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鉴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

论文摘要鉴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
论文摘要鉴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

论文摘要鉴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应摒弃严谨的概念化认知路径,而应从客体入手来认知知识产权的概念。同时,除了从与物权比较的角度之外,还应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演变历史及发展趋势等角度全面地认知知识产权的特征。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概念立法宗旨

一、知识产权概念化之否定

伴随着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的经济——知识经济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提升,作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和杀手锏的“知识产权”在各国得到了空前的重视。我国也不例外,从三十年多前的闻所未闻,到如今的耳熟能详,“知识产权”已成为时下的时髦词汇。

然而,“知识产权”是什么?这一问题人们似乎并不能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实质上,汉语“知识产权”一语系舶来品,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的意译。“知识产权”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源于17世纪法国大革命时代,主要倡导者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卡普佐夫,后来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等人的论证和发展。但从“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诞生至今,不仅在“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称谓上存在着诸多差异,而且有关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也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的是:英国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学者柯尼斯(W.R.Cornish)认为,知识产权是保护人类成果的某些优秀表现形式(finer manifestations)的一个法律分支。日本学者中山信弘认为,知识产权是指禁止不正当模仿所保护的信息。具体说来,是人的智力、精神上创作成果的创作物(例如发明与作品)和表现经营上信誉的经营标识(例如商标与商号)的总称。澳大利亚学者达沃豪斯(Drahos)认为,知识产权是“诉讼上的财产权”,即可依法在诉讼中赢得占有而实际尚未占有的财产。我国已故的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另一位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吴汉东教授则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他认为知识产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划分

方法,狭义的知识产权仅包括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和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等等。

与学者们的概括式定义不同,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立法则采用列举的方式在阐述什么是知识产权。例如1967年7月14日缔结于斯德哥尔摩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中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其他商业标志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再如1994年4月缔结于马拉加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第一部分第1条也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勾勒出了知识产权的范围,根据该协议,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此可见,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而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立法却也以划定范围的方式来避开直接对知识产权下定义。事实上,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曾有人打算跳出这个圈子(国际条约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另辟…新?路去下定义,结果是最终又回到这个圈子里,改变方式重复了前人所划的范围,只是生造了个别不为人们所接受的…新概念?,实际上并未辟出任何…新?路”。笔者认为,这恰好反映了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诚然,作为传播技术和工商业产生和发展的产物的知识产权制度,它与其他的权利制度不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加上它保护的客体之无形性和开放性,使得人们更难以对其作出相对稳定、准确的定义。然而,对此我们无需多虑,因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Unbestimmtheit)是预料之中的事。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能够为相应的法律规则确立比较大的适用范围和裁量空间,法律也因此具备了灵活性。而借助于法律概念的这种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将法律适用于新的事实,又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与政治的价值观。”

因此,我们没有必要过于严谨地给知识产权下定义,事实上也是很难做到的,

但是基于研究需要,我们应该对知识产权的客体或权利对象有个基本的认识。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创造活动形成的成果和工商业领域中具有识别性的标记或

成果。知识产权即是基于智力创造活动形成的成果和工商业领域中具有识别性的标记或成果而形成的法定权利。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个权利集合,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国际条约所涉及到的各项权利(当然各自的范围有所差异);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是指工(商)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其中,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等,著作权则包括作者权和传播者权(邻接权)等。但不管哪一种划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支柱与核心,在这一点上,各国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

二、知识产权特征之重构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对其特征,学者们有诸多论述,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唯一特性是客体的无形性;有的学者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客体的非物质性;还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权利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等豘,其中多数学者主要是从与物权比较的角度来论述知识产权特征的,有一定的局限性。要全面认识知识产权的特征,除了立足上述角度外,还应全面考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演变历史及发展趋势,以下简论之。

(一)知识产权客体之无形性

知识产权之无形性特征,是指其权利客体之无形性,而非知识产权本身之无形性,因为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也非载体之无形性,我们讨论“有形”与“无形”

是针对权利客体而言的。所谓权利客体,又称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

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豙,也可以理解为由法律所确认的,具有满足人们之需求特征的,可由权利主体支配的对象。客体之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权利的一个显著特征。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权利的客体是物,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为有体物

