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76-2019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79页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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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76-2019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s

JGJ 76-2019

J 252- 2019

2019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s

JGJ 76- 2019

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 0 0 4 年 3月 t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告

第 204号

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76-2019,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 (1) (2) (3), 4.3.4 (3), 4.3.9 (1J)条 (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

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9年 12月 18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19] 309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及总

平面布置;4.建筑设计;5室外空间;6_各类用房面积指标、

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7,交通与疏散;8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雁塔路13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邮政编码710055) 本规范参编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建筑系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宗尧李志民陈洋杨安牧

张爱玲周典张锋张定青

赵秀兰马纯立钟坷

目次

总则二

术语 ?? ?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1 校址选择

3.2 总平面布置及用地构成·······································???? 6

4 建筑设计········································............???? 7

4.1 一般规定···················································???? 7

4.2 普通教室··················,·········,·········,··············???? 7

43 专用教学与公用学习用房··········。·························???? 9

4.4 生活训练用房··············································???? 13

4.5 劳动技术与职业技术训练用房····,。·······················????

14

4.6 康复训练及检测用房·································?? ?? 巧

4.7 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 ?? 16

5 室外空间······················································???? 19

5.1 一般规定·······················,····,························???? 19

5.2 室外运动设施··············································???? 19

5.3 室外教育设施·················,····························????21

5.4 绿地设施······················,····,······,················?? ?? 22

5.5其他室外设施················································???? 22

6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 24

6.1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 24

6.2层数、净高···········,····,··································???? 25

6.3 建筑构造·····················································???? 25

7 交通与疏散··········,·········································???? 27 8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29

8.1 一般规定·····················································???? 29 a2 采光····················································,···、一 29

8.3 隔声·····························,,·····················一 30

8.4采暖、通风与换气·······-·······························????

30

8.s 给水与排水卜111····,1 1-·,,················?? ?? 31

8.6 电气与照明·········································????

32

8.7 电教、信息网络设备····,,······························????

33

附录A 教学用房的座位布置·······················,,,······一 34 附录B 盲学校室内外的触感标志···························????40 本规范用词说明········‘·“·-,····‘·············,,··????‘??43 条文说明···················································????

45

1 总则

1.0.1 为适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需要,确保特殊教育学校N

计质量,创造有利于补偿残疾儿童及青少年生理缺陷、康复身心

健康,适合其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制定本

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特殊教育学校。

1.0.3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残疾儿童、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及行

为特征的特殊要求,遵循适用、安全、舒适和卫生的设计原则进

行规划与设计。

1.0.4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特殊教育学校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

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

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机构。

2.0.2 儿童福利院 child welfare

由民政部门在城镇设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收养城镇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残疾孤儿。对他们由该机构所进行的保育和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帮助残疾儿童进行补偿缺陷的训练。

2.0.3 特殊教育班 special educational class

附设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所举办的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班。

2.0.4 残疾人 disability

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2.0.5 盲学校,chool for the blind person

为视力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除与普通学校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务外,还有补偿视力缺陷、培养生活自理能力和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平等的参与社会竞争创造条件。

2.0.6 视力残疾 visual handicapped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0.7 光感 light perception

仅能感知光亮而不能辨认出眼前 1m处手指的晃动。多数盲人保留有光感的残余视力。

2.0.8定向行走 mobility orientation

盲人运用各种感官确定自己在一定环境中及其他物体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的过程,是训练盲生能在各种环境中进行有目的地、安全、有效、独立自如的行动。

2.0.,视知觉训练 sensory training

以低视力儿童为对象,训练手与眼的协调动作,以及文字的读与写。

2.0.10 盲道 sidewalk for the blind

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砖,使视力残疾者产生不同的触感,诱导视力残疾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11 聋学校‘hool for the deaf person

对有听力及语言残疾儿童、青少年进行特殊教育的机构。聋学校除与普通学校具有相同的教育任务外,还有弥补聋生听觉缺陷,使其身心正常发展的特殊任务。

2.0.12 听力残疾 hearing handicapped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语言声音。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及交往。

2.0.13语言残疾 speech handicapped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语言障碍 (经治疗一年以上未愈者),不能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2.0.14律动课 rhythmic course

内容包括音乐感受、舞蹈、体操、简单游戏、唱歌等。主要是利用学生残存的听觉锻炼他们的触觉、振动觉,发展动作机能,培养学生对韵律的初步感受能力、欣赏能力和表现能力,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0.15 听觉和语言A练 hearing and speech training

听觉训练是通过各种声音刺激受训练者的听觉器官,以期提

高其感受和识别各种声音的能力的一种训练。语言训练是通过发音、看话、会话等训练,锻炼受训者对语言活动中的听觉或视觉信号的分辨力和理解力,形成和发展语言感受和表达能力。

2.0.16 看话 speech reading

聋人利用视觉信息,感知语言的一种技法,又称视话、读话。

2.0.17弱智学校 school for the mental handicapped

为弱智儿童、青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从智力残疾儿童特点出发进行教学和训练,补偿其智力和适应行为缺陷,将他们培养成为能适应社会生活、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2.0.18 智力残疾 mental handicapped

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0.19 肢体残疾 physical handicapped

