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申报最新要求及指南

2019年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申报最新要求及指南
2019年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申报最新要求及指南

2019年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申报最新要求及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NMPA)宣布, 自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天健华成认为要点有二:1.取消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纸质批文,统一采取电子备案;2.之前试点的11个自贸区所在省市境内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一、备案凭证改纸版为电子版。

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二、自贸区企业与非自贸区企业流程有别。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管理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三、可跨口岸进口。

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四、境内责任人及样品检测等要求以浦东为参照。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报告、境内化妆品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等有关事宜,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

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7〕72号)执行。

五、已获纸质批文的老产品按原规定使用,期满按新规办理。

按照原审批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已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可继续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纸质版凭证办理进口,期间需要补发或纠错凭证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在许可有效期结束后仍需继续进口,或者有效期结束前原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口。

六、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要求

(一)申请材料清单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7)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12)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二)申报材料一般要求

(1)首次申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 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11)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

(12)进口化妆品首次申报时应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行政许可申请表保证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或其授权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签字人签字;无公章的,应在保证书生产企业签章处予以注明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以下称《资料要求》)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含于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中。

(3)产品配方应包括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5)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6)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a.检验申请表。

b.检验受理通知书。

c.产品使用说明。

d.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e.如有以下资料应当提交:①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试验);②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③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2)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

(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的,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a.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已经过实验室资格

认证的,应提交资格认证证书;

b.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的证明;

c.其他有助于说明实验室资质的资料:凡首次提交境外检验报告的,应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经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所在国(地区)行业协会、中国使(领)馆、公证处认可的复印件的确认件(含翻译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后,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交复印件。

境外实验室检验报告应当提交原件,系列产品符合抽检要求的,至少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提交由相关实验室出具的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明确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如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注明产品名称,且产品名称与送检样品名称一致),不须另行出具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变更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

(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8)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a.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b. 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c. 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d.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②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9)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

4)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当按下列规定申报: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4)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2个或2个以上原包装外文名称相同,但外观形态不同的进口产品,应在申请表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外文名称中增加

表示产品外观形态的词语,以示区别,并附相关说明。(11)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进口样品,按国产产品提交送审样品。

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二)电话咨询;(三)电子邮件咨询;(四)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

邮政编码:100053

对外办公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关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7)

关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 记录管理规定(2017)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妆品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消费者越来越青睐高端又上档次的进口化妆品。但是,进口化妆品并非全是质量安全有保障的。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的溯源管理,保障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下简称“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以及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所必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记录的监督管理;其中进口记录是指收货人记载化妆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记录是指记载收货人将进口化妆品提供给化妆品经营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收货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

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进口化妆品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收货人可于化妆品进口前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场所; (六)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第七条备案申请资料真实、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

化妆品进口备案申报批文办理的流程

化妆品进口备案申报/批文办理的流程 首先对化妆品备案法规的解读: 中国针对进口的化妆品有着相关的法律法规,任何进口化妆品在进入中国市场前都要先取得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文,只有通过合法申报途径获得该批件后的进口化妆品才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一、进口化妆品到中国销售,首要的工作任务是什么? 答:向国家药监局(SFDA)申请化妆品批文,否则产品不能通关,更谈不上销售。 二、进口化妆品是否要到北京申请批文? 答:答案是肯定的,进口产品一律到国家药监局申请批文,地方政府没有审批权限 三、办理进口化妆品注册申报备案凭证涉及那些政府机构? 1、受理办公室; 2、检测机构; 3、评审委员会; 4、行政审批部门。 1.受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对进口化妆品注册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进口化妆品注册申报资料符合法规要求则受理;并负责安排参加评审会;将评审意见通知申报单位;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卫生部;发放证书等。具体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检测机构主要负责对拟注册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检验,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3.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进口化妆品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参与技术评审的由毒理学、皮肤病学、化妆品工艺学、化学检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共同参与。 4.行政审批部门:对通过了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的产品进行进一步审核,如符合各类相关法规的规定,则予以上报或批准,经批准的产品发给化妆品批准文号。 第二步化妆品进口流程: 1.取得化妆品进口许可批文,此批文需在北京食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2.在当地检验检疫局取得收货人化妆品备案。 3.在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得中文标签备案。 4.准备资料报检取得通关单,然后报关。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资料以及流程

(一)备案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二)形式标准 产品的电子版资料按照备案管理系统相关要求(可在备案管理系统上查阅)提交。境内责任人申请产品备案之前,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申请办理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注册,领取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登录后提交电子版备案资料。 纸质备案资料至办事窗口提交,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与上传至备案系统的电子版资料一致。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

