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严禁内容

十个严禁内容

二十个严禁二十个严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经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在严格执行中共八项规定,省纪委五个不准,市纪委八条禁令和市局党组十五个严禁的基础上,特制定了二十个严禁规定。

1. 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

2. 严禁无故迟到、早退、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

3.严禁上班时间串岗聊天、无中生有,传播小道消息;

4.严禁在会议室、教室、校园等公众场合吸烟;

5.严禁在校园、教室等公众场合说不文明语言;

6. 严禁散布和传播损坏学校形象的言论;

7. 严禁在招生、转户等工作中发生乱收费现象;

8.严禁工作时间在办公室和网络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9.严禁工作时间出入茶社、歌厅、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10.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11.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不符合组织原则的不实之词和影响团结的不负责任言论;12.严禁对服务对象及来访人员刁难、耍态度;13.严禁参与赌博;14.严禁借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15.严禁吃空饷现象发生;16.严禁公款大吃大喝、超标准接待;17.严禁公款旅游;18.严禁收受有价证券及土特产等礼品;19.严禁超标配置和装潢办公室;

20.严禁公车私用,借用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车辆,或将单位公车外借。

十严禁十不准[1] 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确保全省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

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省委要求,全省党员干部必须做到十严禁:一、严禁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二、严禁散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意见三、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四、严禁对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搞先斩后奏、斩而不奏五、严禁阳奉阴违,对党组织说假话六、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七、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八、严禁购买、传看不符合中央精神的政治性刊物、音响制品九、严禁支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十、严禁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参与任何封建迷信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为进一步改进全省党员干部作风,以好的党风政风带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省委要求,全省党员干部必须做到十不准:一、不准在工作时间和会议期间打麻将二、不准在工作日午间和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三、不准参与考察调研地方二次宴请和收受土特产四、不准参与未经批准的地方论坛、节庆活动五、不准用公款旅游、健身、娱乐,不得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六、不准公车私用和违规驾驶公车七、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卡、明信片八、不准大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九、不准接受会员卡、购物卡、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劵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十个严禁十个严格一、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一)严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1.生产矿井必须证照齐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杜绝证照和手续不齐煤矿企

业非法组织生产。

2.建设和技改矿井必须持有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3.严禁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和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煤矿企业擅自组织生产和建设;4.严禁违反规程和相关规定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二)严禁以非正规采煤方式组织作业1.严禁以掘代采、巷采和残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2.严禁开采各种保安煤柱;(三)严禁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1.必须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2.杜绝无风、微风、不符合规定串联通风作业;3.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严禁擅自起封密闭,起封密闭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组织起封;4.严格按规定管理盲巷、采空区;(四)严禁煤矿瓦斯治理不达标组织作业1.必须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和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2.必须建立年度、季度、月度瓦斯灾害防治计划,建立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瓦斯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月向县级安监和行业部门上报瓦斯抽采和利用报表。

3.必须完善瓦斯防治工作基础资料,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进行管理;4.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空班漏检和严禁瓦斯超限作业;5.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

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并按规定安设监测监控探头,定期对传感器进行调校;(五)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做到及时排查、及时整改、及时排除隐患;岗位人员每班要对照自身工作职责排查一次隐患,区科等生产辅助部门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煤矿每月要组织一次隐患排查;2.严格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3.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4.建立完善煤矿建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在规定时限内未建立的,认定为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六)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1.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下井作业;2.严格执行班前会安全教育制度;3.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出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4.必须对零散巡查、检修及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实行入井登记;(七)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1.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2.严格执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现地面放炮的规定,且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米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米、两侧20米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3.严格执行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4.严格执行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的规定;5.严格执行巷道贯通的规定,停止掘进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排水;(八)严禁煤矿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组织作业1.必须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采(掘)的防治水规定;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开展防治水工作;3.煤矿企业必须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成果分析;(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1.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不同性能的技护材料,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备用支护材料,特殊支护齐全,上下出口畅通;2.巷修作业必须有施工组织措施;3.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

业;4.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5.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化验收交接班制度;(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1.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2.严格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3.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员和物料;4.斜井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立井防坠罐装置。

二、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一)严格执行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区域措施强制推行可保必保、应抽尽抽,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二)严格执行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的规定,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价,同时抽采保护层的瓦斯,过地质构造带或揭煤必须按有突出危险性制定防突措施、揭煤设计,并严格执行;(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的规定,完善有关安全设施。

项目一期工程未完成前不准组织施工二、三期工程,二期工程未结束前不准组织施工三期工程;(四)严格执行爆破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五)严格执行排放瓦斯规定,严禁一风吹,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当瓦斯浓度大于0.8%、小于3.0%时,由通风部门指挥瓦检员按规

定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大于3.0%以上时,由通风、安监部门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排放瓦斯;(六)严格制定措施启封密闭,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组织实施,并按瓦斯排放规定进行排放;(七)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地点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的规定;(八)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和工人同上同下的入井带班作业规定;(九)严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瓦斯治理机构、防突机构、防治水机构、安全标准化机构,执行配备齐采掘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规定;(十)严格执行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建设的规定,隐患未排除前,不得组织生产建设。

三、煤矿安全生产十不准(一)通风、抽放、监控、排水、供电等主要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的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建设;(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矿井不准生产;(三)未按时完成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六大系统建设的不准生产;(四)未经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及不按鉴定级别进行管理的不准生产;(五)采掘工作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高瓦斯矿井和未实现瓦斯风电闭锁的低瓦斯矿井不准生产;(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突出危险性的矿井,未建立防突机构、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不准生产;(七)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的不准生产;(八)瓦斯、煤尘超限,未执行远距离放炮规定的不准生产;(九)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

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配备不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准生产;(十)未按期达到安全标准化或未达标的不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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