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及相关政策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及相关政策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及相关政策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及相关政策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及相关政策

一,国内出台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政策

1、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2005年2月8日,作为《电子签名法》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以信息产业部部令的形式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的、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

3、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4、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该《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使用商用密码,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和技术改造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5、200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和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系统地

提出了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银行卡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工作重点。

6、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7、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规范的对象是网络服务平台。它以行业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和权限,对网络交易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规范规制的重点在于网络交易平台自治与监管。

8、其他相关法律政策和条例:《网络营销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网上交易指导意见》、《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

决定》。

二,国际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政策

电子商务明显的跨地域性和非主权性,要求各国的法律保持一定的协调一致的规范。立法上到底是制定一部独立的电子商务单行法还是在修订现有的法律予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方面存在着争论。但是,美国、加拿大、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对电子商务已经有了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基本法”,德国、阿根廷、意大利、俄罗斯、马来西亚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也有相应的某些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单行法规。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时代,谁不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法律基础,谁就无法取得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动权。

在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订方面,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于同年12月被联合国大会通过。但是该示范法并非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其作用是为成员国提供一个参考的基本电子商务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订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这些都是国际上出现最早对于电子商务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此外还有《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新加坡电子交易方案》、《全球电子商务计划方案》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势不可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法律政策来支持和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比较少,缺乏一个专门性的法律。有关的条文体现在有关的法律

之中。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两者是关于承认电子合同以及电子合同生效方面的规定。

此外,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也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如1994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1999年9月7日发布的《电信网间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

服务管理办法》等。

1.2 缺乏基本法律的权威性

尽管已经出台了一些来保护性法律,但缺乏基本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只是局限于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管理方面。但是地方性的规定在陆续出台,为今后制定全国性的规定提供了经验,如广东省制定了《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对促进地方的电子商务发展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3建立和完善适合现代科技发展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网络自律是解决电子商务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最根本办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首先是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人类自律、追求权利实现、尊重他人权利之间协调平衡的一个过程。没有了自律,就会出现秩序的混乱,仅靠最后防线的法律是根本不足够的。要建立起适应时代要求的著作权、标记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的自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1998年2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互联网产业第一个自律性的行业协定-中华企业电子商务联盟;2000年4月

成立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电子商务委员会。这些兼有自律性作用的机构,为形成电子商务中行为的自律规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及条例

《电子商务税收概述》、《电子商务与税收》、《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子商务税收征管》、《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电子商务税源》《监控、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等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3)、电子商务中对隐私权的保护

对隐犯隐私权的诉讼经常使用其他诉因,如“侵犯人格权利”等。在我国宪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分别规定了一般人格权、住宅自由权、通信自由权、虽无“隐私权”字样,但“隐含着对隐私权的认可与保护”。《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隐私”作为名誉权的一种客体而存在,并未上升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种类。

在有关网络的法规、规章方面,1994年2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此为原则性规定。1997年12月公安部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具体一些,与隐私权相关的是第5条第7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阅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但此规定并未具体指明隐私权。虽然对比之前有所进步,但我国目前尚无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可见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也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4)、确保交易安全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两个对电子商务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政法规。

3. 加强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它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确保网咯交易的安全!

,2000年人大会上一号提案使电子商务立法成为更多人关注的焦点,在其后的三年多的时间里,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陆续出台。在这一过程中,出台了包括《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然而,综观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却发现,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只是围绕着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

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如基础设施的问题、信息服务的问题、行政管理的问题、信息安全的问题等,而对于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电子交易、电子签章、电子合同、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涉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的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的过少。倒是在一些地方法规中,先后针对电子商务中的签章、交易、认证等做出了规定,如广东的《电子交易条例》、上海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海南省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等,这些地方法规虽然对于当地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其地域的局限性的限制还是无法回避的;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以部门规章为主,法规较少,法律更少。而部门规章等效力低的现实直接造成了其适用范围和力度的不足;还有,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甚至存在着一些冲突和不一致的地方;最后,虽然目前我国围绕着电子商务和网络的一些规章数量不少,名称也各不相同,但其中很多规章的核心内容却基本一致,那就是规定对这个领域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活动进行登记、许可等管理。围绕这个要求,作出一些程序上的规定。这样规定散见于对ISP经营、ICP经营、BBS经营、域名管理、网上新闻、网上广告、网上证券、教育网站、网上音像制品、招聘网站管理等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模式。这样的一种模式,基本上是在以往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针对传统商务模式的管理办法,不能很好地适应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特性和要求。