四肢残缺或者四肢躯干畸形、麻痹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或障碍。

3 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3.1 校址选择

3.1.1 校址选择应从所在地区环境、校园周边环境及校园内部环境,综合分析确定。

3.1.2 学校所在地区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址选择应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

2 校址应选择在卫生、无污染的地区,与各类污染源的距

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 学校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公用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

3.1.3 学校校园周边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校应具有安静、安全、卫生又有利于学生生活与学习、健康成长的校园周边环境;

2 盲学校、聋学校校界处的噪声允许标准:昼间不应超过

60dB (A)、夜间不应超过45dB (A);

3 学校宜邻近文教设施、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公园绿地等地段;不应与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的传染病房及太平间等为邻 ;

4 学校周边应有便于安全通行及紧急疏散的校园外部道路,并应与城市道路相接;

5 学校出人口不宜设在车辆通行量大的街道一侧或与车辆出人频繁的单位为邻;

‘校园周边不应有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地带。

3.1.4 学校校园内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校用地应有不少于学校规模所需的用地面积、适于建校的较为规整的地形与较为平坦的地貌 ;

2

水通畅;

3

4

越校区。

学校用地范围内应阳光充足、空气清新、通风良好、排

学校用地应有适于校舍建设与植物生长的土壤条件;

校园用地不应有架空变压输电线及城市热力管等管线穿

3.2 总平面布t及用地构成

3.2.1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校,应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

规划总平面图进行校舍的设计。

3.2.2 学校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区、运动活动区、植物种植

绿化区、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区、生活服务区等功能关系进

行合理布置。

3.2.3 教学用房与学生宿舍应安排在校内安静区,应有良好的

日照与自然通风,并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

3.2.4 教室不宜面对运动场布置,当必须面向运动场时,窗与

运动场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2.5 运动场地应根据学校规模设置:9一12班时,应设置

200m环形跑道及4一6股的loom直跑道的运动场;18一24班规

模时,尚需增设 1一2个球类场地。

3.2.6 康复训练及职业技术训练场地应包括:体能训练、盲学

校定向行走训练、职业训练场地等,其场地用地面积应为4扩/人,但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400扩。

3.2.7 校园内人车流线应合理分流,道路系统应简明通畅,车

行范围应控制在一定区域内。

3.2.8 学校绿地应包括校园绿地及植物种植园地等成片绿地,

绿地率不应小于35%.

3.2.,学校应作为向社区居民开放的残疾人康复、咨询指导中心。

3.2.10 益平面布置府预留一宁FEA!的vw 用fib.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根据学校的类型、规模、教学活动及其特殊要求和条件宜分别设置各类教学、生活训练、劳动技术、康复训练、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用房。

4.1.2 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 ;

2 必须利于安全硫散;

3 盲学校、弱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莱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4 盲学校、弱智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应用廊道或建筑体部联系。

4.1.3 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4.1.4 各种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的设计,应提供安全和卫生的活动环境,并为补偿残疾学生的生理缺陷创造最佳条件。

4.1.5 各种教学用房的规格及使用面积,应根据班级额定人数、课桌椅尺寸、座位布置方式、各种通道的尺寸及必要的活动面积确定。

4.2 普通教室

4.2.1 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类型学校的普通教室应采用单人课桌椅;盲学校和

弱智学校的课桌椅可面向黑板成排成行地布置,聋学校课桌椅应布置成面向黑板的圆弧形;各种教室的布置形式宜符合图A.0.1 的规定 ;

2 盲学校晋通教室的卑人课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 0.80. x 0.50.1桌的左右及前缘应设高度为0.015.的凸缘 (图A.0.1-1,

图A.0.1-2);弱智学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

0.60. x 0.42.(图A.0.1-3);聋学校单人课桌平面应为梯形,

其尺寸宜为上宽0.50一0.55.,下宽 0.60.,深度 0.42.(图

A.0.1-4一6);

3 成排成行布置的课桌间前后距离不应小于0.50.,纵向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0.,课桌端部与纵墙 (或突出墙面的内壁

柱及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80.;

4 教室第一排课桌前缘至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m,

最后一排课桌后缘与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0.;当沿后墙面设

有橱柜或水池时,则橱柜外边缘至最后一排课桌后缘间距离不应

小 2. 00m.

4.2.2 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窗帘盒、银

幕挂钩、广播音箱、挂衣钩、雨具存放处。教室后墙面宜设张贴

通知和学生作业用的陈列板、书柜。临窗处宜设置洗手盆或水

池。

4.2.3 小学低年级教室附近附设卫生间时,盲学校应设置盲童

专用的大小便器,弱智学校应设置洗手盆、洗体盆、存放衣物的

贮藏柜橱,及护理人员协助的空间,还应设拉杆、扶手等辅助设

施。

4.2.4 盲学校的普通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后墙应设置学生自用的书柜或书架;

2 低视生课桌桌面的坡度应可调节,并应设放大阅读设备;

