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则西事件”引发的思考

“魏则西事件”引发的思考
“魏则西事件”引发的思考

“魏则西事件”引发的思考近日“魏则西事件”受到网民广泛关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魏则西,在两年前体检出滑膜肉瘤晚期,通过百度搜索找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而在其花费将近20万元的医药费后,仍不治身亡。

根据网民举报,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公司,对此事件及互联网企业依法经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局联合对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进行调查。媒体多次曝光的“百度推广,竞价排名”业务,这次又被魏则西死亡事件推到风口浪尖。

“魏则西事件”暴露了五个问题:一是医疗广告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二是免疫治疗技术管理混乱;三是部分医院存在虚假宣传;四是医学信息竞价排名引争议;五是暴露了医院“科室承包”的乱象。

这一事件舆论的矛头都指向监管的缺位,工商管理部门应对不良医疗机构通过各种途径推出的广告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罚;卫生管理部门要对医院监管负应有的责任;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服务,也需网信办进行监管。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免疫细胞治疗被限定在临床研究范畴,医院可以开展免疫治疗临床研究,但原则上不得收取任

何费用,这项实验性技术,现在已成为全国各地医院重要治疗手段和盈利工具。这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法规予以规范,以及行业出台相关规定,对这种乱象进行整治。

魏则西事件只是医疗乱象的冰山一角,医疗是一个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领域,“管办不分”是中国医改的最大障碍,这也成为公立医疗机构垄断医疗服务市场的根源。国家应该突破这种垄断,继续深化医疗改革,从制度上制止这种乱象。

“科室承包”屡禁不止,纠其原因是利益捆绑。除了约定的合法收益,科室承包中的寻租一直存在。在科室营销中百度竞价排名是最好用的营销工具,这些都为患者遭遇“欺诈性医疗”提供了条件。

在这次事件发生后,也需要我们警醒,不能病急乱投医。我们要防范这种“欺诈性医疗”。首先看网页后面有没有“推广”二字;其次在醒目位置标榜自己专治某种疑难杂症;再次是医院网站上7天24小时不眠不休都有QQ客服在线等;最后要看网页上承诺的治疗方法是不是过于绝对,如果有这些现象,这一类医院十有八九是莆田系,我们要防止上当。

魏则西事件看法

魏则西事件看法-搜索引擎应有的责任感 最近网络上出现了一则“魏则西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事件的具体内容主要是:21岁的魏则西去世了。他罹患了滑膜肉瘤这种罕见的癌症后,多次求医之后,家人借钱带他去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尝试了肿瘤生物免疫疗法,治疗完成后出现肺部转移。魏则西曾经提过,他对这家医院的认知来自于百度。这也促使百度在五一当天成为刷屏焦点。下面我来谈谈自己个人对这次事件的看法: 我们应该对网络上的广告有自己的鉴别与思考 在魏则西事件发生后,大部分网民都声讨百度,但也有一部分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魏则西自己及其家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当时经过多次治疗无果的魏则西,在一次上网过程中偶然看见了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及其新疗法的推广广告,立即就决定去其所在地就医,而并未仔细考虑,甚至没有发现那只是一个推广广告而已。事实上,该医院的新疗法确实存在,但其成功率极低! 或许是因为人类在绝境中求生欲会遮蔽他们的双眼让他们变得盲目吧,这次事件提醒那些求医的人们,求医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地考虑自己所选择的医院以及疗法是否真正地适用于自己的病情,盲目求医只会让情况更加糟糕。 信息平台需要大力整治 这并不是百度第一次与医疗事件挂钩,之前血友病吧被贩卖事件风波依在,希望百度经历过这次事件之后能够自我反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许多网友对于百度在此次事件后并未受到严重处罚表达了自己的质疑。事实上,从法律层面来说,目前为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流量主和广告主之间的责任关系。对于广告主出现的问题,流量主是否要承担连带甚至同等责任。甚至,就连百度推广算不算广告,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在网络社会如此发达的当今,法律还没有完全覆盖到这个层面,于是乎许多网络事件都不了了之,希望有关部门对此重视,及时制定发布有关网络的法律,让那些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同样,那些著名信息平台也不要因为没有相关法规的约束就为所欲为,去做一些可能侵犯到普通公民权益的推广,大企业必须要有其企业精神与企业道德,这样事件的发生只会将你们推向灭亡的坟墓。 这些事件也让我体会到现在医患关系恶化的原因 我有许多同学都在就读医学专业,他们看到这些事件的时候也十分惋惜和痛恨,同时他们也会发出一些医暴事件的新闻呼吁身边的人不要仇视医生。是的,魏则西是病人,他的去世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惋惜,以及对不良企业与医院的痛恨。但我们所不知到的是每年也有许多的医生被素质低下的患者进行暴力侵犯,有些医生甚至不幸身亡。这些新闻我们在网上却很少看到,但它们确实发生了。我希望网络平台不要刻意掩盖一些事情,这样只会加剧医患关系的恶化,医生与患者是平等的。如果有他、一天无人愿意从医的话,我们只怕没有后悔的机会了。 作者:江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二班魏翔时间:2016/5/22

由一起抵押权纠纷案件引发的分析思考

由一起抵押权纠纷案件引发的分析思考 作者:潼关法院/尹楠发布时间:2016-09-22 11:08:49 摘要 抵押担保是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方式,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随之设立。抵押合同被规定在担保法中,但统一合同法对它仍然适用。在当今社会,抵押现象也日益增多,相应的产生了诸多抵押权纠纷问题,而抵押担保的相关法律制度为现实生活中的抵押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理论基 础和法律依据。本文通过马某诉顾某抵押权纠纷案的分析和思考,主要对本案涉及的主合同(借款合同)以及从合同(抵押合同)进行分析,深入透彻的分析案件内容,得出合理的处理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抵押担保制度及合同方面的相关理论和法律知识的认识,同时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真正做到致知于行。 关键词:担保;抵押权;欺诈;可撤销合同 前言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信誉担保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人们更愿意选择物权担保,这一趋势极大地刺激了担保物权的发展。在众多的物权担保的方式中,抵押权以其特有的属性—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一方面既保障了债权,