豛,而且物权的客体与客体的载体是重合的,所以人们可以直接感知,即看得见、

摸得着;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譬如对于一部文学作品——金庸的小说而言,该作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金庸借助于文字而表达出来的其内在的具有独创性的思想感情,而非人们看得见、摸得着的、能够直接感知的是几百页纸张以及由铅、墨等构成的文字,这些只是知识产权客体——作品的载体。诚然,知识产权的客体往往需要借助于有体物之载体来体现,但是又不依赖有体物之载体,因为金庸的同一部小说,可以借助于纸张和铅、墨等载体,也可以刻在石壁上,即不因为载体的不同而影响其作品著作权的存在。又如,爱迪生发明了电灯,但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并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电灯泡,而是遵循和利用自然规律并凝聚爱迪生智力创造劳动的关于制造电灯的技术方案。

知识产权客体之无形性特征必然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法像财产所有权人那样实际地管领和控制权利的客体。例如作者将自己的作品发表后,即便是作者能够控制作品的载体,也无法实际地控制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使得知识产权更加容易地被侵犯。二是知识产权客体之无形性也导致了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变得更加困难、复杂。例如一台笔记本电脑,对于其所有权的侵犯相对容易认定,只要考察该笔记本是否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脱离了权利人的占有、其完好程度等方面就可以判断有没有受到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而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电脑芯片之专利技术侵害的认定则不是那么容易,因为电脑芯片专利技术是无形的,权利人自己都无法实际掌控,更别谈侵权人,也正因如此,他人擅自使用专利权人的技术,知识产权人往往是无法很直观地察觉到的,即侵害的无形性、隐蔽性。同时,由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主要是依据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并需要借助于相关技术特征来判断,所以,他人对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是否构成侵犯以及侵害程度的认定就变得相对复杂。是故,法律对于有形财产只需要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和保护方式,而无需对权利的具体内容作明确的规定,因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占有等方式公示,但是对于知识产权则不仅需要确定权利的种类、权利的归属,还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公示作用并有力地保护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权利之专有性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客体之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

而强调知识产权权利的专有性,则有利于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权利人与非权利人之间的界限,以便对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属于对世权或绝对权,“权利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可以对抗一切非权利人的权利,或者说是以所有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义务主体而存在的权利。知识产权一旦依法产生,所有社会公众均应给予充分的尊重;非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均不得随意使用、处分。豜当然,尽管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民事权利,但它与物权的排他性、专有性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一般而言,物权的排他性表现为对于一个特定的物,只能由一个特定的主体所有,其他主体不能对其主张权利,但其他主体可以对属于同类物的另一特定物拥有权利。而知识产权则不同,当某一法律主体获得知识产权权利后,其他法律主体在同一法律的效力范围内即不可能获得相同的权利。例如,在专利领域,不论是采取先申请原则,还是采取先发明原则的国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都创造出同样的发明时,只能一个人(或是先申请人,或是先发明人)取得专利权。另外的发明人如果发明在先还可以取得先用权,但如果发明在后可能得不到任何权利。豝再如,商标领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当然,著作权领域,专有性相对较弱,因为著作权的保护只要求作品的独创性而不要求首创,例如两件作品,只要是独立创造、有原创性,不是抄袭的,尽管两者相同,都会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免费论文下载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381858317.html, (三)知识产权保护之时限性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为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标记的成果人提供专有性保护的同时,又对权利人的权利做出一定的限制,保护时间的有期限性是该种制度设计的一个体现,因此,知识产权是一种受到时间性限制的民事权利。纵观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各国立法尽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同,但一般都规定了明确的期限。不仅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初如此,现今亦是如此,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经济权利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