室内应配备遮光设施。

4.2.5

4.2.6

聋学校普通教室宜设置上下或左右推拉黑板。

弱智学校低年级普通教室沿后墙应设置一排存放玩具或

模型的橱柜或格架,并留出室内游戏活动空间。

4.3 专用教学与公用学习用房

4.3.1 专用教学用房,按不同类别学校宜设有语言教室、地理

教室、计算机教室、直观教室、音乐教室及唱游教室、实验室、手工教室、律动教室、美术及美工教室;公用学习用房宜包括视

听电化教室、图书室等。

4.3.2 专用教室可设置在专用教学区内,或安排在使用频率较

高的普通教室附近。公用学习用房则应位于教学区的适中部位,便于全校共同使用。

4.3.3 专用教室应与相关的辅助用房相连,各室之间应设门,

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00mo

4.3.4 语言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学校语言教室的课桌规格为0.55m x 1.70m 〔双人用),不应采用跨座就位的方式;其布置方式应面向讲台成行成排的布

置 (图A.0.2-1);

2 语言教室前后排课桌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 20m,课桌左

右纵向通道不应小于1.00m,课桌侧缘距纵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0.80m;

语官教室楼 (地)面下部应设暗装电纺抽或活动地板;

教室照明应采用荧光灯,其布置方式应采用灯管垂直于

黑板的布置方式,其位置应设于课桌顶部;

5 室内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门窗应有密封措施,并设有换鞋处。

4.3.5 地理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学校地理教室课桌规格不应小于0.60m x 0.90m(图

A.0.2-2),桌的左右及前缘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05m的凸缘;

2 盲学校室内应有存放地球仪的橱柜及陈列各种立体地图的空间,其位置可沿侧墙或后墙设置,沿侧墙设置橱柜距课桌侧缘不应小于1.20m,沿后墙则课桌距橱柜的尺寸不应小于1.50.;

3 准备室应设有工作台及加工机具、材料、教材等存贮空间。

4.3.6 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机教室应按每人一机配备,数量取班级额定人数上限 ;

2 计算机教室的机台布置应采用显示屏平行于黑板的方式; 其具体布置可见图A.0.2-3;当采用计算机台设于教室中部布置形式时,其楼 (地)面下部应设暗装电缆槽或活动地板;

3 室内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

4.3.7 直观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观教室室内除设置学生课桌外,沿墙应设置各种模型、标本教材教具等陈列橱柜;

2 直观教具室主要是陈列及存放各种大型模型、标本的房间,必要时学生可在本室内上课。

4.3.8 音乐教室及唱游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乐教室宜选定避免干扰其他教学用房的适当位置,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2 盲学校达到九班规模时,其音乐教室应设置声乐教室和

器乐教室各一间;

3 器乐教室及游戏教室内应设置讲台。

4.3.,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验室,在小学阶段作为自然教室,

在中学阶段则作为物理、化学及生物实验室;各类实验室宜有较

完备的电教设施;

2 九班规模的盲、聋学校均应设置两间实验室,其中一间

作为化学实验室;

3 化学实验室所用的实验台的规格 (双人用):盲学校实验

台应为0.60m x 2.00m(包括0.60m x 0.40.的水池)(图A.0.2-

4);聋学校、弱智学校实验台的规格应为0.60m x 1.60m(包括

中部的0.60m x 0.40m的水池)(图A.0.2-5);各类学校化学实验

台的左、右及前缘均应设高度不小于 0.05m的凸缘 ;

4 盲学权化学买骏室的座位布置,米用面问黑板的 U形布置形式;第一排实验台侧缘距黑板应为2.00m,实验台与墙距离

不应小于1.00m,如沿后墙设置实验器材橱柜时,则实验台距橱

柜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5 化学实验室应设排气扇或在实验台面上设置桌面排气装

置 ;

6 化学实验室教师演示台不应小于0.60m x 2.40m,演示台

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室内应根据功能的要求设置给水

排水系统、通风管道和各种电源插座;

7 物理实验室室内应设有2一3个龙头的水池;

8 物理实验室的楼 (地)面应设走线槽或活动地板;

,物理实验室的门窗应有遮光设施;

10 生物实验室的实验台前缘应设仪器架,仪器架下面临实验台面应装设荧光灯管;

11 实验室的准备室应与实验室相邻。化学实验药品贮藏室严蔡与实验管理员室相通。

4.3.10 盲学校手工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学校手工教室是训练盲生触摸的重要课程,手工教室的课桌规格及布置形式与实验室相同 (图A.0.2-6);

2 手工教室沿后墙应设有玻璃橱柜存放范品 (采用安全玻璃制作);沿墙应设置具有2一3个水龙头的水池;

3 低视力生手工教室应在桌面上设可调光的局部照明灯具;

4 手工教室内设置电动加工机具时,除位置不应影响学生通行外,电动加工机具应保证使用的安全性 (如在机具的周围设置防护围栏等);

5 手工教室的准备室应与手工教室隔开,室内应设置水池、泥库、搅拌合泥机、压制机,并应配置动力电源。

4.3.11 聋学校美术教室及弱智学校美工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美术教室的规格应满足学生采用画架作画时所需空间,室内沿后墙设置存放和陈列美术模型及展示学生作品的橱窗或展台;

2 美术教室的主要采光方向应为北向;在教室前后墙均应

设置电源插座并应设有窗帘盒、挂镜线等;

3 美术教室的准备室,应能存放绘画用的消耗材料以及画架、画凳、各种模型、展示镜框等;

4 室内应设置2一3个龙头的水池及摆放工具的工作台。

4.3.12 聋学校及弱智学校律动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律动教室的位置应避免对普通教室的干扰,否则,应采

取有效的隔振防噪措施;

2 律动教室应有足够的面积以及规整的形状;墙面应平整、

室内不得设柱;

3 室内净高不宜小于400二;并宜设置吸顶灯;

4 楼 (地)面应为具有弹性的木地板;

5 室内应设通长的照身镜,其高度不宜小于2.10m,并且

宜设于横墙墙面上;其余周边墙面上设置距墙至少0.40m,高度

为0.90m的把杆;窗台高度不宜低于0.90m,并不得高于1. 20m.