虽然经历了近年来曲折的发展历程,经营的模式和重点一直在调整,但在法律领域的需求却基本没有改变,那就是要求有一整套的措施得以实现法律对于交易的确认、保护和救济。在此基础上,电子签章的有效性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电子交易的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等也就成了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普遍关注的问题。除了这些问题之外,不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国际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法律管辖冲突、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B2B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交易的有效性和整体的法律环境;B2C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隐私权和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交易平台则重视其法律责任的问题;信息服务商重视垃圾邮件、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搜索引擎和技术服务商重视链接和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等等。而随着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展开合作并成为新的一轮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契机,兼并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正被更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关注。还有,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这几年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明确和企业经营经验的积累,产业界对于这些法律问题的关心已不仅仅停留在呼吁的表面,而是有了很多切实而具体的需求,这些需求直接与企业的经营和运作关联。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具体措施的建议

通过上面对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总结和对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最新动态的研究可以看出,虽然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有了较快的发展,但还是在立法、司法及法律环境等方面存在不足,甚至有些不足对于产

业发展所带来的阻碍十分显著,尤其与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近十年的活跃进程相比较,这种不足和差距就更明显。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是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推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进程的需要,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尤其是在我国电子商务面临又一次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面前,这种需求就更紧迫。

针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加快订立电子签章法等法律法规,解决电子商务的根本性的法律问题即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合法性的问题;明确立法规划,加强立法中的系统性和一致性,确定电子商务立法的步骤、重点和基本原则,协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避免冲突,使其做到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使具体规定与企业实际状况密切结合,把握不同类型电子商务企业的共性与个性的法律问题,针对产业发展的具体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研究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行政许可模式,提出切合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特点,宽严适中的管理模式;通过发展网上法庭、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律师等司法辅助机制,建立灵活的法制环境,以弥补传统法律环境的灵活性不足的缺点;认可商业惯例在交易中的作用,使商业惯例成为法制的重要补充,将成熟的商业惯例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协调管理、技术、法律、标准和商业惯例的关系,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互为补充、共同发展,为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

美国电子商务法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72014851.html, 美国电子商务法 美国是全球因特网的策源地之一,其研究、开发与应用计算机风格技术的历史已有30年之久。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大力推广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电子商务这种新的交易形式,使之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为了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美国的大多数州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注:本文所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数据电讯(DATAMESSAGE,包括计算机网络和各种电讯方式)为交易手段而进行的商务活动。而本文所谓的电子商务法,则是指以数据电讯(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 体系。它实质上解决的是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诸如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的选定、认证机构的确立等,均属此类。),美国国会也正在就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案进行审议、辩论。研究美国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经验与教训,无疑对我国在电子交易方面的立法、司法与理论研究工作,都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立法活动概况及特点 (一)各州立法要览

美国的电子商务法立法,是以各州的立法行动为先导的。尤他州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1〕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截止1999年9月本文写作之时,美国已有44 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2〕就是说美国除了有6个州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出台外,其余各州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了实质性进展。从数量上看,美国州一级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有近百部之多。〔2〕有些州在主干电子商务法之外,还有些配套的法规。譬如伊利诺斯州除了《电子商务安全法》(Illionis Electronic CommerceSecurety Act ),还有《金融机构数字签名法》(FinancialInstitutions Digital Signature Act ); 佛罗里达州在《电子签名法》(Electronic Signature Act )之外,另有《数字签名与电子公证法》(Digital Signature & Electronic Notarization)。这些仅是正式制订、颁布的法律,而目前各州已经提交审议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的数目,加起来有数百个之多。从法律文件的名称上看,有的叫“电子商务法”(Electronic Commerce Act),如此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州; 有的叫“电子商务安全法”(Electronic CommerceSecurety Act),如爱荷华、伊利诺斯州;还有的叫“电子文件认证法”(Electronic Authen- Cation Act )。其中以“电子签名法”(Electronic Signature Act)和“数字签名法”(Digital SignatureAct)作为法律名称的最多。前者如奥尔根、印第安那等州;

