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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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73号

【发布日期】2009-10-24

【生效日期】2009-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沈阳市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关于“建立全覆盖、高效率、数字化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为有效推进沈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市区联动”的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现有城市管理资源,科学构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体系,建立问题发现及时、处置快速、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城市管理由滞后到实时、由粗放到精确、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为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编制依据

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200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213-200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

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2007)、《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CJ/T215-200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

(CJ/T293-2008)、《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292-2008)、《关于

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导则(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119号)。

三、建设目标

以万米单元网格为管理基本单位,以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为管理对象,以城管监督员监督、移

动视频监控车和固定视频探头监控、城管投诉热线反馈等为信息来源,以城市管理信息库为

基础,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空间信息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等数字化集成技术,构建城市管

理信息系统,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运行体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城市管理精确、快捷、高效,真正建立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提高城市运行水平和创

新政府管理的目标。

(一)系统平台建设目标。综合利用电子地图、高空正摄影像图、网格划分、事件部件编码

确权等数据信息,整合现有资源,开发适应我市现代城市管理需要的应用软件,配置相应的

设施设备,构建能够满足我市城市管理需要的信息通道和市、区两级工作平台,实现城市管

理信息化,为实现项目建设总体目标提供技术支撑。

(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目标。建立监督与管理相对分离的双轴心管理体制,创建将城市管

理对象精确定位的万米单元网格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建立科学的城市管理工作流程和

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指挥有效、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制度完善、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四、建设原则

(一)分级负责,明确功能。根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合理确定市、区两

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功能。市级平台主要用于实现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考

核和指挥调度功能,区级平台主要用于实现对城市管理问题的快速处置和对处置过程的综合

评价功能。

(二)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严格执行建设部公布的相关标准,统一基础地形图,统一业务

流程,统一网格划分、事件部件编码、信息交换和接口等标准,并在统一的标准下开发软件,实现市、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有效对接。

(三)整合资源,先进适用。充分整合现有的城市管理方面涉及的人防、应急、社会治安、

城管、交通、公安(交警)、执法、环保、水利等视频监控资源,以及12319等城管投诉热

线资源,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系统的适用性、先进性、可拓展性和可兼容性,为实现

数字化城市管理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四)指挥有力,处置快捷。紧紧围绕提高问题处置效率这一环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

位的职责,畅通指挥调度渠道,加大指挥调度力度,确保问题处置快速、及时。

(五)高效监督,科学评价。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市、区各明确1个相对独立的

监督考核机构,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绩效考评体系,确保数字城管在高效监督下顺畅运转。

五、实施范围

(一)地域范围。近期主要为沈阳市建成区,并逐步向已进行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扩展。

(二)管理对象。以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

要求》(CJ/T214-2007)确定的公共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其他设施类和扩展部件类等7大类部件,以及市容环境类、宣传广告类、施工管理类、突发事件类、街面秩序类、扩展事件类等6大类事件为主要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

部件和事件的类别进行适当增减,实施编码管理。

六、建设内容

按照“两级监督,两级指挥”的总体架构,市、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内容包括:

(一)基础数据建设。市、区两级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以1:500城市地形图、

正摄影像图等基础地理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基于城市基础地理

信息的单元网格数据库、城市事部件数据库及地理编码数据库。

(二)信息系统建设。市、区分别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大屏幕显示终端系统、

指挥调度系统、UPS供电系统、图像接入和传输系统、网络基础设施、数据库系统、地理信

息系统等基础软硬件平台。

市级平台建在市人防办,共享市人防办光纤网络平台、视频监控资源、安全防护系统、后备

发电系统等资源,主要包括无线数据采集、呼叫中心受理、大屏幕监督指挥、督察督办管理、抽查考评管理、综合评价、信使服务、视频监控、移动视频传输、门户网站、视频会议等业

务系统功能模块,以及协同工作、地理编码、基础数据管理、数据交换、构建与维护等对业

务系统提供支持的基础功能模块。

区级平台由各区整合资源自行建设,主要包括无线数据采集、呼叫中心受理、协同工作、监

督指挥、综合评价、基础数据管理、地理编码、数据交换、构建与维护、督察督办、信使服务、视频监控、移动视频传输等系统功能模块。

区级平台可根据需要增加个性化子系统,各应用子系统要在市、区平台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三)运行模式建设。市级平台履行对各区及相关市直部门的指挥调度和监督、评价职能。