也免除了抵押权人因占有标的物所应负的责任;另一方面有事抵押人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更好地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因此,抵押权历来为各方所欢迎。抵押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形式现如今已被广泛应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等经济活动中。随着中国日新月异的发展,我国关于抵押担保方面的法律规定也相继出台,然而大多数人对其了解的并不够深刻,对其应用也不是十分熟练,特别是面对当今纷繁复杂的抵押权纠纷问题,更多时候是一筹莫展,不知如何正确应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这便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对抵押担保制度的认识和学习,用以解决日常生活中复杂多变的抵押权纠纷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事由 2009年7月28日第三人夏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做生意需借用房地产证向顾某抵押借款为由,向其亲友马某借用位于A市向阳区西丰路六弄6号302室的房地产权证进行抵押借款,马某同意后便与顾某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并向顾某出具了人民币60万元的借条。后第三人夏某有采用欺骗方法使得原告马某向顾某出具人民币15万元的借条并在一张总额为75万元的西丰路六弄6号302室购房款的收据上签名。 2009年8月底,被告顾某获得原告马某的委托书一份,后被告顾某与A市悦荣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签订居间合同,委托其出售系争房屋,但因该房产被查封

论新发现的证据的界定——由一起案件引发的的思考

论新发现的证据的界定——由一起案件引发的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0-08-27T17:37:41.390Z 来源:《新学术论坛》2010年第7期供稿作者:刘秀香1 [导读] 新发现的证据是我国民诉中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情形之一。此外,新的证据还有新取得的证据及视为新证据的情形刘秀香1(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行政系系,天津 300191)【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新发现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学界的不同观点,提出对新发现证据的审查不宜过于严格 的观点,并以此观点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条款提出设想。【关键词】新发现的证据证据失权证据条款的完善 一、对案件的简述 甲工贸公司与天津乙厂有多年业务关系。2006年X月X日,甲乙之间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约定由甲工贸公司向天津乙厂按订单提供尼龙粘扣。从2007年4月开始,甲工贸公司向天津乙厂提供的几个批次货物中的尼龙粘扣毛面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天津乙厂使用了该尼龙粘扣的产品被第三方退货。实际造成了天津乙厂的经济损失32万余元。在此期间,天津乙厂因为甲工贸公司的货物质量问题拖欠了对方货款30余万元。甲工贸公司索要欠款不成遂提起诉讼。天津乙厂随之因货物质量问题提出反诉。一审中,天津乙厂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系甲工贸公司提供而败诉。天津乙厂提起上诉。在上诉的同时,天津乙厂提供了三份录音证据作为新证据来证明确实是甲工贸公司提供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了他们的损失。天津乙厂称这三份录音证据形成于纠纷诉诸法律之前,上诉中作为新发现的证据提交,因为在此之前,其从未意识到这些录音应当作为证据使用。这三份录音是在双方就质量及欠款问题沟通的过程中形成的,从中可以清晰的听出甲工贸公司承认自己的供货有质量问题,并就该问题造成的损失愿意以折抵货款的形式来补偿天津乙厂。对这三份录音证据是否应认定为新证据予以纳入诉讼出现了分歧。由此,引起笔者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发现”证据该如何界定的思考。 二、对新发现证据在不同角度的认识。 (一)我国法律中关于新发现的证据的规定新发现的证据是我国民诉中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情形之一。此外,新的证据还有新取得的证据及视为新证据的情形。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新发现的证据的规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由上述规定可见,新发现的证据在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及再审中对于当事人意义重大。那么何为新发现的证据呢?法律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有关新发现的证据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将自己提供的新的证据解释为新发现的证据,其解释大致有三,一是说该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证据提交期限届满后形成并被发现;二是说该证据在证据提交期限届满前已经形成,但当时当事人并不知道该证据的存在,直到发现后作为新证据提交;三是说该证据在证据提交期限届满前已经形成,当事人也知道该证据的存在,但当事人并没意识到其可以作为该案的证据使用。直到知道可作为证据使用时拿出来作为新证据提交。那么这三种来源的所谓新发现的证据在司法实务中哪种可作为认定为新发现证据的合理解释呢?在法官那里也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 (三)学界对新发现的证据界定的不同观点如何正确界定新发现的证据意义重大。这需要完整全面的理解“新发现”的含义。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新发现,应指在原庭审结束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不存在或者虽然出现、存在,但从当时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当时的条件等诸多因素当事人无法知晓证据已经出现。毕玉谦先生也曾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提出质疑,指出“《证据规定》在有关条款中对‘新的证据’所赋予的含义与效果,实际上就是不受举证时限的约束而交由法庭进行辩论并产生相应的证据效力。它是介于设置举证时限的本意与通过诉讼实现真实之间二律背反的直接体现,是发端于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一种衡平的产物”。2 1、新发现的证据范围界定过宽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及举证权的滥用。 新发现证据范围界定过宽,甚至流于形式,容易导致证据的提出又退回到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时期,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提出新证据的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该法对提供证据的时间和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均未作规定。因此,一般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在《证据规定》出台之前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在司法实践中,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日益凸现,当事人滥用举证权利对另一方进行突然袭击,延迟诉讼乃至扰乱诉讼的现象经常发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多数人认为,我国应当实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建立证据失权制度。有鉴于此,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举证的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 2、新发现的证据范围界定过窄与证据失权。 对新发现证据的界定过窄容易导致当事人的证据失权,使得当事人客观上的的应得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从而使得公力救济最终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谓证据失权,有学者又称之为证据关门,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是指证据因导致诉讼延迟而被排除。3在我国是指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的,因而丧失证据提出权的一项制度。就其实质而言,证据失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作出合理限制,是举证时限制度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实现司法程序公正。应当说,在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证据失权制度的内容不可谓不周,一些制度设计也比较合理。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我国民事证据规则中的证据失权制度不仅在通过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而且在颁布后一直广受学界所诟病。综观各界观点,对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批判与异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魏则西事件”引发的思考

