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3.01

•【字号】鲁卫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委对原省卫生计生委于2018年9月公布实施的《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配置许可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配置许可证管理

第五章附则

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出台的山东省乙类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库,为全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逐步建立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化手段,对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二)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

(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和盖章:

(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单位为承建或在建的,提供设置批准书复印件,或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与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为筹建或在建的,应提供承诺在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能力的书面文件)。

以上可以通过网络共享手段取得信息或检验、查询的,申请单位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通过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监管平台进行申报。初审通过后按一式三份向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可通过当面递交或邮寄方式报送纸质申请材料原件。

第九条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配置设备不属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不予受理。其中,属于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向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二)配置申请不符合配置规划的,或超出自身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五)经告知补正补齐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配置许可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并进行专家评审。市级及以下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以及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审核。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5-6月和9-10月。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可采取分散评审、集中评审等方式进行。专家根据配置规

划和配置标准对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使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配套设施、专科建设、临床服务需求等情况,依法、客观、严格、公正地予以审查评审。

评审专家人数应当为奇数,从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建的大型医用设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回避制度,与审查评审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逐步完善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实行网上技术审查评审。

第十二条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配置规划和第三方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作出同意许可决定,应即时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并送达相应申请单位,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配置许可结果。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不得超规划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不占用配置规划指标,应符合第二章规定的配置条件,按程序提出配置申请,注销原配置许可证并发放新证。

第四章配置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采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式样。

第十五条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发放《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完整填写正本信息。

申请单位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配置相应大型医用设备,安装验收后应及时将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采购发票、验收合格证明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复印件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信息登记表》(附件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正本原件一并报送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录,由发证机关填写配置许可证副本信息。

配置时限为2年,超过时限未配置相应大型医用设备并办理配置许可证副本的,配置许可证正本作废,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配置时限。如需继续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重新提出配置申请。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使用单位应当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信息列为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并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悬挂在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

(二)配置单位变更信息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配置许可证正本、副本。

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即时换发配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并在副本备注栏说明并盖章。

第十八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附件4);

(二)配置许可证损坏的,同时提交损坏的配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即时换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配置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与原证保持一致,并在副本备注栏说明并盖章。

第十九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失效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交回许可证原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配置许可证失效但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单位仍需使用该设备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施行之前已经办理的配置许可证,如需变更、补办,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规则(附件5)进行重新编号,发证日期与原证保持一致,并在副本备注栏说明并盖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工作。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

日。我省原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条国家按照目录对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分级分类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确定和调整管理目录、制定和实施配置规划,以及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用于医疗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管理目录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器械发展状况,结合资金投入、运行成本和使用费用、技术要求等因素,提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建议。 第九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目录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以及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经营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本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载明的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自产产品范围以外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非法人单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仅限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或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中的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 第五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仓储负责人等)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本省对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二)设臵与所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质量管理人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企业内其他人员也不得兼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1.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管理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专业(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

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出台的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专家组,为全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和论证等技术支持。逐步建立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化手段,对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二)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 (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如实、准确提交下列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和盖章: (一)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附件1);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本市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见附件1.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第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符合设备配置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二、配置规划及管理机构 第七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卫生部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管委会制定。 第八条管委会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专委会负责设备配置的技术评估(专家评审办法另行制定)。专委会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大型医用设备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配置审批 第十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透明的原则。配置数量严格按照卫生部批准的我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总量进行控制。配置申请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二条市卫生局每年向卫生部报告,并通过北京市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 第十三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新增、更新、报废按卫生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申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须知

申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须知 一、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0号项目名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卫生部”。 2、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2007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6]110号),广西的规划控制数为(正式配置):CT 204台;MRI:33台;DSA 31台;LA 28台;SPECT 12台。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各地要参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按照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和完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 5、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桂卫规财[2004]61号),该《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第五条规定:“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审批制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6、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桂卫办[2008]18号)。 7、卫生厅文件《关于明确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职能的通知》(桂卫法监[2002]36号)。 8、卫生厅文件《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全国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广西分会的通知》(桂卫医[2002]64号)。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本市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见附件1.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第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符合设备配置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二、配置规划及管理机构 第七条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卫生部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管委会制定。 第八条管委会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专委会负责设备配置的技术评估(专家评审办法另行制定)。专委会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大型医用设备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配置审批 第十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透明的原则。配置数量严格按照卫生部批准的我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总量进行控制。配置申请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下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第一批)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下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7.06.21 •【字号】鲁卫规财字[2007]35号 •【施行日期】2007.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下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第一 批)的通知 (鲁卫规财字[2007]35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有关规定,经我厅审核批准,现发放我省第一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计103台(名单见附件)。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许可证制度;对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处理情况应通过媒体公布;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优化设备资源配置,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努力降低不合理医疗负担,既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又实现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符合要求但尚未办理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要抓紧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一览表(第一批) 山东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一览表(第一批) ┌─┬──────┬──┬──────┬──┬────────┬───────┬────┐ │序│机构名称│所属│机构地址│设备│规格型号│生产厂商 │配置许可│ │号││市地││名称││ │ 证号码│ ├─┼──────┼──┼──────┼──┼────────┼───────┼────┤ │1 │泰山医学院附│泰安│泰安市泰山大│ CT │Lightspeed QX/i │美国GE 公司│15201100│ ││属医院│ 市│街706号││││1│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04年12月31日发布并实施。共计六章四十条。 目的 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 性质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配置规划 第三章配置审批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配置规划 第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和提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关于发布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关于发布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9 国卫财务发〔201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 为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的通知》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我委研究制定了2018—2020年全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现予发布。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为核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前提,以优化资源配置和控制医疗成本为重点,统筹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数量和布局,科学设置配置准入标准,提升医疗资源供给效率,支撑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 通过科学规划引导、规范准入管理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努力形成区域布局更加合理、装备结构更加科学、配置数量与健康需求更加匹配、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应用质量更有保障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体系,基本满足临床诊疗、科研创新需要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一)问题导向、统筹协调。围绕群众主要健康问题和突出健康需求,根据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要求,综合考虑医学科技进步与学科发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与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规划布局。 (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优先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共享改革发展和科技创新成果,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资源向基层和中西部地区下沉的体制机制。推进区域内医疗资源协同整合,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不分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相互衔接。 (四)阶梯配置、资源共享。引导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等因素按阶梯、逐级有序对应,合理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设备。严格控制公立医院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txt爱一个人很难,恨一个人更难,又爱又恨的人最难。爱情永远不可能是天平,想在爱情里幸福就要舍得伤心!有些烦恼是我们凭空虚构的,而我们却把它当成真实去承受。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2004年12月31日发布 2005年3月1日实施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 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 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 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 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配置规划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和提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 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大型医用设备的先进性、经济性和适宜性进行专业技术论证,定期发布阶梯配置入选机型,指导配置工作。 第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型医用设备临床使用情况,结合技 术发展和我国国情适时公布淘汰机型。 第三章配置审批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全套资料)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进一步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法》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方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那么。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那么。 第四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国家下达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托委在线申办平台和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方便申请单位查询进度和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

