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

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

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

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

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

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省厅建

管处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文化教育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上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招标工程

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批

准立项文件中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立项批准手续;

(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项目报建手续齐备;

(五)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六)按规定应招标工程已取得中标通知书和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非招标工程依法签订的承发包合同;

(七)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八)按规定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已委托监理,按规定应分别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的已签订质量责任书;

(九)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8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年度计划资金到位不得少于80%,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必须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块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州)城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县(市)城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

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

补全。审批时限可以自证明文件补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

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

理由。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程。

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同一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发证机关填写。

专业分类代码:0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业

建筑安装工程;03.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4.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5.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6.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7.建筑

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8.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9.轻纺工业建筑安

装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11.铁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

港口建筑主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装工程;15.邮电通信电子设备安

装工程;16.热力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17.给水排水工程;18.市政桥

梁工程;19.其他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

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满半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年以内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

程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恢复施工时,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按

程序补办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分别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十条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责成本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凡违反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建设部制定的格式,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每项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为正本一份,由建设单位持有,副本若干份,分别由建设、施工等与工程有经济责任的相应单位持有。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三条本实话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实话细则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本实话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国家于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该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

国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此前,全国各地方政府也有类似管理制度,但名称及管理方式缺乏统一指导,如开工报告、开工证等。

目的

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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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二建建筑工程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题干】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指定本单位职工申请仲裁,该职工的行为属于()。

A.法定代理

B.表见代理

C.委托代理

D.指定代理

【答案】C

【解析】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考点】1031代理的主要种类

2.【题干】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的是()。

A.船舶抵押权

B.房屋租赁权

C.土地所有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D

【解析】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考点】1041用益物权

3.【题干】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必须经权利人同意,这体现了知识产权的()。

A.期限性

B.地域性

C.专有性

D.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答案】C

【解析】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考点】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4.【题干】关于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B.抵押人没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不变

C.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只需高于担保债权即可

D.抵押权可以与其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答案】A

【解析】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

范围。因此A正确。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因此B错误。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因此C错误。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

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因此D错误。

【考点】1071抵押的效力

5.【题干】两家施工企业协商后同时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则该两家施工企业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刑事

责任是()。

A.徇私舞弊罪

B.玩忽职守罪

C.串通投标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C

【解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

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考点】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6.【题干】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前,必须先取得该工程的()。

A.施工许可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质量安全建报手续

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答案】D

【解析】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

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

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

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考点】201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7.【题干】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4个月未能开工,又未申请延期,该施工许可证()。

A.自行废止

B.重新检验

C.继续有效

D.自动延期

【答案】A

【解析】《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考点】2013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工程信息管理论文

建筑工程造价与信息管理

【摘要】文中主要阐述了建筑工程造价的构成及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内容和主要工作,并分析了相互的关系,为建筑企业成本

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1.引言

2.现行建筑工程造价的构成

建筑产品的成本反映了建筑企业在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过程中的费用支出,集中反映出企业全部工作的经济效果。建筑产品的价格

是建筑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产品的价格是劳动者在生产产品的过

程中创造产品的成本,并获取利润的表现形式,所以建筑工程造价

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4个部分组成。

2.1直接费

(1)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主要时由人工工资、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组成。

①人工工资。人工工资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②材料费。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

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建

筑材料费在建筑安装工程中占很大比重,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造价的高低。

材料的预算价格及其组成:

材料的价格:是材料自产地或来源地或交货地起,途中经中间仓库转运、保管最后到达工地仓库后再出库的综合平均价格。通常是根据各地区建委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计算确定的。

材料的预算价格=(材料供应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值

供应价=原价+包装费+供销部门手续费

③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2)措施费

措施费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混凝土和钢筋砼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和降水、雨季施工增加、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构件运输及安装、总承包服务等。

2.2间接费

(1)企业管理费

2.3利润

利润是指承包人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为了持续生存与发展,承包人必须获利润。

费用定额规定的利润率是按拟建单位工程类别确定。

2.4税金

3.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一个现代化的组织机构实现其主旨目标的前提.它为管理和经营工作提供指令或依据。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要把握信息管理的各个环节,并做到了解和掌握信息来源,对信息进行分类;

掌握和正确运用信息管理手段;掌握信息流程的不同环节,建立信息

管理系统。

3.1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内容

(1)工程造价资料积累

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目的是为了不同的用户都可以使用这些资料来完成各自的工程造价控制的任务。工程造价资料积累,一方面要

