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珠海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珠海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3/29/2010

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有的优惠政策是由国家或省制订的,如在规定的围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有的则是由市自行制订实施的,如土地使用、服务价格、产品销售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优惠和实行国民待遇等等。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经营期(“经营期”,是指从登记注册开始到注销登记为止。)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享受2年免、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营期10年以上、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享受1年免、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4.经营期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5.经营期在10年以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第1年免、第2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6.外商将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消费税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

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新产品属省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新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四)个人所得税

1.外籍人员在经济特区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澳门、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五)产品销售(管理销,主要是防止落后的民族工业遭到冲击)

1.凡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其产品外销比例可由外商自行确定,销比例可放宽到100%。

2.经我市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可销100%。

3.外商投资于我市菜篮子工程和高产、高质、高效农业开发项目,其产品可销100%。(六)土地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地价标准根据土地用途、区位、建筑容积率、项目技术水平和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分别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1.凡外商投资于生产性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定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在地价方面给予优惠,价格为每平方米80-400元(现行工业用地价格为每平方米236-700元)。

2.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定,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免缴土地使用费的特惠待遇。

3.对于用地较多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实行分期支付或缓期支付地价款的办法。(七)服务价格

1.外商投资企业用水用电,统一按中国企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费。

2.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外资企业机构在购买或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价格及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中国(大陆)企业和人员相同。

3.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凭在的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在市酒店住宿、乘搭交通车辆、到各旅游景点旅游等,均享受与市居民同样价格待遇。

(八)利润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所得利润和合同期满或中止时清理债务后所分得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汇出净利润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

《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放宽外销比例凡外商在投资《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或收购、参股国有企业的,审批机关不限定外销比例,由投资者根据国外市场需要,以保证外汇平衡为目标,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的外销比例。凡外商在投资《目录》中限制甲类项目,经报省外经贸委批准可给予30-50%的销比例;投资限制乙类项目,报国家外经贸部审定外销比例。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设在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起算,都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期,其中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港口码头,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头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服务性行业,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头一年免征,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均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地为33%,沿海经济开发区为24%)。凡经市科委评定为“技术先进型”、市外经贸委评定为“产品出口型”(70%以上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期满后尚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以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入(增资或新办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者,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若再投资于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者,可100%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产品出口给予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出口产品,除属限制性项目需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购买配额外(按原审批权限到省外经贸委和外经贸部驻特派员办事处申请),其它产品出口均免领许可证,出口关税、增值税均为零。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已征税的中国原辅材料、零部件进行加工的产品出口均可退税。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进行加工生产则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在进口时先征税,在出口时给予退税。出口商品的退税率是: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为17%;农机、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为13%;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为11%;目前执行6%出口退税率

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若上述企业的产品有外销的,其出口部分应免、退的税额可与销部分应征税额相抵扣,以一个季度计算,出口数额占销售总额50%或以上的,抵扣后免、退税额有剩余的可退税,出口数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下的,抵扣后免、退税额有剩余的则结转下一季度抵扣。

四、适当降低高新技术产业地价凡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由市科委评定为高新技术产业者给予优惠地价,按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四类和用地的不同区域定价,并可商议分期付款。

五、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投资总额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免税进口凡属于《目录》中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含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机[不包括中央空调]、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机、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和《中华人民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税号的商品)之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以上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保税区的特惠待遇可供利用. 保税区设在洪湾,占地3平方公里,实行封闭式管理,外商在区可从事出口加工(主要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转口贸易(经批准可开展商品期货交易)、仓储运输(含大宗保税生产资料交易业务)、批发零售、金融保险(经批准可试办离岸业务和外汇期货业务)、和其他特种服务业务(如设立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保税区所有企业的经营围(除国家禁止的以外)均不受限制,包括生产型企业可同时兼营贸易业务等。设在保税区的企业,可在区与境外(含港澳)自由进出各种货物(包

括出口加工企业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原辅材料、燃料、包装物料等),通关实行备案登记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需配额出口商品除外),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不含需征税的汽车、烟酒等少数商品),展示、仓储进口商品不设期限,出口加工业进出口料件不设保证金台帐,不收保证金,出口税率为零。经海关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从非保税区口岸或国其他保税区进出口货物,保税区的货物在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之后,亦可运出保税区外销售;非保税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可享受国家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见第二条)、税率按15%计征之外,凡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政策的可减按10%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保税区实施《保税区外汇管理条例》,可以在区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人民币,不需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可直接与银行进行外汇或人民币结算,允许各国货币在区流通。