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从申请之日起算;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既然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权利,那么又为什么不能够像有形财产所有权那样得到相对永恒的保护呢?其实,之所以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作出限制,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人类的劳动分为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两种,体力劳动的成果——有体财产的形成从理论上可以不借助于任何他人的劳动成果,例如原始人利用天然的石具和种子也可以种出粮食,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劳动成果的形成则无法脱离和运用人类社会已有的某些优秀成果。或许有人会说,假定某人在没有参考任何他人成果的前提下独自做出了一项发明,难道也能说他的智力劳动成果离不开人类社会已有的某些优秀成果吗?是的,因为我们可以假定,将一个刚出生的孩子送到原始森林与人类社会相隔离,若干年后会是什么样子?不会人类的语言、不会人类特有的思维,试问这样的人能够创作和发明吗?更何况,现实中很多的发明创造等智力劳动成果是在他人现有的技术基础上而形成的,所以,不管是哪种智力劳动成果的形成都离不开人类社会已有的某些优秀成果。因此尽管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标记的成果人的专有性权利,但是法律制度的设计应该考虑到文明的传承与发展的需要和知识产品本身的社会性,而对知识产权做出一定的限制,以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公众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例如,关于专利权制度,在西方就存在一种“对价理论”,即国家依法确认和保护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性、垄断性权利,但是作为对价,专利权人应该在保护期限届满后让该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自由、免费地使用。第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某些智力成果,例如技术,它们本身有一定的生命期,当一项技术被新技术替代时,该技术便事实上处于被淘汰境地,而如果法律依旧为其提供保护,也就意味着国家用很大的成本来保护一项没有效用的技术,此种做法是很不经济的。

(四)知识产权权利之地域性

纵观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知识产权制度是由封建特权或垄断权利演变而来。例如著作权最初是封建皇室以一定的条件授予出版者出

版、印刷著作的特权;专利权最初是由国王赋予给英国带来新技术的技术工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利。这种特权或垄断权利一般由皇室通过颁发许可证或公告的方式授予,因此只能在其统治范围内有效,故知识产权从其产生之初就具有“地域性”特征。然而,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由于“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观

念深入人心,反映在知识产权立法上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知识产权由最初的封建特权逐渐演变成一种民事权利。例如1709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以保护作者权利为主要目的的法案——《安娜女王法令》;1624年英国制定了世

界上第一部以保护发明人权利为主要目的的法案——《垄断法案》等等。尽管如此,“但是基于国家主权和地缘政治的需要,这种“地域性”特点随着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仍旧保留了下来。因此,迄今为止,除了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极快的地区(如欧盟、法语非洲国家)以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些传统的知识产权,均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也只有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

知识产权权利之地域性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国的知识产权类型、内容等由该国家的法律规定,独立于其它国家的法律对相同的知识产权客体——智力成果规定的权利,不照搬也不趋同。例如同样是计算机软件这一智力成果,在不同的国家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就不同,欧盟很多国家通过修改、解释专利法,将其中具有技术性的计算机软件视为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迄今为止已经授予数十万件计算机专利,而我国等国家则只将其视为一类作品从而纳入著作权法的调整范畴;又如,同样是商业方法,在美国则可以获得专利权,但在我国则不能;再如,同样是著作人身权,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明作者身份权和作品收回权等六项内容,而我国著作权法则只有前四项,等等。

第二,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权利赋予国范围内。例如,著作权领域,由于其只要求“独创”,并不要求“首创”,即排他性较弱,故著作权一般不

能对抗域外基于同样的创作而成立的著作权;专利权领域,虽然专利权之独占性很强,但其效力范围也仅限于赋予国国内,而不能限制域外基于相同的发明创造而获得的专利权,如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

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换言之,在国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但只要没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也完全可以在我国获得专利权的,各自在所属的地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商标领域亦是如此,除了驰名商标之外豣,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和禁用权的效力范围也限于赋予国国内范围。

第三,知识产权权利之司法救济只能依照赋予权利的国家的法律和法定程序通过赋予国的法院来实现。例如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都规定了权利保护和救济的途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与其他国家有一定差异。

当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领域也呈现了一体化的趋势,特别是随着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影响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但是这绝不能抹杀知识产权权利的地域性特征之存在。这是因为:其一,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作用必须取决于主权国家的加入与保留与否,不加入或者作出保留,则该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条约、国外立法并不趋同;其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成员国之间是否承认知识产权具有域外效力,关键取决于成员国是否都是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或相互间是否有双边协定或

互惠条约。因此,所谓的“全球知识产权制度”是有前提的,即承认主权国家的存在,是在承认主权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别(地域性)的前提下的“一体化”。