4.3.13 视听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听教室应设置遮光设施,并应在板前区设置操作台及

悬吊屏幕;在使用投影屏幕时各课桌面应设置最低照度为601x

的局部照明;

2 视听教室的规模不宜超过50人。

4.3.14 图书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学校均应设有图书室,图书室包括书库、学生阅览

室及教师阅览室,其中盲学校应分盲生阅览室及低视力生阅览室

两类;阅览室应采用开架阅览方式;

2 盲生阅览室的阅览桌规格,4人用桌不应小于Loom x

1.60m;阅览桌的长轴应垂直于采光窗;两排阅览桌间的距离不

应小于1.5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10m;

3 盲牛阅监室根抿盲亨、非盲亨书籍、音响封材的配各设置相应的存储、阅览设施,并应设置用耳机听音的听音座位区,

该区座位数应达到本室座位数的70%;

4 低视力生阅览室,室内应设有低视力阅读器、书籍文字

放大装置、放映、听音设施等;

5 为增强前映兹奥 .室内应设if 设施

4.4 生活训练用房

4.4.1 特殊学校均应设生活训练用居,包拈生活训练教室、息

调实习教室、缝纫实习教室等。

4.4.2 生活训练教室 (家政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训练教室应设有客厅、卫生间,并配有沙发、茶几、

家用电器等设施;

2 室内面积应宽敞,满足护理人员指导所需的使用空间。

4.4.3 烹调实习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烹调实习教室的内部空间可分 :教师讲解及操作示范区、

准备工作区、学生操作及品尝区、餐具及炊具存放区 ;

2 教师讲解及操作区:在教师讲桌位置应设操作台,操作

台上应设燃气灶、水源、电源等设施,讲桌周边应留有宽裕空间;

3 准备工作区:在食品加工烹制前的洗、切、配菜等加工

场所应配有洗池、工作台等 ;

4 学生操作区:应设置炉灶及操作台,操作台上应设燃气

灶、水源、电源等设施,并应有充裕的学生实习操作、教师指导

等停留的空间 ;

5 学生品尝区 :应摆设餐桌及椅子,它既作为学生品尝,也用于学生听讲讨论;其位置可安排在讲解操作示范区与学生操

作区之间;

‘餐具及炊具存放区 :餐具应存放在沿墙的橱柜内,分类摆放整齐 ;

7 烹调实习教室室内所设置的燃气、电、给排水管道线路宜暗装;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及排风措施,对操作时灶具处所产

生的油烟、蒸汽应做到安全有效的排出;

8 室内地面、墙壁、顶棚应采用易清洗、不积灰尘的材料

装修 ;

,作为盲生使用的烹调实习教室,在灶前及洗池周边的地

面应选用特殊材料或标志,以便盲生感知。

4.4.4 缝纫与剪裁实习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缝纫实习教室的内部空间可分为:教师讲解区、缝纫操

作区、剪裁工作区、存贮及展示区;

2 教师讲解区:应设黑板、电教设备、大讲桌 (也作为讲

解及示范剪裁的工作台)、缝纫机等;

3 缝纫操作区:应满足供全班学生使用的缝纫机摆放空间,

缝纫机周边有一定的空间,以供教师指导;当有用电动缝纫机

时,应合理安排电线的走线方式;

剪裁工作区:应设大工作台,供划线及剪裁工作使用;

存贮及展示区:应沿墙设置玻璃橱柜,存放缝制加工工

具、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

‘缝纫与剪裁实习室室内应设置后期加工的熨烫工作台、

熨斗以及电源、水池等设施,并应设有成衣模型、镜、男女更衣

小间等。

4.5 劳动技术与职业技术训练用房

4.5.1 劳动技术与职业技术训练用房,依不同类别学校应设置

下列用房:劳技教室、工艺美术教室、木工实习室、金工实习室、手工艺实习室 (竹工、木工、陶工等),美容美发实习室、针灸 (按摩)室、调律室等。

4.5.2 劳动技术及职业技术训练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工、金工劳技室内分为:授课区,操作区,材料、工

具存放区及准备室等;

2 授课区应设有黑板、讲桌、电教器材及座椅;

3 学生操作区应有适合劳作用的工作台,工作台的布置应考虑操作间距及加工操作所需的采光与照明;

4 机械加工区应合理布置各种加工机械间的操作间距以及人行和材料、成品、运输的道路;

5 材料、工具应设置格架、柜等存放,其在教室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管理,同时也考虑室外材料存放场地,便于材料的搬运 ;

‘在大型劳技教室中,应划出一个准备区或设置一个独立的准备室,其位置可靠近人口处,便于教师进行各种准备工作以及精密、贵重的工具、仪器的存放;