七、准许投资者自用的港澳车辆申请入境凡在实际投资达到一定标准的外商,在其合同有效期,投资者自用的港澳牌照车辆,可以申请办理进入或省境的行驶证照。

外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外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提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分地区优惠、分产业优惠、再投资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地方所得税和其它税的减免7种... 外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分地区优惠、分产业优惠、再投资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地方所得税和其它税的减免7种。主要包括减免优惠、再投资优惠、亏损结转优惠、税收抵免优惠四种方式以下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知识,仅供参考。 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免征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港口、码头开发经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期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从事服务行业,客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境外银行,以国际银行同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深圳外资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深圳外资银行支付给总行的利息,不超过国际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增值税、消费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在深圳经济特区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按“地产地销”的政策规定,暂免征收工业环节的增值税,但消费税产品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和199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成立、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能单独核算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实行退(免)税。

泰国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泰国内外资企业投资优惠政策 对于工业企业的投资,无论生产场所设在何处,允许外商持大股或全部股份。 给予边远地区或低收入地区和设施未完备的地区提供特别优惠待遇,获得税务优惠权益最高。 重视以下类别企业的投资:农业及农业加工业、人才及科技发展企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处理等等。 根据目前的经济因素,按各区的人均收入和基础设施把全国分为三个投资区: 第一区共六个府,位于中部,分别是曼谷、北榄、龙仔厝、巴吞他尼、暖武里和佛统。 第二区为夜功、叻丕、北碧、素攀、大城、红统、北标、坤西育、北柳和春武里、罗勇和普吉等十二个府。 第三区为其他五十八个府,为最高待遇投资区。 一、各区的税务方面的优惠措施 (一)设在第一区的投资项目 1.进口税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机器,给予减免一半进口税; 2.设在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区的项目,获免缴法人所得税三年。 获得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达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一年。 3.获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的进口税一年(期满前可办理续期)。 (二)设在第二区的投资项目 1.进口税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机器,给予减免一半进口税; 2.获免缴法人所得税三年,若投资项目设在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区可获免缴法人所得税五年。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按上述要求办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免税期一年。 3.获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的进口税一年(期满前可办理

外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

外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 为了鼓励外商进入中国市场的投资,我国对国家规定的外资领域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扶持,常见的可能就有有“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一、定义 "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涉及领域 中国主要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领域: 1.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 2.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3.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外商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4.鼓励外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工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 5.鼓励外商投资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 6.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 7.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二、申请“两免三减半”的具体程序及附报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注:申请可以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时候送税务机关,也可以在获利年度送,不过以开始生产经营的时候送比较好。 1.申请书内容: 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情况; ②所从事的行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名称或主要经营项目; ③实际投产经营时间、确定的经营期限; ④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确认享受定期减免税资格。 2.申请资料: ①企业被批准的可行性报告; ②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3.相关提醒: 企业对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要写明与企业所存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对于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如没有办理上述享受减免税优惠申请的,不能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三、分局向市局报送的资料 除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主管分局还应向市局提供如下资料:

最新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法定所得减免。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贷款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除上述规定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2.企业减税。下列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税法第7条、细则第71条) (2)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细则第73条) (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细则第73条) (5)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6)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细则第73条) (7)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8)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3.生产性企业减免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2免3减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8条) 4.地方所得税减免。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税法第9条)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优惠政策 1.优惠内容 (1)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的规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符合前条条件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3)自行研发技术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4)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2.形式及经营范围 (1)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2)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技术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研发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

3.设立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2)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4.设立程序 (1)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内部设立研发中心: ①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按相应权限审批,但如属限额以下限制甲类企业,一律由省级审批部门审批(或按下款受理备案); ②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独立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见本条第(3)款];如企业经营范围中未包含上述业务的,应修改合同产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及增项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同“设立条件”。 (3)上报审批机关的申请报告应增加下述内容: ①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 ②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③进行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④在投资总额内或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发过程中的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 ⑤关于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 5.其他有关规定

广州市南沙区投资优惠政策

广州市南沙区投资优惠政策 (1)“五免五减半”。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如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其投资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即头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两免三减半”。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含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一免二减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的资金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两类企业减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上海为二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办高新(先进)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可在第六至八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7)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商而有来源于区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经政府批准,可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 (8)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10)外商投资者从其投资者将从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企业和开发区其它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属产品出口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11)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房产税五年。 (12)外商投资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机器

