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广州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广州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城市道路泊位和临时停车场。但道路运输站场内的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本规定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主要供本住宅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包括住宅停车场和单位自用停车场。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临时停车场,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1-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的具体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实施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等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泊位规划,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管理,查处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

国土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调控停车需求。

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短时停车,快停快走。

-2-

政府投资建设的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公园和景区配套公共停车场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并可以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优先保障驻车换乘乘客、游客的停车需求。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但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住宅停车场以及其他停车场通过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全市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将收集汇总的经营性停车场空余泊位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开,并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交通需求,建设停车信息诱导屏等设施,发布区域停车诱导信息。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技术规范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时、直接上传相关停车数据。

第八条本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制度。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3-

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国土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等内容。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套建设或者增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或者增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规划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筑物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应当符合本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国土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停车场是否符合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

第十一条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配套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可以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4-

站的配套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将政府承担的建设资金纳入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政府建设资金安排情况,组织编制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具体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配套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措施,支持社会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二条本市采取以下措施,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一)申请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国土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符合房地产登记要求的,可以按照其整体空间投影的占地面积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三)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服务费标准可在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十三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纳入特种设备管理,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手续。

第十四条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加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

-5-

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当符合用地、建筑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且不影响结构安全、通行安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架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利用自有用地范围内空置的场地进行安装,未占用现有市政道路,现有通道、绿地以及消防通道,停车规模不大于五十个车位的;

(二)与周边现有住宅距离大于十米且临住宅一侧设置必要的构造隔离设施,与其他现有建筑的距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三)如不临市政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架距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三米;如临市政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架出入界面距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六米、如需设置回转车道时不小于七米的;

(四)高度(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停车架最高点)不超过六米,且采用通透式的机械框架、采用垂直绿化进行遮饰的;

(五)满足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的有关要求。

符合前款条件的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架在安装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安装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有关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

-6-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住宅小区在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利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但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审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住宅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六条鼓励住宅停车场在满足本住宅区居民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依照前款规定向社会开放的住宅停车场和单位自用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停车。

第三章公共、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管理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条件:

-7-

(一)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按规范设置收费标价牌;

(二)经营性停车场的计时、计费装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三)按规范设置停车场标示牌和监督投诉电话;

(四)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临时停车场除外;

(五)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临时停车场除外;

(六)安装车轮定位器,临时停车场除外;

(七)室内停车场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八)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接口。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不少于国家、本省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或预留接口;

(九)已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加装充电桩的,配套用电设备、线路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除了符合前款规定技术条件外,还应当设置统一标识,并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收费。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照本市商事登记相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手续。

-8-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投入经营前,凭工商营业执照、场地规划证明、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价格核定手续。

工商、价格、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停车场经营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商事登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停车场经营主体、经营地址;

(二)停车泊位数量、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报送资料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自停业、歇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同时相应调整或拆除停车场标志牌。

停车场需要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二十一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9-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按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

(二)公示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收费;

(三)向机动车停放者给付收费发票;

(四)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维护停车秩序,并按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

(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扬尘、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六)制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在按标准设置的车位数量范围内接受车辆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八)采用计算机计费管理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信息化规范,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时、稳定、完整、准确地从前端直接上传空余泊位和收费数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正确使用场内设备,不得损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10-

(三)按标准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用;

(四)不得驾驶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停放者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有权劝阻,并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第四章城市道路泊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路政主管部门和中心城区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停车需求等情况,编制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泊位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泊位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拟设置泊位的路段、范围、泊位数量和停放车辆类型等内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调整城市道路泊位规划过程中,应当将规划草案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路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运行和停车需求变化,对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泊位的规划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城市道路泊位规划调整应当按照

-11-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征集意见。

第二十四条编制城市道路泊位设置规划时,下列路段、区域不得设置泊位:

(一)人行道、城市道路绿化带;

(二)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

(三)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大门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五米范围内;

(五)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城市道路;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

(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泊位的其他路段。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路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城市道路泊位设置规划,划设城市道路泊位标线,依照规范实施编号,并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将泊位信息向社会公布。

其他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或者撤除城市道路泊位。

-12-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城市道路泊位,并告知城市道路路政主管部门铲除泊位有关标志标线:

(一)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周边的其他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城市道路泊位使用率过低的;

(四)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情况发生变化,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泊位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

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城市道路泊位的,免收使用费。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免费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路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免费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

-13-

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可以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收取,并可以采取预缴费的方式收取。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城市道路泊位标示牌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设置城市道路泊位收费标价牌和收费指引;