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过程

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过程 电子商务最早出现是在美国,也是现在发展最为成熟发达的地区。处在第二的是欧盟,成为全球电子商务领先地区。而亚洲作为电子商务的新秀,也在蓬勃发展,并且亚洲地域广阔,有着潜在的市场。 电子商务作为网络平台的交易,给日常生活提供了诸多方便。不用出门就有送货上门的服务,比如KFC网上订餐,几十分钟送餐上门,省去了出门带来的麻烦,节约了时间,很大程度的提高了生活质量。 虽说电子商务平台是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国外发展成熟,占据着独特的优势。但是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又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国家,电子商务适应中国的发展现状,并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顺应潮流不得不发展的趋势。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消费方式,改变着人们的消费模式。网上购物,电子支付,足不出货就能货比三家的便利是可想而知的。并且不同的消费者对每一种商品的评价,为我们的消费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我们网购提供了保证。 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特点 1995年,亚马逊和易贝在美国成立。此后,这种以互联网为依托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的新兴经济活动,迅速普及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交汇孕育的电子商务,极大提高了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2016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超过25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经济的亮点和新增长点。 当前,全球电子商务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国际知名调查公司E-marketer的数据,2011年到2016年,全球网络零售交易额从0.86万亿美元增长至1.92万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达17.4%。未来五年,随着全球智能手机保有量不断提升、互联网使用率持续提高、新兴市场快速崛起,全球网络零售仍将保持两位数增长。预计2020年,全球网络零售交易额将超过4万亿美元,占全球零售总额的比例从2016年的7.4%增长至14.6%。跨境电子商务尤其是跨境B2C(企业对个人)日益活跃。根据埃森哲的研究报告,2015-2020年全球跨境B2C年均增速约27%,2020年市场规模将达到9940亿美元。 二是地区差距逐渐缩小。欧美地区电子商务起步早、应用广。2016年美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3710亿美元,比2015年增长8.5%,占美国零售总额的比例约8%。目前,80%的美国制造商拥有自己的网站,60%的小企业、80%的中型企业和90%的大型企业已经开展电子商务应用。2015年欧盟28国电子商务B2C交易额为4074亿欧元,增幅为13.4%。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五国的市场份额最大,占欧盟电子商务市场总量的77.5%;英国、丹麦、卢森堡、德国和荷兰五国的网购用户渗透率最高,均超过了70%。 亚洲地区电子商务体量大、发展快。电子商务起源于欧美,但兴盛于亚洲。亚洲地区网络零售交易额已占全球市场的46%。中国、印度、马来西亚的网络零售年均增速都超过20%。中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自2013年起已稳居世界第一。全球十大电商企业,中国占4席、日本占1席。其中,阿里巴巴以26.6%的市场份额排名全球第一,京东商城名列亚马逊、易贝之后,位居第四,小米和苏宁也入围前十。印度电子商务市场过去几年保持约35%的高速增

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72014851.html, 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概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EC)是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随着Internet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应用的成本大大降低,使它能够超越大公司的应用范围而成为一个全球性新的经济现象。 目前,在我国各级政府及经贸等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活动正在大量开展和推广,各地方的网上招商博览会、跨国项目洽谈会、"不落幕"交易会等层出不穷,具有地方特色的"贸易之桥"、"信息港"等电子商贸网络体系纷纷建立。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以及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电子信息化逐步成为商务交易手段的主导,从而客观上要求建立起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以弥补现有民商事法律的缺失。其中电子商务法就成为这个法律

体系所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障碍。从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现状来看,可以清楚的发现传统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障碍,主要有三种情况:法律规则的缺位;法律规则的模糊;法律规则不协调。 2、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电子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法律上的表象。为了保证其规范和有序进行,法律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消除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运作构成的障碍。但是,就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法律制度而言,由于数据电文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因特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的建立,对商事法律关系带来了的一系列新问题。为解决这些特殊问题而形成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一是数据电文法律制度,二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三是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家制定的有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身为电子商务这一行业的一员,我们应该准确的了解与我们有关的各种法律与法规,这样才能在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获得更高的个人利益,同时为了更好的发展与管理电子商务行业国家发布了各种法律法规。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与2019年4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进行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 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