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备案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备案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备案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四)申请文书名称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五)备案期限 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六)备案信息凭证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网上提交备案资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中常见的问题

综普咨询,化妆品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中常见的问题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工作是每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法规部门工作人员须从事的内容,该工作虽然不难但是较为繁琐,而且经常会遇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情况出现,下面综普周秀娜就带领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要点 1、产品包装上,化妆品备案时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注在主视面) 答:备案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2015版化妆品生产技术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2、有些化妆品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 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3、化妆品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4、备案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5、如果加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

综普咨询,化妆品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汉字字体大于英文。 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 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 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7、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 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测机构也不会受理。 8、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测,哪个先做?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 答:备案检测机构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9、配方表中,复配原料需要逐个列出,如果不知道每个原料成分是什么,怎么办? 答:法规要求产品配方中的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10、如果包装上标示的一些成分与实际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有些不同,怎么办?

化妆品备案须知

上海口岸进口贸易型化妆品报检须知 一、收货人备案 详见网站《收货人备案须知》。 二、报检时须提供: ㈠首次进入上海口岸的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在报检时提供以下纸质文件: ⒈产品配方(附件一); ⒉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3.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产品(牙膏、口腔牙齿清洁剂(假牙模膏及粉)、盥洗用皂等),提供产品: 1)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见附件二)及授权书复印件、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见附件三); 2)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4.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四) 5.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翻译件(非卖品可提供正品外文标签翻译件),无外文标签的产品只须提供中文标签样张; 6.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SFDA2010年4月1日前给予国产化妆品备案的除外),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加施包装目的地名称等信息的纸质文件;

7.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8.报检清单(见附件五)(请各企业根据企业端导出的表7:货物清单来完成此表)。 相关部门按以上要求进行审核,单证、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报检; ㈡首次进口化妆品半成品、中间产品应当提供以下纸质文件: ⒈产品配方(附件一); ⒉报检清单(附件五):报检半成品、中间产品时品名或规格须注明“半成品”或“中间产品”。 3.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四) ㈢非首次进入上海口岸的,并已取得正式产品备案号的化妆品成品及半成品及中间产品,在报检时只须提供符合规定的报检清单(见附件五)和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四)。如未能提供正式产品备案号的视同首次进口提供报检资料。 三、首次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 ⒈首次进口化妆品成品备案 进口化妆品成品在上海口岸首次进口时,除上述报检要求提供纸质文件,并在查验前向检验部门提供相关电子版进口化妆品

最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流程

2017年广州市最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流程 根据综普咨询接到最新的通知,为了加深广州市化妆品备案管理,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有关工作要求,做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和产品备案工作实际情况,要求我市企业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需一并填报有关产品检验信息,具体通告如下: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关于填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信息的通告: 广州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有关工作要求,做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和产品备案工作实际情况,要求我市企业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需一并填报有关产品检验信息,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我市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办理首次备案、继续生产、产品变更等业务时,需在“其他补充说明”栏

目如实填报备案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全称、检验报告书完整编号和报告日期,格式按“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全称;报告号编号:检验报告书完整编号;报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的形式(如:“检验机构:广州市XX检验中心;报告书编号:GDGF001201400001;报告日期:2016年12月31日”)。 二、如首次备案时已填报检验报告信息且检验报告信息没有变化,办理继续生产、产品变更等业务时不需重复填报;同一产品有多份检验项目相同的检验报告,可只填报其中检验日期最新的有效报告的信息;同一产品涉及多份检测项目不相同的检验报告,需逐份按格式填报。 三、如企业未按要求填报上述产品检验信息,我局将按照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情形,在5个工作日内驳回并通过备案系统信息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我局将随机抽选产品致函各备案检验机构核实备案产品检验情况,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产品检验报告将依法查处。 什么是非特化妆品备案流程? 我国化妆品被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批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则需要完成网上备案。 这个有什么影响呢?

