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奖惩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奖惩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奖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地税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局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经市局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首次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市局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市局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依据金昌市地方税务局与金昌市镍城伟创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要将我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不超过55周岁,女工不超过50周岁。

(四)税收征管岗位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持有本人所在社区介绍信、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等。

(七)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求申请,由市局人教科审核后,报市局研究决定。

(二)市局人教科按照市局的决定,提出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及聘用条件,交由市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协议、派遣。

(三)凡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我局的人员,需填写《金昌市地方税务局劳务派遣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体健康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技术工种需要提交相关的上岗证件。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派遣期限等情况。

第四章劳动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市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集中

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以及我局的各项规定制度。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监督、考核等参照《金昌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以及市局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制

定岗位责任制,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

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分为经常性考核和定

期考核两种。

经常性考核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市局相关制度和劳务派

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分别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半年考核结合市局上半年“两制”考核工作统一进行;年度考核结合市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统一进行。市局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名额按临时人员15%的比例核定。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合格及其

以上等次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当年工资基础上加薪50

元/人〃月,当年评为优秀等次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当年工资基础上加薪100元。年度加薪最多不得超过6次。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留岗查看3个月,期间扣发工资100元/人〃月。留岗查看期满后,经市局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第十八条因违反劳动纪律、出现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尚未构成辞退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将视情节给予适当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的,扣发半月工资;对于情节较重的,扣发全月工资。

第六章劳务派遣关系的解除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我局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市局的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

3、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服务态度恶劣,影响地税部门形象的。

5、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后,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我局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规违纪需要退回劳动派遣公司的,我局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书面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二条因我局工作变化需裁减劳务派遣人员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我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我局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派遣关系。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关系在《劳务派遣协议》届满时即终止,由于工作需要,在我局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第七章工资及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新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满后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金额发放。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按金昌市政府规定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实行考勤制度和月工资日计算的办法。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金昌市地方税务局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市局人教科统一管理,并按照市局规定由财务部门统一核交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各用人单位应按月将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记录上报市局人教科,由市局人教科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记录计算其工资,交市局财务部门核发。未出勤者,不能发给工资。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如遇政策性调整,由市局人教科根据相关制度规定提出调整方案,经局务会议研究后方可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调整后市局机关后勤中心应及时与

劳务派遣公司沟通,调整《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满后,市局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照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部分,由我局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按月核拨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转缴社保经办机构。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公司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向劳务派遣人员足额支付工资、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劳资纠纷或其他后果,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条市局不负担劳务派遣人员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事故由本人承担。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工务保险条例》和金政办发{2004}121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未经市局同意和劳务派遣

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给市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局无故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给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市局按《劳动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补偿金。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此办法不符的所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永昌县地方税务局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完整版)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

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双肩挑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七条考核标准按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分别制定。年度考核标准应以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聘期期满考核标准应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为依据。 第八条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九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XXXXXXXXXXXXXXXX公司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 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市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 种用工式。劳务派遣人员是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而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第四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章适用岗位、数量控制和条件要求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结合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或以下相近岗位: 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以。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派遣与管理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 (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 (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 (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

派遣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全面、客观的了解、评价派遣员工的工作绩效,有效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员工提升素质、提升业绩、促进公司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遣员工,是指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我公司相关部门工作的劳动者。 第三条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客观公正、沟通反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各部门、门店,各分(子)公司所有派遣员工。 第二章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各岗位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三方面。在考核中,工作业绩占70%,工作能力占15%,工作态度占15%。 第六条具体考核指标由各部门、门店,各分(子)公司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具体制定,一般从以下方面考虑: 工作业绩,考核期内销售额、利润、费用控制、工作质量和工作数量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业务能力、创新能力等。 工作态度,主要包括工作纪律性、责任心、协作性、主动性等。 第七条各考核指标的分值及权重应当考虑各指标对岗位的重要程度,以及公司各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重点,设置不同的最大分值及权重。 第三章绩效考核的实施 第八条员工的绩效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 日常考核每天进行;季度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实施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年度考核每年度一次,实施时间为下一年度一月份。 第九条日常考核、季度考核由各部门、门店,各分(子)公司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考核对象总结直属领导评分绩效面谈考核结果汇总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 回 第九章奖惩 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 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