国外电子商务网站发展

国外电子商务网站发展的现状,优缺点及发展趋势 纵观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各地区发展并不平衡,呈现出美国、欧盟、亚洲“三足鼎立”的局面。 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一直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全球电子商务成熟发达地区。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美国晚,但发展速度较快,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地区。亚洲作为电子商务的新秀,市场潜力较大,但是近年的发展速度和所占份额并不理想,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地区。 全球B2B电子商务交易一直占据主导地位,2002年至今,呈现持续高速增长态势,2007年全球B2B交易额达到万亿美元,预计在未来几年将保持40%以上的增长率,到2010年B2B 交易额将达到26万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30多倍。 1、大型企业主导的B2B成为其全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 美国B2B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是:以大型企业为主导,以集成供应链管理为起点,以降低成本为主要目标。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大型企业首先利用ICT信息平台(ERP、ISC、CRM、IPD等),在整合企业内部流程和信息资源基础上,进一步向上游的供应商和下游的客户扩展,打通与上下游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从而改善沟通效率和服务质量,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库存成本、生产成本和采购成本,通过全球化资源配置提高竞争优势,这构成了美国B2B电子商务发展的主流模式。如戴尔电脑(DELL)、UPS、沃尔玛、思科等。 2、网上零售已成为发达国家主要零售渠道之一 韩国线上购物(Online Shopping)市场规模在已经超过百货商店的市场规模,已成为第二大零售市场。同时网上购物在零售市场中的占有率也在逐年递增,其重要性越来越明显。 “全美零售商联合会”发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指出,最优秀的10家零售商中已经有4家为纯在线零售商,并且其中前6家有4家为在线零售商,他们分别是Overstock、Zappos、亚马逊以及新蛋网。

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班级:营销一班姓名:苏文阁学号:2009124049 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东西,已经与生活息息相关,人们的生活更加的依赖网络,网上购物,网上交友,网上看电视等。网络的功能同时也变得越来越强大,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电子商务是一种崭新的贸易方式,运用网络来进行交易,形成一个交易平台。网络的功能同时也变得越来越强大,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如何创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空间交易环境,就要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和有关的法律条文来进行。那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涉及四个方面:交易方面.安全方面.知识产权方面.司法管辖方面。 电子商务在交易方面:通过网络进行网上交易,买卖双方必须经过一个要约与承诺的过程。我国的合同法对电子合同能否构成合同形式要件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认为数据信息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一种书面形式,但对电子商务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形成缺乏具体规定。因此如何来认定网上电子商务合同已构成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成为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在B2B 及B2C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大量的合同是以点击方式达成的。电子合同形成中的第一步是用户在网上进行某种形式的客户登记。在登记过程中,用户将浏览或审阅附具格式购买协议的屏幕或通过点击图表以便审阅该协议。只有在用户明确表明同意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方能从事网上交易。因而,网上合同的成立往往是通

过用户以鼠标点击方式来完成的。如果用户有机会审阅合同条款并有机会决定是否同意或拒绝该合同,那么通过这种程序形成的电子合同应被视为有效的合同并在法律上得到保护。同书面资料相比,网上资料因可随意修改,编辑,偷窃等而使如何确保网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安全性和时间性面临着很多挑战。这不仅涉及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法律问题,都要进行防护。在交易的过程中都要注意安全细节,一般都是在网上支付。都要进行一定的法律条文,保护好每个用户的合法权益。 从安全和信任关系来看,在传统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是面对面的,因此很容易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和建立起信任关系。但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来联系的,彼此远隔千山万水,由于英特网既不安全,也不可信,因而建立交易双方的安全和信任关系相当困难。用户的隐私都是在网上注册的,由于它是全球性.传播性.公开性.和互动性,互联网是第一个允许任何一个国家的用户通过互联网可以自由发布信息及从事商务媒体的。在这过程中大家的信息是公开的,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如果在网上进行交易得到话,我们就要在网上进行备案,所交易的东西我们都要看相关的规定来进行签属协议;它是个人的隐私,需要提供相应的加密措施来进行防护。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来进行犯罪,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欺诈行为.侵权行为.诽谤行为.等应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应的法律。联合国贸易法颁布了《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了相关的罪名,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电子商务的安全重视。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一直很受国家的重视,他包括个人的研发,软件,著作等,都规定了商标权,专利权,等一系列的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管辖方面是不受地界的还有国界的网络空间。这个是很断定的。