(五)知识产权内容之双重性

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跨越文化、科学技术、产权和法律领域的精神财富,并在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很高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也是人类社会财富的重要部分。知识产权虽然属于私权,但是它区别于传统的财产权利、人身权等民事权利,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例如著作权既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内容,同时还具备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权能。正如国际作者作曲者联合会章程中所指出的那样,“智力作品既是作者个人人格的产物,也是经济利益的源泉。由此产生了人身权

的权利,作者的身份权;由此也产生了作者以一切形式使用作品的专有的可转移

的权利的原则,而且不问其价值和用途。由此,它“打破了以…物?为界将民事权利划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的分野。”,成为一种独特的民事权利。当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权利的知识产权主要限于著作权和部分著作邻接权(如表演者权)以及商号权、商誉权,而其他知识产权则属于单一性质的财产权。

(六)知识产权体系之开放性

“法不仅仅是静止的条文,更是活的力量”,知识产权法亦是如此。知识产权是人们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法定化形式,然而,“权利是一个具有发展性的概念,某种利益具有加以保护的必要时,得经由立法或判例学说赋予法律之力,使其成为权利。”,故知识产权体系也应该是一个开放的权利体系。近年来,伴随着科技与信息的发展,不断地涌现出各类新型的智力成果,各国根据各自的利益需要与取向适时地调整与扩大其知识产权的范畴,商业方法、基因技术等被纳入知识产权法便是明证。因而,我们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应以开放和发展的眼光,密切关注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及时地对知识产权的客体、权能给予界定、扩展或限制,以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并有效地促进科技发展、文化传播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结论

纵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演变历史,不难发现,印刷术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出现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的诱因,而且伴随着现代以微机革命、网络革命和通信革命为主流的新技术革命的推进,知识产权的范畴将进一步扩大。同时,鉴于法律概念内在的不确定性属性,故应摒弃严谨的概念化认知路径,而应改从客体入手来认知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内涵。

权利是法定化的利益,然而利益能否上升为权利、何时能上升为权利、能在多大程度上上升为权利以及如何上升为权利等均取决于立法的价值取向和进程,知识产权亦是如此。因而,在探究知识产权的特征时,除了从其与物权比较的角度之外,还应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演变历史及发展趋势等多维度着眼,以全面认知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篇一:知识产权简答题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简答题) 1、如何认识“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这一命题? 2、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3、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4、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5、什么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及其特征。 6、比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7、简述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的差异。 8、简述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9、简述合理使用制度需具备的条件。 10、我国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11、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2、简述专利实施许可的特征。 13、简述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实行专利的强制许可? 14、简述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必备条件。

15、简述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16、简述注册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 17、简述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8、简述商标的特征。 19、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哪些因素? 20、简述商标侵权的特征。 参考答案: 1、如何认识“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这一命题? 答:(1)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2)知识产权的“无形”既不等同于非物质性,也不是指其与有形财产毫无联系,甚至根本对立,主要在于其保护对象——信息——的无形性,它没有较为固定的形状,不占据空间,但是知识产权最终仍需由有形物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通过报纸、书籍、电视等媒介的传播。 2、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答:知识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对象的独立性。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与其他民事权利对象相比,具有其独特之处。(2)内容的支配性。知识产权从权利的内容看主要是一种支配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进行全面支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3)产生法律效力的地域性。包括: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知识产权可分地域行使。(4)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1. 法律特征:对象的无体性 专有性:专有排他性,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地域性:只有依一国的法律昌盛,在依法产生之地域内有效。 时间性:知识产权效力在时间上的有效性。 2.什么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概念: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作品。 条件: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2、应当具有原创性或者独创性 3、应当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合法性并非构成要件,但是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3.什么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归属: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特殊情况: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的职务作品。 有以上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 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4.著作权人享有哪些精神权利/财产性权利? 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 财产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什么是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邻接权? 概念: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种类: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6.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是什么? ①法律性质不同:前者为著作权,后者为邻接权。 ②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保护作品,后者保护表演者 ③权利主体不同:前者权利主体为作品作者,后者主题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 ④权利内容不同:前者为财产权,后者即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⑤保护期限不同:前者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后者人身保护期限不限,财产权为 五十年。 7.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异同点有哪些?

