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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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笔者发现,消费者与商家对于购买的商品是否符合法条“不宜退货”的规定存在巨大争议。大部分商家通过在网购页面中贴出店铺告示或作出具体说明的方式,试图排除消费者的后悔权。笔者认为这一方式是明显不恰当的。由于此类申明多数较为隐蔽,消费者在购买时难以察觉,造成消费者实际上对于相关条款并无了解。因此,商户通过弹出对话框或提出声明的方式并不符合“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要求。笔者认为,若因商品性质不适用第二十五条是,商户应在消费者确认订单使作出明确的提示。当消费者同意时交易继续,否则,交易终止。这样一方面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信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因提示不明显而造成的后续纠纷。

(三)运费承担存在争议尽管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条件退货的权力,但条文同时也规定,在一般情形下运费应有消费者承担。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消费者是否行使后悔权与其行使后所带来的“成本―收益”问题紧密相连。一方面,大件物品高昂的运费会给消费者带来额外的指出;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价格低于运费的低价商品时,往往因为运费大于商品价格而放弃维权。不难看出,退货时所产生的运费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消费者的“沉没成本”。而某些投机取巧的商家也因此而逃避了其本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合理的运费承担规则对消费者维权有着重要意义。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交易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但笔者认为应依据公平原则,结合退货原因对运费承担问题进行调整。第一,因产

品自身质量问题而引发的退货运费应由商户自己承担。《消法》第二十四条对此亦做了详细规定。第

二,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引发的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第

三,当消费者与商户都存在过错时,应依据双方过错比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分摊运费。此外,我国同样可以借鉴外国,引入退货运费保险制度以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确保消费者在大宗购物或低额消费时的合法权益仍能受到充分的保护。

(四)特价促销商品、赠品不予退换的规定商家以商品为打折商品、特价商品为由不予退换的例子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笔者发现,商家多以“已做出明确提示”为理由默认消费者同意放弃后悔权的行使。但笔者认为,商家的这一行为是极为不恰当的。一方面,此类条款并不符合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之标准。特价促销并不会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因此并不构成性质特殊。同时,这样的的规定更违背了后悔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初衷。另一方面,此类条款存在着“霸王条框”之嫌。在笔者看来,商家此类申明并不构成双方协商排除适用。消费者此时并没有协商与选择的权利。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特殊性质”应做出相应的原则性的说明,使得法条更具操作性,以防约定排除后悔权的规则被滥用。

三、强化第三方平台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现实中,网购平台成为消费者最为常见的维权方式。与消费者协会与工商行政监管相比,网购平台能够迅速的介入相关纠纷。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充分重视第三方平台发挥的巨大作用。

(一)加强与网购平台的联系充分的市场竞争使得各类网购平台只有通过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品质才能赢得更多的消费者。早在新

《消法》实施前,淘宝网便推出了“七天退货”的政策。国内几家大型的B2C网站更在新《消法》实施前便对自己的退货政策进行了具体细化。由此可见,充分的市场竞争带来的是商家自我的不断革新与服务的不断优化。此外,阿里巴巴更是凭借自己庞大的消费者容量与强大的技术团队支持向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阿里云图”的大数据资源库。充分与网购平台展开合作,一方面,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对法规政策进行调整,为稳定的经济秩序保驾护航。另一方,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自身工作的不足,进一步优化自身的各项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网购平台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联系。首先,通过合作建立买卖双方诚信体系。一方面在卖方信用体系的构建上,我国几大网购平台都有着良好的运营模式。这使得买方在购买商品前便能对卖方有初步的了解。但近年来,也出现了卖方诚信制度造价的问题。以淘宝为例,201X年便被爆出可以通过金钱购买的方式获取更高的信用评级。此时,若通过加强网购平台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合作,则有利于打击此类行为,进而维护与完善卖方信用体系。另一方面,我国买方信用体系仍未完全构成。网购平台只能通过对注册账号进行管理的方式对买方不诚信行为进行监管,而不能够对真是个人进行规制。这使得在新《消法》第二十五条出台后,恶意退货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认为,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强制网络平台用户实名的方式对真实个人进行监管。网购平台原有的卖方信用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买方信用体系。使得买卖双方都能够更具体的了解对方的诚信指数。在减少恶意退货的同时,构建和谐的交易市场。其次,进一步强化网购平台对商户的监管责任。一方面,与政府监管部门相比,网购平台对商户的监督与管理更

为便捷与直接,由其对网络商户进行监督更为有效。另一方面,网购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契约。消费者在特定网购平台进行消费,是基于其对网购平台管理能力与购物环境的信任。而网购平台的盈利与消费者的信任紧密相连。即消费者为网购平台带来利润,网购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基于此两点,笔者认为网购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对商户的监督。在与监管部门通力合作的基础上,构建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最后,应建立网购平台与政府监管部门数据交换机制。如上文所述,网购平台与监管部门都有着自身不同的优势。网购平台能够及时为监管部门提供第一手数据,反应买卖双方在网购交易时所面临的问题,以便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对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解决,进而提高执法效率。而监管部门则具有强有力的监督与实施能力,在网购平台反映问题后能够及时对问题进行解决。