“魏则西事件”引发的思考近日“魏则西事件”受到网民广泛关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魏则西,在两年前体检出滑膜肉瘤晚期,通过百度搜索找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而在其花费将近20万元的医药费后,仍不治身亡。 根据网民举报,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公司,对此事件及互联网企业依法经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局联合对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进行调查。媒体多次曝光的“百度推广,竞价排名”业务,这次又被魏则西死亡事件推到风口浪尖。 “魏则西事件”暴露了五个问题:一是医疗广告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二是免疫治疗技术管理混乱;三是部分医院存在虚假宣传;四是医学信息竞价排名引争议;五是暴露了医院“科室承包”的乱象。 这一事件舆论的矛头都指向监管的缺位,工商管理部门应对不良医疗机构通过各种途径推出的广告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罚;卫生管理部门要对医院监管负应有的责任;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服务,也需网信办进行监管。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免疫细胞治疗被限定在临床研究范畴,医院可以开展免疫治疗临床研究,但原则上不得收取任

何费用,这项实验性技术,现在已成为全国各地医院重要治疗手段和盈利工具。这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法规予以规范,以及行业出台相关规定,对这种乱象进行整治。 魏则西事件只是医疗乱象的冰山一角,医疗是一个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领域,“管办不分”是中国医改的最大障碍,这也成为公立医疗机构垄断医疗服务市场的根源。国家应该突破这种垄断,继续深化医疗改革,从制度上制止这种乱象。 “科室承包”屡禁不止,纠其原因是利益捆绑。除了约定的合法收益,科室承包中的寻租一直存在。在科室营销中百度竞价排名是最好用的营销工具,这些都为患者遭遇“欺诈性医疗”提供了条件。 在这次事件发生后,也需要我们警醒,不能病急乱投医。我们要防范这种“欺诈性医疗”。首先看网页后面有没有“推广”二字;其次在醒目位置标榜自己专治某种疑难杂症;再次是医院网站上7天24小时不眠不休都有QQ客服在线等;最后要看网页上承诺的治疗方法是不是过于绝对,如果有这些现象,这一类医院十有八九是莆田系,我们要防止上当。

由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a12882143.html, 由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张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 摘要教唆、帮助自杀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我国刑法没有对此行为是否构罪处罚加以明确规定。通说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量刑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样处理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本文认为,应参照国外的立法、实践经验,设置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罪。 关键词教唆帮助自杀 作者简介:张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81-02 一、问题的提出 教唆自杀是指教唆没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故意帮助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包括提供工具、教授方法等。我国刑法没有对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者专门设定刑罚,但司法实务中,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例确屡见不鲜。是否构成犯罪呢?我们先分析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与任某经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人仍然共同居住。2014年6月23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送完女儿上学回家途中,看到任某和李某会面并一起前往他处,便怀疑二人有奸情,后因工作原因离去。被告人王某感到自己活得很委屈,上午10时许,回家途径一“农资站”时购买一瓶“百草枯”农药,意图自杀。6月24日23时许,任某回到与被告人王某同住的住处后,王某质问其与李某的关系,引起二人争执并导致任某离家,王某寻找未果便将事先购买的“百草枯”农药从汽车内拿到住处,6月25日凌晨1时许,王某驾汽车回老家,当行至某超市前时发现任某与李某,便调转车头开到任某跟前,见了李某,王某下车便强行将任某拽上汽车带回住处后,王某继续质问任某与李某间的关系,遭到任某“你爱怎么想就怎么想,爱怎么说就怎么说,不相信咱俩就死”的回应。随即,王某从厨房拿来两个玻璃杯放到茶几上,将“百草枯”农药倒入两个玻璃杯后,对任某说“你先喝还是我先喝”,待问完第二遍时,任某将茶几上其中一玻璃杯里的农药喝入口中,后王某经任某请求,将任某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但抢治无效,最终任某死亡。 本案的问题就是被告人王某提供农药并教唆怂恿被害人任某喝农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处罚。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教唆、帮助被害人任某死亡的行为构成犯罪。原因是如果没有王某的言语刺激,怂恿,那么,原本没有自杀意图的被害人任某是不会喝药自杀的,因此王某的行为已经侵犯到公民最宝贵的生命权且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

由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引发的思考

由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引发的思考 由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引发的思考 由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引发的思考案例: 甲公司职工**某20**年6月在工作中受伤,甲公司未为**某缴纳工伤保险。20**年9月**某被认定为工伤,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拾级。甲公司不服鉴定结果,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重新鉴定,20**年7月25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某伤残程度为拾级。20**年6月,**某应聘到乙公司工作,20**年7月8日,**某在乙公司工作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20**年11月**日被认定为工伤(因工死亡)。问题一: **某死亡前没有提交劳动仲裁申请来要求甲公司对其第一次工伤进行补偿,**某死亡后,其家属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某第一次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某的家属是否具备此案仲裁申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某家属是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即**某的家属是适格的申请人主体。观点二,工亡待遇和工伤致残待遇的请求权人是有区别的,工伤致残待遇是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主体对劳动者本人因工伤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其请求权人是劳动者本人,而工亡待遇是工亡待遇支付义务主体对劳动者近亲属进行补偿,其请求权人是劳动者近亲属。**某在甲公司受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人应为**某本人,而请求权