知识产权简答题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简答题) 1、如何认识“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这一命题? 2、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3、简述着作人身权的内容。 4、简述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5、什么是着作权的集体管理及其特征。 6、比较着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7、简述着作权许可使用与着作权转让的差异。 8、简述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9、简述合理使用制度需具备的条件。 10、我国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11、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2、简述专利实施许可的特征。 13、简述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实行专利的强制许可? 14、简述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必备条件。 15、简述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16、简述注册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 17、简述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8、简述商标的特征。 19、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哪些因素? 20、简述商标侵权的特征。 参考答案: 1、如何认识“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这一命题? 答:(1)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2)知识产权的“无形”既不等同于非物质性,也不是指其与有形财产毫无联系,甚至根本对立,主要在于其保护对象——信息——的无形性,它没有较为固定的形状,不占据空间,但是知识产权最终仍需由有形物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通过报纸、书籍、电视等媒介的传播。 2、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答:知识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对象的独立性。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与其他民事权利对象相比,具有其独特之处。(2)内容的支配性。知识产权从权利的内容看主要是一种支配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进行全面支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3)产生法律效力的地域性。包括: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知识产权可分地域行使。(4)权利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质的民事权利,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5)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及限度,包括历史时间性和法定时间性两层含义。 3、简述着作人身权的内容。 答:(1)发表权,指作者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不受歪曲窜改的权利。 4、简述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知 识 产 权 概 述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 协定)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我国民法通则也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予以规定。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和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本身凝结了人类的一般劳动,具有财产价值,可以成为权利标的,是与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也有学者称之为“知识产品”或“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 2.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这种垄断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一定限制。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能获得法定垄断利益,才使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促使人们不断开发和创造新的智力成果,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从而有别于债权。 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基于主权原则必然呈现出

独立性,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也会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有所不同。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理。 4.期限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出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权利消灭,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须注意的是,商标权的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有关条件,法律可长期予以保护,如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仅使知识产权传统权利类型的内涵不断丰富,而且使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拓展。根据TRIPs协定、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内立法,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1、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的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划分标准: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 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是以精神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等。 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其内容已超出“工业”的范围,主要指以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包括科学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标记、禁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等等。 3、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无论是科学技术还是文学艺术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本质上都是人们设计出来的“结构和形式”。对这些“结构和形式”的利用所获得的收益,就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价值。 工商业标记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它的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简单理解