劳务派遣工考勤考核办法

劳务派遣工考勤考核办法1 目的 根据劳务派遣工的雇用情况,为了加强现场管理、规范出勤、合理考核,编制此考核办法; 2 考核对象 动力车间所有劳务派遣工(包括锅炉打扫卫生的、脱硫打扫卫生的、煤廊燃运工) 3 编制依据 《动力车间劳动纪律》、《动力车间考勤制度》、公司生产系统夜班整顿管理办法等; 4 考核办法 不准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月内出现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屡犯不改者,上交公司。 不准旷工、旷课、旷会。迟到、早退、脱岗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罚款100元,月内出现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上交公司;旷课、旷会每次罚款50元。 禁止酒后上岗,违者罚款50元,并勒令退出工作现场; 工作期间不准打扑克、下棋、睡岗,违者罚款100元; 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违者罚款50元。 进入生产场所或其他作业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控制室、办公室除外),违者罚款30元; 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违者罚款50元;发现烟头每个罚款30元。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任何人在任何场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诽谤他人,违者罚款50元。 关心他人,做到与人为善。不得转播小道消息,搬弄是非,恶意伤人,制造矛盾,影响团结,违者罚款50元。 正确处理好工友关系,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任何人不得挑拨离间,寻衅滋事,甚至打架斗殴,辱骂领导,撒野称雄,违者罚款100-500元;严重者或屡教不改者,可待岗或开除处理; 不得酗酒闹事,聚众赌博,违者罚款100-1000元,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尊重、关心、爱护、帮助残疾人,严禁歧视、讽刺、侮辱、戏弄残疾人,违者罚款100元,若发生殴打残疾人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私拿公物以盗窃论处,按物估价以两倍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立即开除,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具有管理职能的所有人员,不得以职权敲诈工人,逼吃逼喝,巧取豪夺,一经发现或揭发属实,对行为人罚款100-500元,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按公司规定时间统一就餐,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班长批准,不准吃零食或外出买饭,违者罚款20元。 岗位人员上班期间未经班长批准不得会客,不得随意带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场所,违者罚款20元;严禁带小孩进入生产场所,违者罚款100元;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专人陪同,无专人陪同的各岗位人员应及时劝阻,否则责任人罚款20元。 请假严格执行公司规定,因自己未办理请假手续后果自负; 每月劳务派遣工的罚款、请假扣款全部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工的加班或奖励,如有结余支付下月加班、奖励或者公摊平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附表1,2,3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28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2 —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七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八条各事业单位要围绕考核内容,分别制定符合岗位实际需要、明确具体的量化考核标准,考核一般采取百分制的办法。确实不能量化的,要采取定性表述的方式。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 —3 —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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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九章奖惩 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立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 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 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公司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内容)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派遣员工的人事及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由公司负责。 第二条派遣员工应认真学习由公司编制的《派遣员工手册》。公司将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用工单位可监督公司发放手册并督促公司向派遣员工宣传。? 第三条派遣期限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确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需要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下面是劳务派遣公司管理条例内容,欢迎参阅。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范文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

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 (一)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

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精心整理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 位: 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

以内。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 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聘用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的人员,要与岗位要求的标准条件相匹配。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破格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 用期 满前一周将《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鉴定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根据表现情况予以审批,通过者给予见习期转正定级正式聘用,未通过者延长见习期或按退返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公司记录考勤的范围,要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 所在用工单位考勤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及要求及时上报考勤表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属各单位在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篇 为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活力,按照上级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结合局台实际,对20**年绩效工资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17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局台中心工作为主线,以管理与业务工作为重点,坚持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建立分管领导主抓,部门自我管理,局台分类考核的绩效挂钩机制,促进广电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绩效工资构成 在国家规定的现行工资基础上,个人拿出部分工作性津贴,与按一定比例提取的部门劳务费,构成月度绩效工资。其中承包部门拿出个人工资总额,其它部门个人拿出800元用于绩效考核; 部门劳务费,全额拨款部门、经费补助部门、经费自给部门分别为400元、500元、600元。 绩效工资同时与经济效益相挂钩,按照经费渠道,经费自给、经费补助部门的绩效工资全部由部门负担。