7 在机械周边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各种机械设备的电源应

进行集中管理,各种机械的启动开关等应有安全措施;

S 对加工成品,需进行喷涂处理时,应在相邻的室外进行;

,木材加工所产生的木屑、刨花、锯末等,应通过真空吸附处理,室内应设置消防设施;

10 劳技教室应设置在教学楼的底层。

4.5.3 盲学校按摩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盲学校按摩培训教室应设置讲台、课桌椅、人体模型、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灌注桩: 4.1.2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5,混凝土预制桩尖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30。 2.灌注桩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水下灌注桩的主筋混凝土保 护层不得小于50mm。 6.1.4成桩机械必须经鉴定合格,不得使用不合格机械。 6.2.6粗骨料可选用碎石,其骨料粒径不得大于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三分之一。 6.2.7检查成孔质量合格后应尽快灌注混凝土,直径大于1000mm或单桩混凝土 量超过25立方米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土应留1组试件:直径大于1000mm 的桩或单桩混凝土量不超过25立方米的桩,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组:每组试件应留3件。 6.3.2泥浆护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期间护筒内的泥浆面应高出地下水位1000mm以上,在受水位涨落影响时,泥浆面应高出最高水位1500mm以上; 2.在清孔过程中,应不断置换泥浆,直至浇注水下混凝土; 3.浇注混凝土前,孔底500mm以内的泥浆比重应小于1,。25:含砂率不得大于8%;粘度不得大于28s; 4.在容易产生泥浆渗漏的土层中应采用维持孔壁稳定的措施。 6.3.9钻孔达到设计深度灌注混凝土之前,孔底沉渣厚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端承型桩,不应大于50mm 2.对摩擦型桩,不应大于100mm 3.对抗拔、抗水平力桩,不应大于200mm 6.3.26钢筋笼吊装完毕后,应安置导管或气泵管二次清孔,并应进行孔位、孔 径、垂直度、孔深、沉渣厚度等检查,合格后应立即灌注混凝土。 6.3.27水下灌注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下灌注混凝土必须具备良好的和易性,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坍落度宜180—220mm;水泥用量不应少于360kg每立方(当掺入粉煤灰时水泥用量可不受此限); 2.水下灌注混凝土的含砂率宜为40%—50%,并宜选用中粗砂;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应小于40mm; 3.水下灌注混凝土宜掺外加剂。 6.3.30灌注水下混凝土质量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开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底部至孔底的距离宜为300—500mm; 2.应有足够的混凝土储备量,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少于800mm 3.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2000—6000mm。严禁将导管提出混凝土灌注面,并应控制提拔导管速度,应有专人测量导管埋深及内外混凝土灌注面的高差,填写水下混凝土灌注记录; 4.灌注水下混凝土必须连续施工,每根桩的灌注时间应按初盘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控制,对灌注过程中的故障应记录备案; 5.应控制最后一次灌注量,超灌高度宜为800—1000mm。凿除泛桨高度后必须保证暴露的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等级。

完整word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ofDesignonBuildingFirePr

Fire Truck Passage 6.0.1 The road within the street should be considered with pass of fire truck, it's better the distance of road central line is not more than 160.0m. When the length of biiilduig along the stieet is more than 150.0m or the total length is more than 220,0m, then tlie fire tiiick passage passiug thiough the builduigs should be anauged. When it's really difficult to realize, then the circled fire truck passage should be arranged. 6-0-2 For the buUduigs with closed courtyard or open yard, when he length of its shon side is more than 24-Om, it's better the fire truck passage is arranged to enter tlie courtyard or open yard. 6.03 If the builduigs with closed couilyaid and open yard is built along the street. then the pedestrian passage counectmg the street and the couiiyard should be arranged (the staircase could be used), but ifs better the distance is not more than 80.0m. 6.0.4 On both sides of fire tnick passage passiug lluougli the builduigs or entering the courtyard, the facilities affecting the fiie tiiick pass or people evacuation should not be anaiiged- 6.0.5 For public buildings such as the stadium with more tliau 3,000 seats, conference hall with seats more tlian 2,000 and exlubition hall with site area more than 3,0(X)sqm, tlie circled fire truck passage is better to be anaiiged. 6.0.6 Fire truck passage should be arranged ui the factory and storage area. For the Class-A. Class-B and Class-C factoiy with site aiea more than 3.000sqm or Class-B & Class-C storage with site area more tliau l,500sqm, the circled fiie truck passage should be anaxiged, if it's really difficult to realize, then the fire truck passage should be arranged aloug two long sides of buildings.