化妆品备案须知

化妆品备案须知 一、什么样的化妆品要备案? 答:所有进口化妆品必须向国家药监局备案。 二、申请批件要多长时间? 答:1、进口普通化妆品:一般5-6个月左右取得批文。 2、进口特殊化妆品:一般10-12月左右取得批文。 三、备案程序是怎样的? 答:在华责任单位备案-检验-整理材料-申请备案-材料审核-审核发凭证等程序。 四、备案的流程时间是? 答:1、检验时间:进口普通类化妆品检验周期,大概2个月内完成。特殊类化妆品各项检测周期,一般3-4月内完成。防晒类产品如果加做spf值、斑贴试验以及pa试验,时间较长。育发类、健美类、美乳类产品需做人体安全试验测评,大概4个月左右。 2、评审时间:普通产品转到审评中心即审核备案。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评审 会议为每月10号之前受理,最后一周上会。 五、化妆品备案一般需要多少费用? 答:化妆品备案费用主要是化妆品的检验费用: 检验收费标准会根据产品的类别有所不同:基础检测费一般在6300-8300元,服务费4000(实报实销),特殊类化妆品因会增加人体试验而稍高,主要根据加测项目决定,服务费10000左右。 随着国家对化妆品监管力度的加大,这项工作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专业代理化妆品批文办理,成功备案日本,韩国,美国,台湾,香港,瑞士,意大利,法国等多个国际产品。 六、化妆品的检验需要进行哪些检测项目? 答:化妆品一般要进行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pH值测定、毒理学安全性实验、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 检验时间一般在2-4个月,有些特殊功能化妆品因为要做人体试验,时间稍长。 七、化妆品备案涉及的机构有哪些? 答:化妆品的备案,主要涉及到四个机构: 1、检测机构 2、行政受理中心 3、评审委员会 4、行政审批部门 八、备案进口化妆品需提交哪此材料? 答:1、国外提供的自由销售证明; 2、国外出具的授权书;

一般贸易化妆品进口流程

化妆品一般贸易进口流程 设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年第50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1年第143号令)、《关于实施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110号公告)等。 第一步获取产品卫生许可 进口化妆品成品(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除外)应事先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步国内收货人备案 首次进口化妆品的国内收货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向拟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取得进口化妆品国内收货人备案资格。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第三步报检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样张等资料。

第四步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将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合格项目,分别作出技术整改、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办理材料: (一)首次报检应提供的资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2、产品配方; 3、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4、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牙膏、口腔牙齿清洁剂(假牙模膏及粉)、盥洗用皂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离境免税化妆品除外);

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附件1: 备案号: 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申请产品□食品□化妆品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重新申请 □变更申请(已有备案号) 变更项目:□变更企业资料 □变更企业联络人资料 □变更、新增进口产品种类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企业办公地址 企业联系人电话 手机传真 工商营业执照范围 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日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地址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代码代码证书到期日 公司性质进出口企业代码 填表人姓名填表人手机 填表人E-mail 填表日期 企业认证情况□ISO9000体系□HACCP体系□其他 仓储情况□自有仓库□长期租用仓库□临时仓库□常温库□低温库□冻库 仓库地址 面积仓库联系电话 进口食品、化妆品信息 进品食品类别□粮食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 □蔬菜及其制品□肉类及其制品 □干(坚)果和炒货类□蛋及蛋制品 □食用油□乳及乳制品 □酒类□罐头 □饮料□特殊食品 □蜂产品□调味品 □糕点饼干类□糖与糖果、巧克力类□蜜饯 □其他,请描述:

进口化妆口类别□发用类化妆品□香水类化妆品□护肤类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卫生清洁用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其他,请描述: 其他需补充说明事项: 申请人声明1、本企业提供的资料真实,上述填写内容真实准确; 2、在进口食品经营活动中,保证遵守我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 3、诚信经营,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服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4、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本备案资质及其他文件。 以上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并承担一切责任。 法人签字: (申请收货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备案材料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审核单位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盖章)