美国网络零售业概况及法律法规简介

一、网络零售业概况 网络零售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及其他电脑网络买卖商品和 服务的贸易活动,不仅仅包含网络购物,还包括所有与之有关的网上软件研发、市场开发、 销售、派送、售后服务以及电子支付等完整的流程。电子商务的分类多达十几种,常见的如企业对企业()、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员工()、企业对政府()、企业对经理()、消费者对企业()、消费者对消费者()等,而网络零售应该归于、范畴。 美国电子商务兴起于年,到年随着互联网向大众普及并引入了更安全的通讯协议后,网络零售业才开始大规模发展起来。最早从事网络零售业的亚马逊公司直到年才首度盈利,但此后成长极为迅速,为业界所羡。近年来,除像亚马逊、这些专业电子商务公司外,沃尔玛、百思买、好士多等大型零售企业纷纷开展网络销售服务。研究数据显示,年美国来自领域的网络零售额为亿美元,约占全美商品零售总额的。其中通过网络销售的服装类商品总额亿美元,约占全美国内市场,全美的女性上网选购饰品。研究机构预测全美网络零售行业年销售 总额将达亿美元,即比年翻一番。 目前,亚马逊公司是美国最大的网络零售商,其年营业额高达亿美元,其网络销售营业额是排名第二的公司的近三倍。亚马逊公司于年成立,年上线运营时仅在网上售书,之后很快扩展到销售其他各类商品:音乐、录像带、、软件、消费电子产品、厨房用品、工具、园 艺产品、玩具、游戏、婴儿用品、饰品、体育、美食、珠宝、手表、卫生保健用品、美容产 品、乐器、服装、工业及科技用品等。年,亚马逊开始在西雅图等地区试点销售生鲜食品。 除网络零售外,亚马逊还对外提供网络存储、网络信息发布、网站托管服务、网络云平台等。亚马逊网上销售的来源于其业务合作伙伴及第三方销售商在亚马逊上的销售。第三方销售商选择亚马逊的主要理由是该公司提供了清晰的规则、稳定的客户访问量并且不强求作为亚马 逊组成部分必须统一风格。此外,第三方销售商不需要保留单独的支付系统,所有的交易都由亚马逊支付系统完成。这是比较典型的的公司实例。 美国另一个著名的网络零售商是成立于年的,是一家典型的电子商务公司。年营业额为亿美元。最初采用单一的限时竞拍形式做网络零售,之后扩展为包括“一口价”直接购买、 按条形码购买、按书号购买、分类广告、在线票务交易、在线转账等多种业务的综合电子商 务服务公司。与亚马逊网站消费者直接向商家付款不同,在线交易大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 如贝宝()支付。年月起,要求所有线上反馈量低于的卖家必须使用贝宝作为支付手段。这种 为降低欺诈风险而采取的强制手段招致一些用户的批评。 二、美国电子商务立法 美国的电子商务法立法,是以各州的立法行动为先导的。尤他州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到年底,美国已有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从数量上看,美国州一级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有 近百部之多。有些州在主干电子商务法之外,还有些配套的法规。如伊利诺伊州除了《电子商务安全法》,还有《金融机构数字签名法》;佛罗里达州在《电子签名法》之外,另有《数 字签名与电子公证法》。在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当事人的身份认证 是其中最关键的环节,如果这一问题能够妥善解决,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所以美国大部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都直接以“电子签名法”或“数字签名法”冠名。美国各州的

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专家袁登科博士国家高度重视电子商务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电子商务,2011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此外,国家9部委联合编制的电子商务“十二五”规划,将电子商务列入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中央到地方,从沿海到内地,都在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作用。我国电子商务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踏步地向前迈进。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待腻子签名法》,该法对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中国第一步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首次阐明了发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号文《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国家发改委国信办发布《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从此我国电子商务走上产业化发展道路。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世界第一。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3.8万亿人民币,已占全国GDP11.4,B2C 交易额为同比增长105.8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中国B2B 研究中心《1997-2009:中国电子商务十二年调查报告》显示,截至 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近5万亿人民币。B2C 交易额超过5000亿元,同比增长109.2。我国电子商务正向市场化、国际化和纵深领域发展。电子商务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最佳举措。绿色经济、低碳生活、普惠民生等都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我国电子商务未来发展趋势电子商务将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融合进一步加深,提升传统产业的资源配置效率、运营管理水平和整体创新能力。电子商务也将与搜索引擎、虚拟社区、网络游戏、移动通信等应用进一步融合。电子商务还将转向以用户为中心,融合相关互联网应用,满足用户日益个性化和多元化的需求。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作用将更加突出,逐步成为新的“商务基础设施”。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将继续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创新将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大规模、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和持续升级的消费结构将推动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3G应用不断扩展、手机上网进一步普及,移动电子商务将加速渗透到生

