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鉴定

首件鉴定
首件鉴定

首件鉴定程序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模块产品首件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首件鉴定是对试生产的首件按设计图样和工艺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过程和成品检查,以确保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满足产品要求,以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

2.范围

公司应对能代表首批生产的产品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的范围:

A、试制产品

B、在生产定型前试生产中首次生产的新的零件,不包括标准件、借用件。

C、在批生产中产品或生产过程发生了重大变更之后首次加工的零件;

D、顾客在合同中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项目;

3.引用标准:

GJB908A-2008 《首件鉴定》

GJB 9001B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4.职责:

4.1技术部编制《首件鉴定目录》;生产部负责填写《首件记录》;质量部填写“首件检验报告”。

4.2《首件鉴定报告》由首件鉴定小组填写,首件鉴定小组组长签字。参加首件产品鉴定的人员应对鉴定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5.首件鉴定的程序

5.1首件鉴定范围的确定

公司应按照1确定需要进行首件鉴定的零件,并编制《首件鉴定目录》,具体列出需鉴定的零件号、版次、名称等。对于采用相同的生产过程和方法且具有相同特性的产品的首件鉴定可选择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

对于A、B、C中需要进行首件鉴定的项目。《首件鉴定目录》由技术部编制并经质量部门会签。

对于D的鉴定项目,《首件鉴定目录》由质量部门编制,经顾客会签。

5.2标识

公司应对首件鉴定过程中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有关文件进行标识,确保对首件鉴定的零组件的可追溯性。适用时,标识的范围应包括:

A、生产过程使用的作业文件上作“首件鉴定”的标识;

B、随零件周转的过程流程中上作“首件”标识;

C、首件零件作“首件”标识或挂“首件”标签;

D、产品检验记录上作“首件”标识;

5.3生产过程的检验

公司应根据《首件鉴定目录》安排首件生产过程的检验,在首件生产过程中按2.2的要求实施检验。

5.4产品的检验

公司应按2.3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检验原始记录完整,并按检验原始记录填写《首件鉴定检验报告》。

5.5重新首件鉴定

首件鉴定不合格时,组织应查明不合格的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按3.3和3.4的要求重新进行首件鉴定或针对不合格项目重新进行首件鉴定,记录最终的产品检验结果。

5.6对生产过程和产品检验结果的审查

5.6.1公司应按2的要求,对生产过程和产品检验的结果进行全面的审查。

5.6.2审查人员

对生产过程和产品检验结果审查的组织工作应由质量部门负责,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包括《首件鉴定目录》会签的部门代表。

当首件鉴定作为生产定型的一部分时,应邀请顾客代表参加对首件的生产过程和产品检验结果的审查。

5.6.3审查的依据和凭证

对生产过程检验结果的审查应依据其生产过程的作业文件对首件的过程流程卡、首件生产过程原始记录、特殊过程的作业文件、器材合格证明文件或零件配套表进行审查。

对产品检验结果的审查应依据其产品图样对《首件鉴定检验报告》进行审查。

当发现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审查重新鉴定后的产品检验记录和重新首件鉴定的检验报告。

5.6.4审查报告

对生产过程和产品检验结果审查后应形成审查报告,并作为审查合格与否的结论。

5.7对生产过程作业文件的确认

首件检定合格后,技术部应对其使用的生产过程作业文件进行确认,并加盖“鉴定合格”的标识。

首件鉴定合格后,生产部才能批量投产。

首件生产过程原始记录

序号:编号:产品型号批号工序名称

工艺文件编号/版次/日期流程卡编号

序号存在问题处理意见检验人员日期

首件鉴定目录

序号:编号:

产品型号批号

序号工序名称工序控制点备注

编制审核

会签批准

首件鉴定检验报告

序号:编号:

产品型号工序名称首件数量生产批号

产品特性要求检验和试验

产品特性要

测量结果测量设备检验人员备注序号

检验结论:

审核:批准:

首件鉴定审查报告

序号:编号:

产品型号工序名称批号首件数量

首件鉴定检验报告编号

项目序号鉴定内容鉴定结果备注

生产过程检验1 生产过程按要求运作

2 特殊过程事先经过确认

3 器材合格

4 生产条件处于受控状态

5 生产过程文实不符的现象已解决

产品检验

1 产品质量特性的符合性

2 不合格项目重新鉴定的符合性

鉴定结论

审查人员批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障我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运作,验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工艺装备及生产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有效地避免和制止技 术问题的发生,确保外购、外协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根据我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对首件的鉴定。 3 职责 3.1 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3.2 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3.3 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并参与首件鉴定。 3.4 生产部负责协调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3.5 生产车间参与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4 工作程序 4.1 首件鉴定 对相关技术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产品、更换设备或设备大修后加工的首件产品、更换操作人员加工的首件产品,必须按规 定程序进行首件鉴定,未经首件鉴定合格的产品, 不准批量进货或生 产。 4.2 首件鉴定依据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在编制技术协议、外购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验收技术要求及工艺卡片等相关文件时,需明确是否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是在供方处还是在公司内部、批量生产前是否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 4.3 在供方处进行首件鉴定 431物资部、市场部等部室接到供方鉴定邀请函后报总工程师或技术中心相关部室负责人。 4.3.2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并确定参与首件鉴定的成员,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公司内部相关部室或车间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3.3质量保证部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4.3.4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办理出差事宜并参与首件 鉴定。 4.4 在公司内部进行首件鉴定 4.4.1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 组织进行首件鉴定,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4.2对一般外购、外协产品进行首件鉴定时,首件进厂后,由物资部、市 场部相关业务员填写报检单报质量保证部,由质量保证部组织首件鉴定工作。 4.4.3对工厂自制的一般加工件、组装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生产车间操作 人员在首件完成后向质量保证部报检,质量保证部组织进行首件鉴 定。

首件鉴定控制程序

首件鉴定控制程序 (ISO9001-2015/IATF16949-2016) 1.0目的 本程序制定了产品首件鉴定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满足产品要求,并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制造中心生产的航空及轨道交通产品客户首件样品检验的以及加工过程的首件检验,并依本程序执行。 3.0术语和定义 新产品首件:应客户要求提供的首件产品。 外包产品首件:委托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首件。 过程首件检验:对生产开始或工艺条件改变后加工的首件产品质量检验。 原材料首件检验:当原材料为首次供货、生产工艺或原材料变更、供货中断2年以上及其它情况进行的检验。 4.0职责 4.1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原材料首件、新产品研发及首件产品鉴定、过程首件、外包产品首件的质量检验、质量监督及质量问题的反馈跟踪工作;变更后的首件应根据研发中心、工艺技术部过程、设计变更的需求完成首件。首件鉴定应

对所有的尺寸进行测量,并需要制造中心、研发中心、工艺技术部、项目小组、应用技术部等部门认可、签字。 4.2需要保存首件时,由制造中心负责。 4.3项目小组负责顾客首件资料的准备工作。 5.0工作描述 5.1过程首件检验 5.1.1每批/炉首件:每批/炉产品正式投产的首件。 5.1.2每班首件:每日或交接班的首件。 5.1.3更换材料:更换原物料后的首件。 5.1.4模具修改:模具修改后的首件。 5.1.5调机首件:对设备调整后的首件。 5.1.6设备维修:对设备维修后的首件。 5.1.7过程首件检验规定:过程首件应按要求参照技术协议、批次卡或图纸按规定数量进行全尺寸及外观检验,并填写相应尺寸记录表。 5.2新产品的首件鉴定的时机与资料要求 5.2.1首件鉴定时机 5.2.1.1更换工艺:更换设计图纸或工艺规程后的首件。 5.2.1.2新产品首件、原材料首件、外包产品首件。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第三条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四条电子证据鉴定范围: (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 (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 (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 (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 (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 (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 (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

第五条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鉴定委托书; (二)检材清单; (三)检材及有关检材的各种记录材料(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工作记录,使用和封存记录;检材是复制件的,还应有复制工作记录); (四)委托说明(包括检材的来源、真实完整、合法取得、固定及封存状况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第七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三)核对封存状况与记录是否一致; (四)启封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 (五)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六)记录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委托单位作出答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首件鉴定管理规定