2018年自贸区进口化妆品备案说明及流程详解

2018年自贸区进口化妆品备案说明及流程详解(上海浦东及浙江舟山) 根据新的备案管理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开始,上海市浦东新区作为新区口岸进口开始,在2018年初又陆续下放了天津,浙江,重庆......等几大城市,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所有下放城市均比从国家局备案时间上缩短2到4个月左右的时间,很多化妆品公司也开始陆续向我公司咨询地方备案的事宜,看看是否能够走自贸区的进口流程,从而缩短备案时间,为进行上市销售做更好的基础。但这其中并不是所有企业都符合地方备案的条件的。 今天我们以上海浦东和浙江两个城市为例,为大家来讲解一下:地方自贸区备案的一些硬性条件以及流程说明。 适用范围:从上海浦东或浙江省舟山市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上海浦东地区(或浙江省舟山市)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按备案方式进口。 什么是境内责任人? 境内责任人是指根据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注册地在上海浦东(浙江省舟山市)的企业法人(这点要求必须符合),与上海浦东不同的是:上海要求办公地址也必须在浦东,而舟山市的企业实际办公地址在舟山即可,不必一定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但授权范围不得重复,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 如何获取备案信息凭证? 实施备案管理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核发纸质版的备案凭证。产品备案后,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由网上备案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主动公开。境内责任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已获得备案进口的产品,产品中文标签上应当标注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上载明的备案编号。 符合条件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如何选择行政许可或备案管理方式进口? 符合条件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选择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方式进口,但同一产品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口。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办事指 事项名称: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办理机构: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 办理地址: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一层报检厅办理电话:58619339、58619069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30 检验检疫指南: 一备案条件 1、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北京地区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 符合以上(一)、(二)条其中之一即可申请备案。 3、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管理办法。(详见:https://www.360docs.net/doc/3a10653251.html,/首页>检验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文标签持有人可自愿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二、备案申请 1、填写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及清单 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 (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三、标签备案查询 已批准的标签样张将在标签备案系统中进行公布,标签备案申请人可自行登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以访客身份进入查询经备案的标签样张。备案系统网站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a10653251.html,/ 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 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 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 (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附件没有下载成功(明天继续下载) 以下是自查的资料与备案关系不大 附:进出口食品标签申请需要资料: 1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2产品生产商或经销商营业执照, 3该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的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或原产地证明, 4商标授权使用书或授权加工书, 5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 6食品标签的样张5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或者扫描打印样张 食品进口报关流程:由卫检报验员持提单、装箱单、发票、合同、产地证、输出国相关的卫生质量许可证、检验合格 证、成份、添加物种类及含量等资料填写卫生检验报验单,加盖公章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食品进口时有三个方面必 须加以注意:一、企业应合法,业务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代理商或经销商必须要审查国外生产企业的资质, 确保其合法性。根据新出台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第四条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向实际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有多个受托方的,由委托方选择向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委托方应将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交其它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仅限于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备案产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仅限于出口的化妆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备案,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应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提交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5日内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备案登记凭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备案登记凭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备字+4位年份数+6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顺序编号。

2019年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申报最新要求及指南

2019年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申报最新要求及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NMPA)宣布, 自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天健华成认为要点有二:1.取消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纸质批文,统一采取电子备案;2.之前试点的11个自贸区所在省市境内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一、备案凭证改纸版为电子版。 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二、自贸区企业与非自贸区企业流程有别。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管理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三、可跨口岸进口。 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四、境内责任人及样品检测等要求以浦东为参照。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报告、境内化妆品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等有关事宜,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用户使用说明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使用手册v1.0.1 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5月

目录 1企业登录与注册 (1) 1.1企业登录 (1) 1.2企业注册 (1) 1.2.1填写信息 (1) 1.2.2上传文件 (2) 1.2.3注册状态查询 (3) 1.2.4设定密码并激活 (4) 1.3找回密码 (6) 2我的主页 (6) 2.1待办业务 (6) 2.2已办业务 (7) 3企业业务办理 (7) 3.1企业首次备案 (7) 3.1.1备案信息 (8) 3.1.2一般产品 (13) 3.1.3仅供出口 (22) 3.2继续生产 (29) 3.3产品变更 (30) 3.4备案注销 (31) 3.5企业变更 (32) 4我的设置 (33) 4.1个人资料 (33) 4.2修改密码 (33) 4.3受托企业管理 (34)

1 企业登录与注册 1.1 企业登录 企业用户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登录页面,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企业用户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系统登录账号,输入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初次使用需要注册。具体登录界面样例如下图所示: 1.2 企业注册 备案申请企业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产非特备案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相关企业(生产企业和所有实际生产企业)必须到系统中进行注册。 企业用户注册方式为:企业在国产非特备案系统首页进行注册申请,填写企业注册申请表,注册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联系方式两个部分,申请表中字段必填项用星号标注。同时需要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带公章的申请证明文件以附件方式上传。1.2.1 填写信息 企业注册申请表如下: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doc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00072901200Y) 一、事项名称: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0503号) 第八条第二款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84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订)第十九条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 (四)《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3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 1

号令修订)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五)《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6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订) 第十条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四、实施机构:厦门海关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备案系统生成备案编号。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涵盖拟进口的食品和化妆品种类。 十二、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一式两份,纸质版,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进口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原件; 1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汇总情况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工作几乎是每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法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从事的容,该工作虽然不难但是较为繁琐,而且经常会遇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情况出现,小编整理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分几期分享给大家。 1、我们产品配方中均有香精这成分,但是我们不标注在包装上,那么提供给你们检验的话,也不提供这个成分,上传也不上传这个成分,是否可以? 答:新政策要求“产品配方为产品的全成分配方”。 2、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在主视面)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化妆品卫生规》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3、哪些产品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围吗? 答:按照法规要求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目前不属于产品许可证申证围,可不用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 4、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或者“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5、御方,滋养,平衡调理,营养,渗透,收缩毛孔,抚纹,天然这些词可以用吗?