对“12319”等城管热线、视频监控、领导交办、媒体曝光、巡查考评及区级平台上报的各类城

市管理问题,按照属地、属事的原则,转交相关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处理。通过对各区平台业

务流程中自动生成的内部综合评价数据和考核评价子系统中的外部抽查考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形成内部评价与外部考核有机结合的综合评价结果。

区级平台采用单元网格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

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7个环节,完成区级城市管理业务流程。

(四)制度体系建设。监督制度建设。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监督手册》,构建以问题

发现、核查结案为核心内容的城市管理问题监督制度体系,确保城市管理问题高位独立监督

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处置制度建设。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处置(指挥)手册》,构建以处置职责重新确认、处置结果规范、处置时限精准为核心内容的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执行制度体系,保证城市管理

问题各处置责任部门职责清晰、结果规范。

考核制度建设。制定《城市管理综合绩效考核办法》,以标准化的处置结果统计数据为依据,构建对各执行部门和监督机构的考核制度体系,形成由1个监督轴驱动多部门组成的处置轴,全面提升处置效率的核心动力机制。

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推进将数字城管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行政效能监察及干部考核

等的制度体系建设,保证监督、处置、考核机制长期发挥效能。

(五)专职队伍建设。针对市、区两级管理平台的功能定位,市级平台配备考评员、坐席员

和派遣员,区级平台配备信息采集员、坐席员和派遣员。

考评员。市级平台利用现有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或其他方式组建考评员队伍,负责对各区及

相关市直部门城市管理情况的抽查考核工作。

信息采集员。各区平台根据区域大小、城市管理问题发生密度等实际情况,采用自管或市场

化管理等方式,组建规模适当的专职信息采集员队伍,负责日常城市管理问题的信息采集、

核实核查和各类专项普查工作。

坐席员。市、区平台结合实际需求合理配备坐席员,负责办理领导批示,受理信息采集员上

报和社会公众举报的城市管理问题,以及审核、立案、批转、授权结案等工作。

派遣员。市、区平台结合工作任务科学配备派遣员,负责将监督中心立案后批转的案卷派遣

到相应的专业部门,对专业部门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办。

七、工作分工

(一)市行政执法局(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筹建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

系统建设、应用、推广工作;负责整合现有各类资源,统一建设标准和系统平台软件标准,

制定行业标准;负责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资金编制和筹备建设,建立与市级数字化城

市管理系统相适应的高效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各区建设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进行

信息普查;负责其他涉及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市人防办。负责提供办公场所、网络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系统等共享资源,配合市筹建办建设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

(三)市建委。负责整合“12319”城建热线资源,将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项目

资金列入城建计划。

(四)市城管局。负责配合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

(五)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实施信息普查工作和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开发和维护;负责提供基

础地形图;负责万米单元网格的划分。

(六)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可共享的视频监控资源,配合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

(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核,

推进项目的标准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息安全等工作。

(八)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和投资概算审查。

(九)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项目预算评审,

招标采购审批,核拨人员办公及运行费用等工作。

(十)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项目视频整合等的协调工作。

(十一)市编委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完善沈阳市城市管理体制。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相关人员的招聘、指导、培训工作。

(十三)市综治办。负责提供综合治理视频监控系统共享资源。

(十四)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本地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资金,统筹

协调本地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推广工作;负责配合市筹建办完成市区平台的

无缝对接、联网运行;负责建立与信息采集、指挥、监督和处置等工作相适应的运行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信息普查和数据采集等工作;负责其他涉及本地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

建设的工作。

(十五)其他部门及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实施步骤

(一)建设阶段(10月24日-11月30日)。

1.完成招投标工作。

2.完成系统平台建设工作,包括应用软件开发,市、区两级硬件系统建设和系统软件、工具

软件购置等。

3.完成信息普查工作,包括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确定普查标准和数据入库要求,开展部件和

事件的调查、网格划分、确权工作,建立城市管理信息数据库等。

4.完成城管监督员、考评员、系统管理员、受理员、派遣员和终端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二)调试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对市、区级平台进行功能测试,对系统联网运行进行调试,完善市级平台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区平台的接口功能。

(三)试运行、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6日-2010年5月底前)。

对试运行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实现市区联网运行,各项功能基本完备。按照建设部的

有关技术规范提交项目文档,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运行。

九、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整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数字城管建设,是我市实施城市管理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切实摆上重要日程,按照市统一部署和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