三、部门分类 1、按职责分类:宣传部门;技术部门;管理部门。 2、按经费形式分类:承包部门;经费自给部门;经费补助部门;全额拨款部门。 四、考核内容 (一)宣传部门 考核内容包括部门管理、业务质量、经济效益三项指标。 1、部门管理:包括制度管理、党建、精神文明、教育培训、作风纪律、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爱国卫生、节能降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全局性工作。 2、业务质量:包括节目质量、对上报道、获奖创优、收听收视率和广告吸纳量、设备管理等。 3、经济效益:包括创收任务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等。 (二)技术部门 考核内容包括部门管理、业务质量、经济效益三项指标。 1、部门管理:包括制度管理、党建、精神文明、教育培训、作风纪律、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爱国卫生、节能降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全局性工作。 2、业务质量:包括设备运行、设备维护、设备管理、设备检修、技术服务、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安全播出等。 3、经济效益:包括创收任务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因学校工作需要,为了管理使用好劳务派遣人员,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校办统一聘用,分部门管理使用 (一)聘用程序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聘用劳务派遣人员计划,并书面提出工作职责及要求,报分管领导同意。 2.使用部门批荐劳务派遣人选,由分管校长、校办及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面试。 3.校办负责检验拟聘人员有关证件,特殊工种需特相关资格证。 4.校办联系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需附部门拟定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职责)。 (二)统一发放工资程序 1.每月25日前由各分管部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情况(包括品德、出勤、业绩等),对其工资发放签署意见,并交校办公室。 2.校办公室统一整理后,经分管领导签字,交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发放工资。 (三)分部门管理要求 1.分管部门必须明确告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失误及工作表现作出正确评价,工作出现失

误,应在当月工资中进行扣罚。如未实行则视为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误。 2. 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责令整改,如不服从可提出处罚意见,交分管领导。如对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罚。 二、聘用条件 (一)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年龄: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提供包括肝功、血常规等内容的能够证明身体健康的健康证明(二甲以上医院)。 三、聘用合同一年签一次,聘期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 四、待遇 (一)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即地市最低工资标准、学历工资、津贴,养老保险、失业生育保险等社保项目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办理;寒暑假工作时间由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不需上班,停发工资。 (二)工资按合同工资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三)加班由部门上报,分管处室审核后给予换休。 (四)劳务派遣人员在聘用期间,辞工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报告,学校通知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解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足月的发足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足月的,除发足本月工资,另再加发半个月工资。

劳务派遣公司绩效考核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绩效考核制度 一、考核目的 为提高劳务派遣公司职工素质、工作效监督、激励机制,全面考评职工的“德、能、勤、绩、”作为职工升(降)职、岗位工资调整、效益工资分配的依据,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二、考核的基本原则 1、客观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反映工作绩效和工作能力的真实情况; 2、程序性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与方法分层次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3、公平性原则:考核管理力求公平、公正、公开,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及合理有效性。 三、考核范围 1、劳务派遣公司管理者、职工、以及聘用人员均需考核,并适用本办法。 2、试用期职工不参加全年考核。 3、因私、因病而连续缺勤三十日以上者。 四、考核的种类 考核分试用考核、平时考核、专业考核、年终考核四类。 1、试用考核

劳务派遣公司新招收职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应参加转正考核,由经理负责。如经理认为有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派其他部门试用,试用人员撰写试用期转正考核工作总结。应填写《转正考核表》,提出考核意见,呈送劳务派遣公司经理审核批准。 2、平时考核 (1)经理对其职工就劳务派遣公司认同度、工作岗位评价、工作业绩、工作效率、专业技能、品德作风、敬业精 神、工作纪律等项目进行全面考核。如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报请劳务派遣公司经理给予职工奖励: (2)劳务派遣公司指定专人对职工考勤、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考核,作为全年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 3、专业考核 职工申请升、降、调等职,进行必要的劳务派遣公司生产操作技能、专业知识考核,以作为职工晋职、调薪依据。 4、年终考核 (1)考核时间:每年元月4日至当年春节放假前: (2)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和经济目标为重点,本着全面综合”原则,对各部门全年劳务派遣公司生产任务、经济目标考核,同时审核各部门全年经济指标和利润完成情况,以标考核,同时审核各部门全年经济指标和利润完成情况,以利劳务派遣公司考核职工全年绩效奖惩兑现。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篇 为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内部活力,按照上级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结合局台实际,对20**年绩效工资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17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局台中心工作为主线,以管理与业务工作为重点,坚持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建立分管领导主抓,部门自我管理,局台分类考核的绩效挂钩机制,促进广电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绩效工资构成 在国家规定的现行工资基础上,个人拿出部分工作性津贴,与按一定比例提取的部门劳务费,构成月度绩效工资。 其中承包部门拿出个人工资总额,其它部门个人拿出800元用于绩效考核; 部门劳务费,全额拨款部门、经费补助部门、经费自给部门分别为400元、500元、600元。 绩效工资同时与经济效益相挂钩,按照经费渠道,经费自给、经费补助部门的绩效工资全部由部门负担。 三、部门分类