(二)充分发挥网购平台的纠纷解决功能网购平台作为消费者与商户之间的桥梁,其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亦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作为第三方,在消费者与商户发生纠纷时,其能够第一时间作为较中立的第三方出面对纠纷进行处理。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网购平台在网络交易中解决纠纷的功能。而监管部门则通过对网购平台进行监管的方式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的经济秩序。一方面,能够高效的解决纠纷,在提高解决速度的同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市场通过自身手段解决纠纷的机制,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以网购平台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基础,建立全面的监督调解机制。通过建立由商家代表、网购平台、消费者协会和政府监管机构共

同组成的纠纷快速解决小组,对网购出现的大量小额退货纠纷进行调解与初裁。买卖双方在将问题诉之行政或司法途径之前,先通快速解决小组对问题进行调解。这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落实,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实践中新出现的大量退货纠纷。结语综上可知,在新《消法》实施的一年之中,其出现了许多在立法时难以预料的问题。通过与国外相关立法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存在着条文模糊、配套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通过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看到第二十五条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机关对条文的不断完善,执法部门实施细则的出台,社会各界对法律的具体实施来逐步解决。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发挥网购平台在推动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实施中所起的作用,并构建相应的制度进一步保证消费者实施后悔权。尽管新《消法》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不完善之处,但其在立法上的进步是值得社会各界肯定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作为一种新制度引入我国,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新的保护机制,更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具有深远意义。

内容简介:

农村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农村中的孤寡老弱病残以及长期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服务或扶持生产等多种形式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其定义可知,实施农村社会救助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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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农村中的孤寡老弱病残以及长期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服务或扶持生产等多种形式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其定义可知,实施农

村社会救助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在实际操作中则对应着的是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政府无疑是农村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逐步优化和社会管理体制的不断创新,非营利组织在农村社会救助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发展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做政府救助积极的补充,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资源,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非营利组织对农村社会救助的介入及参与

1. 起步阶段。

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第一,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活动范围在不断地扩大,组织形式也趋于多样化。救助范围从传统的扶贫济困,灾害救助逐渐地向教育救助、医疗救助、残疾人救助等方面拓展。其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健全,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管理得到完善。201X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与非公募,规定除个人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立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明确规范了企业设立慈善基金的行为; 201X年《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始实施,结束了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长期沿用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历史。

3. 飞跃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非营利组织社会监管力度加大。近年来陆续出现的郭美美事件和诈捐门事件都充分体现了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力度在不断增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营利组织在提供社会救助的过程中加强自身组织能力的建设,使之能更好的在农村社会救助中发挥作用。其

二,中国志愿队伍不断壮大。201X年的汶川抗震救灾激发了大众参与社会救助的热情,彰显了国民慈善意识的觉醒和蕴藏在民间的力量。汶川地震后,志愿者队伍在短期内迅速发展,成千上万的志愿者奔赴抗震救灾第一线,参与赈灾宣传,募捐物资、灾区救援等服务。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1. 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在协作空间和手段方面与政府缺乏有效协作。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的协作空间狭小。政府过多的干涉救助的微观领域,非营利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被压缩,在协作过程中,非营利组织常常被当作政府救助资金发放的部门,成为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机构,在政策制定、人员交流以及信息反馈方面的协作则十分有限;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协作手段单

一、缺乏灵活性。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协作方式,主要包括由政府提供救助对象的范围或名单,由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或物质帮助以及非营利组织直接参与到项目中,提供特定的产品和服务。然而,能够直接参与项目的非营利组织往往是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大型组织,实力较弱的或草根性的非营利组织只能通过提供救助服务或资金,不能通过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农村社会救助。

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公信力不高。非营利组织自身先天存在缺陷,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够公开,外部的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导致个别非营利组织在开展救助活动时,背离了非营利组织的公益特性和社会职能,使得非营利组织难以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社会公信力不足。近年来出现的郭美美事件,对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度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3.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基金会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等,是与非营利组织相关的主要法规。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其立法层次不高,且明显滞后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其次,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使部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不够规范,甚至偏离了原有的宗旨,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形象,制约了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最后,对于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领域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法规。

三、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改革与完善

1. 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协作机制第一,形成共同的治理空间。政府应当减少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控制,抛开繁琐的手续规定和制度性框架,给予非营利组织在参与农村社会救助中发挥自身优势的自由空间,与非营利组织在农村社会救助这一共同的治理空间结成管理联合体。第

二,形成组织上的互补。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应当重视与基层政权之间的协调,从而在组织上形成互补,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争取更大的活动空间。第

三,形成人员与信息的协作和共享机制。该机制使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救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之间充分沟通,对问题进行探讨并交流信息,建立资源共享平台,以增强社会救助的效果。

加强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建设

3. 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加强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立法研究,科学界定非营利组织的身份、性质、活动范围,明确非营利组织在农村社会救助中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次,对于非营利组织等社会慈善团体的权利义务、慈善基金筹集方式、募集物资使用范围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通过制定相关全面合理的法规、政策,使非营利组织等社会慈善团体的活动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最后,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公平正义,充分考虑政府、非营利组织、救助对象的根本利益,建立三方的共同决策体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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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