①是人身权 ②范畴,不能转让和继承(能继承的只有财产性权利),并随**某的死亡而消灭。因此**某的家属不是是适格的申请人主体。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规定不能只从字面上简单理解,要联系前后法条及法律体系做系统解释,这里的“劳动者死亡的”应理解为“劳动者因此次工伤事故死亡的”,即劳动者的死亡要与此次工伤事故有因果关系。因此,在此案中**某第一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人是**某本人,而**某在还没有提出请求也没有委托代理人提出请求之前死亡,其请求权消灭。**某的家属不具备申请第一次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资格。注: ①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②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在人身权体系中,身份权一律不得转让;在人格权中,除了法人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外,其他类型的人格权一律不得转让。问题二: 不考虑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某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待遇应该怎样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目的是为了弥补由于工伤而造成的收入损失以及对身体造成的伤残进行补偿,以减轻伤残对个人生活及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为了保障工

魏则西之死与百度推广\顺丰快递小哥被打等

魏则西之死与百度推广\顺丰快递小哥被打等 作者:顾晔述评 来源:《语文教学与研究·下旬刊》 2016年第6期 魏则西之死与百度推广 近日一篇关于搜索和医院的网文,在各大社交平台刷屏。被查出患有“滑膜肉瘤”的21岁大学生魏则西,辗转多家医院,病情不见好转。后通过百度搜索找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 在花光东凑西借的20多万元后,于4月12日去世。魏则西生前曾在知乎撰文,详述此次经过,并称这种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早已因为“效率太低”而被淘汰了。而据报道,涉事医院也并 没有如宣传中那样,与斯坦福医学院有合作。 该网帖引发网友大量转发评论.网友还对百度与医院提出质疑,称百度对医疗广告审查不严,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相关科室系被私人承包。目前,百度公司已就此进行了两次紧急回应,并向涉事单位申请审查,并称魏则西去世之后,立即联系则西爸爸进行慰问和哀悼。但则 西爸爸表示未接到过百度公司的电话。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目前还未就此事发声。事情原委 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不同于一般信息,医学信息涉及到患者生命健康,更需要规范和严谨。当信息被利益驱使时,信息本身的真实性、权威性便被颠覆。从之前的“血友病吧事件”到如今的“魏则西百度 推广事件”,百度从中获利多少不得而知,但它牺牲的却是用户的潜在信任,进而造成长远利 益的损失。当然我们不能一味指责百度“见利忘义”,毕竟在泥沙俱下的网络生态环境中,能 够沙里淘金、辨别真伪要排除万难,要有“火眼金睛”。其他搜索引擎也难保正规,我们不可 能说它们中绝无此类现象发生。毕竟作为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百度所承载的是更大面积 的消费领域,总量的扩大,加剧了负面效应也是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民营医疗公司挖坑买断推广权。下属医院招揽顾客贴金字招牌、搜索引擎 用假路牌指引患者源源而来,监管部门为骗子撑保护伞这样一套缜密的运作机制,才让受害者 无处维权,让罪恶之水横流天下。当我们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竟是几层利益关系的叠加时,“为何一个大学生之死和百度产生关联”的疑问终于解开,这背后自成体系的恶性循环利益链 让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显得“路漫漫其修远兮”,即便如此追根溯源,也并不能直捣罪恶根源, 呜呼哀哉! 一个企业的价值,不只体现在拥有多少市场价值,更体现在如何造福民众,在多大程度上 受人尊重,说白了,就是要把持住生意人的“底线”,拥有生意人的“本分”,守住生意人的“良心”。互联网企业如此,其他企业也是如此,医院、医疗机构等更是如此。每一个企业都 应该有自己的职业操守,重塑企业责任观志在必行,任重道远。 顺风快递小哥被打 2016年4月17日上午,一位冯姓顺丰快递员驾驶电动三轮车运送快递,与一辆黑色现代 轿车发生刮蹭。现代车司机下车后连续掌掴快递员6次,这个场景被围观者用手机拍下并发到 互联网上,引起了社会对快递“小哥”尊严的广泛讨论。当晚,朋友圈和微博疯传一张据说为 王卫个人朋友圈的截图,上面写道:“我王卫向着所有的朋友声明!如果这事不追究到底,我 不再配做顺丰总裁!”此举又激发了舆论热议。在机场排队等出租车的任正非、捐钱做公益的