(三)制定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秩序巡查和监管制度;

(四)按照停车场信息化规范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传空余泊位和收费数据;

(五)其他受委托实施的公共管理事项。

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城市道路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城市道路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

第三十一条使用城市道路泊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

(二)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三)超过缴费预定的停放时间停放时按规定补缴使用费;

(四)在泊位标线内停放车辆;

(五)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泊位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泊位或者在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14-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范设置收费标价牌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计时、计费装置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不符合停车场设计规范要求的,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车场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商事登记、价格核定手续的,分别由工商、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停车场停业、歇业后未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示牌的,由所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停止使用未按规定公示的,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国土和规划行政管

-15-

理部门批准将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用途的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作收费公示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税务、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七)项规定的,由所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不按规定上传停车信息数据的,由所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划设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

-16-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无法认定违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城市道路路政主管部门铲除停车泊位标线并修复相应交通设施,恢复道路通行功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外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不缴纳或者补缴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管理的单位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处以两百元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出泊位标线停放车辆或者不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管理的单位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两百元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管理的单位共享违法车辆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泊位或者在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管理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不属于机动车保管费。城

-17-

市道路泊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处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及个人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规定所规定职责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交通、公安、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泊位规划、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18-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60元;露天 4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40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5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5元;露天 3元 说明: 1.收费收入的分配,由停放保管服务单位与停车位产权所有者协商确定。 2.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番禺区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50元;露天 3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27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元;露天 3元 欢迎广大市民对有违规收费的停车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局投诉。投诉电 话:87773582 网上举报:地址:东华东路光东前街7号之一五楼东山区物价检查所附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价〔2004〕217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库)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建设、城管、土地等部门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公共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条鼓励单位或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库)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库)。 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旅游景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库)。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含有关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停车场(库)竣工后,应当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诱导系统等公共停车(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报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人应当依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按照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经公安交通、城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不得停放大型车辆。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1

目录 一、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目标监督制度 三、安全责任 四、安全教育制度 五、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六、安全活动制度 七、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八、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九、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十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制度 1、全体管理人员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在做好“三控制一管理”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开展安全劳动竞赛。 3、教育员工做好自我保护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经常检查督促消防设备和用电安全,树立防范意识。 5、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的发生。 6、单位车辆与外来车辆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严 禁带故障运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安全目标监督制度 1、管理人员要制订好各部门的各项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各部门人员学习。 2、专职安全员每日必须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和违章,及时汇报和制止。 3、每月召开一次专业人员以上管理人员会议,检查不安全隐患,并下达预防措施。 4、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员工会议,进行安全教育,杜绝违章操作。 5、专职安全员必须在发现不安全隐患后,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开始整改,整改结束后,把整改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记录备案,以便检查。 6、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各种奖罚制度的实施。

三、安全责任 1、管理人员对设备运行实施安全管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2、按照设备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设备运行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设备运行进行安全、有效的管理 3、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于不听劝阻者,问题严重的,应视其情节严重与否进行处理。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

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五)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 进入商场停车场的车辆需要具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据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篇1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智能停车场管理细则

智能停车场管理细则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直线上升,一线城市静态交通问题也随之出现了。在一些大型公共场所,每天进出的汽车数量逐渐打破传统记录。为了有序的管理机动车辆出入,提高智能停车场工作效率,减少车辆出入引起交通堵塞等问题,一个健全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是必须。 一个健全的智能停车场管理制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制度,安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停车设备管理制度等。 一、智能停车场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进入对住宅区(大厦)等停车场车辆进行管理。 2、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向车主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停车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负责定期对停车场管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地下车库的汽车,摩托车,进行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有纪律,有操守。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根据系统数据进行收费,并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按车位秩序停车。

7、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9、负责智能停车场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如有情况,及时联系专业人员前来维护修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主要是指停车场各个出入口,一般只需一人,智能停车场系统自动收费,工作人员协助收费或指挥车辆放行。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四、智能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外来车辆行驶停放管理,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

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

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交停车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流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特规定如下: 一、公交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停车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公交停车场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公交停车场按设计核准的停车数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应急疏散通道超停车辆。 1、超停车辆的停车场必须每年将超停数量、安全防范措施、解决计划向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2、集团安全管理部定期对超停车辆的停车场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安全防范措施和解决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四、执行公交车辆进出场安全检查制度。 1、公交车辆进场前由警卫人员上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异常物品应按规定处置。 2、公交车辆凭使用单位开具的车辆出门证出场。 五、公交停车场内车辆安全行驶制度。 1、公交停车场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得违规逆向行驶。