1.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报本表。 2.申请单位是医疗机构的,“申请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单位地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 “编制床位数”填写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核准的床位数。 3.“所有制性质”包括全民、集体、私营、股份制等。 4.“举办主体”分为县办、市办、自治区办、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办、乡镇卫生院和社会办医院。 5.“经营性质”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 6.申请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评审等级”按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等级填写。 7.“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指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唯一代码。 8.申请单位是医疗机构的,“上一年门急诊人次”、“上一年住院人数”、“上一年肿瘤病人收治数”、“上一年手术量”、“上一年放射治疗患者收治数”、“上一年肿瘤病人放射治疗例数”、“上一年总收入,,、“上一年总支出,,均填报上一年度数据。 9.申请单位为医疗机构的,“医疗平安情况”填写过去2年内发生的一级、二级医疗事故的数量和具体情况,假设无,那么填写“无工 10. “申请配置设备名称”填写申请配置设备的中文和英文名称,“主要性能和用途”填写申请配置设备的性能和用途,“资金来源”填写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数额等。 10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告知承诺书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告知承诺书 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XX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告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告知 (一)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3.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4.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 5.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41号); 6. 《XX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实施细则》; 7. 《XX省2018-2020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施方案》。 (二)许可条件 1. 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2. 具有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 1

3. 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备相适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4. 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健全。 (三)许可办理 1. 受理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1)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告知承诺书。 2. 受理期限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在递交《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告知承诺书》的同时,首次提交资料因故不能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递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告知承诺。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 2年内需提交的材料 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2年内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1)乙类设备采购合同、采购发票、验收合格证明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的复印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信息登记表等相 2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3.01 •【字号】鲁卫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委对原省卫生计生委于2018年9月公布实施的《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配置许可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配置许可证管理 第五章附则 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出台的山东省乙类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定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定: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07-07 ) 2、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1996.08.01) 3、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07.23) 4、关于暂缓装备伽玛刀、爱克斯刀的通知(1995.06.07) 5、卫生部关于加强PET装备规划管理和大型医用高新技术设备装备管理的通知(1999.06.22) 6、卫生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通知(1996.06.11)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5-07-07 10:4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43 号 现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施行。 部长陈敏章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发挥卫生资源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所应用的具有高技术水平、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品种目录由卫生部定期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用和上岗人员实行三证管理;并本着安全、有效、适宜的原则,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经济效益评价和有关配置、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配置、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配置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的总体配置规划和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总体配置规划、区域性额度分配计划,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地区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年度分配计划,并上报卫生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一、由符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核准的大型医用设备年度配置计划,统一审批并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卫生部备案; 三、卫生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配置计划审批并颁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只有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八条卫生部定期组织专业技术论证,根据大型医用设备技术性能价格比,定期公布全国指导装备机型。购置工作提倡采取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三章应用管理 第九条卫生部认定和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应用安全、卫生防护、应用质量管理标准,报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照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业务交流大型医用设备卫生监督检查

业务交流大型医用设备卫生监督检查 大型医用设备卫生监督检查 大型医用设备是一类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的特殊医疗资源,直接关系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促进大型医用设备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2004〕62号)要求,2005年以来,国家对大型医用设备按规划实行配置管理。按照2015年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明确通过履行法定程序,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由非行政许可转为行政许可事项。2017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设备配置许可证。并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和监管等作出规定。2018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目录分为甲类和乙类,其中甲类包括5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配置许可,乙类包括7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配置许可。2018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提出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实施方案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2018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18—2020年全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岀台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准入标准》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指引》,对于实现大型医用设备科学配置管理使用打下了坚实基础。 下一步,大型医用设备卫生监督将围绕1个条例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0号令),通过1个目录即《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1个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个细则即《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个规划即“十三五“配置规划和1个平台即配置审批与监管平台来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大型医用设备从管理目录确定、配置规划制定订、许可实施、使用到监督等全过程得到规范管理。 一、法规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国卫规划发〔2018〕5号)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卫规划发〔2018〕14号) 《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卫发〔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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