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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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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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

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由外高桥沿岸码头离泊上行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可使用外高桥沿岸航道。

拟靠宝山支航道沿岸码头的船舶,如安全可行,可使用宝山支航道上行。

第十四条船舶进出警戒区及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尽可能按照建议的交通流向航行。

警戒区内大型船舶间禁止追越。

第十五条船舶沿航道航行时,应当尽可能与码头前沿水域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航速限制:

(一)长江口深水航道航速不得超过15节,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1小时上行航速和下行平均航速一般应不低于10节;

(二)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线之间的航道和警戒区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三)高速船可不受上述最高航速的限制。

本条前款规定不免除船舶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第十七条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从被追越船左舷追越。

第十八条高速船、车客渡船应当选择安全的航路航行,横越航道前主动通报本船动态,谨慎驾驶。

第十九条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二十条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船舶航行或锚泊期间应当在主管机关规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话(VHF)频道守听。

第二十一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影响航行安全的设备发生故障时,船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尽可能驶离航道,通报船舶动态,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登离轮作业的引航员和交接引航员的船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试航船舶应当避免夜间航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安全可行的航行计划和应急预案,提前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

(二)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

(三)开航前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检查、测试,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按规定显示信号;

(五)必要时采取特别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应当满足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并特别谨慎地驾驶。

第二十五条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第二十六条除紧急情况或特定工程船外,船舶应当避免驶入避航区(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下列船舶应当避免在长江上海段夜间航行:

(一)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底双壳的油船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

(二)载运闪点小于23℃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

(三)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

(四)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大型重载集装箱船与大型邮轮可利用长江口深水航道两侧边坡100米水域实施超宽交会。

第四章停泊

第二十九条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内(见附件4)锚泊,且不得从事非法过驳作业。

第三十条船舶应当在拟进入锚地前向吴淞VTS中心报告锚泊需求。

拟从锚地、锚泊点起锚进入航道的船舶应当在起锚前向吴淞VTS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水下管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水域为禁锚区(见附件5),禁止任何船舶在禁锚区内锚泊或拖锚航行。

船舶锚泊应当尽可能远离隧道轴线水域。

第三十二条船舶应急锚泊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安全水域并远离禁锚区。

第三十三条船舶应当根据码头的核定靠泊能力进行靠泊。

除从事补给、污染物接收作业外,在码头上并靠船舶总宽度不得超过45米。

第五章避让

第三十四条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避免妨碍下列正常航行的船舶:

(一)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

(二)最大宽度大于32.5米的集装箱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三)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

第三十五条沿着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船舶交通总流向行驶的船舶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其他船舶不应妨碍其安全通行。

第三十六条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依次遵守以下航行规则:

(一)避让进出黄浦江的大型船舶;

(二)进出黄浦江的船舶,逆水船应当避让顺水船;

(三)进出黄浦江的船舶,小型船舶应当避让大型船舶。

第三十七条靠离码头、进出港池和锚地的船舶不应妨碍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八条穿越、驶进或驶出航道的船舶应当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九条从外高桥沿岸码头离泊上行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应当避让沿外

高桥沿岸航道下行的船舶。

从宝山支航道上行拟靠宝山支航道沿岸码头的船舶,应当避让沿宝山支航道下行的船舶。

第四十条高速船在高速航行状态下,应当主动宽裕地让清其他船舶。

第四十一条有关船舶避让事宜,凡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长江上海段”是指122°29′38.6″E经度线和浏黑屋(长江浏河口下游附近)、施信杆(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附近)连线之间的长江干线水域。

(二)“超宽交会”是指在长江口深水航道交会的两船宽度总和大于80米且不超过90米时的情形。

(三)“边坡100米水域”是指深水航道两侧边界线向外各100米水域,其外侧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该水域可用于大型重载集装箱船与大型邮轮超宽交会和应急操作,也可供拖轮、疏浚作业船、引航作业船和测绘作业船使用。

(四)“码头前沿水域”是指码头前沿供船舶进行靠离泊作业的水域,其宽度通常不大于80米。

(五)“避航区”是指由于航行特别危险,船舶应当避离的区域。

(六)“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七)“小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正文中所有不能用助航标志表示的位置,均用地理坐标点或地理名称表示。(见附件6)

第四十四条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受本规定中航路、航速和能见度不良相关条款的限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