包括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工程造价资料。另一方面要体现建设项目组

成的特点,应包括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造价资料,也

要包括有关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

资料。而且这些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的内容,不仅要有价,还要有量。

(2)主要设备和主要材料用量的价格管理

设备和材料的支出在整个工程造价中占很大的比例,因此必须存储它们的用量和价格。特别是用量,其与价格相比有相对的稳定性。只要掌握了设备和材料的用量,就可以随时套用最新价格,从而快

速地得到对设备和材料支出的最新估计。用这些估计与原价格体系

下做出的估计相比较,还可以看出设备和材料支出的变化情况。

3.3信息管理的主要工作

(1)信息收集主要指原始信息的获得,包括:确定企业的信息需要;规划信息收集的途径、方法、程序;组织实施收集工作。

4结束语

我们应理顺工程成本的费用构成,充分利用有价值的信息,快速准确地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才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企业竞争优势,达到控制成本、取得利

润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建.浅谈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的信息管理[J].城市建设,

2011(9).

[3]王国友.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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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和发改委:实施建筑工程领域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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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和发改委:实施建筑工程领域终身负责制

为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住建部、发改委等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筑工程领域实施终身负责制。目前,终身负责制涉

及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咨询单位及主持、参与该咨询业务的

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的终身负责制正在征求意见。

从终身负责制的实施范围来看,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各

单位相关责任人,即将实现建设领域各专业的“全覆盖”。本文将

终身负责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帮助大家进一步明确终身负责

制的范围和内容。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

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

号)

施行日期:2014年08月25日起

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五方责任制:“五方”指哪些?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五方责任制:“责任”有哪些?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

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

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

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

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

交付使用。

(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

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

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不得转包或者违

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

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

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

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

责任。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

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

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

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

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

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

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

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

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

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

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

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工程咨询单位及主持、参与该咨询业务的人员

规划咨询、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PPP咨询、全过程咨询等等

相关文件:《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6日起

主要内容: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

的关键性作用,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

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

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第八条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

(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

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

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

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及独立、

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

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管理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 可现场踏勘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 的通知 鄂建文[2010]1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系。 附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保障踏勘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对建设工程场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活动。 第三条对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踏勘,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或者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小型房屋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工程和非城市主干道的市政管线工程,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2名踏勘人员,实施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当在现场踏勘前将踏勘安排告知建设单位,通知其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踏勘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一)查阅规划总平面图并比对实际踏勘位置,确认申报工程位置与现场踏勘位置是否相符。 (二)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三)施工现场是否制定并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1、现场周边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合格的围挡。

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建造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造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进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凡在本省注册从事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建造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应进行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造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实施工作可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二)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考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造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当地建造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三)中央管理的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其项目标准化考评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企业总部注册所在地市 (州、林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外省进鄂企业的项目标准化考核,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 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造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考评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项目自评。项目自评由项目自评机构组织实施。 1、建造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建造施工项目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专业承包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吸纳专业承包企业参加项目自评机构。 2、项目自评机构每月对照《建造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在工程的基础、主体、装修接近完工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湖北省房屋建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达标标准》 (鄂建[2022]34 号) 进行阶段性评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到场审核评分情况并签署意见。 4、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自评情况通报相关专业承包企业和项目所在地的考评主体。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催促项目及时整改自评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整改完成情况签署意见。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 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 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 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 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 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省厅建 管处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文化教育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上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招标工程 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批 准立项文件中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立项批准手续;

(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项目报建手续齐备; (五)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六)按规定应招标工程已取得中标通知书和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非招标工程依法签订的承发包合同; (七)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八)按规定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已委托监理,按规定应分别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的已签订质量责任书; (九)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8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年度计划资金到位不得少于80%,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必须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块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州)城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县(市)城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及操作规程

一、工程项目报建 (一)报建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发包前必须办理报建手续。 (二)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或民营企业董事会决议; 3.建设项目用地的有效证明文件; 4.房屋建筑工程的层数、高度、跨度、深基坑地下室的层数及深度; 5.工业项目核准文件(工业项目)。 (三)告知事项 1.施工许可前置并联审查事项 (1)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 (2)消防部门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3)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设计审查(工业项目)。 2.施工许可前置管理事项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登记;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4)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条件踏勘; (5)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承诺书; (6)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施工许可前置其他事项 银行保函或证明 4.其他告知事项 (1)市民防办人防工程审查; (2)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3)市园林局配套绿地审核; (4)市房管局新建房屋白蚁预防; (5)市城管局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办理流程 1.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获取企业登录号及动态密码; 2.登陆“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入“招标人工作区”,按提示填写登录号及密码,填报工程报建表并网上提交。打印6份并加盖公章; 3.提交工程报建表7日内(逾期系统自动删除,须重新申报)带上述工程报建表和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到报建受理窗口审查,资料齐全并与报建表数据核对无误后收取资料批准报建手续,上网发布报建信息,并告知相关事项; 4.按照房屋建筑工程的规模确定市区分工; 5.按照告知的事项分别办理施工图并联审查及其他事项,发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并联审查通知书》。 (五)办理地点及时限 7个中心城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到武汉市城建委报建窗口统一办理。新城区、开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到各新城区、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办理。办理时限: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正文: ----------------------------------------------------------------------------------------------------------------------------------------------------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8]8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联系。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