知识产权的简单理解 1 基本简介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2 基本定义 1、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该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九个特定(特定国家机关、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条件、特定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特定程序、特定保护、特定激励效果、特定权利),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1)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客体的要求特定的人是指知识产品的原创主体和继受主体。特定的条件是指知识产品的“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志是指具有“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的最后客体。 (2)明确了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机关就是知识产权认定、授权、管理和保护的国家机关。在中国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日本是特许厅;美国是专利商标局;英国是专利局。特定的法律就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国际法的依据。特定的程序就是知识产权产生的过程,例如专利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 (3)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保护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权利与其他实体权利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群或权利体系。例如中国版权法中著作权就有至少18种权利。而侵权的表现在商标法中就列举了13种,版权法又有19种之多。由此,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别于其他权利,这类权利更为复杂, 2、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该定义明确了如下几个视角,也多是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定义。 (1)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这也是我国法条上通常采用的表述。在法条上多用公民,但鉴于公民(具有某国国籍的人)没有涵盖著作权法中无国籍人,故本定义采用自然人表述《著作权法》第2条:保护的范围包括无国籍人,故本书采用“自然人”。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校园舞蹈大赛方案 一、活动目的 以艺术节为契机,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诠释自我、展示学生的青春风采,繁荣校园文化,营造高雅的文化氛围,培养校园舞蹈新势力,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艺术综合素质。 二、比赛要求 舞蹈种类不限,内容健康、积极向上。服装、道具自备。 三、报名方式 11月10日之前参赛同学将音乐伴奏、报名表以U盘方式交至艺术中心杨欢老师处(教学楼地下负一层音乐办公室)或打包文件包发送至邮箱422254138@https://www.360docs.net/doc/381858317.html,。 四、比赛安排 (一)比赛时间、地点: 1、初赛:2015年12月22日13:40 实验楼二层舞蹈教室 2、决赛:2015年12月25日13:40 实验楼二层舞蹈教室 (二)比赛规则 1、初赛 参赛选手自选一段舞蹈, 3分钟以内。按照比赛前抽签的顺序依次比赛。评委评分,评分排名前12位进入决赛。 (整个初赛过程学生会将进行全程监督和协助) 2、决赛 每位参赛学生自选一段舞蹈,5分钟以内。按抽签顺序依次比赛,评委根据评分标准对选手打分,现场公布分数。 五、评分标准 1、本次比赛为十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所得的平均分就是该选手的评委得分。 2、评分内容: ①动作编排4分。要求成套动作的完成应符合所选舞蹈种类的特色,动作完成能体现所选择动作类型的风格和特点。动作完成轻松流畅,技术正确,没有失误。 ②艺术表现4分。要求表演投入,舞蹈动作能充分表达舞蹈音乐的内涵。 ③着装仪态2分。要求参赛选手着装大方,符合学生的身份,能够展现中学生的活力与朝气。 六、奖项设置 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 七、活动工作人员及具体事宜安排: 1、总策划:罗群雁卢永梅张延祖 2、总负责:杨欢 3、协调各组之间的工作和评委等相关工作的安排 4、灯光音响:信息中心张延祖 5、负责舞台灯光及音乐的调控 6、摄影摄像:信息中心 7、保障活动所使用的设备能正常工作,并为学校留下高质量的音像资料。 8、会场卫生:由德育处待演出结束安排学生打扫报告厅卫生。 9、安全保障:值周领导、学生会、值周班。 艺术中心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由下列权利构成: (1) 文学产权。在立法文件中文学产权指称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2)工业产权。根据《巴黎公约》及其相关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范畴主要指专利权(含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3)知识财产专有权。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植物新品种权;二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商业秘密权。 以上权利即是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 (4) 商誉权。 (5) 信用权。 (6) 商品化(形象)权。 以上即是经营性资信权。 定义: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英国于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首开世界著作权成文法之先河。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 2. 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 4.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 5. 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是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而商标权实行的是注册原则。 2.受保护的条件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3. 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志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构思、内容。 2.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会发生交叉。 客体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 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知识产权的概念

技术经济学作业 学院经管学院 班级工管10-1 班学号201001061207 姓名程文明

中国知识产权现状、问题及发展战略 班级工管10-1班学号1001061207 姓名程文明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原理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我国国情下的知识产权的现状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在立法宗旨、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一)概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

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等领域内,智力创造成果的完成人、所有人或工商业经营活动中工商标志所有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七类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狭义的知识产权——三类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1、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私权。 ?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 ?它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专有性 ?独占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垄断。 ?排他性: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2)地域性

?领土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域外效力:缔结了诸多知识产权双边协定和国际公约 (3)时间性 ?法定期限内权利受保护 ?超过有效期权利消灭 ?知识产权为全社会共有 ?例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 ?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 ?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四、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 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

张玉敏谈谈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谈谈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10-4-16 浏览次数:886 字体大小:大中小 深刻理解知识产权这种新型民事权利的特点,对于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定正确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不断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企业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发展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进而战胜竞争对手。 “知识产权”一词在我国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但是,究竟什么是知识产权,这种权利与传统的民事权利有什么区别,学界却莫衷一是。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 条(8)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类发展的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艺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因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以上规定涵盖了目前被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根据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 控制权