2、公交停车场内公交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小型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3、公交停车场内机动车辆按规定的区域停放,不得违规停放。 4、公交停车场内禁止非机动车、电瓶助动车、摩托车行驶。 六、执行公交停车场内禁烟禁火制度。 1、公交停车场是禁烟禁火重点单位,除划定的吸烟点外,全部禁烟禁火。 2、因生产作业、维修施工需要动火的,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管理单位派员在动火区域设置警戒线并配备灭火器材。 3、应设立动火作业申请、批准和配合作业记录台账。 七、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1、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2、警卫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3、安全消防巡查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4、监控消防值班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八、定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活动。 1、管理单位所属的管理大区人员每月不少于二次安全教育活动,每次不少于二小时。 2、管理单位各岗位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活动,

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通知(20082号)

穗水工程招标[2008]2号 关于明确局属水务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及操作程序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及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事项: 一、市水务局负责局属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委托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 招投标活动全过程接受市监察局派驻水务局监察室(以下简称派驻监察室)监督。 二、局属工程建设项目除《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的项

目、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外,其他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三、除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提交招标办备案后,不再参与招标过程的具体操作(含资格预审工作),只在需要招标人盖章的情况下加盖招标人公章。 四、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预公开制。 (一)年度计划批准后,由招标办将本年度拟开展招投标项目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84859892.html,)公布。 (二)每月25日前,各单位应将下月拟招标项目的名称、初步设计批准文号、建设内容、本次招标工程估价、招标方式、分标方案等内容按附件三的格式报送招标办。招标办汇总后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五、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备案管理。 (一)招标拟开展前,招标人应向招标办提出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标办收到申请后,在招标代理库中采用摇珠方式随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推荐给招标人。招标人应与该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过程须有派驻监察室人员在场,并记录存档。 (二)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持招标报告、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到招标办办理备案。经招标办同意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可持相关表格及有关资料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

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

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0年01月12日 16时59分 15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自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 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土地部门编制,作为城市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生产装置的开停车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大检修过程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的管理。3.内容 3.1 职责与分工 3.1.1 生产车间负责人为生产装置停开车管理的主管领导。 3.1.2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实施。 3.1.3 生产车间负责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具体落实。 3.2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生产装置大检修开始前一个月,装置所在车间应编制完成停开车方案,一式三份,由车间主任签字后报送生产部。 3.2 停开车方案以生产车间为单位进行编写。 3.3 停开车方案由生产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室进行审核,于大检修开始前半个月审核完毕,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批准后由生产部组织实施。 3.4 停开车方案的审核程序 3.4.1生产部接到生产车间报送的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设备管理部门。 3.4.2设备管理部门接到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

结束签字后转交安全管理部门。 3.4.3 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生产部。 3.4.4 对各部室审核中提出的需要横向衔接的问题,由生产部负责协调解决。 3.4.5 审核全部结束后,由生产部将停开车方案报送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3.5 车间按审批后的停开车方案组织实施,待装置停车操作全部完成,由岗位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现场检查,确认签字。一份生产部,一份车间存查。 3.6 生产车间汇总各岗位停车确认表后,向生产部申请办理大检修准修证。 3.7 大检修准修证由生产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联合签发。 3.9 生产装置大检修结束后,生产车间应做好开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在装置检查、验收全部合格后,填写岗位开车确认表,一式二份,由岗位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现场检查,确认签字。 3.10 生产车间汇总各岗位开车确认表后,向生产部申请办理大检修准开申请书。 3.11 大检修准开证由生产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联合签发。 3.12 生产车间接到签发的大检修准开证后,按照生产装置停开车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发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5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8 实施日期:2010-03-01 点击数:72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4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小区的交通管理,维护小区内部的停车秩序,保证车辆的交通安全、停车安全,为业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车辆管理服务,现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如下: 一、本车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提供24小时停车管理服务。 二、本车场为内部停车场,只为小区的业户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外部 车辆禁止入内。 三、凡在本车场停放车辆的业户,须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领取 停车许可证。 四、为保证您的车辆安全,凡在本车场停放的车辆,须办理机动车辆 保险。 五、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应按规定的行车线路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 全,严禁违章、逆行。 六、请将物业公司核发的停车卡及停车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的 显要位置;车辆进出停车场时,请主动刷卡文明停车。 七、请按规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严禁挤占其它车位。 八、停车后,请锁好车门、关好窗户,严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九、停车场内严禁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停车场。 十、严禁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或使用消防水源冲洗车辆。 十一、停车场内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司机将车辆停好后,应主动离开,不得在停车场内无故逗留。 十二、严禁酒后和非司机人员驾驶车辆。