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创新治理路径高校周边环境是指以高校校园为中心,受到高校辐射带动,并与高校相互影响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总和。高校周边环境是因高校而存在,反过来对高校的改革发展又产生影响。高校周边良好的环境,能有效地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反

之,则直接影响高校的安全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就当前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和治理路径创新做一粗浅探析。

一、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主要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办学规模的扩大、在校生人数的剧增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最直接的一个表征。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高校学生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得高校成为了一个“商机无限”的地方,因此,高校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吸铁石”,吸引了各式各样人群的到来。大量人口的聚集和相对滞后的社会治理,使得高校周边的安全隐患比较突出。【】高校师生人身安全存在隐患。高校的聚集功能十分明显,一方面,高校把各类优秀人才和学生招进校园,另一方面各类捕捉“商机”的人员也聚集到校园周围。聚集在高校周围的人员十分复杂,有当地居民,也有外来人员;有经商的、打工的,也有社会闲散人员,还有一些流窜人员、复杂人群的聚集,使得校园周边环境十分复杂。这些人员中,由于目的不同,或是为了经济利益的争夺,或是为了土地权属的争议,或是为了个人权益的争纷,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对高校和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在校园周边,林立的各种网吧、酒吧、歌舞厅、小旅馆、出租房等存在着无证经营的情况,经营者与高校学生之间由些细小矛盾引起的打架斗殴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没有按要求安装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消防设施,这给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学生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带来了隐患。更有甚者,如社会闲散人员、流窜人员,在高校周边游荡,时刻都威胁到高校师生的安全,尤其是位于城乡接合部的高校,师生遭到勒索、敲诈、抢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隐患。饮食消费是高校学生

最主要消费,高校学生消费的特点是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食品。由于高校学生人数众多,需要各异,对食品的要求是花样多、变化快,这对于首先要保证不同收入家庭的学生均能有饭吃、不能随意涨价的学校食堂来说,是巨大的挑战,无论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等都无法满足所有学生时刻变化的需求,这为校园周边的餐饮业带来了“无限商机”。校园周边的小餐馆、大排档,甚至流动摊点以其花样多、口味好、价格低吸引了学生的到来,但是这样的就餐环境条件卫生差,有的摊点就是几块木板搭起来的,许多摊点是无证经营、无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有些商贩为谋取私利,购买变质大米、过期鱼肉、地沟油等原料,存在着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隐患,且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也无从追究,即便追查到相关责任人,他们也无力赔偿。交通安全存在隐患。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许多高校纷纷建立了新校区,新校区大多位于公共交通不便的城郊接合部。这些地方,交通运输条件简陋,道路设施不完善,有的校园周边人流量大的地方没有人行道、没有路灯、没有隔离栏,有些交通标示也不清晰,加之过往车辆车速快,使得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此外,由于学校提供给学生往返学校与市区的交通工具有限,这就为“黑车”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一些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均投入了运送学生的行列,由于这些车辆不具备客运资质,一些司机又属无证驾驶,且这些车辆安全性差,极易出现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也无赔偿能力,学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精神文化产品存在隐患。在高校新校区校园周边,由于远离城区,大学生需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网络文化等精神文化产品明显不够,不少商贩也窥见为大学生提供精神文化产品所带来的利益,于是,网吧、卡拉OK

厅、棋牌室、桌球室、书店等在高校校园周边建成落地,这些场所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更多利益,一些商贩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对精神文化产品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反而用一些黄、赌、毒的文化产品来吸引正处于成长期学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危害。由于这些场所和产品主要流通于城郊接合部的高校校园周边,相关的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做到实时监控,更多的是收到举报后进行一两次清理,但这些场所和产品的成本低,即便进行了清理,又很快“死灰复燃”,这些对学生的精神文化需要也存在隐患。

二、高校周边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高校周边环境对高校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有十分着重要的影响,虽然有关各方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也给予了重视,但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

高校周边环境十分复杂。高校周边的复杂环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复杂,高校校园与周边自然环境相互交叉渗透,空气、水源、地质环境一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高校与周边共用的水电网、通信网、公共交通及公共卫生环境等,使高校不可能脱离周边环境而成为独立的象牙塔。二是社会环境复杂,高校周边有居民区、商业区,有的高校周边还有工业区、政府机关、科研院所等,不同的区域,功能不同,也就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环境;由于市区用地紧张,还有些高校或新校区不得不建在远离市区的小城镇或城郊接合部,这些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力量和措施相对不足,校园周边环境比较复杂。三是人员情况复杂,校园周边人员各式各样,有当地居民,有固定场所的经商者,也有流动的小商小贩;有有证经营者,也有无证经营者;还