(二)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

(三)在核定水域和时间内正在施工作业的船舶。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附件与规定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内容如需变动,主管机关可以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通部公告2005年第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长江上海段航路

(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4、43001)

一、主航道

(一)长江口深水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的航道。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D12灯浮航道底宽400米,D12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航道底宽350米。长江口深水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5米。航道南北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至D46号偶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二)外高桥航道。

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三)宝山航道。

北边界线:67、69、71、73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四)宝山北航道。

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五)宝山南航道。

北边界线:74、A77、A79、A81、A83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E,沿距宝钢主原料码头前沿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经地理坐标R,至罗泾码头前沿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连接A80、A82和A84灯浮。

(六)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

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5”号、SHEN SHUI BEI JIE 6”号至“SHEN SHUI BEI JIE 8”号和SHEN SHUI BEI JIE 9”号至“SH EN SHUI BEI JIE 13”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SHEN SHUI NAN JIE 1”号至“SHEN SHUI NAN JIE 5”号、SHEN SHUI NAN JIE 6”号至“SHEN SHUI NAN JIE 8”号和SHEN SHUI NAN JIE 9”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3”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供实际吃水7米及以上的大型船舶使用。

二、辅助航道

南槽航道

南槽航道下段:

北边界线:以地理坐标K、S0至S7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0.5海里的北侧平行线,及以S7至S9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北侧平行线,并经S25灯浮延伸至S35灯浮的连线。

南边界线:以地理坐标K、S0至S9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0.5海里的南侧平行线,并经S26至S34延伸至九段灯船的连线。

南槽航道上段:

北边界线:A29至A53奇数号灯浮、圆圆沙灯船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28至A46、A50至A54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三、小型船舶航道

(一)南支航道延伸段。

东侧边界线:以AO至A9灯浮、南支灯船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东侧平行线。

西侧边界线:以AO至A9灯浮、南支灯船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西侧平行线。

(二)南支航道。

北边界线:以南支灯船,A10至A15、A17、A19、A21、A23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北侧平行线并延伸至九段灯船。

南边界线:以南支灯船,A10至A15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南侧平行线并经A16、A20、A22延伸至A26灯浮的连线。

(三)圆圆沙北侧通道。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T1与地理坐标T2之间的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Y与地理坐标H之间的连线。

(四)外高桥沿岸航道。

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L、地理坐标M,沿距外高桥沿岸码头前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延伸至地理坐标N。

(五)宝山支航道。

北边界线:66、A73、A75、70、72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72号虚拟AIS航标,沿距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前沿120米的北侧平行线,连接地理坐标P、地理坐标Q和A76灯浮。

四、边坡100米水域

(一)深水航道北侧边坡100米水域。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C,3到45号奇数号灯浮和地理坐标H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二)深水航道南侧边坡100米水域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至D46号偶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D,4至42号偶数号灯浮和地理坐标J的依次连线。

附件2

长江上海段警戒区

一、九段沙警戒区

该警戒区为以下五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05' 12.0″N / 121°59' 52.0″E(九段灯船);

(二)31°04' 57.3″N / 121°59' 22.0″E(A26灯浮);

(三)31°05' 45.3″N / 121°57' 52.0″E(A28灯浮);

(四)31°06' 38.0″N / 121°58' 26.0″E(A29灯浮);

(五)31°05' 45.0″N / 121°59' 52.0″E(S35灯浮)。

二、圆圆沙警戒区

该警戒区为以下七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18' 57.8″N / 121°42' 49.0″E(圆圆沙灯船);

(二)31°18' 35.3″N / 121°42'E(A54灯浮);

(三)31°19′11.7″N / 121°41′11.3″E(地理坐标U);(四)31°19′43.3″N / 121°40′22.0″E(地理坐标L);(五)31°20' 04.9″N / 121°40' 39.5″E(A54A灯浮);

(六)31°20' 34.3″N / 121°41' 03.2″E(47灯浮);

(七)31°19′20.5″N / 121°43′41.3″E(地理坐标T1)。三、吴淞口警戒区

该警戒区为以下十三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22′41.9″N / 121°34′26.9″E(地理坐标点N);(二)31°22′43.4″N / 121°34′23.2″E(地理坐标点V1);(三)31°22′46.6″N / 121°34′07.5″E(地理坐标点V2);(四)31°23′10.7″N / 121°32′57.0″E(地理坐标点V3);(五)31°23′23.2″N / 121°31′15.2″E(地理坐标点V4);(六)31°23' 47.2″N / 121°31' 08.4″E(吴淞口灯塔);