作责任,确保高质量、按时限完成各项任务。

(二)分级投入,保证资金。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投入,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建设顺利进行。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建设资金由各区财政安排。在资金筹措方式上,可采用融资方式解决。

(三)加强协调,合力推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全市大局出发,发挥优势,相互

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严格监督,确保质量。各有关部门在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工程招标和审批、建设过程中,要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对出现

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沈阳政府64号令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 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政府令沈阳市人民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业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除外。 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单独统筹。各区、县(市)应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市劳动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社会保险总公司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 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事、计划、经贸、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沈阳市第52号令

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沈阳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下简称工伤)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享受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职工发生工伤和职业病时,企业应及时进行救治,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和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逐步实行工伤管理社会化。 第六条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市劳动局是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具体负责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并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定点医院实施管理。 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护理依赖程度的等级鉴定和康复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保险范围及认定 第八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造成负伤、致残、死亡,应当认定为因工伤亡: (一)从事本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或者本企业负责人临时指定企业工作的,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企业负责人指定而从事直接关系本企业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职业伤害,经市以上职业病院确认为法定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在生产工作中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或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利益从事抢险救灾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企业,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和损坏;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及使用者应当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六条市国资委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实施统一的监督与管理。落实经营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构建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支持和加快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八条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监事会主席和党委书记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人选,经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核,经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免推荐并履行法定程序。 (二)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变动,一般由企业领导班子提出人选,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企业党委以正式文件上报,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核,经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免推荐并履行法定程序。 (三)市国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直接向国有控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参加股东会,国有参股公司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办理。

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等物质。为推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减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标,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精神,以及《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定范围 (一)凡我市二环路以内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以及途经我市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该区域内除符合我市供热规划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源外,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凡沈阳市二环路与四环路之间的行政区域,四环路之外的根据环境建设需要划定的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及热电规划和集中供热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供汽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该区域内,在规划热源的供热管网或燃气管网暂时未覆盖前,因实际需要,在建设和使用单位承诺规划热源管网或燃气管网覆盖后无条件自行拆除联网、且经审批权限内环保和房产部门共同批准的前提下,可建设和使用临时锅炉。除此之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时间安排 相关地区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及三环路之内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的建设工作。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三环路之外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的建设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有关地区要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具体时限,组织实施本地区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建设工作,拆除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9]13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26 【实施日期】2009.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 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 一、制定依据 依据《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称“30条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办理部门 成立市“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在市行政审批大厅设专门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其职能是受理企业申请并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三、信息提供 “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专门服务窗口负责提供《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汇编》,供企业查阅申报政策兑现所需要件和办理流程。同时在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窗口设置“30条政策措施”服务专栏,方便企业查询相关实施细则。 四、办理流程 1.“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专门服务窗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2.将申报材料分送到驻市行政审批大厅相关部门办理窗口进行初审。 3.初审后,各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核。 4.市财政局对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复核。 5.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资金。 6.政策兑现实行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及时兑现。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3]78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11 【实施日期】2013.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沈政办发〔2013〕78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政府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是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规范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手段。 2.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文化类、金融类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全面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并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执行。 3.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填写相关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占有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体系建立后,对新设立、产权变动和单位注销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经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年度终了,市直主管部门应在所属单位上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编制本部门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市财政局。 5.市财政局按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审核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

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基本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区、县(市)及开发区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4.2应急经费保障 4.3应急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通信保障 4.8治安维护 4.9指挥场所保障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11科技支撑保障 4.12法制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教育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预案管理 7附件 7.1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序列图