浅谈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浅谈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众所周知,如今的世界已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当今世界的一大主流,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也正是顺应了时代的潮流,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现如今的许多行业来说是一场彻底的革命。电子商务的业界可谓是风起云涌,其发展速度也是越来越快,从百度的上市到雅虎中国和阿里巴巴的并购,再到腾讯拍拍的推出不可谓不红。 然而,毕竟电子商务出现的时间相对于许多传统行业来说很短暂,与之相对应的问题也是不断出现,例如电子商务的税收、货币和法律问题,政府也在不断的完善着电子商务,尤其是其法律环境。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定出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但是迄今为止,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上的其他国家,都还没有制定出专门针对的法律,但只并不意味着电子商务完全没有法律的保护,电子商务在交易的过程中也受显示社会中各项法规的限制。 相信有点政治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国家的成立必须伴随着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法制国家,中国的法律涵盖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也正是有了这许多法律的保护,人们的生活才有了保障。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人们生活中关键性的领域,必须得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才可以是人们在电子商务的海洋中尽情遨游。完善的法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步步的改善,在经验中“成长”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是一个集传统与创新与一体的行业,所以在对待电子商务这一行业时,相对的要采取一些有别于其他行业的手段来维护这个行业的发展。在传统行业中,我们是面对面的交流,手把手的交易,想对应的问题也就会少很多。然而,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却是另一种,网上即时信息的交流,图片验货,网上银行支付相关费用,这也就意味着运用传统行业的方法来应对电子商务是行不通的,至少是有缺陷的,从而导致法律的针对性更加强。网络技术的进步可谓是日新月异,网络问题更是“不断更新”,也就要求着法律也得不断完善,这就更加大了立法的难度,相对滞后的法律也导致网络交易中的问题层出不穷。 如今,在电子商务领域中比较多的问题就是商品质量问题,及所谓的假冒伪劣,这个问题一直无法得到实质性的解决。现在购物网站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淘宝、凡客、京东、当当,往小了说,各类网店更是数不胜数。如果开过网店的同学应该知道,开个网店其实并不复杂,也不难,没有繁杂的手续,也没有政府部门的检查,也许交点所谓的保障金就可以拥有一家自己的网店,这就无法保证该网店的“质量”问题。这个看似不起眼的小问题让许多不法分子找到了机会,他们在著名的网站上注册个网店,名义上是正当的买卖,实际上却是赶着贩卖假货的不法行为,让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例如你在网上购买了一件物品,到手后发现时假货,你立马与卖家联系要求退货,可能这时候卖家已经“店去人空”,要不就是退货后卖家概不承认,这时候自己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向网站投诉,最多也就是关闭那个网店,没收保证金,而且还到不了你手中,自己的损失并没有得到补偿。所以网店的质量不过关的问题急需解决。 泄露用户的隐私及所谓的个人信息这一问题也不容忽视,前些年脑的沸沸扬扬的360泄露众多用户信息的事件似乎还历历在目。目前,中国的网民数量在世界上排第二,并以飞快的速度在递增,数以亿计的网民是何其的庞大。各类网站的注册都是需要用户填写个人信息的,如姓名,电话,家庭住址之类的,我们将我们的个人信息交给了网站保管,并不是完全的安全,我们也会承担网站叫我们信息泄露的风险,这些信息对我们来说都是及其重要的,其中甚至可能保护一些银行密码之类的,那样的损失将是极其重大的。各大网站都说会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但我们不能完全相信,我们也需要有一定的自我防范意识来应对一些不必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010148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授课单位:商务管理系 学时:34 学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修订)日期:杨振伟2012年7月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胡莹瑾、郭海霞2012年7月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1.1.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1.2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