有流动人口、社会闲杂人员,甚至流窜人员,复杂的人员情况给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不顺。这一方面来自政府思想上的认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自身的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建设上,而对高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甚至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学校周边环境是学校自己的事情,与地方政府没有多大的关系,所以在工作上被动应付,没有真正把学校周边环境的事情当大事来抓;另一方面是措施不力,有些地方政府认为,高校周边环境整治,主要是治安问题,由公安机关一家处理就行了,但涉及交通、卫生、工商、税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时,公安机关又无能为力。而对学校提出的要求,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口头上很重视,实际上不重视”、“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不重要”,这使得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长期以来,高校保卫部门安全防范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校园内部,在整治周边环境时,由于没有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而显得有心无力。

三、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有关各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主动探索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创新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整合各方资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首先建立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研究、推进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其次,把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纳入目标管理体制中,进行目标考核与评

估,把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成效显著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或个人给予批评通报,督促其整改,对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部门或个人的责任。再次,加强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检查督查,突出问题导向,通过现场办公会、现场推进会的形式,发现问题当场研究、当场解决,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性。创新内容与方法,强化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要从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创新教育内容与方法,增强教育的效果。高校要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心理特征和思想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在教育内容上,多用身边的案例来教育学生,多教学生实用性强、操作性强的安全防范知识,力求在教育内容上吸引学生;在教育方法上,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案例分析、讨论,情景表演,多媒体技术展示和实践演练等,力求在教育方法上吸引学生;在教育的时间节点上,要注意一些特定的时间,如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以及节假日前后,要重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创新硬件与软件,提高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实效性。要加强高校校园周边的硬件、软件建设,进一步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维护高校周边的安全稳定。在队伍建设方面,一是要抓好校园保卫人员的培养、管理和使用,特别是要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益;要加强管理,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增强主人翁意识。二是要建立一支由当地执法部门、社区干部、高校保卫人员等组成联合工作队伍,定期或不定期沟通信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要在公共安

全、交通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下大力气,从硬件方面提高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各司其职,加大技防建设力度,加强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实现校内外信息一体化建设,把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到一个新台阶,强化信息技术在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中的功能。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高校各方面的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参考文献】童金元.高校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X林生.高校周边环境现状问题与治理对策.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X

关键词:

海峡两岸,保护,消费者

关键词:

制度建设,逻辑,价值

近年来,我国的人

关键词:

区位,常态,银行业

附送:

我国煤田地质勘探中的主要问题与技术

我国煤田地质勘探中的主要问题与技术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国家对能源的需求逐年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能源经济的发展,同时煤炭作为工业发展的基础性能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煤炭资源的开采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煤炭价格大幅下跌,这不仅与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环境因素有关,还与煤田资源的勘探技术和手段有着必然的联系。所以我们应对煤田地质勘探技术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分析,以此推动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从煤田地质勘探的重要性出发,论述了我国煤田地质勘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详细的分析了煤田地质勘探的主要技术。

1煤田地质勘探的重要性

煤炭是经济发展的主体能源,其健康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担负着煤炭工业资源保障的重要责任,并且煤炭的开发、利用、安全、环保等责任也要依靠勘探技术来实现,所以说煤田地质勘探作用非常重要。煤田的地质勘探是研究煤层的形成、特征、位置、范围、地质条件的一种勘察方法,其能够为开采价值、开采方式、开采方法、提供理论依据,并且为矿区整体开发的安全性和科学性提供理论指导,促进能源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科学化发展。

2我国煤田地质勘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寻矿工作滞后

我国煤田的找矿工作相对滞后,虽然国家颁布了一些规定和条例,并且也对寻矿工作给予了明确的指示,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实,同时市场环境和找煤项目的减少,也极大的限制了煤炭工业的发展和进步。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煤炭的寻矿工作还较为落后,尤其是寻矿的后备力量严重不足,与勘探相比存在投入较大效率较低的情况,并且运转周期较长,不能满足生产和开发的需要。同时,寻矿

工作的流动性较大任务较多,而勘探工作的范围较为集中,技术也比较先进,与寻矿相比回报率更为可观,但投入的技术力量和经费较高。

2煤矿勘查程度不足

我国煤炭资源的分布较广,开采和分布的区域因经济成反比,这在很大程度上反应了煤炭勘查工作的不足,同时地方煤矿的产出与投入也存在问题,没有切实的把可持续发展放到首位,煤矿勘查工作不到位,也会引发开采和生产的失衡,所以我们应对地方煤矿的勘探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另外,地方煤矿还存在扩建矿井的报告质量低,生产资金缺失、设备不完善等情况。

3采掘缺水问题

煤矿开采随着时间的延续,开采范围会逐步扩大,这会引发开采区域水文地质的变化,造成开采矿井吐水事故的频发,矿底融水现象严重。针对此问题,主要的解决方法还是依靠勘探来完成,利用勘探技术对矿区的岩层进行分析,查找融水的形成因素,并详细的勘察水文特征解决吐水问题,同时做好井下吐水的预测和预报,改进开采技术,利用人工机器进行开采。