7.2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图 7.3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体系构成图 7.4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7.5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7.6《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沈阳市“十一五”规划要求,适应沈阳中心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沈阳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7]4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16 【实施日期】2007.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及《关于对市政府机构改革中相关部门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的通知》(沈编发〔2004〕61号)精神,设置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合署办公。市国资委是沈阳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局级建制。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经贸委承担的涉及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职能以及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 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推进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工作。 参与组织指导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和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 组织实施直属企业兼并破产和改革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拟定企业产权交易政策法规及对全市企业产权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产权交易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原市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对所属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市财政局承担的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 发文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日期:2007-7-3 执行日期:2007-8-1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业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七月三日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管理和责任落实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地不得被侵占、买卖和破坏;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城市绿地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国有土地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不得出租或抵押。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第七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全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界定的各类绿化用地周边线、已建成和规划待建绿地周边线,划定的城市绿线,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已建成的城市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绿化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纳入管理范围。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调整规划绿地的,由规划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 式立体停车设备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办法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城市停车设备建设,有效缓解社会车辆停车难、挤占慢行交通系统等问题,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14〕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用地闲置土地、零散场地、建筑腾退空间等“边角料”地块,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分散灵活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鼓励既有停车场产权人对既有平面停车设备进行“平改立”改造,增加城市停车设备供给。 (一)自有用地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及个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空间及建筑腾退空间。 (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包含智能机械式、简易设备式、简易自走式等停车设备。智能机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存取储放车辆的智能机械设备系统;简易设备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进行简易安装摆放的停车设备;简易自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以钢结构为主体、通过多层停车空间之间的衔接通道直接驶入(出)停车泊位从而实现车辆停放的停车设备。 (三)设置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参照住建部印发的《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GB51022-2015)、《钢结构设计规范》(GBl7-88)进行设计,其停车位、引道、坡道等设计应符合国家要求,其安装及验收应遵守住建部印发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经设置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属于临时停车资源,按照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第四条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不再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免缴相关土地费用。 第五条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需占用自有用地附属绿地的,应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置换或补偿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既有绿化率指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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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 见(试行) 【标 签】交易税费,优惠政策,房地产市场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沈政办发〔2016〕40号 【发文日期】2016-03-25 【实施时间】2016-03-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2016年,我市商品房销售力争实现同比增长10%,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房价运行保持基本平稳,利用2-3年时间使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达到均衡。 二、严格控制新增供地。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原则上2016年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面积不超过上年度的50%。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原则上产业用地按需供应,对住宅库存偏大区域减少供应,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国土、建设和房产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时发布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进展等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动工开发期超过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新城区和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小区亟需先行配套的市政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开发企业垫资建设,待验收合格后,在缴纳配套费时予以抵扣。完善教育、医疗、商业等资源配置,在新城区鼓励优质中小学校增设分校,配置社区医疗机构。优化给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 意见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119 【发布部门】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6 【实施日期】201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2016年12月6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国际国内的新形势和东北地区的重要地位,作出了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的战略部署,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支持政策。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东北振兴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作为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要求、推动沈阳创新改革和率先实现全面振兴的重要举措,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1.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完善体制机制的内在要求。营商环境建设是解决沈阳老工业基地体制机制性问题和结构性问题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只有通过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从根本上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才能建立起国际化、便利化、法治化的市场规则,实现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才能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才能更好地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 2.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是新常态下推进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营商环境建设是沈阳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和主要抓手。只有通过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才能在振兴老工业基地“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更好地推动产业转型,促进产业多元化发展,打造市场化导向的产业链;才能更好地加快城市转型,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城市的承载力和宜居度;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转型,转变社会治理模式,为全面振兴提供根本动力和保障。 3.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是推动创新创业的重要前提。营商环境建设是沈阳老工业基地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关节点和有力依托。只有通过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抢抓新旧动能转换机遇,营造创新创业的氛围,才能让创新成为驱动发展的新引擎,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才能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高地,构建创新创业强大智力支撑。 4.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营商环境建设是沈阳老工业基地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支撑点和保障基础。只有通过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才能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切实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才能不断增加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化均等化;才能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4 【实施日期】2008.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沈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文化强市,推动沈阳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加快全面振兴,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推动沈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意义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是国家繁荣振兴的力量源泉。当今世界,文化越来越与经济、政治相互融合,成为反映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成为代表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显著标志,成为衡量一个地区人民生活质量的主要内容。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时代发展趋势和我国文化发展方位的科学把握,是科学发展观在文化领域的生动体现,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文化建设指

明了方向。 沈阳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文化积淀深厚,文化资源丰富,文化门类齐全,文化环境优良。随着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市已进入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迅速增长的新阶段,推动沈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文化强市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在新的起点上,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历史必然性,切实把文化建设作为推动沈阳全面振兴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全面加强文化建设,积极构建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社会进步相融合、与传统文明相承接的文化发展新格局,切实担负起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文化强市的光荣使命。 二、推动沈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加快全面振兴”这一主题,大力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全面实施文化强市战略,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形成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文化发展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沈阳文化软实力,为完成“五大任务”,实现“三大目标”,加快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支撑、道德基础和文化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贯穿于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强大的精神支柱和基本的道德规范;坚持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相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新的文化发展观,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坚持统筹城乡文化建设,保障城乡人民群众共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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