结果确认; (四)申请转让审批; (五)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变更登记。 采矿权原则上不能分割转让,尤其不能以深度标高或分层转让。确需分割平面开采区域进行转让的,应提交保证相邻两个开采系统互不影响的论证报告。 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子)修订说明书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今,矿业权评估走过了近二十个春秋。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正式确立矿业权评估是我国六类评估专业资格之一。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将矿业权评估列为“积极发展的商务服务业”。近二十年来,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专门规范矿业权评估方面的政策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于2008年~2010年发布施行19项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一直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别是矿业权评估业务规模逐年增长,评估业务规模逐步扩大,类型逐步扩展。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下,矿业权评估也迎来了改革发展的新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新形式下,发布实施的矿业权评估准则,越来越不适应新的环境,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一)“矿业权评估准则”依据的主要法律依据发生变化。2014年以来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文件规章进行了较大的修订,特别是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涉及矿业权评估利用相关专业报告要求的规范内容,客观上要求对“矿业权评估准则”进行调整和修订。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进行的三审稿,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执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规定,将对矿业权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适应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矿业权评估准则”应当立足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积极应对新常态下矿业权市场发展和矿业权评估执业实践面临的挑战,强化矿业权评估师的执业责任,细化对矿业权评估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指导。

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

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 题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专门的部门或者鉴定师对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判断和鉴别,并对此提出专业意见,方便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决。司法鉴定中包含资产,房屋,矿业权,建筑工程,农业等等行业。那么,下面就由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看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内容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指在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专门的部门 或者鉴定师对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判断和鉴别,并对此提出专业意见,方便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决。司法鉴定中包含资产,房屋,矿业权,建筑工程,农业等等行业。那么,下面就由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看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 ▲一、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 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矿业权评估司 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矿业权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

动。 从原则上说,矿业权评估业务和价格类型应该是严格匹配的,不存在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互替代问题。但在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和评估条件的需要,具体操作时可能产生价格类型替代的必要性。 ▲二、矿业权评估司法鉴定的范围 对司法活动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所涉及的价值纠纷或争议,通过现场勘察取证及市场调查,并在分析、研究、鉴别后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三、司法鉴定项目特点 司法鉴定项目因其涉及司法活动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相对于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方为司法部门,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各级仲裁机构等,受托方为具有资产评估资质且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备选库的各类评估机构,具体包括资产(动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 (二)涉案当事人利益的对立性 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为涉案资产,进入诉讼的涉案当事人利益是完全对立的,对司法鉴定结论均极为敏感,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必须站在超然的中立立场上,谨

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

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 (CMVS206-2017) 本规范提出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收入权益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源价值比例法、基准价因素调整法、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等九种评估方法的基本原理、评估模型、计算公式、适用范围、前提条件、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以规范各种评估方法的应用。 1折现现金流量法 1.1基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法(Discounted Cash Flow,DCF),是按照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将项目或资产未来经济寿命期内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按折现率折现,计算出项目或资产当前价值的一种收益途径类评估方法。通常应用于项目投资分析和资产估值领域。使用此法的关键,第一是预期评估对象未来收益期各年度的现金流量;第二是要找到一个与此匹配的折现率,折现率的大小取决于取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风险越大,要求的折现率就越高。资产估值领域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一项资产的价值认定为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总和,并将其作为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 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净现金流量的折现体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具体是将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得到矿业权评估价值。其中,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投资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1.2 评估模型 式中: [()/(1)] n t t t P CI CO i = =-+ ∑