(七)31°24' 28.0″N / 121°30' 53.0″E(A72号虚拟AIS航标);(八)31°24' 41.5″N / 121°31' 12.4″E(66灯浮);

(九)31°25' 23.5″N / 121°31' 01.6″E(67灯浮);

(十)31°24' 49.4″N / 121°32' 14.0″E(65灯浮);

(十一)31°23' 53.2″N / 121°34' 12.5″E(61灯浮);

(十二)31°23′30.8″N / 121°34′59.7″E(地理坐标G);(十三)31°22' 59.9″N / 121°34' 39.0″E(A60灯浮)。

四、宝山警戒区

该警戒区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26' 58.8″N / 121°27' 20.4″E(A76灯浮);

(二)31°27′40.5″N / 121°26′38.1″E(地理坐标E);(三)31°27' 59.7″N / 121°27' 03.4″E(74灯浮);

(四)31°28' 21.1″N / 121°27' 31.8″E(75灯浮);

(五)31°27′31.3″N / 121°28′23.1″E(地理坐标F);(六)31°27′07.0″N / 121°27′37.1″E(地理坐标S)。

五、浏河口警戒区

该警戒区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一)31°31' 58.4″N / 121°21'E(宝山灯浮);

(二)31°31' 30.0″N / 121°20' 47.0″E(A84灯浮);

(四)31°33′12.4″N / 121°20′12.0″E(地理坐标W1);

(五)31°32′27.4″N / 121°21′29.0″E(地理坐标W2);

(六)31°32' 22.3″N / 121°21' 25.8″E(85灯浮)。

附件3

长江上海段避航区

大治河东口南端,禁16、禁15、禁14、禁13、禁12、禁11、禁10、禁9、禁8、禁7、禁6、禁5、禁4、禁3、禁2、禁1、禁0灯浮和南汇嘴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避航区,航行船舶应当避免驶入。

附件4

长江上海段锚地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 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但下列船船 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 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 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 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

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 (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其中: 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 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航道交汇处为警戒区(见附件2)。 船船必须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船船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船船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大型船舶应当在主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但在靠、离码头或进、 出港池、锚地时,可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船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驶。 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罗泾、宝钢和外高桥等码头,或进入黃浦江的大型船船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南航道下驶。 小型船应当在小型船舶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 经南槽航道驶往长江吴淞口以上水域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沿主航道北侧航道行驶。

成山头船舶定线

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 注:请参考《成山角水域强制性船舶报告制》(参考海图:中文版海图1305、35001号)。 注:上述海图数据以世界大地测量系统(WGS84)为基准。 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 成山角水域内分道通航制、内警戒区和沿岸通航带; 2. 成山角水域外分道通航制和外部警戒区 一、内分道通航制部分:成山角水域内分道通航制、内警戒区和沿岸通航带 (a) 分隔带(a)是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2海里的水域: (1) 37°31'.18 N 122°45'.40 E (3) 37°11'.60 N 122°49'.68 E (2) 37°25'.29 N 122°49'.68 E (b) 分隔带(b)是以内警戒区(g)的部分边界线和以下地理位置的连线所围成的水域: (13) 37°38'.20N 122°47'.31E (27) 37°11'.60N 122°56'.60E (14) 37°38'.82N 122°47'.76E (9) 37°11'.60N 122°53'.46E (15) 37°37'.30N 122°51'.00E (8) 37°26'.09N 122°53'.46E (26) 37°31'.08N 122°56'.62E (7) 37°32'.69N 122°48'.68E (c) 分道通航制的内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4) 37°29'.69 N 122°42'.13E (6) 37°11'.60 N 122°45'.91E (5) 37°24'.49 N 122°45'.91E (d) 分道通航制的外边界线为分隔带(b)的一部分,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7) 37°32'.69N 122°48'.68E (9) 37°11'.60N 122°53'.46E (8) 37°26'.09N 122°53'.46E (e) 南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a)与分道通航制内边界线(c)之间的水域,宽为2海 里。主交通流为150°(真方向)和180°(真方向)。 (f) 北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a)与分道通航制外边界线(d)之间的水域,宽为2海 里;主交通流为000°(真方向)和330°(真方向)。 内警戒区 (g)成山角水域内警戒区是以下列地理位置为中心、5海里为半径的圆弧: (10) 37°34'.65N 122°42'.88E 并与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所围成的水域: (4) 37°29'.69 N 122°42'.13E (7) 37°32'.69N 122°48'.68E 沿岸通航带 (h)沿岸通航带为分道通航制的内界线(c)与邻近海岸之间的水域。 二、外分道通航制部分:成山角水域外分道通航制和外警戒区 北分道通航制 (i) 中央分隔带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2海里的水域: (11) 37°41'.41N 122°49'.65E (12) 37°39'.89N 122°52'.89E (j) 分道通航制的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整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规划背景 (1) 二、现状和作用 (2) 三、规划定位 (3) 四、指导思想 (3) 五、规划原则和范围 (3) (一)规划原则 (3) (二)规划范围 (4) 六、规划方案 (4) (一)干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5) (二)支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8) 七、措施和建议 (13) (一)加快推进规划的实施 (13) (二)建立互动协调机制 (13) (三)加强宣传和人才培养 (13) 附图:................................................................................................. (15)