1、按职责分类:宣传部门;技术部门;管理部门。 2、按经费形式分类:承包部门;经费自给部门;经费补助部门;全额拨款部门。 四、考核内容 (一)宣传部门 考核内容包括部门管理、业务质量、经济效益三项指标。 1、部门管理:包括制度管理、党建、精神文明、教育培训、作风纪律、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爱国卫生、节能降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全局性工作。 2、业务质量:包括节目质量、对上报道、获奖创优、收听收视率和广告吸纳量、设备管理等。 3、经济效益:包括创收任务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等。 (二)技术部门 考核内容包括部门管理、业务质量、经济效益三项指标。 1、部门管理:包括制度管理、党建、精神文明、教育培训、作风纪律、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爱国卫生、节能降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全局性工作。 2、业务质量:包括设备运行、设备维护、设备管理、设备检修、技术服务、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安全播出等。 3、经济效益:包括创收任务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等。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派遣与管理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 (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 (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 (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 (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 (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报人力资源部; (五)负责通知被终止派遣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和手续办理; (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绩效考核

派遣员工考核管理细则

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绩效,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部门工作任务有效完成及公司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结合目前派遣员工用工状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派遣员工,是指与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公司相关部门工作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派遣员工。 第二章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分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方面内容。考核指标见附表。 工作态度,主要包括遵纪守规、责任心、协作配合和工作主动性等。 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业务知识水平、执行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协调组织能力等。 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各部门参考派遣员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部门实际工作内容提出本部门员工业绩评价详细指标。 派遣员工考核评价指标 序号类别 遵纪守规评价项目项目权重% 5510 5510302010100备注一工作态度(20%)责任心

协作配合、主动性 业务知识技能 二工作能力(20%)执行能力 问题解决、协调组织能力 工作任务完成数量 三工作业绩(60%)工作质量 工作效率 四总分(100分) 第五条考虑到员工在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对各项考核内容权重分配比例如下: 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态度占20%,工作能力占20%,工作业绩占60% 非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态度占20%,工作能力占40%,工作业绩占40%。 第三章绩效考核的实施 第六条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执行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绩效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发起,各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年度绩效考核基本程序: (1)填报年度绩效考核表:各部门组织员工填写《派遣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表》并撰写年度专业工作总结。 (2)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负责人和绩效考评小组分别根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表内容及员工工作总结,依照考核指标对被考核人的绩效进行评分,签署考核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复核。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定

**公司关于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本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本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当前与本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单位为**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单位”)第三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派遣单位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单位。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派遣单位确定。新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

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本公司服务。 第七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派遣单位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九条派遣期间,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经本单位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的30%,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50%,发现三次即退回派遣单位。 第十一条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单位申报工伤。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随时将该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教程文件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 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更好的树立和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和声誉,发展并巩固公司对外劳务输出市场,明确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劳务派遣人员各项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3. 2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公司按照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到电厂,从事合同约定内容相关工作的公司员工。 3. 3 公司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雇用、借用的人员。 4 规定和程序 4.1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 4.1.1劳务派遣人员由项目部统一管理。项目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检查指导、业绩考核、住宿、交通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劳动纪律等管理工作。

4.1.2 劳务派遣人员的轮换、调整由公司人劳部管理。各分公司、个人不得私自调动、调换。所派遣人数、人员的健康状况、资质、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必须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4.2 劳务派遣人员制度、纪律管理 4.2.1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必须认真遵守、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电厂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以及《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 4.2.2 劳务派遣人员应自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义务。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享有定期休假权利。 4.2.3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执行电厂的劳动纪律、作息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 4.2.4 劳务派遣人员正常情况下请病假、事假,按电厂的规定履行请消假手续。未办理请消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项目部发现后,将按公司、项目部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4.2.5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满70天(以向项目部报到之日算起)可以休探亲假,假期为20天(路途往返时间包括在内)。请销假手续按上条规定执行,同时还要向项目部履行请销假手续。 4.2.6因特殊情况定期轮换人员,在得到人劳部、项目部批准同意后,必须在接替人员到厂办理完入厂手续并告知电厂以及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后,两人才可以对面交接工作任务、资料、工器具、宿舍及其它需要交接的事项,否则按违纪行为交公司人劳部处理。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奖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地税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局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经市局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首次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市局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市局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依据金昌市地方税务局与金昌市镍城伟创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要将我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不超过55周岁,女工不超过50周岁。 (四)税收征管岗位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持有本人所在社区介绍信、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等。 (七)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求申请,由市局人教科审核后,报市局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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