即控制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实施占有,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控制权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 2. 使用权 指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对象按照性质和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展览自己的作品,发表、改编、表演自己的作品等。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3. 处分权 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自己权利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出卖、赠与、投资)、抛弃等权利。 4. 收益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概念 核心提示:“知识产权”一词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创,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一词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首创,后为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并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所承认。我国学者曾将该种权利称之为“智力成果权”,台湾省则将其称为智慧财产权,《民法通则》与国际接轨,采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并将其列入第五章民事权利中。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其在法律上有如下特征: (一) 知识产权是对同一客体同时可以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范围,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属于人身权范畴。与上述权利的单一属性不同的是,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即知识产权同时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两种属性,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权利。 人身性是指知识产权与享有该权利的特定人身紧密相联系,这种人身权利为权利人终生享有,不能继承、转让,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者署名权即是这种权利。知识产权之所以具有人身属性,在于其权利客体与主体的特定人身联系。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创作的,发明是发明人创造的,带有创造者本人明显的个体特征。这与有形财产的标准化、程式化、机械化、社会化完全不同。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 摘要:从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引入为什么要讨论知识产权概念问题。陈列了现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并分析了其不足。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知识产权应然的概念是知识产权是稀缺性信息所有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稀缺性;所有权 1为什么要讨论知识产权概念? 在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知识加创新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支柱,依靠智慧创造财富成为时代前进的潮流。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地位得以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的能量得以空前释放,知识产权成为全球新的经济增长中的关键因素,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制高点,它能够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已成为企业乃至国家贸易竞争的焦点。不仅国际经济贸易关系,而且国际政治外交关系都在某种程度上同知识产权相关联。 从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到二○○八年六月五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直至今日。知识产权在我国发展迅速,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1知识产权法制健全。自1979年以来,随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与此同时,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科技交流的不断增多,对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国加快了知识产权立法进程。198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1984年3月审议通过了《专利法》,1990年9月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与此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实施条例》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也相继颁布实施。至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已经全面建立,以较短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通常需要上百年才能完成的知识产权法制历程。 1.2加入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我国先后参加和加入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公约”、“协定”、“条约”。 1.3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我国各级知识产权管理与司法机关也不断健全。在各级政府机构中设立了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机构,在工商局中设立了商标管理和执法机构,在部分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庭,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双轨制”体系,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1.4随着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迅速提高,专利、商标拥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据统计,至2003年底,我国已累计受理中国专利申请1931125件,获得授权1065264件;累计核准注册商标197.3万多件。仅200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就突破40万件,达45.2万件,我国的商标年申请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始出现,部分企业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品牌。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已经走上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虽然如此,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仍然在讨论中,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概念,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这将有可能制约我国知识产权的迅速发展。在此,笔者简单讨论一下知识产权的概念,希望大家参考。 2知识产权概念现状 知识产权, 在法学上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法国著名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中, 后被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援引并得到进一步的阐释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 [1]但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本身, 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 国内外理论界从未达成共识。[2]目前,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阐释的主要方式用两种,即抽象概括式和列举式。 2.1主要的抽象概括式概念 从国内外来看主要的抽象概括式概念有以下几个: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脑力、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目录 1基本简介 2基本定义 3价值 4基本特征 5基本特点 6基本分类 6.1根据国际法的分类 6.2根据国内法的分类 7基本价值 8战略意义 1基本简介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4]

2基本定义 1、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该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九个特定(特定国家机关、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条件、特定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特定程序、特定保护、特定激励效果、特定权利),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1)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客体的要求特定的人是指知识产品的原创主体和继受主体。特定的条件是指知识产品的“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志是指具有“知识性”和“产品性”特征的最后客体。 (2)明确了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权利的法定性和授予性,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机关就是知识产权认定、授权、管理和保护的国家机关。在中国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日本是特许厅;美国是专利商标局;英国是专利局。特定的法律就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国际法的依据。特定的程序就是知识产权产生的过程,例如专利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商标专用权产生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 (3)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保护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权利与其他实体权利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群或权利体系。例如中国版权法中著作权就有至少18种权利。而侵权的表现在商标法中就列举了13种,版权法又有19种之多。由此,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别于其他权利,这类权利更为复杂,需要特定的审判机关和特定的保护。 2、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该定义明确了如下几个视角,也多是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的定义。 (1)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这也是我国法条上通常采用的表述。在法条上多用公民,但鉴于公民(具有某国国籍的人)没有涵盖著作权法中无国籍人,故本定义采用自然人表述《著作权法》第2条:保护的范围包括无国籍人,故本书采用“自然人”。 (2)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该定义采用了概述性的描述,即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以及等类(除此以外的)领域所创造的知识产品,该知识产品不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知识产品非实践认识和经验,而是指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智力成果。它的含义是特定的,如著作、发明创造、技术、商标标识、设计,法律才能赋予所有人以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其智力成果时的专有权和排他权。 3价值 知识产权的价值,对于企业利用好专利可以为企业节约研发时间,节约研发经费。其实品牌更能说明知识产权的价值,全球2010年品牌排行榜可口可乐的价值7百多亿元,中国的品牌价值远远不如国外的品牌