一、规划背景 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已经成为世界上水上交通最繁忙的区域之一。目前每年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已达400多万艘次,其中各类油轮超过16万艘次,平均每天400多艘次,水上交通安全面临严重的威胁,油污风险不断增加。根据预测,“十二五”时期我国水上运输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将保持5.9%左右的增长速度,沿海进出港船舶将达到500万艘次左右,比2010年增加20%左右,船舶大型化的趋势也将更加明显。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吞吐量和船舶流量的不断增加,必将带来通航密度的增加,由此带来船舶航行风险的增大,再加上近海油田开发、水产养殖捕捞、旅游休闲等海上活动日益频繁,商船航行与渔业生产等各类用海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沿海水域通航环境越来越复杂,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将不断增加。 船舶定线制是指定船舶在水上某些区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的一种制度,是水上交通繁忙区域实施有效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对航路合理规划、有效利用的重要方法,也是改善水上船舶航行秩序、通航环境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航行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商船、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降低船舶污染风险,提高交通效率,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交海法[2014]33号 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全国沿海船舶航路总体规划分解

全国沿海船舶航路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十月

全国沿海船舶航路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十月

目录 一、规划背景 (1) 二、现状和作用 (2) 三、航路规划的目标 (3) 四、指导思想 (3) 五、规划原则、范围及形式 (3) (一)规划原则 (3) (二)规划范围 (3) (三)规划形式 (4) 六、规划方案 (4) 七、措施和建议 (9) (一)分步实施方案 (9) (二)建立互动协调机制 (10) (三)加强宣传工作和人才培养 (10)

一、规划背景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近年来,我国水路交通运输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水路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的重要物资运输以及外贸运输,绝大部分都依赖海运,其中海运承担的外贸运量更是超过90%。据统计,2010年底全国港口拥有生产用码头泊位31634个,全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84万艘。2010年全国完成水路客运量2.24亿人、旅客周转量72.27亿人公里,完成水路货运量37.89亿吨,货物周转量68427.53亿吨公里,全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89.32亿吨。 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已经成为世界上水上交通最繁忙的区域之一。目前每年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已达464万艘次,平均每天1.27万艘次,其中各类油轮超过16万艘次,平均每天400多艘次。水上交通安全面临严重的威胁,油污风险不断增加。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发生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331件,死亡329人,沉船195艘,直接经济损失3.24亿元。如何增进水上交通安全已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2006年8月16日,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标志着中国沿海港口建设与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港口与航路是水上交通系统中彼此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两个关键要素。每一通航水域中的航路是船舶进出该通航水域中各港口的通道。沿海港口布局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沿海通航水域的航路同样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因为沿海通航水域中的航路是船舶顺利进出沿海港口的安全保障。 为使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航行更安全,降低船舶污染风险,提高水上交通效率,维护国家权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我国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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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于长江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但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长江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长江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舶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第七条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一)南支航道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 (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第九条航道交汇处为警戒区(见附件2)。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Ships and the Yangtze river navigation key operating instructions 1 总则 1.1 目的:考虑到长江是一个特殊的狭水道,海轮在长江水域操纵与海上有明显不同,为了保证海轮长江航行安全,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须知。 1.2 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航行长江上海段/江苏段水域内的海轮。 1.3 依据:海轮在长江航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1.4 水文条件:一般一季度为枯水期,水位低、水流缓;三季度为洪水期,水位高、水流急。长江南京以下河道除受到径流的影响外,还受潮流的影响。洪水期,溯江流只能到达泰州;枯水期,溯江流则到达南京以上。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总之,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 1.5 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雾、强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1.6 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长江江苏段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 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带来不利影响。且常有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繁。 1.8 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 2 船舶长江航行前的准备工作 2.1 对船长及驾驶员是否持有长江航行资格证明进行核查,如不满足要求应聘请引航员。2.2 对船舶关键性设备和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将检查和测试结果记录。 2.3 船长与公司联系,收集最新长江航行信息和规定,对航道变化和水深情况进行查询,对船舶航行图书资料、电子海图进行检查并改正到最新。 2.4 船长应组织驾引人员认真熟悉掌握长江航行避让规则规定、航道水文情况、本船操纵性能,详细布置驾引操作注意事项。 2.5 长江航行期间,如果能够满足船舶操作需要,则可以使用重油,否则应当使用轻油。2.6 检查船舶吃水和计算水面净空高度,满足航道水深和桥梁、架空电缆高度规定。如对本船数据是否超过限制有疑问时,应提前向公司或当地VTS 咨询。 2.7 检查无线电通讯设备,至少保持两部VHF 畅通值守。 2.8 船长综合评估驾引人员操作技能、船舶状况和外部航行条件等情况,决定是否夜航。 2.9 船舶长期停航或进行主、副机修理后,开航前应进行主、副机运转试验。 3 船舶长江航行操作基本要求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航行通告 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沪海航[2008]204号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2008年5月22日