浅谈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美国商务巡礼作业

浅谈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一、电子商务的概述 当今,信息与通讯技术快速发展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动力量,极大地改变了人们数千年来的传统生活方式,全球经济在网络化的时代日益走向了一体。在此背景下,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改进传统商务活动的全新商业机制蓬勃地发展起来。 电子商务是以电子数据交换和因特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全新商务模式。其开放性、全球性、地域性、低成本和高效率切合了商业经济内在要求,不仅改变了全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还对整个现代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且深远的影响。所以,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是世界经济在21世纪信息技术时代的必然选择。 二、电子商务在美国的起步及发展过程 美国是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最早也是最快的国家,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应用领域和规模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在全球所有电子交易额中,目前大约有50%以上都发生在美国。据报导,互联网在美国发展17年所创造的价值,接近于美国汽车工业经过100年发展所创造的价值。作为这一场电子商务运动的倡导者和推动者,美国国内的电子商务发展经历五个阶段,演绎了一段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史。 1991年,美国政府向社会公众开放因特网,允许在网上开发商业应用系统。 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提出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计划。 1994年,美国副总统戈尔进一步提出了建设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倡议,引起世界各国的强烈反响,全球出现了网络建设的热潮。 这一段时期是全球电子商务的萌芽期。此间,随着因特网的兴起,众多美国网络公司纷纷成立,他们以提供信息聚集网络浏览者,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而获得收入。 1995年,因特网上的商业业务信息量首超科教业务信息量,电子商务从此大规模起步发展。 1996年,美国两大信用卡国际组织共同发起制定保障在因特网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适用于B2C的模式的SET协议,并在全球推广。 1997年,美国政府制定了全球电子商务市场框架文件,推动全球电子商务的自由竞争发展。此外,美国和欧盟共同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当年,美国在网上开设的商店已达2万家。 1998年初,美国政府宣布了三项免税政策草案,将网上购物这种商业形式与传统的贸易方式区别出来,用法律形式保护新型的电子商务市场。当年北美网上购物的人数达100万人次。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分析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分析 一、引言 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经济主题,围绕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也在逐步建立起来,所有准备或者正在开展电子商务的工商企业都应当了解其交易的法律环境,采取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交易方式,以便有效的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EC)是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电子商务是指基于数据(文本、声音、图象)的处理和传输,通过开放的网络(主要是Internet)进行的商业交易,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活动;广义电子商务涉及到内部网(Intranet)和Internet等领域,它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网络方式将顾客、销售商、供应商和企业员工联系在一起,将有价值的信息传递给需要的人们. 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只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最初只表现为相对少数的大公司通过EDI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并没有形成规模经济的局面。从1997年开始,电子商务却发生了质的飞跃,随着Internet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应用的成本大大降低,使它能够超越大公司的应用范围而成为一个全球性新的经济现象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实践和研究起步较晚,其立法相对较为滞后,虽然新合同法已正式承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我国现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尚无相关的内容和规定。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我国现已进入电子商务的推广和运作阶段,研究相应的法律对策,加强电子商务立法,以建立复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法律制度,将有助于电子商务正常发挥其效益,有助于保障电子商务用户的合法权益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子商务的成功应用大多是在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洲。对于我国来说,发展电子商务充满了困难和阻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步入攻坚阶段,传统的计划经济手段正在消减,市场机制尚未健全。各类企业在进入市场的同时,也必须进入电子商务市场,这对中国所有的企业来说都是严峻的考验。再有,开展电子商务所需的网络设施、安全保障手段比起其他国家有相当大的差距。 三、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具有跨度大、安全性低、速度快、技术含量高、发展模式多等特点,本次调查的电子商务企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二章xt

第二章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一、思考题 1. 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业主体存在哪些区别?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即是指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个人或组织。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可以转化成在线自然人用户和电子商务企业。此外,还有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交易中心、电子认证服务商、在线金融服务商等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 (1)在线自然人用户 在线自然人用户本质上还是自然人。因此,有关自然人的传统法律制度依然可以适用于在线自然人用户,但因其置身于虚拟网络环境中也对传统法提出挑战。 首先,很多在法律上原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电子商务中,尤其在网络游戏和即时通信工具(在线聊天)用户的低龄化的今天。其次,在线自然人用户作为自然人,除了完全享有其法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外,也应享有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和虚拟财产权。 (2)电子商务企业 具体来说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等。它们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因此,有关企业规范的准入制度仍遵从传统法的规定,同时还应当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通过查看企业工商登记进行认证;或是采用是查看网上企业的公示,对其对应的现实社

会真实的主体身份及其相关资料来验证网上企业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传统法则不然。 (3)网络服务提供商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一般又可分为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和主机服务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传统商事法律关系中并无此类主体。 (4)网络交易中心 有消费经验的人都知道,买东西货比三家选择综合性商城无疑最便捷。而网络交易中心恰恰扮演了这一角色,它是指上就是虚拟的网络市场,这一点与传统商事交易便有很大不同。以网络为基础,利用先进的通讯技术和计算机软件技术,将商品供应商(卖方)、采购商(买方)和银行(在线金融服务商)紧密地联系起来,为客户提供市场信息、商品交易、仓储配送、货款结算等全方位的服务。因而也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5)电子认证服务商 电子认证服务商的产生是基于在上述开放性网络环境下进行的贸易,交易双方由于互不见面,对对方身份和信用必然会产生疑虑。为增进信任,防止交易欺诈,需要由受双方信任的第三方出面核实签名人的身份及其资信状况,完成这一任务的就是通过签发数字证书提供网上安全电子交易认证服务的认证机构传统商事交易缺少此类环节,更无需规范。 (6)在线金融服务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电子教案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