答:只要不使用夸大、绝对、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等违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6、生产日期组合: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这样可以吗? 答:产品的日期标示中只要含有两组组合日期标示方式中的其中一组即可,如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组合,此时若额外标示了生产批号也是可以的。 7、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8、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9、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这样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 10、“全效洗衣液中”的“全效”及“强效洗衣液”中的“强效”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 答:洗衣液不属于化妆品,不需符合化妆品的命名要求。 11、产品名称或标签中能否含有“即时”和“修复”? 答:除了《化妆品命名指南》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12、只在国分装的产品,在国国外都有销售,标签中要不要标示原产国?

化妆品特证办理指南

综普咨询,化妆品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 化妆品特证办理指南 需要办理化妆品特证的特殊化妆品分为九个类别,分别包括: 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和防晒类,也就是俗称的九大类特殊化妆品。 所谓特殊化妆品也是化妆品中的一个分支,是化妆品当中具有特殊功能的一类化妆品的总称。所谓特殊化妆品是相对于普通化妆品而言的。化妆品一般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两大类。特殊化妆品需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简称:SFDA)颁发的正规上市证明后方可合法销售和使用。目前SFDA针对国产特殊化妆品颁发的上市证明其载明的批准文号以“国妆特字G+4位年号+4位编号”为准,针对进口特殊化妆品颁发的上市证明其载明的批准文号以“国妆特进字J+4位年号+4位编号”编写。 化妆品特证办理流程图:

综普咨询,化妆品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化妆品特证办理所需资料: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4.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5.检验报告 6.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 7.省药监局出具的审核意见 8.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9.产品技术要求(纸质文件和电子档) 10.样品 综普咨询,一家备案技术团队,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公司已建有高素质的资深技术团队,和前端申报顾问团队。并且已在国产特殊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备案注册,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国内化妆品出口检测认证,消毒产品备案申报、保健食品备案申报等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具有明显优势!欢迎咨询综普为您提供合理的备案服务!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及资料要求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第四条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向实际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有多个受托方的,由委托方选择向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委托方应将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交其他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仅限于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备案产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仅限于出口的化妆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备案,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应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提交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5日内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备案登记凭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备案登记凭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备字+4位年份数+6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顺序编号。 第十条生产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告知情况予以备案。 生产企业对已获备案的产品,应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前4个月内向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该产品是否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的,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该产品的备案。 第十一条已获备案的产品,原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对发生变化的内容重新备案。 已获备案的产品,配方未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改变原产品名称(违反有关法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企业端问题解答

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常见问题解答(企业端)目录 一、系统使用 1. 怎样选用浏览器设置? 2.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分别指哪些企业? 3. 需做备案的进口商(收货人)是哪类企业? 4.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管理的相关规定? 5. 如何使用系统完成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 6. 系统咨询电话有哪些? 二、申请备案 1.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和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备案提交信息形式的区别? 2. 备案审核的流程时限有多长? 3. 进口商备案状态始终为“备案申请,待审核”或“备案变更,待审核”怎么办? 4.进口商初次备案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现在企业3证合一,没有代码号,怎么填写? 5. 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错误怎么办?

6. 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检验检疫机构一项填写错误怎么办? 7. 进口商在网上更改备案信息后,发现页面上只有“返回”选项,无法保存怎么办? 8. 境外出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时,系统提示“企业已经备案,不能重复”,怎么办? 9. 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已在备案系统内成功备案,但在“备案名单”中查询不到该企业怎么办? 10. 特殊情况的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的备案怎样录入? 11. 如何查询备案号及查询号? 12. 查询号、邮箱等使用注意事项? 13. 旧系统备案过,12月20日试运行的食品化妆品新系统还需要重新备案吗? 14.出口退运食品,是否需要备案? 15. 备案的进出口商名单从哪查? 三、进口和销售记录 1. 食品、化妆品进口和销售情况何时填写? 2. 进口、销售记录的保存时间? 3. 进口和销售记录都不需要填写的情形? 4.“销售记录”填写的几种情形? 5. 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前是不是都要进行境外生产企业维护? 6. 登录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后,境外生产企业维护添加没有该企业信息,如何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 第143号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