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阀控制阀及通用阀门型式试验实施细则


调节阀控制阀及通用阀门型式试验实施细则
节阀、控制阀及通用阀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型式试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调节阀、控制阀及通用阀门(含电动气动调节阀、电磁阀,下同,以下统称阀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型式试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质检锅函[2003]8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03年6月2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安全注册)的阀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安全注册)或换证审查要求时;
(二)新产品投产前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三)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检验等方面有影响安全质量的重大改变时;
(四)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
(五)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时;
(六)产品安全质量有问题,有关安全监察机构或用户要求时。
第三条型式试验应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且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章型式试验程序
第四条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抽样、检测及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第五条整个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流程见图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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