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

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 美国是全球因特网的策源地之一,其研究、开发与应用计算机风格技术的历史已有30年之久。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大力推广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电子商务这种新的交易形式,使之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为了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美国的大多数州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注:本文所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数据电讯(datamessage,包括计算机网络和各种电讯方式)为交易手段而进行的商务活动。而本文所谓的电子商务法,则是指以数据电讯(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它实质上解决的是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诸如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的选定、认证机构的确立等,均属此类。),美国国会也正在就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案进行审议、辩论。研究美国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经验与教训,无疑对我国在电子交易方面的立法、司法与理论研究工作,都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立法活动概况及特点 (一)各州立法要览 美国的电子商务法立法,是以各州的立法行动为先导的。尤他州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1〕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截止1999年9月本文写作之时,美国已有44 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2〕就是说美国除了有6个州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出台外,其余各州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

了实质性进展。从数量上看,美国州一级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有近百部之多。〔2〕有些州在主干电子商务法之外,还有些配套的法规。譬如伊利诺斯州除了《电子商务安全法》(illionis electronic commercesecurety act ),还有《金融机构数字签名法》(financialinstitutions digital signature act );佛罗里达州在《电子签名法》(electronic signature act )之外,另有《数字签名与电子公证法》(digital signature &electronic notarization)。这些仅是正式制订、颁布的法律,而目前各州已经提交审议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的数目,加起来有数百个之多。从法律文件的名称上看,有的叫“电子商务法”(electronic commerce act),如此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州;有的叫“电子商务安全法”(electronic commercesecurety act),如爱荷华、伊利诺斯州;还有的叫“电子文件认证法”(electronic authen- cation act )。其中以“电子签名法”(electronic signature act)和“数字签名法”(digital signatureact)作为法律名称的最多。前者如奥尔根、印第安那等州;后者如尤他、阿肯色、密苏里、密西西比、马里兰等州。因为在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当事人的身份认证是其中最关键的环节,如果这一问题能够妥善解决,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所以美国大部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都直接以“电子签名法”或“数字签名法”冠名。美国各州的电子商务立法,不仅名称多样化,而且其内容差别也非常大。有些州的立法内容比较详细,涉及到电子商务的各个主要方面:从对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的法律效力的确认,到电子签名的基本标准的确定,以及认证机构的建立等,

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标签:杂谈 摘要:电子商务是指现在因特网开放的情况下,基于浏览器和服务器应用方式,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支付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由此可见,在电子商务作为朝阳产业是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它的优势将会促使它在现代社会中占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这给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机会。根据国外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电子商务发展是我国的机遇与挑战。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中国国外 正文:电子商务最早出现是在美国,也是现在发展最为成熟发达的地区。处在第二的是欧盟,成为全球电子商务领先地区。而亚洲作为电子商务的新秀,也在蓬勃发展,并且亚洲地域广阔,有着潜在的市场。 电子商务作为网络平台的交易,给日常生活提供了诸多方便。不用出门就有送货上门的服务,比如KFC网上订餐,几十分钟送餐上门,省去了出门带来的麻烦,节约了时间,很大程度的提高了生活质量。 虽说电子商务平台是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国外发展成熟,占据着独特的优势。但是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又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国家,电子商务适应中国的发展现状,并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顺应潮流不得不发展的趋势。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消费方式,改变着人们的消费模式。网上购物,电子支付,足不出货就能货比三家的便利是可想而知的。并且不同的消费者对每一种商品的评价,为我们的消费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我们网购提供了保证。 纵观全局,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①网络基础设施落后。主要表现在:网络运行质量差,电信费用高,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的货物送递和结算基础落后。 ②缺乏可靠的安全机制。安全是保证电子商务正常有序运行发展的关键因素,而网络安全在全球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③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缺乏认识。中国的电子商务应用还不能给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明显的好处,就不能带动它全面快速发展。并且企业和消费者对Internet和电子商务缺乏认识,挂念上落伍,电子商务的普及还要经过一些时间。 ④物流现代化水平低。现代物流缺乏与之配套的商业自动化、信息化、物流配送和供应链体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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