魏则西事件

2016年4月12日,21岁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系学生魏则西,因身患晚期滑膜肉瘤去世。在弥留之际,他写下“百度,当时根本不知道有多么邪恶”话语。这一消息在五一小长假期间迅速发酵,由此引发了公众对癌症免疫疗法、搜索引擎百度和三甲医院科室外包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2014年4月魏则西被诊断出“滑膜肉瘤”,一种软组织肿瘤,当时已经是中晚期,死亡率极高。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8月15日,魏则西接连做了4次化疗,25次放疗。2014年9月,魏则西在百度搜索中,得知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的生物免疫疗法可以治愈他的滑膜肉瘤。 魏则西于2014年9月至2015年底,魏则西先后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进行了4次生物免疫疗法的治疗,花了二十多万元。治病的巨额花费将家里积蓄掏空,魏则西接受了4次化疗、25次放疗,吃了几百服中药,经历了3次手术。 然而魏则西的病情没有任何好转,魏则西于2015年3月回到学校,转入计算机专业2013级2班。2015年4月,魏则西再次休学,随后病情迅速恶化。2016年4月12日上午8时17分,魏则西在咸阳的家中去世,终年21岁。 魏则西生前于2016年2月26日在知乎写下一篇题为“你认为人性最大的恶是什么”的回答,将百度搜索和百度推广推上风口浪尖 魏则西在文中写道;“百度,当时根本不知道有多么邪恶,医学信息的竞价排名”;“在上面第一条就是某武警医院的生物免疫疗法,DC,CIK,我爸妈当时就和这家医院联系,没几天就去北京了。见到了他们一个姓李的主任,他的原话是这么说的,这个技术不是他们的,是斯坦福研发出来的,他们是合作,有效率达到百分之八九十,看着我的报告单,给我爸妈说保我二十年没问题。”;“事实是这样的,这个技术在国外因为有效率太低,在临床阶段就被淘汰了,现在美国根本就没有医院用这种技术,可到了国内,却成了最新技术,然后各种欺骗。我现在住院,找到了真正靠谱的技术,家里却快山穷水尽了。” 魏则西的回答在其去世后,引发了网络热议,“魏则西回答帖”、“魏则西去世消息”和“百度搜索滑膜肉瘤排名第一的是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的截图在微博上被转载1万余次,网友在转载评论中称:要百度给合理说法。至此,魏则西事件正式拉开序幕。 此次百度公关危机的关键在于百度的竞价排名和百度商业广告模式。百度公司因为将医疗信息的推广和普通商业信息的推广,不加以区分,均以竞价排名的方式广而告之,导致了百度搜索中搜索到的医疗信息并不是最权威的,而是竞价最高的。正是因为这一原因,魏则西在百度搜索到的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的治疗方法并不属实,最终引发了魏则西的悲剧。根据《广告法》第15条之规定,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百度在其平台上将医疗信息不加以区分地,按竞价高低进行推广,在魏则西事件中应该负连带责任。 在此次危机中,百度应该做好对自己的反思,向公众道歉,并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负起自己应负的责任。而在此次事件中,在魏则西事件在网路络上曝光、发酵的这一时间内,百度没有给出及时的回应。而在百度发表的生命中,着重表示,百度事发后与则西爸爸取得了联系,并第一时间审查武警二院是家公立三甲医院,资质齐全,而百度也愿意接受监督。百度在其声明中,毫无对自己医疗信息商业推广模式的反思,推卸自己的责任,将问题的核心指向了医院的管理问题,试图逃避自己在魏则西事件中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这种回复,是不会得到公众的认可的。 在百度面临这种严重的负面危机时,第一:应当及时的给予公众回应,而不是试图逃避。当危机公关发生之时,留给企业的反应时间实际上不多。危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吞噬的是企业、

抢月饼事件评论集锦

阿里巴巴抢月饼事件相关评论 你看的是月饼我说的是纪律——阿里巴巴辞退抢月饼券员工事件引发热议对于很多人来说,中秋节是团圆、快乐的象征,但对于阿里巴巴的4名工程师而言,情况却并非如此。9月12日,阿里巴巴公司内部开展“中秋抢月饼”活动,4名来自公司安全部门的员工因写脚本自动抢了124盒月饼,被公司先后辞退。 消息一出,瞬间在社会上引发议论声一片。一时间,有人为公司行为叫好,认为员工行为属严重欺骗,企业应坚持自己的价值观;有人批判,认为阿里巴巴小题大做,太过绝情;有人则冷静思考,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类似事件,才能在执行纪律的同时不触碰人情底线。 于法,是否可依 “这4名员工的做法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阿里巴巴公司的做法没有错。”记者关于抢月饼券事件中公司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刚一抛出,北京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旭就给出了明确回答。 在刘晓旭看来,虽然月饼价值不大,但此事却关系到员工的诚信以及公司的纪律和价值观。“更何况,这4名工程师属安全部门员工,肩负着捍卫平台规则的职责,更不应该做出这种监守自盗之举。” 刘晓旭的观点和阿里巴巴的声明不谋而合。事件当天,阿里巴巴公司即发布声明:“在月饼内销过程中,公司发现4位…安全小二?采用技术手段作弊,多刷了124盒月饼。经过与几位…小二?的坦诚沟通,公司忍痛做出请他们离开公司的决定。…小二?的出发点是多买几盒月饼送给家人,但对其他员工造成了福利分配的不公正,更重要的是,安全部…小二?作为平台规则的捍卫者,使用工具作弊触及了诚信红线。” 在刘晓旭看来,阿里巴巴此举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于情,是否合理 虽然从法律角度观察,阿里巴巴此举应无问题,但事件甫一被报道,就遭到了不少人从情理角度的攻击。 “阿里的做法有点过了,不能所有问题都能上升到价值观问题。”知乎网上,一位阿里巴巴前员工表示。 同样是在知乎网上,网友魏光龙发帖表示,技术人员采用技术办法抢一个礼物不会带有多少邪恶动机。“一个技术公司,如果已经了解了事情的原委,仍然用这种…邪恶?的眼光看待员工,只能说,这个决定辞退员工的高层人员不适合待在技术公司,压根就不理解技术人员的单纯思维和观念。”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劳动法律部负责人刘秋苏同样认为阿里巴巴的做法有可“软化”空间。“笼统地以诚信原则辞退员工有没有法律风险呢?我觉得是有的。不能把员工所有的问题归结于诚信二字,不然要那么多制度和法条干什么呢?它只是一个补充漏洞的补丁,不可动辄用它。其实,阿里巴巴完全可以人性化处理此事。毕竟辞退是最重的一种处罚,有没有警告、严重警告等措施呢?何况,内部处理的话,也不会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也更加人性化一些。”刘秋苏告诉记者。 规则,一旦制定就应执行 虽然认为诚信原则不可动辄使用,制度落实应考虑人情,但刘秋苏仍然频频强调落实制度的重要性。“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只要企业的规章制度合法合规,且经过了必要的程序,