珠海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3/29/2010 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有的优惠政策是由国家或省制订的,如在规定的围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有的则是由市自行制订实施的,如土地使用、服务价格、产品销售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优惠和实行国民待遇等等。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经营期(“经营期”,是指从登记注册开始到注销登记为止。)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享受2年免、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营期10年以上、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享受1年免、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4.经营期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5.经营期在10年以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第1年免、第2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6.外商将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消费税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 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新产品属省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新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四)个人所得税 1.外籍人员在经济特区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澳门、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五)产品销售(管理销,主要是防止落后的民族工业遭到冲击) 1.凡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其产品外销比例可由外商自行确定,销比例可放宽到100%。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FOR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y foreig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percentage of contribution equaling to or exceeding 25%, applying tax system and registering with the tax authority in accordance with foreig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shall be applicable for the tax treatment for foreig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t present, foreign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n Anhui province shall be subject to ten tax categories, including Value -Added Tax, Consumption Tax, Business Tax,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dividual Income Tax, Urban Real Estate Tax, Vehicle And Vessel Usage License Plate Tax, Stamp Tax, Resource Tax, Land Appreciation Tax. The primary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for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re elaborated below, subject to the existing tax laws and regulations. I. Tax Category Preference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shall temporarily be exempted from City And Township Land Use Tax, City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 Educational Surcharge and Local Educational Surcharge. II. Tax Preference for Value -Added Tax a. Importation of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directly used in scientific research, experiment and education shall be exempt from VAT. b. Importation of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from foreign government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s assistance free of charge as well as equipment and machinery required to be imported under contract processing, contract assembly and compensation trade shall be exempt from VAT. c. The exportation of the goods produced and exported by various production enterprises shall be subject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一、国家的优惠政策: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部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减免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4、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40%。 6、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相应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享有上述优惠外,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1999〕79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 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 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 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1),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述进口证明、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审核进口商品范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后出具征免税证明。 (三)特殊规定: 1.凡五类企业超出本条第(一)款第2点界定范围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进口证明应由国家或省级经贸委按审批权限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格式见附件2)。 2.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如确属国内同类产品的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归口管理该类产品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格式见附件3),直属海关凭上述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及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设备及配套技术的免税审批手续。 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单位应是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 2008-2-2 12:46:00 | By: sunjian09 ]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该法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有:免税、减半征收、适用低税率、退税、抵免所得税等,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以下为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饲养、养殖、种植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用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企业等),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建的软件企业在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时候,可以不受经营期的限制。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期满之后3年以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期间,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 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免税、减税期满以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之内,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5%~30%。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征所得税。 (3)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但是,外国投资者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者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批复 【标 签】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5﹞629号 【发文日期】2005-10-31 【实施时间】2005-10-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珠地税发[2005]246号)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来文第一、二点所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年度的中间将其原中方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外方或外方股东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另一外国投资者(原外方仍然存续),年度终了后,外商投资企业分红,前述受让者将该年度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红利再投资于该企业的情况,能否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问题。省局认为,年度中间受让股权(或股份)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红利再投资于该企业的,其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红利应是取得股权(或股份)后实际参与生产经营月份所产生的部分。因此,应正确划分取得股权(或股份)前后的红利所得,不能正确划分的,按月份平均分摊。 二、你局来文第三点所提的对于企业在股权交易中,对未能反映股权增值的情况,不同意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观点。省局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07号)规定,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和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照股权成本价转让。因此,对于符合规定的股权交易,即使没能反映出股权增值,也应该按规定

国税发(2008)23号外商企业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8】第023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2月27日状态:有效 国税发〔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

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珠海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珠海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3/29/2010 珠海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有的优惠政策是由国家或广东省制订的,如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有的则是由珠海市自行制订实施的,如土地使用、服务价格、产品销售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优惠和实行国民待遇等等。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设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经营期(“经营期”,是指从登记注册开始到注销登记为止。)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享受2年免、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营期10年以上、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享受1年免、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4.经营期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5.经营期在10年以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第1年免、第2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6.外商将其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消费税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内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 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新产品属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四)个人所得税 1.外籍人员在珠海经济特区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五)产品销售(管理内销,主要是防止落后的民族工业遭到冲击) 1.凡外商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其产品内外销比例可由外商自行确定,内销比例可放宽到100%。

上市专题研究33:外资比例低于25%之后的税收优惠问题

上市专题研究33:外资比例低于25%之后的税收优惠问题 一、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在工商局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外合资企业后因外资比例不再符合标准是否需要退回所减免的税款,实务操作中的基本原则是:1)如果外商投资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主动撤回出资从而导致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下需要补缴税款;2)如果在企业增资的过程中由于外商投资者没有等比例增资被动导致外资比例不符合标准的话,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补缴税款;3)如果由于首次公开发行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甚至10%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补缴税款,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对该问题提出反馈意见,但是只要解释得当并且取得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理应不会成为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中国很多法律问题都很有意思,那就是处理原则经过实践已经相对比较明确,但是如果非要找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依据却是难上加难。或许这就是中国的现实: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尤其是税法和外资企业方面比较混乱,而实务人员在实践中摸索出的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而又不能及时的以规则的方式加以规范,只是被动的默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虽然该文已经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而废止,但是由于新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一视同仁的思路导致对外商投资企业没有任何的特殊规定,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所累

陕西省鼓励外商投资主要优惠政策

陕西省鼓励外商投资主要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一)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 1、对已设立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中西部地区(陕西)利用外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 5、设在西安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设在省内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稀有、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的生产性项目除外。 8、在西安市区内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还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设在省内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在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在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40%的税款。 1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有关条件的,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1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4、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 15、对在我省境内投资举办的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允许类产业中娱乐业、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