首件鉴定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编号:版本号:V1.0 首件鉴定管理制度 编制:日期:2017年10月29日 审核:日期:2017年10月29日 批准:日期: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10月30日发布2017年11月1日实施

变更记录 注:对该文件内容增加、删除或修改均需填写此记录,详细记载变更信息,以保证其可追溯性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产品首件鉴定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满足产品要求,以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 2.范围 公司应对能代表首批生产的产品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的范围应包括: A)试制产品; B)在生产工艺定型前试生产中首次生产的新的零(组)件,但不包括标准件、借用件; C)在批生产中产品或生产过程发生了重大变更之后首次加工的零(组)件,如:一一产品设计图样中有关关键和重要特性以及影响产品的配合、形状和功能的重大更改; 一一生产过程工艺方法、数控加工软件、工装或材料方面的重大更改; 一一产品转厂生产; 一一停产两年以上(含)两年等。 D)顾客在合同中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项目。 3.职责 3.1.品质管理部负责组织成立和管理首件鉴定小组,是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3.2.首件鉴定组长负责首件鉴定报告审核及输出鉴定结论。 4.首件鉴定的制度 4.1.成立首件鉴定小组 品质管理部组织成立首件鉴定小组:由研发中心、品质管理部、生产部门、中试部门组成,必要时应邀请顾客代表参加首件鉴定会。 4.2.确定首件鉴定范围 对于A、B、C类中需要进行首件鉴定的项目,《首件鉴定目录》由工艺技术部门编制并经品质管理部会签。 对于D类的鉴定项目,《首件鉴定目录》由品质管理部编制,经顾客会签。 4.3.标识 应对首件鉴定零组件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有关文件进行标识,确保对首件鉴定的零组件的可追溯性。适用时,标识的范围应包括: 1、生产过程使用的作业文件上作“首件鉴定”的标识;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进行规范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进行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 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 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 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而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 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受理时间的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 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 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 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的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也讲究回避制度,即是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 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 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 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 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 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 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鉴定机构的法定职责

首件鉴定程序

首件鉴定程序 1目的 规定了首件鉴定的职责、鉴定对象、鉴定内容、工作程序、报告和记录。其目的是对生产的首件产品的技术状态进行审查,以核对是否符合设计和技术文件的规定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军品试制、批量生产前和批量生产中有重大更改后生产的军品的首件。 3 职责 首件鉴定由工艺部门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质管、设计、检验部门、生产单位参加。若首件鉴定作为生产(工艺)定型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作为合同的指定项目,顾客代表应参加。 4 程序 4.1 鉴定对象 4.1.1 试制产品的成品及重要的零、部、组件的首件; 4.1.2 生产(工艺)定型批的成品的首件; 4.1.3 在成批生产过程中,产品图、技术条件、工艺规程发生重大更改后制造的首件; 4.1.4 产品转厂生产,停产两年以上复产制造的首件; 4.1.5 合同要求指定的项目。 4.2 鉴定内容

4.2.1 图纸、技术文件应正确、完整、协调、统一有效。 4.2.2 首件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 4.2.3 选用的器材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 4.2.4 选用的加工设备、试验设备、检测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器具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2.5 生产环境条件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4.2.6 首件质量记录完整,文实相符。 4.3 工作程序 4.3.1 《首件鉴定目录》由工艺部门编制,总工程师批准。若首件鉴定作为生产(工艺)定型的一个组成部份,或作为合同指定的项目,顾客代表应参加会签。 4.3.2 生产单位负责组织首件的加工,单独开具工序流程卡,并加盖“首件”印记。作为首件加工的零件应明确标识,加盖“首件”印章或挂“首件”标志(签)。 4.3.3 检验部门对加工的首件按规定进行检验,做好原始记录,并填写《首件检验报告》。 4.3.4 由企业主管领导主持召开鉴定会: a) 审查首件的制造过程; b) 填写《首件鉴定报告》; c) 对鉴定中提出的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复验。 4.3.5 鉴定合格的首件按工艺路线流转或保存。 4.3.6 鉴定未被通过的首件,允许用后续产品递补,重新进行首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 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首件鉴定