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分析魏则西事件

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分析魏则西事件 最近,我们又被一件事刷屏了。被查出患有“滑膜肉瘤”这种罕 见病的大学生魏则西,辗转多家医院,病情不见好转。后通过百度搜 索找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在花光东凑西借的20多万元后,仍不 幸去世。魏则西生前曾在知乎撰文,详述此次经过,并称这种生物免 疫疗法,在国外早已因为“效率太低”而被淘汰了。据报道,该院也 并没有如宣传中那样,与斯坦福医学院有合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前不久召开的网信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办网站的 不能一味追求点击率,开网店的要防范假冒伪劣,做社交平台的不能 成为谣言扩散器,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 此次让“做搜索的”再度成为靶心的,正是竞价排名。今年1月初,百度因“卖吧”事件而广受质疑。本是病友们自助平台的贴吧, 被百度卖掉,那些处于危境中的病友们痛失交流平台,甚至上当受骗。事后,百度公开承认“(卖吧)暴露了我们在贴吧商业化运营管理上的 失职,和对吧友声音的忽视”。时隔不过3个月,百度再次身陷舆论 漩涡,不能不让人叩问:这是偶然还是必然? 目前,百度已两度回应魏则西去世事件。先是称“武警北京总队 第二医院是一家公立三甲医院,资质齐全”,继而表示“正积极向发 证单位及武警总部主管该院的相关部门递交审查申请函,希望相关部 门能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英国作家维克多·费兰克认为,每个人都被生命询问,而他只有用自己的生命才能回答此问题;只有以“负责”来答复生命。 因此,“能够负责”是人类存在最重要的本质。那些被生命询问的企业,尤需留存责任。基于对企业的信任,亿万用户使用搜索、创建贴吧,企业有责任善待这种信任,更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大企业当有大责任。这种责任,不是不作恶,也不是面对恶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是坚守企业伦理,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思量,该如何饮水思源,回报社会。 将贴吧卖给生意人更能有利可图,开发竞价排名则可坐地生财,问题是,如果只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如果挥霍信任、丢掉责任,企业还能走多远?互联网企业如此,其他企业亦是如此,医院更是如此。 南宋名医张杲说过,凡为医者,须略通古今,粗守仁义。绝驰鹜利名之心,专博施救援之志。如此则心识自明,神物来相,又何戚戚沽名,龌龊求利也。 其实,求利很正常,但是不能见利忘义,面对孤苦无助的患者仍然利欲熏心,谈何宅心仁厚? 不同于一般信息的竞价排名,医学信息的竞价排名与患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更需规范、严谨和合法。毋庸讳言,曾有无良医院通过竞价排名而发横财,不仅谋财,而且害命。毕竟,如果病情危急的患者轻信吹嘘,除了钱包被掏空,更因贻误救治而死于非命。

魏则西事件所涉十大法律问题及事件处理结果

魏则西事件的十大法律问题 大学生魏则西患滑膜肉瘤于4月12日不幸去世。生前,3月30日,魏则西在知乎网上发布了自己求医的经历,披露他是通过百度“搜索推广”发现武警二院广告并选择其治疗的。但在花掉20多万元之后,武警二院的“生物免疫疗法”没能挽回他的生命。 五一放假期间,这一事件在微信群发酵。医院科室外包、生物免疫疗法不靠谱等信息被披露出来。舆情除了抨击医院违规、欺诈之外,也席卷了百度竞价排名模式。 百度随即声明:“如果调查结果证实武警二院有不当行为,我们全力支持则西家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途径维权,将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谁将担责?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 【1】百度“搜索推广”法理上是不是广告服务 记者:在魏则西事件中,百度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赵占领:关键在于对于“搜索推广”如何定性,到底是信息检索服务还是广告服务。如果属于广告服务,则适用广告法,然后判断百度是否能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进而是否应 该审查广告主的资质和广告内容;如果属于信息检索服务,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网络侵权专条”,判断百度对于推广商户的虚假信息是否属于“知道”。

记者:判断是否为广告,标准是什么? 赵占领:新广告法从调整对象的角度间接地对商业广告进行了描述,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 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这就导致很多情况难以认定是否属于广告,比如宣传企业或其产品的软文是不是广告。一直存在争议的“搜索推广”更是如此。 记者:“搜索推广”是不是广告呢? 赵占领:“搜索推广”与普通人通常所理解的广告有所不同,其中最核心的地方在于,通过“搜索推广”推广的内容,并非某一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而是自己的网站。实践中,一些推广用户会选用与自己所经营的产品毫无关联的关键字来 触发推广链接,引导用户进入其网站,并非直接宣传其产品。这就导致很难依据广告法来调整“搜索推广”,认定“搜索推广”属于广告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搜索推广”收费能否据此认定其为广告 记者:有人将搜索结果分为自然搜索结果和人为竞价排名搜索结果。后者收费了,所以应当认定为广告。收费是认定广告的要件吗? 肖江平:修订前的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确实包括收费要件,但修订后的广告法将其删除了。