十三、对于进出停车场的可疑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暂扣其车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为了保证停车场的正常使用,请您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一旦造成人为损坏,当事人应照价赔偿。 十五、请广大业户自觉遵守本车场的管理制度;自觉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停车场的秩序。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人员,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欢迎您的下载, 资料仅供参考!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现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 颐和集团领导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 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改善公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使用的车辆停放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空置场所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以及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和扶持停车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等有关工作,具体负责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和经开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人防办、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通过建设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模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泊车信息。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编制停车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停车场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后,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配建、增建、扩建停车场,并不得改变用途:(一)火车站、机场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

停车场地安全管理规定

停车场地安全管理规定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四、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专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必须是在公司安全科备案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无备案的、外来的、包括公司其它的任何车辆均不得进入危化品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3、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5、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公司所有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1·2条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1·3条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第1·4条运营企业应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确保处理的污水达标排放,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第1·5条鼓励污水处理中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使用。 第1·6条鼓励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或进行深度处理后的污水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1·7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等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本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 第1·8条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每月考核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工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运营资质管理 第2.1 条运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方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运营, 第2.2 条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分为五类: 一类:50~100万吨/日; 二类:20~50万吨/日; 三类:10~20万吨/日; 四类:5~10万吨/日; 五类:1~5万吨/日。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表1 列出的基本条件。 第2.3 条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委托运营企业应提供运营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该项目一个月运营收入,BOT、TOT 等项目由相关合同另行约定。 第2.4 条运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市场行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 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84859892.html,)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实行三色标价牌制度。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标价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绿色标价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黄色标价牌。 第六条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应按照其不同的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类型的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二)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三)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一、停车场有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管理,配备适当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合格。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佩带统一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停车场经营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2、遵守停车场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服务。 3、车辆每次进入小区和停放时,应与车辆管理员共同检查车辆 状况。如发现问题,应告知车辆驾驶员并做好记录。 4、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停车场安全防范和检查登记工作,发现违 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车辆驾驶员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管理服务人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停放车辆; 2、离车前关闭电路,上好防盗锁,关好车窗; 3、不得有鸣喇叭,长时间使用遥控器发动车辆等扰民行为; 4、不得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污染物品的车辆停 放在停车场; 5、不得拆散部件、大修车辆及排放污染物; 6、按规定参加机动车辆保险; 7、按规定缴纳车辆停放管理费。 三、小区停车场,机动车每昼夜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轿车、小型客货车每辆5元;四吨以下中型车辆每辆6元;连续停放超过4小 时的,按昼夜停放标准收费;不足4小时的不收费。 为加强XXX地下停车场管理,保障进出车辆以及各车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而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稳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地下停车场设有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固定车位须先办理相 关停车手续,方可进行停放; (2)出入地下停车场的车主应自觉遵照车场内的交通指示通行, 切勿逆道行驶,应慢速行驶(每小时5公里的速度),禁止鸣喇叭, 确保出入车辆、人员安全。 (3)出入车辆须自觉遵守“刷卡通行,一车一杆”,保障管理秩 序合理运行。 (4)出入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车位进行停放,做到 不乱停、不乱放,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防止车辆发生碰撞、 损坏等事故发生。 (5)车主停放好车辆要离开车库时,应锁好门窗,不要把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遗留在车厢内,否则后果自负。 (6)严禁车辆载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车库停放,车主 应自觉检查是否有漏油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方可离开,杜 绝一切火灾隐患,做到安全第一。 (7)进出车辆如在行驶途中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以及损坏公共 设施,须按价进行赔偿。 (8)临时停放车辆应领取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停放,并根据标识 停放在临时车位上,以方便车场工作人员管理。 (9)临时停车卡计费以系统报价为准,当天缴费当次有效,概不 挂账。如遇系统发生故障等其他原因造成收费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工作人员应对进出车辆进行手工登记操作,并发放临时停车卡方可 进入停放。 (10)车主应把停车卡保管好,如有丢失,应及时汇报,并补办卡号,止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11)停车卡专车专用,不得损坏、转借他人,车辆更换应办理更换车牌号码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