首件鉴定程序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模块产品首件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首件鉴定是对试生产的首件按设计图样和工艺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过程和成品检查,以确保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满足产品要求,以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 2.范围 公司应对能代表首批生产的产品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的范围: A、试制产品 B、在生产定型前试生产中首次生产的新的零件,不包括标准件、借用件。 C、在批生产中产品或生产过程发生了重大变更之后首次加工的零件; D、顾客在合同中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项目; 3.引用标准: GJB908A-2008 《首件鉴定》 GJB 9001B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4.职责: 4.1技术部编制《首件鉴定目录》;生产部负责填写《首件记录》;质量部填写“首件检验报告”。 4.2《首件鉴定报告》由首件鉴定小组填写,首件鉴定小组组长签字。参加首件产品鉴定的人员应对鉴定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5.首件鉴定的程序 5.1首件鉴定范围的确定 公司应按照1确定需要进行首件鉴定的零件,并编制《首件鉴定目录》,具体列出需鉴定的零件号、版次、名称等。对于采用相同的生产过程和方法且具有相同特性的产品的首件鉴定可选择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 对于A、B、C中需要进行首件鉴定的项目。《首件鉴定目录》由技术部编制并经质量部门会签。 对于D的鉴定项目,《首件鉴定目录》由质量部门编制,经顾客会签。 5.2标识

公司应对首件鉴定过程中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有关文件进行标识,确保对首件鉴定的零组件的可追溯性。适用时,标识的范围应包括: A、生产过程使用的作业文件上作“首件鉴定”的标识; B、随零件周转的过程流程中上作“首件”标识; C、首件零件作“首件”标识或挂“首件”标签; D、产品检验记录上作“首件”标识; 5.3生产过程的检验 公司应根据《首件鉴定目录》安排首件生产过程的检验,在首件生产过程中按2.2的要求实施检验。 5.4产品的检验 公司应按2.3的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检验原始记录完整,并按检验原始记录填写《首件鉴定检验报告》。 5.5重新首件鉴定 首件鉴定不合格时,组织应查明不合格的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按3.3和3.4的要求重新进行首件鉴定或针对不合格项目重新进行首件鉴定,记录最终的产品检验结果。 5.6对生产过程和产品检验结果的审查 5.6.1公司应按2的要求,对生产过程和产品检验的结果进行全面的审查。 5.6.2审查人员 对生产过程和产品检验结果审查的组织工作应由质量部门负责,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包括《首件鉴定目录》会签的部门代表。 当首件鉴定作为生产定型的一部分时,应邀请顾客代表参加对首件的生产过程和产品检验结果的审查。 5.6.3审查的依据和凭证 对生产过程检验结果的审查应依据其生产过程的作业文件对首件的过程流程卡、首件生产过程原始记录、特殊过程的作业文件、器材合格证明文件或零件配套表进行审查。 对产品检验结果的审查应依据其产品图样对《首件鉴定检验报告》进行审查。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根据国家司法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司法鉴定规范如下: 1、由司法机关向司法鉴定所提出鉴定申请,填写司法鉴定登记表。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1).被鉴定人的一般资料及其家庭背景资料; 2).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后的精神表现和病历材料; 3).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的工作、学习、社交、生活、个性特点等方面正常与否的材料; 4).全部办案卷宗材料; 5).申请重新鉴定的,还要提交原鉴定书; 6).鉴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3、委托鉴定受理后,由本所指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或委托人申请(或要求)并经本所负责人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 4、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出诊鉴定,须由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说明被鉴定人不能前来鉴定机构的原因(有严重的躯体疾病,行为紊乱,案情特殊等),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5、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6、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7、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首件鉴定控制程序