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乙、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建筑、市政、电力、水利、公路等行业的部分专业资质设丙级。县或县级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工程设计企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可以设丁级,其承担业务范围限于所在的县或县级市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及丙级以上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在汉、省属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初审,并将省级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索引(武汉地铁工程适用2017.4.29更新)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索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 二、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7.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 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 7.《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 9.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 10.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1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 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7.24 •【字号】鄂建[2008]83号 •【施行日期】2008.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8]8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联系。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乙、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建筑、市政、电力、水利、公路等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及以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EF-2007-0203),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文本.

第六条施工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系列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施工系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代理签订施工系列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九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 第十一条所有的地级市和直管市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均在网上进行,县市施工合同逐步实现网上签订和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签订和备案按下程序进行: 1、合同当事人通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登陆“湖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后,下载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施工合同(草案稿); 2、合同双方就施工合同(草案稿)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再次登陆“湖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上传施工合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 二OO二年四月八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和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行政措施防范特大建设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选择具有相应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施工现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在开工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安全防护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保证条件下施工也不得购买或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所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4.08 •【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施行日期】2002.06.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 2002年4月8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和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行政措施,防范特大建设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热门城市:秦皇岛律师茂名律师安徽律师来宾律师通化律师庆阳律师攀枝花律师金昌律师三门峡律师如果武汉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了,就会和其他地区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时面对相同的问题。到底▲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有哪些呢?是和其他地区的相同,还是明显不同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与之相关的详细内容。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机构”)按照建筑工程市区分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其监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城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开发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下称“备案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许可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7.27 •【字号】厅头〔2021〕1212号 •【施行日期】2021.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许可管理的通知 厅头〔2021〕121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有关城市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对十堰 “6.13”燃气爆炸事故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管人员数量与企业资质最高等级相匹配。严格落实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企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上传与企业最高资质对应的

“安管人员”信息,新申请事项、延续事项对“安管人员”的要求一致。 二、安管人员信息实行电子化核验。2021年8月1日起,企业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厅综合政务服务平台行政审批子系统与省建筑安管人员考核管理系统对企业“安管人员”信息开展电子化核验,人员数量及有关信息不达标的,系统不予提交。 三、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延期。2021年7月1日起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明确取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其经济类型、地址等非关键信息变更的,各市州可根据营业执照变更情况,采取容缺方式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与监管工作联动。各市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实时将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诚信不良记录,共享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受理、重点审查等措施。审批部门在审查企业安管人员时,要通过系统对接、信息共享,开展电子化核验,确保安管人员配备到位,并将核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实时共享给监管部门,为其加强动态监管、防范安管人员批后抽逃提供参考。审批部门要实时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信息共享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根据资质等级对企业实行分类动态监管,确保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与其资质等级相匹配。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7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4.07.06 •【字号】鄂建[2004]64号 •【施行日期】2004.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4]6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124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市)三级管理。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城建规〔2020〕1号) 各区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文件精神,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经研究,对《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武城建规〔2018〕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

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房建项目,依据政策规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进行审查。 第五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开工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下达建设计划时提出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的要求。 第六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依据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装配式建筑认定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和预售许可优惠政策。 第七条自然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 第八条自然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方案楼层平面图建筑外墙预制部分的范围和水平投影面积,以单体建筑为计算单元,落实外墙预制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单体±0以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政策,并在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 第九条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在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障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施工的,应对各单位的文明施工进行有效协调;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核并签字,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及治安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封闭施工管理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围挡应根据地质、气象、材料等进行设计计算,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应高于1.8m。围挡用材应坚固、稳定,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第七条围挡墙应采用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方式进行美化,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堆放材料、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密闭式金属大门和值班室,配备专人值班,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门头设置企业标志,工作人员凭工作卡出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并上墙明示。 第九条施工中的建筑物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安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1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1.29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建设许可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与造价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第七章建筑市场信用建设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中介服务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原则。 建设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精品战略,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支持研究开发、采用建筑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推进建筑节能和科技进步。 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推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公司,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协议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乙、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公司,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公司,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公司,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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