4可持续能力低

矿业和煤炭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低,这里所说的能力低下包括自有资源的利用率和生产资源的利用率,自有资源以资金、技术、设备、人员为主,生产中技术层面低,企业运营方式不合理,安全事故较多,环境保护措施差等,这些因素都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需要提高煤矿的勘探技术,以此来增强煤矿的地质基础研究,促进煤矿企业的科学化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3煤田地质勘探的主要技术

3.1遥感地质勘查

遥感地质勘查技术在煤田的地质勘查中应用较为广泛,其利用遥感技术来获得高清的地质影像,并利用像片来分析和判断地质煤矿的范围,从而为下一步的实地勘探提供理论依据。遥感地质勘探利用地质填图、地质结构、找矿标志等一系列数据来分析煤矿的分布范围和存储量,是一种较为科学和经济的技术方法,常被用于地质测量、国土资源调查、水文结构、工程地质等勘查工作中,特别是在油气的勘查中应用更为广泛。

3.2地质填图

地质填图技术是煤炭普查和勘探的基础性工作,其利用地质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探测中对矿区的地表进行分析,主要勘查矿区的地层结构、地下水文情况、煤层分布情况、煤质情况、煤层储量情况等,并利用勘查结果形成矿区的地质图和剖面图,为煤矿的规划和开采提供理论依据。目前,我国煤矿勘探的地质填图工作已经实现了数字化、信息化、可视化,这极大的转变了原有罗盘、锤子找天下的勘探模式,同时利用数字式填图技术、GPS技术、计算机技术,实现了三维地质填图,极大的提高了煤矿的勘探水平。

3.3坑探技术

坑探技术在露天矿区或半露天矿区的应用较为广泛,一般在地质测图前,通过坑探技术来获得煤质、煤量、煤层的主要数据,并通过系统的分析来形成地质图。坑探技术主要利用探槽、试坑、浅井、竖井、平硐、平巷等方法来采集数据,并为绘制地质图提供理论依据。

另外,对坑探采集的样品进行研究和分析,也可以了解煤层的产状和地质构造。

3.4钻探技术

钻探技术是煤田地质勘探最为常用的技术,其工作深度从十米到几千米不等,并且不受外界环境限制,在煤田地质勘探方法中占有非常大的比重。煤田勘探的钻探技术既有优势也有缺陷,优势包括:含煤区的多次取样较为准确,在深井区和老矿井的勘探优势较为明显;地质环境变化的情况下,能够方便的取得煤层样品和数据,如:泥沼区域、含沙层等,由于其它的勘探方法不能够完成任务,所以钻探技术的优势更大;钻探技术可以对各深度的煤层进行采样,采集中得到了煤层柱可以了解地表下的地质岩性、地质结构、煤层煤质、水文情况,并通过分析准确的为开采提供技术帮助;钻探机械可以安装到汽车上,这样极大的方便了设备的移动,对有多个采样点的矿区非常实用,同时也适用于各类复杂的地形。缺陷:

煤田地质勘探中钻探一次只能取得一个点的资料,在煤层复杂的地质条件下,不能连续的勘探,无法保持采集样品和数据的连续性;钻探过程中如果一个点的取样值不高,就不能对相邻点进行勘探,因为无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钻探的施工技术相对复杂,设备和勘探技术在较高的山地中施工较为困难。

参考文献

任朝波.关于煤田地质勘探技术发展趋势的研究.化工管理,201X.

佟凯,李洪军。煤田地质勘探技术发展问题及趋势探讨.民营科技,201X。

张维东。关于煤田地质勘探技术的研究.广东科技,201X.

倪倩。浅谈我国煤炭地质勘探技术发展的趋势.华北国土资源,201X.

浅析消费者后悔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97619862.html, 浅析消费者后悔权 作者:金永梅 来源:《商情》2013年第38期 【摘要】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本文总体的思路是首先概述后悔权制度,然后对我国建立后悔权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论述,最后对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后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构想 一、后悔权概述 后悔权制度又称为冷静期制度,最初起源于商家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无因退货”。主要内容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不承担任何费用,把商品无条件的退回给经营者,并获取货款,目前,中国还没有明确规定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将会导致实质正义得不到实现,法律本着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精神,将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若消费者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那么根据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无需举证,法庭将会要求经营者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中国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可行性 (一)消费者后悔权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将会加大经营者被消费者换货、退货的风险。为避免此风险,经营者将会本着诚实守信,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提供的服务,价格维持在合理范围内,进而降低风险,提升自己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由此可见,消费者后悔权的设立有利于提升经营者的竞争力,从而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 (二)在我国保险领域也有后悔权的规定 在我国其他领域也有一些后悔权的规定,如保险后悔权,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财产保险退保的条款: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法》第六十九条关于人身保险退保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可见,保险合同虽是合同的一种,但合同的忠实履行