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独占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他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既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时间性: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超过有效期限,这一权利自行消失,成为社会共同财富。 2、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 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的不同,他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特征。所谓非物质性,即使只是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3、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特征:(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侵犯了著作人的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有关权利。 (2)行为的违法性 (3)行为的作为性 (4)行为的多样性:发表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分类:(1)直接侵权:行为人针对版权作品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 (2)间接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但却可能促成了第三人所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使第三人所为的侵权行为得以继续完成。 4、著作署名权侵权(姓名权、署名权、身份权) 5、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取得方式不同:著作权一般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登记注册。专利权需要申请审查是否具 有可专利性。 2、保护期限不同:著作人身权里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都不受限制,而人身权里的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相同,即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分别为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专利权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 4、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情感和观点等内容本身,这些形式表现为小说、论文、电影、歌曲、图画等种类。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属于思想、观点内容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比如电视机的发明、灯泡的制造方法、可口可乐瓶子独特的外观设计等。 5、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由保护对象所决定,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内容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但专利权不会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例如,甲发明了电视机,并申请了专利,乙就不能再申请这一专利。 6、著作权的内容:(具体权项写三四个即可) 1、著作人身权:是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特征:无期限性、不可分离性、不可剥夺性。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论述题

三、简答题 1. 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客体和对象不同。“无形”是知识产权的首要特征。虽然作为抽象的概念,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作为知识产权首要特征的“无形”明显不同于物权的“无形”,知识产权的“无形”不仅指权利本身,而且也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并且即使从权利自身的角度看,两者也是有区别的。 首先,从权利转让的角度看,除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转让“物”的所有权等少数情况外,转让物权,必须转移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而转让知识产权,则一般不涉及“物”的转移。因此,尽管物权也是“无形”的,但物权的转让,最终要体现在“物”之上而不仅仅是体现在抽象的权利之上,而知识产权的转让则必须体现在抽象的权利之上而不是体现在“物”之上。 其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精神产品,而不是“物”。当然,对“无形”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亦即不能把“无形”理解为“没有一定的形状”。强调“无形”,实质上是要把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客体的载体区分开来。以美术作品为例,美术作品固然要表现为一定的“形”或“体”,但必须把作为版权客体的美术作品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美术作品载体——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区分开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享有所有权不等于对作品享有版权。其实,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也不一定有确定的“形”或“体”,例如,电力就没有确定的“形”或“体”,但是电力可以用一定的物理手段去度量并且可以由权利人以事实行为予以控制,而知识产权客体则不可以用物理手段去度量,并且一经公开,权利人就不可能以事实行为予以控制。因此,对物权客体之“有形”或“有体”也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所谓“有形”或“有体”,无非是指“物”一般具有直观性——即使没有直观性也能以自然力支配。由于客体的不同,导致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不同,因此,尽管任何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将“无形”这一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视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亦未尝不可。 2.知识产权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弱于物权。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物权,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的后三项虽然为知识产权所具备,但知识产权人却不能对知识产品实施占有,因此知识产权不能与所有权相等同。其二,除某些他物权——如担保物权——因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丧失外,物权的专有会随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灭失而丧失。而一般说来,除非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载体之间只存在惟一的对应关系,例如某作家创作的小说只有一部手稿,并且未以任何方式复制,也不能凭记忆再现该小说的内容及其表达,那么知识产权不会因“物”的灭失而在事实上丧失。 3.知识产权的实现需要以法律的保障,物权划分则可以通过事实的占有而实现。 4.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需要让位于物权。例如,当知识产权和物权不在同一个人手中时,美术作品必须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被展出。 5.期限不同。所有权的存在不受时间限制,是一种无期物权。而知识产权不论是何种类型,法律对它们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的专有是与法定时间性相联系的专有,而物权的专有一般不受法定的时间限制——自物权和大多数他物权没有法定的期限,只有少数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法定的期限。但期限性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种类,技术秘密便不具时间性,只要权利人能保守住秘密,这项技术甚至可以世代相传。 6.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普遍性,不受地域限制,而知识产权不论为何种类,都是依照各国本国法进行保护的,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不会在另一国得到承认,除非依照当地法律另行申请。 7“.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这一点物权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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