P——矿业权评估价值 C I——年现金流入量(+)包括: 销售收入 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 回收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余值 回收不动产及设备增值税抵扣额 回收流动资金 … CO——年现金流出量(-)包括: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投资 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 流动资金 经营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 (CI-CO)t——第t年净现金流量,等于第t年现金流入量减去第t年现金流出量; i——折现率; n——评估计算期; t——折现期时间序号(t =0,1,2,…n)。 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t=0,2016年t =1。 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如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评估基准日t=0,2015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t =3/12,2016年t =1+3/12,依此推算。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但需依法办理主体变更手续。 第七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拟办理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部分勘查或开采区域的转让评估时,应履行以下程序:(一)在原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分立变更登记;(二)委托评估;(三)申请评估结果确认;(四)申请转让审批;(五)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变更登记。采矿权原则上不能分割转让,尤其不能以深度标高或分层转让。确需分割平面开采区域进行转让的,应提交保证相邻两个开采系统互不影响的论证报告。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有关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评估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存在直接评估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与参数研究

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与参数研究 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称为压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业主(建设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所涉及的矿业权人给予补偿。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 是为建设项目业主(建设方)与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人,提供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补偿价值参考依据而开展的专 业评估。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布的评估准则所推荐的成本途径评 估方法中的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和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中 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比较适合用于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 矿业权评估。此外,本论文针在遵循评估原则的前提下,对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提出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探 矿权补偿价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布的《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推荐了28个一级参数,它们可以被归入税费类参数和包含 矿产品市场价格在内的技术经济类参数两大类。税费类参数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安全费用、维简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保证金和基金、存贷款利率等10个。在云南省开展矿业权评估增加一个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参数。包含矿产品市场价格在内的技术经济类参数包括产品方案、矿产品市场价格、 矿山生产能力、评估计算年限、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残(余)值、固定资产更新投资、流动资金、土地使用权及土 地费用、总成本费用、销售收入、采选(冶)技术指标、采矿权权益系数、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效用系数和调整系数、投资收益率与投

资利润率、折现率等18个在前述一级参数下还有二级参数、三级参数,…,构成矿业权评估参数体系。在这个评估参数体系中,资源储量、地质工程实物工程量虽然处于二级参数的地位,但他们是矿业权评估的基础。针对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中经常出现的将矿业权 划分为不同部位的特点,本论文提出了两个专门用于此类评估的参数——探矿权取得成本和压覆位置差异性调整系数。探矿权取得成本一般应包括探矿权价款、探矿权出让金、探矿权使用费和申请登记探矿权所发生的费用。通过二级市场取得的探矿权,则取得成本中还应包括探矿权转让金。压覆位置差异是指压覆区域在被压覆矿业权范围中 的位置差异。在评估实务中将压覆位置分为重要位置、次要位置和一般位置。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压覆位置的差异性选取调整系数。前述用于低勘查程度探矿权评估的重置成本法,以及取得成本和压覆位置差异性调整系数两个参数是本论文针对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 评估的特点提出的,填补了现行评估准则的空白,应用于评估实务中,可以使评估结论能更公允地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能有效地化解建设方与矿业权人双方因建设项目压覆 矿产资源而引发的争纷,促进社会和谐;可以加快建设项目征用地办 理速度,促进国民经济建设。

CMVS11000-2008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_20080804

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 (CMVS 11000-2008) 1 总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程序,保证矿业权评估结论客观公正,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评估程序,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履行的工作步骤。 1.3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根据本规范及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履行具体评估程序,并在确信所实施的评估程序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将所实施的评估程序完整披露于评估报告中。 1.4 评估程序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原则。 1.5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基本要求 2.1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签订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 (4)尽职调查; (5)收集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8)工作底稿归档。 2.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程序内容的繁简程度,但不得删减评估程序。 2.3 由于受到客观限制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终止履

行业务约定书。 决定继续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受到的限制、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予以披露。 2.4 由于委托方的特殊要求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应当取得委托方出具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对未履行的评估程序和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可能影响予以披露。 2.5 评估程序的履行情况应当在评估工作底稿中完整记录。 3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3.1 评估对象和范围。 3.2 矿业权权属。 3.3 评估目的。 3.4 评估基准日。 3.5 评估报告提交方式与日期。 3.6 评估服务费。 3.7 业务风险评价。 4 签订业务约定书 4.1 评估机构应当与评估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4.2 业务约定书应当符合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的规定。 5 编制评估计划 5.1 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项目的技术方案、实施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5.2 评估计划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6 尽职调查 6.1 尽职调查是指为尽可能全面掌握评估对象信息而进行查证和核实。 6.2 尽职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对象权属状况; (2)地形地貌等自然地理条件;