3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试题及答案

土建技术试题 项目部:地块:姓名:成绩: (注意:请认真书写姓名及相关信息。填空题55分+简答题45分=总分100分) 1.检验防水层施工质量时,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小于24h,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2.楼地面的防水层在门口处应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长度不应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 3.防水设计中,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设置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4.防水基层处理时,基层的阴阳角部位宜做成圆弧形。 5.穿越楼板的管道应设置防水套管,高度应高出装饰完成面20 mm 以上,套管和管道之间应用防水密封材料嵌填压实。 6.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35℃。 7.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施工时,基层应浇水湿润,但不得有明水。 8.混凝土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30 mm,砂浆找坡层最薄处的厚度不应小于20 mm,找平层兼找坡层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为C20的细石混凝土;需设填充层铺设管道时,宜与找坡层合并,填充材料宜选用轻骨料混凝土。 9.水泥砂浆防水层终凝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摄氏度。

10.防水卷材胶粘剂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耐腐蚀性和耐霉变性。 11.防水施工基层处理时,基层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并应通过验收。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无浮浆、无起砂、裂纹现象。 12.防水涂料在大面积施工前,应在阴阳角、管根、地漏、排水口、设备基础根等部位施做附加层,并应夹铺胎体增强材料,附加层的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3.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应遵循防排结合、刚柔相继、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14.容积率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15.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16.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 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17.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18.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建筑。 19.为普通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20.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 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 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 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 政区 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建制的镇 )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 1.0.3 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 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 设计标准、 规范和 规定。 第 1.0.4 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 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 年限 15 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 1.0.5 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 1 ? 3层为低层 ;4 ? 6层为多层 ;7 ? 9层为中高层 ;10 层以 上 为高层。 二、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 24m 者为高层 (不包括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主体 建筑 )。 三、 建筑物高度超过 100m 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 1.0.6 条 建筑热工设计 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第 1.0.7 条 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 原则: 一、 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 二、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 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 四、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 能; 五、 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 六、 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 七、 体现对残疾人、 老年人的关怀, 为他们的生活、 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 室内外环境 ; 八、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 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 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 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 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 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 安全、 卫生等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 严寒地区(I 区) 寒冷地区(H 区) 温暖地区(川区) 炎热地区("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w -10 C 的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10C 、w 0C 的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0 C,最热月平均温度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28C 的地区。 <+28 C 的地区。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BuildingPileFoundationsJGJ94—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BuildingPileFoundationsJGJ94—94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802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建筑桩基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94—94,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负责。在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年12月31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基本设计规定 3.1基本资料 3.2桩的选型与布置 3.3设计原则 3.4特殊条件下的桩基 4桩基构造 4.1桩的构造 4.2承台构造 5桩基计算 5.1桩顶作用效应计算 5.2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 5.3桩基沉降计算 5.4桩基水平承载力与位移计算 5.5桩身承载力与抗裂计算 5.6承台计算 6灌注桩施工 6.1施工准备 6.2一般规定 6.3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6.4沉管灌注桩和内夯灌注桩 6.5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7混凝土预制桩与钢桩的施工 7.1混凝土预制桩的制作 7.2混凝土预制桩的起吊、运输和堆存 7.3混凝土预制桩的接桩 7.4混凝土预制桩的沉桩 7.5钢桩(钢管桩、H型桩及其他异型钢桩)的制作 7.6钢桩的焊接 7.7钢桩的运输和堆存 7.8钢桩的沉桩 8承台施工 8.1一般规定 8.2基坑开挖和回填 8.3钢筋和混凝土施工 9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9.1成桩质量检查 9.2单桩承载力检测 9.3基桩及承台工程验收资料 附录A成桩工艺选择参考表 附录B考虑承台(包括地下墙体)、基桩协同工作和土的弹性抗力作用计算受水平荷载的桩基 附录C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附录D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 附录E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附录F按倒置弹性地基梁计算墙下条形桩基承台梁 附录G附加应力系数α'、平均附加应力系数α 附录H桩基等效沉降系数Ψe计算参数表 附录I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了在桩基设计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桩基的设计与施工。 1.0.3桩基的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上部结构类型、荷载特征、施工技术条件与环境、检测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1.0.4本规范系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基本原则制订。与建筑结构有关的符号、单位和术语按《建筑结构设计基本术语、通用符号和计量单位》GBJ83—85采用。 1.0.5采用本规范时,土分类按现行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执行;荷载取值按现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执行;混凝土桩和承台的截面计算按现行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钢桩的截面计算按现行的《钢结构设计规范》规定执行。对于特殊土地区的桩基、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桩基,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其他内容,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宜”与“不宜”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宜”与“不宜”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用词说明中,有如下的描述。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采用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在规范实际应用时,“必须”、“严禁”、“应”、“不应”或“不得”的相应条文内容均能得到完全的执行,但是关于“宜”与“不宜”的具体实施内容,最容易引起争论。往往“宜”的要求要比“应”的要求高,“宜”所建议的是更高的安全等级、更可靠的技术措施、更先进的消防技术,而在现阶段,相应的工程投资或是运行维护工作量较大。“不宜”则意味着可以商榷,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根据具体是情况做讨论,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而“不宜”的内容往往是安全等级、可靠性、技术的先进性相对较低。 在实际工程设计工作中,设计者出于追求工程投资控制、运行维护工作简单等目的,或是出于业主的授意,通常“宜”就变成了“可以不执行”,而“不宜”则意味着“也可以这样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消防工程和消防设计工作的重要准则,是设计的重要依据。条文的内容最好是明确执行或不执行,措辞应尽量严谨,而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做法。消防规范的条文中最好是只有“Yes”或“No”。规范应该是让人做是非题而不是做选择题。先进的技术理应推广,就不应该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反之,如果在现阶段确实可以暂时不提出更高的要求,那么无妨在规范中干脆删除相应的内容。或者,再进一步细化条文,明确在哪些工况条件下,一些先进的技术必须得到贯彻执行;而哪些工况条件下,一般的技术就可以满足要求了。 在其它的消防设计规范中也有这样的问题,常常思考。消防可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呀。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一)关于栏杆:(旧版) 第4、2、4条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新版)6、6、3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24m,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24m(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园林