魏则西事件

“魏则西事件”怪谁? 此前在朋友圈刷到一则新闻,说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名叫魏则西的学生身患滑膜肉瘤,在多处求医不治的情况下,通过百度搜索出北京武警二院的生物免疫疗法,随后在该院治疗致使病情耽误,花费20万后仍旧不治身亡。后了解到该技术在美国已被淘汰,而涉事诊疗部门为医院的外包科室。 这则新闻一经爆出,便引来社会公众的种种谩骂,有人指责百度搜索引擎的唯利是图,出价高者,医疗广告排名就靠前;有人指责军警医院与莆田系肮脏的钱名交易,莆田系出巨资承包相关科室实则是购买军警医院的公信力,军警医院把科室外包拿钱后负责跑资质;有人指责卫生局、工信部等监管机构不负责任,缺乏对百度等平台企业以及民营医院的监管……然而,这些议论虽然有助于我们把握整个事件,但对于解决类似的以后可能会继续发生的“李泽西”、“王泽西”、“张泽西”事件毫无帮助。 说百度搜索引擎唯利是图,网页上的广告排名采取竞价方式,谁出价高谁就排得靠前,这就使得一些资质较差的企业可以花钱来增强知名度,招揽顾客,成功出售一些质量不高的产品和服务,似乎百度成了幕前推手,而备受诟病。可百度作为一家企业,追求利润的是天性,又作为一家平台企业,本就是靠植入广告而盈利,而广告的排序采用市场化手段公开竞价的方式也是合乎常理的,况且人们所熟知的淘宝,京东,当当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及店铺位序同样也是出价高者排名靠前,难道就因为“魏则西事件”,我们认为竞价排名是罪魁祸首吗?就要禁止广告推广,让百度搜索这类平台企业无利可图,最终消失吗?退一步讲,姑且认为百度广告竞价排名方式是元凶,我们改用资格审查制度,资质高者排名靠前,可是谁又能保证企业的资质造假行为不能成功?用巨额造假成本换来更高的资质和知名度,这不就是企业直接出高价买广告靠前排名的整型版?很难说,这种模式下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就小,承担的成本就少呀。 至于说军警医院和莆田系肮脏的钱名交易,莆田系这类民营医院用钱来换取军警医院所固有的公信力,而军警医院从中获取不菲收益。按理来说,军警医院扩充科室,将所不擅长的皮肤病、性病、不孕不育以及美容整形等外包给民营医疗机构并从中获得利益分成,这种模式无可厚非。一来是考虑到军警医院属于体制内部门,院长、医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收入主要靠财政拨款,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民营医疗机构的大手笔正好弥补这个短板。其实,不少公立型地方高校也是这样的,他们允许职业院校挂靠,通过合作办学取得更多资金。二来民营医疗机构的扩大可以弥补公办医疗机构的缺陷,在这里,病人不用排队挂号,也不用躺在走廊的病床上养病,更不可能忍受喊护士2、3次却还看不到人影的着急与气愤,这也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欢迎。如果说“魏则西事件”的爆发揭露出若干不良民营机构存在的严重后果,那么不去想办法让民营医疗机构优胜劣汰,只是一味地考虑禁止科室外包,抑或是考虑花大力气整治民营医疗机构,这样是否太过因噎废食? 若要归责于卫生部、工信部等第三方部门的监管缺位,就更加搞笑了。姑且不提百度搜索、大众点评等平台企业的不成熟导致监管体系根本不可能提前建设好,即便有人说“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相关行政条文不是很好嘛!”,我们从来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国情决定我们不能生搬硬套。下面我们思考,如果监督体制尽善尽美了,是否此类事件就不会发生?显然不是。因为条文是死的,而执行条文的人是活的,他们拥有较大弹性的自由裁量权,寻租现象的出现也是我们可以料想到的,更有甚者,我们实施一套完善的监督体制花费了较大成本,同时所衍生出的对一级监督者进行次级监督甚至要支付更大的成本,这跟调查县级干部寻租要花费一定的成本,监督县级干部的市级干部的寻租

百度的魏则西事件-魏则西事件百度的责任

百度的魏则西事件|魏则西事件百度的责任 百度的魏则西事 真正伟大的企业,其抱负必然要超越简单的赚钱逻辑而上升到让社会更美好的层面。即使是一般的企业,也需要坚守必要的社会责任,才能在其成长过程中避免触礁。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其中要求“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消息一出,有网民戏称应“抄送”给有关搜索引擎企业,而百度已迅即表态,“将切实按照网信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同时欢迎广大网民随时监督举报”。 魏则西事之后出台这一规定,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人类进入丰裕时代后,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而搜索业作为重要的信息接口,20多年来历经从无到有,进入了风生水起的竞放时代,但也出现了野蛮生长的蛮荒状态。魏则西事正是搜索乱象的一种深层呈现,让监管部门乃至全社会不得不思索,在信息成为商品的时代更好地捍卫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的适时出台,意味着企业本身对公共利益要承担一定的主体责任。 关于企业的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最大责任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诚然,企业不赚钱就无法生存,多赚钱才能容纳更多就

业岗位、多缴利税,但这不是全部。企业当然要追求自身盈利,然而“是在不违反法律和基本道德标准的前提下最大化该企业的盈利”,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共识。 一本揭示公司运营之道的著作曾透露一个细节:在某公司的一个内部会议上,有人提出对广告体制做一项改变,可以为企业带来丰厚利润,但这种改变有违社会公德,最终,相关提议还是被否决。发展到今天,我们应该更能体会,讲社会责任,不是高不可攀的道德要求,而是自身发展的一条底线,是企业须臾不能忘的主体责任。生产问题食品、卖假药、污染环境的企业,之所以为千夫所指,影响全行业的形象,就是只图赚钱捞过了界。 止恶才能至善,自律方可自由。立规矩与守规矩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让企业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还需要更明确可行的监督、追责及惩罚机制。基于以往教训,总有一些企业惰于纠错,或只是“口头认错总是再犯”,道歉或纠错都成了一种危机公关的手段。为此,还要把制度的笼子收紧一些,迫使企业内部形成一种制度文化,以免社会责任沦为企业管理层口中的口香糖,嚼一嚼就吐掉。 优秀的企业、伟大的企业,一定是勇于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对它们而言,责任是企业做大做强必不可少的基石。社会责任,不仅能带来良好口碑和公共形象,增加企业的软实力和竞争力,更重要的是,真正伟大的企业,其抱负必然要超越简单的赚钱逻辑而上升到让社会更美好的层面。即使是一般的企业,也需