后悔权

后悔权 后悔权通常是指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 也可说是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已在消费者后悔上有一定程度的实践。 消费者的后悔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包括解除权、意思表示瑕疵人的撤销权、保全债权人的撤销诉权等各种具体的类型。 后悔权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出一个“消费冷静期”,使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冷却期制度,而在经济法上的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合理时间内享有单方面无条件撤销消费合同,退还所购商品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同时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可以扩大生存空间。 适用范围:主要是对于商品,买房有望获后悔权 提出背景: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法修改应的环境下提出的,着眼于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得更大。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如果消费者称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论消费者后悔权论文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4-2015年度秋季学期期末《经济法》 主讲教师:李建人 学习中心:专业:市场营销 姓名:邓辉学号:成绩:___________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2、全口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3、预备费法律制度研究 4、政府预算信息主动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5、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 6、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功能 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8、证券监管“老鼠仓”法律问题研究 9、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研究 10、论消费者的后悔权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要理论联系实际。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倍行距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序号使用〔1〕〔2〕〔3〕……。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思想政治教育2008171113 陈冰聪 【摘要】: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今形势下,修改《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其中,是否将反悔权写进《消法》的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对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消法》设立反悔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立法 冷却期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消费者常因销售者采取的销售攻势造成被迫屈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严格遵守合同的原则进行修正补充,于是立法者便设定一个对于消费者来说使之头脑冷静再考虑的期间,这个期间就是冷却期,也可以称为反悔期。【1】冷却期制度是对交易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在很多国家的立法里都有规定。 美国《消费信用保护法》第125 条规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债权者即信用供给人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期限是从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的书面文件之日开始,到第三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消费者行使解除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债权者在受领解除通知书后10 日内必须返还从债务者处接受的头金,债务者则要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给予此种买卖的买受人于缔约后一个星期内以书面撤销契约之权利。日本1976 年的《访问贩卖法》第6 条规定,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对特定商品接受买卖合同条款的购买人,或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就该特定商品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购买人,可以书面申请该买卖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贩卖者不能请求购买者赔偿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但自贩卖者告知日起算已过4 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英国1966 年的《购买租赁法》第4 条规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随时以书面文书通知解除合同,而将物品返还。法国1988年7 月6 日法律第1 条规定“, 远程买受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 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卖人并要求退还货款。欧盟《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指令》第6 条规定,自接到货物之后7 天之内或服务协议签订之后7 天之内,消费者有权行使反悔权无偿退回商品。【2】 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市场秩序不甚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更不成熟,其弱者地位更加明显,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和损害。其次,我国的很多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已经在实践中实行了类似于冷却期制度的无条件退货制度,这为在我国实施冷却期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再次,我国目前市场上的欺诈现象还比较严重,经营者通常会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误导、欺骗消费者,而受害消费者往往因苦于无法举证或难以承受繁琐的诉讼程序的负担而对自己的损害无能为力。冷却期制度的引进可以消除消费者的这种烦恼。 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梅权源于“无因退货”这一现代营销手段的出现。无因退货,指消费者就某商品的交易和经营者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在向经营者交付价款并取得商品后,有权进行一段时间的考虑,若作出取消交易的决定,可退回商品,经营者则将价款返还给消费者。退货是消费者实现反悔权的方式,

我对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

我对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 目前中国还没对消费者后悔权设立明确的法律规则,而通过查阅资料,我可以了解到,去年10月,我国将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而对于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将有三类产品适用消费者后悔权。 首先,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所以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这也是适用于信誉良好的商品市场。在迎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次大修,适用消费者后悔权的三类产品是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同时,电视直销的产品也应适用消费者后悔权的制度。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又称冷静期制度,在实施后悔权制度的同时也需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加公权力的行为保护。 消费者后悔权是因为有其优势,才可以在《消法》的大修中得以提出并有望在未来实施。此修改是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免受信息不对等导致对消费者权益的伤害。所谓信息不对等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消费者后悔权的设立一方面有利于市场公平,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确实在信息不对等的时候的保护到消费者的权益,造福于消

费者。 然而反对后悔权制度的设立的呼声还是有的,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做法,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做法却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精神的违背和破坏,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也不利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本意是担心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致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经阅读资料,原来在《合同法》中已有规定,如果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能会带来以加大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加重其赔偿责任的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后果,那样对于卖方就不公平了。 综上所述,对于消费者后悔权,我做出这样的理解,一方面,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在特定的产品上是有必要的,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到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企业对消费者可诚信就有了生存空间,使得市场的竞争力加强。而另一方面,在适用“后悔权”的时候,必须有谨慎的规定,使消费者不得滥用后悔权,不然则会导致市场经济受挫,不公平的现象还是会出现的。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 《消与中国普通百姓有着密切的关系。自从1993年出台以来, 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得到修改,日益完善。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刘俊海教授提出了消费者反悔权。但是,对于反悔权的设置到底有没有必要,其利弊如何,人们仍有着很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反悔权的建立有很大的必要,并将将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悔权制度的产生 所谓反悔权,又称为冷静期制度,就是指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反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是经营者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 从历史上看,反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因而,消费者反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 二、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 反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反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一)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内在需求 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精细化,产品越来越丰富,制作工艺日趋复杂,因而消费者获得产品的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2019年文档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 一、理论探寻:消费者后悔权的法理剖析 在分析后悔权的理解适用之前,先对后悔权从法理角度进行一个剖析,这将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与运用。 (一)“后悔权”的概念 在德国、日本、瑞典、欧盟、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已确立后悔权制度。根据我国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后悔权作出如下定义: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运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后,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的单方合同解除权。 (二)“后悔权”的特征 根据上述的后悔权的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下后悔权的特点。1.后悔权是单方合同解除权。在立法说明时,强调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质就是“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1]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后悔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杨立新教授认为:修订后的消保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其中大量的是针对经营者民事责任做出的新规定。新修订的消保法中民法规则是其基本内容。[2]虽然我国是通过新消保法的修订来确立后