矿业权管理办法试行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8条)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9条—第13条) 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14条—第19条) 第四章矿业权评估机构(第20条—第27条) 第五章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28条—第30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31条—第34条) 第七章附则(第35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应

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五条[部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七条[自律组织职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评估从业原则]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以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为基本原则从业。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评估范围] 以下情形应进行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CMVS 20200-2008) 1. 适用范围 本应用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业权评估。境外矿资产(矿业权)的评估,可以参照本应用指南。 证券业务、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相应的评估应用指南。 2. 定义 为本应用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非货币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 (2)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是出售的特殊交易方式。 (3)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出资非货币资产投入企业,并按其价值作为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4)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以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基础,引进他人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6)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

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或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3. 应用指南 执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3.1评估委托方 委托方可以是合法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拟受让人(合作方)以及相关当事方。 企业股权转让或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委托方可以是股权持有人和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股权或资产受让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评估目的 (1)应当根据转让合同或协议(意向书)确定评估目的。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当关注同时进行的资产评估评估目的的确定。 (2)应当根据矿业权转让具体方式和评估报告使用情况表述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评估目的应清晰、准确表述为,为某具体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不得使用保证转让价格实现的任何表述。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是直接为股权转让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是为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作价出资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是为确定注册资本(或股本)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是为出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非货币资产交换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是为非货币资产交换涉及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矿业权评估结论并不涉及补价和税费等。 债务重组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是为清偿债务涉及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涉及债务账面值与评估价值差异的处理。 (3)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售转让,成交价格是特殊交易环境下形成

矿业权评估成本费用估算

矿业权评估成本费用估算:“制造成本法” 矿业权评估中的成本费用估算: 1、“制造成本法”成本费用估算 2、“费用要素法”成本费用估算 “制造成本法”成本费用估算: 1.外购材料 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入的各种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2.外购燃料及动力费 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入的各种燃料以及热力、电力等动力。 3.工资及福利费 指应计入生产成本的生产人员及辅助生产人员工资,以及按上述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并计入生产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为相应职工工资总额的14%。 4.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安全费用) 按我国现行财税制度,除盐湖等类矿山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外,通常矿山企业除选矿厂(包括尾矿设施)、独立机修厂等附属工厂以及大型较复杂的供水和外部运输车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外,其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的固定资产应按矿石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简称)、不再计提折旧,此外,煤矿还按原煤产量提取安全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简称)及井巷工程基金。

折旧费指各生产单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矿业权评估中,为简化计算,一般可采用以企业的全部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计算折旧费,在生产成本中统一列示。 (1)折旧费 ①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维简费、安全费用等属工作量法)矿业权评估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按固定资产原值及各类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 矿业权评估中,考虑到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更新资金以不变价原则投入等额初始投资,因此,评估计算期内固定资产折旧采用连续折旧方法进行,即固定资产按折旧年限计提完折旧后,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开始按其上一时点(上一年或上一月)相等折旧额连续计入各年总成本费用中。 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厂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但国家为了税收管理需要,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经国土资源部2008年第19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为进一步公开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将《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8条)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9条—第13条) 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14条—第19条) 第四章矿业权评估机构(第20条—第27条) 第五章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28条—第30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31条—第34条) 第七章附则(第35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五条[部管理职责] 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七条[自律组织职责]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评估从业原则]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以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为基本原则从业。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评估范围] 以下情形应进行矿业权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业务分类】: 地矿 ? 【发文文号】: 国土资发[1999]75号 ?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颁布日期】: 1999-3-30 ? 【施行日期】: 1999-3-30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管办: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有关工作,现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三月三十日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对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转让评估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必须遵守本办法,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需进行转让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定权力灭失后,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以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的,应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在抵押实现时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依法确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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