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场所,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间距也不应>0、11m。 (二)关于使用年限(旧版)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 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 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新版)表3、2、1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类别设计使用年限适用范围1 :5年临 时性建筑2:25 年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3 :50年普通建筑和构筑物4 :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三)热工分区(新版)Ⅰ ⅠA Ⅰ B、Ⅰ C、ⅠD 严寒地区Ⅱ、Ⅱ A、ⅡB 寒冷地区Ⅲ、Ⅲ A、Ⅲ B、ⅢC 夏热冬冷地区Ⅳ 、Ⅳ A、ⅣB 夏热冬暖地区Ⅴ、Ⅴ A、ⅤB 温和地区Ⅵ、Ⅵ A、ⅥB 严寒地区ⅥC 寒冷地区Ⅶ、Ⅶ A、Ⅶ B、ⅦC 严寒地区、ⅦD 寒冷地区(旧版)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寒冷地区(Ⅱ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符号 (2) 2.1术语 (2) 2.2符号 (3) 3 基本设计规定 (5) 3.1一般规定 (5) 3.2基本资料 (6) 3.3桩的选型与布置 (7) 3.4特殊条件下的桩基 (8) 3.5耐久性规定 (10) 4 桩基构造 (11) 4.1基桩构造 (11) 4.2承台构造 (13) 5 桩基计算 (15) 5.1 桩顶作用效应计算 (15) 5.2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 (16) 5.3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17) 5.4特殊条件下桩基竖向承载力验算 (24) 5.5桩基沉降计算 (28) 5.6 软土地基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31) 5.7 桩基水平承载力与位移计算 (33) 5.8 桩身承载力与裂缝控制计算 (36) 5.9 承台计算 (38) 6 灌注桩施工 (46) 6.1 施工准备 (46) 6.2一般规定 (46) 6.3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47) 6.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 (50) 6.5沉管灌注桩和内夯沉管灌注桩 (50) 6.6干作业成孔灌注桩 (53)

6.7灌注桩后注浆 (54) 7 混凝土预制桩与钢桩施工 (56) 7.1 混凝土预制桩的制作 (56) 7.2 混凝土预制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 (57) 7.3 混凝土预制桩的接桩 (57) 7.4 锤击沉桩 (58) 7.5 静压沉桩 (60) 7.6 钢桩(钢管桩、H型桩及其他异型钢桩)施工 (61) 8 承台施工 (63) 8.1 基坑开挖和回填 (63) 8.2 钢筋和混凝土施工 (63) 9 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4) 9.1一般规定 (64) 9.2 施工前检验 (64) 9.3 施工检验 (64) 9.4 施工后检验 (64) 9.5 基桩及承台工程验收资料 (65) 附录A 桩型与成桩工艺选择 (66) 附录B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基本参数 (68) 附录C 考虑承台(包括地下墙体)、基桩协同工作和土的弹性抗力作用计算受水平荷载的桩基 (72) 附录D Boussinesq解的附加应力系数α、平均附加应力系数α (91) ψ计算参数 (106) 附录E 桩基等效沉降系数 e 附录F 考虑桩径影响的Mindlin解应力影响系数 (117) 附录G 按倒置弹性地基梁计算砌体墙下条形桩基承台梁 (156) 附录H 锤击沉桩锤重的选用 (158) 本规范用词说明 (159) 条文说明 (16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10.3第4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以此为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中,应该在550毫米高的窗台上做0.9米(住宅)或0.8米(其他建筑)高的栏杆。之所以出现混淆,可能和下面这本书的相关条款有关,请参阅。 《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第121页中,10.5.4条规定: 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0.8米(住宅应不小于0.9米)。 1 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低窗台高度低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 2)低窗台高度高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5米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 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米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

护措施。 2 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凡凸窗范围内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 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本人之前遇到过类似问题,非常棘手。因为在0.45米~0.55米高的窗台上安装0.9米高的栏杆后,栏杆距地面1.35米~1.45米,刚好是普通人眼睛的高度,遮挡视线,实在是很难处理。 至于“栏杆高1.05米、1.10米”之说,源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该条适用于“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室内窗台不在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2018

《JGJ 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是2008年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图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著而成。该书中包含的技术规范有基本设计规定、桩基构造、桩基计算、灌注桩施工、混凝土预制桩与钢桩施工、承台施工、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有关附录。 本规范修订增加的内容主要有:减少差异沉降和承台内力的变刚度调平设计;桩基耐久性规定;后注浆灌注桩承载力计算与施工工艺;软土地基减沉复合疏桩基础设计;考虑桩径因素的Mindlin解计算单桩、单排桩和疏桩基础沉降;抗压桩与抗拔桩桩身承载力计算;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后插钢筋笼灌注桩施工方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承载力计算与沉桩等。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基桩和复合基桩承载力设计取值与计算;单桩侧阻力和端阻力经验参数;嵌岩桩嵌岩段侧阻和端阻综合系数;等效作用分层总和法计算桩基沉降经验系数;钻孔灌注桩孔底沉渣厚度控制标准等。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新修订的标准共分为10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工程、基础工程、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工