附件1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 (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1°06′16.9″N 122°29′38.6″E; (2)31°07′10.3″N 122°30′48.5″E; (3)31°07′10.3″N 122°33′08.6″E; (4)31°05′09.9″N 122°33′08.6″E; (5)31°05′09.9″N 122°30′48.5″E; (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7)31°00′30.8″N 122°29′38.6″E; (8)31°00′46.8″N 122°30′48.5″E; (9)31°00′18.0″N 122°33′08.6″E; (10)30°58′13.9″N 122°33′08.6″

E; (11)30°58′42.9″N 122°30′48.5″E; (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 (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 (29)31°06′25.1″N 122°33′08.6″E; (30)31°06′25.1″N 122°35′24.4″E; (31)31°05′55.1″N 122°35′24.4″E; (32)31°05′55.1″N 122°33′08.6″E。 (二)B分隔带。 警戒区B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B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 规定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简介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简介 广东海事局局长汪湘涛 尊敬的洪部长、游省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现在,我代表广东海事局就《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以下简称《定线制》)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向大家做简要介绍: 一、《定线制》制定过程 1999年底,全国通航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广东海事局负责制定《定线制》。我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组织系统内的专家和业务骨干,在航海界专家的帮助下,利用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对珠江口船舶交通流进行全面观测,进一步摸清了船舶航行规律,研究切合实际的对策措施,于2001年底制定了初步方案,并几番斟酌,反复修改,期间,交通部领导多次对此项工作作出指示,提出要求;交通部海事局自始至终关注《定线制》的制定,多次派员对我局进行指导,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方案。 制定工作还得到了部队的大力支持。《定线制》水域内的锚地调整得到广州军区、广东省军区的及时批复,保证了《定线制》的顺利实施。 我局与香港海事处就《定线制》制定工作开展了密切的合作。

自2000年起,在粤港海事定期联系会议上,双方就《定线制》设定方案、公布方式、执法检查、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磋商;还多次召开双方专题研讨会,对方案的技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协商。 《定线制》制定得到了港航单位、有关部门、航海教学科研单位的大力支持。广东省交通厅、广州港务局、广东省航海学会、大连海事大学、广州远洋公司、广州海运集团等单位对《定线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多次派专家协助我局的工作。本《定线制》凝聚了航海界许多专家的智慧和辛勤劳动。 二、《定线制》简介 《定线制》由担杆水道定线制和大濠水道定线制两部分组成。 (一)担杆水道定线制 担杆水道定线制由两段分道通航段和两个警戒区组成,第二警戒区与香港东博寮水道分道通航段相连接。 担杆水道定线制分道通航段的分隔带宽度0.5海里,分隔带两侧各0.5海里水域为通航分道。北侧分道定为西行通航分道,南侧分道定为东行通航分道。 设定的两个警戒区,即第一警戒区和第二警戒区,第一警戒区为半径1.2海里的水域,第二警戒区为半径1.7海里的水域。 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向香港海岸一侧的界线与邻近香港海岸之间的水域定为沿岸通航带。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 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 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 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船东及船公司简称