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济法、公法范畴,但是后悔权本质上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这就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3.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在民法上,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和抗辩权。“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3]而形成权又可以根据其权利来源分为约定形成权和法定形成权。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后悔权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又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 二、司法实践: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初步构建 我国后悔权的规定是在新消保法修订时首次确立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适用尚未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笔者依照法条规定的款项,按顺序逐一分析。 (一)后悔权的适用条件 在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地指明后悔权适用的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买卖关系发生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非实体购物的购物合同中。《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在几种特别销售形态下消费者享有后悔权,这几种特别销售形态包括了上门销售、远程销售、电子商务等形式。[4]我国的法律规定列举了四种销售方式,是否可以包括上门销售,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探索。第二个条件是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有时间限制,即消费者应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行使该权利。第三个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笔者发现,消费者与商家对于购买的商品是否符合法条“不宜退货”的规定存在巨大争议。大部分商家通过在网购页面中贴出店铺告示或作出具体说明的方式,试图排除消费者的后悔权。笔者认为这一方式是明显不恰当的。由于此类申明多数较为隐蔽,消费者在购买时难以察觉,造成消费者实际上对于相关条款并无了解。因此,商户通过弹出对话框或提出声明的方式并不符合“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要求。笔者认为,若因商品性质不适用第二十五条是,商户应在消费者确认订单使作出明确的提示。当消费者同意时交易继续,否则,交易终止。这样一方面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信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因提示不明显而造成的后续纠纷。 (三)运费承担存在争议尽管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条件退货的权力,但条文同时也规定,在一般情形下运费应有消费者承担。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消费者是否行使后悔权与其行使后所带来的“成本―收益”问题紧密相连。一方面,大件物品高昂的运费会给消费者带来额外的指出;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价格低于运费的低价商品时,往往因为运费大于商品价格而放弃维权。不难看出,退货时所产生的运费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消费者的“沉没成本”。而某些投机取巧的商家也因此而逃避了其本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合理的运费承担规则对消费者维权有着重要意义。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交易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但笔者认为应依据公平原则,结合退货原因对运费承担问题进行调整。第一,因产

品自身质量问题而引发的退货运费应由商户自己承担。《消法》第二十四条对此亦做了详细规定。第 二,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引发的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第 三,当消费者与商户都存在过错时,应依据双方过错比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分摊运费。此外,我国同样可以借鉴外国,引入退货运费保险制度以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确保消费者在大宗购物或低额消费时的合法权益仍能受到充分的保护。 (四)特价促销商品、赠品不予退换的规定商家以商品为打折商品、特价商品为由不予退换的例子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笔者发现,商家多以“已做出明确提示”为理由默认消费者同意放弃后悔权的行使。但笔者认为,商家的这一行为是极为不恰当的。一方面,此类条款并不符合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之标准。特价促销并不会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因此并不构成性质特殊。同时,这样的的规定更违背了后悔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初衷。另一方面,此类条款存在着“霸王条框”之嫌。在笔者看来,商家此类申明并不构成双方协商排除适用。消费者此时并没有协商与选择的权利。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特殊性质”应做出相应的原则性的说明,使得法条更具操作性,以防约定排除后悔权的规则被滥用。 三、强化第三方平台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现实中,网购平台成为消费者最为常见的维权方式。与消费者协会与工商行政监管相比,网购平台能够迅速的介入相关纠纷。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充分重视第三方平台发挥的巨大作用。 (一)加强与网购平台的联系充分的市场竞争使得各类网购平台只有通过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品质才能赢得更多的消费者。早在新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思想政治教冇2008171113陈冰聪 【摘要】: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今形势下,修改《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其中,是否将反悔权写进《消法》的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对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消法》设立反悔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岀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立法 冷却期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 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山于消费者常因销售者釆取的销售攻势造 成被迫屈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严格 遵守合同的原则进行修正补充,于是立法者便设定一个对于消费者来说使之头脑冷 静再考虑的期间,这个期间就是冷却期厂也可以称为反悔期。1X1 冷却期制度是对交易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 在很多国家的立法里都有规定。 美国《消费信用保护法》第125条规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债权者即信用供给人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期限是从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的书面文件之日开始,到第三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消费者行使解除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债权者在受领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必须返还从债务者处接受的头金,债务者则要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给予此种买卖的买受人于缔约后一个星期内以书面撤销契约之权利。日本1976年的《访问贩卖法》第6条规定,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对特定商品接受买卖合同条款的购买人,或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就该特定商品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购买人,可以书面申请该买卖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贩卖者不能请求购买者赔偿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但自贩卖者告知日起算已过4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英国1966年的《购买租赁法》笫4条规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随时以书面文书通知解除合同,而将物品返还。法国1988年7月6日法律第1条规定笃远程买受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卖人并要求退还货款。欧盟《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指令》第6条规定,自接到货物之后7天之内或服务协议签订之后7天之内,消费者有权行使反悔权无偿退回商品 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市场秩序不棋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更不成熟,其弱者地位更加明显,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和损害。其次,我国的很多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已经在实践中实行了类似于冷却期制度的无条件退货制度,这为在我国实施冷却期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再次,我国U 前市场上的欺诈现象还比较严重,经营者通常会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误导、欺骗消费者,而受害消费者往往因苦于无法举证或难以承受繁琐的诉讼程序的负担而对自己的损害无能为力。冷却期制度的引进可以消除消费者的这种烦恼。 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梅权源于“无因退货”这一现代营销手段的岀现。无因退货,指消费者就某商品的交易和经营者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在向经营者交付价款并取得商品后,有权进行一段时间的考虑,若作出取消交易的决定,可退回商品,经营者则将价款返还给消费者。退货是消费者实现反悔权的方式,而无因表明了消费者取消合同的无条件性。