首件鉴定控制程序 1 目的和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产品首件鉴定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满足产品要求,以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 本程序适用于本厂**产品的首件鉴定。 2 引用标准及文件 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Q/Gy-ZG-2003《质量手册》 CX4241《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出现的术语和定义均采用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和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a)技术处负责组织首件鉴定工作。 b)各生产单位负责编写首件生产总结 c)检验室负责编写首件检验总结 5 要求 首件鉴定是对试生产的第一件零部(组)件按设计图样和工艺规程的要求全面的过程和成品检查,以确定生产工艺和设备能否保证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以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并为零、部(组)件生产(工艺)定型做准备。 5.1 首件鉴定范围 a)新研制产品在工艺定型前的首件; b)不连续的批生产,间隔一年后又恢复生产的首件; c)设计图纸发生重大更改后生产的首件; d)工艺规程发生重大更改后生产的首件; e)合同要求指定的首件。 5.2 首件鉴定的内容 a)首件生产所依据的技术、工艺文件是否正确、完整、协调、有效; b)产品的物理特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所用采购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d)选用的所有设备能否满足生产要求,生产环境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e)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是否具备资格和上岗证; f)首件质量与其质量记录是否相符,质量问题是否按规定得到处理; g)有顾客要求的工序是否经顾客签署认可。 5.3 首件鉴定的程序 a)技术处依据首件鉴定的范围确定产品的首件,编制首件鉴定目录,明确首件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发送至各生产单位和检验部门; b)生产和检验部门按规定程序,对首件做好标记,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自检和专检并对实测数据进行记录,首件生产完成后,根据检查结果和记录内容,按要求编写首件生产总结和首件检验总结,提交技术处; c)技术处组织首件鉴定会议,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组成员; d)鉴定组长主持会议,生产单位和检验部门分别向会议报告首件生产和首件检验总结;e)讨论并形成鉴定结论,填写首件鉴定证书; f)首件鉴定形成结论的建议或改进措施,由技术处组织落实,质量管理处跟踪验证。

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

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 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如下:5.1条: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5.15 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如果因为工程的质量、进度以及工程款等发生工程纠纷的,需要采取措施解决相关的纠纷。对于工程纠纷的解决,如果涉及诉讼的,在提供相关诉讼证据的时候就需要对于工程的某些方面进行司法鉴定。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 ▲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7-8-7 执行日期:2007-10-1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二00七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ISO9001-2015产品首件鉴定程序A0

产品首件鉴定程序 1 目的和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产品首件鉴定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满足产品要求,以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 本程序适用于本厂产品的首件鉴定。 2 引用标准及文件《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质量手册》《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a)技术处负责组织首件鉴定工作。 b)各生产单位负责编写首件生产总结 c)检验室负责编写首件检验总结 5 要求 首件鉴定是对试生产的第一件零部(组)件按设计图样和工艺规程的要求全面的过程和成品检查,以确定生产工艺和设备能否保证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以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并为零、部(组)件生产(工艺)定型做准备。 5.1 首件鉴定范围 a)新研制产品在工艺定型前的首件; b)不连续的批生产,间隔一年后又恢复生产的首件; c)设计图纸发生重大更改后生产的首件; d)工艺规程发生重大更改后生产的首件; e)合同要求指定的首件。

德信诚培训网 ISO9001-2015内审员升级培训(100元) ISO9001-2015内审员培训(200元) :https://www.360docs.net/doc/375486798.html, 5.2 首件鉴定的内容 a )首件生产所依据的技术、工艺文件是否正确、完整、协调、有效; b )产品的物理特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 )所用采购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d )选用的所有设备能否满足生产要求,生产环境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e )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是否具备资格和上岗证; f )首件质量与其质量记录是否相符,质量问题是否按规定得到处理; g )有顾客要求的工序是否经顾客签署认可。 5.3 首件鉴定的程序 a )技术处依据首件鉴定的范围确定产品的首件,编制首件鉴定目录,明确首件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发送至各生产单位和检验部门; b )生产和检验部门按规定程序,对首件做好标记,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自检和专检并对实测数据进行记录,首件生产完成后,根据检查结果和记录内容,按要求编写首件生产总结和首件检验总结,提交技术处; c )技术处组织首件鉴定会议,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组成员; d )鉴定组长主持会议,生产单位和检验部门分别向会议报告首件生产和首件检验总结; e )讨论并形成鉴定结论,填写首件鉴定证书; f )首件鉴定形成结论的建议或改进措施,由技术处组织落实,质量管理处跟踪验证。 6 相关记录 a )首件鉴定目录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前言】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修订后更加细化和规范了伤情鉴定程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对于伤情鉴定程序至今未有相关规定出台及公布。为方便该类案件的办理,王冰光律师凭借多年的职业经验,结合郑州地区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流程,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伤情鉴定程序进行梳理和总结。【鉴定原则】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第四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第六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