程、地下水控制、土石方工程、边坡工程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调整了章节的编排;2.删除了原规范中对具体地基名称的术语说明,增加了与验收要求相关的术语内容;3.元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4.调整了振冲地基和砂桩地基,合并成砂石桩复合地基;5.增加了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锚杆基础等基础的验收规定;6.增加了咬合桩墙、土体加固及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的验收规定;7.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规定;8.增加了地下水控制和边坡工程的验收规定;9.增加了验槽检验要点的规定;10.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地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与本规范相关的国家现行规范 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word版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2019

JGJ 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08年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写的一本书。本书中的技术指标包括基本设计规范,桩基础结构,桩基础计算,现浇桩施工,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施工,桩帽施工,桩基工程质量检验验收及有关附录。。 JGJ 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08年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写的一本书。本书中的技术指标包括基本设计规范,桩基础结构,桩基础计算,现浇桩施工,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施工,桩帽施工,桩基工程质量检验验收及有关附录。。 作品目录 1个一般 2个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基本设计规定 3.1一般规定 3.2基本信息 3.3桩的选择与布置 3.4特殊条件下的桩基 3.5耐久性规定 4桩基础结构

4.1基础桩结构 4.2轴承平台结构 5桩基础计算 5.1桩顶效应的计算 5.2桩基竖向承载力的计算 5.3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5.4特殊条件下桩基竖向承载力验算5.5桩基沉降计算 5.6软土地基沉降减少复合式疏桩基础5.7桩基水平承载力和位移的计算5.8桩承载力计算及裂缝控制 5.9轴承平台的计算 6.现浇桩施工 6.1施工准备 6.2一般规定 6.3带泥浆挡墙的钻孔桩 6.4长螺旋钻桩 6.5沉管灌注桩和内夯式灌注桩 6.6干式钻孔桩 6.7灌注桩的后灌浆 7.预制混凝土桩和钢桩的施工 7.1预制混凝土桩的制造

7.2预制混凝土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 7.3预制混凝土桩的扩展 7.4锤打桩 7.5静压打桩 7.6钢管桩的施工(钢管桩,H型桩和其他异型钢桩) 8桩帽施工 8.1基坑开挖与回填 8.2钢筋和混凝土施工 9桩基工程质量检验验收 9.1一般规定 9.2施工前检查 9.3施工检查 9.4施工后检查 9.5基础桩及承台的验收数据 附录桩的类型选择及桩的形成工艺 附录B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基本参数 附录C考虑桩帽(包括地下墙),地基桩和土的弹性阻力共同作用的水平荷载作用下的桩基计算 附录D Boussinesq解的附加应力系数a和平均附加应力系数a 附录E桩基等效沉降系数计算参数 附录F考虑桩径影响的心解答应力影响系数 附录g基于倒置弹性地基梁的砌体墙下条形桩基础承载梁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3. 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 3.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3. 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限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 3. 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 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3. 8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墒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 3. 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201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是2008年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图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著而成。该书中包含的技术规范有基本设计规定、桩基构造、桩基计算、灌注桩施工、混凝土预制桩与钢桩施工、承台施工、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及有关附录。 内容简介: 本规范修订增加的内容主要有:减少差异沉降和承台内力的变刚度调平设计;桩基耐久性规定;后注浆灌注桩承载力计算与施工工艺;软土地基减沉复合疏桩基础设计;考虑桩径因素的Mindlin解计算单桩、单排桩和疏桩基础沉降;抗压桩与抗拔桩桩身承载力计算;长螺旋钻孔压灌混凝土后插钢筋笼灌注桩施工方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承载力计算与沉桩等。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基桩和复合基桩承载力设计取值与计算;单桩侧阻力和端阻力经验参数;嵌岩桩嵌岩段侧阻和端阻综合系数;等效作用分层总和法计算桩基沉降经验系数;钻孔灌注桩孔底沉渣厚度控制标准等。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设计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基本资料 3.3 桩的选型与布置 3.4 特殊条件下的桩基 3.5 耐久性规定 4 桩基构造 4.1 基桩构造 4.2 承台构造 5 桩基计算 5.1 桩顶作用效应计算 5.2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 5.3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5.4 特殊条件下桩基竖向承载力验算5.5 桩基沉降计算 5.6 软土地基减沉复合疏桩基础5.7 桩基水平承载力与位移计算5.8 桩身承载力与裂缝控制计算 5.9 承台计算 6 灌注桩施工 6.1 施工准备 6.2 一般规定 6.3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之楼梯

6.7楼梯 6.7.1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 2.20m。 注: 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 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05m。 6.7.8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

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 6.7.10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 6.7.10的规定。 表6.7.10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宽度(m) 楼梯类别 住宅公共楼梯 xx、小学校等楼梯 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 医院、旅馆和大中学校等楼梯 其他建筑楼梯 专用疏散楼梯 服务楼梯、住宅套内楼梯最小宽度 0.26 0.26 0.28 0.26 0.25 0.22最大宽度 0.175

0.15 0.16 0.17 0.18 0.20注: 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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