船东及船公司简称 世界船东 公司中文名公司英文名注册地班轮业务 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A.P. MOLLER-MAERSK A/S 丹麦集装箱 APM西贡船务有限公司APM-SAIGON SHIPPING CO., LTD. 越南集装箱 HATSU MARINE LIMITEDHATSU MARINE LIMITED 英国集装箱 MAGISTRAL CONTAINER LINESMAGISTRAL CONTAINER LINES 俄罗斯集装箱 阿拉伯联合国家轮船公司UNITED ARAB SHIPPING CO. (S.A.G.) 科威特集装箱 安通国际株式会社ONTO SHIPPING INT’L INC. 日本集装箱 澳洲国家航运有限公司ANL CONTAINER LINE PTY LIMITED 澳大利亚集装箱 宝威船务有限公司POWICK SHIPPING LIMITED 香港集装箱 北欧亚货柜航运有限公司NORASIA CONTAINER LINES LTD. 马耳他集装箱 比利时南航集装箱班轮公司SAFMARINE CONTAINER LINES N.V. 比利时集装箱 长锦商船株式会社SINOKOR MERCHANT MARINE CO., LTD .韩国集装箱 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EVERGREEN MARINE CORP. (TAIWAN) LTD. 中国台湾集装箱朝阳航运(香港)有限公司CHAO YANG SHIPPING LINE LIMITED 香港集装箱 川崎汽船株式会社KAWASAKI KISEN KAISHA LTD. 日本集装箱 达贸股份有限公司DELMAS S.A. 法国集装箱 达通国际航运有限公司EAS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 LTD. 香港集装箱 大连集装箱船务有限公司DALIAN CONTAINER SHIPPING CO., LTD. 大连集装箱 大连威兰德船务有限公司WINLAND SHIPPING CO., LTD. 大连集装箱 丹东海运有限公司DANDONG MARINE SHIPPING CO., LTD. 丹东集装箱 德国哥伦布航运公司COLUMBUS LINE 德国集装箱 德国胜利航运公司SENATOR LINES GMBH 德国集装箱 德利航运有限公司HUB SHIPPING SDN BHD 马来西亚集装箱 德翔航运有限公司T.S.LINES LIMITED 香港集装箱 地中海航运公司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 瑞士集装箱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TD. 香港集装箱东进商船株式会社DONGJIN SHIPPING CO., LTD. 韩国集装箱 东京船舶株式会社TOKYO SENPAKU KAISHA, LTD. 日本集装箱 东南亚海运株式会社DONGNAMA SHIPPING CO., LTD. 韩国集装箱 东英海运株式会社DONG YOUNG SHIPPING CO., LTD. 韩国集装箱 俄罗斯远东海洋轮船公司FAR-EASTERN SHIPPING COMPANY LTD. 俄罗斯集装箱 法国达飞海运集团CMA CGM S.A. 法国集装箱 泛太航运有限公司TRANS-PACIFIC LINES LIMITED 香港集装箱 泛洋商船株式会社PAN OCEAN SHIPPING CO., LTD. 韩国集装箱 泛洲海运株式会社PAN CONTINENTAL SHIPPING CO., LTD. 韩国集装箱 福建安达船务有限公司FUJIAN ANDA SHIPPING CO., LTD. 泉州集装箱 福建省轮船总公司FUJIAN SHIPPING COMPANY 福州集装箱 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FUJIAN PROVINCE XIAMEN SHIPPING CORP. 厦门集装箱 福建外贸中心船务公司FUJIAN FOREIGN TRADE CENTRE SHIPPING CO. 福州集装箱福建鑫安船务有限公司FUJIAN XINAN SHIPPING CO., LTD. 福州集装箱 高丽海运株式会社KOREA MARINE TRANSPORT CO., LTD. 韩国集装箱 韩进海运株式会社HANJIN SHIPPING CO., LTD. 韩国集装箱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附件1: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 一、长江上海段航路 (一)主航道 1.长江口深水航道 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 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 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 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2.外高桥航道 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 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 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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