浅谈网购后悔权

浅谈网购后悔权 工管0902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互联网在中国的进一步普及应用,时间空间被抬升到一个更高层次的地位上。基于此,网购蓬勃兴盛起来。淘宝,当当等网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漫天遍地席卷而来。 网络购物顾名思义,即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商品交易。网络相对于现实中的商品交易,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几大优势。首先,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第三,网络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第四,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第五,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网购也具有两面性。比如本文要探讨的后悔权,正是基于网络的缺陷。消费者虽然能得知关于商品的特点与样式,但毕竟脱离肉眼的审核与触感 的判断,网购回来的商品未必总是满意称心。 时至2010年5月下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有关“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也被外界形象地称为“后悔权”。所谓“非固定场所”,通常是指通过电话销售、邮寄销售、上门销售等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相比传统的购物方式,这些非固定场所消费所隐藏的陷阱和风险也比较多。很多买家会发现,通过网购等方式买回的物品,通常没有之前了解的那么。好,比如颜色或尺码不对、商品和网店描述不一致等等,这些情况都将面临退换货的问题。这还不包括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纯粹的网上欺诈行为。尽管行内有不成文的规定,大部分正规的网购商家都会执行7天退换货。但在现实中,很多网店都打出了一些自行制定的“免责声明”,比如“快递签收后不负责退换货”、“产品颜色与图片有区别,不成为退货理由”、“尺码不对不在退货范围之内”等等。而且通常会在网店上不起眼的地方标有诸如“点击购买意味着接受交易条款”之类的专门注解。一旦出现购物纠纷,消费者很难维权。 网购诚信问题肯定是此次‘新规’出台的背景之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 就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 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 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退换货等规定主要是“三包”方面的内容,而且退换货规定都是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条件,早已不适应当今个性化消费时代。且在颁布之时,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销售方式几乎还未出现,法律的保护范围也未考虑到这些销售形式。而此次修改拟加入的内容,实际上是对消费者保护法中“知情权”、“选择权”原则的进一步延伸,新增加了更适合实际的后悔权。这恰恰是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销售等监管漏洞百出的产业所欠缺的。 但也有商家对此次“新规”的出台表示了担忧,他们认为,如果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 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将可能招致恶意维权现象频现,一些中小网站可 能因此活不下去。目前,网购行业比较通行的退换货时间为7天左右,也有个别实力较强的商家承诺l0天、甚至3O天的退货时间,情况不一而足。而目前普遍实施的退换货规则并非完

论消费者反悔权

论消费者反悔权 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商品营销方式随之产生,如网上购物、电话电视直销、远程邮购,尤其是团购行业的迅速发展。新型的购物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因其销售形式的特殊性使消费者对产品信息了解不对称,使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不断增多,但是可以寻求的救济方式却仅限于合同的解除权及撤销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反悔权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为消费者提供了寻求救济途径,进一步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反悔权;适用范围;法律现状;法律制度完善 现今,越来越发达发达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不仅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带来了消费者权益损害现象的增加。尤其是虚拟交易的增多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对产品信息了解的弱势地位。完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亟待解决。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反悔权的涵义 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有不同的说法,有将其称为消费者冷却期、冷静期制度,有称为消费者反悔权,也有称其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等等,说法迥异。在我国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指在商品买卖中,在一个确定的期间内无须说明任何理由,消费者可以单方面地撤销消费合同的权利,无条件地退还所购商品。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被称为冷静期制度,广泛应用于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的反悔权是一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例外情况。 (二)反悔权的特征。 (1)反悔权是消费者单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经营者不享有此权利。(2)消费者撤销合同是无条件的,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即无因性。(3)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受限制,即必须是在订立消费合同后一定期限内行使。 (4)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针对经营者的,无需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也就是说消费者只需要直接向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表达取消合同的意思,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这一点与传统的可撤销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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