魏则西事件引发的思考

“魏则西”事件引发的思考 (生产部:谭峥)——摘于《人民日报》 大学生魏则西因罹患滑膜肉瘤,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病情不见好转。最后通过百度搜索到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在花光东拼西借的20多万元后,仍不幸去世。此事引发全社会热议,掀起了一场舆论风暴。 魏则西的遭遇,的确令人同情。这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求医”故事:父母变卖家产,四处奔波,为儿子治病,最终人财两空。类似的悲剧屡屡重演,发人深思。假如一个人得了绝症,究竟该做出怎样的选择?是不惜一切代价治疗,还是顺应自然规律?这是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生命考题。 大自然有春夏秋冬,人有生老病死。医生无法阻止生老病死,就像无法阻止春夏秋冬一样。医生是生命花园里的园丁,只能让花朵开得更好看一点,仅此而已。事实上,人体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黑箱”,恰如神秘而浩瀚的宇宙,人类对自身的认知尚处于初级阶段。尽管现代医学发展突飞猛进,但依然无法解决大多数疾病,尤其是恶性肿瘤。医生所有的努力都是在和“死神”讨价还价,力求延缓死亡的进程。医学是有限的,也是不完美的。虽然医者的技术追求是永不言弃,但这并不代表医者具有起死回生之力。因此,尊重自然规律,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坦然地面对生与死,是最理性的选择。 医学本无“神话”,但偏偏有人编造“神话”,有人相信“神话”,甚至不知不觉扮演“神话”中的主角。例如,很多身患绝症的病人,由于缺乏科学认知,总是希望抓住一根救命稻草,创造生命“奇迹”。而这种“有病乱投医”的心理,恰恰让医疗骗子钻了空子。他们把生命当成生意,不惜重金占领搜索引擎入口,以精心炮制的虚假宣传为诱饵,大肆吹嘘“神奇技术”与“惊人疗效”,句句戳中患者痛点,使患者甘愿押上身家性命“赌一把”。这些医疗骗子往往证照齐全,资质合法,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医院是真的,医生是真的,圈套当然也是真的。一旦有人上钩,他们便会假戏真做,把骗术演到极致,直到榨干油水为止。有的把小病说成大病,一周能治好非要拖一月;有的把不治之症说成可以根治,“病很重,能治好,得花钱”成为标准的欺诳用语。在环环相扣的医疗“陷阱”中,很少有人侥幸逃脱。如此骗术充斥江湖,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吞噬了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导致医患

“魏则西事件”主流媒体与社交媒体舆论监督的共振与互动

【摘要】网络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形成了主流媒体与社交媒体两大舆论场互动共生的舆论新格局。“魏则西事件”发生后,社交媒体和主流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互动共生:事件初期社交媒体舆论对于主流媒体舆论的形成呈现“倒逼”事态;二者在此次事件中通过“溢散”和“共鸣”的议题互动形成舆论“共振”,进而实现舆论监督互动。此外,在互动当中同时还存在着“共振断裂”现象,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二者在互动过程中,通过冲突与合作共生共强,最终殊途同归促进事情解决。 【关键词】魏则西;主流媒体;社交媒体;舆论监督;互动共振 一、“魏则西事件”的舆情发展过程 (一)事件背景介绍 2014年4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学生魏则西被查出患有罕见病――滑膜肉瘤晚期。在得知患病后,魏则西父母曾带着魏则西到处求医问诊,但是病情一直不见起色。 2014年9月,魏则西父母通过百度搜索引擎了解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以下简称“武警二院”)号称有一种肿瘤生物免疫疗法可以治疗此病,于是魏则西便开始了先后四次的治疗。治疗期间,魏则西开始在知乎论坛上记录并分享自己的看病过程及遭遇,以及看他人的经验的分享、病友的建议等。 2015年8月,魏则西在知乎论坛发帖称,他当时已做完了四次生物免疫疗法,却发现自己的病情不但未能好转,反而发生了肺部转移。 (二)舆情潜伏期(2016年2月26日-4月12日) 2016年2月26日,武警二院的生物免疫疗法最终未见具体疗效,而魏则西则从知乎网友处得知这种免疫疗法已是被国外淘汰的技术。此后,魏则西在知乎一个:“你认为人性最大的恶是什么?”的问题下,详述了自己遭遇百度搜索欺骗和治疗的经历,并表示,希望他的回答能让上当受骗的人少一些。 4月12日,魏则西因患滑膜肉瘤去世。当天,他的父亲登录魏则西的知乎账号,在一个询问魏则西情况的帖子中回复称魏则西已经于当天早上去世,感谢大家的关心,并鼓励知友关爱生命,热爱生活。至此,此事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此时虽已有不少网友参与围观讨论,但由于相关信息的断层,并未形成大范围传播,舆情仍处于潜伏阶段。 (三)舆情发酵期(2016年4月27日-5月1日) 2016年4月27日,新浪微博用户名为@孔狐狸(真名孔璞,曾在《新京报》做过调查记者)的网友发文称,通过知乎得知魏则西患癌去世的帖子,微博内容直指百度搜索存在竞价排名问题。此文被转发一万多次,“魏则西事件”舆论热度逐步上升。 4月28日,百度新浪官博@百度推广就魏则西一事进行回应:魏则西去世后,已经在第一时间对涉事医院的搜索资质进行审查,从提交的审查结果看,武警二院不仅资料齐全还是三甲医院,没有虚假的搜索和违规推广的情况。百度疑似避重就轻的回应引发微博网友讨论成为舆情热度上升的关键节点。 (四)舆情高潮期(2016年5月1日-5月4日) 5月2日,国家网信办牵头的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由此极大地加剧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国家相关部门采取行动推动事件走向最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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