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船码头管理规定

工作船码头管理规定
工作船码头管理规定

一、工作船码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工作船码头各类设施正常,相关作业规范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务管理中心所属各船舶及进入该区域的其他人员及车辆船舶。

第三条职责

(一)船调负责实时协调各船合理使用工作船码头,接收船舶的问题报告,并将相关问题反馈给岸基主管人员。

(二)海务主管负责工作船码头的综合管理,指定船舶的靠泊位置,指导船舶做好码头的清洁生产工作,及时联系公司相关部门对船舶上报问题或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三)电气主管负责码头电气设施的维修管理。

(四)安全员负责工作船码头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五)船舶是码头设施的使用者,负责码头护弦、水泥面、缆桩、水表箱、消防箱等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查和问题上报。

第四条靠泊泊位和责任区划分

(一)船舶应在船务管理中心指定的泊位停靠,相关船舶应加强联系,友好协助。

(二)由于外来船舶靠泊或其他原因造成需要并靠,两船应该互相协商,并把靠泊情况上报船调。

(三)船舶在任一泊位停靠半小时以上,此泊位和相应的码头区域属于本船的责任区。

(四)公司许可靠泊工作船码头的船舶和进入码头区域的工作车辆应执行公司同场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责任区管理和值班

(一)船舶靠泊期间应加强值班,做好船舶内外巡视检查和防

滑、防冻、防坠落工作。根据潮水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系泊缆绳,特别是大风天气来临之前,应加带缆绳,保证船舶安全。

(二)积极做好清洁生产工作,保证责任区的清洁、卫生,所有垃圾应放在指定的垃圾箱内。

(三)加强对责任区码头标识牌、栏杆、码头阶梯、护弦、系缆桩等设施的保护和检查,发现损坏现象立即上报船调。

(四)禁止无关船舶停靠责任区码头和傍靠本船,谢绝无关人员上船。

(五)码头区域设置的报潮仪等设施的管理由业务相关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加水管理

(一)工作船码头共配有10个水表箱,9个消防箱,各拖轮加淡水应使用水表箱,消防箱用于消防等应急情况,不得随意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消防水箱,应向海务主管申请。

(二)水表箱和消防箱使用完毕后,必须上锁;各相关责任船舶应妥善保管水箱钥匙。

(三)各相关责任船舶应检查相应的水箱和管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调。

(四)不得使用码头水箱内的水冲洗车辆。

(五)未经公司批准不允许外来船舶加水。

第七条码头车辆管理

(一)工作船码头不允许车辆长期停放。

(二)非作业车辆临时停放不得超过1个小时,且应沿码头内侧靠边停放,不得堵塞码头通道。

(三)车辆不得碾压正在加水的水龙带。

(四)车辆进入工作船码头应减速慢行,谨慎驾驶,车速不得超过20Km/h。

(五)重型车辆进入工作船码头应向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提前申报,避免压坏码头设施。

第八条用电管理

(一)各船按《拆接岸电操作规程》正确拆接船用岸电,保证用电安全。

(二)电缆及引绳应顺向拉紧收好,不得占用通道。

(三)船舶应检查本区域岸电箱、线缆、码头附属电缆、灯杆及路灯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船调。

(四)未经公司批准不允许外部单位使用岸电设施,码头和船舶维修用电须经电气主管许可。

第九条工作船码头区域及附近水域严禁钓鱼和游泳,禁止吸烟。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船务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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