系电话。 第七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十)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的目录。附件是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铁路产品首件鉴定程序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新产品或已存在的老产品有重大变更时的首件鉴定的内容和要求,以 确保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满足批量生产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铁路机车新产品或已存在的老产品有重大变更时的首件鉴定及供应商/材料首件鉴定。 3参考文件: 记录控制程序 4职责: 本流程与程序为质量部归口责任管理,其它职责参见9条款中流程图定义. 5定义和缩写: QTP: 产品合格认证程序 6内容: 6.1技术部依据客户要求及规范编制与下发产品的QTP; 6.2技术部依据QTP的要求,评估并确认产品的测试能力; 6.3技术部和生产部共同完成首件的生产; 6.4如果客户需要第三方测试报告,技术部负责填写《产品认证/测试(第三方)申请表》, 得到批准后,送样到第三方测试中心,批准后的第三方测试申请表交给质量部备案;如 果客户认可公司内部测试,技术部负责填写《测试申请单》并完成测试; 6.5由第三方测试的,质量部负责跟踪测试结果,把第三方测试报告给技术部;由内部测试 的,技术部依据QTP要求完成测试,提交测试报告; 6.6如果第三方测试或内部测试结论为合格,项目小组组长应组织进行内部首件鉴定并形成 报告;如果为不合格,技术部负责新产品的改进,并重新开始首件生产与测试; 6.7如客户需要,销售部应向客户提交首件鉴定申请并组织提交首件鉴定资料,并与CS一起 负责来公司首件鉴定的日程安排与管理。如果鉴定结论为有条件通过或不通过,质量部 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纠正措施并提交于客户。 6.8对于供应商材料的FAI过程可按《新材料评审认证表》执行,其需得到技术与质量部门 的批准,具体见文件《新材料认证评审控制程序》。

医疗鉴定的程序规则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75486798.html, 医疗鉴定的程序规则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作出合法裁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而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只有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鉴定委员会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鉴定结论。本文拟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规则作初浅探讨。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人民法院和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最直接证据,对判断医患双方的是非、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必须尽量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在程序规则的设定上,应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这也是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指鉴定委员会有关的鉴定活动和鉴定材料应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当事人双方有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鉴定程序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可以说这是对医疗鉴定最好的制约机制。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机制都是苍白无力的。

公正原则,指鉴定委员会须平等对待医患双方,不偏不倚,双方都享有获知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对公正程序而言,鉴定委员会要平等对待当事人,首先,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也没有资格裁决他可能会偏袒一方的案件。因此,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能参加鉴定与已有利害关系的医疗纠纷;其次,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即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鉴定委员会在鉴定过程中,须听取、审查医患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为辩别真伪,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提供病历资料等证据“当事人向鉴定委员会的陈述、申辩、病程记录、住院志等病历资料和鉴定委员会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其他材料以及鉴定结论及其理由,双方都有权查阅和获得复印件。 及时原则对于处理医患纠纷尤为必要。一方面,有关病情的证据比如尸体难以长期保存,容易灭失。及时鉴定有利于全面、客观、真实地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医患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持医疗机构正常、有序的工作秩序,及时原则要求鉴定程序规则规定合理的期限,并给双方以及时、合理的通知。 二、鉴定委员会的组成、鉴定主持人的产生及回避问题 关于有权提起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机关,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有权提起鉴定机关是卫生行政机关;二是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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